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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业务激励办法

发布时间:2021-09-22 09:39:13

⑴ 揭秘融资租赁企业的人才是都是啥样

融资租赁属于边缘性产业,因此对人才的要求也是多元化、多技能的。若租赁公司有合作文化,人才的整合能力及管理能力,对人才的多技能要求就可减低。
因为专业人才组合在一起就是综合性人才了。否则就需要“多面手”、“万精油”似的人物。
开展融资租赁需要的智慧,但是什么样的智慧才是融资租赁的人才需要具备的智慧呢?
1、智商(Intelligence Quotient)简称:IQ
认识客观事物并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包括多个方面,如观察力、记忆力、想象力、分析判断能力、思维能力、应变能力等。
基础知识也是同龄人之间智商的考核标准。融资租赁的基本知识,包括:金融、贸易、财务管理、会计处理、法律、税收、电脑、外语等多项知识。虽然涉及的领域很广,但内容不
会太深奥,一般达普及标准就够,涉及融资租赁的相关知识要专、要深这才叫专业人才。
2、情商(Emotional Quotient)简称:EQ
主要是指人在情绪、情感、意志、耐受挫折等方面的品质。一是认识自身的情绪;二是能妥善管理自己的情绪;三是自我激励;四是认知他人的情绪;五是人际关系的管理。
人才的特点:社交能力强,外向而愉快,不易陷入恐惧或伤感,对事业较投入,为人正直,富于同情心,情感生活较丰富但不逾矩,无论是独处还是与许多人在一起时都能怡然自得。
3、领商(Leader Quotient)简称:LQ
一个人的领导能力。看到“领导”许多人误以为“当官的”,这是长期把“领导”当“领导人”称呼造成了。“领导”实际上是一种行为。领导能力实际上是对周围环境进行掌控的能力。
租赁项目沟通与策划中许多事情是需要引导和整合的。如果具备领导能力,就可以把可用资源整合在一起,完成结构设计,是项目能够成功。
4、财商(Financial Quotient)简称:FQ
指一个人在财务方面的智力,是理财的智慧。它包括两方面的能力:一是正确认识金钱及金钱规律的能力;二是正确应用金钱及金钱规律的能力。
由以下四项主要技能组成:财务知识。即阅读理解数字的能力;投资战略。即钱生钱科学;市场、供给与需求。提供市场需要的东西;法律规章。有关会计、法律及税收之类的规定。
融资租赁准确的英文名称是 Financial
Lease。实际上应该翻译成“财务租赁”。在操作中涉及大量的财务知识,在结构设计上本质是一种财务安排。如果没有点财商,还真的不容易操作。
5、逆商(Adversity Quotient)简称:AQ
指人们面对逆境时的反应方式,即面对挫折、摆脱困境和超越困难的能力。有人认为100%的成功=20%的IQ+80%的EQ和AQ。
做项目时不一定一次就能成功,需要经过几次反复。如果就此放弃,很多成功机会就被错失。因此在沟通时,应该具有项目被多次“枪毙”的心理准备。如果真是有生命力的,经充分沟通,一定有机会获得成功。某银行一个典型的租赁案例就是一个很好的项目被“枪毙”6次后才获得成功。
6、法商(Law Quotient)简称:LQ
即法治商数。法商应该是一个人对法的内心体认和自觉践行,体现的是人们法律素质的高低,法治意识的强弱,明辨是非的能力,以及依法办事、遵守秩序、崇尚规则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法商包括四个层次:法律认知、法律评价、法律行为和法律意识。
融资租赁是最需要市场经济环境才能健康运行的产业,市场经济离不开法律,有关融资的法律法规更多,融资租赁专业人才需要具备了解这方面的知识,至少知道遇到问题到什么地方去找。同时在开展融资租赁业时一定要考虑遵纪守法,不仅要求自己,也要求承租人和其他合作伙伴。
除此以外还涉及到:德商 MQ(moral quotient)、心商 MQ(mental quotient)、胆商 DQ(daring
quotient)、志商 WQ(will quotient)、灵商 SQ(spiritual quotient)、健商 HQ(health
quotient),商业化社会、商业化产业、商业化人才,在商言商。若没有这商业系数,就谈不上市场专业人才。

⑵ 在上海自贸区注册的外资融资租赁公司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上海自贸区
1、2016年8月,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比照“借款合同”税目计税贴花。
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本市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6〕32号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52号)第2条:“主管融资租赁船舶出口企业的国家税务局负责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的认定、审核、审批及核销等管理工作。”将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免)税纳入审批。
来源:2014年8月8日,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上海市税务系统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的通知》(沪国税法〔2014〕16号)
3、融资租赁出口退税政策:
将试验区内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或金融租赁公司在试验区内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纳入融资租赁出口退税试点范围:
1.对试验区内注册的国内租赁公司或租赁公司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从境外购买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并租赁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飞机,享受相关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
2.对设在试验区内的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销往内地的货物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根据企业申请,试行对该内销货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的政策。
3.在现行政策框架下,对试验区内生产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进口所需的机器、设备等货物予以免税,但生活性服务业等企业进口的货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的货物除外。
来源: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8号)。
4、财政补贴政策:
1.对为新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融资租赁企业,根据其当年为新区企业提供融资总额给予融资总额0.5%的补贴;
2.对为新区企业提供航运租赁服务的融资租赁企业,根据其当年通过航运租赁业务为新区企业提供融资总额给予融资总额1%的补贴,最高限额为500万元;
3.对融资租赁企业在浦东新区注册或追加资本金给予一次性财政补贴,金额最高可达1500万元。
来源:2012年12月,上海市浦东新区、《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5、对融资租赁企业实施激励措施:
1.对新引进的融资租赁企业,给予一次性落户补贴;对融资租赁企业增资,给予一定补贴。
2.对新引进融资租赁企业,按其对新区的贡献程度,给予一定补贴。对增资一定规模的融资租赁企业,按其对新区的新增贡献程度,适当加大补贴。
3.对在浦东新区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一定购房补贴。
4.鼓励融资租赁企业为新区内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特别鼓励其开展船舶、飞机租赁等航运租赁业务,按其业务量,给予一定补贴。
5.对融资租赁企业购入新区先进装备制造企业生产的设备,购入新区企业制造的飞机、船舶,按照合同金额,给予一定补贴。
6.对融资租赁企业新购入船舶和飞机,给予一定登记费补贴。
7.对融资租赁企业设立在上海综合保税区和陆家嘴金融贸易区的飞机和船舶租赁项目子公司,加大补贴力度。
8.新区内的政府采购,公用事业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各类政府财力投资项目建设,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融资。
来源:2012年7月26日,浦东新区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的通知》(浦府[2012]202号)
6、融资租赁企业财政资助:
1.对新引进到位资本金超过1亿元(含)的融资租赁企业,参照《浦东新区支持金融机构发展的实施办法》,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和购房补贴。对本办法施行日前引进的融资租赁企业,未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一次性奖励政策的,鼓励其进行增资扩股,根据增资规模,给予一次性奖励;
2.对为新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融资租赁企业,根据其当年为新区企业提供融资总额,给予融资总额0.5%的补贴;对为新区企业提供航运租赁服务的融资租赁企业,根据其当年通过航运租赁业务为新区企业提供融资总额,给予融资总额1%的补贴;
3.对融资租赁企业购入新区先进装备制造企业生产的设备,按照合同金额的0.5%,给予融资租赁企业补贴;
4.对融资租赁企业购入新区企业制造的飞机、船舶,按照合同金额1%,给予融资租赁企业补贴。对单一企业不重复享受补贴,对单一融资租赁企业,每年该项补贴额最高为500万元;
5.对融资租赁企业新购入船舶和飞机,给予登记费100%补贴,单船或单机最高补贴额为10万元,对单一融资租赁企业,每年该项补贴额最高为200万元。
来源:2010年7月,上海浦东新区《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财政扶持办法》
7、“对新引进的大型融资租赁企业,其相关业务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50%补贴”。
来源:2005年12月,上海在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的通知(浦府[2005]294号)》

⑶ 对融资租赁企业进行审计需注意的重点有哪些

审计时需注意的重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应该了解行业的发展状况及与企业相关的法律等其他外部因素,委托的目的、时间要求等,经初步风险评价后决定是否承接该业务。

其次,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性质。向被审计单位高管人员询问被审计单位的所有权结构(属于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还是其他类型)、治理结构、组织结构、近期主要投资、筹资情况。向营销人员询问相关市场信息,如主要融资租赁客户和合同、主要竞争者、客户的类型、诚信情况、租金的支付及时性等。向董事长等高级管理人员询问被审计单位实施的或准备实施的目标和战略。向财务总监询问被审计单位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会计政策变更的情况、财务人员配备和构成情况等。查阅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和员工业绩考核与激励性报酬政策、分部信息与不同层次部门的业绩报告等。

审计时还应取得并审查近三年年度审计报告和审计调整事项,如果报告类型为非标准意见的报告,要关注保留事项的性质和对报告的影响程度。关注被审计单位是否有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现象。

了解被审计单位是否建立并执行了相关的融资租赁制度,比如《融资租赁业务风险管理实施办法》《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制度及操作流程》等。查阅被审计单位的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记录,了解所审会计期间的重大业务活动,审阅融资租赁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齐全,并作出必要记录。做好风险评估结果汇总表、识别的重大错报风险汇总表、财务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总体应对方案表、特别风险结果汇总及应对措施表、对重要账户和交易采取的进一步审计程序方案。

针对了解的被审计单位长期应收款的控制活动,确定拟进行测试的控制活动。测试控制运行的有效性,记录测试过程和结论。

⑷ 求融资租赁业务方面的个人工作小结范文

满足下列标准之一的,即应认定为融资租赁;除融资租赁以外的租赁为经营租赁。
(一)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二)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合理地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三)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这里的“大部分”掌握在租赁期占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75%以上(含75%,下同)。这里的量化标准是只是指导性标准。旧资产不适用于该条
(四)承租人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这里的“几乎相当于”,通常掌握在90%以上。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量化标准是只是指导性标准,企业在具体运用时,必须以准则规定的相关条件进行判断。
(五)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这条标准是指租赁资产是由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资产型号、规格等方面的特殊要求专门购买或建造的,具有专购、专用性质。这些租赁资产如果不作较大的重新改制,其他企业通常难以使用。这种情况下,该项租赁也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
对于同时涉及土地和建筑物的租赁,企业通常应当将土地和建筑物分开考虑。将最低租赁付款额根据土地部分的租赁权益和建筑物的租赁权益的相对公允价值的比例进行分配。在我国,由于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土地租赁不能归类为融资租赁。对于建筑物的租赁按租赁准则的规定标准进行相应的分类。如果土地和建筑物无法分离和不能可靠计量的,应归类为一项融资租赁,除非两部分都明显是经营租赁,在后一种情况下,整个租赁应归类经营租赁。
一、承租人对融资租赁的处理
(一)租赁期开始日
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承租人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如果知悉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应当采用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否则,应当采用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作为折现率。如果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和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均无法知悉,应当采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作为折现率。其中,租赁内含利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折现率。
初始直接费用是指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的过程中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费用。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通常有印花税、佣金、律师费、差旅费、谈判费等。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租入资产价值。
(二)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
在融资租赁下,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中,包含了本金和利息两部分。承租人支付租金时,一方面应减少长期应付款,另一方面应同时将未确认的融资费用按一定的方法确认为当期融资费用。
在分摊未确认的融资费用时,按照租赁准则的规定,承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在采用实际利率法的情况下,根据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和负债的入账价值基础不同,融资费用分摊率的选择也不同;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率的确定具体分为下列几种情况:
1.以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为折现率将最低租赁付款额折现,且以该现值作为租赁资产入账价值的,应当将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率。
2.以合同规定利率为折现率将最低租赁付款额折现,且以该现值作为租赁资产入账价值的,应当将合同规定利率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率。
3.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折现率将最低租赁付款额折现,且以该现值作为租赁资产入账价值的,应当将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率。
4.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为入账价值的,应当重新计算分摊率。该分摊率是使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的折现率。
存在优惠购买选择权的,在租赁期届满时,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全部摊销完毕,并且租赁负债也应当减少为优惠购买金额。在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对租赁资产提供了担保或由于在租赁期届满时没有续租而支付违约金的情况下,在租赁期届满时,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全部摊销完毕,租赁负债还应减少至担保余值。
(三)租赁资产折旧的计提
承租人应对融资租人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1.折旧政策
对于融资租入资产,计提租赁资产折旧时,承租人应采用与自有应折旧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同自有应折旧资产一样,租赁资产的折旧方法一般有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等。如果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对租赁资产余值提供了担保,则应计折旧总额为租赁期开始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扣除担保余值后的的余额;如果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未对租赁资产余值提供了担保,且无法合理确定租赁届满后承租人是否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应计折旧总额为租赁期开始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2.折旧期间
确定租赁资产的折旧期间应以租赁合同而定。如果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将会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即可认为承租人拥有该项资产的全部使用寿命,因此应以租赁期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寿命作为折旧期间;如果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后承租人是否能够取得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应以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寿命两者中较短者作为折旧期间。

(四)履约成本的处理
履约成本是指租赁期内为租赁资产支付的各种使用费用,如技术咨询和服务费、人员培训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承租人发生的履约成本通常应计入当期损益。
二、承租人对经营租赁的处理
(一)租金的处理
在经营租赁下,承租人不必将租赁资产资本化,只需将支付或应付的租金按一定的方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承租人应当将经营租赁的租金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其他方法更为系统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一般情况下,采用直线法将承租人支付的经营租赁租金确认为费用较为合理,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则应采用比直线法更系统合理的方法,比如根据租赁资产的使用量来确认租金费用。例如,某企业租入一台起重机,根据起重机的工作小时来确认当期应分摊的租金费用就比按直线法确认更为合理。
承租人确认的租金费用,借记“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初始直接费用的处理
对于承租人在经营租赁中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计入当期损益。其账务处理为: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或有租金的处理
在经营租赁下,承租人对或有租金的处理与融资租赁下相同,即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其账务处理为:借记“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出租人提供激励措施的处理
出租人提供免租期的,承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免租期内应当确认租金费用及相应的负债。出租人承担了承租人某些费用的,承租人应将该费用从租金费用总额中扣除,按扣除后的租金费用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摊。
三、出租人对融资租赁的处理
(一)租赁期开始日的处理
在租赁期开始日,将应收融资租赁款、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在将来收到租金的各期内确认为租赁收入。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包括在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初始计量中,并减少租赁期内确认的收益金额。
(二)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分配
根据租赁准则的规定,未实现融资收益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配,确认为各期的租赁收入。分配时,出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当期应当确认的租赁收入。出租人每期收到租金时,按收到的租金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同时,每期确认租赁收入时,借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贷记“租赁收入”科目。
2.如果已确认损失的未担保余值得以恢复,应在原已确认的损失金额内转回,借记“未担保余值减值准备”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同时,将未担保余值恢复额与由此所产生的租赁投资净额的增加额的差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四)或有租金的处理
出租人在融资租赁下收到的或有租金应计入当期损益。
(五)租赁期届满时的处理
租赁期届满时出租人应区别以下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出租人收回租赁资产。这时有可能出现以下三种情况:
(1)对资产余值全部担保的
出租人收到承租人交还的租赁资产时,应当借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贷记“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如果收回租赁资产的价值低于担保余值,则应向承租人收取价值损失补偿金,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2)对资产余值部分担保的
出租人收到承租人交还的租赁资产时,借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贷记“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未担保余值”等科目。如果收回租赁资产的价值扣除未担保余值后的余额低于担保余值,则应向承租人收取价值损失补偿金,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3)对资产余值全部未担保的
出租人收到承租人交还的租赁资产时,借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贷记“未担保余值”科目。
2.优惠续租租赁资产
(1)如果承租人行使优惠续租选择权,则出租人应视同该项租赁一直存在而作出相应的账务处理,如继续分配未实现融资收益等
(2)如果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未按租赁合同规定续租,出租人应向承租人收取违约金时,并将其确认为营业外收入。同时,将收回的租赁资产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3.出租人出售租赁资产
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行使了优惠购买选择权。出租人应按收到的承租人支付的购买资产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
四、出租人对经营租赁的处理
(一)租金的处理
在一般情况下,出租人应采用直线法将收到的租金在租赁期内确认为收益,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则应采用比直线法更系统合理的方法。出租人应当根据应确认的收益,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租赁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二)初始直接费用的处理
经营租赁中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是指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的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应当计入当期损益。金额较大的应当资本化,在整个经营租赁期内按照与确认租金收入相同的基础分期计入当期损益。
(三)租赁资产折旧的计提
对于经营租赁资产中的固定资产,应当采用出租人对类似应折旧资产通常所采用的折旧政策计提折旧。
(四)或有租金的处理
在经营租赁下,出租人对或有租金的处理与融资租赁下相同,即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收益。
(五)出租人对经营租赁提供激励措施的处理
出租人提供免租期的,出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免租期内出租人应当确认租金收入。出租人承担了承租人某些费用的,出租人应将该费用自租金收入总额中扣除,按扣除后的租金收入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配。
(六)经营租赁资产在财务报表中的处理
在经营租赁下,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仍然留在出租人一方,因此出租人应当将出租资产作为自身拥有的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如果出租资产属于固定资产,则列在资产负债表固定资产项下,如果出租资产属于流动资产,则列在资产负债表有关流动资产项下。
出租人以经营租赁方式提供的生物资产的计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⑸ 融资租赁定义和案例,求大神给个通俗的解释吧,谢谢啦

例如你承包了一个工程,需要一台挖掘机,但你没钱,你就可以找租赁公司,租赁公司掏钱买来挖掘机,租赁给你,你按月交租赁费,就好像租赁公司借给你钱买挖掘机,你按月还钱一样的。这就叫融资租赁方式。

⑹ 请教一些融资租赁案例

融资租赁业务优势案例及融资租赁实例 (一)融资租赁业务优势案例分析 实例1(优势——享受税收优惠):A企业购置机器设备,价值2000万元,原定折旧年限8年,年折旧额250万元。租赁期限4年,每年加速计提折旧250万元,每年可延缓税赋250*33%=82.5万元。 实例2(优势——保持资金的流动性):B企业拥有某生产设备原值6000万元。现企业为增加流动性,将该设备所有权转让给融资租赁公司,再按照原值的6折回租,租赁金额3600万元,期限3年。B企业仍然拥有设备的使用权,并获得了3600万元的流动资金,在3年内按季归还,每次只需归还300万元本金及相应租息,对B企业的未来现金流并不造成较大压力。 (二)银租合作融资租赁项目实例 实例3(银租合作——嫁接):C企业在D银行授信额度为8000万元,银行已发放项目贷款6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2000万元。企业技改项目完工投产后流动资金不足,影响效益。企业将设备9000万元的设备作价5000万元转让给融资租赁公司,获得融资租赁款5000万元后,归还银行项目贷款5000万元。为支持企业发展,银行增加流动资金贷款5000万元。融资租赁公司向银行申请融资租赁贷款4000万元,D银行经审查后予以发放。 实例4(银租合作——解除地域限制):一直为F银行重点支持对象的E企业因发展所需在邻省征地办分厂,购置设备5000万元。因该分厂独立核算又在外省,F银行无法贷款,即向融资租赁公司作介绍,由其对分厂发放融资租赁款3000万元。融资租赁公司再申请贷款2500万元,F银行经审查后予以发放。 实例5(银租合作——担保贷款):G企业在融资租赁公司申请办理了某租赁项目,融资租赁公司就该项目向H银行申请贷款。G企业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同时根据约定,G企业将每期租金回笼至租赁公司在H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还贷,融资租赁公司不得挪作它用。对G企业来说,为该笔贷款担保并未扩大自身的风险;对H银行来说,抓住了项目的现金回流,加大了保障力度。 实例6(银租合作——应收租赁款质押贷款):融资租赁公司将与I企业合作的某租赁项目项下应收租赁款质押给J银行,获得一笔贷款。在质押合同签订以前,融资租赁公司通知I企业应收租赁款质押事宜,并要求I企业将未来的租金回笼款打入融资租赁公司在J银行的专户,专项用于归还该笔质押贷款。J银行获得了稳定的还款保障,融资租赁公司盘活了账存资产,而I企业也并未因质押事项而增加其他额外风险。 (三)印刷行业融资租赁项目实例 实例6:×××印刷企业,成立于1999年,注册资金300万元,总资产1300余万元,净资产约800万元,年销售1200万元,利润180万元。企业计划引入一台日本三菱产四色四开胶印机,价值约人民币360万元,计划自有资金投入1/3万。以企业的规模来看,该项目在当地很难取得银行贷款支持,故转而寻求融资租赁方式。在企业提供了必须的各项资料后,公司通过资料分析以及实地考察,认为该企业基础好,印刷业务来源稳定,资产质量较好,财务状况无重大缺陷,目前的现金流已可以足额偿付租金,符合租赁公司对印刷企业的挑选标准,遂与该企业签订合同,实施项目。该企业最终用前期140万元的自有资金投入,三年累计73.97万元利息的成本,按月支付租金的方式引进了360万元的印刷设备。 (四)技改设备租赁项目实例 实例7:×××燃气有限公司,在建设“气化站”过程中遇到资金问题。后来该企业采用了融资租赁方式,向金海岸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租赁了小区气化站设备,租期2年,按季度支付租金。这样一来,该公司只支付了24万元的租赁保证金,就融来了120万元的设备,投入不多却保证了企业的发展。租赁到期后,企业再支付100元“转让费”,就能获得该套设备的产权。 实例8:×××科技有限公司从事广告设备和耗材的销售及生产业务,因扩大规模而急需增添设备,但苦于资金周转困难,决定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来盘活公司的运作。该公司向“金海岸”融资租赁了240万元的流水线生产设备,租期3年,半年支付1次租金,并自筹了融资额的20%作为租赁保证金。既保证了企业的发展,在资金问题上又没有“伤筋动骨”。 实例9:×××企业基本状况:公司始建于1991年,注册资本518万元。现当地工业企业综合排名20位,拥有总资产1.5亿元,资产负债率46%,2005年完成工业产值1.5亿元,专业生产各类汽车减震器。产品以出口为主,占销售的65%。与伊朗FS公司建立了合作伙伴关系,2005年完成8000万元,2006年已签订300万支减震器(1500万美元)项目,市场前景非常看好。随着生产规模和员工数量的成倍增加,以往的管理模式已不适应企业的发展要求,因此公司决定对原有生产线进行IE工程设计和精益生产改造,融入资金1500万元。 ×××企业本次技术改造选择融资租赁的方式,其理由:第一,项目投产后产能量增加,以出口为主的销售增加了应收款和存货周转的时间,造成企业对流动资金的需求增加。第二,企业技术改造设备已自行购入,设备所占用款项无法从银行解决,造成企业流动资金进一步紧缺;第三,通过回租融入的是长期资金,既解决流动资金缺口,又解决短借长用问题,企业可利用新项目产生效益分期归还,还款压力小。第四,利用融资租赁引进技术改造设备可享受三年加速折旧这一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达到消化利润,增加企业资金积累的目的,利于进一步扩大在生产。 经过对该企业本次技改项目的评估,按照“存一租三”模式操作,租赁规模总额2000万元,企业存入500万元保证金,租赁净投放1500万元。通过租赁,企业本次技改项目不但更新了设备,扩大生产规模,增强市场竞争能力,而且解决了流动资金,同时按照租赁税收优惠政策,每年加速折旧金额在500万元,可以消化企业每年增加的400万元利润。 (五)医疗设备租赁项目实例 实例10:×××三甲医院,床位500张,设施、配置、功能齐全,拥有价值近亿元的先进医疗设备,年门诊量达50万人次,年业务收入达1.5亿元,收支结余100万元,负债率43%,货币资金9000万元,决定引进某国际品牌公司的1.5T核磁共振设备,价格1200万元,但要求分期支付设备款项。经设备供应商推荐,向租赁公司提出了融资租赁申请。 租赁公司经过实地考察,并和相关人员讨论、询价,提出了租赁方案,经院方讨论通过,租赁公司经过相关的程序后批准了该方案,即和医院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医院首先向租赁公司支付部分保证金,然后在租赁期内按月等额支付租金,租赁合同结束后,设备所有权可转让给医院。同时,租赁公司和设备供应商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租赁公司按照设备安装进程付款,厂家承担售后服务等事项。 这是一个典型的、由三方参与的医疗设备融资租赁案例。如何开展租赁,可通过以下六点来把握: 1、医疗设备租赁项目的来源 有设备买卖,才有租赁服务。大多数医疗设备租赁项目是由设备供应商推荐的,少数是老客户自荐或推荐的。作为厂家希望尽快收到全部设备款项,如果医院无法满足其付款条件,又希望尽早使用该设备,就有了融资租赁的需求。 融资租赁是一种金融中介服务,本身不具有产品营销的功能。 2、医院的需求 ×××三甲医院收入不错,为什么还有租赁需求? 众所周知,竞争和发展是医院面临的最大课题。对于三甲医院,虽然人才不成问题,但改善就医环境、增加床位和引进新设备需要大量资金。医院的主要资金来源和用途为:1、业务收入,由于医院成本开支较大,医院的收支结余不足其全部收入的1%,主要用于人员成本开支及部分流动资金;2、财政拨款,国家投入很少,仅够补离退休人员的工资;3、银行信贷,短期的主要解决流动资金,中长期的主要用于基建,有额度的控制;4、融资租赁,用于设备更新。 医院采用融资租赁引进设备的好处:1、不占用授信额度;2、首付压力轻,机会成本低;3、提前应用新设备,开展新项目,增加医院的综合收入;4、通过对新设备的效益考核(通过租金),加强对职能科室的监督作用,提升管理激励机制。 3、医疗设备租赁项目的基本判断 不是所有的医疗设备都可以作租赁物,也不是所有的医院都可以做承租方。租赁物应该选择有知名品牌、价值较高、售后服务好、非消耗性、使用寿命长、且可以计量收费的诊疗设备。承租方应该选择有等级、在当地有较大的影响力和辐射力、信誉较高、负债不大、综合实力较强的医院。另外,具体项目的科室实力、技术支持、专业需求、以及项目新增的收入等也是考察的依据。 4、租赁方案设计 既要符合租赁公司的标准,又要尽量满足医院的要求。不同的租赁期限和灵活的付款方式的安排,可降低医院的还款压力,最大限度保证医院履约。此外对租赁物的保险条款应有所约定。 5、医疗租赁项目风险防范的主要内容 (1)承租方风险,医院有无足够的债务偿还能力?有无故意违约的动机?以及项目融资额是否与医院规模匹配。 (2)项目风险,租赁设备是否符合SDA标准?有无批文?是否能提升医院的综合效益?能否获得预期的收益? (3)利率风险,主要防范租赁期内人民银行利率作调整致我司租金变化,一般在租赁合同中进行约定。 6、退出机制设定 一旦项目失败或其他纠纷导致租赁公司退出合同,应有法律保障。 (六)公交车辆租赁项目实例 案例11:×××公交公司,由于公交车辆更新的需要,2003年向租赁公司申请融资租赁3000万元,租赁期限四年。×××公交公司2002年总资产18258万元,固定资产11194万元,负债8612万元。2001年实现收入8814万元,利润-25万元。×××公交公司根据总体发展的要求,2002年新开辟5条公交线路,配置清洁双燃料环保车辆160台;根据现有车辆状况,更新清洁双燃料环保车辆100台。 项目分析×××公交公司属地市公交,虽然当地经济尚不够发达,但可获得当地政府相对较多的支持;公交行业属稳定性行业,×××公交公司的经营在当地属垄断性经营,不确定性因素相对较少;公交公司的车辆更新的持续性,但其一次性付款购置的能力较弱,一般分期付款,并有稳定的现金流,较适合融资租赁的运作。对×××公交公司的负债率、负债结构、利润情况、成本构成情况分析,×××公交公司属经营正常的公交公司。 企业偿付能力分析 根据分析计算A、新增车辆年利润约180万元;B、按当时汽油及天然气的价格比,其通过车辆的更新以气代油可节约成本约500万元;C、测算项目年折旧额320万元。通过以上分析可知,新上项目每月现金流入约83万元,租赁金额3000万元,每月还款额约71万元,×××公交公司有偿还能力。 同时,租赁对其目前的现金流量进行分析计算,即使未上新项目,×××公交公司每月现金净流入为127万元,已具备足够能力承受3000万元租赁款的偿还。 项目操作 根据以上分析,租赁公司同意为×××公交公司提供3000万元的融资租赁,期限四年。由于×××公交公司不能提供其他担保单位,×××公交公司同意用其15条公交线路的经营权作担保。该项目到目前为止已正常回笼租金42期,于2006年6月顺利结束。×××公交公司通过融资租赁加快了其车辆更新的速度,其80%的公交车实现了以气代油,在近期油价大幅度上涨的情况下,×××公交公司由于提前作了准备,节约了大量的成本,使其在不需要大幅度提升公交票价的情况下,即能维持较好的运作,产生了很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转载投融天下网,更多免费投资融资资讯,广阔项目前景平台,尽在投融天下网http://www.trtx.com,希望帮助您参考。

⑺ 融资租赁行业开了“白名单” ,什么是“白名单”

在公示公告了失踪或经营异常名录的融资租赁业务企业以后,最近,各省市相继公布管辖区内融资租赁业务公司授权管理。第一财经新闻记者从多省地区金融监管局官方网站获知,经银监会审批,多批融资租赁业务企业合乎列入一切正常经营方式管控名册标准。一位领域人员对第一财经新闻记者表明,强管控根据归类应急处置促进融资租赁业务领域减药增质,正确引导融资租赁业务企业潜心主营业务。预估短时间,领域皮包公司将加快市场出清,有益于金融业平稳。但因宏观经济经济下滑,领域分裂进一步加重,资产整体实力较弱、市场集中度较高的中小型公司遭遇急切的业务流程产业结构调整和资产填补工作压力。

涉案人员公司没法出示房产和别的可应急处置转现的贷款担保资产开展换置保护,但因为一切正常生产运营、维护保养社会稳定、紧急紧急状况等原因,必须解除冻结银行账户的,人民检察院能够有标准地临时解除冻结银行账户,但应规定公司出示相对证明文件,并采用必需的管控对策,即规定公司按时向人民检察院汇报账户资产来往出入状况及主要用途,保证解除冻结后的账户资产只有用以一切正常生产运营和合情合理支出,防止公司迁移账户资产或转借,危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

⑻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细节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融资租赁业务发展,规范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金融租赁”字样。未经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第四条 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
第六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金融租赁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七条 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
(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从业人员中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工作经历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50%;
(五)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六)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
(七)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八)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发起人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在中国境外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
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是指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发起人以外的其他境内法人机构和境外金融机构。
第九条 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满足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要求;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
(三)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8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五)为拟设金融租赁公司确定了明确的发展战略和清晰的盈利模式;
(六)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七)境外商业银行作为发起人的,其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银监会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
(八)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九)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条 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二)最近1年的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
(五)最近1年主营业务销售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的80%以上;
(六)为拟设金融租赁公司确定了明确的发展战略和清晰的盈利模式;
(七)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八)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九)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十)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十一)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一条 在中国境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融资租赁公司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
(二)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所在国家或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六)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七)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八)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二条 金融租赁公司至少应当有一名符合第九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发起人,且其出资比例不低于拟设金融租赁公司全部股本的30%。
第十三条 其他境内法人机构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三)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四)财务状况良好,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五)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六)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七)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其他境内法人机构为非金融机构的,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得低于总资产的30%;
其他境内法人机构为金融机构的,应当符合与该类金融机构有关的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要求。
第十四条 其他境外金融机构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满足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要求;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
(三)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低于10亿美元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五)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六)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七)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银监会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
(八)具有有效的反洗钱措施;
(九)所在国家或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作为金融租赁公司的发起人:
(一)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
(二)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
(三)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
(四)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
(五)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六)其他对金融租赁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第十六条 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在金融租赁公司章程中约定,在金融租赁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当经营损失侵蚀资本时,及时补足资本金。
第十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经银监会批准,可以设立分公司、子公司。设立分公司、子公司的具体条件由银监会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核准制度。
第十九条 金融租赁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须报经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
(一)变更公司名称;
(二)变更组织形式;
(三)调整业务范围;
(四)变更注册资本;
(五)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
(六)修改公司章程;
(七)变更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
(八)变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九)合并或分立;
(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二十条 金融租赁公司变更股权及调整股权结构,拟投资入股的出资人需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新设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条件。
第二十一条 金融租赁公司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经银监会批准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决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其他法定事由。
第二十二条 金融租赁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银监会批准,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
(一)不能支付到期债务,自愿或债权人要求申请破产的;
(二)因解散或被撤销而清算,清算组发现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应当申请破产的。
第二十三条 金融租赁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银监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租赁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第二十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因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五条 金融租赁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和董事及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的行政许可程序,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二十六条 经银监会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
(一)融资租赁业务;
(二)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
(三)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
(四)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
(五)吸收非银行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
(六)同业拆借;
(七)向金融机构借款;
(八)境外借款;
(九)租赁物变卖及处理业务;
(十)经济咨询。
第二十七条 经银监会批准,经营状况良好、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开办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
(一)发行债券;
(二)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三)资产证券化;
(四)为控股子公司、项目公司对外融资提供担保;
(五)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金融租赁公司开办前款所列业务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业务经营中涉及外汇管理事项的,需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四章 经营规则
第二十九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建立以股东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为主体的组织架构,明确职责划分,保证相互之间独立运行、有效制衡,形成科学高效的决策、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三十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按照全面、审慎、有效、独立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范、控制和化解风险,保障公司安全稳健运行。
第三十一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根据其组织架构、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对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各类风险进行有效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同时还应当及时识别和管理与融资租赁业务相关的特定风险。
第三十二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合法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第三十三条 租赁物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所有权转移必须到登记部门进行登记的财产类别,金融租赁公司应当进行相关登记。租赁物不属于需要登记的财产类别,金融租赁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对租赁物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售后回租业务的租赁物必须由承租人真实拥有并有权处分。金融租赁公司不得接受已设置任何抵押、权属存在争议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或所有权存在瑕疵的财产作为售后回租业务的租赁物。
第三十五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或明确融资租赁业务意向的前提下,按照承租人要求购置租赁物。特殊情况下需提前购置租赁物的,应当与自身现有业务领域或业务规划保持一致,且与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和专业化经营水平相符。
第三十六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租赁物价值评估和定价体系,根据租赁物的价值、其他成本和合理利润等确定租金水平。
售后回租业务中,金融租赁公司对租赁物的买入价格应当有合理的、不违反会计准则的定价依据作为参考,不得低值高买。
第三十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重视租赁物的风险缓释作用,密切监测租赁物价值对融资租赁债权的风险覆盖水平,制定有效的风险应对措施。
第三十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加强租赁物未担保余值的估值管理,定期评估未担保余值,并开展减值测试。当租赁物未担保余值出现减值迹象时,应当按照会计准则要求计提减值准备。
第三十九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加强未担保余值风险的限额管理,根据业务规模、业务性质、复杂程度和市场状况,对未担保余值比例较高的融资租赁资产设定风险限额。
第四十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加强对租赁期限届满返还或因承租人违约而取回的租赁物的风险管理,建立完善的租赁物处置制度和程序,降低租赁物持有期风险。
第四十一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真实反映融资租赁资产转让和受让业务的实质和风险状况。
第四十二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集中度风险管理体系,有效防范和分散经营风险。
第四十三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建立严格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其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四十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与其设立的控股子公司、项目公司之间的交易,不适用本办法对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
第四十五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重大关联交易是指金融租赁公司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5%以上,或金融租赁公司与一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金融租赁公司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10%以上的交易。
第四十六条 金融租赁公司所开展的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20%。
第四十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开办资产证券化业务,可以参照信贷资产证券化相关规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遵守以下监管指标的规定:
(一)资本充足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银监会的最低监管要求。
(二)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金融租赁公司对单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30%。
(三)单一集团客户融资集中度。金融租赁公司对单一集团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四)单一客户关联度。金融租赁公司对一个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30%。
(五)全部关联度。金融租赁公司对全部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六)单一股东关联度。对单一股东及其全部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在金融租赁公司的出资额,且应同时满足本办法对单一客户关联度的规定。
(七)同业拆借比例。金融租赁公司同业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0%。
经银监会认可,特定行业的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和单一集团客户融资集中度要求可以适当调整。
银监会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对上述指标做出适当调整。
第四十九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按照银监会的相关规定构建资本管理体系,合理评估资本充足状况,建立审慎、规范的资本补充、约束机制。
第五十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按照监管规定建立资产质量分类制度。
第五十一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准备金制度,在准确分类的基础上及时足额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准备,增强风险抵御能力。未提足准备的,不得进行利润分配。
第五十二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审查评价并改善经营活动、风险状况、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效果,促进合法经营和稳健发展。
第五十三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和制度,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信息。
第五十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按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及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的其他报表,并对所报报表、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十五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定期外部审计制度,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将经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的年度审计报告报送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第五十六条 金融租赁公司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金融租赁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可以区别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采取暂停业务、限制股东权利等监管措施。
第五十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客户合法权益的,银监会依法对其实行托管或者督促其重组,问题严重的,有权予以撤销。
第五十八条 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金融租赁公司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除特别说明外,本办法中各项财务指标要求均为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1号)同时废止。

⑼ 梦里花落 关于融资租赁企业考核方式知多少

1.利用BSC作为绩效考核工具
企业首先确定自己的战略目标,融资租赁公司的绩效考核方式根据分值来发放客户经理的薪酬,内部流程维度以及学习与成长维度四个方而确定指标体系,决定其职位的升降以及岗位工资的等级。基本都是单一的从财务方而对客户经理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根据拟定的各个指标进行计分,然后从财务维度、客户维度、是从企业各个方而进行考核的,而BSC作为绩效评价中最经典的工具,激励员工,实现战略目标。最后根据实际情况为每个指标分配权重。
2.指标体系的设计与执行
其次、公司应当根据每个维度设定在该维度上实现哪些战略目标,并且根据指标所占权重的多少为每个指标赋予相应的分值。对于考核指标的设计,然后根据这些战略目标设定相对应的指标。
根据评分,由每个指标给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分值,企业对每个经理进行薪资方而、岗位方而、对于考核体系的执行,首先要通过每个维度对应各部门的管理系统来获取每个客户经理指标计分,最后得出客户经理各方而的得分以及综合得分。
3.建立沟通桥梁
最后,融资租赁企业的管理者学习和成长以及未来发展方而进行调整。反馈小组将各指标汇报给管理者,及时修改指标中不合适的地方,不能实时对每一个指标进行监管,使得管理者和客户经理可以进行双向沟通。因此,应当成立一个专门的反馈小组,管理者从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使得整个体系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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