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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险营销员佣金制改革

发布时间:2021-04-27 08:59:17

⑴ 保险公司营销员的佣金合并计税怎么计是不是需要把奖励放进去知道的详细说下,谢谢!

营销员是代理制,所有收入统统计税,奖励同样也要纳税的。

⑵ 保险行业薪酬怎么制定

保监会2012年4月11日发的《关于坚定不移推进保险营销体制改革的思路和措施》精华:
保险营销员用工制度不符合《保险法》《劳动法》不利于保障营销员的利益。“金字塔式”的组织与传销行为相似,是营销队伍素质低的内在根源,形成“广增员,高脱落,低素质,低产能”的恶性循环。严重损害保险业形象,危害行业发展,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安定因素。

改革的基本思路:强化保险公司的管控责任,加大对营销员销售误导和管理失控的处罚。提升营销员的素质,改善保险营销职业形象。引导保险公司理顺与营销员的用工关系。签订劳动合同,为营销员提供基本工资和社会保险。督促公司弱化增员利益激励制度,探索扁平化管理。强化公司增员责任,禁止营销员和营销团队自行招聘营销员。

提高保险业准入门槛,报考资格证的学历要大专以上,建立营销业务质量评价体系。未按期达成行业要求的公司,采取限制招聘,限制考试和执业登记人数,限制批设分支机构等措施。

鼓励有条件的保险公司建立保险销售公司,逐步分离销售职能。鼓励保险公司深化与保险中介机构的合作,建立稳定的专属代理关系和销售服务外包模式,鼓励公司扩展网络销售,电话销售,社区门店,交叉销售等销售渠道和模式,支持大型保险中介集团,企业开展个人寿险营销业务。严格按照用工制度,激励考核制度不得有增员利益和血缘关系。

对采取新模式的保险中介机构,给予政策支持,引导行业和社会投资,与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合作办学,建立保险职业教育体系。保险公司所属报刊杂志不得刊登宣传,鼓励和推介增员误导,营销话术等相关文章和宣传资料。

详情请点击我的头像资料,入我的QQ空间查看保监会下发的原文件

⑶ 如何看待保险营销员改制

【摘要】自保监会下发了《关于营销员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以来,引起了很多保险从业人员的讨论。在意见中就改善营销员的待遇和保障问题,提出了更明确的要求,保监会表示,这可以通过多种灵活形式进行,比如可以将代理制转为员工制,也可以在不改变现行代理佣金制的基础上,增加一个劳动身份,提高福利待遇。 对于一向受关注的代理人制改员工制,代理人有不同的看法。8年前加入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至今的俞崎表示,相对代理制改为员工制,他更关心对自己作为代理人的双税制何时能改革。 而对于保险业代理人的高流动性,俞崎认为,这只是表面现象,而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于保险业的委托代理的特殊性,应客观看待。 跟李开复一个级别 俞崎1992年首师大物理系毕业后,曾当过2年物理老师,后又从事过期货行业,在麦当劳和宜家家居做过7年的餐厅经理。2005年初他进入中美联泰大都会北京分公司做一名保险代理人,这之后,他就再没有转行或跳槽。 对于保险业代理人高流动性,他认为,这是由于代理人与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关系所致,是正常的现象,应客观看待这一“问题”。 “我曾听过这样一个统计,中国的个体公司,今年开业100家,5年之后开张的就剩5家了。也就是说自主择业、自己做老板的公司,5年以上存活率只有5%。如果一家员工制的公司,员工的留存率只有5%,那肯定有问题。但保险公司不同,每个代理人都是独立的个体公司,每个人都是自己的CEO,留存率较低也就不足为怪了。” “某种角度讲,我跟李开复一个级别,他是CEO,我也是CEO。” 量身定做 没那么简单 保险产品计划是为客户量身定做的,这是很多代理人都在说的,也在努力这样做的。但即便从业时间快8年了,俞崎也认为,真正做到量身定做,并没有那么简单。 “保险计划通常是很多不同的保险产品的组合。一个可以称之为量身定做的保险计划,是让客户觉得在现有条件下,他能比较满意的保险产品组合。而长期的跟踪服务,才会使客户的保险计划不断完善。” “代理人要在保险公司的合规要求下,跟客户保持沟通交流,最终将不同的保险产品像搭积木一样,为客户将产品组合好,而不能引导客户关注收益,忽视保障。” 相比员工制 更关心税制 与自己同时进入大都会的代理人已经不多,俞崎至今仍是选择自己做销售,而没有构建自己的团队,原因有二,一是大都会的基本法体现了销售和组建团队并重的理念;二是因为个人更愿意服务于自己的客户。 对于代理人从代理制改为员工制的问题,俞崎诙谐地将其比喻为“个体老板全部转为公务员”,他认为这不能解决根本问题。俞崎认为代理人并没有身份上的问题,不平衡的心理来源于双重税制。什么时候税制能够改革,是他更为关心的问题。比如:应该允许保险公司为代理人开立集体社保账户,允许非北京籍的代理人也可以享受社保;同时将代理人社保费用税前列支。 慧择提示:不同的人所适合的政策是不一样。不是每个营销员的生活都得不到保障,有的营销员或者保险代理人,他们有自己一定的客户量,不需要改制也可以生活的很好。保险会这次下达的《意见是》以保险行业最底层的营销人员的利益为出发点的。

⑷ 保险制佣金制度

具体险种具体佣金制度
一次性缴的一般提4%
5年交的一般提10-15%
10年缴一般提20%
不同险种\不同职务\不同交费年限\不同公司,所提的佣金都是不同的

⑸ 保险营销员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如何处理

1.税制改革前的处理

(1)保险营销员的佣金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征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号,自2019年1月1日起被财税〔2018〕164号文件废止)的精神,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下同)取得的收入应按劳务报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保险企业营销员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保险企业是营销员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应按月代扣税款并于次月15日内将所扣税款缴入国库。由于保险公司计算机管理手段比较先进,财务核算较为规范,各地对保险业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一律不得采用核定征税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必须实行查账征收。

根据《保监会关于明确保险营销员佣金构成的通知》(保监发〔2006〕48号)的规定,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自2019年1月1日起被财税〔2018〕164号文件废止)规定,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保险营销员展业的实际情况,自2006年6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佣金中展业成本的比例为4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第二条的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以其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相关收入(以下简称佣金收入,不含增值税)减去地方税费附加及展业成本,按照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在2018年12月31日以前,展业成本为佣金收入减去地方税费附加余额的40%。

(2)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的处理。

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和《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原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年第2号)等规定,证券经纪人不是证券公司的正式员工,证券经纪人与证券公司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

从证券公司取得佣金收入的证券经纪人与从事其他劳务活动而取得收入的纳税人相比有所不同,表现在:一是证券经纪人只能接受一家证券公司委托,不得兼做他职,其主要收入是佣金收入,且大多数证券经纪人月收入处于较低水平;二是证券经纪人收入水平与市场交易量、客户交易偏好等因素直接相关,证券经纪人收入在不同年份之间、不同月份之间有较大波动;三是证券经纪人与保险营销员一样,在展业过程中,为招揽客户及维护客户需要自行额外负担展业成本,但保险营销员的展业成本可在税前扣除,造成其实际承担的税负高于保险营销员。

因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5号,自2019年1月1日起被财税〔2018〕164号文件废止)规定,证券经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佣金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对展业成本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2018年12月31日以前,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每次收入额的40%。证券经纪人以一个月内取得的佣金收入为一次收入,其每次收入先减去实际缴纳的地方税及附加,再减去规定的展业成本,余额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税制改革后的处理

(1)税制改革后保险营销员与证券经纪人佣金的处理。

自2019年1月1日起,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三条的规定,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两部分构成。考虑到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在开展业务时,承担一定的展业成本,对其佣金收入全额计税,不尽合理。税制改革前,为支持保险、证券行业健康发展,适当减轻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的税负,经商原保监会、证监会同意,将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的40%视为展业成本不予征税。税制改革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的佣金收入应当依法纳入综合所得,新增加每年6万元的减除费用、“三险一金”、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等扣除项目,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发生一定变化,为此,调整了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的计税方法,保持税收政策连续稳定。

(2)预扣预缴。

日常预扣预缴时,综合考虑新旧税制衔接,为最大程度减轻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税收负担,依照税法规定,对其取得的佣金收入,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缴税款。具体计算时,以该纳税人截至当期在单位从业月份的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减除费用、累计其他扣除后的余额,比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率表计算当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在预扣预缴环节暂不扣除,待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申报时办理。主要考虑是,一方面,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应当在汇算清缴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另一方面,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多为自己缴付“三险一金”,支付佣金单位较难掌握这些情况并为其办理扣除;同时,部分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还有任职受雇单位,由支付佣金单位办理可能出现重复扣除。

(3)汇算清缴。

年终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再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其中,展业成本按照不含增值税的佣金收入减除20%费用后余额的25%计算。

3.代理人应纳税费的委托代征和代扣代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第一条的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所称的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企业的委托,在保险企业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自然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应当缴纳的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的有关规定,委托保险企业代征。

个人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保险企业按照现行规定依法代扣代缴。

例3-43

张三是甲人寿保险公司南京分公司的保险代理人(持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主管税务机关已委托该公司代征个人保险代理人相关税费。

已知,张三兄弟两人,父母健在,都已61岁;有一个女儿,正在读小学三年级,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由张三扣除;每月自行缴社会保险费1500元。

2018年12月,取得代理佣金含增值税收入41200元;2019年张三没有工资薪金、其他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从该保险公司取得的佣金收入如表3-32所示。

图3-13

⑹ 保险公司业务员的计酬方式

保险公司业务员是保险代理人身份,一般采取无底薪佣金制,全部收入来源于佣金,可能会有各种不同的收入形式,它们的实质还是佣金,即使所谓底薪也是佣金的一种形式,听着好听罢了。如果你是客户建议你别跟业务员谈返佣(优惠等),一则这是违法的,你将先自己和业务员于不法;二则,保险业务员的收入一般很低,即使江苏人均也不过1100元左右(税前收入,扣税则先全额计扣营业税再扣所得税),他们也有家人要养活,而且保险公司几乎不负担他们的任何费用包括养老和医疗,请别把他们当财主;如果强行要求,别抱怨今后服务不周。

⑺ 保险公司不骗人业务员怎么会骗人业务员自己都是被骗进去的,隐瞒佣金制度

先讲一个经常看到的脑筋急转弯,就是三岁小孩和泰山哪一个跳得高?答案是三岁小孩。因为泰山不会跳,而三岁小孩怎么地也能跳个几厘米高。前不久,我在博客中有过一篇文章《股市不骗人,只有人骗人》,其实保险也是这样,具体的保险产品如同泰山不会跳一样,是不会骗人的,骗人的只有保险营销员。
一般买保险的,最容易在以下几个方面受骗:
1、保费扣除。
保险一般是由保险营销员卖出去的,保险公司会给付一定的佣金给营销员,另外会发生一些其他费用。所以保险如刚刚投保一两年就退保,保险公司会扣除已经发生的费用。保险合同我看过一些,没有一定的知识基础和耐心,一般是看不懂的。而保险营销员一般出于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因,根本不告诉客户如果提前退保,只能得到保费的一部分,越早退保,扣除越多。于是发生客户退保,甚至只能得到保费一半的情况,于是这些客户认为保险是骗人的。其实保险合同肯定非常清楚地说明了在投保的第N年如退保,要扣除多少费用。营销员不予提示,甚至欺骗客户随时退保,本金无损,或客户未完全理解保险合同,于是造成退保时的反差。
2、10天的犹豫期。
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在交付保费,保险公司交付保单后的10天内,投保人可以退保,并且得到所有的保险费。遗憾的是,同样是部分保险营销员故意隐瞒这10天犹豫期的规定,客户一般也不仔细看合同条款,于是客户不能正常退保。我最近就知道一个案例,有人向某外资保险公司投保后,感觉不适合自己,要求退保,营销员说不能退,否则要扣除不少钱。这个人就向主管部门投诉,因为在10天内,当然是可以的。主管机关就要求这个保险公司退保,于是这个营销员打电话给客户,说本来是不行的,但在自己的争取之下可以退保。看看,明明是自己在欺骗客户,却反而说成是自己帮了客户的忙。
3、自杀条款。
在我准备参加司法考试期间,约2003年吧,曾看到一个新闻,说某中西部的农民,在儿子考上大学后,没有学费,于是买了保险后自杀,希望以这种方式为儿子带来大学学费。其实根据《保险法》规定,买保险后,被保险人在两年内自杀,保险公司是不赔的。这位父亲白死了。象这种情况,自然不能说保险公司骗人,因为自杀并非属于保险事故。相反,如果是因为意外事故,或因他人的犯罪行为受伤或死亡,保险公司就要赔偿。而如被保险人参予犯罪行为受伤或死亡,保险公司要赔了,岂不是怂勇犯罪?
4、疾病险不赔。
有些人买了医疗疾病险后,得了病保险公司却不赔,自然非常愤怒。这主要是四种情况:
一是保险公司为了防止有些人得了病之后再买保险,规定了一个观察期,好象是90天,只有在保险公司成立后90后以后得合同约定的疾病,保险公司才给付保险费。这样的规定是公平合理的,否则大家都在检查得了病之后再买保险,保险公司的赔付一定非常多,这样不得不大幅提高保费,这对正常的投保人是不利的,也是不公平的,对保险公司也是不公平的。所以如果在90天内得病保险不赔,是合理的,不叫骗人;
二是除外责任,目前爱滋病是不治之症,所以商业保险公司都不予赔偿,这在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中都有明确规定,这样被保险人得了爱滋病保险不赔,也是合理的;
三是如实告知的责任,保险公司不大可能对被保险人的情况了如指掌,一般就要求被保险人如实回答自己的身份状况,健康不佳的,有可能要按高于正常保险水平标准收保险费,如果已经得病了,保险公司就会拒保。所以如果被保险人故意隐瞒自己的健康状况,保险公司拒赔同样是合理的,也是考虑了其他投保人的利益;
第四种情况才是真正的骗人。就是我曾看过一些报道,根据保险合同,有些公司的医疗险,必然要按合同规定的办法治疗,而实际上按这些办法治,只能是死路一条。另外比如肾坏了,也不赔,因为根据条款,只有两只肾都坏死才能赔,理由是人有一只肾就可以正常生活。具体记不太清了,总之离谱的情形比较多。
5、分红低。
分红保险最早出现在英国,是为了抵御通货膨胀。保险公司把实际利率高于预期利率,实际死亡率低于预期死亡率,以及实际费用低于预期费用的部分的总和,不少于70%分给投保人。这部分红利显然是不固定的,同时中国的保险公司绝大部分保费只能存入银行或是买国债,少量可以买股票和基金,这样分红不可能象招商银行的涨幅那样多。而不少营销员骗投保人说分红险象基金一样。分红险还是比较合理的,在90年代中期,当时中国通胀厉害,银行利率也高,当时就因为没有分红险,保险公司以明显高于10%的收益率销售的保险,就是保险公司的不良资产,而当时买保险的人,已经没事偷着乐好几年了。但如果利率规定太低,当利率上涨,又对投保人不利,所以分红险是比较合理的。
6、个人所得税。
05年时,我在现在的律师事务所实习,办公室隔壁有人就咨询过我一个案例,有营销员对他们公司的几个员工说,买他的保险,保费部分可以不交个人所得税,就相当于打折买保险。这当然是骗人的。《个人所得税》法根本没有这样的规定。等发现上当时,早过了10天的犹豫期了,要退保也要损失不少保费。但没办法,当时并没有把这个人的话录音录下来,这个保险营销员死不承认自己说过这样的话。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⑻ 寿险介绍人也有佣金怎么规定的

返佣是可耻的,保险公司如果抓到证据,马上解除合同.
但给介绍人(而不是投保人)适当的报酬并不属于返佣的范畴!
当然这是业务员个人的私下交易,也不受法律保护,除非双方签下合同.
买保险还要关注服务,帮朋友找个服务好的业务员才是真理,即使他不给报酬也值.
希望能够帮到你.

⑼ 保险公司业务员营销体制的改制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劳动合同法》即将实施给保险公司人事制度提出了新的难题,目前全国170多万保险营销员中,保险公司与员工签署的一般都是委托代理协议,而不是劳动合同。针对这一现象,中国保监会副主席魏迎宁日前指出,员工制和营销员体制在保险业中可以并存,让市场来优胜劣汰。据记者了解,目前保险营销员的收入来源主要靠佣金,劳动关系不明确,一般也不享有正式员工的劳动保障和福利待遇。而这种局面的形成有行业的特点和历史原因。随着市场的发展,也表现出一些弊端,对寿险市场健康发展形成制约。明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就要实施,保险业要全面来看待《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保险行业来说,有一种观点认为,员工制是一种趋势,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营销员体制符合保险行业的特点,也是一种方式。对此,魏迎宁认为,目前两种营销机制的并存证明了保险市场的进步。同时,通过市场发展规律来由市场选择何种形式更适合未来保险中介市场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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