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计量,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计入什么账户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在发生补价的情况下,支付补价方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即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收到补价方,应当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分别情况处理:
(1)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视同销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按其公允价值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同时结转商品销售成本。
(2)换出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和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3)换出资产为长期股权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和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计量,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
认定条件:①具有商业实质 ②换出换入资产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
换入资产的成本=换出资产的含税公允价值+收到的银行存款(-付出的银行存款)-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相关税费
注意事项:①换出资产作为存货,视同销售处理
②换出资产为固定、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的,视作处置相关资产。
③换出资产为长期股权投资和金融资产的,确认投资收益。
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确认条件:不具有商业实质。
换入资产的成本=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支付的银行存款(-付出的银行存款)+增值税销项税额+相关税费-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㈡ 可变现净值 、现值 、公允价值 谁给我解释一下区别啊
您好,会计学堂-张老师为您解答
可变现净值是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可变现净值主要是针对存货而言的。
现值是将未来的现金流量以恰当的折现率进行折现后的价值,考虑了时间因素。公允价值并非现值,但是在现值可以作为确定公允价值的一种参考。
公允价值是公平交易市场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强调的是公平交易的市场,而计算现值时的现金流量并不一定是公平交易市场中的现金流量,所以现值不一定是公允价值。可变现净值通常应用于存货资产减值情况下的后续计量.
现值通常用于非货币性资产可收回金额和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价值的确定
公允价值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公允价值主要应用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计量等。
PS:前二者在所得税计税基础的确定中一般不使用,公允价值是使用最广泛的。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另外,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视同销售等其他收入,也应按公允价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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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为什么领用自产产品建造资产不视同销售,不算销项税呢
领用自产产品用于生产线等应税项目,是不能视同销售的。用于非应税项目的建设,比如建造厂房等不动产,才可以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第六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金融资产视同销售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十一条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㈣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与视同销售有何差异
一、相同点:(单项资产的交换)
1.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
(1)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作为销售处理,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
(2)换出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3)换出资产为长期股权投资、金融资产的,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记入“投资收益”科目。
(4)换出资产为投资性房地产的,以其公允价值确认其他业务收入,同时结转其他业务成本。
2.债务重组——债务人
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为转让资产损益,计入当期损益。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1)抵债资产为存货的,按其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同时结转销售成本;
(2)抵债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其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3)抵债资产为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的,其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4)抵债资产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应确认其他业务收入,并结转其他业务成本。
二、不同点
(一)涉及多项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处理不同
1
非货币性资产交.涉及多项资产的交换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换入多项资产的,在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时,处理思路为:
①先按照与单项资产类似的处理原则确定换入资产的成本总额,
②然后按照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分别确定各项资产的成本。
2.在债务重组中,若涉及多项非现金资产,应该按照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入账,不需要分配
①如果重组协议本身已明确规定了非现金资产或股权的清偿债务金额或比例,债权人接受的非现金资产应按【公允价值】金额入账
②债权人接受多项非现金资产,债权人应按债务人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价值的相对比例确定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
(二)相关税费处理不同
1.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1)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不包括增值税的销项税额;
(2)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以外的,如果为换出资产而发生的相关税费(营业税),则计入换出资产处置损益;如果为换入资产而发生的相关税费(运费、装卸费、安装费、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还有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则计入换入资产的成本
【注】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业务中,影响当期损益的“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一般就是指营业税
2.
对于债务重组中增值税问题的理解:
①以库存商品、原材料、生产经营用动产抵债,均可能涉及增值税的问题。
一般情况下没有特别说明时,对于增值税金额是要列入抵债金额的。
②债务人在转让非现金资产的过程中发生的一些税费,直接计入转让资产损益。(如,企业以固定资产抵债,发生的清理费用。)
㈤ 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包括哪些情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所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5)金融资产视同销售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第六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㈥ 因为追加投资,由金融资产改按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是否需要做追溯调整呢
是不需要的,投资方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实施共同控制但不构成控制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的原持有的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原持有的股权投资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以及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应当转入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当期损益。 对于原投资是视同销售处理的。
㈦ 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情形有哪些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7)金融资产视同销售扩展阅读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1、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2、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3、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㈧ 求下题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分录
这题我做过,作者对这题看来还没有看明白为什么。
一楼的答案是基于公允价值是不含增值税的公允价值,所以将增值税税额,作为营业外支出,这样是对的。
但是我建议作者,不要再拿这题做文章,因为本题大概也就是某个辅导的例题,可能出题者的思路都不是很清晰。建议你去看教材的例题。然后从以下几方面考虑,就不会再困惑了。
一,非货币性交换涉及固定资产、存货时视同销售和视同采购,需要计算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建议作者一定要掌握营业税、增值税的账务处理,否则是无法理解下面的。)
二,基于公平的交易,对价无论是从换出的公允价值算,还是从换入的公允价值算应该都是相等的。
(按照一楼的理解两者是不相等,所以产生了营业外支出。)
三,换出的公允价值包不包括营业税或增值税部分,换入的公允价值包不包括增值税。(这个很关键,如果作者还不对这一点想清楚,还是不要再做类似的题,否则都是白搭。)
㈨ 资产,无形资产等可否抵扣进项税
不能。
在无形资产中,软件在购入时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购入其他无形资产是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无形资产,如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
(9)金融资产视同销售扩展阅读:
根据财税[2004]15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取得固定资产后,支付了相关费用并取得了相关抵扣凭证,但这部分进项税额并不能全部抵扣当期的销项税额,
所以,我们先将此部分进项税额记入“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增值税转型)”,然后按有关规定,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借方,抵扣当期的销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的已作进项抵扣的固定资产发生非增值税应税行为,应将这部分进项税额转出。
技术要求
增值税转型范围内的固定资产发生了视同销售行为,应将这部分增值税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销项税额)”的贷方;发生中途转让行为,应作销售计算销项税额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销项税额)”的贷方,
如果“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增值税转型)”有余额,也应等量将这部分进项税额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销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