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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增值稅減免政策匯總

發布時間:2021-05-09 14:18:42

⑴ 增值稅的稅收優惠政策有哪些

工業園的稅收優惠政策與在園外的企業是一樣的。具體上稅務總局的網站政策欄目里查看。

⑵ 營改增後金融機構匯總納稅有何規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規定:「六、其他納稅事項
(一)原以地市一級機構匯總繳納營業稅的金融機構,營改增後繼續以地市一級機構匯總繳納增值稅。
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范圍內的金融機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和財政廳(局)批准,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
……
七、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⑶ 減免稅等稅收優惠政策具體都有哪些

減免稅等稅收優惠政策具體如下:

1、著重支持自主創業。在已出台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稅收優惠政策的基礎上,新的就業稅收優惠政策主要針對個體經營者,積極扶持個人自主創業。

2、擴大享受自主創業稅收優惠政策的人員范圍。與以往按照特殊群體確定享受自主創業稅收優惠政策的人員范圍相比,新的自主創業稅收優惠政策適用對象的界定,以在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作為基本條件,即由下崗失業人員和城鎮少數特困群體擴大到納入就業失業登記管理體系的全部人員。

下崗失業人員、高校畢業生、農民工、就業困難人員以及零就業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勞動年齡內的登記失業人員等就業重點群體,都涵蓋在新的就業稅收優惠政策適用對象之內。同時,為支持和鼓勵應屆高校畢業生創業,將畢業年度內的高校畢業生也納入自主創業稅收優惠政策適用范圍。

3、保持原有政策優惠力度。繼續沿用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政策的優惠方式。對持《就業失業登記證》從事個體經營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就業失業登記證》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三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定額標准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動20%,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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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稅申請

納稅人申請

納稅人申請減免稅必須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如下書面資料:

1、減免稅申請報告。包括減免稅的依據、范圍、年限、金額,企業的基本情況等。

2、填寫《政策性減免稅申請表》等相關減免稅申請表。

3、納稅人的財務會計報表。

4、工商執照和稅務登記證件的復印件。

5、根據不同減免稅項目,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具體形式

1、稅基式減免

即通過縮小計稅依據方式來實現稅收減免。具體應用形式有設起征點、免徵額和允許跨期結轉等。

2、稅率式減免

就是通過降低稅率的方式來實現稅收的減免。

3、稅額式減免

就是通過直接減免稅收的方式來實現稅收減免,具體包括全額免徵、減半徵收、核定減征率和核定減征額等。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減免稅

⑷ 對金融資產管理有哪些增值稅優惠政策

對資產公司(註:經國務院批准成立的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和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及其經批准分設於各地的分支機構)接受相關國有銀行的不良債權,借款方以貨物、不動產、無形資產、有價證券和票據等抵充貸款本息的,免徵資產公司銷售轉讓該貨物、不動產、無形資產、有價證券、票據以及利用該貨物、不動產從事融資租賃業務應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

⑸ 金融機構利息收入可否免徵增值稅

可以。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金融機構同業往來等增值稅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16〕70號)規定:
一、金融機構開展下列業務取得的利息收入,屬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16]36號,以下簡稱《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二十三)項所稱的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

(一)同業存款。

同業存款,是指金融機構之間開展的同業資金存入與存出業務,其中資金存入方僅為具有吸收存款資格的金融機構。

(二)同業借款。

同業借款,是指法律法規賦予此項業務范圍的金融機構開展的同業資金借出和借入業務。此條款所稱「法律法規賦予此項業務范圍的金融機構」主要是指農村信用社之間以及在金融機構營業執照列示的業務范圍中有反映為「向金融機構借款」業務的金融機構。

(三)同業代付。

同業代付,是指商業銀行(受託方)接受金融機構(委託方)的委託向企業客戶付款,委託方在約定還款日償還代付款項本息的資金融通行為。

(四)買斷式買入返售金融商品。

買斷式買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金融商品持有人(正回購方)將債券等金融商品賣給債券購買方(逆回購方)的同時,交易雙方約定在未來某一日期,正回購方再以約定價格從逆回購方買回相等數量同種債券等金融商品的交易行為。

(五)持有金融債券。

金融債券,是指依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機構法人在全國銀行間和交易所債券市場發行的、按約定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六)同業存單。

同業存單,是指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法人在全國銀行間市場上發行的記賬式定期存款憑證。

⑹ 40種免徵增值稅情況包括以下哪些

40種免徵增值稅情形盤點
(一)托兒所、幼兒園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務。
(二)養老機構提供的養老服務。
(三)殘疾人福利機構提供的育養服務。
(四)婚姻介紹服務。
(五)殯葬服務。
(六)殘疾人員本人為社會提供的服務。
(七)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
(八)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的教育服務。
(九)學生勤工儉學提供的服務。
(十)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
(十一)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在自己的場所提供文化體育服務取得的第一道門票收入。
(十三)行政單位之外的其他單位收取的符合《試點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條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
(十四)個人轉讓著作權。
(十五)個人銷售自建自用住房。
(十六)2018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賃住房經營管理單位出租公共租賃住房。
(十七)台灣航運公司、航空公司從事海峽兩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業務在大陸取得的運輸收入。
(十九)利息收入。
(二十)被撤銷金融機構以貨物、不動產、無形資產、有價證券、票據等財產清償債務。
(二十一)保險公司開辦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險產品取得的保費收入。
(二十二)下列金融商品轉讓收入。
(二十三)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
(二十四)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擔保機構從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或者再擔保業務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評級、咨詢、培訓等收入)3年內免徵增值稅:
(二十五)國家商品儲備管理單位及其直屬企業承擔商品儲備任務,從中央或者地方財政取得的利息補貼收入和價差補貼收入。
(二十六)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
(二十七)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務:
(二十八)2017年12月31日前,科普單位的門票收入,以及縣級及以上黨政部門和科協開展科普活動的門票收入。
(二十九)政府舉辦的從事學歷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學校(不含下屬單位),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全部歸該學校所有的收入。
(三十)政府舉辦的職業學校設立的主要為在校學生提供實習場所、並由學校出資自辦、由學校負責經營管理、經營收入歸學校所有的企業,從事《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注釋》中「現代服務」(不含融資租賃服務、廣告服務和其他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不含文化體育服務、其他生活服務和桑拿、氧吧)業務活動取得的收入。
(三十一)家政服務企業由員工制家政服務員提供家政服務取得的收入。
(三十二)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的發行收入。
(三十三)軍隊空餘房產租賃收入。
(三十四)為了配合國家住房制度改革,企業、行政事業單位按房改成本價、標准價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
(三十五)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農業生產者用於農業生產。
(三十六)涉及家庭財產分割的個人無償轉讓不動產、土地使用權。
(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
(三十八)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讓、轉讓或收回自然資源使用權(不含土地使用權)。
(三十九)隨軍家屬就業。
(四十)軍隊轉業幹部就業。

⑺ 金融行業稅收優惠政策是怎樣的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
財稅〔2016〕36號 附件3
(十九)以下利息收入。
1.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
小額貸款,是指單筆且該農戶貸款余額總額在1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
所稱農戶,是指長期(一年以上)居住在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的住戶,還包括長期居住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住戶和戶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和農村個體工商戶。位於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和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國有經濟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的集體戶;有本地戶口,但舉家外出謀生一年以上的住戶,無論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屬於農戶。農戶以戶為統計單位,既可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也可以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農戶貸款的判定應以貸款發放時的承貸主體是否屬於農戶為准。
2.國家助學貸款。
3.國債、地方政府債。
4.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的貸款。
5.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積金在指定的委託銀行發放的個人住房貸款。
6.外匯管理部門在從事國家外匯儲備經營過程中,委託金融機構發放的外匯貸款。
7.統借統還業務中,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以及集團所屬財務公司按不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
統借方向資金使用單位收取的利息,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的,應全額繳納增值稅。
統借統還業務,是指:
(1)企業集團或者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向金融機構借款或對外發行債券取得資金後,將所借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包括獨立核算單位和非獨立核算單位,下同),並向下屬單位收取用於歸還金融機構或債券購買方本息的業務。
(2)企業集團向金融機構借款或對外發行債券取得資金後,由集團所屬財務公司與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簽訂統借統還貸款合同並分撥資金,並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本息,再轉付企業集團,由企業集團統一歸還金融機構或債券購買方的業務。
(二十)被撤銷金融機構以貨物、不動產、無形資產、有價證券、票據等財產清償債務。
被撤銷金融機構,是指經人民銀行、銀監會依法決定撤銷的金融機構及其分設於各地的分支機構,包括被依法撤銷的商業銀行、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城市信用社和農村信用社。除另有規定外,被撤銷金融機構所屬、附屬企業,不享受被撤銷金融機構增值稅免稅政策。

⑻ 舉例金融業免徵增值稅的業務

1、到目前為止整個金融業,還沒有納入營改增范圍,即大部分業務仍然是交納營業稅,包括貸款、金融商品轉讓(如股票轉讓、債券轉讓、外匯轉讓、其他金融商品轉讓)、金融經紀業(如委託業務、代理業務、咨詢業務)和其他金融業務(如銀行結算)。
2、只有涉及到銀行買賣金銀的業務,按照稅法規定收增值稅,就這項業務,如果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買進金銀的時候如果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憑票抵扣進項稅額。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金銀首飾消費稅納稅環節有關問題的通知》((1994)財稅字第95號)規定:
「經國務院批准,金銀首飾消費稅由生產銷售環節徵收改為零售環節徵收。現將有關規定通知如下:
改為零售環節徵收消費稅的金銀首飾范圍
這次改為零售環節徵收消費稅的金銀首飾范圍僅限於: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首飾,以及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的鑲嵌首飾(以下簡稱金銀首飾)。
不屬於上述范圍的應征消費稅的首飾(以下簡稱非金銀首飾),仍在生產銷售環節徵收消費稅。」

⑼ 增值稅有哪些稅收優惠政策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六條規定:

「下列項目免徵增值稅:

(一)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業產品;

(二)避孕葯品和用具;

(三)古舊圖書;

(四)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五)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六)來料加工、來件裝配和補償貿易所需進口的設備;

(七)由殘疾人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八)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除前款規定外,增值稅的免稅、減稅項目由國務院規定,任何地區、部門均不得規定免、減稅項目。」

二、小規模納稅人享受的增值稅稅收優惠:

1、免稅銷售限額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規定免徵增值稅。其中,以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季度銷售額不超過9萬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規定免徵增值稅。(參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7號)

2、營改增後,增值稅免徵范圍變化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別享受小微企業暫免徵收增值稅優惠政策。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應分別核算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銷售額,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合計銷售額超出規定限額的不享受免徵優惠。

其他個人採取預收款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預收租金收入,可在預收款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後的月租金收入不超過3萬元的,可享受小微企業免徵增值稅優惠政策。(參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

(9)金融機構增值稅減免政策匯總擴展閱讀:

代開專用發票與免徵增值稅的關系:

1、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需要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同時按規定預繳增值稅稅款。

2、小規模納稅人的銷售額減免額度含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銷售額。

3、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當期因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含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在專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後,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稅。

⑽ 稅收優惠政策匯編都有哪些

一、支持綠色發展稅收優惠政策
1、企業從事符合《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於2007年12月31日前已經批準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可在該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企業所得稅享受「三免三減半」優惠。

2、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非禁止並符合國家及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

3、企業購置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其投資額的10%,可以從當年企業應納企業所得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後5個納稅年度內結轉抵免。

4、自2012年1月1日起,對節約能源的車船,減半徵收車船稅;對使用新能源的車船,免徵車船稅。

5、合同能源管理項目。財稅[2013]106號規定,節能服務公司實施符合條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將項目中的增值稅應稅貨物轉讓給用能企業,暫免徵收增值稅。所稱「符合條件」是指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相關技術應符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標准化管理委員會發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GB/T24915-2010)規定的技術要求;

(2)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企業簽訂《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內容,符合《合同法》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標准化管理委員會發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GB/T24915-2010)等規定。

6、光伏發電。財稅[2013]66號規定,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納稅人銷售自產的利用太陽能生產的電力產品,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50%的政策。

7、風力發電。財稅〔2015〕74號規定,自2015年7月1日起,對納稅人銷售自產的利用風力生產的電力產品,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50%的政策。

8、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

(財稅〔2014〕57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6號:簡並和統一增值稅徵收率,自2014年7月1日起 ,將6%和4%的增值稅徵收率統一調整為3%。)

(1).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於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依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政策。

(2).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屬於以下兩種情形的,可按簡易辦法依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同時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a.納稅人購進或者自製固定資產時為小規模納稅人,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後銷售該固定資產。

b.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按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應稅行為,銷售其按照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

小規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下同)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徵收率徵收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應按3%的徵收率徵收增值稅

9、銷售舊貨

納稅人銷售舊貨,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所稱舊貨,是指進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的貨物(含舊汽車、舊摩托車和舊遊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10、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的通知》(財稅[2015]78號)文件規定,納稅人銷售自產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提供資源綜合利用勞務,可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具體綜合利用的資源名稱、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名稱、技術標准和相關條件、退稅比例等按照《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的相關規定執行。納稅人從事《目錄》所列的資源綜合利用項目,其申請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時,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屬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2)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不屬於國家發展改革委《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的禁止類、限制類項目。

(3)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不屬於環境保護部《環境保護綜合名錄》中的「高污染、高環境風險」產品或者重污染工藝。

(4)綜合利用的資源,屬於環境保護部《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列明的危險廢物的,應當取得省級及以上環境保護部門頒發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且許可經營范圍包括該危險廢物的利用。

(5)納稅信用等級不屬於稅務機關評定的C級或D級。

納稅人在辦理退稅事宜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其符合本條規定的上述條件以及《目錄》規定的技術標准和相關條件的書面聲明材料,未提供書面聲明材料或者出具虛假材料的,稅務機關不得給予退稅。已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納稅人,自不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的條件以及《目錄》規定的技術標准和相關條件的次月起,不再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已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納稅人,因違反稅收、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受到處罰(警告或單次1萬元以下罰款除外)的,自處罰決定下達的次月起36個月內,不得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納稅人應當單獨核算適用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的銷售額和應納稅額。未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二、支持科技創新稅收優惠政策

1、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居民企業,享受企業所得稅15%的優惠稅率;對2014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專門用於研發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允許按不低於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折舊年限的60%縮短折舊年限,或選擇採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進行加速折舊。

2、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其中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3、高新技術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准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4、居民服務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徵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5、對符合條件的服務業企業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服務業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6、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徵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居民企業從直接或間接持有股權之和達到100%的關聯方取得的技術轉讓所得,不享受技術轉讓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7、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體產品,按17%稅率徵收增值稅後,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將進口軟體產品進行本地化改造後對外銷售,其銷售的軟體產品可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納稅人受託開發軟體產品,著作權屬於受託方的徵收增值稅,著作權屬於委託方或屬於雙方共同擁有的不徵收增值稅;對經過國家版權局注冊登記,納稅人在銷售時一並轉讓著作權、所有權的,不徵收增值稅。

8、自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屬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動漫企業銷售其自主開發生產的動漫軟體,按17%的稅率徵收增值稅後,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動漫軟體出口免徵增值稅。

9、根據現行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免徵增值稅。

三、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稅收優惠政策

1、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對月營業額3萬元以下(含3萬元)的營業稅納稅人,免徵營業稅。

2、小型微利企業可享受企業所得稅20%的優惠稅率。從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其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含)的,可以享受減半徵收優惠政策;從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含)的,可以享受減半徵收優惠政策。

3、企業持有的固定資產,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其折余價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後可以一次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4、對生物葯品製造業,專用設備製造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製造業,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製造業,儀器儀表製造業,信息傳輸、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 6個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在2014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允許按不低於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折舊年限的60%縮短折舊年限或選擇採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進行加速折舊。

5、納稅人繳納房產稅、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可按許可權報批後予以減免。

6、自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稅。

7、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免徵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文化事業建設費。

8、國務院規定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2萬元至3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暫免徵收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范圍涵蓋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關於繼續執行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96號。為繼續支持小微企業發展、推動創業就業,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1號)規定的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繼續執行至2017年12月31日。

四、支持農林牧漁業發展稅收優惠政策

1、將土地承包(出租)給個人或單位用於農業生產,收取的固定承包金(租金),免徵營業稅。

2、從事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保、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業務,免徵營業稅。

3、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

4、對已按規定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的企業范圍內荒山、林地、湖泊等佔地,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應納稅額減半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額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5、國家允許的收購部門與村民委員會、農民個人書立的農副產品收購合同,免徵印花稅。對農民專業合作社與本社成員簽訂的農業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購銷合同,免徵印花稅。

6、公共交通車船,農村居民擁有並主要在農村地區使用的摩托車、三輪汽車和低速載貨汽車,暫免徵收車船稅。

7、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為建設飲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權而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以及與施工單位簽訂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免徵印花稅。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自用的生產、辦公用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8、企業從事蔬菜、穀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中葯材的種植,林木的培育和種植,牲畜、家禽的飼養,林產品的採集,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遠洋捕撈等項目的所得,免徵企業所得稅;企業從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海水養殖、內陸養殖項目的所得,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9、農村居民經批准在戶口所在地按照規定標准佔用耕地建設自用住宅,按照適用稅額標准減半徵收耕地佔用稅。

10、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生產設施佔用園地、林地、牧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以及漁業水域灘塗等其他農用地的,不徵收耕地佔用稅。

11、農田水利設施佔用耕地,不徵收耕地佔用稅。

12、承受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土地使用權,用於農、林、牧、漁業生產的,免徵契稅。

13、對農業生產資料的增值稅稅收優惠

(1).飼料。

免稅飼料的具體范圍包括:

A、單一大宗飼料。指以一種動物、植物、微生物或礦物質為來源的產品或其副產品。其范圍僅限於糠麩、酒糟、魚粉、草飼料、飼料級磷酸氫鈣及除豆粕、茶籽粕以外的其他粕類產品。

B、混合飼料。指由兩種以上單一大宗飼料、糧食、糧食副產品及飼料添加劑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單一大宗飼料、糧食及糧食副產品的參兌比例不低於95%的飼料。

C、配合飼料。指根據不同的飼養對象,飼養對象的不同生長發育階段的營養需要,將多種飼料原料按飼料配方經工業生產後,形成的能滿足飼養動物全部營養需要(除水分外)的飼料。

D、復合預混料。指能夠按照國家有關飼料產品的標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動物飼養相應階段所需微量元素(4種或以上)、維生素(8種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維生素、氨基酸和非營養性添加劑中任何兩類或兩類以上的組分與載體或稀釋劑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勻混合物。(國稅函〔2005〕1127號規定,礦物質微量元素舔磚,是以四種以上微量元素、非營養性添加劑和載體為原料,經高壓濃縮製成的塊狀預混物,可供牛、羊等牲畜直接食用,應按照「飼料」免徵增值稅。)

E、濃縮飼料。指由蛋白質、復合預混料及礦物質等按一定比例配製的均勻混合物。

(2).農膜。(關於農業生產資料征免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1〕113號)指用於農業生產的各種地膜、大棚膜。

(3).有機肥。(財稅〔2008〕56號)政策規定:自2008年6月1日起,納稅人生產銷售和批發、零售有機肥產品免徵增值稅。納稅人銷售免稅的有機肥產品,應按規定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4).滴灌帶和滴灌管(財稅〔2007〕83號)

自2007年7月1日起,納稅人生產銷售和批發、零售滴灌帶和滴灌管產品免徵增值稅。滴灌帶和滴灌管產品是指農業節水滴灌系統專用的、具有製造過程中加工的孔口或其他出流裝置、能夠以滴狀或連續流狀出水的水帶和水管產品。滴灌帶和滴灌管產品按照國家有關質量技術標准要求進行生產,並與PVC管(主管)、PE管(輔管)、承插管件、過濾器等部件組成為滴灌系統。

(5)、批發和零售的種子、種苗、農葯、農機。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的規定,納稅人銷售飼料、化肥、農葯、農機、農膜,稅率為13%。同時,第十五條規定,除列舉的免徵增值稅項目外,增值稅的免稅、減稅項目由國務院規定。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業生產資料征免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113號)規定,批發和零售的種子、種苗、農葯、農機。

(6)、 農用挖掘機、養雞設備系列、養豬設備系列產品。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2號規定,農用挖掘機、養雞設備系列、養豬設備系列產品屬於農機,適用13%增值稅稅率。

農用挖掘機是指型式和相關參數符合《農用挖掘機質量評價技術規范》(NY/T1774-2009)要求,用於農田水利建設和小型土方工程作業的挖掘機械,包括拖拉機挖掘機組和專用動力挖掘機。拖拉機挖掘機組是指挖掘裝置安裝在輪式拖拉機三點懸掛架上,且以輪式拖拉機為動力的挖掘機械;專用動力挖掘機指挖掘裝置回轉角度小於270°,以專用動力和行走裝置組成的挖掘機械。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7)、自2015年9月1日起,對納稅人銷售和進口化肥統一按13%稅率徵收國內環節和進口環節增值稅。鉀肥增值稅先征後返政策同時停止執行。

14、對承擔糧食收儲任務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銷售的糧食免徵增值稅。對其他糧食企業經營糧食,除下列項目免徵增值稅外,一律徵收增值稅。(財稅字〔1999〕198號)

一是軍隊用糧,憑軍用糧票和軍糧供應證按軍供價供應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糧食。

二是救災救濟糧,經縣(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憑救災救濟糧票(證)按規定的銷售價格向需要救助的災民供應的糧食。

三是水庫移民口糧,經縣(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憑水庫移民口糧票(證)按規定的銷售價格供應給水庫移民的糧食。

對企業銷售食用植物油業務,除政府儲備食用植物油的銷售繼續免徵增值稅外,一律照章徵收增值稅。

儲備大豆免徵增值稅政策。

15、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的農業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

財稅〔2008〕81號規定,自2008年7月1日起,經國務院批准,現將農民專業合作社有關稅收政策通知如下: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本社成員生產的農業產品,視同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業產品免徵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農民專業合作社購進的免稅農業產品,則可按13%的扣除率計算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同時,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向本社成員銷售的農膜、種子、種苗、化肥、農葯、農機,免徵增值稅。所稱農民專業合作社,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設立和登記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財稅〔2015〕97號,關於「化肥」的規定自2015年9月1日起停止執行。)

16、「公司+農戶」模式銷售畜禽。

國家稅務總局2013年第8號公告規定,一些納稅人採取「公司+農戶」經營模式從事畜禽飼養,即公司與農戶簽訂委託養殖合同,向農戶提供畜禽苗、飼料、獸葯及疫苗等(所有權屬於公司),農戶飼養畜禽苗至成品後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將回收的成品畜禽用於銷售。在上述經營模式下,納稅人回收再銷售畜禽,屬於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產品,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免徵增值稅。

採取「公司+農戶」經營模式的企業,雖不直接從事畜禽的養殖,但系委託農戶飼養,並承擔諸如市場、管理、采購、銷售等經營職責及絕大部分經營管理風險,公司和農戶是勞務外包關系。對此類以「公司+農戶」經營模式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生產的企業,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的有關規定,享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17、農業產品

(1)、邊銷茶。財稅[2011]89號規定,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對邊銷茶生產企業(企業名單見附件)銷售自產的邊銷茶及經銷企業銷售的邊銷茶免徵增值稅。所稱邊銷茶,是指以黑毛茶、老青茶、紅茶末、綠茶為主要原料,經過發酵、蒸制、加壓或者壓碎、炒制,專門銷往邊疆少數民族地區的緊壓茶、方包茶(馬茶)。

(2)、制種企業銷售種子。國家稅務總局2010年17號公告規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制種企業在下列生產經營模式下生產銷售種子,屬於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業產品,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有關規定免徵增值稅。

a制種企業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僱傭農戶或僱工進行種子繁育,再經烘乾、脫粒、風篩等深加工後銷售種子。

b制種企業提供親本種子委託農戶繁育並從農戶手中收回,再經烘乾、脫粒、風篩等深加工後銷售種子。

(3)、蔬菜批發、零售

財稅[2011]137號規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徵蔬菜流通環節增值稅。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種蔬菜、菌類植物和少數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種參照《蔬菜主要品種目錄》(見附件)執行。經挑選、清洗、切分、晾曬、包裝、脫水、冷藏、冷凍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屬於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圍。各種蔬菜罐頭不屬於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圍。蔬菜罐頭是指蔬菜經處理、裝罐、密封、殺菌或無菌包裝而製成的食品。

(4)、鮮活肉蛋產品流通環節。財稅[2012]75號規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徵部分鮮活肉蛋產品流通環節增值稅。對從事農產品批發、零售的納稅人銷售的部分鮮活肉蛋產品免徵增值稅。免徵增值稅的鮮活肉產品,是指豬、牛、羊、雞、鴨、鵝及其整塊或者分割的鮮肉、冷藏或者冷凍肉,內臟、頭、尾、骨、蹄、翅、爪等組織。免徵增值稅的鮮活蛋產品,是指雞蛋、鴨蛋、鵝蛋,包括鮮蛋、冷藏蛋以及對其進行破殼分離的蛋液、蛋黃和蛋殼。上述產品中不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所規定的國家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鮮活肉類、蛋類產品。

(5)、動物骨粒。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71號規定,動物骨粒屬於《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財稅字〔1995〕52號)第二條第(五)款規定的動物類「其他動物組織」,其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3%。動物骨粒是指將動物骨經篩選、破碎、清洗、晾曬等工序加工後的產品。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執行。此前已發生並處理的事項,不再做調整;未處理的,按本公告規定執行。

(6)、 牡丹籽油。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75號規定,牡丹籽油屬於食用植物油,適用13%增值稅稅率。牡丹籽油是以丹鳳牡丹和紫斑牡丹的籽仁為原料,經壓榨、脫色、脫臭等工藝製成的產品。本公告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7)、杏仁油、葡萄籽油。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2號規定,杏仁油、葡萄籽油屬於食用植物油,適用13%增值稅稅率。本公告自2014年6月1日起執行。

(8)、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業產品免徵增值稅。

五、支持創業就業稅收優惠政策

1、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可以在年度申報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2、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符合條件的下崗失業人員的,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每人每年5200元扣減標准依次扣減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

3、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每人每年6000元扣減標准依次扣減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

4、對持《就業失業登記證》(註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附著《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在3年內按每人每年9600元扣減標准依次扣減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5、對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在3年內按每人每年9600元扣減標准依次扣減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6、軍隊轉業幹部、隨軍家屬從事個體經營,其僱工7人(含7人)以下的,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徵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

7、為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就業而開辦的企業,凡安置轉業幹部占企業總人數60%(含60%)以上的,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徵營業稅。

8、為安置隨軍家屬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且隨軍家屬占企業總人數60%(含60%)以上的,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徵營業稅。

9、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符合條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孵化企業使用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其向孵化企業出租場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務的收入,免徵營業稅。

10、殘疾人員個人為社會提供的勞務,免徵營業稅。

11、對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取得的勞動所得,限額減免個人所得稅。

12、月平均安置符合勞動法規定的持有《殘疾人證》和《殘疾軍人證(1—8級)》的人員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高於25%(含25%)且實際安置多於10人(含10人)的單位,其經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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