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融资性担保公司能否吸收公众存款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
1.贷款担保。
2.票据承兑担保。
3.贸易融资担保。
4.项目融资担保。
5.信用证担保。
6.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兼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1.诉讼保全担保。
2.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
3.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4.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5.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1.吸收存款。
2.发放贷款。
3.受托发放贷款。
4.受托投资。
5.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2. 融资性担保和信用担保的区别
对于担保行业来看,这是有比较大的区别,融资性担保需要的是被担保方提供一些反担版保物(抵押物)给担权保公司,通常需要办理抵押登记;而信用担保则通常由担保公司对企业的整体作一个深入、全面的了解,然后给予被担保方一定的信用额度,在此授信范围内,担保公司为被担保方提供担保,无需被担保方提供抵押物。。。但二者均要支付担保费。从另一角度看,融资就是等于担保公司投资于被担保方,所以有需要抵押物,因为一旦发生代偿,担保公司可以处分抵押物以保障自身的利益;而信用担保则是纯支持被担保方的发展,但一旦发生代偿行为,担保公司的利益将得不到保障;所以二者风险有很大区别。
3.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流程,谢谢
一般正规的担保公司业务其实不尽显融资担保,像保函、委托放款、典当等都会涉及,不过大都是真么一个流程,希望对你有帮助
4. 融资性担保公司收取的保证金是什么
融资性担保公司向申请贷款企业提供担保,收取一定的费用(服务费),叫保费,而向贷款人处存放一定数量的货币,作为其实现担保的一种方式,以得到贷款人的认可,俗称保证金。
当借款人未按期支付贷款本息时,依据相关合同约定,贷款人可以直接划转担保公司在其处存放的保证金,以确保债权安全,有效清偿,在对融资性担保公司收取的保证金性质进行认定,主要要看是否有具体的关于这笔保证金的相关合同,如没有合同约定,应该理解为担保服务费,在正常按约履行还款职责后,不会予以返还。
担保公司为融资企业做担保时,收取保证金10-15%,利用自身担保资质,运用保证金杠杆原理,开展业务的一种形式,此行为也是担保公司控制风险的方法之一,最起码企业发生不法偿还贷款时,担保公司代偿风险发生时,可以减少一部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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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担保公司注意事项:
1、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股东需符合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人以上200以下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发起人(出资人)一次足额缴纳。
2、融资性担保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设立,其中采用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
3、融资性担保公司应按照因地制宜、运行科学、治理有效的原则,建立和设置公司组织架构,要科学设置业务流程和管理流程,精简设置职能部门,确保机构高效、安全、稳健运行。
4、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负责人进行必要的任职资格审查,相关人员应具有从事金融或经济管理的职业经历,具备一定的银行金融知识,没有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6、外商投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须经外经贸部门批准后,按照本指引规定的程序审批。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融资性担保公司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融资性担保
5. 目前融资性担保机构有哪些
担保公司,银行,企业都有
6. 以下哪些是融资性担保业务,哪些是非融资性担保业务
融资性担保业务 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开立银行承兑汇票担保、保函业务、再担保、诉讼保全担保、出口退税贷款担保、工程合同履约担保、工程招投标履约担保、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
非融资性担保业务:技术转让合同履约担保、贸易合同履约担保、房地产交易担保、机动车交易担保、房屋产权交易担保、企业产权交易担保。
7.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要求
融资性担保业务审慎监管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并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2.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市场准入、业务范围实行前置行政许可,推行许可证管理制度。
3.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资本、放大倍数、拨备、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集中度、关联交易、信息披露、高管及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等方面实施审慎监管。 根据国办发〔2009〕7号文件精神,国务院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法制办、银监会组成,银监会牵头。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银监会,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融资性担保公司实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属地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1.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2.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
3.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
8. 融资性担保的业务主要有哪些
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
(一)贷款担保。
(二)票据承兑担保。
(三)贸易融资担保。
(四)项目融资担保。
(五)信用证担保。
(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第十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兼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一)诉讼保全担保。
(二)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
(三)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四)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五)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