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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次级债上海交易所上市提交的材料

发布时间:2021-05-31 16:25:52

❶ 权证发行人应在权证发行结束后几个工作日内,将权证发行结果报送证券交易所,并提交权证上市申请材料

看看下文的网上摘录就知道啦: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权证的业务运作,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权证,是指标的证券发行人或其以外的第三人(以下简称发行人)发行的,约定持有人在规定期间内或特定到期日,有权按约定价格向发行人购买或出售标的证券,或以现金结算方式收取结算差价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 权证在本所发行、上市、交易、行权,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条 本所对权证的发行、上市、交易、行权及信息披露进行监管,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在本所发行、上市、交易、行权的权证,其登记、托管和结算由本所指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
第二章 权证的发行上市
第六条 发行人申请发行权证并在本所上市的,应在发行前向本所报送申请材料。本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前款申请材料的内容与格式,由本所另行制定。
第七条 权证发行申请经本所核准后,发行人应在发行前2至5个工作日内将权证发行说明书刊登于至少一种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权证发行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八条 发行人应在权证发行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权证发行结果报送本所,并提交权证上市申请材料。
权证上市申请经本所核准后,发行人应在其权证上市2个工作日之前,在至少一种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上披露上市公告书。
第九条 申请在本所上市的权证,其标的证券为股票的,标的股票在申请上市之日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最近20个交易日流通股份市值不低于30亿元;
(二)最近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累计换手率在25%以上;
(三)流通股股本不低于3亿股;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标的证券为其他证券的,其资格条件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十条 申请在本所上市的权证,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约定权证类别、行权价格、存续期间、行权日期、行权结算方式、行权比例等要素;
(二)申请上市的权证不低于5000万份;
(三)持有1000份以上权证的投资者不得少于100人;
(四)自上市之日起存续时间为 6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
(五)发行人提供了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履约担保;
(六)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由标的证券发行人以外的第三人发行并在本所上市的权证,发行人应按照下列规定之一,提供履约担保:
(一)通过专用帐户提供并维持足够数量的标的证券或现金,作为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的标的证券数量=权证上市数量×行权比例×担保系数;
履约担保的现金金额=权证上市数量×行权价格×行权比例×担保系数。担保系数由本所发布并适时调整。
(二)提供经本所认可的机构作为履约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人。
发行人应保证按前款第(一)项规定所提供的用于履约担保的标的证券或者现金不存在质押、司法冻结或其他权利瑕疵。权证存续期间,用于履约担保的标的证券或者现金出现权利瑕疵的,发行人应当及时披露,并采取措施使履约担保重新符合规定。
第十二条 申请权证上市的,发行人应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市申请书;
(二)权证发行情况说明;
(三)上市公告书;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标的证券和权证的情况报告、禁售申请;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市公告书的内容和格式,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发行人应当在权证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权证将被终止上市:
(一)权证存续期满;
(二)权证在存续期内已被全部行权;
(三)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权证存续期满前5个交易日,权证终止交易,但可以行权。
第十五条 发行人应当在权证存续期满前至少7个工作日发布终止上市提示性公告。
第十六条 发行人应于权证终止上市后2个工作日内刊登权证终止上市公告。
第十七条 本所有权根据市场需要,要求发行人和相关投资者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发行人应指定一名专职人员作为权证信息披露事务联络人。
第三章 权证的交易行权
第一节 交易
第十八条 经本所认可的具有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本所会员)可以自营或代理投资者买卖权证。
第十九条 本所会员应向首次买卖权证的投资者全面介绍相关业务规则,充分揭示可能产生的风险,并要求其签署风险揭示书。
风险揭示书由本所统一制定。
第二十条 单笔权证买卖申报数量不得超过100万份,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权证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的整数倍。
第二十一条 当日买进的权证,当日可以卖出。
第二十二条 权证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按下列公式计算:
权证涨幅价格=权证前一日收盘价格+(标的证券当日涨幅价格-标的证券前一日收盘价)×125%×行权比例;
权证跌幅价格=权证前一日收盘价格-(标的证券前一日收盘价-标的证券当日跌幅价格)×125%×行权比例。
当计算结果小于等于零时,权证跌幅价格为零。
第二十三条 权证上市首日开盘参考价,由保荐机构计算;无保荐机构的,由发行人计算,并将计算结果提交本所。
第二十四条 本所在每日开盘前公布每只权证可流通数量、持有权证数量达到或超过可流通数量5%的持有人名单。
第二十五条 权证发行人不得买卖自己发行的权证,标的证券发行人不得买卖标的证券对应的权证。
第二十六条 禁止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权证交易活动,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七条 禁止任何人从事下列活动:
(一)直接操纵权证价格;
(二)通过操纵标的证券价格影响其对应权证的价格;
(三)通过操纵权证价格影响其对应的标的证券价格。
第二十八条 标的证券停牌的,权证相应停牌;标的证券复牌的,权证复牌。本所根据市场需要有权暂停权证交易。
第二十九条 已上市交易的权证,合格机构可创设同种权证,具体要求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二节 行权
第三十条 权证持有人行权的,应委托本所会员通过本所交易系统申报。
第三十一条 权证行权的申报数量为100份的整数倍。
第三十二条 当日行权申报指令,当日有效,当日可以撤销。
第三十三条 当日买进的权证,当日可以行权。当日行权取得的标的证券,当日不得卖出。
第三十四条 标的证券除权、除息的,权证的发行人或保荐人应对权证的行权价格、行权比例作相应调整并及时提交本所。
第三十五条 标的证券除权的,权证的行权价格和行权比例分别按下列公式进行调整:
新行权价格=原行权价格×(标的证券除权日参考价/除权前一日标的证券收盘价);
新行权比例=原行权比例×(除权前一日标的证券收盘价/标的证券除权日参考价)。
第三十六条 标的证券除息的,行权比例不变,行权价格按下列公式调整:
新行权价格=原行权价格×(标的证券除息日参考价/除息前一日标的证券收盘价)。
第三十七条 权证行权采用现金方式结算的,权证持有人行权时,按行权价格与行权日标的证券结算价格及行权费用之差价,收取现金。
前款中的标的证券结算价格,为行权日前十个交易日标的证券每日收盘价的平均数。
第三十八条 权证行权采用证券给付方式结算的,认购权证的持有人行权时,应支付依行权价格及标的证券数量计算的价款,并获得标的证券;认沽权证的持有人行权时,应交付标的证券,并获得依行权价格及标的证券数量计算的价款。
第三十九条 采用现金结算方式行权且权证在行权期满时为价内权证的,发行人在权证期满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未行权的权证持有人自动支付现金差价。
采用证券给付结算方式行权且权证在行权期满时为价内权证的,代为办理权证行权的本所会员应在权证期满前的5个交易日提醒未行权的权证持有人权证即将期满,或按事先约定代为行权。
第四十条 权证交易佣金、费用等,参照在本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的标准执行。
第四章 罚则
第四十一条 权证发行人违反本办法或本所相关业务规则的,本所可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惩戒: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本所认为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二条 本所会员违反本办法或本所其他业务规则,本所可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惩戒:
(一)责令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公开谴责;
(四)暂停其权证自营或经纪业务,限制其在自营或经纪业务中买入权证;
(五)本所认为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三条 本所会员严重违反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结算规则,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提请,本所可暂停其权证自营或经纪业务,或限制其在自营或经纪业务中买入权证。
第四十四条 本所对权证交易进行实时监控,对存在异常交易,或内幕交易、市场操纵嫌疑的,本所视具体情况,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口头警告相关人员;
(二)约见相关人员谈话;
(三)限制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的证券帐户的权证交易;
(四)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含义如下:
(一)标的证券:发行人承诺按约定条件向权证持有人购买或出售的证券。
(二)认购权证:发行人发行的,约定持有人在规定期间内或特定到期日,有权按约定价格向发行人购买标的证券的有价证券。
(三)认沽权证:发行人发行的,约定持有人在规定期间内或特定到期日,有权按约定价格向发行人出售标的证券的有价证券。
(四)行权:权证持有人要求发行人按照约定时间、价格和方式履行权证约定的义务。
(五)行权价格:发行人发行权证时所约定的,权证持有人向发行人购买或出售标的证券的价格。
(六)行权比例:一份权证可以购买或出售的标的证券数量。
(七)证券给付结算方式:指权证持有人行权时,发行人有义务按照行权价格向权证持有人出售或购买标的证券。
(八)现金结算方式:指权证持有人行权时,发行人按照约定向权证持有人支付行权价格与标的证券结算价格之间的差额。
(九)价内权证:指权证持有人行权时,权证行权价格与行权费用之和低于标的证券结算价格的认购权证;或者行权费用与标的证券结算价格之和低于权证行权价格的认沽权证。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经本所理事会通过,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文链接: http://bbs.jrj.com.cn/msg/38951312.html

❷ 机构户开证券帐户需要带什么资料,要详细的

机构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时,必须填写《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并提交有效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或加盖发证机关确认章的复印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提供机构操作关联的机构帐户。

境内法人还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境外法人还需提供董事会或董事、主要股东授权委托书,以及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2)证券公司次级债上海交易所上市提交的材料扩展阅读:

帐户类型:

1、现金帐户

开设这一帐户的客户在买入证券后,应在清算日或清算日之前交清全部购买股票的价款。同理,在出卖股票后,亦应在清算日或之前将股票交割给评判商。清算日的具体日期通常在送交顾客的股票“成交通知单”上说明在美国以交易日后的第五个营业日为清算日。

2、保证金帐户

又称普通帐户。客户在购买证券时,证券商将以垫资的形式,向投资人提供一部分融资,并收取垫资的利息。例如,规定帐户的保证金比例为65%,意味着商户在购买证券时应即支付65%的证券价款。余下的35%的价款,并支付利息。利息按证券提供的借款成本为基础折算。

3、联合帐户

投资人以两人蔌两人以上合伙在证券商那里开设一个帐户。这类帐户适用于夫妻双方或父子关系。

❸ 上市公司首次发行股票的程序及需要报备的材料

第十四条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版列文件:
(一)公司营业执照;权
(二)公司章程;
(三)股东大会决议;
(四)招股说明书;
(五)财务会计报告;
(六)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七)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❹ 什么是证券公司次级债券

偿还次序优于公司股本权益、但低于公司一般债务的一种债务形式。次级债里的“次级”,与银行贷款五级分类法(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里的“次级贷款”中的“次级”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次级债券里的“次级”仅指其求偿权“次级”,并不代表其信用等级一定“次级”;而五级分类法里的“次级”则是与“可疑”、“损失”一并划归为不良贷款的范围。











(4)证券公司次级债上海交易所上市提交的材料扩展阅读:

证券公司借入或发行次级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借入或募集资金有合理用途。

(二)次级债应以现金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形式借入或融入。

(三)借入或发行次级债数额应符合以下规定:

1、长期次级债计入净资本的数额不得超过净资本(不含长期次级债累计计入净资本的数额)的50%;

2、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净资产与负债的比例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不触及预警标准。

(四)募集说明书内容或次级债务合同条款符合证券公司监管规定。

❺ 公司上市流程,公司上市的话都要经过什么流程

你好,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章规则等有关规定,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需要经历以下程序:
(1)尽职调查:企业首先聘请保荐机构(证券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各方中介机构针对公司的发展历史沿革、业务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进行全面的前期尽职调查,为企业诊断问题。
(2)改制与设立:拟定改制重组方案,保荐机构(证券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改制重组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对拟改制的资产进行审计、评估,签署发起人协议和起草公司章程等文件,设置公司内部组织机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3)辅导与辅导备案:保荐机构和其他中介机构对公司进行专业培训和业务指导,学习上市公司必备知识,完善组织结构和内部管理,规范企业行为,明确业务发展目标和募集资金投向,对照发行上市条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准备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文件,并需通过当地证监局对辅导情况的验收。
(4)申请文件的申报与受理:企业和中介机构,按照证监会的要求制作申请文件,保荐机构进行内核并负责向证监会尽职推荐;符合申报条件的,证监会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申请文件,并进行申请文件预披露。
(5)申请文件的初审:证监会正式受理申请文件后,由发行监管部对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并向保荐机构反馈审核意见,保荐机构组织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对反馈的审核意见进行回复或整改,更新原有的申请文件,发行监管部组织对申请文件召开初审会。
(6)发审委审核:申请文件初审后,提交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发审委由证监会的专业人员和证监会外的专家组成,每次发审委会议由7名委员参加,委员负责审议有关申请材料,在会议上进行问询,对企业的发行申请发表审核意见并进行表决,表决投票时同意票数达到5票为企业通过发审会。
(7)核准:发行申请经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后,企业及相关中介机构根据发审委提出的意见落实有关会后事项,然后进行封卷工作,即将申请文件原件重新归类后存档备查,封卷并履行内部程序后,证监会将向企业下发核准批文。
(8)发行:获得核准批文后即进入发行环节,企业在发行前,将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承销商(证券公司)与发行人组织路演,向投资者推介和询价,并根据询价结果协商确定发行价格(部分企业按规定可直接定价),并进行网上网下的公开发行。
(9)上市:根据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方式公开发行股票,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在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股份的托管与登记,挂牌上市,上市后由保荐机构按规定负责持续督导。
企业自改制到发行上市的时间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各阶段的大致时间为:从筹划改制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需1年左右,规范的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间可以缩短;保荐机构和其他中介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和制作申请文件,约需6个月;中国证监会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核准、中止审核、终止审核、不予核准的决定。在实务操作中,由于申报企业较多,企业申报到上市时间可能会有所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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