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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审计准则

发布时间:2021-09-22 09:14:55

❶ 谁有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IFRS17号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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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年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在北京发布了39项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和48项审计准则。会计准则自2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施行。
新会计准则的实施,有利于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有利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有利于提高对外开放水平,有利于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有利于解决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和反倾销问题,有利于金融改革和化解金融风险问题,有利于提高中国企业的形象。
为便于学习理解和实施新会计准则,本文对16项修订后发布的具体准则与修订前的原会计准则做了对比。
新准则是对原准则的继承、发展和完善,大部分规定与原准则相同。抛开体例和文字表述等形式上的差异,两者的主要差异(并非全部差异)如下:
1.《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①存货发出计价
原准则: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和后进先出法等
新准则: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
②借款费用
原准则:不能计入存货成本
新准则:符合条件的可以资本化
2.《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①规范的范围
原《投资》准则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且划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
新准则仅规范长期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短期股权投资纳入《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
②权益法的应用范围
原准则: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
新准则: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短期投资和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核算。
3.《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①规范的范围:新准则分离出部分固定资产由《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规范。
②新准则规定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弃置费用因素。
③新准则取消了后续支出的确认原则
固定资产发生后续支出时其确认原则同初始确认固定资产的原则:该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④利息
原准则:不考虑购买固定资产延期付款的折现和利息问题;
新准则: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格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以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⑤减值:原准则允许转回;新准则不允许转回。
⑥新准则增加了至少每年末对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的规定。
4.《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①规范的范围
原准则包括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即商誉;
新准则仅包括可辨认无形资产,不包括商誉。商誉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企业合并》规范。
②企业内部研发费用
原准则: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
新准则:研究阶段的支出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符合条件的确认为无形资产。
③利息
原准则:不考虑购买无形资产延期付款的折现和利息问题;
新准则: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无形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格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以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④摊销
A、摊销方法
原准则:无形资产的成本,应自取得当月起在确定的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
新准则: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企业预期消耗该无形资产所产生的未来经济利益的方式。无法可靠确定消耗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
B、摊销年限
原准则:摊销年限为预计使用年限、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有效年限三者中较短者,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1年。
新准则: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
C、残值
原准则:无形资产摊销时不考虑残值;
新准则:考虑残值。
⑤减值:原准则允许转回;新准则不允许转回。
⑥新准则增加了至少每年末对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以及未来经济利益消耗方式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使用寿命进行复核的规定。
5.《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①规范的范围
原准则:不涉及企业合并中的非货币性交易;
新准则:未明确排除企业合并中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②计价
原准则:
A、企业发生非货币性交易时,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B、如果发生补价,支付补价的,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收到补价的,应按公式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和应确认的损益(公式略)。
C、除收到补价方按比例确认一部分收益外,不确认其他利润或损失。
新准则:
A、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B、交换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C、以上两种情况涉及补价的,直接用补价调整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用象原准则那样分配补价。
6.《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债务重组利润
原准则计入资本公积;新准则计入当期损益。
7.《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
①规范的范围
原准则:不涉及债务重组、建造合同、所得税、保险合同、终止营业、租赁、企业重组、环境污染整治等项目引起并由其他会计准则规范的或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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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建造合同、所得税、企业合并、租赁、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形成的或有事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②新准则明确了:
A、符合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待执行亏损合同和企业承担的重组义务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
B、未来经营亏损不能确认为预计负债。
8.《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①商品销售收入计量
原准则:收入应按企业与购货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金额或双方接受的金额确定,即计量采用名义金额。
新准则:
A、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收入金额,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显失公允的除外。
B、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商品销售收入金额。
C、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
②提供劳务收入
新准则明确了混合销售(销售商品同时提供劳务)时的处理方法:能够区分的单独计量;不能区分的作为商品销售处理。
9.《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追加资产的建造
原准则:无规定
新准则: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作为单项合同:A、该追加资产在设计、技术或功能上与原合同包括的(一项或数项)资产存在重大差异;B、议定该追加资产的造价时,不需考虑原合同价款。
1.《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
①规范的范围
原准则:不涉及与融资租赁有关的融资费用和房地产商品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借款费用。
新准则:与融资租赁有关的融资费用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房地产商品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借款费用适用本准则。
②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
原准则:固定资产,不包括房地产商品开发企业作为存货管理的房地产。
新准则:需要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和需要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存货、投资性房地产等。
③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借款范围
原准则:专门借款
新准则:专门借款和一般借款
11.《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①租赁开始日
原准则:企业应当将起租日作为租赁开始日。但是,在售后租回交易下,租赁开始日是指买主(即出租人)向卖主(即承租人)支付第一笔款项之日。
新准则:指租赁协议日与租赁各方就主要租赁条款作出承诺日中的较早者。
②融资租赁承租人租赁资产入账价值及未确认融资费用
原准则: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通常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并将两者的差额记录为未确认融资费用。但是如果该项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大,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可按最低租赁付款额记录租入资产和长期应付款。
新准则:
A、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并将两者的差额记录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B、取消了“如果该项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大,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可按最低租赁付款额记录租入资产和长期应付款。”的规定。
③承租人融资租赁初始直接费用
原准则: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承租人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初始直接费用,如印花税、佣金、律师费、差旅费等,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
新准则: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承租人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初始直接费用,如印花税、佣金、律师费、差旅费等,应当计入租赁资产价值。
④融资租赁承租人应收融资租赁款及未确认融资收益
原准则:在租赁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并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与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记录为未实现融资收益。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出租人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初始直接费用,如印花税、佣金、律师费、差旅费等,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
新准则:在租赁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并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与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记录为未实现融资收益。
⑤未确认融资收益/费用D的分摊
原准则:
A、承租人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时,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也可以采用直线法、年数总和法等。
B、出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当期应当确认的融资收入;在与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的结果无重大差异的情况下,也可以采用直线法、年数总和法等。
新准则:
A、承租人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时,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
B、出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当期应当确认的融资收入。
⑥新准则取消了原准则“超过一个租金支付期未收到租金的,应当停止确认融资收入,其已确认的融资收入,应予冲回,转作表外核算。在实际收到租金时,将租金中所含融资收入确认为当期收入。”的规定。
12.《企业会计准则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①追溯调整法
新准则增加了“不切实可行”的规定: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列报前期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在当期期初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各期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处理。
②差错更正
原准则:
A、包括本期差错和前期差错;
B、前期差错划分重大和非重大差错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
新准则:
A、仅规范前期差错,且不区分重大和非重大差错;
B、采用追溯重述法改正前期差错;
C、“追溯重述不切实可行”时的处理方法类似于追溯调整法“不切实可行”的规定。
13.《企业会计准则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股利或利润分配
原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由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所制定利润分配方案中分配的现金股利(或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应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中单独列示。
新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企业利润分配方案中拟分配的以及经审议批准宣告发放的股利或利润,不确认为资产负债表日负债,但应当在附注中单独披露。
14.《企业会计准则31号——现金流量表》
新准则与原准则没有实质上的变化。
15.《企业会计准则32号——中期财务报告》
新准则增加了以下规定:
①基本的和稀释的每股收益应当在中期利润表中列报。
②企业在确认、计量和报告各中期财务报表项目时,对项目重要性程度的判断,应当以中期财务数据为基础,不应以年度财务数据为基础。中期会计计量与年度财务数据相比,可在更大程度上依赖于估计,但是,企业应当确保所提供的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了相关的重要信息。
16.《企业会计准则36号——关联方披露》
新准则:
①关联方关系扩大到包括
A、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B、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C、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间接地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②母子公司关系披露的层次:母公司、最终控制方、对外公开提供财务报表的最低中间控股公司
③关联方发生交易披露,取消金额或比例选择,要求企业必须披露交易金额
④强调只有在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企业才能披露关联方交易采用了与公平交易相同的条款。

❷ 关于实施新会计准则的几点建议(实施会计准则的几点意

(一)对企业财务信息的影响 1.增加了财务信息的透明度 2007年1月1日出台的新准则内容完整,覆盖面广,填补了我国会计规范领域的诸多空白,建立起了较为科学完善的会计要素确认、计量和报告标准,并在会计计量、企业合并、金融工具会计等方面实现了质的飞跃和突破,从制度体系规范方面使提供高透明度的财务信息成为可能。同时对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监管也得到进一步加强。并且上市公司各分部间的转移交易应当以实际交易价格为基础,计量转移价格的确定基础及其变更情况都应当予以披露,这都进一步增加了财务信息的透明度。 2.增加了财务信息的可比性 这里的可比性主要指的是国际可比性。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迅速市场化、国际化和全球贸易、投资、金融一体化的扩展趋势,对全球各国各地区(尤其是资本市场)财务信息可比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在几乎所有重大的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原则上实现了与国际准则的趋同,也得到了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高度肯定和认可,使我国财务信息具有国际可比性。当然,针对中国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一些特殊情况,新准则也作了充分考虑,比如国有企业关联方披露问题、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问题等。 3.增加了财务信息的可靠性 众所周知,财务信息的“真实可靠”是外部投资者、债权人、监管机构等获取企业有关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和经营风险水平等相关信息进行评价、决策的前提条件,此次新准则较以往更加特别地强调财务信息的可靠性。在39个会计准则中86次出现“可靠”二字表明新准则对可靠性的倚重。如《基本准则》首条要求会计信息,资产减值准则中明确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从而切断了此类操纵利润的途径,且限制性运用“公允价值”等措施都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新准则中增加财务信息的可靠性。 (二)对企业利润的影响 1.有利影响 从长期分析,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将降低企业利润的可操纵性。新会计准则的实施主要是为了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维持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满足投资者、债权人、政府等利益相关者对会计信息的需求,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因此,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将遏制企业利润操纵行为。 (1)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方面:运用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和冲回操纵企业利润,是我国一些企业经常使用的手段。在赢利较大的年度,企业为了隐瞒利润,就大幅度地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增加当年费用,减少当年利润;相反,在赢利较小的年度,企业为了达到虚增利润的目的,又可将原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冲回,以减少当年费用,增加当年利润。新资产减值准则在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便不得在以后会计期间转回后,企业就无法再利用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和冲回的手段来进行利润操纵。 (2)存货发出计价方法方面:当存货价格处于持续上涨时期,企业若要达到减少当期利润的目的,则可采用“后进先出法”,用材料的高价格计量发出存货的成本,即使当期的成本费用上升;企业若要达到增加当期利润的目的,则可采用“先进先出法”,用材料的低价格来计量发出存货的成本,即使当期的成本费用下降。反过来,当存货价格处于持续下降时期,企业同样可以通过选择采用“先进先出法”和“后进先出法”人为的来调节当期的成本费用和利润水平。而在新存货准则规定不可采用“后进先出法”后,将使企业不能再使用变更存货发出计量方法来调节当期的成本费用和利润水平,使企业当期发出存货的成本反映的都是实际历史成本,无法再进行人为调节。 (3)企业合并会计处理基础方面:目前我国企业的合并大部分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之间的合并,在形式上是按双方确认的公允价值确认,而在实质上并没有经过双方讨价还价的过程,即并非双方都认可的价值。尽管公允价值都要经过中介机构评估确认,但是人为操纵已过多地干扰了公允价值的实现过程。新企业合并准则规定,处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应当按照合并日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这一规定放弃了使用公允价值计量,避免了人为的利润操纵。 (4)扩大合并报表范围方面:新合并财务报表准则规定,凡是母公司所能控制的子公司都要纳入合并报表范围,而不以股权比例作为衡量标准。这一规则的变革,遵循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使得一些企业不能再利用分离若干子公司、缩小持股比例、将经营状况不良的业务从合并范围中剔除的方法来粉饰企业集团的整体业绩。 2.不利影响 这次财政部出台的新会计准则,在数量和质量上均可与国际会计准则相比拟,是我国会计准则的历史性变革。但新会计准则的出台,在短期内可能会较大地改变财务报表数据,使企业利润在短期内发生剧烈变化。 (1)新存货准则取消了“后进先出法”,这将对生产周期较长、发出存货一直采用“后进先出法”计价的企业利润产生较大的影响。生产周期较长的企业,由于存货较多、存货周转率较低,如果不采用“后进先出法”而改用其他的计价方法对所发出的存货进行计价,其毛利率和利润将在短期内出现不正常的波动。 (2)虽然新准则规定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不得再冲回,但是在新准则实施前,一些利用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进行大幅度利润调节的企业,有可能在2006年将减值准备冲回,否则,一旦新准则实施,这些隐藏的利润将再无机会得到体现。有些企业在以往年度计提的减值准备甚至超过了当期的净利润。这些企业若在新会计准则实施前冲回该部分减值准备,企业利润将大受影响。 (3)新债务重组准则将原先因债权人让步而导致豁免或者少偿还的负债由计人债务人资本公积改为计入债务人营业外收入。这一规定,使一些无力清偿债务的公司,一旦获得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豁免,其债务重组收益将直接包含在当期利润总额中,并可能极大地提升企业每股收益水平。 (4)合并报表基本理论由侧重母公司理论转为侧重实体理论,使合并报表范围的确定更关注其实质性控制,使母公司可以在不考虑股权比例的基础上将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因此,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只要是持续经营的,就应纳入合并范围。故新准则使得母公司必须承担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的债务,并会使一些隐藏的或有债务显现,这将对企业集团合并报表利润产生较大的影响。 (三)对会计和审计工作的影响 1.准则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的增强 新准则的实施使得会计和审计工作更有据可依,会计处理和审计程序实施的难度相对较小,更有利于防止企业通过债务重组和费用资本化等手段虚报利润。而注册会计师和审计风险(特别是固定风险)主要取决于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本身,因此,新准则的颁布和实施还有利于审计风险的降低和审计环境的改善。 2.谨慎性原则加强 新准则增加了对相关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内容,虽更符合谨慎性原则,但因其需较多地运用估计和判断因素,会计处理有一定难度;同时,由于没有明确的标准,不同的会计人员对可收回金额的估计结果可能不同,有较大的伸缩性,从而影响到会计信息质量;还由于上述估计和判断因素及其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致使该项目的审计工作难度较大,审计风险较难控制。 二、新会计准则实施存在的主要难点解析 (一)公允价值的引入带来的实施难处 公允价值的引入对新准则的实施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其对企业会计报表编制以及对管理层来说都是一个巨大的挑战。这主要表现在资产减值测试、金融工具的计量、企业合并、投资性房地产、股份支付、收入、融资租赁、政府补贴及非货币性交易等方面。此外,如何确定公允价值,也将是一个巨大的挑战。相关会计人员或管理者需要相应的知识、能力和经验,确定相关的方法、基础和假设,公允价值在很多问题的处理上都需要人为的判断,难以真正做到公允,可能会有利用公允价值调节利润的行为,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新准则的顺利实施。 (二)会计人员专业知识及技术能力水平制约了新准则的实施 目前会计人员专业知识水平不满足新准则实施的需要,新准则的出台使会计人员需要掌握国际会计惯例、外语、网络技术等新的内容和完善会计专业技术。从会计人员的技术能力看,新会计准则大部分与公允价值有关,而公允价值毕竟是评估的结果,准则实施者不但是报表的编制者,在新会计准则下还是估价师,而我国大多数会计人员或报表编制者都缺乏这方面的知识,他们没有系统学习过价值评估技术与方法,显然不能与新会计准则的实施相适应。 (三)业务操作带来的许多问题 这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金融工具带来的挑战。随着交易形式的多样化,复杂的衍生工具将会越来越多地被使用。而新准则中公允价值的采用,尤其是采用估值技术,所有的企业都受到影响。从影响的会计要素来说,从最简单的现金、应收/应付账款,到债券投资、某些股权投资,再到复杂的衍生工具。二是资产减值带来的挑战。在新准则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等长期资产的减值损失一经确认不得转回。企业需要在每一个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对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以及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对减值损失作出最为可靠的判断,对管理层来说是一个挑战。三是企业合并带来的挑战。对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来说,被购买方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不论以前是否在被购方的报表上确认,均需要单独确认。但需要识别可能没有包括在被购方原报表的事项,例如某些金融资产/负债、某些可辨认的无形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某些准备等,这就要求企业确定合理的技术,但当前技术水平对业务操作还是有些限制。四是分部报告带来的挑战。新准则规定了分部报告的披露要求,企业不但需要关注相关的管理信息,还需要记录并披露相关的财务和会计信息。企业需要按照要求对业务分部和地区分部进行区分,并区分主要报告形式和次要报告形式:业务分部承担不同于其他组成部分的风险和报酬;地区分部承担不同于其他经济环境内提供产品或劳务的风险和报酬。这都增加了具体操作中的复杂性。 (四)我国实施新准则的外部环境存在一定的欠缺 首先是我国市场体系还不够完善,市场经济尚处于发育阶段,企业间的交易行为不十分规范,市场竞争不充分,公允价值难以形成。其次是我国当前的法律制度不够健全。现行的公司法及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在公司发行股票配股和增发股票,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以及对公司的评价监督等方面过于倚重于利润指标,使得利润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会计信息虚假披露比比皆是,推广新会计准则面临着道德风险。第三是资本市场发育不成熟。上市公司数量不足,规模和容量均较小;财务信息的使用者不是完全以投资者为主,国有控股企业居多,国家是企业最大的股东,社会公众投资者则是一些较为分散的小股东。国有企业产权制度尚不健全,内部治理薄弱,国有企业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普遍存在短期行为。 三、关于实施新会计准则的几点建议 (一)完善公允价值取得的技术规范。增强其可靠性 在公允价值的计量上,由于我国还没有比较准确的计量标准和技术规范,没有像国外一样完善的评估机构,得出的评估结论也不尽相同,因此应该首先对公允价值取得进行规范。这里需要考虑两个方面,一方面要基于相关市场价格,存在活跃市场,有实际市场的报价,有最近交易日的市场价格;另一方面要考虑估值技术,类似资产的交易价格、行业的基准价格、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等。笔者认为在实际计量时应注意,如果需要采用估值技术,应该选择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尽可能使用市场参与者在定价时考虑的所有市场参数,包括无风险利率、信用风险、外汇汇率、商品价格、股价或股价指数、价格未来波动率、提前偿还风险、服务成本等。尽可能不使用与企业特定相关的参数。 (二)改善新准则实施的外部环境 首先必须尽快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上市公司的财务行为,要进一步增强公司管理层及时、充分、如实披露财务信息的意识,促使管理层在真正提高公司质量上下功夫。其次应尽快修订、完善不协调的经济法规,同时也需要配套协调的其他经济法规作为支撑。 (三)培养高素质的审计及会计从业人员 在实际工作中广大的会计和审计人员是整个财务报告链条中非常重要的一节,他们对于会计准则的理解、运用将直接影响到新会计准则执行的效果。鉴于我国会计审计从业人员有着职业素质良莠不齐的特点,可能会给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带来一定困难,并将增加会计报告中不正当行为的风险。因此,加大对高素质的审计和会计人员的培养,是当前我们刻不容缓的任务。 (四)加快制定新的具体会计准则,使其更具可操作性 新会计准则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完全接轨,相对于中国现行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跨越是巨大的,在实施过程中必然会出现诸多不适应、不和谐。要根据中国的国情和特色,出台实施细则,在实践中不断拓展准则的深度与广度,提高其可操作性。要认真组织模拟试点,扎实做好实施前的准备工作,选取若干企业或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模拟试点,按照会计准则体系的规定模拟运行,测试会计准则实施对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信息系统等的影响,保证新旧准则之间的平稳过渡

❸ 2007年新会计准则的内容

1、新会计准则体系基本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2005年。财政部先后发布了6批共22项会计准则的征求意见稿,此外,对现行的1997年至2001年期间颁布的16项具体会计准则,也进行了全面的梳理、调整和修订,最终在2006年初构建起一套企业会计准则的完善体系。
2、2006年2月财政部在京举行会计审计准则体系发布会,39项企业会计准则和48项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正式亮相,这标志着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与国际惯例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体系正式建立,上市公司将在2007年开始执行新的会计准则。会计准则的历史性变革,可能会在很大程度上改变财务报表数据,从而使上市公司的利润在短期内发生较大变化。对于企业管理者,接受新会计准则体系首先要了解新旧准则的不同内容,制定自身的会计政策体系以适应执行新准则的要求。本文总结了新会计准则中出现的一些主要变化,通过比较新旧会计准则的账务处理,提出账务调整的建议,旨在帮助财务人员及企业管理者进一步理解新准则,减少新旧准则衔接过程中的成本,提高会计工作的效率。

❹ 国际会计公认的准则有哪几个

1、会计政策的表达

2、在原始成本制度下存货的计价和呈报

3、合并会计报表

4、折旧会计

5、会计报表应提供的资料

6、会计对物价变动的反映

7、财务状况变动表

8、非常项目、前期项目和会计政策的改变

9、研究和开发活动的会计

10、意外事项和发生于资产负债表编制日以后的事项

(4)融资租赁审计准则扩展阅读:

国际会计准则与美国会计准则的比较

美国会计准则通常被称为“公认会计准则”,主要由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包括150多项财务会计准则。按照美国法律,美国会计准则的制定或管理权力属于美国证监会,美国证监会将制定会计准则的工作委托给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但保留了否决权。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成立于1972年,性质上是民间专业机构,由高等院校专家、会计师事务所专家等组成,具有较高的专业性和独立性。

共同点:

一是运作机制相似,二者均为民间机构,由企业、专业团体资助,专门制定会计准则,不过FASB获得了SEC的授权。

二是制定准则程序相似,二者制定准则都经过大量的调研、征求意见、投票批准等程序,且透明度非常高。

三是准则内容相似。尽管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的会计准则数量多于国际会计准则,但其对相同业务的会计处理原则、方法等基本相似。

不同点:

一是出发点不同。 国际会计准则的出发点是制定全球通用的会计准则,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则主要根据美国国内经济活动的需要制定会计原则,主要适用于美国。

二是基础不同。国际会计准则发布的会计准则主要是原则导向的,目的是在基本原则一致的条件下,兼顾不同国家的具体情况,因而比较精练、粗线条,其核心思想是只要企业在编制会计报表满足了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要求,那么报表就是真实、公允的。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的会计准则主要是规则导向,其准则数量多,内容具体、细致,其核心思想是尽可能多的将规则细化,是的每一项业务都有具体的准则作为指引。

❺ 会计准则下固定资产融资租赁的核算方法,比如说本公司向其他公司租赁机器设备,应如何核算,审计是应注意

《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的颁布对于规范出租人和承租人的租赁业务会计处理具有重要意义,随着金融租赁业务的不断发展,租赁业务品种也逐步出现多样化。但是,从承租人会计处理的角度看,融资租赁业务会计处理最终可归结为为直接融资租赁型和售后租回型两种基本处理方式,以下对这两种方式的会计处理进行详细阐述。
一、直接融资租赁帐务处理
一、会计处理基本流程
(一)1、提出租赁申请,出租人受理后,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按设备价款、运输费、安装调试费、保险费等之和与应付租赁款的现值(折现率顺序依次为:内含利率、合同利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较低者作为资产入帐价值,借记“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科目,按应付未付租息等,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按融资租赁合同附表中应付租金总额,贷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
2、如果租赁资产占企业总资产额的比例≤30%,可按应付租金总额确认资产帐面价值,借记“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科目,按融资租赁合同附表中应付租金总额,贷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
(二)在租赁合同签订时,承租人一般应向出租人支付租赁标的物20—30%作为租赁保证金,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保证金用于支付最后一期或几期租金‚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
(三)在租赁期内,承租人按期支付租金,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将租金中所含租息部分确认为当期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四)承租人计提折旧,分两种情况
1、合同约定期末将租赁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承租人按正常使用年限计提折旧,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2、合同签订时不能合理确定期末将租赁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承租人按租期与正常使用年限较短计提折旧(对新的设备租期一般短于正常使用年限),即按租期计提折旧‚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五)租赁期满时,承租人取得租赁标的物所有权,分两种情况:
1、承租人按正常使用年限折旧,资产帐面净值与资产实际价值应大体一致,承租人不需要调帐,以名义货价取得所有权,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将名义货价确认为当期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同时将“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转为“自有固定资产”明细科目。
2、承租人按租期折旧,资产帐面净值(几乎为0)与资产实际价值相差悬殊,承租人以清产核资的名义可对资产价值进行评估,以评估值入帐。
(1)以名义货价取得所有权,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将名义货价确认为当期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2)以清产核资的评估值入帐,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❻ 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规范融资租赁企业的经营行为,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商务部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企业是指根据商务部有关规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
融资租赁直接服务于实体经济,在促进装备制造业发展、中小企业融资、企业技术升级改造、设备进出口、商品流通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是推动产融结合、发展实体经济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具备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产规模、资金实力和风险管控能力。申请设立融资租赁企业的境外投资者,还须符合外商投资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配备具有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专业知识、技能和从业经验并具有良好从业记录的人员,拥有不少于三年融资租赁、租赁业务或金融机构运营管理经验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风险控制主管等高管人员。
第五条 融资租赁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商务部对全国融资租赁企业实施监督管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企业。
本办法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第七条 鼓励融资租赁企业通过直接租赁等方式提供租赁服务,增强资产管理综合能力,开展专业化和差异化经营。 第八条 融资租赁企业可以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条件下采取直接租赁、转租赁、售后回租、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第九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当以融资租赁等租赁业务为主营业务,开展与融资租赁和租赁业务相关的租赁财产购买、租赁财产残值处理与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向第三方机构转让应收账款、接受租赁保证金及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十条 融资租赁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权的租赁物为载体。
融资租赁企业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融资租赁企业不得从事同业拆借等业务。严禁融资租赁企业借融资租赁的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
第十一条 融资租赁企业进口租赁物涉及配额、许可等管理的,应由购买租赁物方或产权所有方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融资租赁企业经营业务过程中涉及外汇管理事项的,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十三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形成良好的风险资产分类管理制度、承租人信用评估制度、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以及风险预警机制等。
第十四条 为控制和降低风险,融资租赁企业应当对融资租赁项目进行认真调查,充分考虑和评估承租人持续支付租金的能力,采取多种方式降低违约风险,并加强对融资租赁项目的检查及后期管理。
第十五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当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融资租赁企业在对承租人为关联企业的交易进行表决或决策时,与该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融资租赁企业在向关联生产企业采购设备时,有关设备的结算价格不得明显低于该生产企业向任何第三方销售的价格或同等批量设备的价格。
第十六条 融资租赁企业对委托租赁、转租赁的资产应当分别管理,单独建账。融资租赁企业和承租人应对与融资租赁业务有关的担保、保险等事项进行充分约定,维护交易安全。
第十七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加强对重点承租人的管理,控制单一承租人及承租人为关联方的业务比例,注意防范和分散经营风险。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租赁物的权属应当登记的,融资租赁企业须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若租赁物不属于需要登记的财产类别,鼓励融资租赁企业在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系统进行登记,明示租赁物所有权。
第十九条 售后回租的标的物应为能发挥经济功能,并能产生持续经济效益的财产。融资租赁企业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时,应注意加强风险防控。
第二十条 融资租赁企业不应接受承租人无处分权的、已经设立抵押的、已经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或所有权存在其他瑕疵的财产作为售后回租业务的标的物。
融资租赁企业在签订售后回租协议前,应当审查租赁物发票、采购合同、登记权证、付款凭证、产权转移凭证等证明材料,以确认标的物权属关系。
第二十一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充分考虑并客观评估售后回租资产的价值,对标的物的买入价格应有合理的、不违反会计准则的定价依据作为参考,不得低值高买。
第二十二条 融资租赁企业的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
第二十三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缴纳各种税款,严禁偷逃税款或将非融资租赁业务作为融资租赁业务进行纳税。 第二十四条 商务部及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商务部有关规定,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责的过程中,应依法加强管理,对所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应严格保密。
第二十五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对融资租赁企业的监督管理,对企业经营状况及经营风险进行持续监测;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按照监管要求和职责配备相关人员,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监管人员监管水平。
第二十六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重大情况通报机制、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及时、有效地处置融资租赁行业突发事件。
第二十七条 在日常监管中,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重点对融资租赁企业是否存在吸收存款、发放贷款、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进行严格监督管理。一旦发现应及时提报相关部门处理并将情况报告商务部。
第二十八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定期对企业关联交易比例、风险资产比例、单一承租人业务比例、租金逾期率等关键指标进行分析。对于相关指标偏高、潜在经营风险加大的企业应给予重点关注。
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协助了解有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向商务部书面上报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融资租赁企业发展情况以及监管情况。如发现重大问题应立即上报。
第三十条 商务部建立、完善“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运用信息化手段对融资租赁企业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情况进行了解和监督管理,提高融资租赁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
第三十一条 融资租赁企业应当按照商务部的要求使用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如实填报有关数据。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填报上一季度经营情况统计表及简要说明;每年4月30日前填报上一年经营情况统计表、说明,报送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含附注)。
第三十二条 融资租赁企业变更名称、异地迁址、增减注册资本金、改变组织形式、调整股权结构等,应事先通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外商投资企业涉及前述变更事项,应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备案等相关手续。
融资租赁企业应在办理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修改上述信息。
第三十三条 商务主管部门要重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鼓励行业协会积极开展行业培训、从业人员资质认定、理论研究、纠纷调解等活动,支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依法维护行业权益,配合主管部门进行行业监督管理,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第三十四条 融资租赁企业如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❼ 2016会计准则有变化么

26年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在北京发布了39项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和48项审计准则。会计准则自2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施行。
新会计准则的实施,有利于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有利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有利于提高对外开放水平,有利于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有利于解决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和反倾销问题,有利于金融改革和化解金融风险问题,有利于提高中国企业的形象。
为便于学习理解和实施新会计准则,本文对16项修订后发布的具体准则与修订前的原会计准则做了对比。
新准则是对原准则的继承、发展和完善,大部分规定与原准则相同。抛开体例和文字表述等形式上的差异,两者的主要差异(并非全部差异)如下:
1.《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①存货发出计价
原准则: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和后进先出法等
新准则: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
②借款费用
原准则:不能计入存货成本
新准则:符合条件的可以资本化
2.《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①规范的范围
原《投资》准则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且划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
新准则仅规范长期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短期股权投资纳入《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
②权益法的应用范围
原准则: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
新准则: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短期投资和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核算。
3.《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①规范的范围:新准则分离出部分固定资产由《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规范。
②新准则规定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弃置费用因素。
③新准则取消了后续支出的确认原则
固定资产发生后续支出时其确认原则同初始确认固定资产的原则:该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④利息
原准则:不考虑购买固定资产延期付款的折现和利息问题;
新准则: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格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以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⑤减值:原准则允许转回;新准则不允许转回。
⑥新准则增加了至少每年末对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的规定。
4.《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①规范的范围
原准则包括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即商誉;
新准则仅包括可辨认无形资产,不包括商誉。商誉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企业合并》规范。
②企业内部研发费用
原准则: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
新准则:研究阶段的支出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符合条件的确认为无形资产。
③利息
原准则:不考虑购买无形资产延期付款的折现和利息问题;
新准则: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无形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格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以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④摊销
A、摊销方法
原准则:无形资产的成本,应自取得当月起在确定的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
新准则: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企业预期消耗该无形资产所产生的未来经济利益的方式。无法可靠确定消耗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
B、摊销年限
原准则:摊销年限为预计使用年限、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有效年限三者中较短者,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1年。
新准则: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
C、残值
原准则:无形资产摊销时不考虑残值;
新准则:考虑残值。
⑤减值:原准则允许转回;新准则不允许转回。
⑥新准则增加了至少每年末对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以及未来经济利益消耗方式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使用寿命进行复核的规定。
5.《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①规范的范围
原准则:不涉及企业合并中的非货币性交易;
新准则:未明确排除企业合并中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②计价
原准则:
A、企业发生非货币性交易时,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B、如果发生补价,支付补价的,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收到补价的,应按公式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和应确认的损益(公式略)。
C、除收到补价方按比例确认一部分收益外,不确认其他利润或损失。
新准则:
A、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B、交换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C、以上两种情况涉及补价的,直接用补价调整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用象原准则那样分配补价。
6.《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债务重组利润
原准则计入资本公积;新准则计入当期损益。
7.《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
①规范的范围
原准则:不涉及债务重组、建造合同、所得税、保险合同、终止营业、租赁、企业重组、环境污染整治等项目引起并由其他会计准则规范的或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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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建造合同、所得税、企业合并、租赁、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形成的或有事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②新准则明确了:
A、符合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待执行亏损合同和企业承担的重组义务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
B、未来经营亏损不能确认为预计负债。
8.《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①商品销售收入计量
原准则:收入应按企业与购货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金额或双方接受的金额确定,即计量采用名义金额。
新准则:
A、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收入金额,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显失公允的除外。
B、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商品销售收入金额。
C、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
②提供劳务收入
新准则明确了混合销售(销售商品同时提供劳务)时的处理方法:能够区分的单独计量;不能区分的作为商品销售处理。
9.《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追加资产的建造
原准则:无规定
新准则: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作为单项合同:A、该追加资产在设计、技术或功能上与原合同包括的(一项或数项)资产存在重大差异;B、议定该追加资产的造价时,不需考虑原合同价款。
1.《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
①规范的范围
原准则:不涉及与融资租赁有关的融资费用和房地产商品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借款费用。
新准则:与融资租赁有关的融资费用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房地产商品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借款费用适用本准则。
②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
原准则:固定资产,不包括房地产商品开发企业作为存货管理的房地产。
新准则:需要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和需要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存货、投资性房地产等。
③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借款范围
原准则:专门借款
新准则:专门借款和一般借款
11.《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①租赁开始日
原准则:企业应当将起租日作为租赁开始日。但是,在售后租回交易下,租赁开始日是指买主(即出租人)向卖主(即承租人)支付第一笔款项之日。
新准则:指租赁协议日与租赁各方就主要租赁条款作出承诺日中的较早者。
②融资租赁承租人租赁资产入账价值及未确认融资费用
原准则: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通常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并将两者的差额记录为未确认融资费用。但是如果该项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大,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可按最低租赁付款额记录租入资产和长期应付款。
新准则:
A、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并将两者的差额记录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B、取消了“如果该项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大,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可按最低租赁付款额记录租入资产和长期应付款。”的规定。
③承租人融资租赁初始直接费用
原准则: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承租人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初始直接费用,如印花税、佣金、律师费、差旅费等,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
新准则: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承租人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初始直接费用,如印花税、佣金、律师费、差旅费等,应当计入租赁资产价值。
④融资租赁承租人应收融资租赁款及未确认融资收益
原准则:在租赁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并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与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记录为未实现融资收益。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出租人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初始直接费用,如印花税、佣金、律师费、差旅费等,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
新准则:在租赁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并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与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记录为未实现融资收益。
⑤未确认融资收益/费用D的分摊
原准则:
A、承租人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时,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也可以采用直线法、年数总和法等。
B、出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当期应当确认的融资收入;在与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的结果无重大差异的情况下,也可以采用直线法、年数总和法等。
新准则:
A、承租人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时,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
B、出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当期应当确认的融资收入。
⑥新准则取消了原准则“超过一个租金支付期未收到租金的,应当停止确认融资收入,其已确认的融资收入,应予冲回,转作表外核算。在实际收到租金时,将租金中所含融资收入确认为当期收入。”的规定。
12.《企业会计准则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①追溯调整法
新准则增加了“不切实可行”的规定: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列报前期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在当期期初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各期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处理。
②差错更正
原准则:
A、包括本期差错和前期差错;
B、前期差错划分重大和非重大差错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
新准则:
A、仅规范前期差错,且不区分重大和非重大差错;
B、采用追溯重述法改正前期差错;
C、“追溯重述不切实可行”时的处理方法类似于追溯调整法“不切实可行”的规定。
13.《企业会计准则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股利或利润分配
原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由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所制定利润分配方案中分配的现金股利(或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应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中单独列示。
新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企业利润分配方案中拟分配的以及经审议批准宣告发放的股利或利润,不确认为资产负债表日负债,但应当在附注中单独披露。
14.《企业会计准则31号——现金流量表》
新准则与原准则没有实质上的变化。
15.《企业会计准则32号——中期财务报告》
新准则增加了以下规定:
①基本的和稀释的每股收益应当在中期利润表中列报。
②企业在确认、计量和报告各中期财务报表项目时,对项目重要性程度的判断,应当以中期财务数据为基础,不应以年度财务数据为基础。中期会计计量与年度财务数据相比,可在更大程度上依赖于估计,但是,企业应当确保所提供的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了相关的重要信息。
16.《企业会计准则36号——关联方披露》
新准则:
①关联方关系扩大到包括
A、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B、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C、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间接地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②母子公司关系披露的层次:母公司、最终控制方、对外公开提供财务报表的最低中间控股公司
③关联方发生交易披露,取消金额或比例选择,要求企业必须披露交易金额
④强调只有在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企业才能披露关联方交易采用了与公平交易相同的条款。

❽ 小企业会计准则在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上做出了哪些调整

小企业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在租赁期开始日,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等,借记“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按期支付融资租赁费时,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摘自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发行的《小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及案例分析》138页。

❾ 美国公认会计准则和中国会计准则的区别

众所周知,美国会计准则和中国会计准则是不太相同的,因此对于有中国会计基础的AICPA考生来说,则必须区分这些不同之处。高顿小编接下来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美国会计的基本内容。

美国证券市场极为发达,保护证券(股票和债券)投资者的利益是美国会计理论与实务的出发点和总目标,而公认会计准则的制定,也以维护这些投资人的利益为前提。

(一)会计的基本理论

1.理论上未将稳健主义确定为会计原则一个值得注意的特点是FASB概念公告的会计确认和计量原则中,没有确立稳健原则,也没有将稳健性作为会计信息的基本特征和第二层次特征。这表明FASB对此持中立态度,它认为:(1)稳健主义是财务报告时应持的态度,而并不是会计确认和计量的原则。(2)一方面它认为稳健主义有其地位,另一方面又与其他一些重要的特征相矛盾,因而“应用这一惯例时要谨慎从事”;一方面强调一贯少报利润会自讨苦吃,另一方面又认为非审慎地编制的报告并不会比稳健好。(3)稳健主义是一项惯例,而不是一项基本原则,这两者是有区别的。惯例没有强制性,而原则却是不可违背的。

2.不强求会计术语用词的统一

美国的公认会计原则对会计实务进行的是原则性规范,各公司的具体会计处理有一定的灵活性,FASB并未制定统一的会计科目表和会计表格式,因此,各企业之间的会计名词术语和报表格式有着一定的差异。

(二)主要会计方法

美国的会计管理反映了对历史成本计量基础以及实现原则等传统观念的遵循。

1.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在清理前,其账面价值几乎从未在重估或价格变动的基础上有所增减,但出于稳健考虑,根SFAS第121号《长期资产减值和长期资产清理会计》,可将价值降低到公允市价。

2.存货

存货一般按照成本与市价孰低规则计价,其中成本可以选择先进先出法、后进后出法、加权平均法计算,但后进先出法运用得最为普遍。而市价值的计价则是重置成本,其上限为可变现净值,下限为可变现净值减合理的利润。

3.研究开发费用

研发费用的会计处理在美国采用的是稳健的做法,即全部支出都必须在当期予以注销。这样做的原因是因为研究开发涉及太多不确定的因素,一项支出与未来利益之间的因果联系难以确定。

4.租赁业务

美国对租赁业务的会计计量强调的是“实质重于形式”。当与租赁资产所有权相联系的风险和报酬已转移给承租人时,该项租赁应确认为资产的购置(融资租赁)。

5.所得税会计

由于会计处理规则和税法计算口径不一,存在永久性差别和时间性差异。

6.投资

7.商誉

商誉确认为一项资产,但规定商誉不必进行摊销,而且每年必须在报告单元层次上进行减损测试,在特殊情况下,要求进行基准评估。

(三)报告体系

美国的财务报告是阳光下的报告,上市公司所要求的会计披露是世界上最严格的,这是保护投资者和稳定资本市场的必然要求。公司要向社会筹集、发行股票、债券,则财务报表一定要向社会公布,因此必然经过审计。一家美国大型公司典型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1)管理部门报告;(2)独立审计师报告;(3)主要财务报表(收益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股东权益变动表);(4)管理部门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讨论和分析;(5)财务报表的注释;(6)五年或十年选择财务数据的比较;(7)有选择的季度财务资料。

(四)合并会计实务

美国是提倡企业编制合并报表的先锋,基于对投资者决策信息的需求,全面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合并报表成为普遍要求,且不要求提供母公司单独的财务报表。然而,对于债权人而言,各公司独立的财务报表显然优于合并财务报表,从中也不难领略美国会计面向投资者的良苦用心。会计原则委员会第16号意见书《企业合并》允许企业采用两种会计方法:购买法和权益集合法。大多数企业采用购买法进行合并,也有相当一部分(约1/5)企业合并在满足权威性文献所规定的条件下,按照权益集合法进行会计处理。1999年,FASB宣布要取消权益集合法,SEC也支持这种立场。

❿ 金融租赁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中国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标明“金融租赁”字样。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租赁业务或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定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是指符合有关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
第六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金融租赁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七条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
二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
三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章程;
四具有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融资租赁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五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防范等制度;
六具有合格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金融租赁公司的出资人分为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额占拟设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的出资人。一般出资人是指除主要出资人以外的其他出资人。
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由主要出资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九条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出资人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⒈资本充足率符合注册地金融监管机构要求且不低于8%;
⒉最近1年年末资产不低于8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⒊最近2年连续盈利;
⒋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
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二中国境内外注册的租赁公司,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⒈最近1年年末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⒉最近2年连续盈利;
⒊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⒈最近1年的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⒉最近2年连续盈利;
⒊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率不低于30%;
⒋主营业务销售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的80%以上;
⒌信用记录良好;
⒍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可以担任主要出资人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十条金融租赁公司一般出资人应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投资入股金融机构相关规定。符合本办法主要出资人条件的出资人可以担任金融租赁公司的一般出资人。
第十一条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融资租赁业发展的需要,可以调整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
第十二条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需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筹建、申请开业的资料,以中文文本为准。资料受理及审批程序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申请筹建金融租赁公司,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建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名称、注册所在地、注册资本金、出资人及各自的出资额、业务范围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对拟设公司的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规划、组织管理架构和风险控制能力分析、公司开业后3年的资产负债规模和盈利预测等内容;
三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章程(草案);
四出资人基本情况,包括出资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营业情况以及出资协议。出资人为境外金融机构的,应提供注册地金融监管机构出具的意见函;
五出资人最近2年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审计报告;
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筹建工作完成后,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建工作报告和开业申请书;
二境内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对拟设金融租赁公司名称的预核准登记书;
三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比例;
四金融租赁公司章程。金融租赁公司章程至少包括以下内容:机构名称、营业地址、机构性质、注册资本金、业务范围、组织形式、经营管理和中止、清算等事项;
五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名单、详细履历及任职资格证明材料;
六拟办业务规章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营业场所和其他与业务有关设施的资料;
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条件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金融租赁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核准制度。
第十七条金融租赁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须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改变组织形式;
三调整业务范围;
四变更注册资本;
五变更股权;
六修改章程;
七变更注册地或营业场所;
八变更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九合并与分立;
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十八条金融租赁公司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其他法定事由。
第十九条金融租赁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可向法院申请破产:
一不能支付到期债务,自愿或其债权人要求申请破产的;
二因解散或被撤销而清算,清算组发现该金融租赁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应当申请破产的。
第二十条金融租赁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租赁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第二十一条金融租赁公司因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二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
一融资租赁业务;
二吸收股东1年期(含)以上定期存款;
三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
四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
五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
六同业拆借;
七向金融机构借款;
八境外外汇借款;
九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
十经济咨询;
(十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三条金融租赁公司不得吸收银行股东的存款。
第二十四条金融租赁公司经营业务中涉及外汇管理事项的,需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金融租赁公司的公司治理应当建立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为主体的组织架构,明确各自之间的职责划分,保证相互之间独立运行、有效制衡,形成科学、高效的决策、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二十六条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按照全面、审慎、有效、独立的原则,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备案。
第二十七条金融租赁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二十八条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具体内容应当包括:
一董事会或者经营决策机构对关联交易的监督管理;
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职责和人员组成;
三 关联方的信息收集与管理;
四 关联方的报告与承诺、识别与确认制度;
五 关联交易的种类和定价政策、审批程序和标准;
六 回避制度;
七 内部审计监督;
八信息披露;
九 处罚办法;
十银监会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金融租赁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应经董事会批准。重大关联交易是指金融租赁公司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5%以上,或金融租赁公司与一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金融租赁公司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10%以上的交易。
第三十条金融租赁公司董事会、未设立董事会的金融租赁公司经营决策机构及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或决策时,与该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售后回租业务必须有明确的标的物,标的物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售后回租业务的标的物必须由承租人真实拥有并有权处分。金融租赁公司不得接受已设置任何抵押、权属存在争议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或其所有权存在任何其他瑕疵的财产作为售后回租业务的标的物。
第三十三条售后回租业务中,金融租赁公司对标的物的买入价格应有合理的、不违反会计准则的定价依据作为参考,不得低值高买。
第三十四条从事售后回租业务的金融租赁公司应真实取得相应标的物的所有权。标的物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其产权转移必须到登记部门进行登记的财产类别的,金融租赁公司应进行相关登记。 第三十五条金融租赁公司应遵守以下监管指标:
一资本充足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不得低于风险加权资产的8%;
二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金融租赁公司对单一承租人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30%。计算对客户融资余额时,可以扣除授信时承租人提供的保证金;
三单一客户关联度。金融租赁公司对一个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的30%;
四集团客户关联度。金融租赁公司对全部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的50%;
五同业拆借比例。金融租赁公司同业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的100%。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视监管工作需要可对上述指标做出适当调整。
第三十六条金融租赁公司应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十七条金融租赁公司应实行风险资产五级分类制度。
第三十八条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呆账准备制度,及时足额计提呆账准备。未提足呆账准备的,不得进行利润分配。
第三十九条金融租赁公司应按规定编制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报表。金融租赁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直接经办人员对所提供的报表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金融租赁公司应在每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有关派出机构报送前一会计年度的关联交易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关联方、交易类型、交易金额及标的、交易价格及定价方式、交易收益与损失、关联方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及比重等。
第四十一条金融租赁公司应建立定期外部审计制度,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将经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的年度审计报告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相应派出机构。
第四十二条金融租赁公司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金融租赁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区别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暂停业务、限制股东权利等监管措施。
第四十三条金融租赁公司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其实行托管或者督促其重组,问题严重的,有权予以撤销。
第四十四条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金融租赁公司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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