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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融资估值和税务局的认定

发布时间:2021-09-21 15:18:18

融资估值是什么意思

融资估值是
对正常经营的企业应该通过债权方式以抵押贷款来解决资金缺口,成内本低的,能走银行贷款最好了,容再高些,可以考虑走信托通道。这两种方式对融资人的财务,经营情况要求比较高。再一种,通过民间投资公司的贷款行为,年化二十几以内的成本也不能算是高利贷。你所讲的与公司市值相关,换取公司股份股权的方式,应该是通过PE或VC方式进行风险投资,未上市企业,估算市值,是评估企业资产当前时点价值,再对中远期行业增值做个预期,这种投资行为,不会认可钱投到谁的口袋里,需要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管,也有些需要对企业经营情况进入监管或参与管理,有经验与实力的投资机构,是需要协助投资方向的企业扩大生产经营,扩大行业占有率,进而通过IPO上市或在企业增值后由管理层回购与同行竞争机构并购等方式退出,从而实现投资增值。所以,对一个企业如何估值,大概不是几个公式算得出来的,需要审核委过会,有点复杂的。

㈡ 税务局怎样认定关联方交易价格不公允,有没有界定比例

认定方法如下:

1.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易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所收取价格作为关联交易公平成交价格
2. 再销售价格法
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减去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的公平成交价格
公平成交价格=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1-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率)
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率=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可比非关联交易收入净额×100%
3. 成本加成法
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作为关联交易的公平成交价格。公式:
公平成交价格=关联交易的合理成本×(1+可比非关联交易成本加成率)
可比非关联交易成本加成率=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可比非关联交易成本×100%
4. 交易净利润法
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率指标确定关联交易的净利润。利润率指标包括①资产收益率、②销售利润率、③完全成本加成率、④贝里比率。
5. 利润分割法
根据企业与其关联方对关联交易合并利润的贡献计算各自应该分配的利润额。利润分割法分为一般利润分割法和剩余利润分割法。
①一般利润分割法根据关联交易各参与方所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以及使用的资产,确定各自应取得的利润;
②剩余利润分割法将关联交易各参与方的合并利润减去分配给各方的常规利润的余额作为剩余利润,再根据各方对剩余利润的贡献程度进行分配。

㈢ 融资企业估值的几种方法

1.可比公司法
首先要挑选与非上市公司同行业可比或可参照的上市公司,以同类公司的股价与财务数据为依据,计算出主要财务比率,然后用这些比率作为市场价格乘数来推断目标公司的价值,比如P/E(市盈率,价格/利润)、P/S法(价格/销售额)。在国内的风险投资(VC)市场,P/E法是比较常见的估值方法。通常我们所说的上市公司市盈率有两种:历史市盈率(Trailing P/E)-即当前市值/公司上一个财务年度的利润(或前12个月的利润)。预测市盈率(Forward P/E)-即当前市值/公司当前财务年度的利润(或未来12个月的利润)。
投资人是投资一个公司的未来,他们用P/E法估值就是:公司价值=预测市盈率×公司未来12个月利润公司未来12个月的利润可以通过公司的财务预测进行估算,那么估值的最大问题在于如何确定预测市盈率了。一般说来,预测市盈率是历史市盈率的一个折扣,比如说NASDAQ某个行业的平均历史市盈率是40,那预测市盈率大概是30左右,对于同行业、同等规模的非上市公司,参考的预测市盈率需要再打个折扣,15-20左右,对于同行业且规模较小的初创企业,参考的预测市盈率需要在再打个折扣,就成了7-10了。这也就目前国内主流的外资VC投资是对企业估值的大致P/E倍数。比如,如果某公司预测中小企业融资后下一年度的利润是100万美元,公司的估值大致就是700-1000万美元,如果投资人投资200万美元,公司出让的股份大约是20%-35%。对于有收入但是没有利润的公司,P/E就没有意义,比如很多初创公司很多年也不能实现正的预测利润,那么可以用P/S法来进行估值,大致方法跟P/E法一样。
2.可比交易法
挑选与初创公司同行业、在估值前一段合适时期被投资、并购的公司,基于中小企业融资或并购交易的定价依据作为参考,从中获取有用的财务或非财务数据,求出一些相应的中小企业融资价格乘数,据此评估目标公司。比如A公司刚刚获得中小企业融资,B公司在业务领域跟A公司相同,经营规模上(比如收入)比A公司大一倍,那么投资人对B公司的估值应该是A公司估值的一倍左右。在比如分众传媒在分别并购框架传媒和聚众传媒的时候,一方面以分众的市场参数作为依据,另一方面,框架的估值也可作为聚众估值的依据。可比交易法不对市场价值进行分析,而只是统计同类公司中小企业融资并购价格的平均溢价水平,再用这个溢价水平计算出目标公司的价值。
3.现金流折现
这是一种较为成熟的估值方法,通过预测公司未来自由现金流、资本成本,对公司未来自由现金流进行贴现,公司价值即为未来现金流的现值。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CFn: 每年的预测自由现金流; r: 贴现率或资本成本)贴现率是处理预测风险的最有效的方法,因为初创公司的预测现金流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其贴现率比成熟公司的贴现率要高得多。寻求种子资金的初创公司的资本成本也许在50%-100%之间,早期的创业公司的资本成本为40%-60%,晚期的创业公司的资本成本为30%-50%。对比起来,更加成熟的经营记录的公司,资本成本为10%-25%之间。这种方法比较适用于较为成熟、偏后期的私有公司或上市公司,比如凯雷收购徐工集团就是采用这种估值方法。
4.资产法
资产法是假设一个谨慎的投资者不会支付超过与目标公司同样效用的资产的收购成本。比如中海油竞购尤尼科,根据其石油储量对公司进行估值。这个方法给出了最现实的数据,通常是以公司发展所支出的资金为基础。其不足之处在于假定价值等同于使用的资金,投资者没有考虑与公司运营相关的所有无形价值。另外,资产法没有考虑到未来预测经济收益的价值。所以,资产法对公司估值,结果是最低的。

㈣ 公司股东被税务局认定为高风险影响财务负责人吗

股东被认定,财务负责人没影响
公司被认定高风险,财务是有影响的

㈤ 企业创业融资时如何估值

直接上市的话费时太长 借壳上市不太了解 信托不错银行的信用贷款无形资产抵押贷款担保贷款托管担保贷款专业担保公司担保贷款自然人担保贷款抵押不动产抵押贷款贷款除此之外,可供创业者选择的银行贷款方式还有买方贷款,如果你的企业产品销路很好,而企业自身资金不足,那么,你可以要求银行按照销售合同,对你产品的购买方提供贷款支持。你可以向你产品的购买方收取一定比例的预付款,以解决生产过程中的资金困难。或者由买方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卖方持汇票到银行贴现,这就是买方贷款。股权融资:指资金不通过金融中介机构,融资方通过出让企业股权获取融资的一种方式,大家所熟悉的通过发售企业股票获取融资只是股权融资中的一种。对于缺乏经验的创业者来说,选择股权融资这种方式,需要注意的是股权出让比例。股权出让比例过大,则可能失去对企业的控制权;股权出让比例不够,则又可能让资金提供方不满,导致融资失败,这个问题需要统筹考虑,平衡处理。债权融资:指企业通过举债筹措资金,资金供给者作为债权人享有到期收回本息的融资方式。民间借贷应该算是债权融资中的一种,且是为人们所最常见的一种。自从孙大午事件后,很多企业就对民间借贷产生了一种畏惧心理,怕担上“非法集资”的帽子。对于非法集资,有特别重要的界定值得注意,就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根据这一点,如果不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就不能叫非法集资,而应算是正常的民间借贷。另一点是非法集资通常数额巨大。把握住这两点,在进行民间借贷筹集创业资金时,就不容易触犯禁忌。企业内部集资:指企业为了自身的经营资金需要,在本单位内部职工中以债券、内部股等形式筹集资金的借贷行为,是企业较为直接、较为常用、也较为迅速简便的一种融资方式,但一定要严格遵守金融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融资租赁:一种创新的融资形式,也称金融租赁或资本性租赁,是以融通资金为目的的租赁。其一般操作程序是,由出租方融通资金,为承租方提供所需设备,具有融资和融物双重职能的租赁交易,它主要涉及出租方、承租方和供货方三方当事人,并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同所构成。出租方订立租赁合同,将购买的设备租给承租方使用,在租赁期内,由承租方按合同规定分期向出租方支付租金。租赁期满承租方按合同规定选择留购、续租或退回出租方。承租人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可以通过融物而达到融资的目的。对于缺乏资金的新创企业来说,融资租赁的好处显而易见,其中主要的是融资租赁灵活的付款安排,例如延期支付,递增或递减支付,使承租用户能够根据自己的资金安排来定制付款额;全部费用在租期内以租金方式逐期支付,减少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大大简化了财务管理及支付手续,另外,承租方还可享受由租赁所带来的税务上的好处。风险投资:1999年以来,风险投资在国内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国内几乎每一个成功的互联网企业的背后,都可以看见风险投资的身影。对于创业者来说,尤其是对于高科技领域的创业者,寻求风险投资的帮助,是一个值得认真考虑的途径。风险投资中的天使投资,更是专门为那些具有专有技术或独特概念而缺少自有资金的创业者所准备。天使投资者更多由私人来充当投资者角色,投资数额相对较少,对被投资企业审查不太严格,手续更加简便、快捷,更重要的是它一般投向那些创业初期的企业或仅仅停留在创业者头脑里的构思。创业者还要善于利用政府扶持政策,从政府方面获得融资支持,如专门针对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专门针对科技型企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专门为中小企业“走出去”准备的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等,还有众多的地方性优惠政策。巧妙地利用这些政策和政府扶持,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根据中发[2002]12号文件精神,为帮助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组织起来就业,对于诚实守信、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岗失业人员,针对他们在创业过程中缺乏启动资金和信用担保,难以获得银行贷款的实际困难,由政府设立再担保基金。通过再就业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可向银行申请专项再就业小额贷款,该政策从2003年初起陆续在全国推行。其适用对象:1、国有企业下岗职工;2、国有企业失业职工;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安置的人员;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贷款额度一般在2万元左右(有关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更详细介绍,请参见《科学投资》2004年第1期文章《创业扶持贷款帮你创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政府专项基金。通过拨款资助、贷款贴息和资本金投入等方式,扶持和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根据中小企业和项目的不同特点,创新基金支持方式主要有:1、贷款贴息:对已具有一定水平、规模和效益的创新项目,原则上采取贴息方式支持其使用银行贷款,以扩大生产规模。一般按贷款额年利息的50—100%给予补贴,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可不超过200万元;2、无偿资助:主要用于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中产品的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科研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创办企业进行成果转化的补助,资助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3、资本金投入:对少数起点高,具有较广创新内涵,较高创新水平并有后续创新潜力,预计投产后有较大市场,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项目,可采取成本投入方式(有关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更详细介绍,请参见《科学投资》2003年第5期文章《创新基金,创业企业“奖学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安排的专门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专项资金。2000年10月,财政部与外经贸部为鼓励中小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提高中小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能力,联合制定了《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试行)办法》,明确规定了“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性质、使用方向、方式及资金管理等基本原则。2001年6月,两部委又根据此办法的原则,联合制定了《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对这项资金的具体使用条件、申报及审批程序、资金支持内容和比例等具体工作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2001年,“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年度安排规模是4.5亿元人民币,2002年度已增加到6亿元。3年中,这项中央财政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各项活动的政府性基金,已经资助了全国近万家中小企业到国外参展或拓展国际市场(有关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更详细介绍,请参见《科学投资》2003年第11期文章《中小企业如何吃免费“皇粮”》)。地方性优惠政策:如早在1997年杭州市创办高科技企业孵化基地时,就规定对通过资格审查进驻基地的企业将提供免3年租费的办公场所,并给予一定的创业扶持资金。近年杭州市又提出建设“天堂硅谷”,把发展高科技作为重点工程来抓,与之相配套的措施是杭州市及各区县(市)均建立了“孵化基地”,为有发展前途的高科技人才提供免费的创业园地,并拨出数目相当可观的扶持资金。在全国各地许多地方都有类似的创业优惠和鼓励政策,如上海的张江高科技园区、北京的中关村高科技园区等等,创业者要学会充分利用相关政策。巧借外力筹措创业资金:2000年8月,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与联华便利合作,推出面向创业者的“投资7万元,做个小老板”的特许免担保贷款业务,由联华便利为创业者提供集体担保,浦发银行向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者提供7万元的创业贷款,建立联华便利加盟店,许多缺乏资金的创业者因此得以圆创业梦。像联华便利一样,现在很多公司为迅速扩大市场份额,常会采取连锁加盟或结盟代理等方式,推出一系列优惠待遇给加盟者或代理商,如免收加盟费、赠送设备、在一段时间内免费赠送原材料,对代理商先货后款、延后结款赊购赊销等等,虽然不是直接的资金扶持,但对缺乏资金的创业者来说,等于获得了一笔难得的资金。对于创业者来说,善用自我积累,进行滚动发展也是一个不错的方式,虽然发展速度可能会相对慢一些,但是没有包袱,做事可以更加从容,保持一种良好心态。创业者还可以选择典当等方式筹措创业资金;通过参加各种创业比赛,媒体炒作,吸引投资方注意力,从而获得融资;通过第三方牵线搭桥获得项目融资或创业融资,如2003年,通过《科学投资》牵线搭桥获得项目融资的读者就有十几位。创业融资的方法多种多样。创业者需要灵活性,做任何事情都不能拘泥于一个定式。

㈥ 税务局可以同时认定一家企业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方式吗

同一税种不会同时认定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但不同的税种可以有认定查账征收的,有认定核定征收的。

㈦ 税务局认定一个企业的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的依据是什么两者的区别具体有哪些

税务局认定企业查账征收的标准:

1,设有专职会计和办税员,会计员有上岗证,办税员有办税员证;

2,能严格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设置、保存帐簿,准确核算收入总额和成本费用;

3,能向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

4,能按照有关的税收政策进行纳税申报;

5,无偷骗抗税行为。

税务局认定企业核定征收的标准:

1、核定征收分三种,定期定额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

2、不管什么税种,都可以核定征收,只要符合条件即可核定征收

3、核定征收的条件是:税收征收管理法三十五条: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区别:

1、适用对象不同

核定征收是对能够正确核算收入而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的企业适用。核定征收是税务机关根据一定的方法,依据有关法规给纳税人核定一定时期的应纳税额,幷据以征收,分为定期定额征收,定律征收。

2、享受到的优惠不同

核定征收比较简单,但有一些优惠政策不能享受,查账征收则能享受优惠政策。

3、税率计算不同

查帐征收的企业所得税=(收入-成本费用-流转环节税金)*税率。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企业所得税=收入*核定应税所得率*税率。

(7)企业融资估值和税务局的认定扩展阅读: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只要纳税人有以下情形之一,印花税的征管中就可以适用核定征收: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㈧ 企业融资时如何进行价值评估

企业要融资,其实就是做一个买卖,就是卖掉部分企业股份的一个过程。 企业要融资,其实就是做一个买卖,就是卖掉部分企业股份的一个过程。那既然是买卖,就涉及到一个价格问题,如同你在菜市场买卖一样,你是卖主,买主要么不看中你,看中你的企业后,首先要谈得就是价格。价格始终是影响到风险投资人投资决策的一个重要方面,价格也是体现创业企业价值的最好载体,一个企业是否具备增长潜力与市场空间,看看他做私募的价格就知道其基本价值了,而大家都知道,政治经济学里面价格是围绕着价值上下进行波动的,在完全竞争市场环境与信息对称的情况下,企业的融资价格基本就代表着企业的真实价值,所以啊,一般投资商在做完投资之后,价格就是保密的最高因素。 而创业者要融资价格企业估值也是最重要的功课之一,很多企业家对这一块一无所知,方创资本在这一方面也遇到过这样的问题,创业者一上来就说我要融多少钱,要出让多少股份。这时候,我一般会问他的估值是多少,出让多少股份是怎么算出来的。但很可惜,十个创业者有九个都答不出来,哈,不过,只要我给他一个一元一次方程式解解,他一般就明白了。这不是数字计算的问题,而是创业者对企业估值问题不太了解所致。 那么融资企业的价值到底如何评估呢?其实这不是一个固定的问题,对于企业价值而言,一般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企业的静态价值,净态价值看资产负债表就清楚了,总资产减去总负债即可,净态只与其历史的利润相关。但这方面的价值只是企业的基本面所反应的时点价格,因为资产负债表也只是一个时点的价格而已,而企业的经营是可持续的,所以企业价值的最大方面,应该是企业的动态价值,即企业未来可能盈利带来的价值之现值,我们平常说一个企业值钱,也就是说它的未来是值钱的。如同Google一样,它的市值已经超过 1300亿美金,但用它2007年的利润来看,大约也就是40多亿美金,一对比,它的市盈率之高就真是吓人了,为何每年只赚40亿的公司价值却值1000 亿呢?其中的原因就是资本市场对其未来的潜在盈利能力十分看好,这说明Google还有长期可持续的发展能力。 投资商评估一个企业的价值,一般是以企业的利润为基础来评估,微观操作层来讲,一般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以企业上一年度实际利润具体来评估,根据实际获取的企业利润额来平均计算企业投资前的估值;另一种是以企业未来的可能利润为基数来评估的,很多TMT项目目前没有利润,过几年才有,这样一来,难道就没有价值了么?不然。这时就可以用企业未来可能的利润来评估,但未来利润有一个平均的问题,但这样会带来一个对赌协议的问题,很多公司最后出问题都出在这里,毕竟企业的内部股权不稳定是涉及到企业根基的大事。除此之外,如果国外有已IPO的公司,也可以按国外类似公司市值的折扣来参考评估,当然也是可以按企业面对的目标市场额来评估的。在评估企业价值的过程中,行业平均利润率与利润水平也是一个很关键的因素。 一个企业的融资价格并不是越高越好,因为除了真正pre- ipo的项目外,此轮募资价格越高,下一轮的压力就越大,融资的难度也就越大,所以价格一定要合理才行,过高了,下一轮就没有人会投你了,原因很简单:投资商都是想赚钱的嘛。两轮之间总是要有一个几倍的差距,再说了公开资本市场的市盈率也就那么多倍,PE过高,只会让企业不健康成长,创业团队也会更有压力,压力一大,企业的战略与战术都可能会出问题。 目前的市场估值也不是很理性的,风险投资人对企业的估值也是受到很多大环境的影响,比如目前 TMT行业因为不被短线看好,所以投资人一般给的PE不高,而对于融资额过1000万美金的私募股权市场,市场上的投资人竞争很激烈,所以价格一般会抬的很高,其实这对于企业家与投资人双方都不是好事。有一个知名VC的合伙人就跟我明确说:他们绝对不与其它VC在具体项目上比价格,因为他们自己有一套企业价值的评估体系。所以很多时候,投资商之间的竞争以及私募股权融资是买方还是卖方市场以及创业者的心态对未来的预期等等很多因素都影响了企业的估值。 价格总是围绕着企业的真实价值上下波动的,这一点是经济学的真理,对于创业者与投资人来讲,都要抱着共同创造未来价值的心态、共赢的姿态来讨论企业的估值,才是企业新一轮强劲发展的开始。后之,价格与价值处理得不好,反而这未来企业发生种种内讧危机埋下了伏笔,关键还在于度的把握。

㈨ 工商局和税务局对企业登记类型的认定是否一致

正常来说企业登记类型应该以工商登记的营业执照上的类型为准,税务局认可并采用营业执照上的类型

㈩ 融资租赁为什么会计与税法有差异

融资租赁相对经营租赁而言,是指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会计处理政策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企业所得税处理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五十八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在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业务中都按企业固定资产进行处理,但在资产初始成本计量、折旧计提等方面还存在着一定差异,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根据税收会计差异,进行纳税调整。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把握:
一、融资租赁方式确认
会计上按照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归属程度,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六条规定: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标准的,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1)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3)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4)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税法上未对融资租赁概念进行专门规定,对租赁方式划分和对融资租赁方式确认,应与《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是一致的。
二、固定资产初始成本计量差异
在会计处理上,《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十一条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承租人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租入资产价值。
在税务处理上,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会计准则中,考虑融资租赁付款资金时间价值,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体现会计核算准确性,更符合融资租赁资产实际价值;而税法不考虑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而是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作为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按历史成本原则,体现税法规范性。
在租赁资产初始成本计量方式选择上,会计上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体现会计核算谨慎性原则,不高估资产;而在企业所得税中,则按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依次选择,更注重相关数据可靠性。
三、未确认融资费用处理
会计上,《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十五条规定: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摊,承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费用。
税务上,按《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不计算现值,即会计上“未确认融资费用”已包含在税法计税基础之内,并在其使用期间内以计提折旧的方式实现税前扣除的。所以,对于会计上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额,税法上不再允许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四、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方面差异
会计与税法计提折旧都是以固定资产的初始成本为基础,由于其初始成本确认方式的不同,以及折旧年限上的差异,从而决定了其每期折旧额的财税差异。
从本文第二项“固定资产初始成本计量差异”可看出:会计上处理中,将融资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而在税法处理中,不考虑租赁付款资金时间价值,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资产的公允价值依次确认租入资产的计税基础。所以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税法上的计税基础一般大于会计上的初始成本。
融资租赁折旧资产年限,《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十六条规定:承租人应当采用与自有固定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计提租赁资产折旧。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使用寿命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在税务处理上,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其折旧年限,应符合《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房屋、建筑物,为20年;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电子设备,为3年。如果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符合加速折旧情形,也可以加速折旧。
如某运输公司通过融资租赁方式租入轮船一辆,租赁期为9年,合同中未对租赁期满该轮船的归属进行规定,轮船使用寿命估计在15年以上,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十六条规定,会计上该轮船折旧年限应为9年。而按《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轮船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所以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进行纳税调整。
五、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构成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重要条件是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显然,融资性售后回租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不能拆解为“销售”和“回租”两笔业务,实质是融资租赁。《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三十一条规定: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融资租赁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予以递延,并按照该项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指出,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由此可见,会计和税法上都体现了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实质是融资租赁,与租赁资产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属于承租方,不作销售处理,承租人对该资产仍视同自有资产一样计提折旧。会计上将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予以递延,并按照该项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税法上规定将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两者并无本质区别。
六、有关融资租赁实务处理
案例2010年12月3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甲公司向乙公司租入专用设备一台,合同主要条款如下:租赁期限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每年末支付租金20万元,该设备2010年12月1日的公允价值为90万元,承租期满时,该设备归甲公司所有,租赁合同约定的年利率7%。
案例解析
(一)融资租赁资产初始成本计量
会计核算上,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20×PVA6%,5=20×4.2124=84.248(万元),大于公允价值90万元,因此,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为84.248万元。
税法上,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支付的相关税费=20×5=100(万元)
(二)未确认融资费用处理
会计核算上,未确认融资费用=最低租赁付款额-租赁资产公允价值=100-84.248=15.752(万元)
2011年度应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100-15.752) ×6%=84.248 ×6%=5.055(万元)
税法上,2011年度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5.055万元不得税前列支,汇算清缴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55万元。
(三)融资租赁固定资产折旧计提
假设会计与税法折旧年限均为5年,净残值为0,都采用直线法折旧,则会计上每年计提折旧=84.248÷5=16.850(万元),税法每年计提折旧=100÷5=20(万元),形成财税差异为3.15万元。
甲公司在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5.055万元不得税前列支,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55万元;融资租赁固定资产折旧形成财税差异,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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