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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车辆融资挂靠整治总结

发布时间:2021-09-23 02:07:42

⑴ 营运车辆挂靠承包经营

可能是地方政策的规定
道路运输条例没有明确规定
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
第一节客运
第八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⑵ 分期贷款正在营运车辆因挂靠公司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能被法院查封扣押吗

您好,车辆如果是您的财产,如果法院提出扣押,您可以提出异议的。一般情况下,法院查封的财产应当限于案件当事人的财产。

⑶ 关于挂靠车辆的法律规定

关于挂靠车辆的法律规定:

1、《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一百二十一条: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三十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已失效)第31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偿还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但是,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

(3)营运车辆融资挂靠整治总结扩展阅读

1、车辆挂靠的表现形式:

一是从车辆营运类型上,可分为客运车辆挂靠和货运车辆挂靠。其中客运车辆挂靠又分为长途客运、市内公交运输和出租汽车运营等。

二是从车辆来源上,分为由挂靠者自选购车和由挂靠单位指定购车两类。挂靠单位指定购车又有向挂靠单位购买和向挂靠单位指定的汽车经销商购买两种。

三是从购车款来源上,一般有挂靠者自筹资金购车、以分期付款保留所有权买卖的方式购买,和以汽车消费贷款方式购车挂靠三种。

四是从挂靠关系的形成过程上,分为初始挂靠和继受挂靠两种。前者是指挂靠者与挂靠单位最初形成的挂靠,后者是指在挂靠关系形成后,挂靠者又将挂靠车辆和挂靠合同转让给他人所形成的新的挂靠关系。

五是从挂靠关系形成原因上,可分为政策性挂靠和非政策性挂靠。如因国家政策要求客运经营不允许个体经营,使得个体车主在客运经营时不得不选择挂靠,便为政策性挂靠。

六是从挂靠单位收取的费用上,实践中存在免费挂靠、收取一定管理费的挂靠和取得管理费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挂靠。如在长途客运和市内公交车辆挂靠中,挂靠单位因向挂靠者提供运营线路,一般会从营运收入中直接提取一定比例的利润或变相收取高额“管理费”。

2、车辆挂靠的主要特征:

一是存在名义车主和实际车主。名义车主为挂靠单位,实际车主为挂靠者。

二是车辆由挂靠者出资购置。

三是挂靠单位虽为名义车主,但不具备所有权的四项权能,即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

四是车辆运行权由挂靠者掌控,名义车主不参与车辆经营。

五是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挂靠合同来约定。

⑷ 营运车辆被扣损失证明怎么写

1、除了交警,对方是无权扣车的,还是建议报警,敦促警察帮助您取回车辆;
2、既然是运营车辆,损失参考前期运营收入情况计算,例如被扣之前每天收入多少?尽量协商,告诉他不放车不运营部可能有钱赔给他们。

⑸ 营运车辆挂靠了别人公司合同期5年,未满,自己有权利过户自己名下吗

你这实际上是一个确权之诉加一个违约之诉。如果你能举证证明买车的钱确实是你支付的,可以要求变更登记,但这种情况会导致你违反挂靠合同。即使挂靠合同无效,你也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⑹ 营运车辆车购税被挂靠公司抵税了,我可以说不吗

一、出租车挂靠的问题仍按照省局营改增政策指引(一)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货物运输企业暂按照“紧密型”、“松散型”进行分类管理:

“紧密型”,即符合财税[2013]37号文件 “由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被挂靠人承担法律责任” 的规定,由被挂靠人做为试点纳税人进行统一管理,被挂靠人按其收取的全部应税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挂靠车辆购油、维修等以被挂靠人名义取得的进项税额均可抵扣,挂靠人购入车辆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的接受方为被挂靠公司的,且车辆按照被挂靠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其购入车辆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松散型”,即挂靠车辆与被挂靠公司无直接法律关系,系临时性业务关系,这种运营模式下,挂靠人购买车辆、购油、维修等费用均由挂靠车辆承担,被挂靠人取得挂靠人上述业务的进项税额,不能申报抵扣,也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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