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关于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的收入确认
这是由于长期应收款的科目性质决定的:
(一)出租人融资租赁产生的应收租赁款,应按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借记本科目,按未担保余值,借记“未担保余值”科目,按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的现值,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按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二)企业采用递延方式分期收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产生的长期应收款,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借记本科目,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三)根据合同或协议每期收到承租人或购货单位(接受劳务单位) 偿还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你是出租方,那就不要做账,有相关规定如下:1、融资租赁出租的固定资产不提折旧, 但作为公司的固定资产管理,一般是在固定资产登记簿上在册管理。租出的时候不做帐务处理。
2、收到租金,开具的租赁发票,做出租收入处理。
3、转让固定资产,走固定资产清理。
融资租赁时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支付租赁款时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贷:银行存款
租赁期满,取得所有权时
借:固定资产--经营用固定资产
贷: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经营租入的固定资产,租入后登记备查,支付费用时
借: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制造费用)
贷:银行存款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反映租赁开始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的较小值)
未确认融资费用(反映长期应付款和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的差额)
贷:长期应付款(反映最低租赁付款额)
如果有融资手续费发生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就是说融资手续费等初始费用和购买固定资产处处理一样要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Ⅱ 融资租赁公司如何确认其销售收入
融资租赁公司按权责发生制确认其销售收入
Ⅲ 关于融资租赁会计处理问题
租入
借 固定资产 1982732.5
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 517267.5
未确认融资费用 1060017.5
贷 长期应付款 3560017.5
借 长期应付款 517267.5
贷 银行存款 517267.5
第一年付款
借 长期应付款 1200000
贷 银行存款 1200000
第二年付款
借 长期应付款 1020000
贷 银行存款 1020000
第三年付款
借 长期应付款 822750
贷 银行存款 822750
租赁期内每期末摊销融资费用(分3年)
借 财务费用353339.17
贷 未确认融资费用353339.17
Ⅳ 融资租赁为什么会计与税法有差异
主要差异在于计算不同。在租赁合同期内,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通过计提折旧的方式计人损益,未确认融资费用按实际利率法摊销全部计入损益(财务费用)。
因此,计人损益的合计金额为两者之和,为“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或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初始直接费+最低租赁付款额与固定资产入账价值之间的差额”。
根据税法的规定,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为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亦即初始直接费之和,在租赁合同期内,允许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其金额为“租金+行使优惠购买权的购买价款+初始直接费”。
从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会计处理可知,以上两个计算式相等,即固定资产与未确认融资费用入账价值之和是税法认可的,取得时会计准则确认的固定资产与未确认融资费用账面价值等于税法确认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
固定资产、未确认融资费用在存续期间进行后续计量时,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按照“成本-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计量,未确认融资费用按照“成本-摊销额”进行计量,两者合并为“(固定资产入账价值+未确认融资费用)-(累计折旧+摊销额)-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而税法按照“成本-按照税法规定已在以前期间税前扣除的折旧额”进行计量。由于会计规定,未确认融资费用必须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而税法规定固定资产只能采用平均年限法摊销,导致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与会计上对固定资产与未确认融资费用计量的账面价值产生差异,形成暂时性差异,需进行纳税调整。为便于说明,假定会计规定的折旧政策与税法一致,不考虑减值准备。
会计上按照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归属程度,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六条规定: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标准的,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
(1)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3)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
(4)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Ⅳ 不懂融资租赁如何纳税的朋友可以看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0〕514号 ) :据了解,目前一些地区在对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时,政策执行不一,有的征收增值税,有的征收营业税,为统一增值税政策,严肃执法,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13号):现就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公告如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
一、 增值税和营业税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二、 企业所得税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本公告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因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而已征的税款予以退税。
Ⅵ 融资租赁的账务处理
一、承租人对融资租赁的处理
1.租赁期开始日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孰低)
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最低租赁付款额)
★折现率的确定(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其折现率可按下列顺序确定)
①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
②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
③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2.初始直接费用的处理——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计入租入资产价值: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初始直接费用)
贷:银行存款等
3.未确认融资费用分摊的处理——按实际利率法分摊
★未确认融资费用每一期的摊销额=(每一期的长期应付款的期初余额-未确认融资费用的期初余额)×实际利率
★分摊率的确定:
(1)以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为折现率将最低租赁付款额折现、且以该现值作为租赁资产入账价值的,应当将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率。
(2)以合同规定利率为折现率将最低租赁付款额折现,且以该现值作为租赁资产入账价值的,应当将合同规定利率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率。
(3)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折现率将最低租赁付款额折现,且以该现值作为租赁资产入账价值的,应当将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率。
(4)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为入账价值,应当重新计算分摊率。该分摊率是使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的折现率。
★会计处理: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贷:银行存款
借:财务费用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4.租赁资产折旧的计提
★应提折旧总额的确定:
存在担保余值的:应提折旧总额=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入账价值-担保余值
不存在担保余值的:应提折旧总额=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入账价值
★折旧期间:
①如果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将会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即可认为承租人拥有该项资产的全部使用寿命,因此应以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寿命作为折旧期间;
②如果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后承租人是否能够取得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则应以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寿命两者中较短者作为折旧期间。
★履约成本的会计处理——履约成本发生时通常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借:管理费用等
贷:银行存款
★或有租金的会计处理——在实际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损益
①或有租金以销售百分比、使用量等为依据计算的:
借:销售费用
贷:银行存款
②或有租金以物价指数为依据计算的:
借:财务费用
贷:银行存款
5.租赁期满时的会计处理
(1)返还租赁资产
①存在承租人担保余值:
借:累计折旧
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贷: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②不存在承租人担保余值:
借: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2)优惠续租租赁资产
①如果承租人行使优惠续租选择权:视同该项租赁一直存在而作出相应的账务处理。
②如果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没有续租支付的违约金
借:营业外支出
贷:银行存款
(3)留购租赁资产
①支付购买价款时: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贷:银行存款
②结转固定资产所有权:
借:固定资产——生产用固定资产
贷: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二、出租人对融资租赁的处理
1.租赁期开始日
(1)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
(2)未实现融资收益的计算
未实现融资收益=(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未担保余值)-(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初始直接费用的现值+未担保余值的现值)
(3)会计处理
借:长期应收款(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
未担保余值
营业外支出(融资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价值的差额)
贷:融资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
银行存款(初始直接费用)
营业外收入(融资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差额)
未实现融资收益
2.未实现融资收益分配的会计处理
(1)分配方法——按实际利率法分配
未实现融资收益每一期的摊销额=(每一期的长期应收款的期初余额-未实现融资收益的期初余额)×租赁内含利率
(2)会计处理
①按收到的租金: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应收款
②按当期应确认的融资收入金额: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贷:租赁收入
3.应收融资租赁款坏账准备的计提
出租人只需对应收融资租赁款减去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差额部分(在金额上等于本金的部分)合理计提坏账准备,而不是对应收融资租赁款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对应收融资租赁款计提坏账准备的会计处理与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的会计处理相同。
4.未担保余值发生变动的会计处理
(1)期末
①未担保余值的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未担保余值减值准备
②将减值金额与由此产生的租赁投资净额的减少额的差额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贷:资产减值损失
(2)已确认损失的未担保余值得以恢复的
①按未担保余值恢复的金额
借:未担保余值减值准备
贷:资产减值损失
②原减值额与由此产生的租赁投资净额的增加额的差额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未实现融资收益
5.或有租金的会计处理
出租人对或有租金应在实际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收入
借:应收账款
贷:租赁收入
6.租赁期满时的会计处理
(1)收回租赁资产
①存在担保余值(长期应收款有余额),不存在未担保余值(未担保余值无余额)
借:融资租赁资产
贷:长期应收款
应向承租人收取的价值损失补偿金:
借:其他应收款
贷:营业外收入
②存在担保余值,也存在未担保余值
借:融资租赁资产
贷:长期应收款
未担保余值
应向承租人收取的价值损失补偿金:
借:其他应收款
贷:营业外收入
③不存在担保余值,但存在未担保余值
借:融资租赁资产
贷:未担保余值
④不存在担保余值,也不存在未担保余值——不做会计处理,只需做备查登记
(2)优惠续租租赁资产
①如果承租人行使优惠续租选择权——则视同该项租赁一直存在而做出相应的会计处理
②如果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没有续租——承租人返还资产的会计处理同上述(1)收回租赁资产的会计处理。
(3)留购租赁资产
①收到购买价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应收款
②如存在未担保余值
借:营业外支出
贷:未担保余值
Ⅶ 融资租赁会计分录怎么做
一、承租人对融资租赁的处理:
租赁期开始日: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孰低)
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最低租赁付款额)
折现率的确定(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其折现率可按下列顺序确定)。
1、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
2、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
3、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2、初始直接费用的处理——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计入租入资产价值: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初始直接费用)
贷:银行存款等
未确认融资费用分摊的处理——按实际利率法分摊。
未确认融资费用每一期的摊销额=(每一期的长期应付款的期初余额-未确认融资费用的期初余额)×实际利率
分摊率的确定:
以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为折现率将最低租赁付款额折现、且以该现值作为租赁资产入账价值的,应当将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率。
以合同规定利率为折现率将最低租赁付款额折现,且以该现值作为租赁资产入账价值的,应当将合同规定利率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率。
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折现率将最低租赁付款额折现,且以该现值作为租赁资产入账价值的,应当将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率。
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为入账价值,应当重新计算分摊率。该分摊率是使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的折现率。
会计处理: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贷:银行存款
借:财务费用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租赁资产折旧的计提。
应提折旧总额的确定:
存在担保余值的:应提折旧总额=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入账价值-担保余值
不存在担保余值的:应提折旧总额=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入账价值
折旧期间:
1、如果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将会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即可认为承租人拥有该项资产的全部使用寿命,因此应以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寿命作为折旧期间;
2、如果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后承租人是否能够取得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则应以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寿命两者中较短者作为折旧期间。
履约成本的会计处理——履约成本发生时通常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借:管理费用等
贷:银行存款
或有租金的会计处理——在实际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损益。
或有租金以销售百分比、使用量等为依据计算的。
借:销售费用
贷:银行存款
或有租金以物价指数为依据计算的:
借:财务费用
贷:银行存款
租赁期满时的会计处理:
返还租赁资产
1、存在承租人担保余值:
借:累计折旧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贷: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2、不存在承租人担保余值:
借: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优惠续租租赁资产:
如果承租人行使优惠续租选择权:视同该项租赁一直存在而作出相应的账务处理。
如果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没有续租支付的违约金。
借:营业外支出
贷:银行存款
留购租赁资产
支付购买价款时: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贷:银行存款
结转固定资产所有权:
借:固定资产——生产用固定资产
贷: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二、出租人对融资租赁的处理:
租赁期开始日
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
未实现融资收益的计算
未实现融资收益=(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未担保余值)-(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初始直接费用的现值+未担保余值的现值)
会计处理:
借:长期应收款(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
未担保余值
营业外支出(融资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价值的差额)
贷:融资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
银行存款(初始直接费用)
营业外收入(融资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差额)
未实现融资收益
未实现融资收益分配的会计处理:
分配方法——按实际利率法分配。
未实现融资收益每一期的摊销额=(每一期的长期应收款的期初余额-未实现融资收益的期初余额)×租赁内含利率
会计处理:
按收到的租金: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应收款
按当期应确认的融资收入金额: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贷:租赁收入
应收融资租赁款坏账准备的计提:
出租人只需对应收融资租赁款减去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差额部分(在金额上等于本金的部分)合理计提坏账准备,而不是对应收融资租赁款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对应收融资租赁款计提坏账准备的会计处理与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的会计处理相同。
未担保余值发生变动的会计处理:
期末
未担保余值的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未担保余值减值准备
将减值金额与由此产生的租赁投资净额的减少额的差额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贷:资产减值损失
已确认损失的未担保余值得以恢复的:
按未担保余值恢复的金额
借:未担保余值减值准备
贷:资产减值损失
原减值额与由此产生的租赁投资净额的增加额的差额: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未实现融资收益
或有租金的会计处理:
出租人对或有租金应在实际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收入
借:应收账款
贷:租赁收入
租赁期满时的会计处理:
收回租赁资产:
存在担保余值(长期应收款有余额),不存在未担保余值(未担保余值无余额)
借:融资租赁资产
贷:长期应收款
应向承租人收取的价值损失补偿金:
借:其他应收款
贷:营业外收入
存在担保余值,也存在未担保余值:
借:融资租赁资产
贷:长期应收款
未担保余值
应向承租人收取的价值损失补偿金:
借:其他应收款
贷:营业外收入
不存在担保余值,但存在未担保余值:
借:融资租赁资产
贷:未担保余值
不存在担保余值,也不存在未担保余值——不做会计处理,只需做备查登记。
优惠续租租赁资产:
如果承租人行使优惠续租选择权——则视同该项租赁一直存在而做出相应的会计处理
如果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没有续租——承租人返还资产的会计处理同上述收回租赁资产的会计处理。
留购租赁资产:
收到购买价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应收款
如存在未担保余值
借:营业外支出
贷:未担保余值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
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且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履行完全部义务后,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租赁物件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
融资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更新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由于其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特点,出现问题时租赁公司可以回收、处理租赁物,因而在办理融资时对企业资信和担保的要求不高,所以非常适合中小企业融资。
Ⅷ “营改增”以后,融资租赁企业的销项税额有何具体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I点实施 办法》对于
融资
租赁企业的销项税额有如下规定:
1.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 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
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 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
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 作为销售额。
3•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 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 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经人民银行、银 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
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 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
(1) 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 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
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计算当期销售额时可以扣除的价 款本金,为书面合同约定的当期应当收取的本金。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
约定的,为当期实际收取的本金。
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 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2) 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 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4.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 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
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 到1. 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 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第 1、2、3点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 业务不得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
Ⅸ 融资租赁企业息税前利润怎么计算
税前利润是指在所得税完税前的利润,就是企业的营业收入扣除成本费用以及流转税后的利润,叫税前利润,在这个基础上缴纳所得税.
税前利润=利润总额,即是指在所得税完税前的利润,就是企业的营业收入扣除成本费用以及流转税后的利润,叫税前利润,在这个基础上缴纳所得税. 利润总额:主营业务净收入-主营业务支出-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利润-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务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