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诉讼,谁是原告
你是指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出现兑付问题延期的问题的话:
投资人告信托公司。投资人就是原告,信托公司就是被告
如果你指的是信托公司为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告融资方的话:
信托公司是原告,不还钱的融资方是被告。
不过站在投资人的角度来看,信托公司管理不好产品,是信托公司的错。告信托公司是应该的。
站在信托公司的角度来看,我管理不好产品。倒置客户亏损,现在我必须要和融资方打官司,通过法律手段让融资方还钱给我,我好把钱还给客户。毕竟资产处置也要走法律程序。
谁也不愿意项目出问题。所以建议投资人在选项目的时候一定要慎重
B. 湖南高速集团买信托产品出问题,打官司却败诉,败诉的原因是什么
回湖南高速集团买信托产品出问题,打官司却败诉,败诉的原因是什么?按照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实行的是二审终审制,也就是说湖南高院这个判决之后,双方不服的就不能再上诉了,但是后面还有个再审程序,不过这个程序就比较难了,除非有重大错误。像这个判决,估计很可能就是最终结果,也就是说湖南高速这个钱,90%以上的概率,是要不回来了。
那么这个事,可不光是湖南高速一家倒霉,这个判决有着重要的司法意义,他为现在正在进行当中的,还有以后所有的同类事件都打了个模板,而且这个绝对不光是法院的表态,相关监管部门也多次表态。银保监会的相关领导,对于信托产品对付问题的表态用了12个字,一单一策,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对于有的信托公司出具兜底函,监管态度一直是非常明确的,这是一个非常严重的违规行为,因为这不符合信托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也违背了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履职的基本要求。所以此次湖南高院,必然是跟监管沟通之后,才做出的改判。所以虽然不合理但却合法,有着积极的引导作用。
湖南高速的背景其实并不弱,他是湖南省交通厅下属的事业单位,湖南高速集团财务公司相当于湖南高速集团的内部银行,可谓是掌上明珠,这次也是动用了全集团的资源,甚至是全湖南的资源,在打这场官司。但最后还是败诉了,可见此次从监管到司法的态度之坚决,那么一个这么大的事业单位都要不回钱了,普通的投资者还能要回钱吗?
所以,小编建议买信托的投资者可长点心吧,未来信托这块,可能会出大问题,不要再对刚性兑付抱有不切实际的幻想,无论信托公司告诉你兜底,还是他找的担保方承担兜底责任,一概全都不能相信。买者自负之前是监管的精神,现在已经变成了司法精神。以后恐怕一审你都不过去。打官司也是输。还白白承担诉讼费用。信托虽然暴雷的概率要比P2P小得多,甚至风险只是P2P的十分之一都不到,但是他的杀伤力极强,因为起购门槛高,动辄就是100万,300万,很多家庭甚至把一辈子的积蓄都压在了一个信托一只产品上,那么即便他有10%的概率收不回来,你也是无法承受的。所以千万千万要小心,最好的办法就是什么信托都不投。
固收是个火药桶,他会一层一层的爆炸,最外面那层就是P2P,已经炸过一轮了,这东西自然也是遵循买者自负的原则,而且基本都刑事立案,即便人抓到了,也攥不出多少钱了,投资者也只能自认倒霉。第二层就是信托了,信托资产很多也都是垃圾债性质的,你想想他给那么高的收益,一定是做不了贷款,也发不了债的资产,才会去搞信托,承担高成本,否则有5-6%的钱不借,为啥要借10%以上的钱,那么自然他资产质量肯定不如债券。前几年经济扩张,再加上金融扩张,信托行业风生水起掩盖了很多问题,并不是他能够还钱,而是很多信托都是借新还旧,通过资金池的滚动在遮遮掩掩,现在要控制信托规模,那么他资产质量不足的问题,马上就会暴露出来。后面很快你就能看到,很多信托暴雷的新闻了。有这个判决在,以后投资者,也就再也别想打官司的事了,即使去告,也是白白承担诉讼费用。
赶紧告诉你的父母家人,不光是信托,以后买任何理财产品,也千万别相信,任何形式的保本保息承诺,可以说除了存款产品之外,其他的保本保息都是违规的。最后自然也就在法律上无效。那有人说,这些孙子骗人,难道没人管吗?肯定有人管,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都是少不了的,让他们丢掉工作,甚至蹲监狱,但问题是,处罚了他,你的钱也回不来了。就像当时P2P一样,大家都以为大机构不会有风险,说大平台没事,结果大家都看到了。投资需谨慎。
C. 私募基金纠纷如何诉讼
有合同啊,私募基金投资一般是不公开的,只要没违反合同就很难胜诉。不适合小户玩
D. 起诉离婚,信托取不出怎么办,如何分割
起诉离婚信托取不出怎么办?如何分割好办呀?你把信托折合现价是多少钱?然后按照两人的比例直接分财产就可以了,要不就是按照信托的比例,你拿多少百分之多少的信托,别离他拿多少信徒必利,这样也可以的。
E. 专门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的信托
所谓信托目的,是指委托人希望通过信托所达到的目的。按照本法第二条关于信托定义的规定,委托人设立信托都要出于“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的目的”,同时,作为受托人,要按照委托人的意愿,遵循委托人确定的信托目的,来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因此,信托目的,从委托人方面来看,是其通过设立信托所指明的基本目的;而从受托人方面来看,是其对信托财产应当行使管理、运用或者处分权的目的。信托目的是以信托财产为中心,影响信托关系的产生、存续、消灭的基本要素。
F. 诉讼信托的特点 什么是诉讼信托
诉讼信托是指委托人出于诉讼的目的而设立信托,由受托人的财产权利并可以以权利人的地位(即以的名义诉讼信托是委托人将债权等实体权利及相应诉讼权利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诉讼当事人的身份,为实现实体利益进行诉讼,产生的诉讼利益归于受益人的一种信托制度和诉讼当事人形式。
G. 吉林省信托公司董事长被起诉,是什么原因被起诉
我们对于贪污腐败的官员一直以来都是非常憎恨的,因为从根本上来说这些官员贪污的都是民脂民膏,都是本来要用到民生上面的资金,他们贪的越多,用到老百姓身上的钱就会越少;而腐败就是以权谋私,这种特权思想就是我只要是有钱有权就没有办不了的事情,而如果这种思想盛行,那么以后我国政府的威信和法律的公信力何在?所以在2015年的时候我国就提出了“八项规定”,专门整治大小官员的贪污腐败行为,对于任何敢伸手的官员,无论是苍蝇老虎都要一起抓,确保将权力关到制度的笼子里。
H. 如何确定信托贷款的诉讼主体及其当事人
搞得这么复杂,其实很简单嘛,就是C是借款人,B是出借人。如果C不还款,则B自然可以直接起诉C了,且可以搞财保,因为有不动产抵押到B的名下了。
而A与B是什么关系,为何能够指定B呢?作为债权人B来说,可以考虑起诉也可以不起诉了,就看他们之间的信托合同是怎么定的了。
I. 信托财产一般不得强制执行
对信托财产不得进行强制执行的例外情形
第十七条 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一)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
(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
(三)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违反前款规定而强制执行信托财产,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释义】
本条是关于对信托财产不得进行强制执行的例外情形的规定。
(一)信托财产独立性之三:强制执行的禁止
本条虽未直接规定,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但本条的第一款,规定的是不得强制执行的例外情形,其隐含的前提就是,对于信托财产一般情况(指除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外)不得强制执行。一般认为,因信托财产应与受托人自有的财产相分离,所以某一信托一经产生,该信托所设定的财产即“自我封闭”。这样一来,不论是受托人个人固有财产的债权人,还是受托人所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的债权人,都不能对该信托财产申请强制执行。
具体而言,从信托当事人的债权人方面来讲,委托人的债权人除了以设定信托有害于债权人为由而请求撤销信托外,对于信托财产不能强制执行,因信托成立后,信托财产已经归受托人所有,而不再是委托人的财产;受益人的债权人,只有在受益人破产并且信托之受益权不专属个人的情况下,受益权列为破产财产时,才有权请求强制执行,但无权对信托财产本身申请强制执行。
其他国家的信托法除了对信托财产的强制执行加以禁止外,还同时规定了对信托财产也不得进行拍卖。比如《日本信托法》第十六条规定:“信托财产除因信托前之理由发生的权利或信托事务处理中发生的权利外,不得强制执行、临时扣押、临时处分或进行拍卖。”《韩国信托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或拍卖。”我国对信托财产拍卖的禁止未加规定。
(二)禁止强制执行的例外情形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可以对信托财产进行强制执行的四种情形。
1.“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此项规定表明,申请强制执行的主体是债权人,如果和“设立信托前”这一时间要求相联系,债权人一般应是委托人的债权人。该债权人先在某一财产上设定了优先受偿的权利,之后,委托人又将该财产信托出去。比如,信托成立前,该财产之上已经设定了抵押权,此时,虽然信托成立,但原抵押权等优先受偿的权利仍然有效。如果债权人申请对信托财产进行强制执行,信托财产不再具有独立性,人民法院可以对其依法执行。
2.“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此项规定表明,申请强制执行的主体是受托人的债权人,但不是受托人固有财产的债权人,而是受托人在处理信托事务时所产生债务的债权人。这种债权,一般被认为是受托人因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由他人取得的债权。比如因维护信托财产而应向维护者支出的手工和材料等费用等。我国台湾“信托法”第十二条规定,对“因处理信托事务所生之权利”可以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台湾的学者认为,“因处理信托事务所生之权利”还应包括信托财产本身所生的权利和受益人的给付请求权,前者如受托人依信托文件出卖信托财产时,而产生的瑕疵担保责任。我国信托法对于为实现因出卖信托财产所产生的瑕疵担保责任所生的债权,也应该可以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
3.“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这里的税款应该理解为信托财产被管理和处分过程中所产生的税。比如将信托的现金存入银行后对所生利息征收的利息税,将信托的房屋出售,在此过程中所要支付的契税、印花税等。对于这些税款,名义上是受托人应该支付,受托人当然可以用信托财产支付。如果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未按时上缴,国家税务等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信托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如果是受托人固有财产所生的税款,则不能以信托财产偿付,更不能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条包括现行法律和将来实行的法律中所有对信托财产可以强制执行的情形。
(三)相关第三人对强制执行信托财产的异议
本条第二款规定,如果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认为对信托财产的强制执行不在信托法规定的上述四种情形以内,是违法对信托财产进行了强制执行,可以和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中,案外人以执行标的的全部或一部主张权利,并要求人民法院停止并变更执行的请求。
提出执行异议要具备以下条件:第一,有权提出执行异议的人必须是案外人,即本案当事人以外的人。他虽然没有参加诉讼,但却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第二,必须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实体权利。第三,执行异议必须在程序结束之前提出。
因此,如果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是案外人,不是执行案件的当事人,他可以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有一点疑问是,如果信托财产已经转移给受托人信托持有,那么受托人一般已经成为信托财产的所有人,如果是对该信托财产执行的案件,受托人一般应是案件的当事人,这样看来,由受托人的提出执行异议,似乎不可能。
J. 为什么《信托法》要禁止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的信托
这样的目的,违背了信托的宗旨。信托的宗旨是“受人之托,代客理财。”而不是受人之托,帮人讨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