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
本案中贝佛莱夫人的离婚、再婚无效。
国际私法中有“公共秩序保留”一说。公共秩序保留,又称为公共政策,系指一国国家和社会的重大利益,或法律和道德的基本原则。根据各国普遍的实践和许多国际私法公约的规定,在一国依内国冲突规范的指定应对某一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适用外国法时,如其适用将于自己的公共秩序相抵触,便可排除该外国法的适用。
Ⅱ 求国际私法案例分析
答:在本案的审理中,英国法院是以"物之所在地法"处理本案纠纷的。"物之所在地法"是国际私法解决物权法律冲突的一个重要原则。"物之所在地法",即物权关系客体所在地的法律。不动产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承认的原则。我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规定了对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物之所在地法"适用于对动产与不动产的识别或区分,物权客体的范围,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物权的保护方式等。"物之所在地法"并非是解决一切物权问题的唯一冲突原则,例如运选中的货物的物权关系、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的物权关系等均为解决物权关系的例外。
Ⅲ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
1,按最密切联系地原则,在涉外侵权行为案件中,法院应考虑与侵权行为有关的各种因素,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对侵权行为地法、法院地法、当事人本国法、住所地法和惯常居所地法等各个连结点加以权衡,并从中确定适用于侵权行为的法律。,2最密切联系地说3.适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地的法律,这一主张又称为“侵权行为自体法”。
在涉外侵权行为案件中,法院应考虑与侵权行为有关的各种因素,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对侵权行为地法、法院地法、当事人本国法、住所地法和惯常居所地法等各个连结点加以权衡,并从中确定适用于侵权行为的法律。,这一理论是英国学者莫里斯首先指出。实践中最早采用侵权行为适用与侵权案件有最密切联系地的法律是1963年美国纽约州上诉法院对贝科克诉杰克逊(Babcockv.Jackson)一案的判决。该案事实为:纽约州住所者杰克逊夫妇邀请他们的朋友贝科克于周末乘他们的汽车一起去加拿大旅游,不料车子行驶在加拿大安大略省的时候出了事故,致使贝科克受到伤害。回到纽约后,贝科克向法院起诉,要求杰克逊夫妇赔偿其损失。按照美国法院的冲突规范的指定(即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本案应以加拿大安大略省的法律为准据法。而加拿大安大略省的法律规定,免费乘客没有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但审理案件的法官富德(Fuld)认为,单纯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不能导致公正的结果。富德认为,本案中除了事故的偶然发生地是在安大略省以外,与本案有关的各项因素均与该地无关。与之相反与本案有关的各项因素却与纽约州有着更密切的联系,应适用纽约州法律作为本案的准据法,而纽约州法律规定免费乘客也有损害赔偿的请求权。结果法院适用了纽约州的法律,满足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该案作出判决后,揭开了美国国际私法革命的序幕。此后,1971年美国《冲突法重述》确定了最密切联系原则。这一原则注重的是法律适用的合理性,它并不是鼓励法院自由的关系有更密切的联系为前提。
这一主张又称为“侵权行为自体法”。按最密切联系地原则,在涉外侵权行为案件中,法院应考虑与侵权行为有关的各种因素,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对侵权行为地法、法院地法、当事人本国法、住所地法和惯常居所地法等各个连结点加以权衡,并从中确定适用于侵权行为的法律。这一理论是英国学者莫里斯首先指出。实践中最早采用侵权行为适用与侵权案件有最密切联系地的法律就是1963年美国纽约州上诉法院对贝科克诉杰克逊(Babcockv.Jackson)一案的判决。法官富德认为,本案中除了事故的偶然发生地是在安大略省以外,与本案有关的各项因素均与该地无关。与之相反与本案有关的各项因素却与纽约州有着更密切的联系,应适用纽约州法律作为本案的准据法,而纽约州法律规定免费乘客也有损害赔偿的请求权。结果法院适用了纽约州的法律,满足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该案作出判决后,揭开了美国国际私法革命的序幕。此后,1971年美国《冲突法重述》确定了最密切联系原则。这一原则注重的是法律适用的合理性,它并不是鼓励法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而是要求其他法律的适用须比侵权行为地法与该债的关系有更密切的联系为前提。
Ⅳ 求国际私法案例分析,急!
1、此案例为涉外民商事合同纠纷。尽管在适用准据法上这属于一国内的区际法律冲突,但是对于港澳台的区际法律冲突解决方法,实践中我国法院都是参照国际私法来解决的。
2、双方当事人协商选择适用香港法作为准据法,那么当事人需要提供香港法律以便进行查明,当事人没有提供香港相关法律的内容,法院可以适用我国法律。3、我国立法原则依照《立法法》的规定,概括起来有:合宪性原则,法治原则,民主原则,科学原则。
4、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
5、实在不清楚该题究竟想论述一个什么问题。提供个要点你注意把握:
我国立法的法治原则要求我国的法制统一、但是这个统一并不排斥香港、澳门、台湾这些地区拥有自己的法律体系和制度。从广义上看,它们也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体系。因此,在我国内地和香港这拥有各自独立的司法体系,发生民商事纠纷的时候,就会产生区际法律冲突,而目前我国还没有统一有效的区际法律冲突解决途径,因此只能按照国际私法的相关理论和实践进行处理。所以内地与香港的民商事纠纷仍旧作为涉外民商事纠纷来处理,关于准据法的选择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但这并不与我国立法的法治原则相冲突。
Ⅳ 国际私法 案例分析题
(1)赖斯夫妇的行为构成法律规避,又称“法律欺诈”,是指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故意制造某种连接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法律,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行为。
(2)中国立法对法律规避问题未作明文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4条规定:“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者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但对于规避外国强行法的的行为是否有效,则无规定。
Ⅵ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各位帮帮忙。
1、管辖权:房屋所在地法院。房屋属于不动产,其权属登记离不开所在地国家法律和司法判决支持。
2、使用法律:中国大陆法律。既是行为发生地、合同履行地,也是房屋所在地。
3、买卖关系有效。 房产证登记为张某,除记载外,购买人无从知道房屋实际权利状况。
Ⅶ 国际私法 案例分析
(1)答:中国法院可以受理当事人的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265条:“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双方在中国签订合同,且英国B公司的代表机构在中国,符合法律规定,可以由中国法院管辖受理。
(2)答:依据的是特别地域管辖权(牵连管辖权)。因为地域管辖的基本原则为“原告就被告”,而本案被告英国B公司在中国没有住所地,因此需要依照例外情况适用特别地域管辖。
(3)答:当事人可以选择瑞士法。
《民法通则》第145条第1款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126条第一款也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争议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第41条也明确:“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
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明确协议规定适用瑞士法,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
(4)答:不可以驳回起诉。
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的涉外民事诉讼管辖原则包括:①诉讼与法院所在地实际联系原则;②尊重当事人原则;③维护国家主权原则。其中诉讼与法院所在地实际联系原则指凡是诉讼与我国法院所在地存在一定实际联系的,我国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被告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法院应该遵循这三个原则,不能驳回A公司的起诉。
(5)答: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可以选择以下几种送达途径:
①依据国际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
②通过外交途径;
③向使领馆(向中国人);
④向诉讼代理人或代表机构;
⑤向分支机构或业务代办人(经受送达人授权);
⑥邮寄(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允许,3个月);
⑦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确认收悉);
⑧公告(3个月);
⑨向在我国领域出现的受送达人或其他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送达。
Ⅷ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思考法院将双方的关系识别为信托关系是否合理为什么
国际私法的源源结构应当包括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国内立法和司法解释三个层次,司法解释是我国国际私法渊源的组成部分。一、司法解释在国际私法适用中的突出地位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之所以需要司法解释,主要由于以下原因:(一)法律的稳定性和社会发展所造成的逐步不适应;(二)有限的法律规则面对日益复杂的社会关系存在法律规则的空缺;(三)法院不得借口无法可依而拒绝司法;(四)司法解释在国际私法突出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