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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反恐怖融资义务情况

发布时间:2021-09-27 22:30:09

① 反洗钱法定义务履行情况大地保险

一、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的概念及意义
反洗钱客户等级划分工作是指保险公司按照洗钱风险特征和等级划分标准,通过采取识别、分析、判断等手段,将客户划归不同的风险等级。从其在反洗钱工作体系中所处的位置来说,风险等级划分是反洗钱客户分类管理的核心和前提,并与客户身份识别工作相辅相成,而后者正是保险公司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最基本、最核心的工作,也是中国人民银行对保险公司进行反洗钱工作检查的重点内容。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金融机构应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者账户的属性,充分考虑地域、业务、行业、客户是否为外国政要等因素,划分风险等级,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风险等级。据此,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是金融机构的一项法定反洗钱义务。但自2007《反洗钱法》颁布后至2013年之前,监管部门未提出具体的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方法,也未作出指导性规定,各保险公司只能根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自行制定本公司的划分标准。但基于保险业反洗钱工作开展时间较短,加之行业数据的缺失,缺乏统一、明确的监管标准也给保险公司反洗钱实际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同时,一些保险公司因为采取简单的定性划分方法,如大额保单客户被划分为高风险级别、其他客户被划分为低风险级别,且未根据联合国反洗钱制裁名单设立黑名单库,由此曾遭到中国人民银行的行政处罚。
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以下称“《指引》”),规定了客户风险评估指标体系,是第一份对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和指导性建议的规范性文件。该文件也是“风险为本”反洗钱理念的直接体现。根据人行要求,各金融机构原则上都要按照《指引》中的参考性规定和指标体系,在对本机构业务、客户进行合理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制定符合本机构特点的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操作流程。
2014年保险会下发了《保险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征求意见稿》”),是在人行《指引》的客户风险评估指标系统基础上出台的具有保险行业特点的客户风险管理指引,也具有重要意义。
可以说,《指引》和《征求意见稿》的下发对金融机构包括保险公司的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都有十分巨大的影响,保险公司是否能够按照指引要求制定符合本机构特点的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相关内控制度及操作流程,将直接影响今后保险公司反洗钱义务的履行。
二、关于《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解读
《管理指引》分六章,全面地规定了金融机构开展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管理所需遵循的原则与具体要求。其中第二章规定了客户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及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第三章规定了风险等级划分的时机及操作流程,这两章内容是《指引》的重点和核心,也是保险公司制定本机构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及操作流程的依据。我们理解,《指引》一改金融机构原有通常使用的仅仅通过某一特定因素定性划分客户风险等级的方式,而改为采取建立客户风险等级指标体系,综合多因素权重定量评估客户风险等级的方式。简而言之,公司首先通过考察不同的风险因素对客户进行打分的方式,然后根据分数高低,将客户划分为不同的风险等级。这种定量评估划分客户风险等级的方式体现了“风险为本”的理念,也要求金融机构要对本行业、本机构的客户风险有很深入的研究和认识。下面我们就对《指引》者的第二、三章内容进行解读。
第二章规定了客户风险评估指标体系,这也是《指引》的核心内容,决定了保险公司制定自己的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所要考量的指标。指标体系包括确定客户风险等级的四类基本要素,即客户特性、地域、业务(含金融产品、服务)、行业(职业)。每一基本要素项下均有若干风险子项,可以全面评估客户的风险情况。例如在客户特性这一基本要素项下,《指引》中规定包括但不限于1.客户信息的公开程度2.金融机构与客户建立或维持业务关系的渠道。3.客户所持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4.反洗钱交易监测记录5.非自然人客户的股权或控制权结构。6.涉及客户的风险提示信息或权威媒体报道信息。7.自然人客户年龄。8.非自然人客户的存续时间等八大风险子项。我们理解,上述客户风险子项是客户特性这一基本要素的逻辑内涵体现,是金融机构基础反洗钱工作,即客户身份识别工作中的“了解你的客户”这一原则在风险等级划分上的具体体现,同时也体现了客户风险等级划分与客户身份识别工作的相互联系,通过客户身份识别取得的数据进行风险等级划分,反之也通过风险等级划分更有效地识别客户。
除四大风险要素外,《指引》对每个基本风险要素均给出了相应的风险子项,同时要求金融机构应结合行业特点、业务类型、经营规模、客户范围等实际情况,分解出某一基本要素所蕴含的全部风险子项。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需要

② 1.涉及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的法律文献有哪些简要介绍

为防范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专洗钱法属》、《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 号发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支付机构是指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机构。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对支付机构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职责:
(一)制定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
(二)负责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资金监测;
(三)监督、检查支付机构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的情况;
(四)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

③ 微信提示“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微信需要身份证”,是什么意思微信支付提醒要上传身份证正反面,必定要吗

现在微信实名都是很有必要的。他只是建议你上传身份证。因为实名的话对你转账啊,发红包啊,都有保障。你不想上传身份证正反面的话也可以不上传,就是没有实名了。

④ 履行反洗钱各项义务时特别需要遵循什么原则

(1)合法审慎原则,是指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并且审慎地识别可疑交易,作到不枉不纵,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妨碍反洗钱义务的履行。
(2)保密原则,是指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不得违反规定将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他人员。
(3)与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全面合作原则,是指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协助,

⑤ 网贷监管条例指出,网贷平台有做好反洗钱、反欺诈、反恐怖融资义务,那网贷平台反洗钱系统如何对接人行

互联网金融的除了实时性和便捷性等多重优势之外,同时也带来了很多风险,这些风险包括平台道德风险、投资风险、刚性兑付风险以及这些风险连锁反应产生的社会不稳定的风险。与上述宏观层面上的风险相比,洗钱风险是更加微观而具体的风险,但这种风险必须被重视,互联网渠道的便捷和匿名性对洗钱提供了绝佳的通道,在反腐不断推进的情况下,要警惕互联网金融成为贪腐分子转移资金的渠道。互联网金融平台纳入反洗钱监督互联网金融平台纳入反洗钱监督近日有消息称,监管层已经建议将互联网金融平台纳入反洗钱监督,要求平台按照反洗钱的相关要求做好相关措施。所谓洗钱,一种是隐藏资金来源,一种是隐藏资金去向。从狭义上说是洗钱指将非法来源(贩毒、走私、诈骗、贪污、贿赂、逃税,恐怖活动犯罪)资金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但除了把“黑钱”洗白外,还有一种相反的情况,就是把“白钱”洗黑,目的是隐藏资金流向,把正当资金用于非法目的,或者谋求侵占国有或他人的资产。巴塞尔银行委员会对洗钱的描述是,犯罪分子及其同伙利用金融系统将资金从一个帐户向另一个帐户作支付或转移,以掩盖款项的真实来源和受益所有权关系;或者利用金融系统提供的资金保管服务存放款项。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文件指出,洗钱的危害祭旗严重,主要表现为六大危害:1.为犯罪行为和恐怖活动提供资金支持;2.洗钱活动危害经济发展,削弱宏观经济调控效果;3.助长腐败行为;4.影响金融市场稳定,引发市场动荡和汇率波动;5.损害合法经济体正当权益,破坏市场公平竞争;6.破坏金融轰动稳健运营,加大金融机构法律和运营风险。由于洗钱危害严重,我国制定了专门的机构和法律来打击洗钱行为,中国人民银行成立有反洗钱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也在2007年正式施行。

⑥ 人民银行 支付结算 属于核心吗

属于核心。

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党委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宣传等工作。承担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条法司。

拟订相关法律法规草案,拟订、审核规章。拟订银行业、保险业重要法律法规草案和审慎监管基本制度。承担合法性审查和中央银行法律事务。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三)、研究局。

综合研究金融业改革、发展及跨行业重大问题,牵头起草金融业改革发展规划,研究促进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政策措施。围绕中央银行职责,研究分析宏观经济金融运行状况,以及货币信贷、金融市场、金融法律法规等重大政策或制度执行情况,提出政策建议。

(四)、货币政策司。

拟订货币政策,参与健全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调控框架工作。推进利率和汇率市场化改革。拟订并组织实施公开市场操作、存款准备金、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调控方案,调控利率和流动性水平。创新货币政策工具。牵头宏观审慎评估,拟订并实施外汇市场调控方案。拟订并实施货币政策委员会工作制度。

(五)、宏观审慎管理局。

牵头建立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和基本制度,以及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评估、识别和处置机制。牵头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和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基本规则拟订、监测分析、并表监管。牵头外汇市场宏观审慎管理,研究、评估人民币汇率政策。拟订并实施跨境人民币业务制度,推动人民币跨境及国际使用,实施跨境资金逆周期调节。协调在岸、离岸人民币市场发展。推动中央银行间货币合作,牵头提出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政策建议。

(六)、金融市场司。

拟订金融市场改革、开放和发展规划。监督管理银行间债券市场、货币市场、外汇市场、票据市场、黄金市场及上述市场有关场外衍生产品。拟订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及其衍生产品市场基本规则。承担重要金融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统筹实施监管的具体工作。统筹互联网金融监管,评估金融科技创新业务。拟订并组织实施宏观信贷指导政策,承担国务院交办的小微、“三农”、科技创新等结构性金融政策协调具体工作。

(七)、金融稳定局。

监测和评估系统性金融风险,牵头提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政策建议、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牵头跨市场跨业态跨区域金融风险识别、预警和处置,以及资产管理业务等交叉性金融业务的基本规则拟订、监测分析和评估。推动实施国家金融安全审查工作。承担运用中央银行资金的金融机构重组方案的论证审查工作,参与有关机构市场退出或重组等工作。按规定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在金融风险处置中形成的资产,对因化解金融风险而使用中央银行资金机构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组织实施存款保险制度,根据授权管理存款保险基金。

(八)、调查统计司。

拟订金融业综合统计规划,制定统一的金融统计标准与制度。承担金融统计,采集数据、编制报表。建设国家金融基础数据库并实现信息共享。按规定公布统计调查结果并提供咨询。承担服务中央银行政策的调查分析及预测。

(九)、支付结算司。

组织国家支付体系建设并实施监督管理。拟订支付结算业务规则及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管理规章制度,组织落实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实名制。拟订电子支付、数字支付及其他支付工具业务规则。组织建设和监督管理中国境内及跨境支付、清算、结算系统。组织开展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评估,推动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并拟订相关业务规则。监督管理非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及其他支付服务组织。开展支付信息运用和监管。组织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核算。

(十)、科技司。

拟订金融业信息化发展规划,承担金融标准化组织管理协调工作。指导协调金融业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以及金融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编制并推动落实金融科技发展规划,拟订金融科技监管基本规则,指导协调金融科技应用。承担中国人民银行科技管理、信息化规划和建设等工作。

(十一)、货币金银局(保卫局)。

拟订并组织实施货币发行、现金管理、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的有关政策制度。承担人民币管理工作,维护人民币流通秩序。牵头组织反假货币工作,收集监测假币情报信息,研究分析形势及规律特点。拟订并组织实施人民币发展规划和生产计划,承担人民币调拨和发行库管理工作。管理现金投放、回收和销毁。保管国家储备金银;负责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安全保卫工作。

(十二)、国库局。

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库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制度,参与拟订国库管理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为财政部门开设国库单一账户,办理预算资金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支拨业务。统计分析国库资金收支。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国库单一账户收支和现金情况,核对库存余额。承担国库现金管理有关工作。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维护国库资金安全与完整。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向金融机构发行、兑付国债。

(十三)、国际司(港澳台办公室)。

承担金融业开放相关工作,参与相关全球经济金融治理。承担中国人民银行与相关国际金融组织、各金融当局及港澳台的交流合作。承担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外事管理和驻外机构业务指导。协调相关国际金融合作和规则制定,参与对外投融资合作。开展国际金融调研。

(十四)、征信管理局。

组织拟订征信业和信用评级业发展规划、法律法规制度及行业标准,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承担征信市场准入及对外开放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征信系统及其接入机构相关征信行为,维护征信信息主体合法权益并加强个人征信信息保护。

(十五)、反洗钱局。

组织协调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牵头拟订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政策规章。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及非金融高风险行业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情况。收集分析监测相关部门提供的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并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调查,协助相关部门调查涉嫌洗钱、恐怖融资及相关犯罪案件。承担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国际合作工作。

(十六)、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

综合研究金融消费者保护重大问题,拟订发展规划和业务标准,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制度。牵头建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协调机制,统筹开展金融消费者教育,牵头构建监管执法合作和非诉第三方解决机制。协调推进相关普惠金融工作。依法开展中国人民银行职责内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具体工作。

(十七)、会计财务司。

依法拟订中国人民银行实施国家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提出制定金融机构会计准则、制度的建议,依法依规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依法组织实施中国人民银行独立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编制会计财务报告。承担中国人民银行系统会计、财务预算、基本建设、固定资产和集中采购相关管理工作。

(十八)、内审司(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监督、检查、评价系统财务收支、经济活动、业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及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组织开展中国人民银行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指导、监督、管理系统内审工作。承担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组织开展系统巡视。

(十九)、人事司(党委组织部)。

承担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养老保险、教育培训和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指导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二十)、党委宣传部(党委群工部)。

负责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党的思想建设和宣传工作。负责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中央银行文化建设。负责指导、协调本系统群众工作。

(二十一)、参事室。

承担金融决策咨询工作,进行经济金融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贯彻执行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参加统战工作和统战联谊活动。接受金融历史等方面咨询,编撰回忆录和工作经验汇集等。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未设立党委的直属企事业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局。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检查、指导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离退休干部工作。

(6)履行反恐怖融资义务情况扩展阅读

截至2016年末,中国人民银行下设中国人民银行机关服务中心(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中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国金融出版社、金融时报社、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中国金币总公司、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中国金融培训中心、中国人民银行郑州培训学院、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息中心、中国人民银行党校等直属事业单位。

⑦ 哪些机构应该当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支付机构是指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取得《支付回业务许可证答》的非金融机构。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对支付机构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职责:
(一)制定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
(二)负责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资金监测;
(三)监督、检查支付机构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的情况;
(四)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
第四条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负责支付机构可疑交易报告的接收、分析和保存,并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分析结果,履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支付机构总部应当依法建立健全统一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并报总部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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