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从事证券自营业务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证券自营业务,是证券经营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和资金买卖证券从而获取利润的证券业务。证券经营机构的自营业务按业务场所一般分为两类,即场外(如柜台)自营买卖和场内(交易所)自营买卖。场外自营买卖是捐证券经营机构通过柜台交易等方式,由客户和证券经营机构直接洽谈成交的证券交易;场内自营买卖是指证券经营机构在集中交易场所(证券交易所)自营买卖证券。在我国,证券自营业务一般是指场内自营买卖业务。
国际上,对场内自营买卖业务的规定较为复杂,如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其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从业者(既可以是机构。也可以是个人)又分为交易厅自营商和自营经纪人。前者只进行证券的自营买卖业务,而不办理委托业务;后者则在自营证券买卖业务的同时兼营代理买卖证券,但其代理的客户仅限于交易厅里的经纪人与自营商。自营经纪人自营证券的目的并不像自营商那样追逐利润,而是为其所专业经营的几种证券维持连续市场、防止证券价格的暴跌与暴涨。
在我国,证券自营业务专指证券经营机构为自己买卖匕中证券的行为。上市证券包括:在证券交易听桂牌交易的A股、基金、认股权证、国债、企业债券等。
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必须取得中国证监会认定的证券自营业务资格并领取中同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H营业务资格证书》。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证券经营机构申请从事证券南营业务,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证券专营机构(即依法设立并具有法人资格的证券公司)具有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净资产,证券兼营机构(即依法设立并具有法人资格的信托投资公司〕具有不低于人民币2000 万元的证券营运资金。证券营运资金,是指证券兼营机构专门用于证券业务的具有高流动性的资金。
(2)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净资本。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净证券营运资金。净资本的计算公式为:
净资本=净资产-(固定资产净值+长期投资)X30%-无形及递延资产-提取的损失准备金-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长期性或高风险资产
(3)三分之二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具备必要的证券、金融、法律等有关知识,熟悉有关的业务规则及业务操作程序,近二年内没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同时还必须具有二年以上证券业务或三年以上金融业务的工作经历。
(4)证券经营机构在近一年内没有严重违法违现行为,或在近二年内未受到取消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处罚。
(5)证券经营机构成立并且正式开业已超过半年,证券兼营机构的证券业务与其他业务分开经营、分账管理。
(6)没有证券自营业务专用的电脑申报终端和其他必要的设施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为了规范证券经营机构自营业务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降低市场经营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在〈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中还明确规定,证券经营机构必须将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经纪业务分开操作,严格禁止从事违反有关证券按规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等行为。
❷ 股权众筹规范发展的法律文件有哪些
2014年12月18日,中国证券业协会起草并下发《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把股权众筹分为公募众筹和私募股权众筹,定义合格投资者的门槛,股权众筹平台的准入标准等。列出了九条股权众筹平台的禁止性行为,如不得进行股权代持,不得进行证券的转让业务等。该文件目前仍为征求意见稿。2015年7月18日,央行等十部委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意见中指出股权众筹融资必须在中介机构平台进行,股权众筹融资方应为小微企业,应披露必要信息,投资者应具备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小额投资。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由证监会负责。该文件属于政策性指导意见。2015年7月30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明确私募股权众筹是场外证券业务,开展私募股权众筹并接受备案的主体主有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五类。该文件属于行业自律性规则。2015年8月10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关于调整个别条款的通知》,将《场外证券业务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项“私募股权众筹”修改为“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2015年8月7日中国证监会发下《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通知中明确定义股权众筹的概念,把市场上通过互联网形式开展的非公开股权融资和私募股权融资行为排除在股权众筹的概念之外。股权众筹明确为,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把公开、小额、大众作为股权众筹的根本特征,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即证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机构不得开展股权众筹融资活动。”该文件属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下发的工作文件。另外,2015年4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版的《证券法(修订草案)》第十三条规定,“通过证券经营机构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机构以互联网等众筹方式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人和投资者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的,可以豁免注册或核准”,可见,我国也很可能将建立股权众筹小额融资豁免制度。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提交申请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向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有限公司进行登记和申请权限申请。经营中所开展的私募股权融资信息,通过场外业务报告系统向中证报价进行备案。
❸ 证券业的市场准入制度是什么
一、证券商市场准入的程序制度
我国法律对证券商的概念和范围没有界定,按照一般的学理解释,证券商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或自然人,是证券市场的主要参加者,以从事证券经营业务、经纪业务或证券承销业务为自己的特殊经营领域,因而在整个证券市场上居于中心地位。在证券商市场准入的程序制度设计方面,目前世界上主要有注册制与许可制两种体制。
(一)注册制
注册制要求申请者提供全面、准确、真实的资料,只要申请者符合法定的设立条件,监管机构就允许其注册为证券商,即可经营证券业务。
注册制以美国为代表。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规定,任何经纪商或自营商就任何证券进行交易或诱使或试图诱使买卖,除非该经纪商或自营商依法注册,否则皆为非法。申请的格式以及所含内容应符合为对公众利益或投资者保护而制定的规则。美国《统一证券法》对证券从业者的管理主要规定了两种形式:一是初步从业登记,二是持续监督管理。初步从业登记依据该法第201条规定进行,凡在州内从事证券流通之业务者进行强制登记,目的是通过管理者的审查排除不适法的从业者。如果管理者发现申请注册有下列三种不适法情况者,可以拒绝注册:第一,申请资料不完整;第二,申请者不具备从事证券业务的道德和精神水准。判断标准是先前有无证券犯罪,被发禁止令、吊销资格,申请者从事非诚信或道德证券交易活动;第三,申请者不具备从业资格。包括申请者的职业培训、经验、证券交易知识等。该法还规定证券商、代理人或投资顾问未注册从事证券业务,不管其是否了解法律关于代理人、证券商、投资顾问的定义,亦不管其是否需要登记将构成犯罪。持续监督管理是证券商注册后的继续监督措施。上述规定与美国立法的整体思路是一致的——监管信息的真实与及时披露,保证投资者在证券商之间选择时获得必要的信息,证券商则通过竞争有进有出,达到市场均衡。我国香港地区证券商从业资格的取得方式也是注册制,《证券条例》第四十八条:“除非以依照本部分法律进行了登记,所有人(不论为个体或法人或合伙企业成员或法人团体的董事)不得在香港从事证券交易或以从事证券交易者的身份出现。”
注册制有以下特点:
(1)对证券商的设立实行自由政策,符合条件者均可注册从业,但注册条件近年来有日趋严格之势;
(2)注册制更强调证券商的个人责任;
(3)注册制一般以保证金的缴付为必要条件,以用于担保证券商从业中对他人损害的赔偿。注册制体现公开原则,即注册申请书必须随附公开说明书,其内容必须详实,不得有虚假、含糊或遗漏。否则,当事人要负刑事或民事责任。这一制度所表现出来的价值观念反映了市场经济的自由性、主体活动的自主性和政府管理经济的规范性与效率性。在这一制度下,个体的行为都是自由的,只要符合法律的公开原则,任何人都可以成为证券商。同时,由于这一制度强调形式审查,因而降低了审核工作量,极大的提高了证券商进入市场的时间效率。因而在英、美法系的国家和地区的证券商准入程序制度中占有突出的地位。
(二)许可制
许可制又称审批制,指申请者除具备一定条件外,还须获得主管机关的特许方可经营。被授予特许权的机关要对证券商从业资格进行实质性审查,衡量申请者的各种状况和证券法的实质性要求后,再决定是否授予许可,因此许可制带有更多的政府干预色彩。
日本在金融改革前是实行许可制的代表。《证券交易法》规定,欲经营证券业,须向大藏大臣提出申请。后者根据不同的经营业务授予不同的特许。申请者申请特许,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如拥有足够的资本、良好的信誉、良好的收支前景等。而大藏大臣则根据证券业务量和现有证券商的数量,营业所在地的经济状况等决定是否发给特许。
我国台湾地区实行的是许可制。《证券交易法》规定,证券商须经主管机关许可及发给营业执照,可得营业,证券商设置规则及管理规则由主管机关定之。
可以看出,许可制有两个主要特点:
(1)对市场进入持控制态度,不仅严格规定各种设立条件,而且只有具备合法条件并取得主管部门许可者方可从业;
(2)对业务种类采取分类许可制度,虽然证券商可兼营多种证券业务,但每种业务都要获得相应的许可。
二、证券商市场准入的实体制度
虽然,证券商设立体制因各国(地区)证券市场的成熟程度不同而有注册和许可之分,但在证券商准入的实体性管理方面,两者具有许多相同的地方,这是世界经济一体化、证券市场全球化的必然结果,也反映了世界各国致力于防范证券市场风险,保障大众投资者交易的安全性、稳定性的共同愿望。美国1964年《证券交易法》修正后,增加了证券市场经营者资历与最低资本额的要求,因此证券商申请注册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符合规定的最低资本数额并缴纳规定的保证金;
(2)证券商及从业人员应具有从事证券业务的知识经验,通过一定的考试和审查。 日本证券市场准入的实质性条件:
(1)必须为股份有限公司;
(2)拥有规定的资本额和净资产;
(3)具有相当的证券业务知识和经验;
(4)比较完备的设施等。
此外,公司的董事、监事中有下列情况者不予注册:
(1)禁治产者或准禁治产者;
(2)破产中的未复权者;
(3)被处监禁以上刑罚,该刑罚执行终了或受执行行为终止之日起,经过时间不满5年者;
(4)证券公司被注销登记,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以前是公司的董事,从公司注销日起经过时间不到5年者;
(5)根据《证券交易法》以及其他法令的规定,被处以罚金刑,执行终了或免于执行之日起未满5年者。
我国台湾地区证券商准入的实质性要件:
(1)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
(2)满足最低实收资本额要求;
(3)证券商之董事、监事或经理及证券商雇佣对于有价证券营业行为直接有关的业务人员应符合《证券交易法》的限制性规定;
(4)证券商发起人申请时,应向指定的银行存入所规定的款项;
(5)申请在证券交易所内交易,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获得可在证券交易所电脑联机的承诺;
(6)申请在柜台或场外市场经营业务,应先向证券商同业公会取得交易通讯电脑承诺。
❹ 中国证券知识
[证券]
是用来证券票持有人享有的某种特定权益的凭证。如股票、债券、本票、汇票、支票、保险单、存款单、借据、提货单等各种票证单据都是证券。按其性质不同,证券可以分为有价证券和凭证证券两大类。
有价证券又可分为以下三种:
(1)资本证券,如股票、债券等;
(2)货币证券,包括银行券、票据、支票等;
(3)财物证券,如货运单、提单、栈单等。凭证证券则为无价证券包括存款单、借据、收据等。
[有价证券]
一种具有一定票面金额,证明持券人有权按期取得一定收入,并可自由转让和买卖的所有权或债权证书,通常简称为证券。主要形式有股票和债券两大类。其中债券又可分为公司债券、国家公债和不动产抵押债券等。有价证券本身并没有价值,只是由于它能为持有者带来一定的股息或利息收入,因而可以在证券市场上自由买卖和流通。
[证券业]
从事证券发行和交易服务的专门行业。是证券市场的基本组成要素之一,主要经营活动是沟通证券需求者和供给者直接的联系,并为双方证券交易提供服务,促使证券发行与流通高效地进行,并维持证券市场的运转秩序。主要由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协会及金融机构组成。
[证券商]
是由证券主管机关批准成立的证券市场上经营代理证券发行业务,代理证券买卖业务、自营证券买卖业务及代理证券还本付息和支付红利等业务的金融机构。它主要由法人机构组成。证券商可分两大类,一类是证券发行市场上的证券商,属于证券承销商;另一类则是证券流通市场上的证券商,属于证券经纪商。证券经纪商又可分为证券交易所的证券商和场外交易市场的证券商两类。
[证券经纪商]
经营代理客户买卖有价证券业务的证券商,是证券投资者参加与证券市场的中介。证券经纪商的利润来源是向委托证券买卖的投资人收取的手续费收入,称佣金,各国一般对佣金收入作一定的规定。证券经纪商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证券投资经验,而且信息来源广泛,办事效率高;普通的投资者对证券市场了解少,投资金额小,不能直接进入证券交易市场,通过证券经纪商代理买卖是一条可取的途径。
[证券市场]
证券商品的交易市场,是股票、公司债券、政府债券等有价证券的交易场所。证券交易通过发行各种证券,组织、吸收长期资金,提供政府和企业所需要的财政资金和长期资金。具体包括证券发行市场和证券交易市场两部分。从整体上看,证券市场隶属于长期金融市场(或资本市场),是其构成部分之一。证券市场交易种类的不同,可分为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且两者均由各自的发行市场和流通市场构成。
[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范围]
主要包括:
①组织管理上市证券;
②提供上市证券集中交易的场所;
③办理证券集中交易的清算交割;
④提供集中交易的上市证券的交易信息;
⑤对证券商进行管理,制定上市证券交易规则(采取自律式证券管理体制的国家);
⑥办理集中证券过户;
⑦证券市场管理部门许可或委托的其他证券业务。
[证券经纪人]
指在证券交易所中接受客户指令买卖证券,充当交易双方中介并收取佣金的证券商。它可分为三类,即佣金经纪人两美元经纪人与债券经纪人。
①佣金经纪人
佣金经纪人与投资公众直接发生联系,其职责在于接受顾客的委托后的在交易所交易厅内代为买卖,并在买卖成交后向委托客户收取佣金。佣金经纪人是交易所的主要会员。
②两美元经纪人
两美元经纪人不接受一般顾客的委托,而只在佣金经纪人的委托,从事证券买卖。
③债券经纪人
债券经纪人是以代客买卖债券为业务,以抽取佣金为其报酬的证券商,另外,债券经纪人亦可兼营自行买卖证券业务。
[证券发行公开原则]
是企业、金融机构和政府发行债券、股票等人价证券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之一。所谓证券发行的公开原则是指有价证券的发行主体在发行证券时,必须按规定将其发行情况及其财务经营状况等向投资者公布。它的范围:主要是特定投资人和社会公众。发行公开原则的确定,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证券发行注册]
是政府主管部门对公司发行证券的审核和管理制度之一。即发行人在发行证券以前,必须向主管机关申请注册,并提交公开说明书、公司章程以及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财务报表等文件。经证券主管机关审核债券方可发行的一种制度。在证券发行注册中,公开说明书是一个主要组成部分,其内容必须真实并完全公开,否则要负民事或刑事责任。这样规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公开招股说明书]
公开发行和出售其证券的公司向证券购买人说明该公司财务状况和发行证券的数量、价格的正式印刷文件。该说明书应当尽可能全面和详尽,以便投资人能够对发行公司的情况做必要的了解,并据以做出是否投资的决定,其内容除对发行涉及的基本问题发发行种类、数量、价格、股东权益、起止日期、认购方法等做出明确规定外,还须详细介绍公司的历史沿革、组织设置、经营内容、近年的财务状况等情况。我国《公司法》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对招股说明书有明确的内容和格式的要求。
[上市公告书]
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证券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于其证券上市前,就其公司自身情况及证券上市的有关事宜,通过证券上市管理机构指定的报刊向社会公众公布的宣传和说明材料。上市公告书的内容应包括下列事项:①证券获准在交易所交易的日期和批准文号;②证券发行情况;③公司创立大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公司证券在证交所交易的决议;④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其持有本公司证券情况;⑤公司近三年或成立以来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以及下一年的溢利预测文件;⑥证券交易所要求载明的其它事项。
[证券承销合同]
由证券发行者与证券承销者双方签订的、确立各自权利义务须共同遵守的协议。也称证券承销协议。其主要内容包括:承销方式,承销总额,承销费用,承销起止日期,证券交接和款项交割日期,剩余证券的退还方法,违约责任,其他需约定的事项等。
[包销]
承销商与发行公司商定发行底价签定销协议书,然后组织力量在证券市场以某种方式进行销售。如果证券不能全部销完,所余的未售出部分就作为资产归承销者所有或任其降价出售,自行承担损失。对承销者来说,包销所获丰厚,但风险很大,所以,在新发证券数额较大时,一般由几家承销人组成包销份额、包销收费水平、承担风险的方式等有多种确定方式。在国际证券市场中,银团包销方式最常见。
[证券市场]
证券市场是各种有价证券,包括股票、债券等发行和交换的地方。
证券市场对经济发展有着重要作用。首先,它能为企业从社会筹集和获得自有资本以及长期债务提供一种办法。其次,它能为各种投资提供清偿条件,从而鼓励储蓄者投资于股票,把资本有效地导向生产领
域。第三,它为股票持有人的胆略提供应有报酬,并使他们的资本转向新的事业,以促使风险资本工业的发展。第四,证券市场可以在更广泛的领域网罗小额投资者从事经济发展的投资,有助于在更大的范围内分
配财富和所有权,以利于经济的稳定。
证券市场包括:证券发行市场和证券交易市场两大类。
[证券发行市场]
证券发行市场是发行证券的场所,它为资金使用者提供了获得资金的渠道和手段。要资本主义国家,新证券的发行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筹款公司自行上市发行,只要示投资银行给予协助,由投资银行充当发行公司与固体投资者之间的媒价,并从中收取一定的手续费。这种发行方式当然可以节省费用,但筹集时间往往较长。另一种是委托一家或几家投资银行承购保销,由投资银行收取手续费。投资银行有的是独立机构,有遥是经纪行的一部分,其主要任务是:向筹集者建议发行证券的种类,比如,是发行债券,还是发行股票,或发行何种股票;帮助筹资者选择和确定最佳发行时间,即选择股票价格上升的时期,因为在这个时期内投资者容易接受新股票;帮助筹资者选择和确定股票的出集团价
格,使其既利于筹资者,又吸引投资者,双方都有利可嵊。确定合理价格,不仅可以扩大股票的需求,而且也可减少投资银行的风险,使投资分行能够在必要的发行时间内全部卖出持有的发行股票。同时,投资银行本身也认购股票,并将这些股票以高些的价格卖给投资者,从中获得一定的利润。这种认购还可以通过几个投资银行所形成的投资银行集团联合进行,使集团中每个成员都购买一定比例的股票,然后各自分别向公众出售,赚取买价与卖价之间的差额。委托投资银行发行股票的做
法,可以使筹集者在较短时间内得到资金。
[证券交易市场]
1、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市场是买卖证券的场所,它为证券发行后证券所有权的转移提供了条件。证券交易市场分为两在类:一类是大型、活跃而有秩序的场内交易,即在证券交易所内进行的交易;另一类是没有固定地点的场外交易,大多是电话中成交。
股票由发行者推销出动和股票公开出售并到达投资公众手中是两个不同的阶段。资本主义国家的证券市场一般分为“一级证券市场”(或称“初级证券市场”)和“二级证券市场”两类。在一级证券市场流通
的是企业和国家新发行的有价证券,这里场交易是占统治地位。在二级证券市场流通的是双前发行或补充发行的有价证券,在这个市场上,交易所起主要作用。证券交易委员会规定,在交易所买卖股票和经纪人必须是交易所组织成员,在交易所内买卖的股票必须是经过批
准的挂牌投票,由于在交易所买卖股票的费用较高,因而出现了挂牌的交易由非交易所成员经纪人在交易所外从事买卖的渠道。这种在交易所挂牌上市,却在场外市场交易的股票交易市场,称为“第三市场”。另外,各种投资公司、保险公司、年金基金、互助储蓄协会等专业金融机构大量购买和持有股票,成了股票交易市场上举足轻重的力量。这些大机构和一些巨型公司愿出高价购买交易所中的席位,以便更有利地从事各种股票、债券的买卖活动、这种方式的股票买卖已形成了一个独立的市场,称为“第四市场”。
2、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是从事买卖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场所,通常被称为“二级证券市场”。证券交易所订有严格的规章制度来制约各个成员的交易活动,对于违反章程者给予开除、停止交易等纪律处分。各国政府还制定了有关法令,对各类证券交易进行控制。证券交易所并不直接从事股票买卖,只负责提供交易的便利,公布易额和牌价,促进挂牌股票的交易。证券交易所的收益来自会员们缴纳的会费、挂牌费和专项服务费,如电话费。行情自动记录机使用费。这种收入用于解决交易所和各项开支或聘用人员的薪金。
从国外的经验来持,开办证券交易所需要具备以下几个前提条件。
第一,要有稳定的政治局面和良好的经济环境。投资者对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往往十分敏感,他们需要一种心理上的安全感。战争。国内动乱,以及重大的边境冲突等政治变动,都会给国内的经济活动造成不利的影响,并导致投资者发生心理恐慌。社会政治的长期稳定和经济的迅速发展,不仅会促进开辟新市场,吸引企业家拓展新业务,而且能使投资者产生安全和信任感,激起投资的欲望。所以,稳定的政治局势和良好经济环境,对证券交易所的开办至关重要。
第二,要对股票有相当大的需求。投资者只有对股票有所需求,才会愿意购买。一般投资者可分为个人投资者和集团投资者,个人投资者需求量的大少,取决于他的实际收入水平,分对股票的股票市场的了解认识程度,以及对投资方式的选择等因素。个人投资者对股票市场的形成有着很大的影响,但集团投资者对股票市场的发展也有不可忽视的力量。因为集团往往拥有大量的资金,并且愿意购买长期股票,在股票交易中蕴藏着巨大的潜力,但是,也要防止市场被集团投资者垄断,否则市场将会变得没有生气。所以,在股票市场的建立和发展中,个人和集团对股票的需求都有同等重要的意义。
第三,要有足够数量的、符合上市条件的股票存在,并可以自由转让和买卖,因为股票数量的多汪对其价格的稳定有很大影响。如果股票数量大小,会使很多的投资者追逐很少的股票,从而导致价格剧烈波动。
第四,要对投资者利益加以保护。建立证券交易所,必须使投资者的利益得到保障,尤其是公司以外的投资者,更需要加以保护,以防止内部人员(主要股东、董事和经理)操纵股票,私分收益。同时,还要
为经纪人、包销人建立较高的职业标准,防止由于市场谣言等因素引起的过分投机活动。否则,股票舞弊或诈骗的暴露,将会使 投资者失去对市场的信赖。
此外,开办证券交易所,还需要一支训练有素的职员队伍和一批经营股票业务的经纪人;同时,国家在税收上对股票投资应该和其它投资方式一样,给以同等的待遇。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证券交易所可以是字办字管的,也可以是民办民管的,可以是营利性的,也可以是非营利性的。这些交易所不是营利单位,也不中政府垄断企业,它们是靠优良的服务,在投资者之间和其它交易所之间展开竞争的。
[投资多元化策略]
投资多元化,就是将资金有选择地分散投资于多种证券,以努力减少未来的不确定性,也就是说,要争取以较少的投资风险来获取较多投资收益,这是证券投资者制订投资多元化策略的基本考虑。投资多元化自力更生的理论依据是,如在各种股票短期内的趋势难以捉摸时,买进多种股票则是可减少风险,因为在一般情况下,一种或几种股票市价下跌,收益受损,但总有会另一些股票市价上升,收益增加,从而能够弥补投资者的部分或全部损失。
投资多元化的具体策略较多,一般是当股票市价轮番上涨时,股票持有者相继以高价抛出手中的股票,以获取收益,但这样就往往会把手中的好股票在价格较低时就卖出了,而把一些劣势股票握在手中。为此,也可以采用“追涨卖跌法”即哪种股票市价上涨就多买一些;哪种股票股价不上涨或者下跌时,就卖出哪种股票,这样就会获得较多的强势股票,使获得能力大大增强。因此,在具体运用投资多元化策略时,关键是要分析时弊、把握时机。当然,在投资安全性较高时,对投资多元化的要求也就较低;而当投资风险较高时,对投资的多元化要求也就相对较高。
[个人投资策略]
一是正确处理好证券投资与日常生活的关系。因为对从事个人证券的大多数人来说,均是依据工薪收入来维持日常家计开支的,结余资金并不充裕。这就要求个人投资者在从事证券投资时,应首先安排和保证家庭生活所必需的开支,再将结余资金投资于证券,切不能因作出不恰当的投资决策而影响家庭正常的生活支出。
二是合理地筹措资金来源。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一般情况下主要利用家庭的结余资金;如果支用暂时闲置留待未来有特定用途的资金时,则应考虑投资于风险相对较小的证券,如国库券、公司债券等。切莫负债投资,除非所投资的证券限期较短、可靠性极强、且收益较好。
三要合理确定投资证券的期限。一般讲,投资期限越长,收益也越高,但风险也愈大,这时,则应以投资者本人可支配资金期限为投资依据,以防止资金周转困难。
四是尽量投资于变现能力强的证券。这样,在投资者需要现金时,或者需要调整投资证券的种类时,能够及时“脱手”变现。为此,投资才在选择投资证券时,应优先考虑投资于上市证券,因为上市证券的流通性与变现性最强,但其收益率可能较非上市证券相对低些。这就需根据投资者的客观情况进行选择了。
五要权衡证券投资收益与风险的利弊得失,特别要分析自身对风险的承受能力,做好承担风险的心理准备和物质准备,然后再付诸投资。
[企业投资策略]
第一,企业在进行投资决策时,首先必须分析和选择是从事证券投资合算、还是进行商品生产或经营投资合算?在进行这种选择时,一般通过比较分析来确定,一是对证券投资与其他投资形式的投资收益率进行比较,选择投资收益率较高的投资形式;二是进行投资净收益比较,即在投资收益率比较基础上,还要比较扣除各项成本、税金后的净收
第二,如果选择证券投资,就必须对证券发行单位的资信等级、经营状况以及发展前景、财务状况及其变动趋势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价,从中选择信誉高、营运能力强且具发展前景的政府债券或企业证券作为投资对象。
第三,要合理选择投资证券的期限,既要考虑证券的收益率,又要考虑证券的风险性。
综上所述,进行证券投资决策时,总的原则是应该选择那些收益高、风险小、期限短、变现性好的证券为投资对象,但在现实生活中十全十美的证券是不存在的,还必须由投资者根据自身的条件制订相应的目标,权衡利弊作出恰当的决策。
证券市场管理: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最高证券管理权力机关,简称证券委。成立于1992年10月,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由国务院办公厅代管,其任务是加强证券市场的宏观管理,统一协调股票、债券、国债等有关政策,保护人民群众利益。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主任由总理担任,中国人民银行、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经贸办、监察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经贸部、国家工商局、国家税务局、国家国有资产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等十三个部委的负责人担任委员。
主要职责:
①组织拟定证券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草案。目前证券委组织有关方面已完成和正在完成《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证券经营机构管理办法》、《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证券从业人员行为规范》、《股票发行资格审查管理办法》等法规的起草修改工作;目前,国家体改委正组织有关部门抓紧起草《证券法》。
②研究制订证券市场的方针政策和规章。
③监督检查证券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执行,查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证券市场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突破国家计划规模或违反规定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的行为;加强廉政建设,坚决查处在股份制企业设立和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等工作中的腐败行为和证券从来人员及会计师、律师等人员利用职权违法违纪、营私舞弊的行为。
④制订证券市场发展规划和提出计划建议,组织各有关方面,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和证券市场发展的规律,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研究制订证券市场的发展战略和规划,不断加强和改善国家对证券市场的宏观调控,充分发挥证券市场对资金配置所起的积极作用,努力克服并限制其自身的弱点和消极面,指导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⑤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一证券市场有关的各项工作。包括严格规范上市程序、密切注意研究解决股票发行、上市中出现的问题,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完善有关的管理办法;证券发行额度证券委根据有关部门提出的计划,结合全国经济发展情况提出计划建议,经国家计委综合平衡后,报国务院审批。
⑥归口管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⑦代表政府统一组织与国外有关的交往与合作事项。
⑧审批国内企业到海外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
⑨审核新的证券交易所的设立。
⑩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❺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转让和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公众公司)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
(二)股票公开转让。
第三条 公众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做到股权明晰,合法规范经营,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众公司公开转让股票应当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股票应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登记存管。
第五条 公众公司可以依法进行股权融资、债权融资、资产重组等。
公众公司发行优先股等证券品种,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为公司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认真履行审慎核查义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接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管。 第七条 公众公司应当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众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作出具体规定,规范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第八条 公众公司应当建立兼顾公司特点和公司治理机制基本要求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明晰职责和议事规则。
第九条 公众公司的治理结构应当确保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充分行使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合法权利。
股东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
公众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公众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提案审议、通知时间、召开程序、授权委托、表决和决议等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记录应当完整并安全保存。
股东大会的提案审议应当符合程序,保障股东的知情权、参与权、质询权和表决权;董事会应当在职权范围和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对审议事项作出决议,不得代替股东大会对超出董事会职权范围和授权范围的事项进行决议。
第十一条 公众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公司的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等情况进行充分讨论、评估。
第十二条 公众公司应当强化内部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建立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真实可靠及行为合法合规。
第十三条 公众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保证交易公平、公允,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第十四条 公众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者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十五条 公众公司实施并购重组行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聘请证券公司和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专业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并购重组损害公众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进行公众公司收购,收购人或者其实际控制人应当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机制和良好的诚信记录。收购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从被收购公司获得财务资助,不得利用收购活动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在公众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
第十七条 公众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重组的相关资产应当权属清晰、定价公允,重组后的公众公司治理机制健全,不得损害公众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公众公司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同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在章程中约定建立表决权回避制度。
第十九条 公众公司应当在章程中约定纠纷解决机制。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仲裁、民事诉讼或者其他法律手段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二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发行情况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具体的内容与格式、编制规则及披露要求,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股票公开转让与定向发行的公众公司应当披露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公众公司,应当披露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三条 公众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对报告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单独陈述理由,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公众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公众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第二十四条 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和其他有关的重要文件应当作为备查文件,予以披露。
第二十五条 发生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众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报送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后果。
第二十六条 公众公司实施并购重组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严格履行公告义务,并及时准确地向公众公司通报有关信息,配合公众公司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披露。
参与并购重组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在并购重组的信息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禁止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二十七条 公众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指定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第二十八条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众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未披露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公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在公司网站或者其他公众媒体上刊登依本办法必须披露的信息,但披露的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公众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其他信息披露方式;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要求。
第三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配合为其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的工作,按要求提供所需资料,不得要求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与客观事实不符的文件或者阻碍其工作。 第三十二条 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自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定向转让说明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股份有限公司持申请文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在提交申请文件前,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相关情况通知所有股东。
在3个月内股东人数降至200人以内的,可以不提出申请。
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协议转让。申请股票公开转让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公司申请其股票公开转让的,董事会应当依法就股票公开转让的具体方案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中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修改公司章程;
(二)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机制;
(三)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公开转让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内容。
第三十四条 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公司申请其股票公开转让,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公开转让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公开转让说明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证券公司出具的推荐文件。公司持申请文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
公开转让说明书应当在公开转让前披露。
第三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依法对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进行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中止审核、终止审核、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三十六条 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公司申请其股票公开转让,中国证监会豁免核准,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审查。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转让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前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定向发行包括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以及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两种情形。
前款所称特定对象的范围包括下列机构或者自然人:
(一)公司股东;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
(三)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
公司确定发行对象时,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35名。
核心员工的认定,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并向全体员工公示和征求意见,由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后,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对发行对象的身份进行确认,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对象符合本办法和公司的相关规定。
公司应当与发行对象签订包含风险揭示条款的认购协议。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中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修改公司章程;
(二)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机制;
(三)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定向发行说明书、发行情况报告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内容。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定向发行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定向发行说明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证券公司出具的推荐文件。公司持申请文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
第四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依法对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以及发行对象情况进行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中止审核、终止审核、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四十四条 公司申请定向发行股票,可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自中国证监会予以核准之日起,公司应当在3个月内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12个月内发行完毕。超过核准文件限定的有效期未发行的,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首期发行数量应当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50%,剩余各期发行的数量由公司自行确定,每期发行后5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四十五条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的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中国证监会豁免核准,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管理,但发行对象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股票发行结束后,公众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要求编制并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申请分期发行的公众公司应在每期发行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要求进行披露,并在全部发行结束或者超过核准文件有效期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要求编制并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定向发行的公众公司,应当在发行结束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要求编制并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向发行说明书、发行情况报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八条 公众公司定向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按照本章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对公众公司进行持续监管,防范风险,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第五十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履行对公司股票转让、定向发行、信息披露的监管职责,有权对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采取《证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措施。
第五十一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应当发挥自律管理作用,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股票的公众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发现公开转让股票的公众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行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采取自律管理措施。
第五十二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发挥自律管理作用,对从事公司股票转让和定向发行业务的证券公司进行监督,督促其勤勉尽责地履行尽职调查和督导职责。发现证券公司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行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采取自律管理措施。
第五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有关信息披露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资料,并要求公司提供证券公司或者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和证券服务机构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疑义的,可以要求相关机构作出解释、补充,并调阅其工作底稿。
第五十四条 证券公司在从事股票转让、定向发行等业务活动中,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勤勉尽责地进行尽职调查,规范履行内核程序,认真编制相关文件,并持续督导所推荐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完善公司治理。
第五十五条 证券服务机构为公司的股票转让、定向发行等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的主体资格、股本情况、规范运作、财务状况、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充分的核查和验证,并保证其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公司有义务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对于发现问题的公司,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责令公开说明、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立案调查或者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十七条 公司以欺骗手段骗取核准的,公司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除依照《证券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终止审核并自确认之日起在36个月内不受理公司的股票转让和定向发行申请的监管措施。
第五十八条 公司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二条规定,擅自转让或者发行股票的,按照《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九条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除依照《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外,中国证监会可视情节轻重,自确认之日起采取3个月至12个月内不接受该机构出具的相关专项文件,36个月内不接受相关签字人员出具的专项文件的监管措施。
第六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十一条 公司向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投资者发行股票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改正,并可以自确认之日起在36个月内不受理其申请。
第六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第六十三条 公众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对公众公司股票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泄露该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股票的,依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十四条 公众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的,应当遵守《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公众公司申请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前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应当按相关要求规范后申请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股份有限公司是指首次申请股票转让或定向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所称公司包括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首次申请股票转让或定向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❻ 股权众筹发展转向精细化 哪些监管红线需注意
『爱就投』股权众筹平台为您解答:
2014年,股权众筹迎来改革的春风,2015年爆发式增长,2016年股权众筹正在进入规范阶段,造成这些不同发展状态的,是国家对股权众筹的政策导向。当前股权众筹的格局在2016年已然悄然转变。据统计,2016年中国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平台新增项目数量共计3268个,同比减少4264个,降幅达56.6%。2016年新增项目融资额共计52.98亿元,同比增加1.08亿元,涨幅为2.1%。可以清楚的看到,原本众筹平台的粗放式发展模式已经逐步向精耕细作转变。正如中关村众筹联盟副理事长、云投汇CEO董刚所言,“2016年,股权众筹的格局已然发生变化。”
众所周知,股权众筹平台的发展离不开相关国家政策法规的监管与扶持。为此,齐鲁财富网研究中心还对股权众筹相关政策进行盘点,让读者对股权众筹有一个更加清晰的了解。
1.2014年5月,证券业协会发布《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014年5月,该办法规定,“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在证券业协会备案登记,并申请成为证券业协会会员”。即股权众筹平台仅需具备特定条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即可上线运行,并未设置任何前置审批或许可要求,且明确列出了需要满足的标准,但是经过后来一些相关政策的颁布,大部分的专家及行内人士认为这个办法不太具有参考价值了。
2.2015年7月18日,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规定,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将股权众筹融资界定为公募性质,同时明确互联网股权众筹融资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3.2015年7月29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
将私募股权众筹列入其中,确立了备案制要求。9月1日起实行。《办法》规定,开展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业务,应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
4.2015年8月7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规定“股权众筹”特指“公募股权众筹”,而现有“私募股权众筹”将用“私募股权融资”代替,并规定单个项目可参与的投资者上限为200人。证监会指出,“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股权众筹融资活动。”这意味着,不论是股权众筹发起还是股权众筹平台设立,都需要获得证监会批准,简单说,不论是股权众筹发起或股权众筹平台设立,都需要获得“审批或许可”。
通过以上文件就可以明确:
(1)互联网股权融资的类型包括互联网股权众筹融资与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两类,二者的区别在于前者为公开股权融资(即公募),后者为非公开股权融资(即私募)。其中,界定公开与非公开的标准为: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即为公开:第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第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第三,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2)互联网股权众筹融资由证监会负责审批监管,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备案监管。
5.2015年8月10日,中证协发布《关于调整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
中证协发布的《关于调整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将“私募股权众筹”修改为“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
6.2016年4月14日,证监会等15部门联合公布《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2016年股权众筹开始进入整治阶段。《实施方案》中明确规定,股权众筹融资具有公开、小额、大众的特征,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经济金融安全,必须依法监管,且将股权众筹作为监管重点。
7.2016年10月13日,国务院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对当前包括P2P、股权众筹、第三方支付在内的互金行业提出了明确整治方案,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将采取严格准入管理,采取“穿透式”监管。
未来运营股权众筹平台要明确是采取私募股权融资还是公募股权众筹的方式,这样决定了平台的监管部门,以及资质的申请。2017年股权众筹的监管将会更加细化,届时大家一定要仔细研读众筹相关法律政策,避免触碰监管红线。
❼ 我国从2014年出台哪些股权众筹的监管的法律法规相应的主要政策有哪些
2014年12月18日,中国证券业协会起草并下发《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把股权众筹分为公募众筹和私募股权众筹,定义合格投资者的门槛,股权众筹平台的准入标准等。列出了九条股权众筹平台的禁止性行为,如不得进行股权代持,不得进行证券的转让业务等。该文件目前仍为征求意见稿。2015年7月18日,央行等十部委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意见中指出股权众筹融资必须在中介机构平台进行,股权众筹融资方应为小微企业,应披露必要信息,投资者应具备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小额投资。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由证监会负责。该文件属于政策性指导意见。2015年7月30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明确私募股权众筹是场外证券业务,开展私募股权众筹并接受备案的主体主有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五类。该文件属于行业自律性规则。2015年8月10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关于调整个别条款的通知》,将《场外证券业务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项“私募股权众筹”修改为“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2015年8月7日中国证监会发下《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通知中明确定义股权众筹的概念,把市场上通过互联网形式开展的非公开股权融资和私募股权融资行为排除在股权众筹的概念之外。股权众筹明确为,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把公开、小额、大众作为股权众筹的根本特征,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即证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机构不得开展股权众筹融资活动。”该文件属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下发的工作文件。另外,2015年4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版的《证券法(修订草案)》第十三条规定,“通过证券经营机构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机构以互联网等众筹方式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人和投资者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的,可以豁免注册或核准”,可见,我国也很可能将建立股权众筹小额融资豁免制度。综合上述,根据我国目前监管理思路,股权众筹分为两种,一是列为公募类型的股权众筹融资,对于前者基本思路是实行牌照管理。京东金融的“东家”,腾讯“众创空间”蚂蚁金服的“蚂蚁达客”和平安集团旗下的深圳前海普惠众筹交易股份有限公司取得了公募股权众筹试点的资质,2015年6月9日,蚂蚁金服获是上海市黄浦区工商部门颁发的全国首张公募股权众筹营业执照。另一是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依规进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备案管理,合规经营,健康发展。具体包括向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部提交申请为会员,接受一个证券从业者的资格、要求和自律规定。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提交申请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向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有限公司进行登记和申请权限申请。经营中所开展的私募股权融资信息,通过场外业务报告系统向中证报价进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