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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资本市场外部融资与投资者保护

发布时间:2021-09-30 12:22:30

Ⅰ 企业外部融资和内部融资分别有什么优点和缺点

融资方式分为内部融资和外部融资两大类。

国内外的中小企业基本都是靠内部融资发展起来的。调动自有资金或是向亲朋好友借钱都属于内部融资。缺点是只靠内部融资,别说是进行扩张,企业连维持基本的生产经营都会有问题,因为我国大部分中小企业普遍都会存在自有资金不足的现状。

外部融资主要是银行贷款,以及创业风险投资。

风险投资除了能获得资金,更大的好处是可以获得投资人大佬的指点,尤其对初创企业来说,知名投资机构的青睐对下一轮的融资可以起到非常好的宣传推广作用。

企业可以寻求投融资平台的帮助找到风险投资,投融资平台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所涌现的帮助企业与投资人进行融资对接的。投融资平台拥有以下优势:

Ⅱ 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如何保护合法权益

一、健全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制定完善中小投资者分类标准。根据我国资本市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开中小投资者分类标准及依据,并进行动态评估和调整。进一步规范不同层次市场及交易品种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安排,明确适合投资者参与的范围和方式。
科学划分风险等级。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中介机构应当对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进行评估并划分风险等级。推荐与投资者风险承受和识别能力相适应的产品或者服务,向投资者充分说明可能影响其权利的信息,不得误导、欺诈客户。
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和市场服务规则。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执业规范和内部问责机制,销售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客户委托从事交易;明确提示投资者如实提供资料信息,对收集的个人信息要严格保密、确保安全,不得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严格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并强化监管,违反适当性管理规定给中小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二、优化投资回报机制
引导和支持上市公司增强持续回报能力。上市公司应当完善公司治理,提高盈利能力,主动积极回报投资者。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摊薄即期回报的,应当承诺并兑现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
完善利润分配制度。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具体安排和承诺。对不履行分红承诺的上市公司,要记入诚信档案,未达到整改要求的不得进行再融资。独立董事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发表明确意见。
建立多元化投资回报体系。完善股份回购制度,引导上市公司承诺在出现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等情形时回购股份。研究建立“以股代息”制度,丰富股利分配方式。对现金分红持续稳定的上市公司,在监管政策上给予扶持。制定差异化的分红引导政策。完善除权除息制度安排。
发展服务中小投资者的专业化中介机构。鼓励开发适合中小投资者的产品。鼓励中小投资者通过机构投资者参与市场。基金管理人应当切实履行分红承诺,并努力创造良好投资回报。鼓励基金管理费率结构及水平多样化,形成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一致的费用模式。
三、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
增强信息披露的针对性。有关主体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对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内容做到简明易懂,充分揭示风险,方便中小投资者查阅。健全内部信息披露制度和流程,强化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职责。制定自愿性和简明化的信息披露规则。
提高市场透明度。对显著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信息,交易场所和有关主体要及时履行报告、信息披露和提示风险的义务。建立统一的信息披露平台。健全跨市场交易产品及突发事件信息披露机制。健全信息披露异常情形问责机制,加大对上市公司发生敏感事件时信息披露的动态监管力度。
切实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上市公司依法公开披露信息前,不得非法对他人提供相关信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的承诺须具体可操作,特别是应当就赔偿或者补偿责任作出明确承诺并切实履行。上市公司应当明确接受投资者问询的时间和方式,健全舆论反应机制。
四、健全中小投资者投票机制
完善中小投资者投票等机制。引导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全面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上市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完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第三方见证制度。研究完善中小投资者提出罢免公司董事提案的制度。自律组织应当健全独立董事备案和履职评价制度。
建立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机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并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保障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权利。健全利益冲突回避、杜绝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公平处理制度。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行使合法权利,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健全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和受托管理制度。基金管理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鼓励中小投资者参加持有人大会。
五、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完善纠纷解决机制。上市公司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等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并公开处理流程和办理情况。证券监管部门要健全登记备案制度,将投诉处理情况作为衡量相关主体合规管理水平的依据。支持投资者与市场经营主体协商解决争议或者达成和解协议。
发挥第三方机构作用。支持自律组织、市场机构独立或者联合依法开展证券期货专业调解,为中小投资者提供免费服务。开展证券期货仲裁服务,培养专业仲裁力量。建立调解与仲裁、诉讼的对接机制。
加强协调配合。有关部门配合司法机关完善相关侵权行为民事诉讼制度。优化中小投资者依法维权程序,降低维权成本。健全适应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民事侵权赔偿特点的救济维权工作机制。推动完善破产清偿中保护投资者的措施。
六、健全中小投资者赔偿机制
督促违规或者涉案当事人主动赔偿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主动、依法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及其他资产用于赔偿中小投资者。招股说明书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责任主体须依法赔偿投资者,中介机构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等未能履行勤勉尽责义务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建立上市公司退市风险应对机制。因违法违规而存在退市风险的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应当对退市风险作专项评估,并提出应对预案。研究建立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偿债基金制度。上市公司退市引入保险机制,在有关责任保险中增加退市保险附加条款。健全证券中介机构职业保险制度。
完善风险救助机制。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现有政策框架下,利用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完善自主救济机制,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研究实行证券发行保荐质保金制度和上市公司违规风险准备金制度。探索建立证券期货领域行政和解制度,开展行政和解试点。研究扩大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和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使用范围和来源。
七、加大监管和打击力度
完善监管政策。证券监管部门应当把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贯穿监管工作始终,落实到各个环节。对纳入行政许可、注册或者备案管理的证券期货行为,证券监管部门应当建立起相应的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安排。建立限售股股东减持计划预披露制度,在披露之前有关股东不得转让股票。鼓励限售股股东主动延长锁定期。建立覆盖全市场的诚信记录数据库,并实现部门之间共享。健全中小投资者查询市场经营主体诚信状况的机制。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坚决查处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上市公司不当更正盈利预测报告、未披露导致股价异动事项、先于指定媒体发布信息、以新闻发布替代应履行公告义务、编造或传播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以及进行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行为。坚决打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转移、侵占上市公司资产。建立证券期货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制度。
强化执法协作。各地区、各部门要统一认识,密切配合,严厉打击各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活动,及时纠正各类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建立侵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事件的快速反应和处置机制,制定和完善应对突发性群体事件预案,做好相关事件处理和维护稳定工作。证券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不断强化执法协作,完善工作机制,加大提前介入力度。有关部门要配合公安、司法机关完善证券期货犯罪行为的追诉标准及相关司法解释。
八、强化中小投资者教育
加大普及证券期货知识力度。将投资者教育逐步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先行试点。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引导和宣传教育功能。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承担各项产品和服务的投资者教育义务,保障费用支出和人员配备,将投资者教育纳入各业务环节。
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自律组织应当强化投资者教育功能,健全会员投资者教育服务自律规则。中小投资者应当树立理性投资意识,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养成良好投资习惯,不听信传言,不盲目跟风,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九、完善投资者保护组织体系
构建综合保护体系。加快形成法律保护、监管保护、自律保护、市场保护、自我保护的综合保护体系,实现中小投资者保护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和制度化。证券监管部门、自律组织以及市场经营主体应当健全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加大资源投入,完善基础设施,畅通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渠道。证券监管部门建立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检查制度与评估评价体系,并将其作为日常监管和行政许可申请审核的重要依据。
完善组织体系。探索建立中小投资者自律组织和公益性维权组织,向中小投资者提供救济援助,丰富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维权内容和方式。充分发挥证券期货专业律师的作用,鼓励和支持律师为中小投资者提供公益性法律援助。
优化政策环境。证券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提高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水平。上市公司国有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依法行使权利,支持市场经营主体履行法定义务。财政、税收、证券监管部门应当完善交易和分红等相关税费制度,优化投资环境。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求上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有关部门要完善数据采集发布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形成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的协调沟通机制。强化国际监管合作与交流,实现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跨境监管和保护。

Ⅲ 商业银行的融资途径请从内源性融资和外源性融资俩方面来说明。

1、内部融资,顾名思义,面向企业内部的筹资,主要包括内部积累、资产变现、内部增资等。内部积累,指为了筹集企业长远发展的资金,通过减少企业利润分红来筹集资金的融资方式。

该融资方式操作简单、成本低、风险小,但积累额度偏低,并且不分红影响中小股东利益,可能引致中小股东的不满。资产变现,指通过企业内部资产重组,通过剥离、出售部分资产来筹集资金的融资方式。

2、外部融资。

外部融资与“内部融资”相对。公司通过资本市场或某些投资者筹集投资项目所需要的资金的行为。主要方式包括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

主要包括银行贷款、股权融资、租赁融资、商业信用、开发银行贷款和非正规金融机构等六种来源。

(3)内部资本市场外部融资与投资者保护扩展阅读

债权融资,指向公众发行债券来筹集资金的一种方式,该方式在国外应用广泛,受国内监管所制,国内应用不多,但随着监管的逐步松动,可以预计,该方式未来将成为企业的重要融资渠道之一。

该方式优点之一是发行成本低。债券票面利率一般低于国家商业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其二是募集资金量大,更好的便于企业解决资金缺口问题;其三是发行面广,利于企业宣传和品牌形象树立。

该方式缺点之一是发行条件多,审批程序严格。目前需要由国家发改委和中国人民银行统筹审批,证监会核准;其二是资金筹集费用高。因审批程序的严格,公开的发行,带来较高的资金筹集费用。

其三是风险大。债券募集资金额度大,企业面临的到期还款压力也大。其四是违约成本高。如企业在到期日不能及时还款,可能造成企业的公众信任危机,给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麻烦。

Ⅳ 和别人融资开公司怎么保证自己的权益

在公司融资情况下,项目的总投资可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公司原有的非现金资产直接利用于拟建项目;这部分投资无论在投资估算还是在融资分析中,原则上都不必涉及。第二部分,是拟建项目需要公司用现金支付的投资,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所对应的就是这一部分投资。 图1反映了公司融资时,投资与筹资的对应关系。图中虚线以上的部分,是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需要分析的内容。 图1 公司融资时投资与筹资的对应关系 公司能够投入到拟建项目上的现金来源有四个:一是企业新增的、可用于投资的权益资本(简称扩充),二是企业原有的(包括在项目建设期内将陆续产生的)、可用于投资的现金(简称提现),三是企业原有的非现金资产变为现金资产 (简称变现),这三部分资金合称自有资金;四是企业新增的债务资金。 在项目融资情况下,问题要简单得多。项目融资实际上可看作是公司融资的一个特例,由于不存在任何“企业原有的”资产或负债,此时项目总投资的资金来源,仅由新增权益资本和新增债务资金(即图1中的1.1和1.4)两部分构成,见图2。 图2 项目融资时投资与筹资的对应关系 在上面的分析中,涉及到一些基本概念,归纳如下。 第一,以项目融资方式筹建一个项目的时候,资金渠道可以有很多,但是资金性质无非两类:一类是项目不必偿还的资金,即权益资本;另一类是项目必须连本带息偿还的资金,即债务资金。 第二,在项目融资的情况下,“自有资金”与权益资本的概念是一样的。只是需要注意:无论是权益资本还是债务资金,都是针对项目而言;而“自有资金”的概念有时会引起误解,导致把“项目的自有”和“投资者的自有”混为一谈。例如,A公司出资3 000万元,作为筹建B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金;这3 000万元对于B公司这个项目而言,毫无疑问是权益资本或称自有资金;但对A公司这个投资者来说,则完全可能是通过借款或债券筹集的。 第三,在公司融资的情况下,自有资金的概念要更广义一些,它不仅包括权益资本的扩充,而且包括企业原有资产的提现和变现。 由于这一差异,可行性研究中在做融资分析时,对公司融资谈的是“自有资金筹措”,对项目融资谈的是“权益资本筹措”,以示区别;在做经济评价时,则统一称为自有资金。 对于债务资金的筹措,公司融资与项目融资并没有什么差别。

Ⅳ 内部资本市场有效的理论依据

部资本市场的概述
20世纪中期,在美国出现了一股兼并联合的浪潮,同时也出现了一批多元化和多部门的大企业、大集团。这些集团式企业的出现,导致了企业内部资本市场的产生。由於集团式多部门企业的资本需要进行流通和配置,为了完成一个项目,各部门可以从银行、股票和债券市场获取资金,还可以从各部门内部调集资金或融通资金,以帮助一个项目或一个部门进行投资。而各部门之间为了获取资金展开的竞争,类似於外部市场的竞争机制。但内部资本市场可以把多条渠道的现金流量集中起来,投向高收益的领域,这就使内部资本市场在监督、激励、内部竞争以及资本的低成本配置方面优於外部的资本市场。因此,这种企业内部形成的资金流动和资本配置,就是我们所称谓的企业内部资本市场。

一般来说,一个完整的资本配置过程可以被抽象地描述为以下两个环节:第一个环节,社会资本通过信贷市场和证券市场把资本配置给各种不同组织形态的企业;第二个环节,不同组织形态的企业把资本配置到各个分部或子公司,并通过他们把资本配置给不同的投资项目。这里所谓的“第一个环节”即外部资本市场;“第二个环节”即内部资本市场。在内部资本市场上,出资者即企业总部是资金使用部门资产的所有者,拥有所有权,而外部资本市场的出资者则不是资金使用部门资产的所有者。更准确地说,前者具有剩馀索取权,而後者则没有。正由於这一本质的区别,导致内部资本市场与外部资本市场在企业的信息传递、监督和激励等方面产生不同的效果,从而规避了外部资本市场上投资项目的信息披露和困扰外部资本市场的激励等问题。

[编辑]内部资本市场形成的原因
内部资本市场的初始成因是由於传统资本市场的失效,失效是因为外部资本市场信息不对称和代理人问题,导致资源配置效率低下。企业转而依靠内源融资,内部资本市场弥补了外部资本市场的局限性,其本质是企业集团对市场组织的一种替代。

[编辑]企业内部资本市场的特点
1.优化总部监督,降低部门经理激励。企业总部是资产的所有者,对各项目的资产拥有所有权,从监督中可以得到更大的收益,而且总部在监督方面付出的努力程度越高,收益也越大。这样来看,即使内、外部出资者有相同的监督能力,内部出资者也会选择更加严格的监督。但要注意这种监督并非无止境,因为监督要付出成本,所以要考虑最优监督水平的问题。与此相反,外部投资者由於只能根据事先订立的合约获取投资收益,而不能从提供监督中得到收益,所以监督的积极性大为降低。另外,ICM降低了部门经理的激励,因为他们没有剩馀控制权,他们的利益很容易受到公司总部为了获取收益而做出的投机行为的影响。

2.控制信息处理成本,提高效率。总部对下属部门具有权威力量,可以对他们直接进行审计,包括账面记录和文献记录。与外部投资者相比,其获取信息的真实程度要大大提高。虽然不能绝对避免舞弊的行为,但总部在辨别信息真伪时所使用的手段却远远多於外部投资者,同时费用相应地减少。在ICM部门之间的沟通也会增多,并将信息披露看作是集体合作行为,而将内部信息透露给本集体之外被视为背叛行为,这些相对於外部资本市场而言,都是在信息处理成本上的优势。

3.提高企业内部资源配置效率。当公司总部拥有多个相关业务单位或多个竞争项目时,ICM存在一定优势。总部的主要责任是对定量的资源进行配置,即在众多具有竞争性的项目之间挑选出最优项目,并把有限的资源投入这些项目,以便使企业在整体上获得收益的最大化。所以总部决定对某个项目进行投资时,不仅考虑项目本身具备的绝对优势,更重要的是,要考虑该项目在公司整体投资组合中与其他项目相比所具备的相对优势。相反,外部出资者的收益在合同中就已经约定,不具有事後的剩馀要求权,所以在资源数量固定的情况下,外部出资者对那些风险大但收益抵补性差的项目只能采取减少投资的方式,以保证事前约定的收益不会减少。这样,外部投资者的投资水平就取决於项目的绝对特点,而不是相对特点。

[编辑]内部资本市场的优势
内部资本市场有降低交易成本,进行有效监督,优化资本配置,放松外部融资约束等优势,下面分别加以解释。

(1)内部资本市场信息优势:在外部资本市场进行投融资,由於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存在,使得企业必须承担较高的交易成本,并面临较大的风险。而内部资本市场恰恰在这两方面显示其优势,在内部资本市场中,总部与各部门同属~个大家庭,获取的信息更真实,并且所花的费用也较少。公司经理和部门经理可以获得充分廉价的信息,而且总部可以协调各部门集体合作。

(2)内部资本市场监督激励:总部(集团公司)拥有剩馀索取权和控制权,总部比银行(外部资本市场上银行是资金的主要提供者)有更大的动机和权力进行优秀项目的挑选,这一优势的结果是总部在监督方面付出的努力越多,其收益也就越大,所以它会选择更加严格的监督。当然因为监督也是有成本的,所以这种监督不是无止境监督,而要在监督的边际收益等於边际成本那一点找到最优监督水平。而外部资本市场,投资者是根据事先的契约获得投资收益,不能从监督中获得额外的收益,所以即便他有监督的能力,也不会付出百分之百的努力。

(3)资源配置方面的优势:首先,内部资本市场总部的收益来源於项目的剩馀,总部将现金留在公司内部进行统一调配,将有限的资源投人到投资收益率高的项目上,以使企业整体收益最大。其次,内部资本市场有利於更好地重新配置企业资产。当公司总部拥有多个相关业务单位时,如果一个部门业绩不佳,由於业绩不佳和运行良好的项目由一位所有者提供融资,其资产将被有效地重新配置(直接与公司总部控制的其他资产合并)。相反,外部出资者则只能把资产出售给其他使用者,并且往往不能获得足值支付;因为外部投资者必须同状况差的项目的经理分享得到的剩馀。最後,在内部资本市场上,总部对项目的投资是多期进行的,在项目开展过程中,资金收入并非自动流向其生产部门,而是通过内部竞争由总部加以重新分配,分配的标准是资金的投资收益率。这种方式大大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

[编辑]内部资本市场的劣势
(1)跨部门补贴(内部的“社会主义”)项目。Berger和Ofek通过对1986年一1991年的数据进行分析以後发现,多元化公司常会过度投资於收益较差的部门,而且对这种部门的资金“补贴”是造成公司价值下降的主要原因,其他学者的大量研究也支持这种跨行业补贴假说。公司内部的资金流从投资机会较多,净现值为正的部门流向投资机会较少,净现值为负的部门,从而损害公司的整体价值。

(2)内部资本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有两方面的消极影响:一方面由於高层管理者有灵活调配资源的权利,有可能为谋取个人私利而进行过度投资;另一方面,多元化公司为了加强竞争力而耗费大量资源。

(3)内部代理倾向。企业集团拥有多个经营单位(即多个部门),公司经理与部门经理会产生代理问题。这一代理问题往往会造成内部资本市场的低效,表现是:总部集中各分部的资源,然後投向高收益的项目,这样做可以增加集团的整体收益,但是影响各分部经理增效的动力。部门经理为了提高自己的声誉会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进行外部公关活动,这些寻租行为必然扭曲资源配置,而且内部代理链条延长会导致内部信息不畅,信息失真。

[编辑]内部资本市场与外部资本市场的区别
内部资本市场与外部资本市场的本质区别在於:在内部资本市场上,企业总部拥有经营不同业务分支部门, 并且为企业内部的所有项目配置资本, 对企业资源使用具有 馀控制权和索取权;而在外部资本市场上, 外部投资者不拥有它所提供融资的企业或项目,项目的剩馀控制权和索取权由经理们所有。正是这种区别,导致内部资本市场藉助於总部的组织权威力量可以缓解外部资本市场与企业之间的摩擦。换句话说,企业内部资本市场由於总部在信息处理、监督激励、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方面相对与外部资本市场具有很大的优势, 从而规避了外部资本市场上投资项目的信息披露和困扰外部资本市场的澈励等问题。

[编辑]内部资本市场对我国改革发展的启示
在我国正处於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外部资本市场还很不发达,企业在获取外部资本市场融资的过程中还受到强烈的资金约束。在这种情况下,内部资本市场能够把有限的资源有效地在项目之间重新进行配置的意义就更加重大。因为外部资本市场在会计和审计在技术还很不成熟的时候,经理们就可以很容易地从项目中获取私利。根据这种情况,外部投资者就不会为项目提供足够的融资, 导致单个部门企业很难吸引最优水平的融资,这样内部资本市场就能够潜在地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例如,在某家公司的内部市场上,总部同时对一家历史悠久的“大烟囱” 工厂和几个技术含量高、具有创新性的高净现值的开发项目的资金进行监督管理。从独立项目的角度来看,“大烟囱” 工厂拥有充足的现金流和附加值,能够进行大量的再投资。同时,公司的资源总体上是稀缺的,若把这些资金转移投向更具有创新性的开发项目上可能效益更好,但是由於这些开发项目依靠自身力量无法从外部资本市场募集到充足的资金。在这种情况下,总部配置资源的作用就十分重要。相比之下,外部投资者就无法对企业内部的资源配置做出科斯的安排。当然,随著外部资本市场的发展,会计、审计和信息披露机制的进一步完善和成熟,内部资本市场的比较优势会逐渐削弱。

实际上,我国改革自身为企业内部资本市场的形成提供了理论依据,若把完全的计划经济体制看成是一个没有外部资本市场的系统。那麼外部资本市场的功能全部被内部化了。完全内部化的安排显然是不经济的,这在我国经济发展的过程已经得到了有效的证实。随著改革的深化,外部资本市场被分离出去後,企业将有一段内部资本市场真空时段,这时企业与外部资本市场存在著严重的信息和激励的摩擦问题,企业通过合理的兼并,形成真正的企业内部资本市场以解决其与外部资本市场之间的问题。所以,从企业内部资本市场的理论来看,我国目前的企业兼并、资产重组是改革的必由之路。

然而,在建立企业内部资本市场的过程中,也就是企业间兼并、重组的过程中,存在著严重的“内部人控制” 现象。经营者通过兼并损害国家和股东的行为是极易发生的。在国有企业目前的外部环境中(外部资本市场不完善,还不具备正确评价企业价值的功能),经营者无个人成本可言。“商业试验” 成本主要由国家提供, 企业间的不良兼并发生的可能性较大。所以,目前及今後一段时期内,企业间的兼并、重组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如何建立有效的约束机制就显得尤其重要。而根本的约束机制来自於外部资本市场的完善,企业内部资本市场除了其自身的某些不经济因素,如内部激励问题和信息不对称问题等的制约之外,还因为外部资本市场对其发展有著根本性制约作用。从理论上讲,内部资本市场与外部资本市场存在著一个合理的边界。由於市场机制的竞争性,当内部资本市场的边际效率下降到一定程度时,外部资本市场就会取而代之。内部资本市场和外部资本市场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相互替代的关系,经济转轨时期,二者经过长期的调整,寻求著相互之间合理的边界。所以,发展和完善外部资本市场,包括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市场,从内外部资本市场理论来看,是国有企业改革成功的关键因素。

企业经过兼并、重组建立内部资本市场後,总部可以有效地发挥内部资源配置方面的优势,优化资源配置。根据企业内部资本市场的形成及其特点, 外部资本市场发展和完善应该以提高企业审查投资项目的概率和减小审查成本、发展和促进审计与会计技术的完善以及建立有效的信息披露机制等为目标。由於目前企业外部资本市场不完善,以及我国企业存在著事实上的“内部人控制”现象。及早研究我国企业的内部资本市场的特点、内部资本市场与外部资本市场的相互作用及内部资本市场与企业类型的关系, 建立起有效的约束和监督机制。避免对企业内部资本市场形成不当干预。这对於企业机制的转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Ⅵ 内部资本市场的市场特点

1。优化总部监督,降低部门经理激励。企业总部是资产的所有者,对各项目的资产拥有所有权,从监督中可以得到更大的收益,而且总部在监督方面付出的努力程度越高,收益也越大。这样来看,即使内、外部出资者有相同的监督能力,内部出资者也会选择更加严格的监督。但要注意这种监督并非无止境,因为监督要付出成本,所以要考虑最优监督水平的问题。与此相反,外部投资者由于只能根据事先订立的合约获取投资收益,而不能从提供监督中得到收益,所以监督的积极性大为降低。另外,ICM降低了部门经理的激励,因为他们没有剩余控制权,他们的利益很容易受到公司总部为了获取收益而做出的投机行为的影响。
2。控制信息处理成本,提高效率。总部对下属部门具有权威力量,可以对他们直接进行审计,包括账面记录和文献记录。与外部投资者相比,其获取信息的真实程度要大大提高。虽然不能绝对避免舞弊的行为,但总部在辨别信息真伪时所使用的手段却远远多于外部投资者,同时费用相应地减少。在ICM部门之间的沟通也会增多,并将信息披露看作是集体合作行为,而将内部信息透露给本集体之外被视为背叛行为,这些相对于外部资本市场而言,都是在信息处理成本上的优势。
3。提高企业内部资源配置效率。当公司总部拥有多个相关业务单位或多个竞争项目时,ICM存在一定优势。总部的主要责任是对定量的资源进行配置,即在众多具有竞争性的项目之间挑选出最优项目,并把有限的资源投入这些项目,以便使企业在整体上获得收益的最大化。所以总部决定对某个项目进行投资时,不仅考虑项目本身具备的绝对优势,更重要的是,要考虑该项目在公司整体投资组合中与其他项目相比所具备的相对优势。相反,外部出资者的收益在合同中就已经约定,不具有事后的剩余要求权,所以在资源数量固定的情况下,外部出资者对那些风险大但收益抵补性差的项目只能采取减少投资的方式,以保证事前约定的收益不会减少。这样,外部投资者的投资水平就取决于项目的绝对特点,而不是相对特点。

Ⅶ 内部资本市场的市场优势

内部资本市场有降低交易成本,进行有效监督,优化资本配置,放松外部融资约束等优势,下面分别加以解释。
(1)内部资本市场信息优势:在外部资本市场进行投融资,由于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存在,使得企业必须承担较高的交易成本,并面临较大的风险。而内部资本市场恰恰在这两方面显示其优势,在内部资本市场中,总部与各部门同属~个大家庭,获取的信息更真实,并且所花的费用也较少。公司经理和部门经理可以获得充分廉价的信息,而且总部可以协调各部门集体合作。
(2)内部资本市场监督激励:总部(集团公司)拥有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总部比银行(外部资本市场上银行是资金的主要提供者)有更大的动机和权力进行优秀项目的挑选,这一优势的结果是总部在监督方面付出的努力越多,其收益也就越大,所以它会选择更加严格的监督。当然因为监督也是有成本的,所以这种监督不是无止境监督,而要在监督的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那一点找到最优监督水平。而外部资本市场,投资者是根据事先的契约获得投资收益,不能从监督中获得额外的收益,所以即便他有监督的能力,也不会付出百分之百的努力。
(3)资源配置方面的优势:首先,内部资本市场总部的收益来源于项目的剩余,总部将现金留在公司内部进行统一调配,将有限的资源投人到投资收益率高的项目上,以使企业整体收益最大。其次,内部资本市场有利于更好地重新配置企业资产。当公司总部拥有多个相关业务单位时,如果一个部门业绩不佳,由于业绩不佳和运行良好的项目由一位所有者提供融资,其资产将被有效地重新配置(直接与公司总部控制的其他资产合并)。相反,外部出资者则只能把资产出售给其他使用者,并且往往不能获得足值支付;因为外部投资者必须同状况差的项目的经理分享得到的剩余。最后,在内部资本市场上,总部对项目的投资是多期进行的,在项目开展过程中,资金收入并非自动流向其生产部门,而是通过内部竞争由总部加以重新分配,分配的标准是资金的投资收益率。这种方式大大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
内部资本市场的劣势
(1)跨部门补贴(内部的“社会主义”)项目。Berger和Ofek通过对1986年一1991年的数据进行分析以后发现,多元化公司常会过度投资于收益较差的部门,而且对这种部门的资金“补贴”是造成公司价值下降的主要原因,其他学者的大量研究也支持这种跨行业补贴假说。公司内部的资金流从投资机会较多,净现值为正的部门流向投资机会较少,净现值为负的部门,从而损害公司的整体价值。
(2)内部资本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有两方面的消极影响:一方面由于高层管理者有灵活调配资源的权利,有可能为谋取个人私利而进行过度投资;另一方面,多元化公司为了加强竞争力而耗费大量资源。
(3)内部代理倾向。企业集团拥有多个经营单位(即多个部门),公司经理与部门经理会产生代理问题。这一代理问题往往会造成内部资本市场的低效,表现是:总部集中各分部的资源,然后投向高收益的项目,这样做可以增加集团的整体收益,但是影响各分部经理增效的动力。部门经理为了提高自己的声誉会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进行外部公关活动,这些寻租行为必然扭曲资源配置,而且内部代理链条延长会导致内部信息不畅,信息失真。

Ⅷ 投资者保护对公司财务政策的影响

为了评估法律结构对金融体系的影响,LLSV首先按照法源将49个国家分为普通法、法国大陆法、德国大陆法和斯堪的纳维亚法四大法系¨,然后制定了一套投资者法律保护指数,包括股东权利保护指数、债权人权利保护指数和执法效率指数.在此基础上,LLSV将投资者法律保护指数与公司财务相联系,发现投资者法律保护与一系列公司财务问题有关,主要体现在如下八大专题.
1.1投资者法律保护与股权集中度
在投资者法律保护较差的国家里,投资者为了避免成为中小股东而遭受管理者的剥削,只有通过持有大量股权而成为大股东,以监督管理者的剥削行为,从而保护自身利益;同时,中小投资者面对较大的被剥削的风险,只愿意以较低的价格来购买股票,这使得股权融资异常困难,促使股权趋向于集中。因此,高度集中的股权结构来源于,或者说,替代了弱投资者法律保护.投资者法律保护较差的国家其上市公司的股权集中度更高,两者存在显著负相关关系.对于投资者法律保护与股权集中度之间存在的这种替代关系,来自跨国比较的分析结果同样支持LLSV的观点.但单一国家时间系列的分析结果则倾向于否定LLSV的研究结论.
1.2投资者法律保护与公司价值
当外部投资者受到法律保护时,公司的更多利润将以红利或利息的形式返还给外部投资者,而不是被内部人剥削,为此外部投资者愿意为股票和债券支付更高的价格.因此,通过限制内部人的剥削行为,法律保护提高了证券价格.其研究结果表明:投资者法律保护水平越高,公司价值更高;在投资者法律保护好的国家,控股股东持有的现金流权对公司价值的影响较弱.引发了后来一大批学者对投资者法律保护、股权集中度与公司价值三者关系的研究和检验.公司治理变量,尤其是投资者法律保护水平,比其他宏观经济变量能更好地解释亚洲金融危机期间汇率和股市市值的变化.投资者法律保护越好,公司价值越高,同时股权结构与公司价值的关系受投资者法律保护的影响.此外,对39个新兴国家209家私有化公司的实证结果同样支持上述结论.
1.3投资者法律保护与控制权私利
LLSV认为投资者法律保护可以限制大股东等内部人的剥削行为,投资者法律保护越好,内部人所获得的控制权私利将减少,公司价值将提高.与同一国家非交叉上市的公司相比,在美国交叉上市(crosslistings)的公司,其控制权私利水平越低,公司价值更高.在美国交叉上市的外国公司其投票权溢价低于非交叉上市公司,并且投票权溢价的下降水平与上市公司母国的投资者法律保护水平负相关,来自投资者法律保护较弱国家的上市公司,投票权溢价的下降幅度最高。除了使用交叉上市样本外,不同法系控制权私利水平的差异,其实证结果显示,投资者法律保护水平与控制权价值显著负相关。此外,来自意大利的证据也表明,在时间系列上,随着投资者法律保护的加强,控制权私利逐步降低.
1.4投资者法律保护与资本成
在投资者法律保护好的国家,公司利润不容易被内部人侵占,而更多地作为利息和股利返还给外部投资者,外部投资者因此愿意为股票支付更高的价格,使公司可以较低的成本筹集资金,即投资者法律保护越好,资本成本越低.投资者法律保护越好,公司越容易通过筹集外部长期资金实现理想的增长,公司的权益资本收益率越低.内幕交易管制的真正实施可以起到降低权益资本成本的作用.投资者法律保护、股权集中度与资本成本三者关系后发现,投资者法律保护水平越高,股权集中度越低,资本成本也越低.研究表明,投资者法律保护越好,信息不对称程度越低,其结果导致公司流动性较强,流动性成本较低,公司的资本成本也较低.
1.5投资者法律保护与股利支付率
投资者法律保护与股利政策可能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关系.一方面,根据结果模型,股利是有效保护投资者的结果.因为在一个有效的投资者法律保护制度下,中小股东将使用法律权利迫使公司吐出现金,以阻止内部人使用太高比例的公司盈利来获取私利,所以投资者法律保护越好股利支付率越高.另一方面,根据替代模型,股利是投资者法律保护的一种替代.为了能为有价值的项目筹集外部资金,公司必须树立起在剥削中小股东方面是有节制的声誉,其方法就是支付股利,以减少可供内部人剥削的现金,所以投资者法律保护越差股利支付率越高.实证结果支持了结果模型.
1.6投资者法律保护与现金持有
在投资者法律保护较差的国家里,外部股东无法强迫管理层吐出现金,管理层将持有大量现金并做出许多不利于股东的决策,而且投资者法律保护越差外部融资的成本越高,管理层倾向于持有大量现金以备用于未来有价值的投资项目.通过对45个国家的实证分析后发现,在投资者法律保护较差的国家,公司的现金持有量是投资者法律保护较好国家公司现金持有量的两倍,投资者法律保护是公司现金持有量的重要决定因素,支持了Jensen的自由现金流假说.在此基础上,Pinkowitz,Stulz和WiUiamson认为,在投资者法律保护较差的国家,社会较不稳定,公司不得不持有较多流动资产以应对外部突发事件,同时这些国家的金融市场较不发达,筹集资金成本较高,致使公司必须持有大量现金.三位学者指出,在投资者法律保护较差的国家,控股股东更容易盘剥公司现金以谋取个人私利.
1.7投资者法律保护与盈余管理
公司内部人有动力去获取控制权私利,并对公司的盈余进行管理,以粉饰公司业绩和隐瞒控制权私利,但强有力的投资者法律保护将限制内部人获取控制权私利的能力,进而降低内部人管理会计盈余的积极性.投资者法律保护在影响不同国家盈余管理水平上扮演着重要角色:投资者法律保护水平越高,盈余管理程度越低.进一步指出,投资者法律保护与盈余不透明度(earning opacity)存在两种相反关系:一方面,投资者法律保护越差,内部人越有可能去粉饰公司业绩,盈余不透明度越高,两者存在负相关关系;另一方面,投资者法律保护越好,内部人通过盈余不透明度而遭受外部股东监督和惩处的力度越强,内部人越有动力去隐藏自己的寻租行为,两者存在正相关关系.实证结果支持了投资者法律保护越好盈余不透明度越高的结论.
1.8投资者法律保护与CEO变更
作为评价公司治理好坏的一个准则,当公司业绩下降时,董事变更概率将上升.基于此,以投资者法律保护水平较差的意大利为样本,研究董事变更与公司业绩之间的关系.研究发现,当董事来自控股股东时,董事变更概率及董事变更与公司业绩之间的敏感度较低;当控股股东持有的现金流越高,董事变更与公司业绩之间的敏感度越高;当公司存在股东联盟时,两者之间的敏感度较高.对此,提出应加强投资者法律保护水平以提高意大利较低的公司治理水平.进一步的研究发现,在立法水平很高的国家,CEO变更与公司业绩无关,而在执法水平很高的国家,CEO变更与低下的公司业绩有关.其理由是,在投资者法律保护水平较差的国家,董事与CEO相互勾结来剥削股东财富,所以董事没有积极性去解雇公司业绩表现较差的CEO.

Ⅸ 内部融资和外部融资的成本和风险的特点

1、内部融资:
内部融资:即将自己的储蓄(留存盈利和折旧)转化为投资的过程.
外部融资回:即吸收其他经济主体答的储蓄,使之转化为自己投资的过程.随着技术的进步和生产规模的扩大,单纯依靠内部融资已经很难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
分类:
内部融资是企业依靠其内部积累进行的融资,具体包括三种形式:资本金、折旧基金转化为的重置投资和留存收益转化为的新增投资。
特点:
内部融资具有原始性、自主性、低成本性和抗风险性等特点。相对于外部融资,它可以减少信息不对称问题及与此相关的激励问题,节约交易费用,降低融资成本,增强企业剩余控制权。但是,内部融资能力及其增长,要受到企业的盈利能力、净资产规模和未来收益预期等方面的制约。
2、外部融资,指企业吸收其他经济主体的储蓄,使之转化为自己投资的过程,主要包括银行贷款、股权融资、租赁融资、商业信用、开发银行贷款和非正规金融机构等六种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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