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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制特點

發布時間:2024-04-20 07:08:25

㈠ 投資銀行組織結構有哪些形式

第一、現代投資銀行的組織結構形式主要有三種,分別是 合夥制、混合公司制、現代股份公司制和金融控股公司制。
第二、合夥制是指由兩個或兩個以上合夥人訂立合夥協議,共同出資、合夥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並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合夥企業是非法人企業,可以由所有合夥人共同參與經營,也可以由部分合夥人經營,其他合夥人僅出資並自負盈虧;
第三、混合公司制是指由在職能上沒有緊密聯系的資本或公司相互合並而形成規模更大的資本或公司。生產和經營多元化的發展過程中,投資銀行是被收購或聯合兼並成為混合公司的重要對象。這些並購活動的主要動機都是為了擴大母公司的業務規模,在這一過程中,投資銀行逐漸開始了由合夥人制向現代公司制度的轉變;
第四、現代股份公司制是指由兩個以上的出資者(股東)出資興辦並組成一個法人,能夠獨立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對共同出資經營的財產享有權利,承擔責任;
第五、金融控股公司制是指為了適應金融業混業經營而成立的控股集團,由商業銀行、證券公司、投行等金融機構的股東群組而成,也能較好的適應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模式。

㈡ 金控集團是干什麼的

金融控股公司是金融業實現綜合經營的一種組織形式,也是一種追求資本投資最優化、資本利潤最大化的資本運作形式。在金控集團中,控股公司可視為集團公司,其它金融企業可視為成員企業。集團公司與成員企業間通過產權關系或管理關系相互聯系。

各成員企業雖受集團公司的控制和影響,但要承擔獨立的民事責任。金融控股公司一詞最早起源於美國,在美國金融服務業法案有關銀行控股公司組織結構的條款中首次提出了金融控股公司這一法律術語,但是並沒有給予明確的定義。

金控集團的模式特點

集團控股,聯合經營,集團控股是指存在一個控股公司作為集團的母體,控股公司既可能是一個單純的投資機構,也可能是以一項金融業務為載體的經營機構,前者如金融控股公司,後者如銀行控股公司、保險控股公司等。

法人分業,規避風險,法人分業是金融控股集團的第二個重要特性,指不同金融業務分別由不同法人經營。它的作用是防止不同金融業務風險的相互傳遞,並對內部交易起到遏製作用。

㈢ 金融集團和金融控股公司是一個概念嗎

上海財經大學金融學院
張志柏
金融控股公司的定義及分類
金融控股公司可以從一個更廣泛的現象——金融集團化中進行考察。隨著新經濟的興起、經濟和金融的日益全球化,特別是金融競爭的日趨激烈,金融機構間的跨行業、跨國界收購、合並,以及金融機構的多樣化經營,金融集團化已經成為一種國際性的潮流。
金融集團是一種以金融業為主的企業聯合體,它具有完整的內部組織和管理架構,一般表現為由一個公司擁有或控股若干個子公司,集團的業務在每個子公司之間分配。金融集團化則是指金融集團興起的現象。金融控股集團公司則是指:集團以金融業為主;一般以一個金融企業為控股母公司,全資擁有(或控股)專門從事某些具體業務(如商業銀行、投資銀行、保險等)的各個子公司;這些子公司都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都有相關的營業執照,都可獨立對外開展相關的業務和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集團公司董事會有權決定或影響其子公司最高管理層的任免決定及重大決策。通過內部的資源配置,集團實際上可以從事多樣化經營(包括全能制經營)。很多金融控股集團在金融業之外,還兼營其他產業,如信用卡、網路通訊、房地產、貿易、建築、機械等其他實業和服務業。
附鏈接:http://www.stock1.com.cn/q/b12162681.htm

㈣ 銀行控股公司為何發展迅速

銀行控股公司制在美國最為流行,發展也最為迅速。這是由於美國長期實行單一銀行制,導致商業銀行資金實力較弱、風險高、市場競爭力不強等弊端。

它是規避政府對設立分支機構進行管理的結果。目前這種組織形式已成為美國及其他一些發達國家最有吸引力的銀行組織機構。到 2004年,在美國營業的將近 6 000 家銀行控股公司控制著美國銀行業資產總額的 90%以上,同時,有超過6 300 家商業銀行附屬於銀行控股公司。

金融控股公司制也稱為持股公司制,金融控股是指由一個集團成立股權公司,金融再由該股權公司通過控制和收購兩家以上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股票所組成的現代商業銀行組織形式。

從法律上講,這些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雖然是獨立的,金融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但其業務和經營政策,屬於同一股權公司所控制。

金融控股公司有兩種類型,即非銀行控股公司和銀行性控股公司。前者是由大型的非金融企業來控制一些銀行的主要股份組織起來的;後者則是由一家大銀行或金融企業組成的控股公司,來收購或控制若干個中小銀行的股份。

㈤ 金融控股公司的理性分析

金融控股公司的理性分析

融立法上的空白要求我們針對現實存在的問題,借鑒國際經驗,設計完善的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制度,規范其發展。下面是我為您搜集整理的金融控股公司的理性分析論文,歡迎閱讀,供大家參考和借鑒。

摘要: 對金融控股公司的優越性及存在的風險進行思考性分析,進而提出有效可行的措施促進其穩健發展,這無疑是理論上的進步,更對實踐的發展提供有力的理論支撐。金融全球化浪潮興起,金融領域的競爭日趨國際化,混業經營已成為全球金融業發展的趨勢。在我國,金融控股公司初露端倪, 是現行分業經營法律體制實踐上的創新,是金融業由分業經營向混業經營的有效制度過渡。

關鍵詞: 分業經營 ;混業經營 ;風險與優勢; 制度設計

金融立法上的空白要求我們針對現實存在的問題,借鑒國際經驗,設計完善的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制度,規范其發展。從20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金融業在金融全能化浪潮趨勢下,經歷了出於金融防範風險而建立的分業經營的模式和法規體繫到今天實踐創新的中信集團、光大集團等及國有商業銀行等成立的金融控股公司或准金融控股公司,這很顯然是金融領域的新探索。

一、我國發展金融控股公司的理性分析

根據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國際證券聯合會、國際保險監管協會1999年2月聯合發布的《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原則》,對金融控股公司的定義為:在同一控制權下,完全或主要在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中至少二個不同的金融行業大規模地提供服務的金融集團公司。金融控股公司作為一種新的從事混業經營的組織形式,實際上就是在特定的監管環境和經營文化下,為適應擴大了的金融業務范圍而創建的一類金融企業。

金融控股公司在我國作為一個新生事物,存在其生存和發展的理性土壤:

(一)國際趨勢。

金融業經營模式的變遷是一個螺旋上升的辯證發展過程。回顧世界各主要發達國家金融格局的發展,基本上都經歷了從最初的混業到嚴格的分業經營、分業監管,再經過中、長期的金融創新與融合的演變。成功的典例是美國和日本。經歷“金融大爆炸”結束了分業經營的模式轉向金融控股公司方向整合,吸收分業經營和混業經營的優勢,摒棄兩者的缺陷,向更兼容的模式發展。

(二)自身機制。

風險和效率是金融中一對永恆的矛盾。我國的金融立法更強調維護金融系統的安全與穩定,實施嚴格分業經營管理。隨著入世承諾的兌現外資金融機構大量湧入,我們唯有在提高金融競爭力和效益基礎上才能更好的維護金融秩序與安全。正如學者所說的“工商企業和金融企業市場地位的逐步確立,不斷追求利潤,是金融控股公司產生的微觀原因”。

(三)實踐探索。

目前我國全面實行混業經營仍存在很多制約因素,如缺乏一元化無法滿足在全面的混業下各金融領域界限淡化的要求;資本市場上透明度低尤其是證券市場,承受金融風險的能力脆弱;金融機構的內控機制不完善。如果實現“一步到位”混業經營則極易誘發和積累金融風險。實踐中,四大國有銀行紛紛建立金融公司。此外,光大、中信等也是我國實力較強的金融控股公司,許多股份制商業銀行也紛紛把金融控股公司作為今後發展的方向。

二、發展金融控股公司的優勢與風險

金融控股公司的存在有其自身合理的優勢和不可避免的風險,這是事物的二元論,存在的價值正是其優劣的博弈結果。

(一)發展金融控股公司的經營優勢

1.規模經濟優勢:通過增加某一金融服務產品的數量,如擴大銀行分支機構和營業網點以吸收更多的存款,來降低成本;通過增加金融服務產品的種類,如利用同一個銀行網點同時銷售證券、保險、基金等不同金融商品和金融服務。

2.金融創新優勢:金融控股公司形式使資本市場、貨幣市場成為有機整體資金可以自由流動,各業務間不受或少受限制,使金融部門內部各要素得以重新組合並衍生出新的金融業務,從而促進金融創新。

3.風險分散優勢:金融控股公司最主要的特點是:集團混業、經營分業。金融控股公司通過集團來統一調度資金,通過多元化、綜合化經營,分散單一業務的系統性風險,利用合理的投資組合來轉移風險。在集團層次設立統一的風險監管機構,提高子公司風險控制的有效性,降低控制風險的成本。

4.便捷優勢:這主要是針對客戶來說的,即“一站式金融服務”亦稱“金融超市”,就是將各種金融商品和服務整合在同一個平台上,消費者進入一家金融超市就可以同時進行儲蓄、信貸、信用卡、保險、基金、股票等多種金融交易。

(二)金融控股公司的經營風險

1. 資本金的重復計算

資本是金融機構存在的生命源,是抵禦風險的緩沖器,是債權人利益的終極保證。然而為了實現資金利用效率的最大化,金融控股公司容易出現資本金重復計算的問題。

通常表現為:(1)集團公司撥付子公司的資本金在集團公司和子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中同時反映,造成資本金的重復計算;(2)子公司之間交叉持股和相互投資,造成資本金多次計算。同一筆資本金用來抵禦多家公司的風險對債權人的保護是十分不利的,最終會導致集團的整體風險。

2. 內部關聯交易風險

金融控股公司內部結構的復雜性決定了交叉持股關系和繁復的資金鏈,使母子公司之間的關聯交易成為經營策略的重要內容。關聯交易通常表現為資金和商品的相互劃撥、相互擔保以及為了避稅和逃避監管而相互轉移利潤。

金融控股公司的內部關聯交易,無形中使控股公司的各個法人形成了一個債務鏈。此外,關聯交易還增加了各子公司進行內幕交易的可能性。如果發生內幕交易必然會妨礙市場主體的公平競爭和損害投資者的利益。

3. 風險傳播風險

金融控股公司是一個涉及多種金融領域的金融混合體。一旦出現風險,會隨著各公司的內部交易相互傳遞,引爆整個集團公司處於風險之中。風險傳播可細分為風險傳遞和傳染兩個方面。傳遞效應是指金融控股公司個別成員的危機將通過錯綜復雜的有形、無形聯系外溢、回波層層放大,殃及其他成員乃至集團整體,升級為系統風險。

傳染效應是指即便金融控股公司只對子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集團成員間也已經設置了防火牆,外界仍會因某一成員的危機而對其他成員乃至集團整體的經營穩健和信用能力下降。傳染效應源於外界對金融控股公司風險傳遞效應的擔憂,反過來又加劇了傳遞效應。如金融控股公司往往基於維護集團整體聲譽的.考慮,調度資金救助瀕危子公司,這本身就可能成為風險傳遞的渠道。

4. 監管風險

金融控股公司的實質是沖破現有監管的涇渭分明的界限,淡化金融公司的界限,強化母子公司的信息交流。然我國現行金融監管機構的分業監管模式,主要採取的是一種多元式的監管: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三足鼎立,這些監管機構的監管目的、方法和重點,以及監管的標准和范圍各不相同,不利於監管機構互相協調行動,形成嚴密的“防火牆”,隔離風險的傳遞。但是母子公司的信息不對稱,卻弱化公司的監管,造成“監管真空”,為委託代理問題提供方便, 進而誘發大規模的金融風險,導致金融環境的動盪。

三、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設計

(一)金融控股公司的類型決擇

金融控股公司的類型根據控股的動機和方式分為兩種:一是純粹的金融控股公司,是指母公司一般不從事專門的金融業務,也不經營零售業務,只是全資擁有或絕對控股商業銀行、保險、證券等附屬機構或子公司。這些附屬機構或子公司都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獨立開展專門的金融業務。二是經營性金融控股公司,是指母公司經營專門的金融業務,如銀行、保險、證券、資產管理公司等並通過出資設立子公司參與其他金融業務。

在西方國家,金融控股公司一般都是經營性控股公司。在美國,控股公司和各金融子公司都是獨立法人,控股公司和子公司通過資產紐帶和股份制原則緊密連接,各種金融業務之間有效建立“防火牆”,不同的子公司從事不同種類的金融業務。

在德國,實行的是全能銀行模式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不僅可以從事商業銀行業務,也可從事包括證券、保險金等全方位的金融服務。但我國處於市場經濟轉型階段,與西方發達市場體制相比存在很多不完善之處,故我認為,在我國金融控股公司成立初期,宜推行“純粹型”控股公司模式。

母公司不設特有的事業領域,而僅僅是一個公司經營戰略的決策部門。母公司可以將精力集中於子公司的戰略管理、提高公司的資本運作效率、對企業的內部整合和外部兼並與重組。子公司則是經營活動的主體,通過各自不同的業務經營貫徹母公司的戰略意圖,是整個金融控股公司的經營中心和利潤中心。

在目前以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信託公司為主要組成的金融體系中,商業銀行的實力是最強大的,尤其是那些全國性的商業銀行,其業務網點、資產和資本規模都是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無法比擬的。能夠有實力收購其他金融機構或非金融機構的首推商業銀行。

並且可以防止金融控股公司與各子公司間的利益沖突。以商業銀行為主體進行金融控股公司的構建,最終形成規范化的金融控股公司,應當是目前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發展的主要方向或現實選擇。

(二)加快金融立法

金融法律法規的存在是金融控股公司合法存在和發展的法律依據。盡管我國已在法律上確立了銀行、證券、保險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格局。如《商業銀行法》明確規定: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股票業務,不得投資於非自用不動產;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證券法》第3條中明確規定:證券業和銀行業、信託業分業經營、分業管理。但是,現行法律對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並沒有明確的禁止性規定,這雖然為金融控股公司的發展留下生存空間,但卻未提供明確性支持。因此,在我國現行金融法制框架中,要整合各部金融法律,在其中修訂加入金融控股公司的相關內容, 並使其協調與配套。文本要確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明確金融控股公司的設立條件與程序,較之一般公司的設立應門檻更高;明確金融控股公司的業務范圍與運作模式,做到明確分工。

(三)建立專業的綜合監管機構

根據2002年2月的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的精神,分業監管基本格局在一段時間內不會發生改變。而且修改後的《保險法》以及正在修改和制定的《商業銀行法》、《證券法》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也並沒有打破目前監管格局的動向。因此,在現行分業監管體制基礎上,探索發現金融控股公司監督的合理結構,以期以立法的形式加以固定。

在實踐中,2000年中國人民銀行、證監會和保監會建立了三方監管聯席會議機制。2003年9月18日召開的金融監管三方聯席會議通過的《金融監管分工合作備忘錄》規定:分業監管、職責明確、合作有序、規則透明、講求實效的原則,對金融控股公司內的相關機構和業務,按照業務性質實施分業監管;金融控股公司的集團公司依據其主要業務性質,歸屬相應的監管機構負責監管。從這個意義上說,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架構已初步建立。

但基於沒有一家專門的監管機構對金融控股公司實施專業監管,可能導致監管各方協調不一致,或者監管各方都對此不承擔責任,或者相互爭奪監管權;現有的監管機關只熟悉本行業的監管業務,可能難以承擔對金融控股公司實施綜合監管的職責;由於對於金融控股公司的集團公司依然是分業監管,必然會形成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盲區。因此有必要建立一個長期的專業的綜合監管機構,負責跨業監管與決策,對金融控股公司下屬不同金融業務領域的子公司則由原來各監管機構實施專業化監管。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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