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杠杆收购实例ppt

发布时间:2021-04-29 07:17:13

A. 杠杆收购的实施

杠杆收购必须考虑到债务的偿还能力,采用这种大量举债的收购方式,必须要有足够的信心偿还债务和利息。因为利息支出可在税前所得扣除,因此可减少税负,所以企业的实际价值比账面价值要高很多。杠杆收购的目标企业大都是具有较高而且稳定的现金流产生能力,或者是通过出售或关停目标公司部分不盈利业务和经过整顿后可以大大降低成本,提高利润空间的企业。因为杠杆收购需要通过借债完成,因此目标企业本身的负债比率必须较低。
杠杆收购一般都兼有MBO/MBI的操作,也就是要组建一个可能包括目标企业内部管理层和引进管理层在内的新管理层。一方面很多MBO、MBI和 IBO都是用杠杆收购的方式完成的;另一方面杠杆收购往往也有管理团队的参与(LMBO),这种LMBO与一般的MBO的区别在于管理团队只占很小一部分股份,而支持交易的机构投资者要占绝大部分股份。杠杆收购完成后,通常会以各种方式使管理人员的持股比例达到20%~30%,这样将大大提高管理人员的经营积极性,加快现金回流和偿还巨额债务。
杠杆收购也可以是一家有潜力、有管理能力的中小型公司,在投资公司的帮助下收购一家陷入困境的大公司或上市公司。这种操作的结果是原来的收购主体公司变成被收购公司的子公司,而同时收购主体公司获得被收购公司的绝对控股权。
在一家小公司兼并一家大公司的情况下,往往是被兼并公司的业务或形象在新的合并公司中占主要地位。小公司可以借助杠杆收购而迅速扩大生产规模或获得已经建立的市场渠道和品牌,被收购的大公司则借助小公司带来的新的管理机制或新技术以获得新生。有很多企业重组的实例是通过这种方式引入新的管理机制和资金,从而达到高速增长或扭亏为盈(turn around)的目的。从事这类交易的投资公司都是专注于重组或扭亏企业的投资行家,因此它们有能力从事复杂的交易,应付头痛的管理问题。

B. 企业兼并中的会计问题

企业并购?
并购是企业快速发展的捷径,但选择什麽企业作为并构对象应该慎重对待。企业并构的最终是为了发展壮大自己,当然也有一些企业怀有其他目地,再次不作主要讨论方向。企业并构在我看来,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因:1为了自身发展壮大并构与自身产业结构雷同的企业,以便进一步增强实力,例如微波炉行业的那一家企业(地球人都知道)2并构与自身主业相关,但并非自己所长的企业,俗话说业有专精,取长补短,从而壮大自己。

企业并购的概念和分类
一、并购的概念
1.兼并
根据权威性的《大不列颠网络全书》,兼并(merger)一词的解释是:“指两家或更多的独立的企业、公司合并组成一家企业,通常由一家占优势的公司吸收一家或更多的公司。兼并的方法:(1)用现金或证券购买其他公司的资产;(2)购买其他公司的股份或股票;(3)对其他公司股东发行新股票以换取其所持有的股权,从而取得其他公司的资产和负债。”
1989年2月19日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颁布的《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规定:“本办法所称的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一种行为,不通过购买办法实行的企业之间的合并,不属于本办法规范。”“企业兼并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承担债务式,即在资产和负债等价的情况下,兼并方以承担被兼并方债务为条件接受其资产;购买式,即兼并方出资购买被兼并方企业的资产;吸收股份式,即被兼并企业的所有者将被兼并企业的净资产作为股金投入兼并方,成为兼并方企业的一个股东;控股,即一个企业通过购买企业的股权,达到控股,实现兼并。”1992年7月18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第6条规定:“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以承担债务、购买、股份化和控股等形式有偿接收其他企业的产权,使被兼并方丧失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1996年8月20日财政部颁布的《企业兼并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再次对兼并的含义作出解释:“兼并指一个企业通过购买等有偿方式取得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失去法人资格或虽保留法人资格,但变更投资主体的一种行为。”
兼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兼并是指一个企业通过产权交易获得其他企业的产权,使这些企业的法人资格丧失,并获得企业经营管理控制权的经济行为。这相当于吸收合并,《大不列颠网络全书》对兼并的定义与此相近。广义的兼并是指一个企业通过产权交易获得其他企业产权,并企图获得其控制权,但是这些企业的法人资格并不一定丧失。广义的兼并包括狭义的兼并、收购。《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和《企业兼并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都采用了广义上兼并的概念。
2.收购
收购(Acquisition)是指一家企业用现金、股票或者债券等支付方式购买另一家企业的股票或者资产,以获得该企业的控制权的行为。
收购有两种形式: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通过收购另一家企业的资产以达到控制该企业的行为。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通过收购另一家企业的股权以达到控制该企业的行为。
按收购方在被收购方股权份额中所占的比例,股权收购可以划分为控股收购和全面收购。控股收购指收购方虽然没有收购被收购方所有的股权,但其收购的股权足以控制被收购方的经营管理。控股收购又可分为绝对控股收购和相对控股收购。并购方持有被并购方股权51%或以上的为绝对控股收购。并购方持有被并购方股权50%或以下但又能控股的为相对控股收购。全面收购指收购方收购被收购方全部股权,被收购方成为收购方的全资子公司。
收购与兼并的主要区别是,兼并使目标企业和并购企业融为一体,目标企业的法人主体资格消灭,而收购常常保留目标企业的法人地位。
3.合并
合并(Consolidation)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互相合并成为一个新的企业。合并包括两种法定形式: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吸收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后,其中一个企业存续,其余的企业归于消灭,用公式可表示为:A+B+C+……=A (或B或 C……)。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后,参与合并的所有企业全部消灭,而成立一个新的企业,用公式表示为:A+B+C……=新的企业。
合并主要有如下特点:第一,合并后消灭的企业的产权人或股东自然成为存续或者新设企业的产权人或股东;第二,因为合并而消灭的企业的资产和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企业继承;第三,合并不需要经过清算程序。
4.并购
兼并、收购和合并三个词语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为了使用的方便,人们一般习惯把他们统称为并购(merger and acquisition ,M&A)。并购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资产或股权,从而影响、控制其他企业的经营管理,其他企业保留或者消灭法人资格。
二、并购的基本分类
1.横向并购、纵向并购和混合并购
按并购双方的行业关系,并购可以划分为横向并购、纵向并购和混合并购。
横向并购(即水平并购)指并购双方处于相同或横向相关行业,生产经营相同或相关的产品的企业之间的并购。
纵向并购(即垂直并购)指生产和销售过程处于产业链的上下游、相互衔接、紧密联系的企业之间的并购。
混合并购指即非竞争对手又非现实的或潜在的客户或供应商的企业之间的并购。
2.善意并购和恶意并购
按并购是否取得目标企业的同意与合作,并购可以划分为善意并购和恶意并购。
善意并购(即友好并购)指目标企业接受并购企业的并购条件并承诺给与协助。
恶意并购(即敌意并购)指并购企业在目标企业管理层对其并购意图不清楚或对其并购行为持反对态度的情况下,对目标企业强行进行的并购。
3.直接并购和间接并购
按并购双方是否直接进行并购活动,并购可以划分为直接并购和间接并购。
直接并购又称协议收购,指并购企业直接向目标企业提出并购要求,双方通过一定程序进行磋商,共同商定并购的各项条件,然后根据协议的条件达到并购目的。
间接并购又称要约收购,指并购企业不直接向目标企业提出并购要求,而是通过证券市场以高于目标企业股票市价的价格收购目标企业的股票,从而达到控制目标企业的目的。
4.新设型并购、吸收型并购和控股型并购
按并购完成后目标企业的法律状态来分,并购可以划分为新设型并购、吸收型并购和控股型并购。
新设型并购指并购双方都解散,成立一个新的法人的并购。
吸收型并购指目标企业解散而为并购企业所吸收的并购。
控股型并购指并购双方都不解散,但被并购企业所控股的并购。
5.现金购买资产式并购、现金购买股票式并购、股票换取资产式并购和股票互换式并购
按并购方的出资方式,并购可以划分为现金购买资产式并购、现金购买股票式并购、股票换取资产式并购和股票互换式并购。
现金购买资产式并购指并购企业用现金购买被并购方全部或绝大部分资产所进行的并购。
现金购买股票式并购指并购企业用现金购买目标企业的股票所进行的并购。
股票换取资产式并购指并购企业向目标企业发行股票,以换取目标企业的大部分资产而进行的并购。
股票互换式并购指并购企业直接向目标企业的股东发行股票,以换取目标企业的股票而进行的并购。
6.强制并购和自由并购
按并购企业是否负有并购目标企业股权的强制性义务,并购可以划分为强制并购和自由并购。
强制并购指并购企业持有目标企业股份达到一定比例,可能操纵后者的董事会并对股东的权益造成影响时,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并购企业负有对目标企业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并以特定价格收购股东手中持有的目标企业股份的强制性义务而进行的并购。
自由并购指并购方可以自由决定收购被并购方任一比例股权的并购。
7.杠杆收购和非杠杆收购
按并购企业是否利用自己的资金,并购可以划分为杠杆收购和非杠杆收购。
杠杆收购指并购企业通过信贷所融资本获得目标企业的产权,并以目标企业未来的利润和现金流偿还负债的并购方式。
非杠杆收购指并购企业不用目标企业的自有资金及营运所得来支付或担保并购价金的并购方式。

企业合并是现代经济生活中一个极其重要的现象,是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作为一种重要的企业产权的资产性交易形式,它是企业从资产经营向资本经营转化的有效扩张手段,也体现了市场经济中优胜劣汰的竞争法则。企业合并可以使资源得到优化配置,可能形成规模经济,降低企业的生产销售成本,增强企业的竞争力,那么法律为何还要对其进行规制呢?笔者将从现实、经济、法律三个角度进行论证。
企业合并活动始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阶段进入垄断阶段的时期。而今,自由化和全球化已主导国际经济,合并和并购频频发生[1]。固然,企业合并能使企业扩大生产规模,获得规模效应,降低运营成本,利用目标公司的生产、销售、研发、技术、地理等各优势,取长补短从而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同时其带来的另一个后果便是形成垄断,抬高产品的价格,筑起高度歧视的平台,不但损害消费者利益,同时也严重限制了市场竞争。损及中小企业的发展,这是反垄断法对企业合并进行规制的现实原因。
企业合并和反垄断规制也有着深刻的经济原因:首先,企业合并不仅节约了个别企业的成本,提高其经济效益,而且也节约了整个社会的生产成本,提高了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益。然而规模优势除了可为整体经济带来成本优势方面的“经济”之外,有时还存在着与整体经济不协调的优势,即优越的市场地位或财力而在竞争中获得不公平的优势,或者被称为“财政地位上的优势”[2]。当企业滥用其支配地位时,就可能给整体经济带来不利,这就是反垄断法对企业合并进行控制的经济哲学基础。其次,从企业合并与竞争的关系看,众所周知,竞争对市场经济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它可以调节生产和优化资源配置,推动经济技术的发展,保护消费者利益等。但合并若运用不当,则会产生反竞争效果:如过度的合并将引起经济的集中,从而导致企业间协议或合谋来操纵产品价格、市场销量,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还可能导致独占,形成其他竞争者进入市场的障碍,从而限制竞争,最终与追求整体社会经济效益的总体目标相悖。最后,从博弈论的角度分析。因为企业作为市场运行主体,在市场经济中具有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自主意识,其决策往往具有局限性、个体性和短期性的特点,与之相对,政府作为市场运行的监管主体,是社会理性的当然代表,其决策具有全局性、整体性和长远性。政府所代表的社会利益和企业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矛盾,决定了两者将视对方为自己的博弈对象,从而反垄断法的制定过程表现为政府与企业的博弈过程[3],在企业合并方面政府也必然要充当社会代言人的角色,对其进行反垄断立法上的规制。 对企业合并进行规制还有着深刻的法律原因,我国目前已制定了《公司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有关的行政法规,但有关企业合并的法律规制尚存在诸多缺陷。 1.立法杂乱、零散,没有完整的调整企业合并的法律体系,且多以行政立法形式出现,有关规定主要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条例》,1993年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1989年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等发布的《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1992年国家国资局、财政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有关企业兼并中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规定),1994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管理条例》(有关企业兼并与产权交易中工商登记的规定),1996年财政部发布的《企业兼并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而作为中国目前唯一一部规制市场竞争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却对企业合并问题只字未提,在缺少基本法的情况下,各个部门的立法的统一性就很成问题,而且,这些法规的解释也缺少相应的标准。 2.从立法内容上看,我国目前现存的法律法规中对企业合并的有关规定往往集中在企业合并行为本身的具体操作上,如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都规定了企业合并时企业的各项申报义务、合并形式、合并条件、合并方式等,大多数是表层的行为操作规范,没有从量上作出细化规定,故不是真正意义上从企业合并对市场竞争中的影响角度去规制企业合并问题。在我国市场经济逐步建立和完善的情况下,这种立法模式的缺陷逐渐凸现出来。首先,其违背了市场经济统一规则的要求,不同的部门立法和对各个问题的分别立法会对某一共同的社会关系形成不同的判断标准;其次,它违背了法律整合性的要求;再者,它使各部门的权限模糊以及法律权威性降低,这种立法局面急需一部统一的反垄断法对企业合并进行全方位的规制。 3.2002年2月26日的《中国反垄断法草案的征求意见稿》中对企业合并规定也存在着诸多缺陷,其中第26条规定“年销售额达到一定标准的企业间的合并应向国务院反垄断法主管机关,进行申报”。然而草案没有对这个标准作出规定,而是将这个标准的制定工作留给了反垄断法主管机关,从而给法的执行留下了一个巨大的难题[4]。而且反垄断法中关于控制企业合并的规定不应该成为小企业接受兼并的法律障碍,所以应当明确一定规模下的企业合并无须向主管机关申报。再者,第28条规定“反垄断法主管机关应在收到申请后的90天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这个审查期限过长且过于机械,建议参照德国立法模式视情况而定分为两个阶段为好。
就中国国情而言,特别是从目前经济发展的现状以及企业规模来看,要对企业合并作出与发达国家类似的规制并不妥当。有不少人认为反垄断是市场经济充分发育后的任务,而中国目前经济力量过分集中的问题基本上不存在,中国企业的规模普遍较小,与世界知名企业相比就更小了,企业横向联合和企业集团刚刚发展,如果现在把限制企业合并规定在反垄断法范围中,势必会影响到国家当前的产业政策,因此中国应当鼓励企业合并而不是反垄断。他们还从国际层面考虑,以经济全球化和提高中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为由,认为反垄断法不应控制企业合并。 笔者认为以上两种观点都有失偏颇,中国经过20多年来的经济体制改革,已经有了制定和执行反垄断法的基础和条件,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价格垄断已被打破,所有制结构已实现多元化,企业拥有越来越多的经营自主权和决策权。而且反垄断法基本上适用合理原则,其并非规制所有企业合并,而只是限制和禁止那些能够产生或加强市场支配地位的大企业的联合和合并。所以制定反垄断法对企业合并行为进行规制与支持小企业的联合,扩大我国企业的平均规模和实现规模经济的经济政策并不矛盾。况且就目前我国企业现状而言,说其规模过小和市场集中度过低也不完全是事实,在某些特定市场领域内,一些企业所占份额还是相当大的,如青岛啤酒集团约占全国啤酒市场的8%。面对跨国公司入驻中国的步伐加快,中国没有必要为了与之抗衡而通过政府组建的方式来建立所谓的“国家队”,更没有必要给予财政补贴[4],很难想象一个没有在国内市场进行过练兵的企业能够在国际竞争中取胜。相反,随着外国企业和产品入侵我国市场,为了规范他们的行为,使我国国内企业在更公平、公正、透明的竞争条件下生存,我们应该尽快制定反垄断法对企业合并行为进行规制,这也是从另一方面保护国内企业的有效方法。
二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所以竞争目标政策的确立是反垄断立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凡是限制竞争的行为都是反垄断立法所要规制的对象,如市场优势地位的滥用,联合操纵市场行为,企业合并等等。笔者认为首先要在反垄断总则中规定企业合并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原则。从内容上看,关于合并的实体法条款应包括规制范围、规制标准、法律责任、豁免原则和域外效力问题等。
(一)企业合并的反垄断法界定及控制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企业合并采用多元理解,具体包括:(1)即一个企业通过购买、承担债务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另一个企业全部或相当部分的财产;(2)取得股份,即一个企业取得另一个企业股份达到一定百分比或掌握另一企业一定份额的表决权,通过控股的方式来对被合股企业施加支配性影响,法律应当对取得的股份在量上作适当的规定;(3)订立合同,即企业与企业之间通过订立的有关承包、租赁及委托经营等协议的方式来达到影响、控制另一个企业的目的;(4)高层兼任,即企业的管理或监督机构一半以上同时有对方企业的领导班子任职,从而使两企业产生协调性的关系;(5)其他形式,例如通过购买债权、订立供贷合同、确定管理和投资计划等行为以及建立合营企业等可能使一企业受制于另一企业的行为。可见,反垄断法中的企业合并在外延上要大于公司法中的吸收和新设合并,其包括一个企业直接或间接地对他企业发生支配性影响的所有联合方式。 同时,反垄断法基于合并对竞争秩序的危害性大小不同将合并分为:横向(水平)合并、纵向(垂直)合并、混合合并等三种。从各国反垄断立法的发展趋势来看,横向合并由于排除相关企业之间的竞争,提高市场的集中度,成为各国反垄断法的主要规制对象,而对纵向和混合合并,则采取了较为宽容的态度。如:美国反托拉斯法局认为“这种类型的合并虽然具有潜在的消除竞争、设置进入市场的障碍、提高企业共谋可能性等危险,但在另一方面它们可能产生更大的效益,因此原则上应积极地评价非横向合并,执行机关原则上不禁止这类合并。”[5]鉴于中国现状,后两种合并目前也较为少见,所以也应顺应反垄断法发展潮流——从全面干预到有选择干预,将规制重点放在企业横向合并上。
(二)企业合并规则的实质性标准 政府对企业合并进行规制必须依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这个标准的确定取决于国内的经济状况和国际竞争环境以及一国所采取的竞争政策。因此对企业合并规制的标准总是处于不断的发展变化之中,但总的来说,对企业合并进行规制经历了从结构控制转向行为分析,从绝对标准转向相关因素,从有效控制转向有利竞争的过程[6]。目前反垄断法对企业合并进行规制时主要有两大认定原则:一为本身违法原则,二为合理性原则。
本身违法原则是出于法律规则确定性的要求,反垄断法对行为违法性的确定,大量是依据该原则的,这在成文法国家表现得尤为明显。但本身违法原则也存在着不足,象美国等不成文国家的法院从未对本身违法的范围作出界定,本身违法的解释受制于法院的不同解释[7],即使对规则所包括的行为详细地进行定义,但当事方和法院仍会不同意有关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况且,本身违法的基础是假设,假设与事实之间的吻合不一定完善,再加上司法实践中,一味地采用该原则,只关注企业合并时的一些硬性技术指标,往往使有些事实上对竞争不构成威胁的企业合并受到禁止,这种机械的法律适用原则随着结构主义的衰落也愈加表现出其缺陷。 在“美孚标准石油案”中,美最高法院提出了合理性原则,即在案件的所有情况下决定限制性行为是否对竞争有不合理的限制。法院认为:合理原则是一种衡量方法,用来确定案件中的行为是否属于法律禁止的行为[7],它意味着限制竞争的行为并不必然地受到法律的谴责,只能在分析限制竞争是不合理的情况下对其予以规制。合理原则体现了反垄断法的精神,成为各国反垄断法的基石[5]。因而也成为认定企业合并是否构成垄断的首要原则,但其也非十全十美,由于其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弹性,使适用法律具有不确定性,而且法院或反垄断主管机构要考虑许多相关因素,使每一个依合理规则的案件都会成为大案[8],冗长的时间和复杂的判断均使法院不堪重负,所以法院在最终运用合理原则判案时只能达到“或许合理的判断”。
综上可以看出,两大认定原则各有千秋,若单独适用都会产生负面作用,所以我国反垄断立法应将两者结合起来,以合理原则为主,本身违法原则为辅,相互补充,共同适用。
(三)法律制裁
一般来说,国外反垄断法对限制竞争的企业兼并,一般采取三项措施:(1)对限制竞争的企业兼并,反垄断执法机构不予批准。(2)对正在进行限制竞争的企业兼并,禁止其兼并,对已完成的限制竞争的企业兼并,则由反垄断执法机构发出以排除措施为主要内容的禁令。排除主要措施有①命令其处分股份的全部或一部分;②命令其转让营业的一部分;③命令其限期分设企业;④其它排除措施。(3)如果企业兼并的当事人仍不执行上述禁令,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处罚措施主要有①以一次或多次连续罚款督促其实施禁令;②禁止控股公司行使其在子公司的控制权;③解散已兼并的企业;④停止营业或勒令歇业;⑤由反垄断执法机构宣布兼并无效,或者提起控股公司成立无效或兼并无效的诉讼。美国《谢尔曼法》还规定,任何因违反反托拉斯法所禁止的事项而遭受财产损失的人,可以请求三倍损害赔偿。
同时国外反垄断立法对企业兼并规制的法律措施也表明,对限制竞争的企业兼并实施排除和处罚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措施。前者着眼于竞争状态的恢复,后者着眼于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处罚措施不应先于排除措施采用,也不得与排除措施同时采用,而只有在排除措施未能奏效时采用。
鉴于此,我国反垄断立法应采用以下制裁方式:①发布禁令,为反垄断主管机构对违法行为最重要制裁手段;②行政罚款,对于一些严重违反反垄断法或因违反反垄断主管机构发布的禁令而对社会秩序造成损害的不法行为;③行政措施,包括行政排除措施和处罚措施两种;④行政损害赔偿,对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相关者提起行政诉讼、损害赔偿;⑤民事损害赔偿,因非法企业合并行为而受到侵害的第三者有权提出损害赔偿;⑥刑事责任,具体可以在刑法中加以规定。
(四)企业合并的垄断豁免
反垄断机构在审查某合并是否应该禁止时应综合考虑其利弊,以作出恰当的评判。一些技术性指标(诸如市场份额和市场集中度等)不能全面衡量出一项企业合并行为的适法性,所以要考虑一些其他相关因素,从而也为企业合并获得垄断豁免提供了依据。我国反垄断立法可参照以下立法,如果企业合并满足其中之一,则可以获得合并批准。第一、改善市场竞争条件。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A、占市场支配地位的大企业取代其他市场上的小企业;B、在独占或少数寡头垄断的市场上,一个新进入市场的强有力的竞争者可以被视为推动竞争的新生力量,从而改善市场的竞争状况;C、占市场支配地位的一个大企业取代同市场上一个市场份额非常小的竞争者;D、占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兼并濒临破产的企业。第二、潜在的市场进入。如果市场没有或只有很低的进入障碍,市场外的企业很容易进入市场,那么合并后的企业即使占了很大的市场份额,甚至取得了市场支配地位,它也不可能通过联合或单独的手段随意抬高产品的价格,则企业合并可以允许。第三、整体经济和社会公共利益。虽然企业合并是企业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市场行为,但不能否认其在自己获利的同时,对社会整体经济也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合并可导致价格降低,产品质量提高,消费者利益增加,而这也就是反垄断法的目的。所以,在此种情况下,企业合并也应受到反垄断法的豁免。
(五)条款的域外效力
国内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最早产生于美国,伴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贸易与投资自由化,其他国家的反垄断法纷纷效仿美国的做法,如德国、保加利亚、俄罗斯等[9]。我国已经加入了世贸组织,市场将对外国逐渐开放,鉴于国际性竞争行为将对我国市场和消费者产生不利的影响,我国反垄断法也应借鉴外国的经验,规定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特别是在规制企业合并方面(因为目前跨国合并对一国的经济影响尤为明显)。但这种域外适用的效果主义原则极易被冠以霸权主义、干涉他国内政之嫌,而且我国是发展中国家一切应以经济建设为重,尽量减少于他国产生矛盾的可能性。鉴于此,我国在反垄断法中应慎用域外适用条款,只有那些明显限制了我国市场竞争的合并行为,我国才会运用该条款,而且要制定出一系列构成垄断行为的要件,使之透明化,使受到管辖的企业心服口服,同时还可以辅之“对等原则”,使管辖更符合国际通行规则。
市场经济就是竞争经济,有竞争就有滥用竞争权的行为。反垄断法是发展市场经济,规制限制性竞争行为的重要手段。随着反垄断法的不断发展,经济一体化的趋势更加明显,面对激烈的国际竞争,各国对企业合并的规制日益重视,呈现出整体宽容,局部严厉的态势,反垄断法的国际控制也不断强化。我国在制定反垄断法的企业合并条款时应当坚持市场经济原则和参照其他国家的合理规定,并及时反映国际上的统一新做法。

祝顺!

C. 请教:杠杆收购原理及应用实例

杠杆收购在20世纪80年代开始盛行,当时公开市场发展迅猛,

[杠杆收购书籍]

杠杆收购向借贷人敞开了方便之门,允许他们借贷数百万美元去购买那些本来是很勉强的项目(先前是绝不可能的)。 在杠杆收购发展之初的1980年,被认为是杠杆收购之基的四大并购项目,其累计交易额就达到了17亿美金。 1988年是杠杆收购的发展巅峰时期,当时累计交易额已经达到了1880亿美金。 这些通过大举借贷完成的交易行为,必然会导致极大的风险,也就是那些利率极高的“垃圾股”。 这些所谓的垃圾股,之所以风险极大,是因为它们往往用高利率去吸引股东,而其背后却无支持力量。 所以,毫不奇怪,一些80年代的项目最终演变成了灾难,并以借贷人的破产收场。
一般步骤:
第一阶段:杠杆收购的设计准备阶段,主要是由发起人制定收购方案,与被收购方进行谈判,进行并购的融资安排,必要时以自有资金参股目标企业,发起人通常就是企业的收购者。
第二阶段:集资阶段,并购方先通过企业管理层组成的集团筹集收购价10%的资金,然后以准备收购的公司的资产为抵押,向银行借入过渡性贷款,相当于整个收购价格的50-70%的资金,向投资者推销约为收购价20-40%的债券。
第三阶段:收购者以筹集到的资金购入被收购公司的期望份额的股份。
第四阶段:对并购的目标企业进行整改,以获得并购时所形成负债的现金流量,降低债务风险。
杠杆收购方法的典型优势在于:
并购项目的资产或现金要求很低。
产生协同效应。
通过将生产经营延伸到企业之外。 比较: Horizontal Integration[横向整合]
运营效率得到提高。
通过驱除过度多元化所造成的价值破坏影响。
改进领导力与管理。
有些管理人员管理公司的方式(通过控制、回报等管理手段来提高个人权威),往往是以牺牲公司股东利益和公司长远优势为代价的。通过并购可以让这些管理人员或者立马出局,或者遵守“规矩”。 高额利息偿付的压力,迫使管理人员不得不想法设法提高运营绩效和生产效率。头脑里紧紧绷着“债务”这根弦,他们的注意力不得不时时集中在各种提高绩效的行动上,如剥离非核心业务、缩减规模、降低成本、投资技术改造,等等。注: 由此而言,借贷不仅仅是一种金融手段,而且也是一种促进管理变革的有效工具。
杠杆作用。
当债务比率上升时,收购融资的股权就会做一定程度的收缩,使得私募股权投资公司只要付出整个交易20%-40%的价格就能够买到目标公司。

D. 能否介绍一下投行卖方分析员有没有此类书籍/小说

在欧美发达国家与地区,许多大学毕业生在刚进入投资银行时都是从分析员做起。要想成功地做好这个工作,必须具有特别的技能,如处理电子表格技能和思路清晰地分析问题,接下来才有可能会成为高级经理。这需要同样的技能,只是要求更高一些。在事业的中期,你的成功取决于你能否和客户交流并顺利做成交易的能力。同时,还要了解市场情况,政治和宏观经济情况以及运作机制。

投资银行的一些工作要求很强的数学功底。如果你数学很好,不妨考虑在理工类学科中再拿一个更高的学位(如随机演算和微分方程学),然后继续在财务分析和股票评估等学科中选修几门更深的课程,最后在华尔街申请一个研究部门。在大多数分析员的工作中,正确地分析财务数字是非常重要的。如果你想成为一个证券分析师,你必须努力获得CFA(注册金融分析师)职称。如果有一天,你有志成从事融资业务, 并成为公司财务分析家,你最好再考虑一下考取CMA(注册管理会计师)。

有科技和法律背景的员工对投资银行来说价值很高:科学家可以从事任何类型的工作,从计算金融衍生产品到生物工程学;律师则可以协助设计新型证券,进行租赁经营并用他们杰出的分析能力与客户交流。

“学会推销自己”是成为投资银行家的基本功。进入投资银行业的关键是关系网——也许你早已被这种关系网所吸引,但如果你还不具备,就应迅速建立自己的人际网络。多参加一些行业会议,并在同学通讯录里找一些从事商业的朋友。当然,关系网不一定马上就能起到作用。如果你还年轻,还没有取得MBA学位,就应该努力进入最好的商学院学习。
进入投资银行业后,通常情况下,你应负责把你接受的每一个项目及时做好,无论是写报告、绘制电子表格、谈生意、做研发还是制定工作计划。然后,一旦有机会接触客户并参与创造利润,如果你能为公司谈成生意,回报将相当丰厚。如果你已经成为高管(通常为董事,董事总经理及更高层管理人员),你必须要承担更多的风险。在这种职位上不能很好地胜任工作的人,就要被迫离职。

不同业务的工作描述

企业融资(Corporate Finance)。如果你在企业融资部门,应该帮助公司为新的项目和以后可能有的项目集资。你应该能够做到通过资产、负债、可转换证券、优先证券或衍生证券等方式确定客户所需的资金数量和构成。作为一名新的分析员,你通常应该更多地和客户打交道。如果你听到有人被称为IBD 或IBK,他们都在从事企业融资。
并购(M&A)。使一个公司购买另一个公司的交易是许多投资银行收入的一个重要来源。如果你从事这类工作,应该成为客户的咨询者,为交易估值、创造性地确定买卖结构,并协商对自己有利的条款。高盛和摩根士丹利是世界公认的并购领域里的领先者。投资银行经常自己承担投资风险,不断直接参与杠杆收购(LBO)、企业分拆、附带利益和过渡贷款的安排。你的任务是分析适当的参与形式。

随着竞争的加剧,小型投资银行获得生存机会越来越小,于是投行间的联手成了必然的途径,一些投行巨头开始显山露水。这些投行巨头往往为其大型的客户提供广泛服务,帮助企业开阔眼界。为了更彻底地了解客户,他们会与客户公司的执行官交流,参观客户公司,对其产品进行测试等。与证券承销相似,在并购领域也存在一种“品牌效应”。一家技术公司在上市之前,人们往往会考虑其IPO是由高盛这样的大公司操刀还是由二流公司接管,虽然IPO发行的过程是相同的,结果却有天壤之别。大多数公司认为如果其原始股能被顶尖级的投资银行接手,那么其在资本市场的成功已是既定事实。并购领域也如此。摩根士丹利的Cory、德意志银行的Thornton、高盛的L''Heureux 和雷曼兄弟的Brand绝对是技术并购领域的行家里手,如果在技术并购交易中有上述任何一位人士加盟,这绝对是个好兆头。

项目融资。项目融资的范围正在迅速扩大,包括为公司或政府主要的资产负债表上提到的基础设施和石油资产项目筹资。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和德意志银行在这一领域非常活跃。项目融资交易已经成为将外资引入发展中国家的最主要的渠道之一;当其它借款枯竭时,一般来说项目融资仍然存在。

交易。投资银行中一些最令人羡慕的工作往往是交易。交易员的责任是在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大型机构投资者中进行资产、股票、外汇(简称Forex 或FX)、选择权或期货的买卖。交易是一件复杂的工作,因此要求你具有全面的市场知识、金融工具和心理直觉。资本交易的工作经常包括给其它交易者“讲一个故事”,告诉他们买你的股票的原因。衍生品交易者需要很强的分析能力(最好具备工科学位)。外汇交易更主要的是要求交易者对市场、政治和宏观经济方面有直觉感。

结构化融资。包括金融工具的创新,以便重新将资金流入投资者中(作为有资产支持的证券)。普通的有资产支持的证券会将应收信用卡、自动应收贷款或抵押贷款证券化。其他正在不断变化的领域有资产支持的证券商业票据、有抵押的债券债务(CBOs)和重新包装的资产工具。如果你能同时具有绘制电子表格、会计和法律的技能是非常有利的。

衍生产品。衍生品的价值来自原始证券。选择权、掉期和期货都属于衍生品。衍生品市场是巨大的,并且越来越规范。衍生品业务是一项高利润业务,它对从事这项工作的人员要求很高。如果你对这类工作感兴趣,可以先学习数学。除了销售技能非常重要外,你将听到的另一个词是“结构化票据”。一个结构化票据可以是根据客户的需求在选择权中出现的外汇借贷、远期或期货合同。

咨询服务。投资银行为大众或私人提供并购和金融方面的咨询服务,许多投资银行都设有风险管理的咨询服务。

股票和固定收益研究。一般来说,证券分析员会被指定做某个企业或地区的分析研究。你的任务可能是向投资者推荐股票和债券,需要不断与公司和机构投资者联系。投资银行经常雇用那些有在企业工作经验的人做分析员(相反却不是刚毕业的MBA或本科生)。比如,你是某个餐馆的经理,可能就会成为餐馆业的分析员。了解业务、能够和客户交流并有良好的预见性是做好这项工作的重点。基础研究人员会根据公司的发展状况、首席执行官的状况提供一些建议。相反,电脑分析员要通过计算机程序来确认贬值的证券、市场甚至整个国家。这类工作不多,但由于个别工作要求的专业技能很高,其收入也很高。

国际交易和新兴市场。尽管亚洲和拉美国家曾出现经济与金融危机,但投资者对证券发行的需求仍然很旺。投资银行会派出很多专业的交易人员和专家来满足这个要求。另一个有高需求的领域是新兴市场,如泰国或墨西哥的市场。金融机构需要雇用一些既精通外语,又愿意常出差,并了解新兴市场的员工。

市政债券。市政公债市场巨大并需要分析师、市政咨询专家和商人来研究它。市政项目很难争取到,但这行的报酬更高。曾在政府行政部门工作过的人会对投资银行业务有很强的吸引力。市政业务的主要增长点是项目融资这一块。

证券交易经纪人。其工作是为个人买卖股票、债券和其它投资服务。有些经纪人只为收入高的客户服务,而有些经纪人则不加以区分地为所有客户服务。尽管这个行业开始做时很难(尤其是你的年龄要比客户小得多),但只要你具有相当水平的交易技能,你的回报是很高的。最好能进入美林这样的公司,接受良好的培训。

机构销售。机构销售的工作主要是负责将有关特殊证券的信息传递给机构投资者。你很可能与你公司里的分析专家和销售人员有频繁的接触。销售技巧和掌握产品知识是至关重要的,这关系到你是否有能力说服繁忙的机构投资者(保险公司、共同基金和养老基金等)。

投资银行的收入水平

通常情况下,一个本科生入行时的年薪约为25000-50000美元,包括奖金(一般担任助理或普通分析员)。有MBA学历者年薪为60000-135000美元。不同的公司,不同的地区,薪金标准也不相同。一般刚开始时,奖金占薪金的10%到50%,然后慢慢增加到1-3倍。目前,投资银行的趋势是薪金中包括股票期权,至少3年以上不能流动;这样做对公司有利,因为它减缓了人才的流动性。如果你是一名分析员,可能不会遇到这种情况。

受近年来世界经济持续不景气的影响,以高盛、摩根士丹利为代表的跨国投资银行纷纷把削减成本的“大刀”挥向了素以高薪著称的银行家,相当部分员工不得不面对“零红包”的严峻现实,投行业的整体收入退回到上世纪90年代中期水平。

以投资银行中级别最高的董事总经理(Managing Director,简称MD)为例,在2002年拿到的“红包”金额介于25万-35万美元之间,较2000年证券市场巅峰时期的150万-175万美元大幅下降80%以上;他们的基本年薪维持在20万美元左右。

地位处于中游的副总裁(Vice President,简称VP)的“红包” 则从2000年的100万美元水平滑落至15万美元;其平均年薪在12万-15万美元之间。至于通常由刚从商学院毕业的MBA担任的高级经理,“红包”能拿到4万美元就算幸运了,其基本年薪为55000 -85000美元。

商科生比比皆是,你是投行想找的人吗?

而对中国内地青年人来说,竞争非常激烈,因为投资银行是在过去2、3年才开始较有规模地招聘毕业生,但想加入这个行业的人却越来越多。投行除了会在大学举行校园招聘外,也会与商学院合作举办课程来挑选人才。但中国内地每年有成千上万的商科学生毕业,要脱颖而出不是一件易事。

摩根士丹利副总裁、负责亚洲人力资源调配的韦文翰说,投资银行最基本的要求是,求职者要有好的学业成绩,因为成绩代表一个人学习的能力及潜质。由于中国商科毕业生比比皆是,一个MBA 学位也逐渐变成必需。不过,他说中国的学生有一个通病,就是只着重学习的表现,但是拥有一张满分的成绩表,并不代表一个人能成为出色的银行家,一份均衡的简历才是银行最想看到的。“投资银行是充满竞争的行业,能力、热诚及目标当然重要,但创造力及忍耐也是不可缺少的。”他说。除了学业上有好表现,投资银行也喜欢一些也在其他方面有成就的人,例如音乐、艺术或体育。“一个有才华的人,代表他是一个充满热诚的人,这种热诚往往能够在事业上帮助他们。”

不过,希望加入投资银行的人也要有心理准备,这将会是一份竞争及压力均非常大工作。在投资银行工作了7年多,现于ING霸菱香港公司担任地产分析员的李智颖说,她每天至少要工作12小时,除了要对自己负责的行业及公司有很深入的认识外,也要掌握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因为每一件看似简单的事件,每一个普通的数据都可能对地产业带来重大的影响,而客人就依靠你的判断去做买卖。她说:“这是一个充满挑战的行业,但也是一个很奖罚分明的行业。”

作为业界资深人士,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香港)董事总经理郭淳浩认为,投资银行是打工者最赚钱的行业。这位年薪过千万元的高级银行家提醒想入行的年轻人要注意三要素。郭淳浩说,毕业生欲投身投资银行业,先决条件是学历够,否则没有机会面试,因此学历是第一关。“Make yourself interesting(令自己有趣),是我挑选应征者的另一考虑要素,应征者需表达出他如何将自己定位,跟别人有所不同。”其次是要“烂做”,切忌怕吃亏,尤其是开头几年需要“死做烂做”,他语重心长地说“越能做的人,就会有越多的事情做,但是付出的肯定会跟薪酬不成正比;打工仔一定要能吃亏,永远让老板觉得你在吃亏才有得做,如果有一天,老板发觉你在占便宜,难有好结果。”第三个要素,就是新人要争取机会跟上司去见客户。即便在香港,上市公司数量庞大,但肯光顾顶尖投资银行的,郭淳浩估计不会多于100家,所以行业内竞争激烈;而客户在利用投行的专长的时候,也会教你怎样做,变相的指点你。“可能英雄见惯也是常人,但对于后生仔来说,若打算日后在商界发展,有机会拜会商场中最厉害的人,这行无疑是最理想的行业;当然,新入行者也要自己多留意,才能学习更多。”郭淳浩又忠告,年轻人最好在30岁以前入行,主要原因是,这行的确很辛苦,工作经常要“通宵达旦”。

活跃于香港资本市场的证券分析师之间的差异很大,就数量而言,市场占有率超过1.3%的大型券商和投资银行大致有20家左右,中型的公司大致有40家,小型机构数量极多,而且很多是以家族形式经营的。基本上,所有这些券商和投资银行大约可以被区分为“四大板块”。1个板块是欧美证券公司和投资银行;第2个板块是日本;第3个板块是来自东南亚的券商和投资银行;第4个板块是香港本地券商和投资银行机构。

在欧美公司,其专业研究人员如高级分析师的收入每年可以达到200万到300万美元的水平,除此之外,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年底还有20个月到40个月的花红可以拿。第二个板块,也就是来自日本的公司,专业人士的收入要比欧美公司低30%到40%,也就是每年有约150万美元的收入。东南亚以及香港本地公司的收入情况不好说,也不确定,这是因为他们的家族企业的性质决定的。

值得注意的是,投资银行并不十分在意培养新人,他们获取人才的途径主要有两个,一是让新手自己去争取机会,在干中学,边干边学,像游泳一样,新手游得出来也就出来了,游不出来就淹死了;另一个做法很简单,就是挖人。由于现在竞争激烈,同时经济并不理想,新手的工资每月只有3万港元,而且要求标准很高,至少要出身于美国名牌院校。香港本地券商机构给新手能够提供的收入更低,大约每月只有15000港元左右,不过标准也相应低一些,有的仅要求大学毕业即可。

基本而言,在证券机构中从事研究工作的专业人士可以被划分为策略分析师、分析师和助手三大类别。策略分析师的主要工作是提供观点和项目框架,比如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策略分析师陶冬就表示,他的主要工作就是提供观点,所写的任何内容很少超过一页纸。对比中国内地的情况,很多人对观点(View Point)看法有很大的偏差,这是策略分析师最重要的工作,因为观点往往就是出发点,就是确立的原则,观点一旦错了,最后的投资建议恐怕就错得更离谱了。所以,策略分析师的工作属于基础性研究工作。

分析师的主要工作是为了完成某一具体项目,为某一市场提供投资建议。由于他们并不能脱离宏观的束缚和策略分析师提供的观点,因此基本而言,他们的工作比较具体,属于中观的层次。在这个层次上,有的公司还有经济师的职位,这个职位的作用主要是提供国情分析和对经济形势的判断,以便更好地把握宏观状况。

而助手的情况不是固定的,要视各家公司以及助手所跟随的分析师情况而定。通常助手至少对各种软件、图表工具及数据非常熟悉。助手的日常工作并不轻松,因为他要时刻准备为分析师提供帮助,完成其所交代的任务。

在国际资本市场中,几乎人人都是工作狂。陶冬在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的工作时间是从早上6点钟开始的,一直持续到晚上10点钟,此后,他往往还要安排一些自己的事务去做。也就是说,像陶冬这样的分析师,每天的工作时间长达14个小时到18个小时。摩根大通金融机构分析师邓体顺则透露说,他的工作是从早上6点开始,因为那个时候,国际上有些市场就已经开盘了,他必须跟踪情况,而到晚上10点左右他就会结束工作。

在西方重大节日感恩节的前夜,摩根士丹利经济学家谢国忠睁着明显疲倦的双眼,还在接待媒体的访问。他也是每天从早上6点开始工作的,直到深夜。谢国忠平静地说,这没什么奇怪的,在资本市场上打滚的人,都是这样的工作强度,适应不了,就不要做。事实上,这样的人还有很多。

在资本市场的圈子中,专业人士日以继夜地勤奋工作,这种情况非常普遍,这是他们的生活,他们的努力正是全球财富流动的原始动力。对于这样的工作强度,可能是很多人所不能想象的。人们希望获得财富,也很羡慕分析师的荣誉和光环,但有多少人准备长年累月地这样工作?从事研究工作,需要持之以恒的精神,如果你30岁还没有进入真正的分析师门槛,还在助手圈中晃荡,那么最好的建议就是换个工作,重新开始。因为即使从30岁开始,你还需要7-10年才能取得较为理想的成就,才能在业界拥有真正的市场地位。

如何在竞争激烈的分析师中脱颖而出?拥有深厚理工专业背景的荷银证券全球半导体首席分析师王秀钧的心得体会是:给人的第一印象很重要。他拥有斯坦福大学工程经济系统(Engineering Economic System)博士学位,对生产流程清楚,提问非常专业。王秀钧指出,掌握数亿美元资金的外国基金经理人都很有经验,问题尖锐,而且态度咄咄逼人,让人没有喘息空间。对于有心想从事分析师工作的人,王秀钧建议给人的第一印象和presentation(做专业演示)的能力一定要加强,因为这决定了基金经理听完你讲的第一分钟后,会不会有耐心再继续听下去。王秀钧通常直接问他们想知道哪些,根据他们的需要马上回答,换句话说,除了准备够充分,sensitivity(敏感度)也很重要。“分析师这行是people business(了解人、喜欢与人相处的行业),人诚不诚恳很重要。”

而美林证券台湾研究部副总裁曾省吾则是凭借下苦功了解产业趋势赢得业内声誉。曾省吾拥有电机与MBA双硕士的学历,曾在华宝证券任职,为了分析个人电脑、主机板与手机等下游产业,他每天工作超过12小时,不仅拜访上市公司、撰写研究报告,半夜还要起来回答国外客户问题。在调查上市公司时,曾省吾的观点持平、中肯,对未来看法不会受一时景气高低影响。此外,他喜欢发问,分析问题比较深入。
尽管从小跟随父母移民美国,毕业于哥伦比亚大学(硕士)与加州大学柏克利(学士)等名校,花旗美邦研究部副总裁林群杰却不自满,仍旧认真用功,使受访公司愿意主动提供他更多消息,让其分析报告更能洞悉产业走势,看准股价未来方向。之前,林群杰曾在百富勤和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任职,经常每周工作70小时。他认为,证券分析师好比侦探,工作中需要独立思考、从各个方面观察事物,进而说服别人。

女性职业前景看好

在具备欧美名校留学背景的华人中,女性在跨国金融与投资银行界拥有突出的职业发展机会:以金融市场较为开放的台湾地区为例,继2004年7月高盛任命余佩佩接替张果军出任台湾公司总裁后,已经有4名女士担任全球性投资银行的高层:除了余佩佩,其它3名女性主管包括摩根士丹利台湾CEO林水仙、瑞银集团台湾业务联席主管陈嫦芬及美林企业融资部台湾主管黄慧珠。拥有加拿大英属哥伦比亚大学硕士学位的余佩佩,在台湾外资投行界有超过10年的工作经验,在加入服务了5年的高盛前,她曾在瑞银和花旗集团任职。3年前才与从事律师职业的丈夫结婚的余佩佩表示,工作的忙碌让她把婚礼交给先生及秘书打点,她只负责在约定时间现身,在拍完婚纱照后便立刻搭飞机公干,在婚礼前2天才回台湾。

投资银行在企业文化和员工招聘中强调“团队合作”,但其“团队合作”通常围绕着业务组中的个别明星银行家而展开,体现在下属对主管人士的全力配合与支持。在过去20多年中,跨国投行中国业务的表现起伏与其在华组织结构和高层团队的变迁之间有着极其密切的联系。

正如瑞银集团中国业务董事总经理何迪指出,投资银行的长久发展需要三大因素的支持:品牌(靠专业服务赢得客户)、团队(吸引人才并发挥作用)及对市场的承诺程度(战略是否能始终如一)——上述要素均以关键的“人才”为基础。随着国际投行中国业务的深入开展,本地团队组建与招募的重要性愈发彰显出来。在本地团队的组织结构方面,花旗环球金融公司、摩根大通、德意志银行与美林的安排较为出色:中国区主席(总裁)与多位董事总经理的职位设置既体现了投资银行总部对内地市场的重视与承诺,也有助于提升运营效率。同时,上述安排也为公司内部员工的提升创造了空间,有利于团队的稳定,还方便对外招聘资深专业人士加盟。

由于中国主管部门目前对跨国投资银行在华参股和执业还存在诸多限制,全球性金融机构在内地提供的职业机会非常有限。1999年起,美林、高盛、摩根士丹利、花旗环球金融公司、摩根大通、德意志银行和瑞银投资银行开始逐步在清华、北大光华管理学院、北大国际MBA(BiMBA)、复旦、交大及中欧国际工商学院(CEIBS)招聘本科与MBA毕业生,但提供的多为最初级的分析员(Analyst)职位。随着中国入世后外资投行业务竞争的日趋激烈,美林、德意志银行等少数大行已尝试招聘本地MBA担任Associate:2003年毕业的复旦国际MBA叶林在德意志银行实习了2个月后,和该行签约获得年薪80万元的聘用承诺。

相信在竞争者举措的激励下,“尊贵与保守”的华尔街大行终会以谦逊平和的姿态,在中国市场推行和其本国同等的招聘与培训、晋升制度,在“攀越长城”的征途中争夺优势地位。

实例:
工商东亚招两名投行业务的分析员.目前以实习生的身份进入,全日制实习工作3个月以上.如果工作表现不错,将转为正式员工.要求:
硕士优先,本科生特别优秀,也可以考虑.
个人能力要求:
-具备良好的中文,英文水平,包括口头和书面表达能力;
- 优秀的英汉互译能力(必须熟悉金融,经济类英文专业术语)
- 通过国家英语等级考试(六级必备,具有专业八级或以优异成绩通过TOFEL,GMAT,GRE,IELTS等国际考试尤佳)
- 具有较高的PPT制作水平
- 具有较高的Word编辑能力
- 能够熟练运用Excel制作数据统计表(具备模型编制基础尤佳)
- 具备熟练运用其他数据分析软件的能力尤佳
- 善于获取信息
个人综合质素的要求:
-反应速度快
-具备细致的工作作风
-具备极强的耐受力
-能够承受高工作压力
-能够承受高工作强度
-具备乐观进取精神
-具备极强的工作适应性
-能够适应长时间的案头工作
-能够在工作日晚上或节假日加班

E. 杠杆收购的过程分析

杠杆收购一词在英语中为Leveraged Buyouts,一般缩写为LBOS,这种收购战略曾于80年代风行美国。

杠杆收购是指收购者用自己很少的本钱为基础,然后从投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筹集、借贷大量、足够的资金进行收购活动,收购后公司的收入(包括拍卖资产的营业利益)刚好支付因收购而产生的高比例负债,这样能达到以很少的资金赚取高额利润的目的。这种方式也有人称之为高度负债的收购方式,这样的收购者往往在做出精确的计算以后,使得收购后公司的收支处于杠杆的平衡点,他们头脑灵活,对市场熟悉,人际关系处理恰当,最善于运用别人的钱,被称为“收购艺术家”。

总的来看,杠杆收购可以分为三步来进行:

第一步:集资。

第二步:购入、拆卖。

第三步:重组、上市。

以上三步概括了杠杆收购的基本程序,又被称为“杠杆收购三部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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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中国的产业结构面临着整合和调整,企业也开始采取多种方式发展和壮大自己。兼并收购的浪潮开始席卷中国。而在兼并收购的过程中,必然涉及融资方式的选择。如果采取债务融资,就是杠杆收购。请看《国际融资》报道缪家文所著杠杆收购:小资金撬来大回报

什么是杠杆收购对于一些很大的收购交易,收购需要通过大量的举债(gearing)才能完成,这就是所谓的杠杆收购(LBO或leveraged buy-out)。杠杆收购的主体一般是专业的金融投资公司,投资公司收购目标企业的目的是以合适的价钱买下公司,通过经营使公司增值,并通过财务杠杆增加投资收益。通常投资公司只出小部分的钱,资金大部分来自银行抵押借款、机构借款和发行垃圾债券(高利率高风险债券),由被收购公司的资产和未来现金流量及收益作担保并用来还本付息。如果收购成功并取得预期效益,贷款者不能分享公司资产升值所带来的收益(除非有债转股协议)。在操作过程中可能要先安排过桥贷款(bridge loan)作为短期融资,然后通过举债完成收购。杠杆收购在国外往往是由被收购企业发行大量的垃圾债券,成立一个股权高度集中、财务结构高杠杆性的新公司。在中国由于垃圾债券尚未兴起,收购者大都是用被收购公司的股权作质押向银行借贷来完成收购的。

杠杆收购必须考虑到债务的偿还能力,采用这种大量举债的收购方式,必须要有足够的信心偿还债务和利息。因为利息支出可在税前所得扣除,因此可减少税负,所以企业的实际价值比账面价值要高很多。杠杆收购的目标企业大都是具有较高而且稳定的现金流产生能力,或者是通过出售或关停目标公司部分不盈利业务和经过整顿后可以大大降低成本,提高利润空间的企业。因为杠杆收购需要通过借债完成,因此目标企业本身的负债比率必须较低。

杠杆收购一般都兼有MBO/MBI的操作,也就是要组建一个可能包括目标企业内部管理层和引进管理层在内的新管理层。一方面很多MBO、MBI和IBO都是用杠杆收购的方式完成的;另一方面杠杆收购往往也有管理团队的参与(LMBO),这种LMBO与一般的MBO的区别在于管理团队只占很小一部分股份,而支持交易的机构投资者要占绝大部分股份。杠杆收购完成后,通常会以各种方式使管理人员的持股比例达到20%~30%,这样将大大提高管理人员的经营积极性,加快现金回流和偿还巨额债务。

杠杆收购也可以是一家有潜力、有管理能力的中小型公司,在投资公司的帮助下收购一家陷入困境的大公司或上市公司。这种操作的结果是原来的收购主体公司变成被收购公司的子公司,而同时收购主体公司获得被收购公司的绝对控股权。

在一家小公司兼并一家大公司的情况下,往往是被兼并公司的业务或形象在新的合并公司中占主要地位。小公司可以借助杠杆收购而迅速扩大生产规模或获得已经建立的市场渠道和品牌,被收购的大公司则借助小公司带来的新的管理机制或新技术以获得新生。有很多企业重组的实例是通过这种方式引入新的管理机制和资金,从而达到高速增长或扭亏为盈(turn around)的目的。从事这类交易的投资公司都是专注于重组或扭亏企业的投资行家,因此它们有能力从事复杂的交易,应付头痛的管理问题。

在杠杆收购最热的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欧洲杠杆收购的杠杆比率(总负债对总资产的比率)一般在3~4倍,美国交易案的杠杆比率往往达9~10倍,很多金融机构拼命促成这种高杠杆比率的交易以赚取手续费。在中国由于杠杆收购基金和垃圾债券市场尚未起步,杠杆收购一般是通过银行股权质押贷款来完成的。由于杠杆收购公司一旦出现现金流困难,将难以支付债务利息,所以银行出于控制风险的考虑,一般会要求杠杆比率不要太高,而且要求测算的现金流利息比有2~3倍以上。

如何抓住杠杆收购的机会

杠杆收购的成功必须能筹到大额的贷款,能够吸引并留住有能力的管理人员,而且还需要目标企业有适当的资源,有很大的增值潜力。如果目标公司已经有一个很强的管理团队,那么将大大增强投资者和借贷者的信心,而投资者也会给管理团队安排一定比例的股份,以保证交易后公司的稳定性和成长性。

杠杆收购是高负债杠杆率的收购模式,故要求目标公司在收购前的长期负债比较少,而在收购后要有大量稳定的现金流来承担还本付息的压力。获得贷款的关键是企业有稳定的现金流,而且这个现金流足以支付贷款利息和本金,或者企业有很多非战略性资产可以出售变现,用于偿还部分贷款。由于大量的债务,使得目标公司的整体价值降低,同时也为企业的增值留下想像空间。以后随着企业效益的好转和债务的逐步减少,企业的价值也逐渐增加,而当初收购时作低固定资产的价值,也对企业的升值有贡献。

在杠杆收购交易中,由于很强的信息不对称性,目标企业的管理层最清楚企业的价值。如果企业的管理层参与收购,他们有隐瞒企业的价值、压低成交价的倾向。而交易中参与的中介机构又会与交易各方有利益冲突,加上出售方往往要价过高,所以这类交易的谈判利益平衡往往会错综复杂。

如何操作和运作杠杆收购

在杠杆收购交易中,金融机构投资者一般要寻求在五年左右时间退出的机会,并且期望有20%以上的投资回报率。杠杆收购交易结构的关键是确定最大的杠杆系数以保证高收益率,同时还要保持经营的灵活性和偿债能力的保险性。在投资者尚未退出之前,企业必须能够产生足够的现金流用于支付债务利息和本金。典型的杠杆收购交易中只有30%~40%的成交金额是股权,其余的是债权。投资机构在评估交易结构的可行性时通常要考虑以下四个参数:总负债/EBITDA;总负债/总资本;EBITDA/债务利息;(EBITDA -资本支出)/债务利息。另外,优先级债务的还款期限也是必须考虑的因素之一。

精细的现金流预测是成功的杠杆收购的必要前提,如果不能准确地预测企业将来支付债务本息的能力,就无法保证企业的成功。因此,杠杆收购需要有经验的投资银行家、律师和财务分析人员共同参与,设计复杂的财务交易结构。

杠杆收购交易的过程一般是先成立一个收购主体公司,这个主体公司只是一个壳公司,用于融资以便进行收购。然后通过一系列的债务安排和债务重组,收购目标公司的股权。理想的情况是收购完成后马上能出售部分资产偿还部分债务,并且预计以后现金流量远高于应付利息,而且企业的现金收入受经济波动的影响不大。

杠杆收购的结果一般都可以令资产转移到最有能力管好企业的管理者手中,所有权换手之后,企业一般都有一个高速成长期,企业经济效益大大提高。

收购之后的首要工作是组织机构的重组,以便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技能和增加透明度。这些工作包括新的汇报制度、新的战略定位、新的员工激励机制。在这个过程中,少数管理人员可能被替换,有一些会自动辞职,一部分非战略性资产会被出售。收购后裁员的事情并不太多,也就是说,新产生的价值基本上并不是通过降低工资成本来实现的。

在杠杆收购交易中,出售方可能是:

1.政府企业主管部门;

2.上市公司母公司;

3.上市公司;

4.家族企业第二代;

5.外国母公司在中国的子公司;

6.以前的MBO/MBI;

7.私营企业。

杠杆收购成功的要素如下:

1.有一个能干的企业管理层;

2.管理层有一个可行的企业经营计划;

3.业务性质受经济周期波动影响小;

4.企业能实现充足而稳定的现金流量;

5.长期负债不高;

6.企业的资产适宜作贷款抵押物;

7.部分企业资产可以变卖,用于支付一部分借款;8.预计现金利息覆盖率比较高;9.目标企业实际价值远远高于账面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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