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的关系:
融资租赁又称设备租赁或现代租赁
指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最终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
金融租赁
指由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请求,按双方的事先合同约定,向承租人指定的出卖人,购买承租人指定的固定资产,在出租人拥有该固定资产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承租人支付所有租金为条件,将一个时期的该固定资产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让渡给承租人。
二者区别:
一、行业划分不同
按照行业划分,金融租赁公司属于金融业(J门7120大类)其他金融活动中的金融租赁。融资租赁公司尚未见到明确的产业归属,只有在租赁和商务服务业(L门7310大类)中见到租赁业中的设备租赁。
二、产业差别
金融租赁公司是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是非金融机构企业。虽然融资租赁公司总想往金融方面靠,但国务院《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融资租赁等非金融机构要严格界定业务范围。……融资租赁公司要依托适宜的租赁物开展业务,不得转借银行贷款和相应资产。”严防租赁公司从事影子银行业务。
金融租赁公司不包括在影子银行嫌疑之内。金融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虽然多来自同业短期资金市场。因其已纳入信贷规模管理,不是影子银行,充其量属于类银行的金融业务。
三、监管部门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由银监会前置审批和监管,并出台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里面有审批和监管事项。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进行前置审批和监管,
因为法律授权问题,目前无法出台《融资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只能出台《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里面只有监管,没有审批事项。
四、存款业务
金融租赁公司除银行系外,可以吸收股东存款。经营正常后可进入同业拆借市场。融资租赁公司中外资企业,只能从股东处借款,不能吸收股东存款。也不能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
五、法律授权
银监会对金融租赁公司的审批和监管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目前尚未见到人大通过的法律文件允许商务部对融资租赁公司的前置审批和监管进行授权。
《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均没有授权过去的外经贸部或现在的商务部对融资租赁业进行监管和审批的法律条文。
六、监督管理方式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监管部门按照放款人监管。租赁公司在监管部门批准的信贷规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租赁资产发生变化时,每日都要上报。监管部门对租赁公司的银行账户有可靠的监控。
融资租赁公司监管部门按照不允许开办金融业务的方式对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管。要求租赁公司“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融资租赁企业不得从事同业拆借等业务。严禁融资租赁企业借融资租赁的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监管部门并不能及时准确地掌握租赁公司的资产实际状况和资金流动情况。租赁公司在金融机构批准的授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
七、租赁标的物范围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的租赁标的物限定在“固定资产”。在实际监管中还有窗口指导,调整固定资产的经营范围。融资租赁公司的标的物限定在“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权的租赁物为载体”标的物的灵活性与会计准则和税收政策不符,容易产生行业的潜在风险。
八、风险管理指标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按照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进行风险控制的。依照《巴塞尔协议》资本充足率不能低于8%。融资租赁公司按照“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的要求进行风险管理。实际运作中,这个指标由出资人按照市场风险来考虑,与政府监管无关。
九、对外开放程度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目前没有外资企业或金融机构入股。融资租赁公司从引进中国那天就允许外资设立非金融机构的合资或独资的融资租赁公司。
十、计提呆坏账准备金不同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对金融租赁公司形成的“金融资产”税前提取呆坏账准备金。金融租赁公司是按照金融机构的标准,允许金融机构在没有发生损失前也可以计提呆坏账准备金。
非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的租赁资产不属于“金融资产”,不能税前提取呆坏账准备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解释:“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也就是说融资租赁公司的租赁物发生了损失才可以计提准备金,没有发生损失就不能计提准备金。
十一、租赁资产登记
金融租赁公司被监管部门要求将租赁资产在人行的《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进行登记。融资租赁公司被监管部门要求将租赁资产每个季度向《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传入经营数据,以此作为公示登记。
十二、海关监管不同
《海关免关税进口申请程序》中规定:在办理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申请手续时,特定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限于向中国境内金融机构或境外金融机构。而金融机构仅限定在“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和财务公司等)。”非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不在此范围内。
关系描述:
当前似乎有一种趋势,融资租赁公司都在强调自己的金融属性,希望在政策上能和金融靠拢。金融租赁公司怕一些融资租赁公司的不规范经营,影响到社会对自己的不正确看法,总想与融资租赁公司进行切割。尤其是政策上的差异,让两类租赁公司不是越走越近,而是渐行渐远。
资料来源:http://www.cnnsr.com.cn/jtym/swk/20140804/2014080405514399372.shtml
⑵ 你好 我想问问一下 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到底在哪些业务范围上有区别
融资租赁又称设备租赁或现代租赁
指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最终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
金融租赁
指由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请求,按双方的事先合同约定,向承租人指定的出卖人,购买承租人指定的固定资产,在出租人拥有该固定资产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承租人支付所有租金为条件,将一个时期的该固定资产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让渡给承租人。
二者区别:
一、行业划分不同
按照行业划分,金融租赁公司属于金融业(J门7120大类)其他金融活动中的金融租赁。融资租赁公司尚未见到明确的产业归属,只有在租赁和商务服务业(L门7310大类)中见到租赁业中的设备租赁。
二、产业差别
金融租赁公司是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是非金融机构企业。虽然融资租赁公司总想往金融方面靠,但国务院《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融资租赁等非金融机构要严格界定业务范围。……融资租赁公司要依托适宜的租赁物开展业务,不得转借银行贷款和相应资产。”严防租赁公司从事影子银行业务。
金融租赁公司不包括在影子银行嫌疑之内。金融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虽然多来自同业短期资金市场。因其已纳入信贷规模管理,不是影子银行,充其量属于类银行的金融业务。
三、监管部门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由银监会前置审批和监管,并出台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里面有审批和监管事项。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进行前置审批和监管,
因为法律授权问题,目前无法出台《融资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只能出台《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里面只有监管,没有审批事项。
四、存款业务
金融租赁公司除银行系外,可以吸收股东存款。经营正常后可进入同业拆借市场。融资租赁公司中外资企业,只能从股东处借款,不能吸收股东存款。也不能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
五、法律授权
银监会对金融租赁公司的审批和监管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目前尚未见到人大通过的法律文件允许商务部对融资租赁公司的前置审批和监管进行授权。
《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均没有授权过去的外经贸部或现在的商务部对融资租赁业进行监管和审批的法律条文。
六、监督管理方式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监管部门按照放款人监管。租赁公司在监管部门批准的信贷规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租赁资产发生变化时,每日都要上报。监管部门对租赁公司的银行账户有可靠的监控。
融资租赁公司监管部门按照不允许开办金融业务的方式对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管。要求租赁公司“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融资租赁企业不得从事同业拆借等业务。严禁融资租赁企业借融资租赁的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监管部门并不能及时准确地掌握租赁公司的资产实际状况和资金流动情况。租赁公司在金融机构批准的授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
七、租赁标的物范围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的租赁标的物限定在“固定资产”。在实际监管中还有窗口指导,调整固定资产的经营范围。融资租赁公司的标的物限定在“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权的租赁物为载体”标的物的灵活性与会计准则和税收政策不符,容易产生行业的潜在风险。
八、风险管理指标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按照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进行风险控制的。依照《巴塞尔协议》资本充足率不能低于8%。融资租赁公司按照“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的要求进行风险管理。实际运作中,这个指标由出资人按照市场风险来考虑,与政府监管无关。
九、对外开放程度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目前没有外资企业或金融机构入股。融资租赁公司从引进中国那天就允许外资设立非金融机构的合资或独资的融资租赁公司。
十、计提呆坏账准备金不同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对金融租赁公司形成的“金融资产”税前提取呆坏账准备金。金融租赁公司是按照金融机构的标准,允许金融机构在没有发生损失前也可以计提呆坏账准备金。
非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的租赁资产不属于“金融资产”,不能税前提取呆坏账准备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解释:“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也就是说融资租赁公司的租赁物发生了损失才可以计提准备金,没有发生损失就不能计提准备金。
十一、租赁资产登记
金融租赁公司被监管部门要求将租赁资产在人行的《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进行登记。融资租赁公司被监管部门要求将租赁资产每个季度向《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传入经营数据,以此作为公示登记。
十二、海关监管不同
《海关免关税进口申请程序》中规定:在办理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申请手续时,特定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限于向中国境内金融机构或境外金融机构。而金融机构仅限定在“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和财务公司等)。”非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不在此范围内。
⑶ 金融租赁公司是否能吸收存款
严格说是,金融租赁公司不能吸收公众存款。
⑷ 融资性租赁公司可以吸收外界投资吗
一般融资公司的融资方式主要是跟银行 或者融资机构做抵押贷款,保理等业务
至于吸引外界投资 可以上市,不过要求很高 目前我知道的 就只有 渤海租赁已经上市了
⑸ 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的区别
1、定义不同
融资租赁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
金融租赁是由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请求,按双方的事先合同约定,向承租人指定的出卖人,购买承租人指定的固定资产,在出租人拥有该固定资产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承租人支付所有租金为条件,将一个时期的该固定资产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让渡给承租人。
2、监管管理方式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监管部门按照放款人监管。租赁公司在监管部门批准的信贷规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租赁资产发生变化时,每日都要上报。监管部门对租赁公司的银行账户有可靠的监控。
融资租赁公司监管部门按照不允许开办金融业务的方式对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管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融资租赁企业不得从事同业拆借等业务。严禁融资租赁企业借融资租赁的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监管部门并不能及时准确地掌握租赁公司的资产实际状况和资金流动情况。租赁公司在金融机构批准的授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
3、对外开放程度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目前没有外资企业或金融机构入股。融资租赁公司从引进中国那天就允许外资设立非金融机构的合资或独资的融资租赁公司。
参照资料来源:网络-金融租赁
参照资料来源:网络-融资租赁
⑹ 融资租赁公司能向社会个人吸收存款吗
不可以向客户收取存款,没有相关资质只是可以
融资租赁的主要经营范围
1、融资租赁业务;
2、租赁业务;
3、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
4、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
5、融资租赁交易相关的咨询和担保;
6、兼营与融资租赁主营业务相关的商业保理业务;
7、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⑺ 融资租赁给银行带来什么好处
银行通过融资租赁乱投资也和租赁公司犯类似的错误,把从租赁上得到的好处全部丧失。 由于国家对银行监管相对较严,80年代末发现问题后,就不允许银行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了。尽管有外部经济环境恶化的原因,但租赁公司和银行都缺乏对融资租赁功能的研究,在定位上存在巨大的偏差:租赁公司把自己当作放贷银行(因为融资租赁里有融资),银行把自己当成贸易公司(融资租赁里有贸易)导致经营失败。也是租赁公司放弃主业,银行谈租色变的重要原因。但是这些失败并不是融资租赁的错,更多的是因为制度转轨过程的原因。 进入新世纪,融资租赁的外部环境逐渐成熟,租赁公司和银行的关系又发生了变化,银行本身也在呼吁开放融资租赁的混业经营。他们由谈租色变到青睐融资租赁这里有几个原因: 1、我国的经济改革逐步朝市场化转轨,市场机制已超过政府干预,金融领域市场化也有长足的发展。央行货币和监管分离使金融机构彻底砸掉大锅饭碗,金融机构必须从市场找饭碗; 2、政策法规趋于完善,特别是有利于融资租赁发展的四大支柱:法律、会计准则、监管、税收都有相关政策出台,且还在不断充实和完善之中,再开展融资租赁在法律上已经得到保障; 3、中国的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传统的经营模式已经不适应经济的持续发展,行业创新迫使金融机构把眼光转移到融资租赁这种金融与贸易结合的模式上来,尝试从这里找到突破口。 4、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与金融体系不健全产生矛盾,一方面企业发展急需资金,另一方面银行有大量的存差资金,由于没有好的融资工具和手段却处于“惜贷”状态,银行有大批的资金需要寻找出路; 5、融资租赁的理论基本建立,租赁公司从简单的融资向技术服务转换,租赁的功能逐步被开发,租赁控制的风险的能力逐步显现。租赁已从简单的融资拓展到理财和资产管理。租赁公司的定位也从转贷银行变成服务贸易。租赁公司的利润来源不再依靠利差,更多的是服务性收非,因此和银行摆脱竞争关系,转变为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 6、媒体的频繁报道也使人们开始注重融资租赁,希望融资租赁能为本行(企)业带来新的商机。 1、帮助银行发放设备贷款 银行设备贷款的竞争是比较激烈的,好的项目抢不着,次的项目又不愿意做。在筛选项目中一定有这样的项目就是如果做有一定的风险,如果不做放弃又太可惜。此时通过租赁公司以融资租赁的方式做就可以降低风险,增加收益。原因:一是融资租赁提供给承租企业的是设备,不是资金,因此企业不会挪用贷款和乱消费;二是通过租赁使用的利率是市场利率,不受央行利率限制,风险和收益成正比;三是一旦承租企业破产租赁资产不参与清算,同时还保留债权;四是通过租赁公司的封闭运行,可以将租赁公司和承租企业的帐户转移到提供资金的银行进行统一控制,即减少风险,又给银行带来更多的现金流量。 2、与银行的理财业务进行合作 银行为了解决存款资金过大,解决风险高收益低的问题,朝着带客理财的方向发展。一方面不承担风险,另一方面增加收入。理财需要有好的项目。银行通过租赁公司可以找到相当一批即安全,又有收益的租赁项目(这要看租赁公司的经营能力和项目的自身风险),通过理财吸收民间资金,再通过委托租赁的方式将资金投入到好的项目中去(一般是政府鼓励和支持的,或者现金流比较稳定的)。 还有一种比较通行的做法就是保理业务。其做法是租赁公司通过整合社会资源,对项目进行策划包装,做成一个风险小收益高的租赁项目。银行如果有兴趣可以买断租赁公司的收租权,租赁公司提前结束这个项目去开发新的项目,银行可以不化力气找到抗风险能力强的项目。由于项目的筛选、策划、整合需要一个过程,租赁公司的待销售的项目出现供不应求的局面。 当然银行和租赁公司在理财方面还有更多的合作空间需要开发。本文的建议是目前银行与租赁公司合作成功的基础上总结出来的。实际上第一个例子是租赁公司通过银行得到低成本资金,第二个例子接近于租赁合同的证券化。他们的作用都是通过租赁促进民间投资。 3、帮助银行解决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过大的问题。 前几年因为投资失控,银行的投资比例过大,银监会加强监管后限制银行固定资产投资不能超过自有资产的30%。面对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金融领域的服务在硬件方面有很大的发展。如果银行不借助这些先进设备增加自己的竞争能力,必然遭到淘汰。然而要投资又受到监管指标的限制,因此成为发展中的一个障碍。如果银行将自己的固定资产通过回租或者用经营租赁的方式租赁设备,既可以改善投资比例,增加设备使用,又不影响监管部门的指标限制。 1、租赁公司需要银行广泛的资金来源 2、通过合作得到低成本的资金。 尽管租赁公司需要大量的资金,但是如果资金成本过高,这种需求就会骤降。因为企业通过租赁公司融资本身成本就高,如果资金来源成本太高将失去市场。但是银行也不会无缘无故地给租赁公司低息贷款(当前政策上也不允许)。只有通过前面提到的理财等方式才能降低融资成本,因此要使用低成本资金前提是合作。租赁公司需要了解银行更多的服务品种,以便研究出更广泛的合作方式。 3、借助银行的网络加强对承租人现金流动的控制 租赁公司的资金大部分是从银行贷来的,但是当承租企业出现问题是,银行出于自己眼前利益,在租赁公司通过法律手段到银行封帐或了解企业银行帐号时,银行却以保密的理由帮助企业隐瞒帐号或转移资金。租赁公司因此收不回钱也偿还不了银行贷款。怎样走出这个怪圈还得从银行与租赁公司合作下手。银行都丰富的网络资源,这些网络是否能为租赁项目提供收取租金的服务不仅对租赁公司,对银行也是很重要的。这些网络一方面承担现金流水的渠道作用,另一方面负责监控承租企业的信用。一旦出现问题银行从自己的角度也要帮助租赁公司防止企业恶意赖帐。为了解决法律和管理上的问题,租赁公司在签定租赁合同时应当获得银行的服务承诺以及承租人的认可。 4、需要共享信用平台 中国金融机构已经建立起贷款企业信用网络。金融机构的租赁公司可以享用,但是非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就不能进入这个系统,因此在给一个企业评估项目时对企业真正的负债状况和偿债能力很难掌握,此时需要银行的帮助。 自从金融租赁公司经过增资扩股,资产重组以来,改变了脱离主业的局面开始经营融资租赁以来,和银行的关系越来越密切。一方面他们都属于金融机构,另一方面通过租赁降低了设备贷款的风险,解决了贷款个体规模和银行投资规模等政策问题,拓宽了放款渠道。对于经营好的租赁公司甚至出现银行排队买项目的现象。80年代中期国外银行追着租赁公司给贷款,目前国内银行又出现这个苗头,但是它们之间的性质有很大区别。前者以为有国家信用担保盲目给租赁公司贷款,解决游资过剩问题。后者是在市场环境的基础上,解决放款难和开拓银行业务创新。从现在的情况看,凡是创新能力强的租赁公司和银行的合作紧密,反之银行见到租赁公司依然是谈租色变。 首先是政策方面的障碍。商业银行法规定银行不许把资金贷给非银行金融机构,因此从法律上,银监会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不能从银行贷款。而银监会并没有给金融租赁公司应有的金融业务(主要是解决资金来源的业务:接受有关租赁当事人的租赁保证金;接受法人或机构委托租赁资金;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金融债券;向金融机构借款;外汇借款;同业拆借业务;)因此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金融租赁公司反而不如非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更容易与银行合作。 其次是银行混业经营的问题。看到融资租赁的好处,许多银行都在呼吁开放融资租赁业务。在国外发达国家的银行一般都有融资租赁业务,但是只限定于简单融资租赁。这是什么原因?从我国银行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失败经验可以看出:银行的主业是金融,融资租赁是金融与贸易结合的产业。银行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必然要扩大到贸易领域。然而金融和贸易是相互制约的产业。试想如果一个有充足资金的企业做贸易,其结果不是垄断就是搞乱市场。因此银行不能做贸易,商业企业不能搞银行就是这个道理。也是这个原因,我国从允许银行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到禁止只有2、3年的时间,并且到现在依然没有解禁。什么时候开放这要看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的开放进度表,就算开放了估计也只能经营设备方面的简单融资租赁业务。这就给银行和租赁公司合作提供一个分工合作的契机。租赁公司要大力开展创新租赁业务,通过技术创新降低融资过程中的信用风险,给银行提供更多的资金出路。银行也借助金融工具的优势给租赁公司提供控制风险的便利。双方的合作将会促进我国投融资领域的金融业务健康发展。
⑻ 金融租赁公司属于什么金融机构
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版行金融机构。
权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金融租赁公司业务范围:
经银监会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
(一)融资租赁业务;
(二)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
(三)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
(四)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
(五)吸收非银行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
(六)同业拆借;
(七)向金融机构借款;
(八)境外借款;
(九)租赁物变卖及处理业务;
(十)经济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