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银监会关于授信工作尽职的要求有哪些
2004年,银监会颁布了《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全文附后)。这是中国银行监管部门首次对商业银行征信、授信和授信尽职调查提出详尽的尽职要求和评价标准,对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决定,加大银行自主审贷、自担风险责任,规范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和防范化解信用风险必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该《指引》确立了我国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的全面覆盖性、授信审批双线制衡原则和授信尽职调查制度,从授信的前、中、后台的全过程对尽职行为予以制度规范,指引共分7章57条,从授信的客户调查和业务受理、授信分析和评价、授信决策与实施、授信后管理和问题授信管理等四个方面对授信尽职作了详细的规定,基本覆盖了商业银行授信过程的各个主要业务环节,对尽职调查和问责制提出了明确要求。此外,《指引》还列出了近200条风险提示,主要包括主要授信种类的风险提示、客户基本资料清单提示、授信业务特点分析风险提示、非财务因素分析风险提示、格式合同文本主要条款提示和预警信号风险提示等,突出了授信工作尽职的全面性。
《指引》还借鉴巴塞尔委员会的监管理念及国外银行监管的有效做法,引入了授信尽职调查的概念,要求各商业银行建立授信业务岗位职责和建立贯穿业务发起、决策、授信实施后管理以及问题授信等的全过程的授信尽职调查制度,对授信业务进行调查、监控、制衡和纠偏,以进一步增进授信业务决策的科学性。
此外,2009年之后还有“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即《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并称“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它初步构建和完善了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法规框架。再次就不附原文了。可自行搜索。
附件:《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商业银行审慎经营,进一步完善授信工作机制,规范授信管理,明确授信工作尽职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中的授信指对非自然人客户的表内外授信。表内授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表外授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授信按期限分为短期授信和中长期授信。短期授信指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授信,中长期授信指一年以上的授信。
第三条本指引中的授信工作、授信工作人员、授信工作尽职和授信工作尽职调查是指:
(一)授信工作指商业银行从事客户调查、业务受理、分析评价、授信决策与实施、授信后管理与问题授信管理等各项授信业务活动。
(二)授信工作人员指商业银行参与授信工作的相关人员。
(三)授信工作尽职指商业银行授信工作人员按照本指引规定履行了最基本的尽职要求。
(四)授信工作尽职调查指商业银行总行及分支机构授信工作尽职调查人员对授信工作人员的尽职情况进行独立地验证、评价和报告。
第四条授信工作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关系人申请的客户授信业务,应申请回避。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建立严格的授信风险垂直管理体制,对授信进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完整的授信政策、决策机制、管理信息系统和统一的授信业务操作程序,明确尽职要求,定期或在有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及时对授信业务规章制度进行评审和修订。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创造良好的授信工作环境,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和途径,使授信工作人员明确授信风险控制要求,熟悉授信工作职责和尽职要求,不断提高授信工作能力,并确保授信工作人员独立履行职责。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加强授信文档管理,对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各种形式的往来及违约纠正措施记录并存档。
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建立授信工作尽职问责制,明确规定各个授信部门、岗位的职责,对违法、违规造成的授信风险进行责任认定,并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条本指引的《附录》列举了有关风险提示,商业银行应结合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工作要求。
第二章客户调查和业务受理尽职要求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根据本行确定的业务发展规划及风险战略,拟定明确的目标客户,包括已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和潜在客户。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确定目标客户时应明确所期望的客户特征,并确定可受理客户的基本要求。商业银行受理的所有客户原则上必须满足或高于这些要求。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客户调查应根据授信种类搜集客户基本资料,建立客户档案。资料清单提示参见《附录》中的“客户基本资料清单提示”。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关注和搜集集团客户及关联客户的有关信息,有效识别授信集中风险及关联客户授信风险。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授信主体资格、财务状况等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认真核实,并将核实过程和结果以书面形式记载。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对客户调查和客户资料的验证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必要时,可通过外部征信机构对客户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应酌情、主动向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中介机构索取相关资料,以验证客户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并作备案。
第十八条客户资料如有变动,商业银行应要求客户提供书面报告,进一步核实后在档案中重新记载。
第十九条对客户资料补充或变更时,授信工作人员之间应主动进行沟通,确保各方均能够及时得到相关信息。
授信业务部门授信工作人员和授信管理部门授信工作人员任何一方需对客户资料进行补充时,须通知另外一方,但原则上须由业务部门授信工作人员办理。
第二十条商业银行应了解和掌握客户的经营管理状况,督促客户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效益,保证授信安全。
第二十一条当客户发生突发事件时,商业银行应立即派员实地调查,并依法及时做出是否更改原授信资料的意见。必要时,授信管理部门应及时会同授信业务部门派员实地调查。
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应督促授信管理部门与其他商业银行之间就客户调查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建立相互沟通机制。对从其他商业银行获得的授信信息,授信工作人员应注意保密,不得用于不正当业务竞争。
第三章分析与评价尽职要求
第二十三条商业银行应根据不同授信品种的特点,对客户申请的授信业务进行分析评价,重点关注可能影响授信安全的因素,有效识别各类风险。主要授信品种的风险提示参见《附录》中的“主要授信品种风险分析提示”。
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应认真评估客户的财务报表,对影响客户财务状况的各项因素进行分析评价,预测客户未来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必要时应进行利率、汇率等的敏感度分析。
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对客户的非财务因素进行分析评价,对客户公司治理、管理层素质、履约记录、生产装备和技术能力、产品和市场、行业特点以及宏观经济环境等方面的风险进行识别,风险提示参见《附录》中的“非财务因素分析风险提示”。
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对客户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并予以记载。必要时可委托独立的、资质和信誉较高的外部评级机构完成。
第二十七条商业银行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方针政策以及本行信贷制度,对授信项目的技术、市场、财务等方面的可行性进行评审,并以书面形式予以记载。
第二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对第二还款来源进行分析评价,确认保证人的保证主体资格和代偿能力,以及抵押、质押的合法性、充分性和可实现性。
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应根据各环节授信分析评价的结果,形成书面的分析评价报告。
分析评价报告应详细注明客户的经营、管理、财务、行业和环境等状况,内容应真实、简洁、明晰。分析评价报告报出后,不得在原稿上作原则性更改;如需作原则性更改,应另附说明。
第三十条在客户信用等级和客户评价报告的有效期内,对发生影响客户资信的重大事项,商业银行应重新进行授信分析评价。重大事项包括:
(一)外部政策变动;
(二)客户组织结构、股权或主要领导人发生变动;
(三)客户的担保超过所设定的担保警戒线;
(四)客户财务收支能力发生重大变化;
(五)客户涉及重大诉讼;
(六)客户在其他银行交叉违约的历史记录;
(七)其他。
第三十一条商业银行对发生变动或信用等级已失效的客户评价报告,应随时进行审查,及时做出相应的评审意见。
第四章授信决策与实施尽职要求
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授信决策应在书面授权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越权限进行授信。
第三十三条商业银行授信决策应依据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违反程序或减少程序进行授信。
第三十四条商业银行在授信决策过程中,应严格要求授信工作人员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独立发表决策意见,不受任何外部因素的干扰。
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不得对以下用途的业务进行授信:
(一)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以授信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和增资扩股;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
(四)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项目。
第三十六条客户未按国家规定取得以下有效批准文件之一的,或虽然取得,但属于化整为零、越权或变相越权和超授权批准的,商业银行不得提供授信: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环保批准文件;
(三)土地批准文件;
(四)其他按国家规定需具备的批准文件。
第三十七条商业银行授信决策做出后,授信条件发生变更的,商业银行应依有关法律、法规或相应的合同条款重新决策或变更授信。
第三十八条商业银行实施有条件授信时应遵循“先落实条件,后实施授信”的原则,授信条件未落实或条件发生变更未重新决策的,不得实施授信。
第三十九条商业银行对拟实施的授信应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件并审核法律文件的合法合规性,法律文件的主要条款提示参见《附录》中的“格式合同文本主要条款提示”。
第四十条商业银行授信实施时,应关注借款合同的合法性。被授权签署借款合同的授信工作人员在签字前应对借款合同进行逐项审查,并对客户确切的法律名称、被授权代表客户签名者的授权证明文件、签名者身份以及所签署的授信法律文件合法性等进行确认。
第五章授信后管理和问题授信处理尽职要求
第四十一条商业银行授信实施后,应对所有可能影响还款的因素进行持续监测,并形成书面监测报告。重点监测以下内容:
(一)客户是否按约定用途使用授信,是否诚实地全面履行合同;
(二)授信项目是否正常进行;
(三)客户的法律地位是否发生变化;
(四)客户的财务状况是否发生变化;
(五)授信的偿还情况;
(六)抵押品可获得情况和质量、价值等情况。
第四十二条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对已实施授信进行准确分类,并建立客户情况变化报告制度。
第四十三条商业银行应通过非现场和现场检查,及时发现授信主体的潜在风险并发出预警风险提示。风险提示参见《附录》中的“预警信号风险提示”,授信工作人员应及时对授信情况进行分析,发现客户违约时应及时制止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四十四条商业银行应根据客户偿还能力和现金流量,对客户授信进行调整,包括展期,增加或缩减授信,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并决定是否将该笔授信列入观察名单或划入问题授信。
第四十五条商业银行对列入观察名单的授信应设立明确的指标,进一步观察判断是否将该笔授信从观察名单中删去或降级;对划入问题授信的,应指定专人管理。
第四十六条商业银行对问题授信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确认实际授信余额;
(二)重新审核所有授信文件,征求法律、审计和问题授信管理等方面专家的意见;
(三)对于没有实施的授信额度,依照约定条件和规定予以终止。依法难以终止或因终止将造成客户经营困难的,应对未实施的授信额度专户管理,未经有权部门批准,不得使用;
(四)书面通知所有可能受到影响的分支机构并要求承诺落实必要的措施;
(五)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追加担保或行使担保权;
(六)向所在地司法部门申请冻结问题授信客户的存款账户以减少损失;
(七)其他必要的处理措施。
第六章授信工作尽职调查要求
第四十七条商业银行应设立独立的授信工作尽职调查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
从事授信尽职调查的人员应具备较完备的授信、法律、财务等知识,接受相关培训,并依诚信和公正原则开展工作。
第四十八条商业银行应支持授信工作尽职调查人员独立行使尽职调查职能,调查可采取现场或非现场的方式进行。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特定的授信尽职调查工作。
第四十九条商业银行对授信业务流程的各项活动都须进行尽职调查,评价授信工作人员是否勤勉尽责,确定授信工作人员是否免责。被调查人员应积极配合调查人员的工作。
授信工作尽职调查人员应及时报告尽职调查结果。
第五十条商业银行对授信工作尽职调查人员发现的问题,经过确认的程序,应责成相关授信工作人员及时进行纠正。
第五十一条商业银行应根据授信工作尽职调查人员的调查结果,对具有以下情节的授信工作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进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疏漏的;
(二)未对客户资料进行认真和全面核实的;
(三)授信决策过程中超越权限、违反程序审批的;
(四)未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对授信和担保物进行授信后检查的;
(五)授信客户发生重大变化和突发事件时,未及时实地调查的;
(六)未根据预警信号及时采取必要保全措施的;
(七)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
(八)不配合授信尽职调查人员工作或提供虚假信息的;
(九)其他。
第五十二条对于严格按照授信业务流程及有关法规,在客户调查和业务受理、授信分析与评价、授信决策与实施、授信后管理和问题授信管理等环节都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的授信工作人员,授信一旦出现问题,可视情况免除相关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参照执行。
第五十四条商业银行应根据本指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备案。
第五十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应依据本指引加强对商业银行授信工作监管。
第五十六条本指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
一、主要授信种类的风险提示
(一)票据承兑是否对真实贸易背景进行核实;是否取得或核实税收证明等相关文件;是否严格按要求履行了票据承兑的相关程序。
(二)贴现票据是否符合票据法规定的形式和实质要件;是否对真实贸易背景及相关证明文件进行核实;是否对贴现票据信用状况进行评估;是否对客户有无背书及付款人的承兑予以查实。
(三)开立信用证是否对信用证受益人与开证申请人之间的贸易关系予以核实;申请人是否按照信用证开立要求填写有关书面材料;受理因申请人开立信用证而产生的汇票时,是否按照票据法和监管部门要求对汇票本身的形式和实质要件进行审核。
(四)公司贷款是否严格审查客户的资产负债状况,认真独立计算客户的现金流量,并将有关情况存入档案,提示全部问题。
(五)项目融资除评估授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未来现金流量预测情况外,是否对质押权、抵押权以及保证或保险等严格调查,防止关联客户无交叉互保。
(六)关联企业授信是否了解统一授信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安全性,认真实施统一授信,及时调整额度并紧密跟踪。
(七)担保授信是否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违反国家规定担当保证人,抵押物、质押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押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是否就开设担保扣款账户的余额控制及银行授权主动划账办法达成书面协议;是否对抵(质)押权的行使和过户制定可操作的办法。
二、客户基本信息提示
(一)营业执照(副本及影印件)和年检证明。
(二)法人代码证书(副本及影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必要的个人信息。
(四)近三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业主权益变动表以及销量情况。成立不足三年的客户,提交自成立以来年度的报表。
(五)本年度及最近月份存借款及对外担保情况。
(六)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和近二年税务部门纳税证明资料复印件。
(七)合同或章程(原件及影印件)。
(八)董事会成员和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名单和签字样本等。
(九)若为有限责任客户、股份有限客户、合资合作客户或承包经营客户,要求提供董事会或发包人同意申请授信业务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
(十)股东大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
(十一)现金流量预测及营运计划。
(十二)授信业务由授权委托人办理的,需提供客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十三)其他必要的资料(如海关等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等)。
对于中长期授信,还须有各类合格、有效的相关批准文件,预计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预计的资产负债情况、损益情况、项目建设进度及营运计划。
三、主要授信品种风险分析提示
(一)流动性短期资金需求应关注:
1.融资需求的时间性(常年性还是季节性);
2.对存货融资,要充分考虑当实际销售已经小于或将小于所预期的销售量时的风险和对策,以及存货本身的风险,如过时或变质;
3.应收账款的质量与坏账准备情况;
4.存货的周期。
(二)设备采购和更新融资需求应关注:
1.时机选择,宏观经济情况和行业展望;
2.未实现的生产能力;
3.其他提供资金的途径:长期授信、资本注入、出售资产;
4.其他因素可能对资金的影响。
(三)项目融资需求应关注:
1.项目可行性;
2.项目批准;
3.项目完工时限。
(四)中长期授信需求应关注:
1.客户当前的现金流量;
2.利率风险;
3.客户的劳资情况;
4.法规和政策变动可能给客户带来的影响;
5.客户的投资或负债率过大,影响其还款能力;
6.原材料短缺或变质;
7.第二还款来源情况恶化;
8.市场变化;
9.竞争能力及其变化;
10.高管层组成及变化;
11.产品质量可能导致产品销售的下降;
12.汇率波动对进出口原辅料及产成品带来的影响;
13.经营不善导致的盈利下降。
(五)对现有债务的再融资需求。
(六)贸易融资需求应关注:
1.汇率风险;
2.国家风险;
3.法律风险;
4.付款方式。
四、非财务因素分析风险提示
(一)客户管理者:
重点考核客户管理者的人品、诚信度、授信动机、赢利能力以及其道德水准。
对客户的管理者风险应关注:
1.历史经营记录及其经验;
2.经营者相对于所有者的独立性;
3.品德与诚信度;
4.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人员的情况;
5.决策过程;
6.所有者关系、组织结构和法律结构;
7.领导后备力量和中层主管人员的素质;
8.管理的政策、计划、实施和控制。
(二)识别客户的产品风险应关注:
1.产品定位、分散度与集中度、产品研发;
2.产品实际销售,潜在销售和库存变化;
3.核心产品和非核心产品,对市场变化的应变能力。
(三)识别客户生产过程的风险应关注:
1.原材料来源,对供应商的依赖度;
2.劳动密集型还是资本密集型;
3.设备状况;
4.技术状况。
(四)对客户的行业风险应关注:
1.行业定位;
2.竞争力和结构;
3.行业特征;
4.行业管制;
5.行业成功的关键因素。
(五)对宏观经济环境的风险应关注:
1.通货膨胀;
2.社会购买力;
3.汇率;
4.货币供应量;
5.税收;
6.政府财政支出;
7.价格控制;
8.工资调整;
9.贸易平衡;
10.失业;
11. GDP增长;
12.外汇来源;
13.外汇管制规定;
14.利率;
15.政府的其他管制。
五、格式合同文本主要条款提示
(一)客户必须提供的年度财务报告。
(二)客户必须持续保持银行要求的各项财务指标。
(三)未经银行允许,合同期内客户不得因主观原因关闭。
(四)未经银行允许,客户分红不得超过税后净收入的一定比例。
(五)客户的资本支出不得超过银行要求的一定数额。
(六)未经银行允许,客户不得出售特定资产(主要指固定资产)。
(七)未经银行同意,客户不得向其他授信人申请授信。
(八)未经银行允许,客户不得更改与其他授信人的债务条款。
(九)未经银行允许,客户不得提前清偿其他长期债务。
(十)未经银行允许,客户不得进行兼并收购等活动。
(十一)未经银行允许,客户不得为第三方提供额外债务担保。
(十二)未经银行允许,客户不得向其他债权人或授信人抵押资产。
六、预警信号风险提示
(一)与客户品质有关的信号:
1.企业负责人失踪或无法联系;
2.客户不愿意提供与信用审核有关的文件;
3.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撤回或延迟提供与财务、业务、税收或抵押担保有关的信息或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4.资产或抵押品高估;
5.客户不愿意提供过去的所得税纳税单;
6.客户的竞争者、供货商或其他客户对授信客户产生负面评价;
7.改变主要授信银行,向许多银行借款或不断在这些银行中间借新还旧;
8.客户频繁更换会计人员或主要管理人员;
9.作为被告卷入法律纠纷;
10.有破产经历;
11.有些债务未在资产负债表上反映或列示;
12.客户内部或客户的审计机构使用的会计政策不够审慎。
(二)客户在银行账户变化的信号:
1.客户在银行的头寸不断减少;
2.对授信的长期占用;
3.缺乏财务计划,如总是突然向银行提出借款需求;
4.短期授信和长期授信错配;
5.在银行存款变化出现异常;
6.经常接到供货商查询核实头寸情况的电话;
7.突然出现大额资金向新交易商转移;
8.对授信的需求增长异常。
(三)客户管理层变化的信号:
1.管理层行为异常;
2.财务计划和报告质量下降;
3.业务战略频繁变化;
4.对竞争变化或其他外部条件变化缺少对策;
5.核心盈利业务削弱和偏离;
6.管理层主要成员家庭出现问题;
7.与以往合作的伙伴不再进行合作;
8.不遵守授信的承诺;
9.管理层能力不足或构成缺乏代表性;
10.缺乏技术工人或有劳资争议。
(四)业务运营环境变化的信号:
1.库存水平的异常变化;
2.工厂维护或设备管理落后;
3.核心业务发生变动;
4.缺乏操作控制、程序、质量控制等;
5.主要产品线上的供货商或客户流失。
(五)财务状况变化信号:
1.付息或还本拖延,不断申请延期支付或申请实施新的授信或不断透支;
2.申请实施授信支付其他银行的债务,不交割抵押品,授信抵押品情况恶化;
3.违反合同规定;
4.支票收益人要求核实客户支票账户的余额;
5.定期存款账户余额减少;
6.授信需求增加,短期债务超常增加;
7.客户自身的配套资金不到位或不充足;
8.杠杆率过高,经常用短期债务支付长期债务;
9.现金流不足以支付利息;
10.其他银行提高对同一客户的利率;
11.客户申请无抵押授信产品或申请特殊还款方式;
12.交易和文件过于复杂;
13.银行无法控制抵押品和质押权。
(六)其他预警信号:
1.业务领域收缩;
2.无核心业务并过分追求多样化;
3.业务增长过快;
4.市场份额下降。
七、客户履约能力风险提示
(一)成本和费用失控。
(二)客户现金流出现问题。
(三)客户产品或服务的市场需求下降。
(四)还款记录不正常。
(五)欺诈,如在对方付款后故意不提供相应的产品或服务。
(六)弄虚作假(如伪造或涂改各种批准文件或相关业务凭证)。
(七)对传统财务分析的某些趋势,例如市场份额的快速下降未作解释。
(八)客户战略、业务或环境的重大变动。
(九)某些欺诈信号,如无法证明财务记录的合法性。
(十)财务报表披露延迟。
(十一)未按合同还款。
(十二)未作客户破产的应急预案。
(十三)对于信息的反应迟缓。
2. 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的流程及所需要资料
融资性担保公司
注册资本最低500万元
本报讯 羊城晚报记者刘薇报道:被担保行业期待已久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昨日终于由中国银监会联合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等七部委联合发布。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起点定在500万元人民币。
《办法》的规范对象主要是公司制融资性担保机构,即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监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从事再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除需满足前款规定的条件外,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并连续营业两年以上。
融资性担保公司可开展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但不能吸存、放贷等,也不能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
《办法》明确,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在风险补偿方面,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
管理上,《办法》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施属地管理。据记者了解,在广东省,担保行业的管理职能将归属在金融办。
3. 谁有《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银行保理融资业务管
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经营行为,加强保理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保理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经营保理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商业银行开办保理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 商业银行开办保理业务应当妥善处理业务发展与风险管理的关系。
第五条 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保理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定义和分类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保理业务是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债权人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银行,由商业银行向其提供下列服务中至少一项的,即为保理业务:
(一)应收账款催收:商业银行根据应收账款账期,主动或应债权人要求,采取电话、函件、上门等方式或运用法律手段等对债务人进行催收。
(二)应收账款管理:商业银行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其提供关于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逾期账款情况、对账单等财务和统计报表,协助其进行应收账款管理。
(三)坏账担保:商业银行与债权人签订保理协议后,为债务人核定信用额度,并在核准额度内,对债权人无商业纠纷的应收账款,提供约定的付款担保。
(四)保理融资:以应收账款合法、有效转让为前提的银行融资服务。
以应收账款为质押的贷款,不属于保理业务范围。
第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权属确定,转让明责”的原则,严格审核并确认债权的真实性,确保应收账款初始权属清晰确定、历次转让凭证完整、权责无争议。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出租资产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第九条 本办法所指应收账款的转让,是指与应收账款相关的全部权利及权益的让渡。
第十条 保理业务分类:
(一)国内保理和国际保理
按照基础交易的性质和债权人、债务人所在地,分为国际保理和国内保理。
国内保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均在境内的保理业务。
国际保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中至少有一方在境外(包括保税区、自贸区、境内关外等)的保理业务。
(二)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按照商业银行在债务人破产、无理拖欠或无法偿付应收账款时,是否可以向债权人反转让应收账款、要求债权人回购应收账款或归还融资,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有追索权保理是指在应收账款到期无法从债务人处收回时,商业银行可以向债权人反转让应收账款、要求债权人回购应收账款或归还融资。有追索权保理又称回购型保理。
无追索权保理是指应收账款在无商业纠纷等情况下无法得到清偿的,由商业银行承担应收账款的坏账风险。无追索权保理又称买断型保理。
(三)单保理和双保理
按照参与保理服务的保理机构个数,分为单保理和双保理。
单保理是由一家保理机构单独为买卖双方提供保理服务。
双保理是由两家保理机构分别向买卖双方提供保理服务。
买卖双方保理机构为同一银行不同分支机构的,原则上可视作双保理。商业银行应当在相关业务管理办法中同时明确作为买方保理机构和卖方保理机构的职责。
有保险公司承保买方信用风险的银保合作,视同双保理。
第三章 保理融资业务管理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对具体保理融资产品进行定义,根据自身情况确定适当的业务范围,制定保理融资客户准入标准。
第十二条 双保理业务中,商业银行应当对合格买方保理机构制定准入标准,对于买方保理机构为非银行机构的,应当采取名单制管理,并制定严格的准入准出标准与程序。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自身内部控制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制定适合叙做保理融资业务的应收账款标准,规范应收账款范围。商业银行不得基于不合法基础交易合同、寄售合同、未来应收账款、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等开展保理融资业务。
未来应收账款是指合同项下卖方义务未履行完毕的预期应收账款。
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是指权属具有不确定性的应收账款,包括但不限于已在其他银行或商业保理公司等第三方办理出质或转让的应收账款。获得质权人书面同意解押并放弃抵质押权利和获得受让人书面同意转让应收账款权属的除外。
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是指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的持票人无需持有票据或有价证券产生的基础交易应收账款单据,仅依据票据或有价证券本身即可向票据或有价证券主债务人请求按票据或有价证券上记载的金额付款的权利。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受理保理融资业务时,应当严格审核卖方和/或买方的资信、经营及财务状况,分析拟做保理融资的应收账款情况,包括是否出质、转让以及账龄结构等,合理判断买方的付款意愿、付款能力以及卖方的回购能力,审查买卖合同等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对因提供服务、承接工程或其他非销售商品原因所产生的应收账款,或买卖双方为关联企业的应收账款,应当从严审查交易背景真实性和定价的合理性。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对客户和交易等相关情况进行有效的尽职调查,重点对交易对手、交易商品及贸易习惯等内容进行审核,并通过审核单据原件或银行认可的电子贸易信息等方式,确认相关交易行为真实合理存在,避免客户通过虚开发票或伪造贸易合同、物流、回款等手段恶意骗取融资。
第十六条 单保理融资中,商业银行除应当严格审核基础交易的真实性外,还需确定卖方或买方一方比照流动资金贷款进行授信管理,严格实施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估与评价、支付和监测等全流程控制。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办理单保理业务时,应当在保理合同中原则上要求卖方开立用于应收账款回笼的保理专户等相关账户。商业银行应当指定专人对保理专户资金进出情况进行监控,确保资金首先用于归还银行融资。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充分考虑融资利息、保理手续费、现金折扣、历史收款记录、行业特点等应收账款稀释因素,合理确定保理业务融资比例。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开展保理融资业务,应当根据应收账款的付款期限等因素合理确定融资期限。商业银行可将应收账款到期日与融资到期日间的时间期限设置为宽限期。宽限期应当根据买卖双方历史交易记录、行业惯例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提供保理融资时,有追索权保理按融资金额计入债权人征信信息;无追索权保理不计入债权人及债务人征信信息。商业银行进行担保付款或垫款时,应当按保理业务的风险实质,决定计入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征信信息。
第四章 保理业务风险管理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科学审慎制定贸易融资业务发展战略,并纳入全行统一战略规划,建立科学有效的贸易融资业务决策程序和激励约束机制,有效防范与控制保理业务风险。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详细规范的保理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明确业务范围、相关部门职能分工、授信和融资制度、业务操作流程以及风险管控、监测和处置等政策。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定期评估保理业务政策和程序的有效性,加强内部审计监督,确保业务稳健运行。
第二十四条 保理业务规模较大、复杂度较高的商业银行,必须设立专门的保理业务部门或团队,配备专业的从业人员,负责产品研发、业务操作、日常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直接开展保理业务,不得将应收账款的催收、管理等业务外包给第三方机构。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将保理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明确各类保理业务涉及的风险类别,对卖方融资风险、买方付款风险、保理机构风险分别进行专项管理。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全行统一的保理业务授权管理体系,由总行自上而下实施授权管理,不得办理未经授权或超授权的保理业务。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针对保理业务建立完整的前中后台管理流程,前中后台应当职责明晰并相对独立。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将保理业务的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动态关注卖方或买方经营、管理、财务及资金流向等风险信息,定期与卖方或买方对账,有效管控保理业务风险。
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加强保理业务IT系统建设。保理业务规模较大、复杂程度较高的银行应当建立电子化业务操作和管理系统,对授信额度、交易数据和业务流程等方面进行实时监控,并做好数据存储及备份工作。
第三十一条 当发生买方信用风险,保理银行履行垫付款义务后,应当将垫款计入表内,列为不良贷款进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要求,按保理业务的风险实质,计量风险加权资产,并计提资本。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保理业务的,由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监管措施:
(一)未按要求制定保理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即开展保理业务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十六条规定叙做保理业务的;
(三)业务审查、融资管理、风险处置等流程未尽职的。
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经营保理业务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除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第四十八条实施处罚:
(一)因保理业务经营管理不当发生信用风险重大损失、出现严重操作风险损失事件的;
(二)通过非公允关联交易或变相降低标准违规办理保理业务的;
(三)未真实准确对垫款等进行会计记录或以虚假会计处理掩盖保理业务风险实质的;
(四)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政策性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财务公司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保理业务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应当充分发挥自律、协调、规范职能,建立并持续完善银行保理业务的行业自律机制。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
4. 四川银监局网站
黄小祥副省长
在2007年四川省中小企业
融资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一、省级各部门积极主动,开拓创新,通力合作,我省中小企业融资工作取得明显成绩。2007年以来,四川银监局、省中小企业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等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指示精神,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完善政策,优化环境,通力合作,共同加大对中小企业融资工作的支持和服务力度,开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全省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工作取得明显成绩。
(一)四川银监局积极引导和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进行创新,着力推进“六项机制”建设。四川银监局自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积极主动、大胆创新地开展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工作。引导和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中小企业信贷体制、流程、产品、担保方式上进行大胆创新,努力探索中小企业贷款风险分担机制,扎实推进中小企业“六项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大胆进行监管创新,有力地促进了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工作的开展。
一是不断完善银行业开展中小企业融资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切实解决银行机构推进过程中的实际困难。四川银监局先后制定和印发了《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措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小企业贷款工作的通知》、《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关于建立小企业贷款首谈责任制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指导性文件,消除了银行业金融机构推进中小企业工作的顾虑,增强了信心,明确了方向,为推进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工作提供了坚强的政策支持。
二是积极引导和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中小企业信贷流程和产品,强化“六项机制”的建设。四川银监局积极采取措施,引导和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中小企业“短、频、急”的融资需求特点,不断优化中小企业信贷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大力开发适应中小企业融资特点的新业务和新产品,并着力引导和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原则和商业化运作模式,努力建立和完善风险定价、独立核算、贷款审批、激励约束、人员培训以及违约信息通报等六项机制。
三是深入基层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传导监管导向,寻找解决问题的突破口。四川银监局深入基层,到一线了解中小企业贷款工作的开展情况和面临的困难,主动与地方政府和各职能部门进行沟通,争取各方面对银行业监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1100户四川中小企业融资状况和金融服务满意度、认知度问卷调查和500户中小企业信贷客户经理问卷调查两项快速调查,深入了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症结。目前已有资阳、遂宁等10多个市(州)开展了融资推介和项目对接工作,为银企构建了沟通桥梁。针对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归纳总结出存在的“十难”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破解该难题的“十大招术”。
四是积极建立监管正向激励机制,积极进行监管创新。四川银监局积极进行监管创新,加大正向激励机制建设,鼓励银行机构设立中小企业授信专营机构,将市场准入与中小企业融资工作开展情况挂钩,对中小企业授信服务成效显著的机构在网点布局和业务准入方面给予政策优惠,极大地推动了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工作的开展。
五是切实加强经验交流,促进信息共享。四川银监局整理和编写了浙江台州等6家城市商业银行介绍的从事中小企业贷款的基本经验,提供给银行业金融机构学习和借鉴。积极组织汇编《四川省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小企业融资产品宣传手册》,免费赠送给中小企业,增进银企之间的沟通。
六是主动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合作,发挥监管合力。四川银监局密切配合省经委、省发展改革委、省中小企业局等部门,共同推进中小企业贷款工作。主动配合省中小企业局推动会员制担保公司试点工作;联合省中小企业局、四川省银行业协会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与银行机构业务合作情况调研,切实推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与省中小企业局及遂宁市、宜宾市政府联合开展“融资担保下基层”活动;与资阳市政府联合召开金融安全示范区总结会议,研究中小企业贷款“五方联动”新机制等。
(二)省中小企业局积极搭建融资担保服务平台,努力完善全省融资担保服务体系。省中小企业局积极创新工作思路,按照搭建平台、整合资源、服务中小企业的工作方针,积极推进全省融资担保体系的建设,有力地促进了中小企业融资工作。
一是积极搭建融资担保服务平台。2005年省中小企业局成立了中小企业信用与担保协会,组建了担保联盟;2006年又整合担保、投资中介机构资源,成立了四川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服务中心。通过这些担保平台的建设,帮助中小企业获得担保贷款近5亿元。同时还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辅导咨询,发挥了融资桥梁作用。
二是大力推广发展会员制担保机构。为完善“一体两翼多层”的信用担保服务体系,省中小企业局借鉴其他省发展会员制担保机构的成功经验,制定出台了《发展我省互助式会员制担保机构的指导意见》,在全省范围内积极推广发展会员制担保机构。2007年,省中小企业局和省银监局共同下发了《关于加快发展全省会员制担保机构的通知》,全省会员制担保机构陆续成立,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提供了有力支持。
三是积极实施国家“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加大对“成长型中小企业”的培育力度。省中小企业局从抓企业的融资、生产经营、信息、培训等多方面扶持和培育优质中小企业成长。组织召开了“四川省中小企业成长工程暨融资担保项目对接会”,组织中小企业与金融、担保机构进行现场交流合作,使一批成长型企业获得了信贷支持。2005—2006年共培育出275家成长型中小企业,2007年又将评选培育出百余家成长型企业。
四是打造中小企业诚信环境,全面推进信用制度建设。省中小企业局成立了四川省中小企业信用服务中心,搭建了信用服务平台,实施全省中小企业信用建设。目前在成都等地开展了试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五是切实开展融资担保服务到基层活动。为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省中小企业局积极创新服务模式,与四川银监局共同开展“融资担保下基层”活动。先后组织多家省级担保机构和省级银行机构到乐山市、遂宁市和宜宾市,与当地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共同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这项活动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效,截至目前,担保机构已对40多家企业近7亿元的项目进行了尽职调查。在刚刚结束的宜宾融资担保下基层活动中,企业、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三方共达成了64亿元的贷款意向,有力地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六是大力促进银担合作,共同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积极推动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取得显著成效,建立了风险分担机制,担保机构风险放大倍数也有所提高,银行信贷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三)省发展改革委、省财办、四川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等有关部门紧密结合自身职能,积极主动地推进全省中小企业融资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财政厅、省财办、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等部门积极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能,大力采取措施,积极主动地开展大量工作,合力营造中小企业融资的良好环境,有力地推进了全省中小企业融资工作的开展。特别是四川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推动中小企业融资工作的主体,积极开展机制、产品和服务创新,大力争取总行的支持,为推动全省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工作作出了重要贡献。
截至2007年6月末,四川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小企业授信户数178518户,较年初增加了9565户;中小企业表内外授信总额3123.12亿元,较年初增加了337.30亿元,增长12.11%。中小企业贷款余额2347.6亿元,较年初增加272.09亿元,增长13.11%;中小企业贷款额占贷款总额比重26.74%,较年初增加0.55个百分点。这些数据充分说明全省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缓解。
二、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大力推进全省中小企业融资工作
(一)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充分认识中小企业在全省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改革开放以来,在市场机制与政府推动的双重作用下,中小企业发展迅速,整体素质明显提高,已成为推动经济增长、增加就业渠道、繁荣城乡经济、推动技术创新、调整产业结构、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保持银行稳健、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切实做好中小企业融资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利国利民的重大举措。中小企业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有以下几点:
一是做好中小企业融资工作有利于促进经济持续增长。截至2006年末,我省中小企业已占全省企业总数的99%以上,全省GDP的40%、入库税金的50%、出口总额的51%、城乡就业的75%都来自中小企业。2007年上半年,全省中小企业实现增加值达到1258.7亿元,同比增长24.3%;实现利税总额272.9亿元,增长24.7%;出口交货值51.1亿元,增长30.1%。中小企业凭借灵活的运营机制和对市场灵敏的嗅觉,已经成为推动区域经济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主体。
二是做好中小企业融资工作有利于扩大劳动就业。2007年上半年,全省中小企业新增就业15万人,同比增长9%,为城镇提供了75%以上的就业岗位,吸纳了70%以上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实际支付工资总额197.6亿元,同比增长13.4%,已成为解决农民就业、稳定农民增收和繁荣城乡经济的重要渠道。
三是做好中小企业融资工作有利于推动技术创新和产业结构调整。目前我国65%的发明专利、80%以上的新产品开发都是由中小企业完成的。在电子信息、生物医药、信息咨询及现代物流等领域,中小企业创新都十分活跃,中小企业已成为推动技术创新的生力军。部分地区中小企业的集聚发展大力推动着产业结构的调整与升级。
四是做好中小企业融资工作有利于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完善。中小企业诚信是社会诚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改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过程中,银行业机构必将搜集企业信用、经营管理状况等信息,同时也将催生中小企业征信体系和违约惩戒机制的建设和完善,必将有力地促进中小企业诚信意识的提高,从而大力推进社会整体信用体系的完善。
五是做好中小企业融资工作有利于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随着资本市场的深入发展,大型企业、集团客户直接融资比例将逐渐提高,“脱媒”融资现象将加速出现,从而中小企业将成为银行未来主要的客户资源和盈利增长点。因此,积极拓展优质中小企业,做好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工作是改善银行资产结构、赢利模式,提升资产质量和风险管理能力的必由之路。
(二)充分发挥政府的政策导向与资金支持功能。政府各级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采取措施,共同扫除当前制约中小企业融资工作开展的体制和政策性障碍。
(三)切实加大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信贷的支持力度。各银行业机构要紧密结合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特点,积极创新经营管理理念、信贷管理模式、贷款审批流程和信贷产品。要根据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特点,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优化和简化中小企业贷款业务审批程序,实行差别管理方式,提高审批效率,以适应中小企业贷款“短、频、急”的特点;大力加快产品创新,根据中小企业生命周期和贷款需求特点,积极开办可循环贷款、动产质押、贸易融资、应收账款融资、创业贷款服务等新产品,为中小企业提供“量身定做”的新品种;完善中小企业贷款的激励约束机制,推行中小企业授信工作问责及尽职免责制度,充分调动和发挥信贷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与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合作,积极推广房产和商铺抵押贷款、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的财产质押贷款、中小企业联保贷款等,共同建立完善中小企业融资风险分担机制,切实加大对中小企业经济发展的信贷支持力度。
(四)努力提高中小企业综合素质和市场竞争力。中小企业要积极增强“三个意识”,主动增进银企之间的互信和了解,提升自身综合素质和市场竞争力。要增强诚信意识,牢固树立“诚信是企业生命”的观念,为担保和银行机构提供真实的经营状况和财务信息,要主动接受出资银行、担保机构以及社会方面的监督,积极主动按时归还贷款本息。要增强金融意识,主动学习金融法律法规和金融业务知识,加强与银行机构的沟通和协调,与银行建立互惠互利的长期伙伴关系。
要增强竞争创新意识,努力提高自身竞争力,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开展创新,加大科技投入,增强内在发展动力,争取更好地达到银行信贷准入门槛,不断推出科技含量高、产品质量优、市场前景好的产品,增强市场竞争力。
(五)积极推行监管创新。各金融监管部门要积极进行监管创新,为中小企业融资工作营造良好氛围。采取正向激励机制,运用监管手段大力引导、鼓励、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工作,将市场准入工作与中小企业融资工作开展情况紧密挂钩,对中小企业融资工作开展好的机构实行鼓励和优惠政策。切实转变对金融创新的监管理念,要由规制性监管逐步转向以原则为基础的监管方式转变,给金融机构金融创新较大的自主性和灵活性,建立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良好的互信关系。进一步改进监管方式和监管服务,加大对金融机构的窗口指导力度,提供有力的监管支持。切实加强监管部门之间的定期联系和沟通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发挥整体效能,合力营造良好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
(六)积极拓宽融资渠道,构建多层次融资体系。实践证明,融资渠道的多层次化有利于缓解不同类型、不同阶段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要采取措施加强对部分优质中小企业的培育和辅导,积极推进部分优质和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上市融资;创新多种融资工具,推广债券和票据融资等方式;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创业资金,完善创业投资机制,从政策、中介服务、人才和科技等方面给予支持,不断拓宽融资渠道和方式,有力缓解目前中小企业融资过度依赖于银行体系的状况。
5. 银行与境外法人签订大宗商品回购合同融资是否合法请懂贸易融资、银行监管的朋友帮助,重点是法律依据
现在涉外的资金监管越来越严,就你所说的做法,建议你最好拿具体的合同条款去咨询法律人士,一般情况下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就能够得到保护。
6. 1下列融资方式中,属于间接融资领域的中介机构是()
1\a,2\c,3\abcd
7. 银行发放贷款给中小企业的详细门槛数据
1,要有房
2,报表要盈利
3,接受一年一贷的产品要求
4,接受利率上浮
5,征信干净
6,房产上不得有二抵
8. 急:中国银行业的起源和发展历程
起源:
银行一词,源于意大利Banca,其原意是长凳、椅子,是最早的市场上货币兑换商的营业用具。英语转化为Bank,意为存钱的柜子。在我国,之所以有“银行”之称,则与我国经济发展的历史相关。
在我国历史上,白银一直是主要的货币材料之一。“银”往往代表的就是货币,而“行”则是对大商业机构的称谓。把办理与银钱有关的大金融机构称为银行,最早见于太平天国洪仁玕所著的《资政新篇》。
发展历程:
我国银行业资产规模、税后利润逐年大幅增长,2011年中国银行业所实现利润占全球银行业总利润的近三分之一。我国银行业规模发展迅速,但是利率市场化加快、内外竞争加剧、盈利增速下滑背景下,银行金融机构必须在业务结构、资源配置以及区域布局上均做出相应战略性调整。
而随着银行业竞争的不断加剧,银行业金融机构愈来愈重视对行业发展环境与市场需求的跟踪研究,特别是对银行业务发展环境和客户需求趋势变化的深入研究。正因为如此,一大批国内优秀的银行机构迅速崛起,逐渐形成自己的业务特色并成为行业的翘楚或新秀。
(8)银监会贸易融资扩展阅读:
银行分类
1、中央银行:如,中国人民银行(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PBC)、美联储、英格兰银行。
2.监管机构: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 ,CBRC),简称银监会。
3.自律组织:如,中国银行业协会(China Banking Association ,CBA)。
4.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大型商业银行5家(工、农、建、中、交)、全国性股份制中小型商业银行12家(招商、浦发、中信、民生、兴业、平安、光大、华夏、广发、浙商、渤海、恒丰)、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外资银行、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