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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户融资机制创新研究

发布时间:2021-09-20 17:58:28

① 改进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思考

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

银监发〔2006〕90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北京、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为解决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等问题,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适度调整和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降低准入门槛,强化监管约束,加大政策支持,促进农村地区形成投资多元、种类多样、覆盖全面、治理灵活、服务高效的银行业金融服务体系,以更好地改进和加强农村金融服务,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和原则

本意见适用于中西部、东北和海南省的县(市)及县(市)以下地区,以及其他省(区、市)的国定贫困县和省定贫困县(以下统称农村地区)。

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调整涉及面广,要积极、稳妥地开展这项工作,按照“先试点,后推开;先中西部,后内地;先努力解决服务空白问题,后解决竞争不充分问题”的原则和步骤,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完善办法,稳步推开。首批试点选择在四川、青海、甘肃、内蒙古、吉林、湖北6省(区)的农村地区开展。

二、准入政策调整和放宽的具体内容

(一)放开准入资本范围。积极支持和引导境内外银行资本、产业资本和民间资本到农村地区投资、收购、新设以下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一是鼓励各类资本到农村地区新设主要为当地农户提供金融服务的村镇银行。二是农村地区的农民和农村小企业也可按照自愿原则,发起设立为入股社员服务、实行社员民主管理的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三是鼓励境内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四是支持各类资本参股、收购、重组现有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可将管理相对规范、业务量较大的信用代办站改造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五是支持专业经验丰富、经营业绩良好、内控管理能力强的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到农村地区设立分支机构,鼓励现有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本机构所在地辖内的乡(镇)和行政村增设分支机构。

上述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总部原则上设在农村地区,也可以设在大中城市,但其具备贷款服务功能的营业网点只能设在县(市)或县(市)以下的乡(镇)和行政村。农村地区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尤其是新设立的机构,其金融服务必须能够覆盖机构所在地辖内的乡(镇)或行政村。

对在农村地区设立机构的申请,监管机构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审批。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分支机构,且开展实质性贷款活动的,不占用其年度分支机构设置规划指标,并可同时在发达地区优先增设分支机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在大中城市新设立分支机构的,原则上应在新设机构所在地辖内的县(市)、乡(镇)或行政村也相应设立分支机构。

(二)调低注册资本,取消营运资金限制。根据农村地区金融服务规模及业务复杂程度,合理确定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注册资本。一是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0万元;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二是在乡(镇)新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万元;在行政村新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三是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设立的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四是适当降低农村地区现有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合并、重组、改制方式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注册资本,其中,农村合作银行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以县(市)为单位实施统一法人的机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0万元。

取消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在县(市)、乡(镇)、行政村设立分支机构拨付营运资金的限额及相关比例的限制。

(三)调整投资人资格,放宽境内投资人持股比例。适当调整境内企业法人向农村地区银行业法人机构投资入股的条件。境内企业法人应具备良好诚信记录、上一年度盈利、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1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资金来源合法等条件。

资产规模超过人民币50亿元,且资本充足率、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以及不良资产率等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的境内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可以在农村地区设立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

村镇银行应采取发起方式设立,且应有1家以上(含1家)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适度提高境内投资人入股农村地区村镇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持股比例。其中,单一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20%,单一自然人持股比例、单一其他非银行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得超过10%。任何单位或个人持有村镇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份总额5%以上的,应当事先经监管机构批准。

(四)放宽业务准入条件与范围。在成本可算、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支持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各类银行业务,提供标准化的银行产品与服务。鼓励并扶持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符合当地客户合理需求的金融创新产品和服务。农村地区银行业法人机构的具体业务准入实行区别对待,因地制宜,由当地监管机构根据其非现场监管及现场检查结果予以审批。

充分利用商业化网络销售政策性金融产品。在农村地区特别是老少边穷地区,要充分发挥政策性银行的作用。在不增设机构网点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政策性银行要逐步加大对农村地区的金融服务力度,加大信贷投入。鼓励政策性银行在农村地区开展业务,并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等价有偿、优势互补原则基础上,与商业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合作,适当拓展业务空间,加大政策性金融支农服务力度。

鼓励大型商业银行创造条件在农村地区设置ATM机,并根据农户、农村经济组织的信用状况向其发行银行卡。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银行卡业务。

(五)调整董(理)事、高级管理人员准入资格。一是村镇银行的董事应具备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及能力,其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银行业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其中从事银行业工作2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二是在乡(镇)、行政村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其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高中或中专以上(含高中或中专)学历。三是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负责人,由其投资人自行决定,事后报备当地监管机构。四是取消在农村地区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的行政许可事项,改为参加从业资格考试合格后即可上岗。五是村镇银行、信用合作组织、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可根据本地产业结构或信贷管理的实际需要,在同等条件下,适量选聘具有农业技术专长的人员作为其董(理)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从事信贷管理工作。

(六)调整新设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的审批权限。上述准入政策调整范围内的银行业法人机构设立,分为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其筹建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在省会城市所辖农村地区设立银行业法人机构的,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其筹建行政许可事项,其筹建方案应事前报当地监管机构备案(设监管办事处的,报监管办事处备案)。其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未设银监分局的,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上述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金融许可证,由决定机关颁发。

(七)实行简洁、灵活的公司治理。农村地区新设的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针对其机构规模小、业务简单的特点,按照因地制宜、运行科学、治理有效的原则,建立并完善公司治理,在强化决策过程的控制与管理、缩短决策链条、提高决策经营效率的同时,要加强对高级管理层履职行为的约束,防止权力的失控。一是新设立或重组的村镇银行,可只设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行使对高级管理层的监督职能。董事会可不设或少设专门委员会,并可视需要设立相应的专门管理小组或岗位,规模微小的村镇银行,其董事长可兼任行长。二是信用合作组织可不设理事会,由其社员大会直接选举产生经营管理层,但应设立由利益相关者组成的监事会。三是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其经营管理层可由投资人直接委派,并实施监督。

农村地区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科学设置业务流程和管理流程,精简设置职能部门,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实现高效、安全、稳健运作。

村镇银行、信用合作组织以及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外资金融机构除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8号)和《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3年第6号)等法律、法规外,在农村地区的其他准入政策适用本意见。

三、主要监管措施

(一)坚持“低门槛、严监管”的原则,实施审慎监管。要强化对农村地区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资本充足率、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良资产率及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的持续、动态监管。农村地区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必须执行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在任何时点,其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得低于100%,内部控制、贷款集中、资产流动性等应严格满足审慎监管要求。村镇银行不得为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贷款。

(二)根据农村地区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的资本充足状况及资产质量状况,适时采取差别监管措施。一是对资本充足率大于8%、不良资产率在5%以下的,监管机构可适当减少对其现场检查的频率或范围,支持其稳健发展。二是对资本充足率低于8%、大于4%的,要督促其限期提高资本充足率,并加大非现场监管及现场检查的力度,适时采取限制资产增长速度、固定资产购置、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增设分支机构、开办新业务以及要求其降低风险资产规模等措施,督促其限期进行整改。三是对限期达不到整改要求、资本充足率下降至4%、不良资产率高于15%的,可适时采取责令其调整高级管理人员、停办所有业务、限期重组等措施。四是在限期内仍不能有效实现减负重组、资本充足率降至2%以下的,应适时接管、撤销或破产。

对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应主要实施合规监管,并与其母公司实施并表监管。

(三)引导和监督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的资金投向。原则上,信用合作组织应将其资金全部用于社员,确有资金富余的,可存放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购买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对新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只要其管理规范,诚实守信,运行良好,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其实际需要予以融资支持。鼓励农村地区其他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兼顾当地普惠性和商业可持续性的前提下,将其在当地吸收的资金尽可能多地用于当地。对确已满足当地农村资金需求的,其富余资金可用于购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或通过其他合法渠道向“三农”融资。

(四)建立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支农服务质量评价考核体系。一是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制定满足区域内农民、农村经济对金融服务需求的信贷政策,并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明确的服务目标,保证其贷款业务辐射一定的地域和人群。二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在农村地区开展贷款业务的特点,积极开展制度创新,构建正向激励约束机制,建立符合“三农”实际的贷款管理制度,培育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适应的信贷文化。三是监管机构应建立对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支农服务质量考核体系,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该机构综合评价、行政许可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的重要内容,促进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稳健经营,满足农村地区的有效金融需求。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② 我国创新推动现代农业发展的体制机制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一、现代农业发展面临的新形势。

当前农业农村发展形势总体上是好的,但也要看到,相对于全面小康目标的实现,相对于中国经济升级版的要求,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还面临不少困难和挑战,实现农业现代化还需要付出艰苦的努力。

从国内看,我国农业发展相对滞后,尤其是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土地产出率不高,农业还是“四化同步”的短腿。不断加快的现代化进程,在给现代农业发展带来难得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严峻的挑战。

1、如何实现农业现代化。

十八大提出来,构建有中国特色的新型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和农业现代化,实现四化同步发展。在这四化发展中,农业是短腿。改革开放35年,我们的工业化走过了发达国家两百年的历史。全世界最重要的500种工业产品,中国有220多种在世界位居第一,2012年世界粗钢产量不到14亿吨,中国生产了7.2亿吨,铝合金、水泥等产品的产量也占到世界产量的50%以上。

从城镇化来看,我们的城市建设特别是硬件建设方面不输于发达国家,信息化方面基本和发达国家同时起步,但农业现代化,我们不仅没有用三十多年时间走过发达国家两百年的历史,甚至与我国的工业化和城镇化还有相当大的差距。相对于二三产业,我国农业劳动生产率很低,2012年,一个劳动力创造的农业增加值大约是2万元,工业是10万元,第三产业是8.4万元,也就是说农业的劳动生产率只相当于工业的1/5、第三产业的1/4。

因此,十八大报告对四化提出的要求是不同的,到2020年工业化是目标实现,城镇化是质量提升,信息化水平是大幅提高,农业现代化是成效显著。这也就意味着农业现代化仍然是“四化同步”的短腿,要跟上其他三化的发展还需要付出艰苦努力,对这个形势我们要有清醒的认识。

2、如何保障粮食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

在农业大国向工业大国迈进的过程中,13多亿人的吃饭问题怎么解决?这是必须考虑的重大问题。围绕粮食等主要农产品供给,有总量平衡、结构平衡、区域平衡、进出口平衡等多个平衡问题,其中最关键的仍然是总量平衡。

改革开放35年来,我们既面临人口增长带来的绝对需求,也同时面临城乡居民收入增长带来的成长性需求。1978年,我国人均GDP是190美元,2012年是6195美元,在190美元的阶段,大家的要求是吃饱,在6195美元的阶段,我们不仅要求吃饱,还要求吃好,吃的安全,这对农产品供给提出了新的要求。

此外,2.6亿农民工由农产品的生产者变为消费者,这个转变性需求也是巨大的。此外,饲料用粮、工业用粮等间接需求也在增长,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怎么保障13亿人口的粮食安全,必须要有战略考虑。

3、在城镇化过程中如何保护农民权益。

在工业化城镇化过程之中,如何保护好农民的利益,如何让农民平等地参与现代化的进程,这是三中全会的明确要求。全会《决定》提出要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具有丰富的政策内涵,提出了很多突破性、开创性的改革意见。在工业化城镇化过程中,要给予农民更加充分而合理的保障,要赋予更多的财产权利,比如土地权利,过去主要是占有、使用、收益和流转的权益,可不可以进一步丰富处分权,这些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研究深化。

从国际看,全球一体化发展使中国农业面临的挑战越来越大。当前,全球农业产业分工深入发展,农产品贸易规模持续扩大,给我国农业带来了机遇和挑战。

1、如何提升农业的绝对竞争力和相对竞争力。

国内需求的快速增长和生产成本的持续上升,使农产品进口规模增加、品种增多,农业产业面临的竞争压力越来越大。农业竞争力有绝对竞争力和相对竞争力之分,从资源的层面讲,我们的大豆、棉花等农产品缺乏像美国这样的绝对竞争力,但是我们的畜产品、水产品仍然具有相对竞争力,特别是和日本、韩国等资源相对匮乏的国家相比,我们的回旋余地还很大。新阶段,需要更多地从全球范围思考我国农业的竞争优势和战略定位。

2、如何有效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

为了解决农产品供给问题,适度进口是有必要的,关键是把握一个度,哪些是必须确保自给的,哪些可以通过适度进口来缓解供给不足压力。目前,我国大豆进口已经达到5838万吨,棉花540万吨,大约占国内需求的80%和50%,在进口的问题上,我们要坚持三大主粮的基本自给,大豆、棉花可以适当进口一些。

3、不仅要关注农产品进口,还要关注农业怎么“走出去”,要研究农业“走出去”的政策定位问题。

比如,对南美国家,可能更多考虑的是重点农产品的进口保障问题,对东盟国家主要是农产品的互利互惠,对非洲国家可能主要是技术援助和扶持,帮助非洲国家提高粮食生产水平,这不仅是经济问题,也是政治问题,是消除中国粮食威胁论的必然选择。对日韩等国家,可能更多的是农产品出口创汇的问题。

二、现代农业发展的三大任务。

我国农业发展相对滞后、农业竞争力不足的现实背景,要求我们“做大”、“做强”和“做长”我国现代农业。“做大”即是针对我国农产品总量失衡、结构性短缺的状况,要求我们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千方百计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增加农产品供给总量,解决好农产品总量平衡和结构平衡问题,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做强”即是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市场,发挥农产品生产的比较优势,提升不同区域农业的相对竞争力和绝对竞争力;“做长”即农业重要产业、重要产品,特别是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产品如何生命力长久、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是必须坚持的基本方向,在此基础上,标准化、品牌化,保持旺盛的生命力。围绕这三个目标,现代农业有三大任务:

1、确保13亿人的吃饭问题,实现粮食等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

2、增加农民的收入。

2012年,农民收入四大来源中的家庭经营性收入占到44.6%,农业仍然是农民收入最主要的来源。在吉林等粮食主产区,家庭经营性收入可能占到农民收入的60%以上,在陕西苹果产区、新疆棉花产区可能要占到60-80%。只有在农业现代化过程中推动农民持续快速增收,才能调动农民发展现代农业的积极性。

3、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

过去发展现代农业,主要是关注供给和增收,现在,农业的可持续发展问题已经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紧迫任务。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对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要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五位一体的发展格局中去考虑,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现代农业建设过程中对生态文明应该做正面贡献而不是负面贡献,这应该成为发展现代农业的第三大任务。

三、建设现代农业要加强体制机制创新。

实现现代农业建设的三大任务,既要靠发展,也要靠改革。从发展的角度看,我认为价格和补贴是对农民影响最大的政策,价格对农民收入和农产品总量供给具有直接的拉动效应,要按照三中全会的要求,进一步理顺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完善农业补贴制度,提高政策效应。从改革的角度看,在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的旗帜引领下,怎么破解农业农村发展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需要把握五个大的方面。

1、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完善农村土地制度,要在稳定家庭承包关系的基础上,探索实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离的机制。在工业化、城镇化转移大量农村劳动力的背景下,进城农民可以保留自己的土地承包权,把经营权流转出去,这有利于推动农地资源的有效配置,有利于适度规模经营的发展。受资源条件制约,我国的农地规模经营不可能达到美国那样的水平,但是与日本韩国相比,从一个较长的时间跨度来看,仍然有很大的潜力可挖。

总体上看,规模经济有利于降低成本、抵御风险,有利于提高科技应用水平,也有利于商品化和市场化。同时,也要研究如何实现规模的适度,使得土地产出效率可以达到一个较高水平。

2、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共同发展的农业经营方式创新。从组织属性来讲,把新的经营主体归纳为四类,其中特别有意义的是家庭经营、合作经营和企业经营。种粮大户、家庭农场都可以算作家庭经营的范畴,土地合作、股份合作、流通合作、产销合作等各类合作,都可以算作合作经营的范畴,产业化龙头企业包括其它工商资本等属于企业经营的范畴。

这些新的经营主体,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特别是商品农产品有效供给的有效载体,应加以扶持,促使其发展壮大。此外,小规模分散农户仍然是农业生产经营的基础,要通过发展社会化服务,鼓励社会化服务组织提供从种到收全过程的专业化服务,以此来解决千家万户小生产的问题,解决关键农时、关键环节农业劳动力不足的问题,解决老人农业的问题。

3、培养新型职业化农民。

解决谁来种地的问题,是当下必须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原以为这个问题更多出现在人少地多的美国、加拿大等国家,但现在看更多是出现在人多地少的东亚国家,日本是典型代表,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紧随其后,现在我们这个问题也越来越突显。越是人地关系紧张的地区,谁来种地的问题越突出。

过去,我们工业化、城镇化水平不高,土地要承载大量农业人口,结果是大家一起受穷。改革开放打开了农业劳动人口的转移通道,在人均农业资源相对不足的地区,外出务工的收入远远高于在本地务农的收入,因此越是人多地少的地方,农业劳动力转移的越多、谁来种地的问题越突出。现在看,贵州、四川、湖南、江西、安徽等劳动力输出大省都面临这一问题。

解决这个问题,应该培养造就一大批有文化、懂科技、会经营的新型农民,也就是说,要培养一大批新型的职业化农民。

一方面,应该借鉴发达国家特别是东亚国家的成功经验,通过提供免费职业化教育、扩大在业培训、提供创业贷款等方式,培养一批有志于从事农业的青年人;

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职业化农民的培养,实现农业由身份向职业的转变,将来的职业化农民,应该是进入有门槛、收入有保障、经营有效益、职业有尊严的群体,这对于我们农科院校的学生来讲,也是一个广阔的天地。

4、推进农村金融保险制度创新。

现代农业发展离不开金融保险支持。在农村金融方面,我们围绕农村金融的组织创新、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对金融信贷部门在货币、财税、补贴、监管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但是政策力度还不够,覆盖面非常有限,对金融信贷部门吸引力还不强。

在农业保险方面,目前中央财政提供保费补贴的保险品种只有15个,种植业的包括玉米、水稻、小麦、棉花、油料作物、糖料作物、天然橡胶、森林、青稞,畜牧业的包括能繁母猪、奶牛、育肥猪、藏系羊、牦牛。

现代农业高度发达的美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品种高达200多个。我们一些区域性重要品种如陕西的苹果、南方地区的茶叶、大城市的蔬菜生产,都没有纳入中央财政补贴范围,下一步应逐步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同时,积极探索创新农业保险的体制机制,目前农业保险的保额太低,只能勉强覆盖生产的物化成本,连劳动力成本都不够支付,应进一步丰富农业保险产品,适当提高保额,让农民选择是保成本还是保收益。总之,要有多种选择。

5、强化试点试验。

改革既要有顶层设计,也要重视基层的创造。三中全会特别强调,全面深化改革要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鼓励地方、基层和群众大胆探索,及时总结经验。通过局部的试点试验,为全面改革创新探索路子、积累经验,一直是我们推进农村改革的重要方法。在这方面,各地还有很大的探索试验空间。

③ 如何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以下简称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是拓宽农民增收渠道、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的重要举措,是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探索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必然要求。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用工业理念发展农业,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完善利益联结机制为核心,以制度、技术和商业模式创新为动力,以新型城镇化为依托,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构建农业与二三产业交叉融合的现代产业体系,形成城乡一体化的农村发展新格局,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繁荣,为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重要支撑。


2、基本原则。

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严守耕地保护红线,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探索不同地区、不同产业融合模式。坚持尊重农民意愿,强化利益联结,保障农民获得合理的产业链增值收益。坚持市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加快培育市场主体。坚持改革创新,打破要素瓶颈制约和体制机制障碍,激发融合发展活力。坚持农业现代化与新型城镇化相衔接,与新农村建设协调推进,引导农村产业集聚发展。


3、主要目标。


到2020年,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总体水平明显提升,产业链条完整、功能多样、业态丰富、利益联结紧密、产城融合更加协调的新格局基本形成,农业竞争力明显提高,农民收入持续增加,农村活力显著增强。


二、发展多类型农村产业融合方式:


1、着力推进新型城镇化。


将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与新型城镇化建设有机结合,引导农村二三产业向县城、重点乡镇及产业园区等集中。加强规划引导和市场开发,培育农产品加工、商贸物流等专业特色小城镇。强化产业支撑,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努力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稳定吸纳农业转移人口。


2、加快农业结构调整。


以农牧结合、农林结合、循环发展为导向,调整优化农业种植养殖结构,加快发展绿色农业。建设现代饲草料产业体系,推广优质饲草料种植,促进粮食、经济作物、饲草料三元种植结构协调发展。大力发展种养结合循环农业,合理布局规模化养殖场。加强海洋牧场建设。积极发展林下经济,推进农林复合经营。推广适合精深加工、休闲采摘的作物新品种。加强农业标准体系建设,严格生产全过程管理。


3、延伸农业产业链。


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鼓励开展代耕代种代收、大田托管、统防统治、烘干储藏等市场化和专业化服务。完善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政策,扩大实施区域和品种范围,初加工用电享受农用电政策。加强政策引导,支持农产品深加工发展,促进其向优势产区和关键物流节点集中,加快消化粮棉油库存。支持农村特色加工业发展。


加快农产品冷链物流体系建设,支持优势产区产地批发市场建设,推进市场流通体系与储运加工布局有机衔接。在各省(区、市)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单列一定比例,专门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农产品加工、仓储物流、产地批发市场等辅助设施建设。健全农产品产地营销体系,推广农超、农企等形式的产销对接,鼓励在城市社区设立鲜活农产品直销网点。

4、拓展农业多种功能。


加强统筹规划,推进农业与旅游、教育、文化、健康养老等产业深度融合。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家乐,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建设一批具有历史、地域、民族特点的特色旅游村镇和乡村旅游示范村,有序发展新型乡村旅游休闲产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发展智慧乡村游,提高在线营销能力。


加强农村传统文化保护,合理开发农业文化遗产,大力推进农耕文化教育进校园,统筹利用现有资源建设农业教育和社会实践基地,引导公众特别是中小学生参与农业科普和农事体验。(农业部、旅游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文化部、民政部、林业局等负责)


5、大力发展农业新型业态。


实施“互联网+现代农业”行动,推进现代信息技术应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鼓励对大田种植、畜禽养殖、渔业生产等进行物联网改造。采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改进监测统计、分析预警、信息发布等手段,健全农业信息监测预警体系。


大力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完善配送及综合服务网络。推动科技、人文等元素融入农业,发展农田艺术景观、阳台农艺等创意农业。鼓励在大城市郊区发展工厂化、立体化等高科技农业,提高本地鲜活农产品供应保障能力。鼓励发展农业生产租赁业务,积极探索农产品个性化定制服务、会展农业、农业众筹等新型业态。


6、引导产业集聚发展。


加强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效衔接,完善县域产业空间布局和功能定位。通过农村闲置宅基地整理、土地整治等新增的耕地和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创建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和现代农业示范区,完善配套服务体系,形成农产品集散中心、物流配送中心和展销中心。


扶持发展一乡(县)一业、一村一品,加快培育乡村手工艺品和农村土特产品品牌,推进农产品品牌建设。依托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农业科研院校和“星创天地”,培育农业科技创新应用企业集群。


三、培育多元化农村产业融合主体:


1、强化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基础作用。


鼓励农民合作社发展农产品加工、销售,拓展合作领域和服务内容。鼓励家庭农场开展农产品直销。引导大中专毕业生、新型职业农民、务工经商返乡人员领办农民合作社、兴办家庭农场、开展乡村旅游等经营活动。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优先承担政府涉农项目,落实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农民合作社、形成资产转交合作社成员持有和管护政策。开展农民合作社创新试点,引导发展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引导土地流向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


2、支持龙头企业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培育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林业重点龙头企业,引导其重点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电子商务和农业社会化服务,并通过直接投资、参股经营、签订长期合同等方式,建设标准化和规模化的原料生产基地,带动农户和农民合作社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龙头企业要优化要素资源配置,加强产业链建设和供应链管理,提高产品附加值。


鼓励龙头企业建设现代物流体系,健全农产品营销网络。充分发挥农垦企业资金、技术、品牌和管理优势,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现代农业企业集团,推进垦地合作共建,示范带动农村产业融合发展。


3、发挥供销合作社综合服务优势。


推动供销合作社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效对接,培育大型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健全供销合作社经营网络,支持流通方式和业态创新,搭建全国性和区域性电子商务平台。拓展供销合作社经营领域,由主要从事流通服务向全程农业社会化服务延伸、向全方位城乡社区服务拓展,在农资供应、农产品流通、农村服务等重点领域和环节为农民提供便利实惠、安全优质的服务。


4、积极发展行业协会和产业联盟。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律、教育培训和品牌营销作用,开展标准制订、商业模式推介等工作。在质量检测、信用评估等领域,将适合行业协会承担的职能移交行业协会。鼓励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涉农院校和科研院所成立产业联盟,支持联盟成员通过共同研发、科技成果产业化、融资拆借、共有品牌、统一营销等方式,实现信息互通、优势互补。


5、鼓励社会资本投入。


优化农村市场环境,鼓励各类社会资本投向农业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利用农村“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资源发展多种经营,开展农业环境治理、农田水利建设和生态修复。国家相关扶持政策对各类社会资本投资项目同等对待。


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连片面积达到一定规模的高标准农田、生态公益林等,允许在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利用一定比例的土地开展观光和休闲度假旅游、加工流通等经营活动。能够商业化运营的农村服务业,要向社会资本全面开放。积极引导外商投资农村产业融合发展。


四、建立多形式利益联结机制:


1、创新发展订单农业。


引导龙头企业在平等互利基础上,与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签订农产品购销合同,合理确定收购价格,形成稳定购销关系。支持龙头企业为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提供贷款担保,资助订单农户参加农业保险。鼓励农产品产销合作,建立技术开发、生产标准和质量追溯体系,设立共同营销基金,打造联合品牌,实现利益共享。


2、鼓励发展股份合作。


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到户、集体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户。地方人民政府可探索制订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农用地基准地价,为农户土地入股或流转提供参考依据。


以土地、林地为基础的各种形式合作,凡是享受财政投入或政策支持的承包经营者均应成为股东方,并采取“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等形式,让农户分享加工、销售环节收益。探索形成以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入股的股份合作社、股份合作制企业利润分配机制,切实保障土地经营权入股部分的收益。


3、强化工商企业社会责任。


鼓励从事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工商企业优先聘用流转出土地的农民,为其提供技能培训、就业岗位和社会保障。引导工商企业发挥自身优势,辐射带动农户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提高管理水平。完善龙头企业认定监测制度,实行动态管理,逐步建立社会责任报告制度。强化龙头企业联农带农激励机制,国家相关扶持政策与利益联结机制相挂钩。


4、健全风险防范机制。


稳定土地流转关系,推广实物计租货币结算、租金动态调整等计价方式。规范工商资本租赁农地行为,建立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分级备案制度。引导各地建立土地流转、订单农业等风险保障金制度,并探索与农业保险、担保相结合,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增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契约意识,鼓励制定适合农村特点的信用评级方法体系。制定和推行涉农合同示范文本,依法打击涉农合同欺诈违法行为。加强土地流转、订单等合同履约监督,建立健全纠纷调解仲裁体系,保护双方合法权益。


五、完善多渠道农村产业融合服务:


1、搭建公共服务平台。以县(市、区)为基础,搭建农村综合性信息化服务平台,提供电子商务、乡村旅游、农业物联网、价格信息、公共营销等服务。优化农村创业孵化平台,建立在线技术支持体系,提供设计、创意、技术、市场、融资等定制化解决方案及其他创业服务。建设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引导其健康发展。采取政府购买、资助、奖励等形式,引导科研机构、行业协会、龙头企业等提供公共服务。


2、创新农村金融服务。


发展农村普惠金融,优化县域金融机构网点布局,推动农村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综合运用奖励、补助、税收优惠等政策,鼓励金融机构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紧密合作关系,推广产业链金融模式,加大对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信贷支持。推进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营销贷款试点,稳妥有序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


坚持社员制、封闭性、民主管理原则,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稳妥开展农民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试点。鼓励发展政府支持的“三农”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为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担保服务。鼓励开展支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融资租赁业务。积极推动涉农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融资。加强涉农信贷与保险合作,拓宽农业保险保单质押范围。


3、强化人才和科技支撑。


加快发展农村教育特别是职业教育,加大农村实用人才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力度。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引导各类科技人员、大中专毕业生等到农村创业,实施鼓励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三年行动计划和现代青年农场主计划,开展百万乡村旅游创客行动。


鼓励科研人员到农村合作社、农业企业任职兼职,完善知识产权入股、参与分红等激励机制。支持农业企业、科研机构等开展产业融合发展的科技创新,积极开发农产品加工贮藏、分级包装等新技术。


4、改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条件。


统筹实施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继续加强农村土地整治和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改造提升中低产田。加快完善农村水、电、路、通信等基础设施。加强农村环境整治和生态保护,建设持续健康和环境友好的新农村。


统筹规划建设农村物流设施,逐步健全以县、乡、村三级物流节点为支撑的农村物流网络体系。完善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道路、供电、供水、停车场、观景台、游客接待中心等配套设施。


5、支持贫困地区农村产业融合发展。

支持贫困地区立足当地资源优势,发展特色种养业、农产品加工业和乡村旅游、电子商务等农村服务业,实施符合当地条件、适应市场需求的农村产业融合项目,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相关扶持资金向贫困地区倾斜。鼓励经济发达地区与贫困地区开展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合作,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投资贫困地区农村产业融合项目。


六、健全农村产业融合推进机制:


1、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支持地方扩大农产品加工企业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完善农产品初加工所得税优惠目录。落实小微企业税收扶持政策,积极支持“互联网+现代农业”等新型业态和商业模式发展。


统筹安排财政涉农资金,加大对农村产业融合投入,中央财政在现有资金渠道内安排一部分资金支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试点,中央预算内投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等向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倾斜。创新政府涉农资金使用和管理方式,研究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设立基金、贷款贴息等方式,带动社会资本投向农村产业融合领域。


2、开展试点示范。


围绕产业融合模式、主体培育、政策创新和投融资机制,开展农村产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积极探索和总结成功的做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促进农村产业融合加快发展。

3、落实地方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推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要创新和完善乡村治理机制,加强分类指导,因地制宜探索融合发展模式。县级人民政府要强化主体责任,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引导资金、技术、人才等要素向农村产业融合集聚。


4、强化部门协作。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抓紧制定和完善相关规划、政策措施,密切协作配合,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④ 各位百吧的朋友们,目前我在写一篇论文,题目是抚远三角洲开发策略与融资机制创新研究

我国国有改革以来,企业融资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但融资规模、形式呈现体制性特征,说明企业融资机构尚未形成。企业融资机制形成,应从存量和增量两个方面进行。存量调整是基础,但更重要的在于形成增量上的规范性和性。正确地认识各种融资形式的特征,掌握融资成本与融资结构、企业价值之间的关系,才能从实现企业财务目标出发,合理选择融资方式,形成最佳资本结构。所有一切都是企业的随机决策。

融资是企业资本运动的起点,也是企业收益分配赖以遵循的基础。足够的资本规模,可以保证企业投资的需要,合理的资本结构,可以降低和规避融资风险,融资方式的妥善搭配,可以降低资本成本。因此,就融资本身来说,它只是企业资本运动的一个环节。但融资活动,决定和企业整个资本运动的始终。融资机制的形成,直接决定和影响企业的经营活动以及企业财务目标的实现。

一 改革开放以来,企业融资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表现在:

1.企业资本由供给制转变为以企业为主体的融资活动。

改革以前,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均在国家计划下进行,企业是否需要资本,需要多少,长期资本或是短期资本,均由国家通过财政或银行予以供应。这种体制下,企业不需要融资渠道、融资方式和融资成本,更不用研究企业资本结构。体制改革以来,企业自主权的扩大,特别是作为市场经济主体建立以后,企业为主体的融资活动代替了原来的供给制。企业根据市场状况和前景,进行投资计划,并努力为实现投资计划融资。这一变化表明,融资活动由宏观性计划分配转变为微观性融资。

2.由纵向融资为主向横向融资为主转变。

供给制条件下,企业资本均由国家限额、限用途供应,资本分配是由上而下的分配活动。随着改革的不断进行,为了实现资源最优配置,企业与企业间的横向融资活动日益增加,存量流动提高了资本运营效率。

3.融资形式由单一化向多元化转变。

计划分配资本体制下,企业融资形式单一,财政分配形式或银行分配形式,至多也是二者兼而有之。商业信用的确立,资本市场的建立,企业内部积累机制的形成,企业融资形式呈现多元化,形成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间接融资与直接融资、股本融资与债务融资等多种形式(见表1)。

上述变化,最本质的在于融资体制正在实现计划分配向市场引导融资的转变。过去,财政、银行作为国家总资金分配的两个手段,不断进行着总资金量的分割。尽管后来银行分割总资金量的比例增大,并占了绝对比例,但与现在资本市场融资相比是不同的,这是一个质的变化。伴随这一变化,各种融资工具职能回归并日益得以体现。对财政投资与银行贷款的认识,也不只限于有偿和无偿的划分、量上的分割,而是循其自身的特点,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二 虽然融资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但企业融资机制并未形成。

以企业为主体的投融资活动,还没有真正的以市场为主导,理性地根据资本成本、风险和收益对称原理选择融资方式,确定资本结构。因此,企业融资机制的形成,还需要从存量和增量两个方面进行。

存量调整是基础,它是针对过去融资行为及其形成结果进行的处理;增量是存量形成的前提。融资活动在增量方面的规范性和规律性,则是企业融资机制形成的关键。存量调整面临的首要问题是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过高,而国有企业高负债率是由于体制原因形成的。据统计,1980年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为18.7%,1993年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为67.5%,1994年为79%.如此巨大变化,不是非体制原因所能形成的。我国80年代中期开始实行固定资产投资由财政拨款改为银行贷款,即所谓的“拨改贷”,从1998年开始银行统管流动资金。这一改革的初衷是国家试图通过银企债务关系来硬化对企业的约束。但实践结果事与愿违,由于银行体制本身的严重缺陷,借贷双方因产权不清而形成信贷软约束。尽管1993年以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贷款约束规则,延缓了国有企业“完全债务化”的速度,但负债增长速度仍远远超过资本增长速度。

企业与银行关系不顺、不清,他们之间不仅仅是债务关系,而且存在着在这种关系表面掩盖下的所有者与经营者关系。而且,银行还承担有政府的职能,企业依附于银行,银行贷款并非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三原则,有时不仅不遵循,反而相背,在企业严重亏损或停产、半停产而不能破产情况下,银行仍不得不发放违背市场规则的贷款。因此,当国有银行实行商业化改革时,国有企业高负债率问题,已经造成了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问题,同时也加重了企业的支出负担。为了减轻企业利息支出负担,1996年以来中央银行先后七次降息,但企业减负效果并不明显。其实,企业利息支出高,不是利率水平高引致,而是贷款数额大形成,而效率不高情况下的高负债形成,是典型的计划分配结果。降低利率不仅没有减轻企业利息负担,相反,降低利率有可能进一步刺激贷款需求,国家不得不进一步强化行政干预手段,在降低利率同时,仍辅以贷款规模限制,抑制贷款需求。

关键在于,国有贷款是计划分配结果,而非市场引导的资源配置,因此,贷款数量并非企业所能左右。由于贷款数额过多造成高负债率,从而加重企业负担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股权融资(或自有资本)的股利支付是在投资形成效益以后,而债务融资在投资活动开始就支付利息,在国有企业投资缺乏资本金的基本上,贷款包揽一切的后果,造成了企业巨大的利息负担。另一方面,由于贷款关系模糊不清,特别是80年代中期推行所谓“税前还贷”,使得贷款关系更加复杂化。在后来进行的国有企业产权界定中,将“拨改贷”投资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意味着企业贷款面临两次分配,一是支付贷款利息回报债权人,二是支付股利回报所有者。

公司融资认为,增加负债可以取得财务杠杆收益,由于企业支付的债务利息可以计入成本而免交企业所得税,债权资本成本低于股权资本成本,因此,资产负债率似乎越高越好,因为负债率提高时,企业价值会增加,但负债比率上升到一定程度之后再上升时,企业价值因破产风险和代理成本的增加反而会下降。这样,由于企业负债率增高会令企业价值增加,同时也会引起企业破产风险和代理成本上升而使企业价值下降,当两者引起的企业价值变动额在边际上相等时,企业的资本结构最优,负债率最佳。

上述讨论有一个先决条件,就是企业必须要用较高的销售利润率来弥补负债经营带来的风险,企业的盈利能力(净资产收益率)只有超过银行贷款的资本成本时,企业负债经营所体现的财务杠杆效应才是正效应,否则为负效应。也就是说,只要一个企业运行良好,盈利能力强,负债再高也是可以良好运转的。从这一角度,负债率高低只是说明了企业融资结构,而不能以此作为衡量企业负担高低的标准。我国理论界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造成企业经营困难的原因是过高的负债率造成的,这是值得商榷的。

我国近几年致力于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降低的,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但高负债率是由于体制原因形成,必然应从体制上解决这一问题,因此,高负债率治理过程,不只是企业负债多少的量的治理过程,而是企业融资渠道、融资方式等选择和形成的过程,需要综合配套措施才能解决。例如1998年开始推行的“债转股”制度改革,如果只限于债权转成股权, 降低负债率从而减少企业利息支出的思路操作,这一改革最终是要失败的。因为体制不改变,企业治理结构不改变,降低了的资产负债率还会再提高,债权和股权的性质仍会被扭曲。因此,债转股的意义和现实意义在于:通过债权转股权,形成企业新的治理结构,使得股权所有者通过改造企业制度,实现融资结构最优。我国第一家实行债转股的企业———北京水泥厂,债转股以后,资产管理公司持有股份达到70%以上,从而为通过债转股实现企业转制、改造提供了可能。

计划分配资本的体制引致国有企业高负债率,改革正是应从体制入手,改变国家计划分配资本从而决定企业融资结构的做法,形成企业在市场条件作用下自主决定融资结构的体制。

三 公司融资理论认为,融资机制的形成,表面上是融资形式的选择,实际上是企业通过决策融资结构,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过程。

所有这些,都是由融资工具本身的特征、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决定的。

融资方式的选择,是企业融资机制的重要。融资方式多种多样,按照不同标准,可以划分为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股票融资和债券融资等。

企业融资是一个随由内源融资到外源融资再到内源融资的交替变迁的过程。一个新的企业建立,主要应依靠内源融资。当企业得以生存并发展到一定水平时,利用外源融资可以扩大生产规模,提高竞争能力。当企业资产规模达到一定程度时,企业往往会从融资成本的比较中选择一种更高层次的内源融资方式。实际上,就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关系来说,内源融资是最基本的融资方式,没有内源融资,也就无法进行外源融资。从国外资料分析,在发达市场国家中,企业内源融资占有相当高的比重(见表2)。

表2主要发达国家资金结构(%)

美国 加拿大 法国 德国 意大利 日本 英国

内源资金 75 54 46 62 44 34 75

外源资金 25 40 59 26 52 66 32

其 他 06 - 51 24 0 - 7

注:美国为1944—1990年平均数,其他国家为1970—1985年平均数。

内源融资获得权益资本,企业之所以可以外源融资,首先取决于企业内源融资的规模和比重。内源融资规模大,才能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投资,同样的,也才能获得借入资本。从融资原理,企业负债经营,首先是企业自有资本实力的体现,自有资本为企业负债融资提供了信誉保证。而且,效益好的企业,投资回报率高,股东收益好,更应注重内源融资。如果增发股票,无异是增加更多的股东,良好的投资回报会被新的投资者分享,这是得不偿失的做法。

与发达经济国家不同的是,我国企业主要依赖于外源融资,内源融资比例很低,这说明:(1)体制决定了企业对银行贷款的依赖性;(2)企业缺乏自我积累的动力和约束力;(3)一些上市公司可以比较便宜地通过股票融资。

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方式的选择,是外源融资决策面临的一个主要。我国改革开放以前,企业只允许间接融资,而否定直接融资。实际上,能否直接融资,主要是取决于国民收入分配制度和企业制度改革。1952—1978年,我国采取的是低收入分配加福利的政策。低收入集中分配的政策,造成了积累主体单一化,直接融资是经济体制改革、国民经济分配结构变化后才出现和可以利用的。从1978年开始到90年代初,通过扩大企业自主权方式实现了政府向国有企业分权,1994年以后又推行以股份制为主体的企业制度改革。1978年,居民持有的资产仅占全部金融资产的14%左右,占GDP的比重为7%;1995年上述两个比重分别为50%以上和76%.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选择,还与一个国家的资本市场发育和金融体制有密切关系。,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究竟以谁为主,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以英美为代表的以证券融资方式(直接融资)为主的模式;另一种是以日德为代表的以银行融资方式(间接融资)为主的模式。由于英美是典型的自由主义的市场经济国家,资本市场十分发达,企业行为完全是在市场引导下进行。在美国,曾任美国金融学会会长的著名学者梅耶斯(S.Myers)提出的优序融资(ThePeckingOrderTheory,1989)得以实证,企业融资的选择,先依靠内源融资,然后才外源融资。外源融资中,主要是通过(1)发行企业债券,(2)发行股票方式从资本市场上筹措长期资本。由于上严格禁止银行成为公司的股东,英美企业与银行之间只是松散的联系。日德模式的特征是:间接融资为主,银行在金融体系中居主导地位,产融结合。资本市场受到抑制。日本的银企关系有着特定的制度安排,即主银行制度。主银行是指对于某企业来说在资本筹措和运用方面容量最大的银行。这一银企关系的特征表现在:(1)主银行是企业最大的出借方。所有公司都有一个主银行,每个银行都是某些企业的主银行;(2)银行与企业交叉持股。(3)主银行参与企业发行债务相关业务,是债务所有者法律上的托管人。德国实行主持银行制度,特征与日本主银行制度相似,其存在背景都是资本市场不发达,产权制约较弱,银行在金融体制和企业治理结构中扮演重要角色。

上述分析说明,试图确定一个所谓的以直接融资为主的模式还是以间接融资为主的模式,似乎没有必要。典型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融资结构构成中,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比例是一个随机变量,根据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条件,成本和效率的变化,由企业自身决定。我国长时期形成了企业对银行的依附关系。90年代也曾实行了主银行制度,但这一制度无论是形式还是与日本等国家都有重要差异。尽管我国不可能达到美英那样直接融资比例,也很难确定最佳的融资比例,但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是必然的。发展股票、债券等直接融资形式,改善企业融资结构,将是我国企业融资结构方面的方向性选择。资本市场,特别是证券市场发展,股票融资和债券融资成为企业的重要外源融资方式。但如何决策股票融资或是债券融资,现代公司融资理论已有明确的结论:融资成本决定融资方式,股票融资成本高于债券融资成本。现实却与经典理论相背,我国目前上市公司融资结构具有三个明显特征:一是内外源融资比例失调,外源融资比重畸高;二是外源融资中偏好于股权融资,债券融资比例低;三是资产负债率较低。由于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并上市直接融资,对企业来说可以带来的收益是显而易见的,以至于企业还来不及和掌握股票融资的特点,就不遗余力地积极争取股票融资了。由于资本市场规模的限制,能够成为上市公司的数量很少,而通过重组、改制,按市场经济要求塑造的上市公司,其非经营性资产、无效资产可以剥离,可以取得优惠融资权,紧缺的壳资源成为企业争宠的对象。在这种状况下,公司通过股票融资的成本远远低于债务融资成本,这是因为:(1)理论上说,股权融资成本最高,这是以企业正常的运营,即生存和发展为前提的。如果企业经营不善,甚至亏损企业仍可以发行股票的话,那么这种股票的融资成本很低,甚至趋近于零。(2)上市公司中,国有股权占有绝对比重,由于国有股权所有者虚位,对投资分红的要求呈软性,而中小股东要么无权或难以左右分配方案,或者根本就不关注利润分配,因此,上市公司较少发放现金股利,权益融资能避免债务融资造成的现金流压力。

上述原因造成了股票融资成本低于债务融资成本(债转股也有这种嫌疑),以至于一些不惜一切手段成为上市公司,实现股票融资。一旦融资成功,似乎万事大吉,许多公司通过股票募集资金后无法落实投资项目,不得不存放银行;有的上市公司甚至通过发行股票融资偿还债务,例如,1997年底上市公司股东权益比上年增长了36.66%,负债增长了10.6%,由此使上市公司整体负债率下降了5.26%,说明上市公司通过发行新股和配股所募集的资金的相当一部分用于偿还了债务。另外,一些经营效率指标均保持较好水平的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却较低。据对1998年868家上市公司调查,在这些公司中,有27家公司的平均净利润率高达24.1%,而其资产负债率却低于10%.有的上市公司公开宣称“不缺钱花”,甚至干脆就不再向银行借款,通过负债实行财务杠杆的效应没有得以充分利用。

上述现象可以说明企业通过上市进行股票融资,增资减债,存在数量上的矫枉过正,本质上的依然是体制原因造成企业尚未能就融资方式等问题做出合理的、的决策。

四企业融资机制的形成,结论性意见是:

1.体制决定政策。通过体制改革,创造有效地市场经济环境,在此基础上,企业财务政策决定企业融资方式、融资结构。

2.企业融资机制的形成,依赖于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制度创新。通过建立企业制度,形成合理法人治理结构,使融资活动融于企业产权运营和变革中。

3.培养和资本市场,特别是证券市场。增加市容量,完善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结构。在完善主板市场的同时,推动二板市场的设立,以满足各类企业融资需要。

4.只有当资本的使用者使用任何资本都必须支付其真实的成本,从而不存在免费成本时,企业的资本结构选择才有意义。

5.企业根据收益与风险,自主选择融资方式,合理确定融资结构,以资本成本最低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是企业融资机制形成的标志。

参考文献:

1.刘鸿儒,李志玲:《融资体制的变革及股票市场的地位》,《》1999年第8期2.谢德仁:《国有企业负债率悖论:提出与解读》,《经济研究》1999年第9期。

3.陈晓,单鑫:《债务融资是否会增加上市企业的融资成本?》,《经济研究》1999年第9期。4.袁国良:《规范配股 理性融资》,《金融时报》1999年4月14日。

5.杨咸月,何光辉:《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与国有企业运作效率》,《金融研究》1998年第5期。

6.樊纲:《金融发展与企业改革》,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

7.伍中信:《现代财务经济导论》,立信出版社,1999年。

⑤ 雷玲的科研项目情况

1.杨凌农民收入来源和消费结构研究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07
2.陕西省农户融资机制创新研究 陕西省软科学 2008
3.西北地区自然灾害与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研究 国家社科基金 2009
4.陕西现代农业发展中环境问题及对策研究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09

⑥ 何广文的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

教育状况
1995-1998,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农村金融方向,农学博士
1994.4-1994.8德国埃尔朗根-纽伦堡大学银行与证券投资管理专业进修
1993.1-1994.3德国霍恩海姆大学企业管理系进修
1985-1988,西南财经大学金融系货币银行专业,经济学硕士
1981-1985,西南农学院农业经济系农业经济管理专业,农学学士
工作经历
2008-2011 世界银行中国微型金融师资培训教师组组长
2008.8-9 日本农林中金综合研究所访问研究员(Visiting Researcher)
2006.10- 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金融系主任、金融学科组组长
2002.12- 中国农业大学农村金融与投资研究中心主任
2001.9- 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1996.12-2001.9 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
1994.11-1995.10 北京新源城市信用社(现北京银行新源支行)信贷部经理、办公室主任
1999.09-2000.08 德国杜伊斯堡大学经济系访问教授(Guest professor)
1997.9-2001.6 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院长
1994.11-1997.9 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金融系副主任
1988.7-1996.12 北京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助教、讲师 主要著作与教材
2011 何广文、刘勇主编,《小额信贷运作与管理指南》(上下册),中国金融出版社2011.5
2011 何广文主编,《农村金融专题讲座》,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11.1
2009 何广文主编,张正平、李莉莉、杨菁、赵岩青副主编,《农村金融知识读本》,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2009.6
2008 李树生、何广文等著,《中国农村金融创新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12
2008 何广文、李树生等编著,《农村金融学》,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12
2008 何广文主编,全国高等农林院校“十一五”规划教材《货币银行学》,中国农业出版社2008.6
2006 冯兴元、何广文、杜志雄等著.《中国乡镇企业融资与内生民间金融组织制度创新研究》,山西经济出版社,2006.11。
2005 何广文、郭沛主编,李莉莉、杨菁副主编,《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案例分析》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11
2005 何广文、李莉莉著,《正规金融机构小额信贷运行机制及其绩效评价》,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11
2005 何广文、冯兴元、郭沛等著,《中国农村金融发展与制度变迁》,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11
2005 何广文、冯兴元、林万龙等著,《农户信贷、农村中小企业融资与农村金融市场》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11
2004 何广文、郭沛主编,《现代货币银行学》,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2004.2
2004 何广文主编,《农村信用社改革操作指南》,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11
2002 何广文主编:《农村信用社贷款五级分类与风险管理知识读本》,中国物价出版社,2002.10
2001 何广文著,《合作金融发展模式及运行机制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9
2001 何广文主编,《货币银行学》,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2001.8
2000 何广文著,《国金融制度研究》,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0.9
2000 甘立平主编、何广文副主编,《财政与税收》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2000.6
1999 何广文、蒋先玲、甘立平编著,《货币银行学概论》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1999.3 2011 何广文,围绕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服务大有可为,《中国农村金融》2011(10)
2011 何广文,构建县域本土金融服务机制,《中国金融》2011(11)P43-45
2011 何广文,构建化解县域经济微观主体融资困境的金融机制,《中国农村金融》2011(8)
2011 何广文、李莉莉,大型商业银行的小额信贷之路——兼析与新型农村金融机间的合作机制,《农村金融研究》2011(5)P21-26
2011 何广文、杨虎锋、张群、谢昊男、宋冀宏,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怎么实现对于农户和微小企业的服务?——基于山西永济富平小额贷款公司案例的分析,《中小企业融资》2011(1)P78-79,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11 何广文、李莉莉,农村经济发展转型与县域金融服务的完善,《银行家》2011(3)P39-41
2011 何广文,构建农村本土金融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可缺位,《中国合作经济》2011(1)P34-35
2011 何广文:促进农村消费升级的金融对策,《中国金融》2011(4)P60-61
2010陈丹、何广文: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风险及其模糊综合研究,《金融理论与实践》2010(9)
2010何广文,基于社区本土力量的农村金融普惠金融模式,《中国金融》2010(8)P86-87
2010何广文,解决农村弱势群体贷款融资难问题的逻辑思路,《中国农村金融》2010(1)
2009何广文,资金互助——合作金融又一模式,《中国金融家》2009(12)
2009 张正平、何广文,农户信贷约束研究进展,《河南社会科学》2009(2)P44-49
2009 何广文,农贷解难,《新理财》2009(5)P25-26
2009 张林、何广文,我国货币市场基准利率SHIBOR实证分析及运行评价,《金融理论与实践》2009(4)P9-12
2009 何广文,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模式探析,《中国农村信用合作》2009(3)
2009 何广文,农村信用社制度变迁:困境与路径选择,《经济与管理研究》2009(1)P50-54
2008 何广文,2009年农村金融主旋律:改革开放与创新,《中国城乡金融报》2008-12-31
2008 何广文,农村金融改革的成效及深化改革的取向,《中国农村信用合作》2008(10)
2008 高纹、何广文,“小额信贷与金融原则——孟加拉格莱明银行经营模式的再思考”,《中国经济与管理科学》2008(9)
2008 王玮、何广文,“社区规范与农村资金互助社运行机制研究”,《农业经济问题》2008(9)
2008 何广文,“小额信贷成功的基本要素何在”,《中国金融》2008(7)
2008 何广文,中国的小额信贷需求分析,《西南金融》2008(4)P12-14
2008 何广文,市场开放成为深化农村金融改革的关键词,《中国农村信用合作》2008(3)
2008 何广文、张正平,“存款保险制度研究进展述评”,《河南社会科学》2008(3)38-41
2008 杨菁、何广文,合作经济组织在农村金融交易中的效应分析——基于山西省榆社县个案的研究,《金融理论与实践》2008(3),P21-24。
2008 何广文,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和机制创新的探讨,《中国农村信用合作》2008(1)
2008 杨菁、何广文,利率市场化对农户投资行为影响的实证分析,《金融理论与实践》2008(1)
2008 赵岩青、何广文,声誉机制、信任机制与小额信贷,《金融论坛》2008(1) P33-40
2008 何广文,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全面推进,《银行家》2008(1)
2007 赵岩青、王玮、何广文:信用激励机制在小额信贷中的有效性研究,《金融与经济》2007(12)P47-52
2007 王玮、何广文、于丽先:信用担保作用机制与政府支持农信担保的路径选择,《经济与管理研究》2007(11)P74-79
2007 何广文、王伊乔:莫以市场化行为看待小额农贷,《银行家》2007(11)P109-110
2007 何广文:农村金融市场的开放与供销社的机遇,《中国合作经济》2007(9)
2007 何广文:中国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创新路径探讨,《金融与经济》2007(8)P11-16
2007 何广文:从三个层次构建农村金融服务体系,《金融时报》2007.7.19
2007 何广文、张林、韩星:传统农区金融需求与机构布局调研报告,《银行家》2007(7)P100-115
2007 赵岩青、何广文:农户联保贷款有效性问题研究,《金融研究》2007(7)
2007 杨菁、何广文:中国农村信贷市场深化,《银行家》2007(6)P104-107
2007 何广文:完善农村金融市场需要全方位推进,《中国国情国力》2007(5)P15-18
2007 何广文:农村资金互助合作机制及其绩效阐释,《金融理论与实践》2007(4)P3-8
2007 何广文:农村金融机构多元化的路径选择,《中国改革》2007(3)P34
2007 张群、何广文:不确定性、流动性约束对我国农村居民储蓄行为影响的实证分析,《中国农业经济评论》2007(2)P183-192
2007 张正平、何广文: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变迁研究——基于国家效用函数的成本-收益分析,《河南社会科学》2007(1)P61-67
2007 何广文:构建社区导向型新农村建设金融服务机制,《西南金融》2007(1)P8-10
2007 何广文:农村金融机构的多元化路径,《银行家》2007(1)P98-101
2007 何广文:农村社区发展基金的运作机制及其绩效诠释,《经济与管理研究》2007(1)P31-39
2006 何广文:提高西部地区金融创新能力,《银行家》2006(11)P118-119
2006 张林、何广文:银行间债券市场7天回购利率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中国农业经济评论》2006(3)P334-348
2006 何广文、张群:农户保险需求影响因素实证分析——一贵州铜仁地区为例,《中国农业经济评论》2006(2)P167-176
2006 何广文:只贷不存小额贷款机构运作特征及其制度创新。《银行家》2006(8)P118-121
2006 何广文:小额贷款公司运作特征及其制度安排。《小额信贷通讯》2006(2)P29-32
2006 何广文:建设新农村,金融缺位怎么办?《银行家》2006(7)P112-115
2006 刘进宝、何广文:制度及制度变迁中农村信用社的风险问题研究。《调研世界》2006(5)P25-27
2006 何广文:金融支农:责无旁贷,现状堪忧《中国经济报告》2006(2)P91-95
2006 张正平 何广文:存款保险定价理论研究的新进展《经济评论》2006(2)P104-112
2006 何广文:新农村建设的金融投入困境及其政策选择《小城镇建设》2006(3)P52-56
2006 何广文:农信社制度变异及其动因《银行家》2006(2)P116-119
2005 张正平 何广文:隐性保险、市场约束与我国银行业改革,《中国软科学》2005(12)P38-43
2005 潘建成、何广文:金融支持与构建农业投入稳定增长的长效机制,《调研世界》2005(11)P10-12、16
2005 何广文、李莉莉:农村小额信贷的市场空间分析,《银行家》2005(11)P108-111
2005 张正平 何广文:改革后邮政储蓄资金流向何方,《调研世界》2005(10)P38-40
2005 何广文:农村金融改革及创新路径探讨,《金融时报》2005-5-19
2005 何广文:没有完成的农信社改革《中国农村信用合作》2005(5)P28
2005 何广文:传统农区农信社改革与创新《中国农村信用合作》2005(3)P10-13
2005 何广文:农村信用社股权设置与治理结构的冲突《银行家》2005(1)P112-115
2004 何广文、李莉莉:用系统论视角审视农村金融改革,《中国金融家》2004(12)P60-61
2004 何广文、李莉莉:从系统论视角看农村金融改革,《农业现代化研究》2004(专刊)
2004 何广文:农信社改革问题及出路探讨,《银行家》2004(10)P38-39
2004 冯兴元、何梦笔(德)、何广文:试论中国农村金融的多元化——一种局部知识范式视角《中国农村观察》2004年第5期,P17-29
2004 冯兴元、何梦笔、何广文:试论中国农村金融的多元化,载《中国农村发展研究报告No.4》, 第80-105页
2004 何广文、张丽、李莉莉、杨菁:京郊农村金融发展中的问题研究《北京社会科学》2004(3)P124-130
2004 何广文、冯兴元:农村金融体制缺陷及弥补的路径选择《中国农村信用合作》2004(8)P23-25
2004 何广文、冯兴元、潘建成:关于国有商业银行困境与改革路径的思考《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4(5),P55-58
2004 何广文、冯兴元: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亟待深化《中国乡镇企业》2004年第4期
2004 何广文、冯兴元:加快改革和创新农村金融体制的路径思考《中华合作时报.合作金融》2004年4月15日第1版
2004 何广文:对农村政策金融改革的理性思考《农业经济问题》2004年第3期
2004 何广文:中国农村金融转型与金融机构多元化《中国农村观察》2004年第2期,P12-20
2004 何广文、冯兴元:六招破解农村金融体制创新《中国经济时报》2004年3月17日
2004 何广文、冯兴元:修建农村资本旱地的水渠《经济》2004年第3期,P71
2003 何广文:农村金融供给与需求之间的五大不对称《经济研究参考》2003年第63期
2003 何广文:深化农信社改革的再思考《中华合作时报.合作金融》2003年11月11日、11月18日
2003 何广文、冯兴元、李莉莉:农村信用社制度创新模式评析《中国农村经济》2003(10),P37-43
2003 冯兴元、何广文:农村金融为何不姓农《中国改革》2003(8)P69-71
2003 何广文、冯兴元、李莉莉:论农村信用社制度创新模式和路径选择《中国农村信用合作》2003(8)
2003 何广文、冯兴元、李莉莉:农村教育融资问题研究《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3(5),P75-79
2003 何广文、欧阳海洪:把握农村金融需求特点,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中国金融》2003(11), P14-16.
2003 何广文:农业战略性结构调整:农村金融供求特征及均衡战略《中国农村信用合作》2003(6)
2003 何广文:农村信用社制度创新不存在最优模式《金融时报》2003年6月9日
2003 何梦笔(德)、冯兴元、何广文:农村金融机构宜多样化《经济学消息报》2003年2月14日
2003 何广文、王鲁保、李莉莉:拓展农村信用社中间业务的路径思考《中国农村信用合作》2003(2)
2003 何广文:改善小额信贷与优化农户贷款环境,《农民日报》2003年1月4日第三版
2002 何广文: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制度绩效、问题及对策《中国农村信用合作》2002(11),P11-13.
2001 何广文、赵大晖,“培育农业资本市场 深化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经济问题》2001(11)
2001 何广文,“中国农村金融供求特征及均衡供求的路径选择”,《中国农村经济》2001(10)
1999 何广文:从农村居民资金借贷行为看农村金融抑制与金融深化,《中国农村经济》1999(10),P42-48
1999 何广文:谈现代合作金融组织的激励机制,《中国金融学院学报》1999(1),P43-45.
1999 何广文:合作金融组织的制度性绩效探析,《中国农村经济》1999(2)P36-41.
1997 何广文:合作金融改革研究中几个理论问题的述评,《浙江金融》1997(6)
1995 吴强、何广文:德国信用合作业发展的十大特点《金融时报》1995-2-10 以有力的财政金融政策推动农村经济发展 《金融时报》2009-7-22
小额贷款下一站未必是村镇银行 《投资家》2009年第6期
中国农业大学金融系主任何广文教授谈如何破解农村金融困局,更好地支持“三农”发展 中国金融网,2009年6月
创新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模式 《金融时报》2009-03-02
为微型金融扶贫“诊脉开方” 《中华合作时报》2009-02-27
小额贷款公司“东风破” 《21世纪经济报道》2009-2-9
保障稳产增收三农保险探索新路径 《金融时报》2009-02-04
新竞争格局下的农村信用社 《中国金融》2008(24)P78-82
农村金融改革与创新:七大基本经验与共识 《金融时报》2008-12-22
农业保险面临又一个重要发展机遇 《金融时报》2008-11-28
推进农村改革 金融制度怎样跟进 《中国邮政报》2008-10-25
农村金融:一汪期待动力的活水 《新京报》2008-10-29
构筑现代农村金融体系:商业原则 创新思维 《上海证券报》2008-10-27
宏观调控背景下的金融支农 《中国金融》2008(17)P80-81
创新活力如何激发 《金融时报》2008.4.24
汇丰下乡:外资银行带来了什么? 《中国金融》2007(19)P80-81
关注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的发展 《中国金融》2007(11)P74-80
中国农村金融机构应走多元化之路 《农村工作通讯》2007(2)P11-12
准入机制的良性运转需要配套措施——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何广文访谈 《金融时报》2007.2.15
小额信贷:激活农村金融的催化剂 《辽宁日报》06-12-18
关注弱势群体,深化我国小额信贷事业的发展 《金融时报》2006-10-26
增加西部地区金融竞争路径——访中国农业大学农村金融与投资研究中心主任何广文 《金融时报》2006-10-12
新农村建设,农村金融体系何去何从 《资本市场》2006-6
建设新农村:“建市场”重于“建村庄” 《金融时报》2006.05.17
一号文件勾画全盘远景 新农村金融投石问路 《21世纪经济报道》2006年3月10日
构建多层次农村金融体系 《经济日报》2006/02/15
农村金融改革任重道远前景可期 《经济日报》2006/02/14
中国农村信合改革应自下而上——专访中国农业大学何广文教授 《凤凰周刊》2005年12月25日
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何广文:农信社,拿什么激励你? 《金融时报》2005年12月8日
民间借贷:阳光化意味着什么?民间借贷现状与启示系列报道之三 《金融时报》2005年10月20日
农信社改革需要启动内在推动力
——访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 何广文 《金融时报》2005年9月1日
建立健全农村金融的风险分担机制
——访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 何广文 《金融时报》2005年3月3日
农发行出路何在? 《中国经济周刊》2004年第3期
“扶贫”之惑
——访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何广文 《中华合作时报.合作金融》2003年11月4日
农信社改革应探索多种模式
——与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何广文的对话 《金融时报》2003年9月30日
新建民营银行的困惑 《中华合作时报.合作金融》2003年8月19日
农信社改革的三大模式 《中国财经报》2003年7月1日
基金为农业增效铺路 《农民日报》2003年5月20日
农发行的四种命运 《21世纪经济报道》2003年1月16日 2009.11-2010 主持:“北京市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问题研究”,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2009-2011 首席专家: “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对策研究”(08&ZD024),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
2008 主持:中国农地金融制度研究,美国CATO研究所
2008.6-12 主持:中国小额信贷行业评估,商务部中国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
2008.5-10 主持:农村资金互助组织问题研究,农业部软科学课题
2007.7-2008.6 主持:农村社区发展基金—运作模式与案例,香港乐施会(Oxfam)
2007.3-2008.4 主持:农村金融需求调研分析,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2006.5-2007.12 主持:社区合作金融组织、农户金融需求与收入,美国福特基金会
2006.1-2008.12 主持:中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风险度量及其管理研究(2005年度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项目编号20050019008)
2005.1-2007.12 主持:利率市场化对农业信贷供求主体的影响及其政策选择(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批准号:70473089)
2004.6-9 主持:山西长治城区农村信用社能力素质建设综合规划研究(长治城区农村信用社联社)
2004.11-2005.3 主持:NGO小额信贷与农信社小额信用贷款比较研究,中国扶贫基金会
2004.5-12 主要参加:中国诚信评价体系研究(国家统计局中国经济景气监测中心)
2003.8-2004.9 主持:中国农村义务教育投融资体制研究(德国经济合作部资助)
2003.4-2005.12 主持:正规金融机构小额信贷、农民收入及缓解农村贫困(美国福特基金会)
2003.4-12 主持: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时期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创新研究(农业部软科学基金课题)
2002.8-2004 主持: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竞争力动态评价及其跟踪研究(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2002 主持:农村金融服务问题研究农办政【2002】41号(农业部“中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研究专题)
2002 主持:金融机构经营机制转轨对农户融资的影响及政策研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管理科学部主任基金7015)
2001 主持:中国农村小额贷款 (日本国际协力银行(JBIC))
2001 主持:现阶段农户融资中的担保行为研究(农业部软科学课题01016-2)
2001-2003 主持:京郊农户融资行为实证研究(北京哲学社会科学“十五”规划01BJBJG070)
1998-1999 主持:不同地区农户借贷行为及借入资金来源结构研究(农业部软科学课题98017)
1997-1999 主持:德国金融制度研究(浙江大学1997年公开招标课题)
1997-1998 主持:合作金融理论与实践――中外比较研究(国家社科基金)
1995-1996 主持:德国农村信贷及德国银行对农村中小型企业的信贷管理(德国诺曼基金会,与德国哥廷根大学农村发展所合作) 2010-2013 主持:泰华农民银行中国湖南、云南小额贷款试验
2010-2012 KfW Development Bank,China Zhaowuda Women’s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Association(CZWSDA), PR of China, Local Microfinance Expert
2010.4-6 主持:山西永济富平小额贷款公司绩效评估研究
2009.12-2010.2 主持:中国扶贫基金会四川地震灾区小额信贷项目绩效评估
2009.10 冯兴元、何广文主持,阿拉善SEE生态协会社区发展基金项目评估
2009.6-12 亚洲开发银行中国农村金融技术支持项目,“中国农村金融发展与监管”,农村金融专家,执行单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9.5-6 IFAD宁夏、山西扶贫项目小额信贷年度检查,农村金融专家
2008.6-7 IFAD河南大别山区农村扶贫项目最终设计,农村金融专家
2008.5-6 IFAD宁夏、山西扶贫项目小额信贷中期评估,农村金融专家
2007.10-2008.3 财政部国际司农村金融项目专家,“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农村金融项目转贷模式研究”,组织贵州、广西IFAD基金项目小额信贷的调查与评价分析。
2006.8-10 世界银行短期农村小额信贷咨询专家.“中国农村小额信贷案例研究”,负责调研四川广元全力小额贷款公司、江苏洪泽县农村信用社小额信用贷款、湖北邮政储蓄小额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案例。
2005.8-2006.1 香港乐施会“社区发展基金发展模式及其绩效评估”,评审专家。负责香港乐施会(Oxfam HK)云南禄劝、澜沧、广西大化农村综合发展项目社区发展基金评估。
2005.4-12 亚洲开发银行中国农村金融改革技术援助项目TA PRC 4430“农村金融市场需求研究——贵州铜仁案例”,农村金融市场与环境分析专家、培训专家。组织了对贵州铜仁地区10个县30个农村信用社、1220个农户的入户调研。
2004.1-10 主持:中国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区域性特征研究(亚洲开发银行)
2004.5 “陕西国际农发基金农村金融能力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被国家发改委/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聘为农村金融专家
2004.6 “重庆国际农发基金农村金融能力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 被国家发改委/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聘为农村金融专家
2003.8 甘肃南部扶贫项目预评估,被国际农业发展基金(IFAD)聘为农村金融与经济分析咨询专家
2002 “中德合作江西山区可持续发展项目”终期评估小额信贷专家,德国技术合作公司(GTZ)
2001 世界银行第四期中国扶贫贷款项目调研专题:西部农村企业发展中的金融支持研究,DFID农村金融咨询专家
2001 “促进贵州湖南农村金融系统能力建设” 农村金融咨询与财务培训专家, 德国技术合作公司(GTZ)
1998 IFAD资金贷款在中国的转贷渠道和转贷效率研究, 农村金融专家, 农业部国际合作司/WFP/IFAD

⑦ 研究农村金融理论对当前应对中国农村金融改革有何意义

通过对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的现状和影响因素分析,新常态下农村金融改革发展应该有针对性的选择相应路径,采取有效措施,为实现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的目标创造有利条件。



在新常态下,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是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的重要前提。首先,应建立和完善农村金融法律法规体系,政府应积极推进农村金融立法,尽快出台保护农村金融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农村金融机构执法力度。其次,广泛开展信用文化建设活动。对涉农企业和农民进行“金融扫盲”,切实维护金融债权;进一步开展农村企业和农户的信用评级活动,广泛开展创建信用企业、信用乡镇、信用村和信用农户活动,让“诚信是金、诚信是财富”的观念深入人心,并让诚信企业,诚信农民获得更多的信贷支持,获得创业发展更多的金融服务,形成正向激励机制;将失信者列入“不讲信用”的黑名单,对“老赖”实行联合信用惩戒。再次,完善信用担保体系和风险分担机制,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切实分散农村金融风险。最后,要建立健全农村金融风险预警体系。结合农村金融风险特点,加强金融风险监测,密切关注经济新常态背景下农村金融信贷资产质量状况,加强对农村金融机构表外业务与同业业务风险的监测分析,设定预警区间的预警指标,及时向金融机构与金融监管部门发出预警,适时提出农村金融安全运行的对策、建议及风险处置预案。



在开展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方面,应该不断坚持农村金融服务“满意度、便利度和可得性”的原则,序时、有效、稳步实施。一是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引导各地农村金融机构不断创新服务机制和产品策略,大力推广“低成本、可复制、可持续”、“量体裁衣”式的农村金融产品与服务创新。二是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农村工作会议“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改革部署贯彻落实工作,按照中央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经营权流转的要求,慎重稳妥地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探索实现农民对农村集体资产股份的抵押、担保权能,促进农业生产规模化、农业现代化、农民增收和城乡统筹发展。三是重组盘活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机构向下延伸,重心下移,率先走好“服务”这步棋。除对现有农村金融网点进行全面改造升级,成为精品网点、标杆网点,提升服务品质外,还要对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的山区和重点村设立简易服务网点,创办“流动银行”,定期开展“金融服务下乡活动”,减少金融服务网络空白点,为农民打开金融服务的方便大门。五是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创新开展涉农贷款特色业务,满足客户的信贷需求,并通过基金、保险、理财项目等方式,帮助农民实现资产增值,在加强服务覆盖面的同时,实现收入结构多元化。



金融的特殊属性与内在要求决定了行业对从业人员的素质要求较高,但基于多方面的原因,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目前正面临人才短缺且从业人员素质偏低的难题。因此在新常态下,农村金融改革发展必须从战略高度重视人力资源结构的优化。首先,借鉴国内外的成功经验,完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根据地区农村产业结构或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的实际需要,建立适合自身发展的人才管理制度,完善人才培养机制、选拔任用机制、评价发现与激励保障机制,通过科学合理的制度安排形成人才建设长效机制。其次,加大人才的引进与培养力度,不断优化人力资源结构。加强学习培训,大力开展农情、社情、民情教育活动,强化做实农村金融人才支撑,还要着力提高农村金融从业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最后,还要进一步加强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特别是要加强农村金融系统各级领导干部的作风建设。



互联网金融具备门槛低、效率高等多重“大数据”优势,将互联网金融与农村传统金融快速、有效结合,将进一步加快农村金融的发展。首先,要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和平台,加快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自助银行等金融服务品种在农村推广,打通结算“瓶颈”,为“三农”融资和支付提供高效快捷服务,彻底解决金融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问题。其次,坚持以信贷为主,投资理财为辅。要充分利用互联网的优势,丰富农村互联网金融产品,整合农村闲散资金和小资金量,以农村资金助力农村经济发展,释放农村金融需求,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再次,竞合推动,实现普惠金融。农村传统金融和互联网金融并非只有竞争,而应相互补充、携手并进。只有传统金融的深度与互联网金融的广度结合,才能创造农村金融新生态,落实国家普惠金融战略。最后,大数据成就大信用金融。大信用金融关键在于"大",源于大数据科学的应用。大信用金融在个人信用评定工作中能够节约时间,快速计算个人信用给予金融支持,大大提高金融效率,真正实现信用经营与资金经营的分离,推动农村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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