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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務辦公室主要職責

發布時間:2024-03-23 23:48:18

A. 河南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務辦公室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金融工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分析國內外金融形勢和全省金融業發展重大問題,擬訂全省金融業發展中長期規劃;擬訂加強對金融業服務、促進金融業發展的意見和政策建議。
(二)負責聯系駐豫金融監管機構,為金融監管機構履行職責創造良好的條件和環境。
(三)聯系各類金融機構,引進省外和外資金融機構入駐,並做好配合服務;組織開展政府與金融機構合作、金融機構和企業對接,引導、協調和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全省經濟社會發展的支持力度。
(四)促進全省資本市場的改革、培育和發展,推進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協調期貨市場發展;統籌推動全省企業改制上市;協調上市公司重組、兼並和再融資工作;聯系和服務資本市場中介機構。
(五)牽頭負責地方投融資體系建設;指導全省城市商業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等地方金融機構的改革、發展和重組。
(六)會同有關部門防範、化解和處置全省金融風險;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打擊非法集資、非法證券買賣和反洗錢、反假幣工作;配合相關部門推進金融誠信環境建設。
(七)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B. 政府金融辦的主要職責是什麼

法律分析:協調銀行為企業貸款是一個方面。還包括代表地府政府下達對銀行和保險機構的年度考核任務;指導地方企業改制上市;協調地方重大項目融資;打擊地方非法集資;審核審批地方小額貸款公司和融資擔保公司,並負有監管責任;起草、出台地方金融服務政策(各級地方政府出台的關於金融類的文件都是由金融辦起草的); 代表黨委政府領導協調其它事項等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八十九條 國務院行使下列職權:

(一)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

(二)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三)規定各部和各委員會的任務和職責,統一領導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工作,並且領導不屬於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全國性的行政工作;

(四)統一領導全國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規定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國家行政機關的職權的具體劃分;

(五)編制和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國家預算;

(六)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和城鄉建設、生態文明建設;

(七)領導和管理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和計劃生育工作;

(八)領導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九)管理對外事務,同外國締結條約和協定;

(十)領導和管理國防建設事業;

(十一)領導和管理民族事務,保障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權利;

(十二)保護華僑的正當的權利和利益,保護歸僑和僑眷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十三)改變或者撤銷各部、各委員會發布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規章;

(十四)改變或者撤銷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區域劃分,批准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的建置和區域劃分;

(十六)依照法律規定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范圍內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

(十七)審定行政機構的編制,依照法律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行政人員;

(十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C. 金融辦的職責范圍

(1)執行黨和國家關於金融的原則和政策法律法規;研究和分析我市的金融運營條件;制定市政金融發展計劃和政策措施監督市委和市政府財務工作部門的執行情況機構。
(2)負責聯系該市的金融監管機構和各種類型金融機構和行業自律組織;引導、協會可調節,鼓勵金融機構為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展覽;參與市政府對金融機構的目標評估
(3)與相關金融監管機構合作指導當地基金金融業改革和創新,促進當地金融業的健康發展展覽;承接小型貸款公司和融資擔保機構以及其他地方金融機構的日常監督。
(4)根據相關規定參與國家資產管理和當地國有金融資產監督,維護當地財務秩序。
(5)負責培育和促進市政多層次資本市場進入資本市場,保險市場發展;關於企業市政府應指導和審查推薦工作,並指導上市公司的法規粉絲開發、資產重組、發行版權、額外發行等。我們將協調和促進重大金融項目的投資吸引。
(6)與相關金融監管機構聯合預防和緩解這種情況以及當地金融風險的處置,以協助有關部門應對並處理非法金融活動。
(7)建立和指導金融機構支持和提供服務」農民的激勵機制。
(8)法律、法規和規則規定的其他活動承擔市政府分配的其他任務。
(9)負責本地區發展和利用資本市場重大事項,研究制定本地區資本市場的發展規劃和有關政策措施,協調處理有關發展和利用資本市場的重大問題,積極協助推動企業改制上市和扶持上市公司的工作,並對資本的資金運作進行監管。跟蹤監測本地上市公司經營業績和運行情況,匯總分析相關的統計資料;指導協調上市公司配股、增發等再融資工作;指導、規范上市公司購並、資產重組、股權交易等行為;會同有關部門提出促進本地上市公司發展、結構優化的政策性建議。協助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上市公司和擬上市公司的日常監管。負責組織、指導本地企業境內、外上市工作。

D. 上海市金融服務辦公室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中央關於金融工作以及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方針、政策,會同市有關部門研究起草本市推進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的政策、地方性法規草案、規章草案以及相關金融政策,並組織實施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根據中央關於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的戰略定位、發展目標和主要任務以及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研究擬訂本市推進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規劃、本市金融業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三)完善對各類金融機構、金融人才的服務體系,研究提出引進、服務金融人才的政策建議,制定相關工作措施,並會同市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加強對金融人才的公共服務,推進金融人才職業能力認證體系建設;為各類金融機構在滬發展提供更為完善的服務平台、服務措施;配合市有關部門發布金融人才需求信息。
(四)推進金融市場體系建設,配合國家金融管理部門推進貨幣、外匯股票、債券、商品期貨、金融衍生品、保險、黃金市場等建設,支持金融市場開展產品和工具創新,促進金融市場協調發展;為金融市場登記、託管、清算、結算等基礎設施建設提供服務和支持;促進金融機構體系建設,牽頭擬訂促進金融機構體系建設的相關政策措施,並會同市有關部門組織實施;鼓勵和吸引國內外金融機構總部以及大型金融機構營運中心集聚本市,加強對在滬金融機構的服務;支持金融機構開展業務創新,推進金融創新成果在本市實施和應用;牽頭擬訂促進航運金融發展的政策措施,並會同市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五)推動金融服務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擬訂促進金融服務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的政策措施,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本市社會經濟發展的支持力度,開發適應本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金融產品、金融業務;擬訂有效利用擔保機制加大信貸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並會同市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協調建立金融資源與本地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的對接機制,加強交流和信息溝通,促進業務合作;支持地方社會管理工作引入商業保險機制。
(六)受市國資管理部門委託,按照國家金融國資管理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承擔地方金融國資日常監管工作;提出地方金融國資總體布局的建議;負責市屬金融企業的管理,推進市屬金融企業完善法人治理機制和改革發展,提出優化地方金融資源配置和戰略重組的建議,並會同市有關部門實施。
(七)負責由地方政府管理的各類新興金融行業的日常監督和管理;負責本市小額貸款公司的設立審批,會同區縣政府做好小額貸款公司的日常監管和風險處置;與市有關部門共同研究促進股權投資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在國家金融管理部門的指導下,會同市有關部門建立和管理本市非上市公眾公司股權轉讓市場。
(八)促進金融中介服務業發展,參與擬訂促進會計審計、法律服務、信用評級、資產評估、投資咨詢、精算公估、金融資訊等與金融業密切相關的中介服務機構發展的政策、規劃,並配合市有關部門實施。
(九)配合市有關部門做好本市企業上市審核工作,推進企業改制上市;推進本市上市公司利用資本市場並購重組。
(十)會同市有關部門編制金融功能區域布局規劃,完善本市金融業空間布局,加強對金融功能區的服務和指導。
(十一)促進區域金融合作,配合金融管理部門促進長三角地區的金融合作與協調發展;推動本市與內地其他地區金融合作、交流;推進本市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在金融領域的合作、交流;加強與其他國際金融中心城市的交流;負責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的宣傳、推介工作。
(十二)協助配合金融管理部門和市有關部門整頓與規範金融秩序,保護銀行債權,打擊非法集資、非法證券等金融犯罪活動;會同金融管理部門和市有關部門建立金融穩定協調機制,建立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應急處置機制,協調處理金融風險防範和化解工作,維護金融穩定與安全;配合市有關部門推進金融業統一的徵信平台建設和信用環境建設。
(十三)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 政府金融辦的主要職責是什麼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金融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擬訂金融領域有關地方規范性文件草案;組織擬訂全市金融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組織擬訂加強全市金融行業服務、促進金融行業發展的意見和政策建議。研究分析國家金融政策、宏觀金融形勢和全市金融運行情況,負責推動全市金融改革創新,完善金融業整體布局,指導推進全市金融市場體系建設,引進金融機構及培育金融人才,促進全市金融發展。負責聯系國務院、省駐岳金融管理部門、各類金融機構;協助國務院、省駐岳金融管理部門依法對我市金融機構進行監管;組織開展政府與金融機構合作、金融機構和企業對接,引導協調和鼓勵金融機加大對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的支持力度並組織目標考核。
組織協調實施金融突發事件應急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查處和打擊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活動,整頓和規范全市金融市場秩序,防範化解處置各類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會同有關部門推進全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和金融安全區建設,推進改善金融生態環境。組織推進全市全方位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與發展;指導和推進企業改制上市等直接融資工作;指導協調上市公司資產重組及兼並收購,負責全市上市後備資源培育工作。負責對轄區內融資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等金融機構實施監管,強化對轄區內投資公司、開展信用互助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社會眾籌機構、地方各類交易場所等的監管;協調相關部門加強對互聯網金融的監管。
政府金融中心是幹嘛的?
1.承擔相關組織、材料收集和分析研究等具體工作。
2.根據區政府領導要求和政府工作需要,開展全局關鍵性問題的調查和研究。
3.負責聯系省、市、兄弟縣(市、區)以及高等院校、科研單位等各方面研究力量,收集和編輯有關材料,發動和組織社會研究力量,圍繞區政府中心工作開展各類專門性的調查和研究,負責編輯有關調查研究刊物。
4.參與起草區政府工作報告、區政府全體會議報告等重要報告和文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八十九條國務院行使下列職權:
(一)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
(二)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三)規定各部和各委員會的任務和職責,統一領導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工作,並且領導不屬於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全國性的行政工作;
(四)統一領導全國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規定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國家行政機關的職權的具體劃分;

F. 金融辦主要是做什麼工作

金融辦是代表地方政府負責金融監督、協調、服務的辦事機構,作為地方政府下轄的一個辦公室,與地方政府各部門同級別,受同級黨委、政府領導,由上級政府金融辦業務指導。
金融辦是規劃地方經濟發展的金融大管家、地方金融生態建設的組織者,也是金融產業布局的掌控人、地方金融監控的防火牆,金融辦是地方政府金融服務辦公室的簡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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