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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证券投资比例限制

发布时间:2021-05-26 21:55:40

A. 私募和公募的区别、限制(法律法规层面的)

第一是灵活,公募基金对同种股票有着10%的投资比例限制,然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受限制或者限制较少,一旦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发现了一个价值被低估的股票,他们可以尽可能多的去买这只股票,这就促使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花更多的精力去做企业调研;私募基金还可以做公募基金不能操作的金融衍生品和一些跨市场的套利。

其次是良好的激励机制,因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利润来源主要是业绩收益的分配,而不是管理费,给客户创造盈利越多,他们的收入越多,这也促使了基金管理者会想方设法地提高基金的收益率。

第三、私募做的是绝对收益,而公募基金还要考虑每季度、半年以及年终的排名,对基金经理会产生很大的压力。私募基金的业绩参照标准是每年的绝对收益,而公募基金的参照标准是大盘指数。私募基金相对来讲更容易实现长期稳定的业绩增长。

第四、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比起公募百亿的巨无霸来说资金规模较小,这样更有利于资金的进出,灵活性非常高。

B. 我国证券投资组合规定:1个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得低于该基金资产总值的80%.这是什么意思啊

这不是针对个人来讲的,这是针对证券公司规定的,比如你卖10000,那么基金公司就会把你的80%以上的钱投入股票或者债券

C. 证券类投资基金投向比例是否有规定

有规定。

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载明基金的类别:

(一)百分之六十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的,为股票基金;

(二)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债券的,为债券基金;

(三)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的,为货币市场基金;

(四)投资于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并且股票投资和债券投资的比例不符合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为混合基金;

D. 证券投资

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参考框架
一、公司背景及简介
1、成立时间、创立者、性质、主营业务、所属行业、注册地;
2、所有权结构、公司结构、主管单位;
3、公司重大事件(如重组、并购、业务转型等)。
二、公司所属行业特征分析
1、产业结构:
① 该行业中厂商的大致数目及分布;
② 产业集中度:该行业中前几位的厂商所占的市场份额、市场占有率的具体数据(一般衡量指标为四厂商集中度或八厂商集中度);
③ 进入壁垒和退出成本:具体需要何种条件才能进入,如资金量、技术要求、人力成本、国家相关政策等,以及厂商退出该行业需花费的成本和转型成本等。
2、产业增长趋势:
① 年增长率(销售收入、利润)、市场总容量等的历史数据;
② 依据上述历史数据,及科技与市场发展的可能性,预测该行业未来的增长趋势;
③ 分析影响增长的原因:探讨技术、资金、人力成本、技术进步等因素是如何影响行业增长的,并比较各自的影响力。(应提供有关专家意见)。
3、产业竞争分析:
① 行业内的竞争概况和竞争方式;
② 对替代品和互补品的分析:替代品和互补品行业对该行业的影响、各自的优劣势、未来趋势;
③ 影响该行业上升或者衰落的因素分析;
④ 分析加入WTO对整个行业的影响,及新条件下其优劣势所在。
4、相关产业分析:
① 列出上下游行业的具体情况、与该行业的依赖情况、上下游行业的发展前景,如可能,应作产业相关度分析;
② 列出上下游行业的主要厂商及其简要情况。
5、劳动力需求分析:
① 该行业对人才的主要要求,目前劳动力市场上的供需情况;
② 劳动力市场的变化对行业发展的影响。
6、政府影响力分析:
① 分析国家产业政策对行业发展起的作用(政府的引导倾向、各种优惠措施等);
② 其它相关政策的影响:如环保政策、人才政策、对外开放政策等。
三、公司治理结构分析
1、股权结构分析:列出持股10%(必要时列出10%)以上的股东,有可能应找到最终持有人;
2、是否存在影响公司的少数股东,如存在分析该股东的最终持有人等情况,及其在资本市场上的操作历史;
3、“三会”的运行情况:如股东大会的参加情况、对议案的表决情况、董事会董事的出席情况、表决情况、监事会的工作情况及其效率;
4、经理层状况:总经理的权限等;
5、组织结构分析:公司的组织结构模式、管理方式、效率等;
6、主要股东、董事、管理人员的背景、业绩、声誉等;
7、重点分析公司第一把手的情况(教育背景、经营业绩、任职期限、政府背景)其在公司中的作用;
8、分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的总体情况,如素质、背景、对公司管理理念的理解、忠诚度等。
四、主营业务分析
1、主导产品
① 名称、价格、质量、产品生命周期、公司规模、特许经营、科技含量、占有率、专利、商标、发展战略、市场定位、消费群等;
② 生产周期、库存量、周转率等;
③ 销售方式;
④ 设计能力、年产能力、实际生产量;
⑤ 广告投入数量及方式;
⑥ 客户反馈;
⑦ 同类产品的差别。
2、产品定价
① 本公司及竞争对手的定价政策,定价政策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② 主要产品的价格;
③ 需求弹性;
④ 价格变动敏感性分析;
⑤ 是否为行业中的价格领导者。
3、生产类型:生产率、生产周期、生产成本、能耗、需求人力等。
4、公共关系
5、市场营销
① 营销网络、结构、模式;
② 激励机制(对分销商、销售人员)。
五、公司竞争力分析
1、简单分析:分析厂商未来发展的潜力,并与同行业竞争对手比较。
2、R&D
① 主要研究项目和对原有产品的改进计划:
现在:费用、完成时间、收益;
将来:投资金额、收益、时间;
a 竞争对手的研发情况;
b 主要研究人员的简要介绍(教育技术背景、构成比例、队伍稳定度、薪酬、激励机制等)。
② 设施及实验室;
③ R&D占销售收入的比例;
④ 与竞争对手的比较;
⑤ 专利、商标、Know-how等;
⑥ 与科研机构的长期稳定合作。
3、激励机制:年薪制、期权、其他激励措施
六、对上市公司的经营战略及“概念”、“题材”的分析
1、公司经营战略分析
① 总结公司经营发展战略;
② 分析公司发展战略的可行性与实现的必要条件。
2、公司新建项目可行性分析
① 资源情况(人才、技术、资金、是否为相关行业、优势、地理资源及位置);
② 影响项目成败的因素,项目所处行业的现状(结构、成熟度、市场空间);
③ 具体分析现有资源能否支持项目运行;
④ 竞争对手情况;
⑤ 行业发展趋势;
⑥ 国家产业政策。
3、风险分析
① 资金来源及占净资产的比例;
② 经营业绩的影响:几个主要指标(净利润、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
③ 如项目失败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程度。
七、财务分析
1、最近三年来主要财务指标: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净利润、非正常性经营损益所占利润总额的比例、总资产、所用者权益、每股受益、净资产收益率;
2、财务比率(选取最近三年数据,如有行业指标对比更好,应说明各项指标意义)
① 流动性指标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② 资产效率比率
应收帐款周转率=销售收入/应收帐款净额
存货周转率=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净额
固定资产周转率=销售收入/固定资产
总资产周转率=销售收入/总资产
③ 盈利性指标
毛利率=主营业务利润/销售收入
净利润率=净利润/销售收入
总资产收益率=EBIT/总资产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所有者权益
投资收益=EBIT/(所有者权益+长期负债)
④ 负债管理比率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资产
利息倍率=EBIT/利息费用
3、现金流量表分析
① 总体分析公司现金流的运转情况;
② 每股现金流情况;
③ 与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进行对照分析;
④ 运营资金管理。
4、资产质量
① 有无重大诉讼;
② 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的年限、计提坏账情况;
③ 其它或有负债情况。
八、结论
第2~7部分每部分得出一条总结性意见,最终得到一个或几个结论。结论是在前面事实基础上分析得到的逻辑结果,不进行相应的引申,不分析二级市场相关的情况。

E. 证券基金投资范围比例:514比例和64原则

银行存款和国债投资的比例不低于50%,企业债、金融债不高于10%,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不高于40%这是415比例,至于64原则,我也很纳闷

F. 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原则及比例

⒈本基金持有各类证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
⒉本基金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该比例限制有调整,则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做相应调整。
⒊本基金股票投资组合的平均P/B值(价格与每股净资产之比)低于沪深A股市场的平均P/B水平;
⒋组合中70%以上的个股的动态市盈率低于市场平均水平;
⒌本基金所持有单一股票不超过基金净值的10%。
⒍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⒏本基金在成立后三个月内达到以上规定的投资比例。
⒐因基金规模、市场变化、有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调整等原因导致投资组合超出上述规定的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

G. 证券投资组合的限制条件

组合限制(1)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4)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为60%-95%,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为0-35%,投资于短期金融工具的比例为5%-40%;
(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7)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H. 证券交易的限制规则

(一)集中竞价交易规则
中国目前的基本法制中缺少关于商事交易行为特殊性的一般规定,按照多数国家法律的规定,证券交易如同票据交易一样,并不适用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成立的一般规则,而应当适用反映商事交易迅捷与安全要求的无因性原则与抽象性原则。但我国目前大量的证券交易具体规则是由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其内容较为繁杂。下面仅依交易程序,对证券交易的集中竞价规则做一简单介绍。

1.开设交易帐户

依现行法规,每个投资人欲从事证券交易,须首先向证券登记公司申请开设证券帐户,凭该证券帐户可以从事二级市场证券交易,也可以从事一级市场网上认购;其次须向具体的证券公司(交易所会员)申请开设资金帐户,存入交易资金,其限额由证券公司自行规定。依据上述开户合同,证券登记公司将为每一投资人提供证券托管、登记和交割服务;而证券公司将为投资人提供代理买卖、代理清算和资金出纳服务。立法对于投资人的开户设有身份确认程序规则。

2.委托买卖

依现行法规,每个投资人买卖证券均须委托具有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进行;即投资人(委托人)的交易指令先报送于证券公司(或交易系统);证券公司通过其场内交易员或交易系统将委托人的交易指令输入计算机终端;各证券公司计算机终端发出的交易指令将统一输入证交所的计算机主机,由其撮合成交;成交后由各证券公司代理委托人办理清算、交割、过户手续。
依目前的实践,投资人委托交易的指令可以采取书面报单、当面报单、电话报单和计算机报单多种形式。每一交易指令或报单均应包含以下内容:⑴股东帐户及密码;⑵委托序号和时间(指委托合同号,以明确委托时间);⑶买卖区分(0为买,1为卖); ⑷证券代码(通常为4位数);⑸委托数量(手数); ⑹委托价格(市价或限价);⑺委托有效期(推定当日有效);⑻其他内容,如委托人资金帐号、身份证号码等。从目前的法规来看,证券委托买卖规则实际上受到民事代理法与合同约定的支配;此过程中极易造成纠纷,而交易所和交易会员对于委托指令的内容推定也处于不统一和不公开状态。

3.场内竞价

委托人的交易指令通过证券商的代理按时间序号输入交易所计算机主机后,将通过场内竞价撮合成交。交易所场内竞价的方式分为集合竞价与连续竞价两种。
集合竞价主要适用于证券上市开盘价和每日开盘价。依此竞价方式,证交所在每一营业日正式开市前的规定时间内(9:10--9:25),计算机主机撮合系统将只存贮交易指令而不撮合成交;在正式开市时,主机撮合系统将对所有输入的买卖盘价格和数量进行处理,以产生开盘价格。其撮合成交原则为:⑴使高于开盘价的买单和低于开盘价的卖单能够全部成交;⑵使开盘价下的买卖单成交量最大化;⑶如不能产生上述开盘参考价时,则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当日开盘价。
集合竞价结束后,交易所将开始当日的正式交易,交易系统将进入连续竞价,直至当日收市。连续竞价是买卖双方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竞价原则连续报买报卖的过程。依此原则,每一时点的报买价如高于或等于报卖价时,即按价格顺序撮合成交;在每一同等成交价格点上,如买卖报单有时间差异的,即按时间顺序使先报者成交;凡不能成交者将等待机会成交,部分成交者将使剩余部分等待成交。

4.清算与过户

证券交易清算是指证券买卖双方通过证券经纪商在证交所进行的证券买卖成交后,通过交易清算系统进行交易资金支付与收讫的过程。根据中国目前实行的交易清算制度,证券商在代理投资人进行了证券交易的当日,应于收市后首先与交易所办理清算业务,依差额交收规则由各证券商对买卖证券的金额差价予以清偿;然后每个证券商对其代理的每一投资人买卖证券的价款金额进行清抵。但是由于当日信用结算惯例的存在,每一投资人在其买卖证券得到成交回报的当时,其帐户内的资金则已即时结算;其中,卖出证券者已得到资金,并可用该资金另报买其他证券,而买入证券者则已减去其帐户内资金,不得再透支购买证券。这一规则实际上形成了资金清算上的T+0制度。
证券交易过户是指证券买卖双方通过证券经纪商在证交所进行的证券买卖成交后,再通过证券登记机构进行证券权利的移转与过户登记的过程。根据中国目前实行的登记过户制度,投资人在所买卖证券成交后的下一个营业日,证券登记公司方为其办理完毕过户手续,并应提供交割单,如该日逢法定假日,则过户日应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这就是证券过户上的T+1规则。依此规则, 在某一营业日买入的证券只能在下一营业日卖出。
根据现行法规,我国目前对B 股交易采取不完全等同于A股的清算过户规则。其中,B股买卖的资金清算采取T+1规则;B 股交易的证券过户采取T+3规则。
[编辑本段](二)大宗交易制度
中国目前的基本法制中缺少关于商事交易行为特殊性的一般规定。实际上,大陆法各国关于证券交易各类制度受到其商法一般规则的约束,这就是在法定条款限制下的意思自治制度。
从世界各国的证券交易制度来看,不同交易所所共同实施的交易制度有这样三种:一是直接竞价交易制度,二是大宗交易的制度,三是协议转让制度;这三种制度分别适用于不同的证券交易者,它们共同起到为不同类型的交易提供法律工具的作用。按照多数国家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大宗交易通常采取证券商报价制度;依照这一制度,凡交易量达到一定数额的证券交易者(我国沪深两地的证券交易所规定为50万股或以上),可以通过其证券经纪商的场内报单人在大宗交易市场报价买卖,而不须进入直接竞价交易市场,其交易量应当统计在交易所当日的总成交量中。有的国家的证券交易所实际上还允许各证券经纪商自行储存和买卖其客户所报买或报卖的证券,故也有学者将这一制度径称为“做市商”制度。其实,证券商报价制度是由美国NASTAQ市场率先采用的大手数证券交易制度,后为纽约交易所和各其他交易所采用为大宗交易的基本制度。应当说,大宗交易制度对于区分不同类型的交易者和交易类型显然具有重大的作用,它不仅区分了散户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不同类型的交易(零售与批发),使得各交易规则更趋向于合理;而且有效地避免了机构投资人在直接竞价交易市场中大买大卖,引起市场不必要的波动和对散户不必要的误导。
我国目前沪深两地的证券交易所均规定有大宗交易制度,并且两地的证券交易所均设有大宗交易柜台。根据我国目前的证券交易规则,凡交易量达到或超过50万股的股票交易均可以向大宗交易柜台申请进行大宗交易,大宗交易柜台在接到申请后将贮存其交易报单而不立即撮合,在交易所当日直接竞价交易结束时,再根据当日该股交易的平均交易价统一撮合成交;这就是说,我国目前对于大宗交易实际采取的是集合竞价制度。我们认为,我国目前对大宗交易采取的这一制度是十分有害的。首先,这一交易制度所采取的集中存贮大宗交易报单的做法实际上否定了证券交易人报单中的报价因素,它使得大宗交易报单仅具有形式性意义和抽象性意义,使得大宗交易报单仅具有报买数量或报卖数量的意义,而不具有具体报价的意义。其次,这一制度实际上否定了大宗交易者意思自治的权利,而将与之无关的集中竞价交易平均价格强加于当事人,否定了证券交易买卖中极端复杂的交易条件。总的来说,我国目前所采用的大宗交易制度实际上是仅有大宗交易形式而无大宗交易内容的制度;它仅仅反映了我国国资管理部门单一追求国股高成交价的意志,并且为实现这一意志不惜牺牲市场经济中最基本的交易原则。
[编辑本段](三)金融期货交易规则
在我国《证券法》第42条规定了证券交易双边市场原则后,我国的相关制度和市场建设有了突飞猛机猛进的发展。2006年9月8日,我国成立了旨在从事证券期货与金融期货交易的上海金融期货交易所;2005年4月8日,由沪深两地证券交易所共同编制推出了证券期货的基本交易工具“沪深300统一指数”;2007年3月6日我国又颁布了旨在扫除双边市场交易障碍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应当说,我国未来拟进行的证券期货交易已经是呼之欲出了,我国未来将不断推出的证券期权交易、利率期货交易、汇率期货交易的基本形态已经成形,我国已经开始了从单边证券市场向双边证券市场的战略改革之路。

1.基本交易规则

根据我国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我国目前期货市场的基本经验,我国对于即将推行的证券期货交易,将实行以下基本规则:
(1)保证金交易规则。依据该规则,我国目前对于证券期货交易实行8%的保证金交易规则,即证券期货交易者可以以面值8%的保证金买卖一面值的证券期货商品;法律允许期货经纪商在该8%的基础上另加收保证金,按照期货市场惯例,该保证金比例不应超过15%。可见,保证金交易规则是双重的;一方面,金融期货交易所将向所有从事证券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人实行并收取交易额8%的交易保证金,另一方面,期货经纪人将向其客户收取交易额8%或者更高的交易保证金。
(2)当日无负债结算规则。依据该规则,金融期货交易所应当在当日收市时,及时将结算结果通知其所有的期货交易会员并与之完成无负债结算,期货交易会员应当根据期货交易结算结果再与客户进行结算,并应当将结算结果按照与客户约定的方式及时通知客户。凡客户已经穿仓的,将按合同构成对期货交易会员的负债,期货交易会员有权要求该客户补充交易保证金,并以自有资金对交易所承担责任。
(3)强制平仓规则。依据该规则,期货交易所交易会员的保证金不足时,应当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会员未在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期货交易所应当将该会员的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的有关费用和发生的损失由该会员承担。客户保证金不足时,应当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客户未在期货公司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期货公司应当将该客户的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的有关费用和发生的损失由该客户承担。
(4)逐日盯市规则。与上述规则相联系,我国在期货交易合同法实践中还采取逐日盯市规则。依此规则,期货经纪人有权要求其全部客户在其期货公司周遍设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固定的办公人员、固定的联系电话;在每日结算时,只要该期货公司按照该固定的联系方式与客户进行了联系,即构成合法地通知;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时,该期货公司有权按照合同的条款推定客户当事人的意思。
(5)涨跌停板规则与熔断机制
(6)限额持仓与大户持仓报告规则
(7)风险准备金规则
(8)强制减仓处置规则

2.结算会员规则

我国目前对于期货交易实行分级结算制度。依此制度,从事证券期货交易的当事人仅为金融期货交易所的交易会员,任何当事人欲从事证券期货交易必须通过经合法批准的期货经纪人进行,客户与期货经纪人之间的关系为特定的经纪合同关系。另一方面,根据我国《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与金融期货交易所进行每日结算者必须为其结算会员,不具备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会员资格的期货公司必须通过结算会员与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金融期货交易所的结算会员分为一般结算会员与特别结算会员两种,一般结算会员将以其自有资金并且自担风险代表其全部客户与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而特别结算会员与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时所能代表的客户较为有限;金融期货交易所的全部结算会员必须按规定向金融期货交易所交纳风险准备金,并对其全部客户的交易向金融期货交易所负有结算担保责任。
[编辑本段]3.风险控制规则
根据我国《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当我国期货市场出现异常情况时,期货交易所可以按照其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
(1)提高保证金比例;
(2)调整涨跌停板幅度;
(3)限制会员或者客户的最大持仓量;
(4)暂时停止交易;
(5)强制减仓;
(6)采取其他紧急措施。

I. fof基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得低于多少

fof是基金中的基金,意思就是把自己的产品做成基金后投资另一个基金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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