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交易佣金是指在股票交易时需要支付的款项,股票交易手续费分三部分:印花税、过户费、证券监管费。券商交易佣金最高为成交金额的3‰,最低5元起,单笔交易佣金不满5元按5元收取。
印花税由政府收取;过户费属于证券登记清算机构的收入;佣金属于券商的收入。
证监会对股票交易佣金的规定:
印花税
成交金额的1‰,向卖方单边征收;
过户费
(仅上海收取,也就是买卖上海股票时才有):每1000股收取1元,不足1000股按1元收取;
监管费
俗称三费:约为成交金额的0.2‰,实际还有尾数,一般省略为0.2‰。
股票交易佣金收费标准:
最高为成交金额的3‰,最低5元起,单笔交易佣金不满5元按5元收取。(就这个是有上下限的,明显可以活动。不过这里面还包含一个规费,也就是给交易所上交的钱。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费为千分之0.18,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费为千分之0.2175。也就是最低券商也要收万分之二左右,加之营业成本,各地将最低标准订到了万分之三(这个标准代表着券商的竞争白热化,低于成本不挣钱).不过那是对相当大资金来说的,一般小资金不可能给那么低的,券商在各地的统计成本不一样,一般来说万分之五或者万分之八是证券公司的成本线)
注:规费不能单独收取,那是违反证监会规定的。
各地在交易佣金方面略有区别,不能一概而论,总的来说,证券公司比较多的地方,竞争比较激烈的城市,佣金相对会低一点,偏远地区佣金相对会高一点。有时差异会很大。
2. 被查虚假交易处罚结果显示一般违规不扣分,为什么没有扣分,这对店铺有什么影响吗
这虚假交易首先提出申诉,如果证明了是商家无责,就不会扣分,相反,如果判定了,会把交易清零,产品权重也会下降,影响店铺整体展现的,所以遇到这种情况还是尽量避免同样的事情发生。
根据刑法第22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法构成非法经营罪。代运营平台组织的网络虚假交易行为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虚假交易处罚对店铺的影响:
一、一般违规:
系统排查到店铺存在异常的订单,会提示清洗或者申诉。不申诉或者申诉不成功的:
第1、2次违规,且笔数不超过96笔:
1、扣0分。
2、会删除相应违规订单的销量、店铺评分、信用积分、商品评论等(不包括 中差评)。
二、第1、2次违规,且笔数超过96笔:
1、扣12分。
2、会对违规的订单删除销量、店铺评分、信用积分、商品评论等(不包括中差评)。
3、店铺屏蔽、限制发布商品及公示警告7天的节点处罚,同时会在近期内限制参加一些官方推广或者促销活动,比如直通车等,具体可参见活动报名要求。在您店铺的综合维度上面也会有些影响。
三、第3次违规,且笔数不超过96笔:
1、扣12分。
2、会对违规的订单删除销量、店铺评分、信用积分、商品评论等(不包括中差评)。
3、店铺屏蔽、限制发布商品及公示警告7天的节点处罚,同时会在近期内限制参加一些官方推广或者促销活动,比如直通车等,具体可参见活动报名要求。在您店铺的综合维度上面也会有些影响。
四、第3次违规,且笔数超过96笔:
1、扣48分。
2、会对违规的订单删除销量、店铺评分、信用积分、商品评论等(不包括中差评)。
3、店铺屏蔽、限制发布商品及公示警告28天的节点处罚,同时店铺会限制参加官方推广或者促销活动,比如直通车等,具体可参见活动报名要求。在店铺的综合维度上面也会有些影响。
五、第4次违规,不论笔数:
1、扣48分。
2、会对违规的订单删除销量、店铺评分、信用积分、商品评论等(不包括中差评)。
3、店铺屏蔽、限制发布商品及公示警告28天的节点处罚,同时店铺会限制参加官方推广或者促销活动,比如直通车等,具体可参见活动报名要求。在店铺的综合维度上面也会有些影响。
案例:
2016年4月以来,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傻推网”、“整点抢”、“领啦网-赚佣金”、“蓝天碧水”等四家网站进行调查时发现,上述网站都涉嫌网络炒作商业信誉刷单炒信违法行为。
涉案刷单金额累计高达1.2亿元,涉案商家1.86万家,涉案刷手6.36万名。目前,这四起网络平台炒作商业信誉刷单案件已结案。
2016年9月,河南省工商部门查处了一个特大网络炒信团伙,虚构交易数近500万单,总流水金额超17亿元,涉及两千余个京东商家,这是目前全国查处的刷单流水金额最大的案件。
该团伙以第三方网络炒信平台的形式经营,主要为京东电商平台的商家提供网络炒信服务。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涉案的两家网络公司分别作出行政处罚19万元和16万元人民币。
记者调查发现,目前刷单行为在网上依然活跃。在QQ群中搜索“京东刷单”、“淘宝刷单”等,记者发现数个近千人大群,里面大多是“刷手”、商家和刷单平台工作人员。
有些群一天能跳出数百条刷手求单的信息,记者在一个千人大群看到,不到一分钟内,就有十几个QQ号发布接单信息,其中涉及多个大型电商平台的店铺。
专门负责监控“炒信”行为的阿里巴巴集团平台治理部专员介绍,职业买家和“刷手”每天只要动动鼠标,购买物品,便可获得几元甚至几十元每笔的佣金费用。买卖达高峰时,一位职业“刷手”每天可获至少1000元佣金。
“虚假交易平台在整个互联网有超过上百家。近年来,仅淘宝每年查获虚假交易卖家超过100万家,涉及交易约5亿笔,交易额数百亿元。
这样的职业买家和‘刷手’保守统计至少在10万人,而这仅仅是已发现的冰山一角。”阿里巴巴集团副总裁余伟民告诉记者,这对以诚信为基础的电子商务体系的破坏几乎是毁灭性的。
3. 证券公司多收我的交易佣金怎么办,可以要他退吗
首先要确定是不是多少了,如果确定的话拿出你的凭证交给他或者给他说,正常情况下是会退了的。。
收费标准:
最高为成交金额的3‰,最低5元起,单笔交易佣金不满5元按5元收取。(就这个是有上下限的,明显可以活动。不过这里面还包含一个规费,也就是给交易所上交的钱。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费为千分之0.18,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费为千分之0.2175。也就是最低券商也要收万分之二左右,加之营业成本,各地将最低标准订到了万分之三(这个标准代表着券商的竞争白热化,低于成本不挣钱).不过那是对相当大资金来说的,一般小资金不可能给那么低的,券商在各地的统计成本不一样,一般来说万分之五或者万分之八是证券公司的成本线)。
注:规费不能单独收取,那是违反证监会规定的。
各地在交易佣金方面略有区别,不能一概而论,总的来说,证券公司比较多的地方,竞争比较激烈的城市,佣金相对会低一点,偏远地区佣金相对会高一点。有时差异会很大。
4. 经纪人收取佣金不开具发票的应受到何种处罚
经纪人完成约定的经纪业务时,收取当事人佣金应当开具发票。对违反规定的,依据《经纪人管理办法》第17条和第23条之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情节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万元以下罚款等处罚,并可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经纪资格证书》。
5. 期货公司乱收交易佣金怎么举报
现在期货公司的手续费很透明,
很简单,换个期货公司就可以了
6. 国家规定的股票交易佣金标准是多少在什么范围
最高不超过成交金额的3‰,最低5元起,单笔交易佣金不满5元按5元收取。
一般情况下,券商专对大资金量、交易量的属客户会给予降低佣金率的优惠,因此,资金量大、交易频繁的客户可自己去和证券部申请。另外,券商还会依客户是采取电话交易、网上交易等提供不同的佣金率,一般来说,网上交易收取的佣金较低。
(6)违规收取交易佣金如何处罚扩展阅读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从2012年9月1日起再次降低A股证券交易经手费收费标准,上交所由按成交金额0.087‰双向收取,下调至按成交金额0.0696‰双向收取;深交所由现行的按交易额0.087‰收取下调为按交易额0.0696‰收取。
2015年7月1日,为进一步降低投资者交易成本,沪、深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经研究,拟调低A股交易结算相关收费标准。
沪、深证券交易所收取的A股交易经手费由按成交金额0.0696‰双边收取调整为按成交金额0.0487‰双边收取,降幅为30%。收取的B股交易经手费由按成交金额0.301‰双边收取调整为按成交金额0.0487‰双边收取。
7. 证券交易佣金的违规行为
《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第五条明确规定“证券公司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不得采用现金返佣、赠送实物或礼券、提供非证券业务性质的服务等不正当竞争方式吸引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禁止证券公司将机构投资者缴纳的证券交易佣金直接或间接返还给个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第八条规定”经营者在商品交易中不得向对方单位或者其个人附赠现金或者物品。但按照商业惯例赠送小额广告礼品的除外。违反前款规定的,视为商业贿赂行为。”
《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反商业贿赂公约》第五条规定“会员应当共同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公平竞争,不得有下列行为: 1、证券公司在经纪业务中,为了做大交易量,增加收入,向机构客户的负责人或居间人账外暗中给予好处费和返佣。”
依据前述法规、规章之规定,证券公司不得采用所谓的零佣金、现金返佣、赠送实物或礼券、提供非证券业务性质的服务等不正当竞争方式吸引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给予佣金回扣也应是明扣,而不能是帐外暗扣,如果证券公司在吸引投资者时采用前述行为和手段,就不仅是经纪业务违规定问题,其还有可能涉嫌价格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商业贿赂,甚至可能触犯《刑法》构成犯罪行为。
8. 收取商品买卖佣金违法吗
随着证券市场的持续升温,参与证券交易的个人投资者不断增多,很多新入市的投资专者对于证券交易的属佣金法律制度、收取标准及如何降低佣金成本不甚了解,导致其权益受损,引发法律纠纷,近期笔者创办的中国证券律师网就接到几起有关投资者与证券公司之间因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产生矛盾的法律咨询。
9. 证券交易佣金的处理
分析《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第一条“证券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佣金不得高于……也不得低于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的规定可知,交易佣金有一个“不得高于”和一个“不得低于”的界限,而没有零标准,佣金标准是存在底线的,如果证券公司不收取投资者交易佣金就是违法并涉嫌不正当竞争。因此,未约定佣金的并不能就此免除佣金,因为免除佣金行为构成违法。
再分析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根据该条规定结合前述通知规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之间即便没有约定交易佣金,证券公司仍有权向投资者收取交易佣金,其有关佣金的收取标准则可以参照证券公司行业的一般标准或证券公司向同类型投资者的一般收取标准来确定。 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证券交易佣金制度有《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这一规章进行规范,且佣金收取标准应在取得三部门特别是物价部门的备案审核后才能执行,所以证券交易佣金属于纳入政府定价目录中的政府指导价形式。既然证券交易佣金归纳为政府指导价,那么按照《合同法》的该条规定,如果投资者与证券公司之间就佣金约定不明确,则完全可以按照《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来进行确定。但是由于通知仅明确了证券交易佣金的最高上限比例为3‰,故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判例均按照最高上限3‰来确定佣金收取标准,显然这对于投资者来说极其不公,且不利于引导、规范证券公司的经纪业务行为。
大家都清楚,在证券公司和投资者之间,不论是专业、信息、资源等方面,证券公司始终处于强势方,投资者处于弱势,而且在证券公司的经纪业务中,交易佣金是其最主要的收益来源,更何况一般的证券委托交易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均是证券公司提供的格式文本。在此情况下,如仍出现佣金条款约定不明确(或者未约定)的情形,证券公司就很明显的存在过错,甚至有可能存在欺诈或隐瞒。试想,作为一个合格的证券公司难道连一佣金的条款都搞不清楚吗?显然这绝不可能,因为一个规范的证券公司不仅有其专业的人力、技术资源,还有其早已制订并经过备案的佣金收取标准,更何况交易佣金是经纪类证券公司的最主要收益来源,是主要的利润点。所以说不论什么前提,如果证券交易佣金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证券公司肯定存在相应的过错。
因此在佣金条款约定不明确(未约定)的前提下,如果司法判决均支持证券公司按照最高上限标准收取佣金,不仅将直接导致证券公司故意回避与投资者之间协商佣金事宜,更将导致证券公司设计的所有格式文本均将佣金条款事宜淡化、模糊化甚至抹杀,从而使得证券公司利用该不明确的条款(或者未约定的条款)来实现最高上限标准的佣金收益。 如果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约定了佣金条款,但是投资者对于该条款的理解与证券公司之间存在争议,则投资者完全可以依据合同法所确定的“格式条款解释原则”来维权。
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按照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如果投资者就证券公司提供的格式文本中的佣金条款理解产生了争议,且各方就条款的理解存在多种解释,那么就应当作出有利于投资者方的解释。如果证券公司的格式文本条款与双方协商签订的文本条款不一致,则应当采用协商签订的非格式条款,而不能采用格式合同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