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現實經濟中哪些企業願意向金融機構融資而不願意通過金融市場融資,試分析原因。 用金融學知識回答,謝啦
金融機構融資也就是間接融資。
這題實際是靠間接融資和直接融資的優缺點。
你先答出兩者的比較,然後根據所列的優缺點去展開。
比如,直接融資有一個比較大的缺點,要求信息公開,這和商業機密是違背的,因此一些涉及高度機密的公司或者企業就會傾向於間接融資。
還有,間接融資也有個好處,它的融資條款比較靈活,和銀行間磋商的餘地比較大,辦理起來也比較快速方便。因此對於一些有短期資金周轉困難,或者資金要求比較多變的企業也會有比較大的吸引力(可以結合銀行的貸款承諾啊,限額周轉協議之類,直接可沒有這些項目)。
還可以說企業的能力,不是所有的企業都有直接融資能力的
⑵ 地方政府如何發揮金融作用支持地方經濟發展
發揮政府職能 為金融機構
支持地方經濟發展創造環境
蔡宜春
金融機構一般都是中央直屬單位,管理體制也是自上而下的總分行制,但其服務對象卻是當地民眾與當地經濟,在服務當地的過程中才能壯大自己。所以,地方政府發揮金融機構的作用以提升當地經濟的快速發展是非常必要的。地方政府應當利用不同金融機構各自的特點,正確協調金融機構之間的競爭,充分發揮金融機構的作用,支持地方經濟建設快速發展。
一、地方政府要與各級人民銀行協調關系,充分了解掌握中央金融政策的變動與貫徹落實情況,及時調整當地經濟發展方向。我區的金融發展情況與全國有很大不同。為了及時調動資金,保證經濟正常、均衡發展,商業銀行往往不得不向政府有關部門發放臨時周轉貸款。但不同時期金融貨幣政策的不同常常給貸款帶來困難,使商業銀行在執行金融貨幣政策與支持地方經濟發展中處於兩難的 尷尬境地。地方政府如果能預先了解掌握金融貨幣政策的發展趨勢,就能在制定地方經濟發展重點時把握輕重緩急,從而有效取捨,做到發展與資源配置更趨合理。
二、地方政府要與銀行監管部門保持實時聯系與溝通,及時了解掌握當地金融運行情況,為商業銀行健康運行提供有利環境和通道,確保金融穩健運行。由於金融市場規模有限,金融行業內部的競爭也相對激烈,特別是政府類存款這一塊,更是肥美可羨。有時會出現人為因素的介入,導致競爭的不公平,使金融機構之間產生不必要的矛盾。由於受當地從業人員的制度執行水平限制,稍有不慎,就有可能發生一些問題,影響地方經濟正常運行,並造成不良社會影響。政府應責成銀監部門嚴格監管,避免人為問題的發生。要加強協調與指導,創造適當環境,治理「三亂」,有力打擊逃廢銀行債務的行為。
三、雖然銀行商業化已經多年,但各家銀行在專業銀行時期的長處並未完全消失,在執行不同領域金融服務時可能還存在差別。如中行的國際金融業務、農行的農業金融業務、建行的中長期金融業務、郵儲銀行的與郵局匯款緊密聯系的郵政儲蓄業務,以及與此相關聯的服務內容與特點等方面,都仍然有別人不可替代的作用。政府在有意識地引導各商業銀行使其短處變長的同時,更要充分發揮其原有的長處,保證金融服務的質量與速度。
四、在用好用足國家優惠金融政策的同時,關注各金融管理條線政策、制度的平衡性,及時協調、充分調動金融從業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從形勢看,我區將長期處於執行國家優惠金融政策的局面。怎樣用好用活用足國家優惠金融政策,政府應當關注、支持、鼓勵、創造條件,不放棄任何有利於我區經濟快速發展的機會。在各商業銀行管理條線中,經營虧損或高成本現象給商業銀行帶來經營困難,其總行對於經營補貼的情況是不一樣的。補貼與否、補貼多少都不一樣。這常常影響員工的工作積極性。政府應當及時出面協調,努力縮小這種差距,為金融員工爭取更多的應得的利益,使經營環境更加公平合理,這對於化解矛盾、激發熱情是大有助益的。
地方政府是當地經濟的領航員,各金融機構服務於地方政府確定的經濟工作重心,這是毋庸置疑的。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必須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如果其它因素過多,必將會影響經濟的正常運轉和快速發展。
金融機構的經營發展和服務是具有能動性的。金融機構應當嚴格貫徹執行國家各項金融政策,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密切配合各級人民銀行和監管部門,開展文明、有效的行業競爭,不斷研究市場,強化體制與機制改革,實行規范可行的內部管理制度,積極創新產品和服務,採取適合群眾和地方經濟發展的服務方式和措施,防範各類風險,千方百計支持地方經濟發展,在地方經濟大發展中尋求自身的發展,不斷壯大自己的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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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如何全面整改地方政府違規舉借融資行為
一、嚴禁直接或間接吸收公眾資金違規集資
地方各級政府及所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要嚴格執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依法懲處非法集資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07〕34號)等有關規定,未經有關監管部門依法批准不得直接或間接吸收公眾資金進行公益性項目建設,不得對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及其他個人進行攤派集資或組織購買理財、信託產品,不得公開宣傳、引導社會公眾參與融資平台公司項目融資。
二、切實規范地方政府以回購方式舉借政府性債務行為
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地方各級政府及所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不得以委託單位建設並承擔逐年回購(BT)責任等方式舉借政府性債務。對符合法律或國務院規定可以舉借政府性債務的公共租賃住房、公路等項目,確需採取代建制建設並由財政性資金逐年回購(BT)的,必須根據項目建設規劃、償債能力等,合理確定建設規模,落實分年資金償還計劃。
三、加強對融資平台公司注資行為管理
地方政府對融資平台公司注資必須合法合規,不得將政府辦公樓、學校、醫院、公園等公益性資產作為資本注入融資平台公司。嚴格執行《土地管理法》等有關規定,地方政府將土地注入融資平台公司必須經過法定的出讓或劃撥程序。以出讓方式注入土地的,融資平台公司必須及時足額繳納土地出讓收入並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以劃撥方式注入土地的,必須經過有關部門依法批准並嚴格用於指定用途。融資平台公司經依法批准利用原有劃撥土地進行經營性開發建設或轉讓原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應當按照規定補繳土地價款。地方各級政府不得將儲備土地作為資產注入融資平台公司,不得承諾將儲備土地預期出讓收入作為融資平台公司償債資金來源。
四、進一步規范融資平台公司融資行為
地方各級政府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規范土地儲備機構管理和土地融資行為,不得授權融資平台公司承擔土地儲備職能和進行土地儲備融資,不得將土地儲備貸款用於城市建設以及其他與土地儲備業務無關的項目。符合條件的融資平台公司因承擔公共租賃住房、公路等公益性項目建設舉借需要財政性資金償還的債務,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不得向非金融機構和個人借款,不得通過金融機構中的財務公司、信託公司、基金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保險公司等直接或間接融資。
五、堅決制止地方政府違規擔保承諾行為
地方各級政府及所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要繼續嚴格按照《擔保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出具擔保函、承諾函、安慰函等直接或變相擔保協議,不得以機關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的國有資產為其他單位或企業融資進行抵押或質押,不得為其他單位或企業融資承諾承擔償債責任,不得為其他單位或企業的回購(BT)協議提供擔保,不得從事其他違法違規擔保承諾行為。
地方各級政府要從大局出發,充分認識制止違法違規融資行為的重要性和緊迫性,統一思想,加強領導,切實擔負起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防範財政金融風險的責任,規范政府及所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融資平台公司行為。要對地方各級政府及所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融資平台公司違法違規融資或擔保承諾行為進行清理整改。對限期不改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⑷ 國有金融企業能不能向地方政府融資
防範化解地方政府債務風險,國有金融企業不得違規向地方政府融資。
對存在地方政府違法違規舉債擔保、變相舉債等問題的存量項目,開發性、政策性金融機構等國有金融企業應積極主動配合有關方面,依法依規開展整改,在有效保障各方合法權益的基礎上,穩妥有序化解存量債務風險。在配合整改的同時,國有金融企業不得盲目抽貸、壓貸和停貸,防範存量債務資金鏈斷裂風險。
財政部金融司有關負責人表示,規範金融企業對地方政府和國有企業投融資行為,主要目的是與地方政府債務管理等政策形成合力,對國有金融企業參與地方建設融資過程中確實存在的亂象和不規范行為加強監管,及時紓解和糾偏,有效防範和化解地方政府債務風險。同時注意把控政策力度,既要避免對國有金融企業正常運營造成過大沖擊,又要防範存量債務資金鏈斷裂,形成「處置風險的風險」。
⑸ 財政部為什麼追責地方政府違規舉債
財政部為什麼追責地方政府違規舉債,2017年2月23日財政部網站發布的《財政部有關負責人就查處部分市縣政府和金融機構違法違規舉債擔保問題答記者問》一、問:近日,一些媒體報道財政部請部分省級政府和中央有關部門依法問責地方政府和金融機構違法違規舉債擔保問題,請問是否屬實?如果屬實,開展這項工作的背景是什麼?
答:地方政府債務管理事關區域性系統性風險防範,事關總體國家安全,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地方政府舉借債務一律通過發行地方政府債券方式籌措,除此以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以任何方式舉借債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債務以任何方式提供擔保。《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要求,「修明渠、堵暗道,賦予地方政府依法適度舉債融資許可權,加快建立規范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同時,堅決制止地方政府違法違規舉債」、「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在預算之外違法違規舉借債務,……,不得違法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債務以任何方式提供擔保」、「金融機構等不得違法違規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資,不得要求地方政府違法違規提供擔保」。
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文件要求,近年來各地區、各部門建立健全規章制度,不斷加強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取得了明顯成效。但與此同時,個別市縣政府仍存在違法違規舉債擔保行為,一些金融機構仍違法違規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資或要求地方政府出具擔保承諾,與防範財政金融風險、牢牢守住不發生區域性系統性風險底線的精神不符。2016年,審計署對2015年度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報告中反映,截至2015年底有的地區仍違規或變相舉債,要求強化問責和公開,健全審計查出問題整改長效機制,繼續強化地方政府債務管理,通過問責促進消化債務存量、嚴控增量。
為切實落實審計整改意見,2016年我部專門印發通知,組織財政部駐相關地區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對審計報告反映的違規或變相舉債問題進行了專項核查,並對涉及違法違規舉債擔保的市縣政府、金融機構,依法提出處理建議。
⑹ 地方政府性資金管理操作對當地融資成本有何影響
在現行體制下,一般來說,地方政府不應當成為融資主體或者說不宜具有融資主體資格。但現實情況是,的確存在部分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所必須的基礎設施項目由於種種原因需要融資。由此產生了各種地方政府的融資平台,這些融資平台多數是地方政府設立的投資企業。地方政府以財政性資金收入為其提供擔保,投資企業對外——主要是向金融機構融資,融得的資金投入建設項目。這在一定的條件下是必要的,也是合理的。因為有些項目通過融資能夠較快建成使用,會有更好的社會經濟效益。但在這里必須注意兩個問題。一是這樣融得的資金本質上仍然是地方財政性資金,只不過是寅吃卯糧,在使用上不得超出地方財政性資金的使用范圍。要特別注意防止由於地方政府融資平台的作用而違背地方財政性資金使用范圍的限制。二是這樣融得的資金規模必須嚴格控制在合理的范圍以內,不能毫無節制。控制住了地方政府融資平台的這種融資規模,才能控制住地方政府的融資規模,才有助於防止急於求成、亂上項目、把爛攤子留給後任的問題。對於地方政府的融資規模,國家應當做出規定,一般不應當超過每年地方財政性資金的一定比例。當然,國家的規定可以給地方留有一定范圍的自主調整的空間。同時,地方政府在確定融資規模時應當有嚴格的程序。如要經過專門的論證,要經過地方人大審查批准,等等。以廣泛徵求意見,慎重決策、科學決策。
規范地方財政性資金的使用對於促進地方政府轉變職能具有重要的作用。
第一,十八屆三中全會要求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系,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這就要求地方政府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不僅不能替代市場的作用,而且不能扭曲市場的作用。如果地方政府可以運用自己支配的地方財政性資金去支持某些競爭性企業和項目,就會使一些本身在市場中沒有生存條件的企業和項目得以存續,就難以避免保護落後、重復建設、產能過剩等這樣一些違反市場經濟規律的問題發生。如果地方政府通過融資,用「放大了」的地方財政性資金來做這樣的事情,就有可能造成極為嚴重的後果。
第二,十八屆三中全會要求在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的同時更好地發揮政府的作用。要求加強地方政府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環境保護等職責。為此,地方政府也必須規范使用地方財政性資金。地方財政性資金是有限的。有限的資金只能用於加強地方政府的上述職責上。如果地方政府拿地方財政性資金另作他用,就會削弱正確履行職責的資金力量,就會影響職能轉變。許多地方政府應當做的事情就做不好、做不了,也就談不上更好地發揮政府的作用。
⑺ 政府為什麼大量參與金融體系
政府必須保證金融體系的穩定。因為只有穩定健康的金融體系才能促進實體經濟的發展。舉個例子,一家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率很高,那麼它的資本流動性就受到影響,如果這時候一家急需資金購入原材料的公司向這個銀行借錢,那麼很有可能這家銀行不會借,因為它自己本身有那麼多債收不回來。這樣可能直接導致那家公司的生產停滯,搞不好最後破產,工人們就沒飯吃了。把這個例子推廣到整個國名經濟,金融體系的穩定關繫到金融市場的融資活躍度程,從而影響到了實體經濟的流動性需求,必然影響實體經濟發展。還有,金融體系的穩定直接關繫到金融市場的廣大參與者即投資者的利益。所以政府要積極地對金融體系實行有效的監管,以保持其健康穩定。當然,真的出現危機的時候,政府也要為癱瘓的金融體系注入資金,以增強其流動性,回復金融市場的資金融通能力,就像美國的7000億救市那樣,危機前政府沒有管好金融體系,那麼危機發生了,就只能自食其果。
⑻ 金融機構對當地政府有哪些意義
區域性銀行來對地方經濟的源影響則表現在兩個方面:
(一)區域性商業銀行發展水平影響該地區投融資水平和效率。經濟學常識告訴我們,資本積累是經濟增長的主要源泉之一,在發達的金融體系中,儲蓄被更高效地動員,作用於資本積累,進而推動經濟增長,而在資本配置效率上,金融直接決定投融資效率,通過金融的發展,融資轉化為投資的效率得到提高。
(二)區域性商業銀行發展水平影響著地域經濟結構的調整和產業結構的優化,地域經濟結構調整及優化的主要標志之一就是資本在不同的產業中的流動和重新配置,而地方金融業的發展為產業的優化提供資金和資本支持。
因此,地方金融的發展水平會作用於地域經濟發展水平,較高的金融發展水平才能實質上提高資源配置效率。
⑼ 為什麼要重視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
地方政府債務風險是指地方政府承擔債務但無能力按期還本付息的可能性以及相應產生的後果,如導致政府財政不能正常運轉,拖欠幹部教師工資和職工養老金,以及無力進行公用事業投入等。
一是爆發區域性財政風險。
很多人認為地方各級政府掌握大量國有資產、資源,在目前財政體制下,地方政府又不能破產清算,中央財政不可避免成為「最後支付人」。這未免有點盲目樂觀。考慮到舉債地區的普遍性、部分地方債務負擔的嚴峻性,以及償債來源對土地財政的高度依賴性,地方政府負債的償付風險以及由此誘發的金融風險和政府信用風險仍不可小覷。受宏觀經濟增速放緩、地方財政增速回落以及房地產市場調整等因素影響,一旦累積的債務風險超過地方財政承受能力,信用鏈條就有可能斷裂,爆發區域性財政風險。
二是引發系統性金融風險。
地方債主要來源於銀行等金融機構的間接融資,地方債與銀行等金融體系風險直接關聯程度較高。債務違約和兌付危機最終都會形成銀行等金融機構的不良資產,區域性財政風險與系統性金融風險互為因果、交織關聯、循環影響、疊加蔓延。當地方債規模和「借新還舊」展期超過一定極限後,金融危機的「多米諾骨牌」就會倒塌。巨大債務不僅使地方政府陷入財政困局和債務風險當中,還不可避免轉化為區域性、系統性金融風險。
三是誘發經濟和社會政治風險。
可以毫不誇張地說,目前,地方債風險已經成為威脅我國經濟持續發展、社會穩定和政治安全的重要因素。如果嚴格金融規則,不少地方債已經無法依靠「借新還舊」展期。如果按市場化要求,一些地方政府實際上已經破產。過高的地方債直接推高土地和樓市價格,難以償付的地方債也給銀行等金融機構帶來不良資產等風險敞口。巨額地方債的背後,實際上是政府信用的隱性擔保,地方舉債融資普遍不考慮償付責任以及所造成的後果,「只管借,不管還」。企業和事業單位把最終償付責任轉嫁給政府,下級政府把最終償付責任轉移給上級政府,地方政府把最終償付責任轉推給中央政府,上屆政府又把最終償付責任延遲給下屆政府,「擊鼓傳花」。一旦地方債風險爆發,只能廉價變賣國有資產、或者由上級政府乃至中央政府兜底,最後只能通過債務重組、貨幣貶值轉嫁債務負擔,由全國人民集體買單。因此,地方債風險集聚、積累到一定程度,地區性風險就有可能演變為區域性、全局性、系統性風險,就有可能損害政府公信力,惡化社會信用環境,誘發經濟危機和社會信任危機,最終拖累經濟可持續發展、影響社會穩定、威脅政治安全。
⑽ 為什麼要以政府購買服務變相融資
《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暫行)》將政府購買服務定義為通過發揮市場機製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務事項以及政府履職所需服務事項,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備條件的社會力量和事業單位承擔,並由政府根據合同約定向其支付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2014年修正)》(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將政府采購分為貨物、工程、服務三類。貨物是指各種形態和種類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設備、產品等,土地、建築物、無形資產均屬於貨物。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築物和構築物的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拆除、修繕等。服務是指除貨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購對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務和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
87號文明確了政府購買服務受到《政府采購法》的全面約束,因此,政府購買服務應屬於政府采購服務。政府購買服務的范疇僅限於貨物和建設工程以外的采購對象,且僅涉及公共服務,如城市規劃與設計、環境評價等。而公路、機場等建設工程則應屬於政府采購工程,不能納入政府采購服務的范疇。
以政府購買服務變相融資的操作
地方政府以政府購買服務變相融資,實質上是隱性增加政府債務。目前的違規行為大致可歸納為兩種:一種是無預算的情況下,以虛假政府購買服務協議向融資平台購買服務,然後平台再以該協議中對政府的應收賬款向金融機構融資;第二種是工程一次性做完,但納入預算的只是當年實際購買的范圍,從而變相融資(相當於分期付款)。
《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暫行)》明確要求先有采購後有預算的原則,同時中期財政規劃期限一般為3年。有些政府購買服務項目期限長於3年,這將導致3年以後的政府支出部分無法納入預算。實踐中的違規做法是由當地人大出具決議,同意將整個服務期內的政府付費納入當地財政支出預算。縣市級的地方人大任期為5年,但批準的政府購買服務協議可能長達10年以上,遠超一屆人大任期。
87號文提到的另一個違規行為是將建設工程納入政府購買服務范圍,這主要是基於變相融資操作的便利性考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全部使用國有資金的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除特殊情況外均應公開招標),而如果列為服務則可以使用單一來源采購[1]的方式與融資平台及其關聯方式合作。因此,如果將建設工程列為政府購買服務范圍,可以很大程度上規避監管,便於違規操作。
另外,由於各級財政部門擁有制定本級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的許可權,可以確定政府購買服務的種類、性質和內容。這種自由裁量權的存在,也是政府購買服務泛化的重要原因。
根據《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的定義,單一來源采購是指采購人從某一特定供應商處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的采購方式。單一來源采購通常僅適用於貨物和服務,通常經過專家論證、相關部門審批並公示七天後即可進行采購,透明度很低,競爭性弱;建設工程一般需要招投標,競爭性強,要求嚴格的信息披露。
政府購買服務變相融資的原因
地方政府以政府購買服務的名義變相融資,根源在於財權事權不匹配導致的財政能力不足,一個很重要的直接原因則是相關法規的不完善給地方政府的違規變相融資提供了操作空間。
一是政府購買服務是否屬於政府采購服務。在已經存在政府采購服務這一渠道的情況下,中央又推出政府購買服務,同時政府購買服務有單獨的法律規范、定義以及目錄,這可能會令地方有意或無意地認為政府購買服務並不屬於政府采購服務。政府購買服務和政府采購服務中「服務」的定義是否相同,也關繫到建設工程是否能納入政府購買服務范圍。
二是政府購買服務與PPP的關系。目前相關法規對政府采購與PPP的關系,大致有三種定義:PPP是政府購買服務的一種特殊形式;政府購買服務是PPP模式中的「政府付費」模式;PPP與政府購買服務並列。因此實踐中也出現了以政府購買服務代替PPP的趨勢。
三是政府購買服務的范圍。對於建設工程是否屬於政府購買服務范疇,相關法規的定義也不統一,這也為地方政府將建設工程分類為服務提供了違規操作的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