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关于融资租赁开发票的问题
问信物宝吧,他会给你解决的
『贰』 委托融资租赁是一种什么样的融资模式了
一种方式是拥有资金或设备的人委托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融资租赁,第一出租人同时是委托人,第二出租人同时是受托人。这种委托租赁的一大特点就是让没有租赁经营权的企业,可以"借权"经营。电子商务租赁即依靠委托租赁作为商务租赁平台。
『叁』 融资租赁承租方收到的增值税发票可以抵扣吗
出租方: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3〕106号附件2)第一条第(四)款第1点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资产租回的业务活动。
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税率17%。
承租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 》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规定开具增值税零税率发票给出租方。
『肆』 融资租赁业务所得税会计该怎么处理
红象金融何彬(联合创始人)认为,理论上,委托融资租赁业务是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受托人,接受不具有融资租赁资质的法人的委托,对承租人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所以作为受托人的融资租赁公司是不将委托租赁业务计入自己的资产负债表的,类似于银行不将委托贷款计入资产负债表一样。受托的租赁公司正常开增值税发票给承租人,并以从委托人那里收到的利息单据来做进项抵扣。上述是理论上的情况。在实务操作中,就复杂多了。根据我所知,市场上委托融资租赁业务开展极少,不少主流融资租赁公司甚至都从未开展过委托租赁业务。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做依据,权利义务无法理清。所以,对于对资产负债率不是非常敏感的租赁公司,干脆直接做入表的通道业务得了。对资产负债率敏感的租赁公司,委托租赁业务就不好开展。举个例子,不少地方的税务局对于不入表是否可以开增值税发票都有争议,就算不入表可以开票,租赁公司拿什么单据来抵扣进项呢?正统的税务观点是要融资成本的单据才能抵扣进项,显然委托资金不是融资,自然就不是融资成本,这些都是法律法规的空白地带。所以现在做的委托租赁很多都是承租人不需要增值税发票的。
『伍』 融资租赁出租人给承租人开具什么发票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3〕106号附件2)第一条第(四)款第1点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资产租回的业务活动。
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陆』 有关融资租赁的出租方如何开发票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设备,如果出租方应缴纳营业税,则应开具营业税发票;如果出租方应缴纳增值税,则应由出租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无论那种情形,发票都是由出租方开具给承租方。若承租方符合上述条件并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云国税函[2001]93号)第一条规定,按“融资租赁”政策规定计征营业税的必须是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或对外经贸部批准、在企业名称中标明“金融租赁”字样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
第二条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对外经贸部批准的企业,从事具有“融资租赁”性质的货物租赁业务,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应视为货物所有权已转移给承租方,按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计征增值税。
(一)出租方已开具所“租赁”货物的销售发票的;
(二)出租方不作固定资产管理或不提折旧的;
(三)承租方对所租赁的货物已作为购进固定资产管理或已计提折旧的。
『柒』 由融资租赁企业向承租人收的各种费用可以开发票吗包括管理费、每期租金、保证金之类
您好,只要是正规的融资租赁注册企业,其收取的相关费用是可以开具发票的。
其中,
管理费属于咨询类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咨询发票,税率6%;
租金也可开具租金发票,如租赁物是设备,则开具17%增值税发票;如是不动产,开具营业税发票。
保证金不是出租人收取你的费用,是在租期结束时返还的,因此是不想承租人开具发票的。
谢谢。
『捌』 融资租赁 直接租赁 为什么是给承租人开发票
承租人又称“承租方”。在租赁合同中,享有租赁财产使用权,并按约向对方支付租金的当事人,而出租人收取租金必须向承租人开具发票作为合法有效凭证。同时,承租人可以收取发票作为完税凭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上述凭证指:
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上述租赁公司虽然符合税法规定的差额纳税情形,但未按规定取得合规票据进行抵扣,故不能享受差额纳税待遇。
实务中要注意,有的融资租赁企业购进设备时取得普通发票,不能作进项抵扣,税负增加,便在收取租金时本金部分向承租方开具普通发票,隐瞒该部分收入不计税;利息部分开具增值税发票,仅就利息部分计算缴纳增值税,以此来规避税收。这显然违反了财税〔2013〕37号文件规定和相关发票管理办法。
其实,财税〔2013〕37号文件附件3《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明确,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