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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关于汇率的条款

发布时间:2021-04-27 05:00:39

1. “约定汇率”的规定出自哪个文件

第十二章 外币业务

第六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币业务,是指以记帐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款项收付、往来结算以及计价等业务。
外币帐户,包括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以外币结算的债权(如应收帐款、应收票据等)和债务(如应付帐款、应付票据、应付工资、应付股利等),应当与非外币的各该相同帐户分别设置,并分别核算。
第六十一条 企业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记帐。除另有规定者外,所有与外币业务有关的帐户(包括外币帐户和对应的非外币帐户)无论增加或者减少,均采用业务发生时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采用中间价,下同)作为折合汇率,也可以采用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作为折合汇率。
第六十二条 月份终了,各种外币帐户(不包括按调剂价单独记帐的外币帐户)的外币月末余额,应当按照月末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按照月末国家外汇牌价折合的记帐本位币金额与帐面记帐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损益。
筹建期间发生的汇兑损益,应当通过筹建期间汇兑损失帐户单独核算。同期汇兑损失和汇兑收益相抵后,如为损失净额,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摊销,摊余价值在资产负债表其他资产类下单列项目反映;如为收益净额,其会计处理方法可以由企业在下列三种方法中选定:
1.自企业投入生产经营起按照5年分期平均转销;
2.留待弥补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年度亏损;
3.留待并入企业的清算收益。
筹建期间汇兑收益的帐面余额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负债类下单列项目反映。
与购建固定资产等直接有关的汇兑损益,在所购建的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峻工决算之前,应当计入有关资产的购建成本。
第六十三条 在外汇调剂中卖出或者买入外币,应当按照实际调剂价记帐。
卖出外币的实际调剂价与该外币帐户的原记帐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应在月末时按照本制度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一并调整。
买入的外币应当按照实际调剂价单独记帐,并在支用时按照帐面调剂价折合记帐本位币金额记帐。帐面调剂价可以采用先进先出、加权平均逐笔认定等方法确定。
第六十四条 购入的外汇额度应当单独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流动资产类下单列项目反映。
购入的外汇额度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登记入帐。以购入的外汇额度和配套人民币资金买入的外币,对于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的企业,应当按照购入外汇额度的帐面成本和配套人民币金额入帐;以外币为记帐本位币的企业,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货币金额(如果实际收到的货币与记帐本位币不一致,则为实际收到的货币金额按当日或当月1日国家外汇牌价折合的记帐本位币金额)入帐。出让外汇额度所得价款与其帐面成本之间的差额,应当作为汇兑损益处理。
企业在销售业务中取得的外汇额度,应当在辅助性备查帐簿中登记,并在资产负债表的附注中予以说明。将该项外汇额度通过外汇主调剂卖出取得的收入,应当作为汇兑损益处理。

2. 合同都有哪些主要条款呢求答案

合同的主要条款即合同的内容。合同内容是由当事人之间平等协商达成的,法律并不干预合同的内容。《合同法》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但是,现实中的合同多种多样,无论其差别如何,签订合同的目的是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用某种形式加以固定。所以尽管合同之间存在差异,但是主要的合同条款具有基本相同的特征,这些基本相同的合同内容,您可以致电合同的主要条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当事人的名称及住所,是指公民的个人身份证或者户籍登记记载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及其他个人情况。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以其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如果户籍所在地与住所地不一致的,住宿,请惯常居所。
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住所,是指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名称及住所要在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所以,由登记机关记载的名称和住所就是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名称和住所。订立合同要明确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目的是为了确定合同的权利人和义务人,确定各类文书的送达地点、明确合同的履行地以及合同发生争议后的仲裁地或诉讼管辖地。相反,党的姓名或居住的合同不明确上述内容则无法确定。
2.标的标的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没有标的,民事法律关系就不可能存在。因此任何合同都必须有标的。例如,旅游者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在合同中必须约定旅游的时间、路程、景点及服务标准。这项协议是合同标的的内容。
合同的标的可以是物,如买卖合同中的商品;也可以是行为,如智力开发成果和提供服务等,应该说合同的标的是非常广泛的。只要不是法律禁止的,都可以成为合同标的。但是法律禁止流通的物品和法律禁止的行为,不能成为合同的标的。
3.数量合同的数量是对标的的具体衡量。和权利,以确定缔约国数目寻找的并不是强制性的。例如,在买卖商品中,如果对商品的数量没有约定具体标准,合同自然无法履行。
签订合同的数量标准应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如包、箱、件、袋、堆等。如果没有法定计量单位的,在订立合同时要明确重量或者数量。对标的的数量是通过计量单位表达的,应使用国家规定的单位,如果你是其中一部份,台湾,公斤,吨,米的正方形和立方米。对标的以货币为内容的,以元、角、分等计算。
4.质量合同的质量标准也是衡量标的的尺度。由于合同的标的不同,衡量标的的尺度自然也不同。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订立合同时,有国家标准的,适用国家标准;有行业标准的,应适用行业标准;没有上述标准的,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标准或合同的目的商定的标准。旅游合同中涉及的某些服务标准,如导游人员的服务标准,星级饭店的服务质量标准,应该适用国家旅游局或旅游行业协会颁布的标准。对旅游服务中没有明确规定标准的服务项目,旅游者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与旅游服务者作出明确约定,以免发生争议时难以确定责任。
5.价款或酬金
价款或酬金统称为价金,为了履行义务,是一方须接受另一方当事人以货币的形式支付的代价。标的如果是货物,代价称为价款;标的如果是提供劳务,代价称为酬金。价金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用人民币计算和支付。涉外合同用何种货币支付,必须在合同中写明,以防因汇率变动发生争议。
根据《价格法》的规定,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们生活关系重大的少数商品价格、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政府根据不同情况,可以给予管理,或政府指导价。所以,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价格时,有政府定价的,必须执行政府定价;有政府指导价的,必须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范围内确定价格。

3. 与客户签订一份汇率差额协议书怎样写

不是的.一般谈定什么币种就以什么币种付.
到时候汇率损失是自己的.你自己估算一下.HKD和RMB一般相对波动较小的.

4. 外币折算中用不用到合同约定的汇率

外币交易是指企业以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计价或结算的交易。外币交易折算的会计处理主要涉及两个环节,一是发生外币交易时的初始确认与结算时差额的确认;二是在资产负债表日对相关项目的折算。
外币折算交易日的初始确认企业发生外币交易时,应在初始确认时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当日人民币外汇牌价的中间价)将外币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汇率变动不大的,除外币投入业务外,也可采用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通常为当期平均汇率或加权平均汇率)折算。企业主要外币交易发生时的会计处理如下:向银行买入、卖出外币时,在兑换当日按即期汇率折算入账并确认汇兑损益;买入或卖出以外币计价的商品或劳务时,在交易日以即期汇率(或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折算入账,在收付款项结算时确认汇兑损益;取得或归还外币借款时,均按交易日即期汇率折算入账,不产生汇兑差额;收到外币投入的资本,无论是否有合同约定汇率均应采用收款日即期汇率折算,外币投入资本与相应货币 性项目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之间不产生折算差额。
资产负债表日依据项目类型进行分类调整在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将外币项目按照货币性项目和非货币性项目,分类调整其会计处理。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与初始确认时或者前一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不同时,会产生汇兑损益。除筹建期间发生的汇兑损益记入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以及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外币专门借款产生的汇兑损益有条件地予以资本化外,发生的汇兑损益应当记入当期财务费用。外币非货币性项目应当根据其不同的计量模式,采取不同的会计折算处理方法。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仍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历史汇率)折算,不做调整;以公允价值计量的交易性金融资产等外币非货币性项目,采用公允 价值确定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折算后的金额与原记账本位币金额的差额,作为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以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的存货等外币非货币性项目,按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的可变现净值与以记账本位币反映的存货成本进行比较,以较低者作为报表反映金额,差额作为当期损益。此外,对于外币交易频繁、外币币种较多的金融企业,也可以采用分账制记账方法进行日常核算。虽然分账制与统账制的账务处理程序存在差异,但同一外币交易事项最终产生的汇兑差额应该一致。
外币财务报表中将折算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拥有境外经营机构的企业,在编制合并报表前,需将以外币表示的财务报表折算为人民币进行列报。外币财务报表折算的技巧可归纳为两点:选择现行汇率作为折算汇率,将折算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具体折算方法如下:资产和负债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所有者权益项目除“未分配利润”项目外,其他项目采用发生时的即期汇率折算;“未分配利润”以折算后利润分配表中该项目的金额直接填列。收入和费用项目,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或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折算。按上述折算产生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在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单独作为“外币报表折算差额”项目列示。需要注意的是,在对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前应首先调 整境外经营的会计期间和会计政策,根据调整后与企业相一致的会计期间与政策,编制相应货币的财务报表。

5. 人民币升值后合同的附加条款

在合同中明确加入一条,结算是的货币必须按照央行实时更新的最新汇率来结算、

6. 外币合同汇兑损益是否可以签订补充协议

不能签订补充协议

7. 海外工程建筑工程合同中约定了汇率可以按实调整,在其后签证的补充协议中约定“除另有规定外,本补充协

“补充协议”是指当事人对于合同中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而达成的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和限制性规定,且充分尊重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自治,协议内容合法有效的话,补充协议与主合同的效力是同等的。在补充协议与主合同发生冲突时,视为对主合同的变更或撤消,其效力优于主合同。即补充合同中与主合同相冲突的条款,补充协议的条款优先适用。
因此,既然在补充合同对于汇率的问题进行了重新约定,即视为主合同中的相应约定条款已变更,那么也就不存在以原合同中的条款作为“另有规定”来解释了。

8. 按照FIDIC施工合同条款,由于货币及汇率的变化,承包商可以提出的索赔是

答案:成本+利润补贴
解释:可以索赔的项目通常有工期、成本增加、工期+成本增加 、成本+利润补贴等。由于货币汇率变化可能增加成本和减少利润,与工期无关,所以不能索赔工期。

9. 关于“保值条款”的问题。

货币保值条款是防范汇率风险常用的一种手段。即在交易谈判时,双方协商在合同中(往往是长期合同中)加入适当的保值条款,以防汇率多变的风险。在合同中规定了一种(或一组)保值货币与本国货币之间的比价,如支付时汇价变动超过一定幅度,则按原定汇率调整,以达到保值的目的。 常用的货币保值条款有: 1、黄金保值条款 </B>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以后,各国货币与黄金脱钩,黄金平价失去作用,浮动汇率制取代了固定汇率制。因而国际经济活动中的外汇风险大大增加,为此,有的国家采用市场黄金价格来保值。 其具体做法是:在订立合同时按签约日的黄金价格将支付货币的金额折合为若干一定数量的黄金,到支付日再将特定数量的黄金按当时的金价转换成一定数量的计价货币。如果黄金价格上涨,则支付货币金额要相应增加,反之,则相应减少。实行黄金保值条款的前提是黄金价格保持稳定,目前黄金价格本身不断波动,这种方法已不能起到避免风险的作用。 2、硬货币保值 即在合同中订明以硬货币计价,用软货币支付,记录两种货币当时的汇率,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果由于支付货币的汇率下浮,则合同中的金额要等比例调整,按照支付日的支付货币的汇率计算。这样,实收的计价货币金额和签订合同时相同,支付货币下浮的损失可以得到补偿。如前几年,我对香港地区出口的部分商品在港币计价成交合同中曾走了一条保值条款,即:若港元兑美元的汇价上下浮动各达3%时,就按照港元对美元汇价变化幅度,相应调整港元价格,上下浮动幅度不到3%时,价格不变。 例:设某出口商品合同单价为10港元,折合2美元(当时汇率为1美元=5港元)。待港商支付货款时,汇率变为1美元=6港元,由于汇率变动幅度超过3%,故单价应改为12港元。若汇率变为1美元=4港元,单价应为8港元。由此可见,从美元角度分析,不论港元对美元汇价是涨是落(指超过3%而言),双方都不承担汇价风险。 3、一篮子货币保值 一篮子货币的含意是多种货币的组合。在浮动汇率制下,各种货币的汇率每时都在变化,但变动的幅度和方向并不一致。用一篮子货币保值就是在合同中规定用多种货币对合同金额进行保值。 具体的作法是: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协商确定支付货币与一篮子保值货币之间的汇率,并规定出各种保值货币与支付货币之间汇率变动的调整幅度。如果到支付期时汇率的变动超过规定的幅度,则要按合同中已规定的汇率调整,从而达到保值的目的。由于一篮子货币当中,货币的汇率有升有降,汇率风险分散化,这就可以有效避免外汇风险,把较大的外汇风险限制在规定的幅度内。目前在国际支付中,对一些金额较大、期限长的合同和贷款:用特别提款权和欧洲货币单位等一篮子货币保值的极为普遍。 由于货币保值条款中使用的是指数,因此把它称作货币指数化。主要有两种形式: 1、简单指数形式。目前常用的是一揽子货币保值。在运用这种方法时,首先确定一揽子货币的构成,然后确定每种货币的权数,先定好支付货币与每种保值货币的汇价,计算出每种保值货币在支付总额中的金额比例,到期支付时再按付款时汇率把各种保值货币的支付金额折算回支付货币进行支付。由于一揽子货币中的各种保值货币与支付货币汇价有升有降,汇价风险分散,可有效的避免或减轻外汇风险。 例如,我国出口企业有价值为90万美元的合同,以欧元、英镑、日元三种货币保值,他们所占的权数均为1/3,和美元的汇率定为:US$1=EUR0.82、US$1=£0.6、US$1=J¥110,则以此三种货币计算的价值各为30万美元,相当于24.6万欧元、18万英镑、3300万日元。若到期结算时这三种货币与美元之间的汇率变为:US$1=EUR0.80、US$1=£0.5、US$1=J¥112,则按这些汇率将以欧元、英镑、日元计价的部分重新折算回美元,付款时我国出口企业可收回96.21万美元的货款。 2、复合指数形式。它是在简单指数基础上把商品价格变动的因素也结合进去,使价格也指数化,以确定复合指数,达到避免外汇汇率和商品价格变动风险的目的。 使用货币指数时,一般对各种保值货币的汇价变动规定有调整幅度。如调整幅度定为0.8% ,如果汇率变动不超过0.8%,则按原定汇价结算;若超过0.8%,则按当时汇率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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