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金融機構包括什麼
金融機構是專門從事金融活動的組織,包括中央銀行、商業銀行、政策性銀版行等各類銀行和信用合作社、信權托投資公司、投資基金、財務公司、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保險公司等實際上構成一個體系。金融機構的基本作用是提供創造金融交易工具,在金融活動參與者之間推進資金流轉。
Ⅱ 兼並重組給金融機構帶來什麼益處
2006年,華潤重組華源進軍國內醫葯領域戰事正酣,然而就在前幾天,華潤重組醫葯領域的另一巨頭——三九集團的戰鼓又已擂起。
從華源到三九,體現了中央國資委對華潤整合能力的看好。華潤集團以香港作為總部,在多元化公司管控方面經驗豐富,操作規范,特別是寧高寧引進的6S管理體系初步理順了復雜的母子關系,被稱為「GE模式的中國變種」,這一優勢讓決策層對華潤重組華源信心倍增。然而,雖然一方面華潤擁有雄厚的實力和國際融資通道,另一方面華潤無數次駕輕就熟的重組經驗似乎也將使這兩次重組毫無意外可言,但是,現實的問題卻往往要比想像的復雜得多。
事實也證明,華潤重組華源、控股三九依然還只是資本擴張的初始階段,未來的整合重組過程依然任重而道遠。前方充滿了挑戰,而成敗的關鍵卻在於華潤能否有效地實施母子公司管控。
下面暫以華潤重組華源一案反窺其中蘊含的母子公司管控條線。
一、理順復雜的股權關系 平衡各方利益
母子公司管控理論認為,企業集團的產權關系是指集團公司與成員企業間的投資與被投資關系。投資方按出資比例的多少體現相互間的緊密關系程度,並依法行使選擇經營者、重大決策、資產處置與收益等權利;當然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和義務。
母子公司關系形成的基礎是產權關系,只有具備一定產權基礎,才能稱得上母子公司關系的形成。因此進行母子公司管控的設計,首先要界定研究對象是否具備母子公司關系的基礎條件,只有搞清楚這個前提才能去談母子公司的管控。一般而言,作為母子公司關系的基礎是全資和控股的產權關系,至少是相對控股的關系,否則研究對象就不存在母子公司的關系。華潤重組華源一案中,涉及到復雜的股權調整。華源集團與上海國資委之間有著復雜的股權關系,特別是像上葯集團這樣的優質資產為各方所追逐,牽一發而動全身,華潤要想完成重組,必須首先解決這一關鍵性問題,哪些收哪些放,必須在總體戰略下綜合各方意見、平衡各方利益。
二、戰略梳理
華潤與華源的共同點是都經過多元化擴張。華源集團雖然資產一路攀升到500多億元,表面上成為最大的醫葯集團,卻沒有足夠的管理能力加以整合,於是所謂的戰略變成了單純的資產投資。而華潤集團在初期也碰到了類似的困境,多元化擴張造成了華潤集團旗下業務地域分布廣、產業跨度大、業務關聯度低、母子公司管理復雜化的困難局面。華潤一方面憑借強大的國際資本市場融資能力,更重要的是通過引入母子管控體系提升管理能力來擺脫危機。華潤打造了包括業務戰略體系、全面預算管理、管理報告體系、業績評價體系、內部審計系統、經理人考核體系在內的6S管理體系,理順母子關系,通過編制多層次利潤中心進而是業務戰略體系打造多元化下的專業化,打造強有力的集團總部,通過引入平衡計分卡,以量化指標及戰略性思維真正串聯起母子公司的管控。
就華潤來說,必須將華源的資產放到整個華潤的大架構下通盤考慮,在此基礎上通過資產置換等方式來整合,來實現與華源的產業對接和資源的優化配置。華潤的紡織板塊之前走的是高端路線,雖然精但是不大。而華源的紡織業務雖大,但資產質量也良莠不齊,華潤需要對這些資產進行評估,圍繞華潤原有的紡織核心業務,按照華潤6S體系進行改造整合,從而納入其業務戰略體系。華源的另一板塊醫葯板塊已經形成完整的產業鏈,而且有像上葯集團這樣的優質資產。醫葯行業在華潤戰略版圖上占據重要地位,重組華源給了華潤全面進入醫葯行業的天賜良機。不過,由於上葯集團牽涉到上海地方政府的股權,處理起來相對復雜,強行整合可能效果可能會適得其反。
三、選擇選擇母子公司的管控模式
選擇母子公司管控模式,實際上就是母公司對子公司所需要採取的具體的管控手段、力度的選擇。當企業發展到集團規模的時候,需要集團總部對下屬子公司實施有效的管控。經過長期的研究和實踐,人們發現,集團管控模式基本上可以分為以下三種類型:操作管理型、戰略管理型和財務管理型。除了上述三種基本管控模式之外,還有另外兩種過渡形態的管控模式:戰略操作型和戰略財務型。它們在母子公司的集分權關系、管控手段等方面都呈現出某種過渡狀態。
華潤在整合華源時,針對華源不同的資產,必須根據其與華潤總體戰略的關聯度、資產質量進行先進行梳理和清理,然後再確定具體的管控的模式。對符合華潤集團戰略、關聯度較高的,可以採取戰略管控型,對於其中某些管理能力較差的,可以直接採用操作管控型。對於那些符合總體戰略架構,但自身管理相對規范的、可以考慮先運用財務管控,然後再通過逐漸引入集團管理向戰略管控型過渡。例如(SBU),對於管理尚可的企業,運用戰略管控,對於管理較差的,運用操作管控。而且上葯集團屬於優質資產,其自身管理上應該有其可取之處。因此華潤必須在妥善處理好上葯集團的股權關系,理順其治理結構。在此基礎上,華潤在管控上可以考慮先運用財務管控型,盡量讓上葯集團自主經營,同時在融資等方面利用集團的優勢給予上葯集團強力支持,如全力運作上葯集團境外上市事宜。在外圍,華潤可以有意識地圍繞上葯集團進行相關資產購並整合,打通醫葯產業鏈,從而完成國資委要求華潤打造央企醫葯平台的重任。
四、設計母子公司管控的運作機制
在完成母子公司管理模式的界定後,就可以依據管控的模式設計其具體的運作機制。這是對母子公司管控制日常操作規范的設計,它是母子公司管控設計中最重要、也是難度最大的一個步驟。運作機制設計需要將管控模式所確定的管理原則落實下去。根據母子公司管控模式的選擇,運作機制設計主要涉及以下三個方面的內容。
1) 母子公司法律架構設計。包括子公司章程、法律協議、治理結構相關制度等。
2) 集團組織架構設計。包括集團組織結構、部門職能描述、部門關系圖等。
3) 管控流程與制度設計。包括涉及到戰略決策、投資決策、預算管理、分子公司高管任免等的流程與制度。
與產業的梳理相比,管控機制的植入是一個更加漫長而困難的過程。華源在快速擴張過程中,只注重攻城掠地式的數量,而忽視了資產的質量,特別是管理的培育。華潤的管控體系中,6S是其核心平台,而其6S平台也經歷了由財務管理體繫到向戰略管理體系的轉變,其利潤中心向逐漸變成戰略型業務單元,考核上由偏重於財務到以平衡計分卡(BSC)為核心的立體考核體系,更加註重集團的戰略規劃和戰略協同。可以說正是動態的6S體系將華潤凝聚成一個有機的整體。而兩個集團巨大的管理及文化差異註定了在改造層面的工作也異常艱巨和復雜,因而不能操之過急。對某些管理相對完善、運作良好的企業,如上葯集團,盡量先保持組織架構、管理模式及人員的平穩,根據企業的實際逐漸注入華潤6S體系。由於這些企業的管理基礎較好,像平衡計分卡等能串聯母子管控的工具可以考慮率先運用,並逐漸實現與集團公司的界面對接。而對於那些戰略地位相對重要、管理比較落後的企業,可以快速復制華潤管理體系,而操作方式上可以通過重組其管理架構、直接引入管理人員實施操作。
結語
事實上,華潤重組華源、三九僅僅只是中央國資委計劃將158家央企整合到100家左右的長期規劃中的一步。但是,華潤急先鋒角色的真正意義依然在於其巨大的示範效應,從目前來看,華潤頻繁重組後的成長業績可圈可點,其成功的經驗通過模式化後必然將對後續央企並購重組的跟進提供非常有益的經驗參考!
——《摘自華彩咨詢案例》
Ⅲ 大型金融機構和中小金融機構
我國的大型金融機構主要是指中農工建交五大國有控股銀行以及一些較大的城市商業銀行。中小金融機構主要是指村鎮銀行農村信用社等等
Ⅳ 金融機構包括哪些企業
金融機構(Financial Institution)是指從事金融業有關的金融中介機構,金融機構主要包括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
按照不同的標准,金融機構可劃分為不同的類型:
1、按地位和功能分為四大類:
第一類,中央銀行,中國的中央銀行即中國人民銀行。
第二類,銀行。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村鎮銀行。
第三類,非銀行金融機構。主要包括國有及股份制的保險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證券公司(投資銀行)、財務公司、第三方理財公司等。
第四類,在中國境內開辦的外資、僑資、中外合資金融機構。
2、按照金融機構的管理地位,可劃分為金融監管機構與接受監管的金融企業。例如,中國人民銀行、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等是代表國家行使金融監管權力的機構,其他的所有銀行、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等金融企業都必須接受其監督和管理。
3、按照是否能夠接受公眾存款,可劃分為存款性金融機構與非存款性金融機構。存款性金融機構主要通過存款形式向公眾舉債而獲得其資金來源。
4、按照是否擔負國家政策性融資任務,可劃分為政策性金融機構和非政策性金融機構。政策性金融機構是指由政府投資創辦、按照政府意圖與計劃從事金融活動的機構。非政策性金融機構則不承擔國家的政策性融資任務。
5、按照是否屬於銀行系統,可劃分為銀行金融機構和非銀行金融機構;按照出資的國別屬性,又可劃分為內資金融機構、外資金融機構和合資金融機構;按照所屬的國家,還可劃分為本國金融機構、外國金融機構和國際金融機構。
(4)企業重組的金融機構擴展閱讀:
金融機構通常提供以下一種或多種金融服務:
1、在市場上籌資從而獲得貨幣資金,將其改變並構建成不同種類的更易接受的金融資產,這類業務形成金融機構的負債和資產。這是金融機構的基本功能,行使這一功能的金融機構是最重要的金融機構類型。
2、代表客戶交易金融資產,提供金融交易的結算服務。
3、自營交易金融資產,滿足客戶對不同金融資產的需求。
4、幫助客戶創造金融資產,並把這些金融資產出售給其他市場參與者。
5、為客戶提供投資建議,保管金融資產,管理客戶的投資組合。
上述第一種服務涉及金融機構接受存款的功能;第二和第三種服務是金融機構的經紀和交易功能;第四種服務被稱為承銷功能,提供承銷的金融機構一般也提供經紀或交易服務;第五種服務則屬於咨詢和信託功能。
Ⅳ 金融機構有哪些
金融機構是專門從事金融活動的組織,包括中央銀行、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信用合作社、信託投資公司等。
1、中央銀行
中央銀行(Central Bank)國家中居主導地位的金融中心機構,是國家干預和調控國民經濟發展的重要工具。負責制定並執行國家貨幣信用政策,獨具貨幣發行權,實行金融監管。
中國的中央銀行為中國人民銀行,簡稱央行。
2、商業銀行
商業銀行(Commercial Bank),英文縮寫為CB,是銀行的一種類型,職責是通過存款、貸款、匯兌、儲蓄等業務,承擔信用中介的金融機構。
主要的業務范圍是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以及辦理票據貼現等。一般的商業銀行沒有貨幣的發行權,商業銀行的傳統業務主要集中在經營存款和貸款業務。
3、政策性銀行
政策性銀行(policy lender/non-commercial bank)是指由政府創立,以貫徹政府的經濟政策為目標,在特定領域開展金融業務的不以盈利為目的的專業性金融機構。
實行政策性金融與商業性金融相分離,組建政策性銀行,承擔嚴格界定的政策性業務,同時實現專業銀行商業化,發展商業銀行,大力發展商業金融服務以適應市場經濟的需要,是我國金融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
4、信用合作社
農村信用合作社(英文名稱Rural Credit Cooperatives,中文簡稱農村信用社、農信社)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由社員入股組成、實行民主管理、主要為社員提供金融服務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
5、信託投資公司
信託投資公司是一種以受託人的身份,代人理財的金融機構。它與銀行信貸、保險並稱為現代金融業的三大支柱。我國信託投資公司的主要業務:經營資金和財產委託、代理資產保管、金融租賃、經濟咨詢、證券發行以及投資等。
Ⅵ 金融機構和金融企業有何區別
金融機構不一定都是企業性質的,如:人民銀行,它是國家的管理機構。
金融企業則是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單位,如各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等。
Ⅶ 簡述企業重組的形式
1、企業法律形式改變
企業法律形式改變是指企業注冊名稱改變、住所以及企業組織形式等的簡單改變,但符合本通知規定其他重組的類型除外。例如北京XXXX有限公司更名為北京YYYY房屋開發有限公司;某公司將住所地由北京市遷移至天津市; 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責任公司性質相互轉化,或者原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等等均屬此類重組。
稅務律師提醒:法律形式改變須符合法律規定,比如將有限責任公司轉化為股份有限公司須符合公司法對股份有限公司的硬性要求,比如:出資須達到500萬人民幣,半數以上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等等。單純法律形式的改變不影響稅務的承擔。
2、債務重組
債務重組是指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的情況下,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書面協議或者法院裁定書,就其債務人的債務作出讓步的事項。例如:A公司因向B公司銷售產品而擁有B公司50萬元債權,合同期已屆滿,B公司因經營不善無力還款,於是雙方達成書面協議,同意A公司的債權轉為對B公司擁有的股權,即屬債務重組。
稅務律師提醒:在債務重組方面,本稅務律師團隊提醒廣大進行債務重組的企業,即只有債務人在財務發生困難導致無力還債且債權人隊對該債權作出讓步的前提下才成立債務重組,沒有債權讓步而只是用其他形式的等價物償還債務都不構成債務重組,比如以公允價值10萬元的長期股權投資清償10萬元的債務的情形不屬於債務重組范疇。
3、股權收購
股權收購,是指一家企業(以下稱為收購企業)購買另一家企業(以下稱為被收購企業)的股權,以實現對被收購企業控制的交易。收購企業支付對價的形式包括股權支付、非股權支付或兩者的組合。例如:A公司與B公司達成協議,A公司收購B公司75%的股權,A公司支付B公司股東的對價為100萬元應收款項以及A公司控股的C公司20%股權,A公司收購股權後實現了對B公司的控制。在該股權收購中A公司為收購企業,B公司為被收購企業。
稅務律師提醒:股權收購並非只有用股權購買股權才為股權收購,實踐中,很多當事人存在此方面誤解。因為股權收購核心在於收購另外一家企業的股權,至於以何種形式購買該股權並不重要。前不久,本稅務律師團隊代理了一起股權收購案件中被收購方的稅務顧問,該被收購方為兩外籍人士出資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作價150萬美元被美國RTKL Internal Inc.收購。此案例即為以現金作為支付對價的形式收購股權的典型案例。
4、資產收購
資產收購,是指一家企業(以下稱為受讓企業)購買另一家企業(以下稱為轉讓企業)實質經營性資產的交易。受讓企業支付對價的形式包括股權支付、非股權支付或兩者的組合。例如:A公司與B公司達成協議,A公司購買B公司經營性資產(包括固定資產、存貨、無形資產等),該經營性資產的公允價值為1000萬元,A公司支付的對價為本公司20%股權、75萬元銀行存款以及承擔B公司300萬元債務。在該資產收購中A公司為受讓企業,B公司為轉讓企業。
稅務律師提醒:資產收購與股權收購的稅務、法律處理基本類似。但是,在此提醒廣大企業朋友,只有在一家企業購買另外一家企業達到實質性經營資產才構成資產收購。而實質性經營資產一般只公司主營業務這一塊。本稅務律師團隊近期辦理的一其外資企業購買境內企業的案例中,收購方購買了被收購方關鍵性的核心技術,該案例為資產收購的典型案例。
5、合並
合並,是指一家或多家企業(以下稱為被合並企業)將其全部資產和負債轉讓給另一家現存或新設企業(以下稱為合並企業),被合並企業股東換取合並企業的股權或非股權支付,實現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依法合並。
合並可分為吸收合並和新設合並兩種方式。吸收合並是指兩個以上的企業合並時,其中一個企業吸收了其他企業而存續(對此類企業以下簡稱"存續企業"),被吸收的企業解散。
稅務律師提醒:合並強調的是一家企業無論是資產還是負債皆「打包」受讓於另外一家企業。合並中,吸收合並與新設合並的法律、稅務處理存在比較大的差異。例如:A公司系股東X公司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現將全部資產和負債轉讓給B公司,B公司支付A公司股東X公司銀行存款1000萬元作為對價,A公司解散。在該吸收合並中,A公司為被合並企業,B公司為合並企業,且為存續企業。新設合並是指兩個以上企業並為一個新企業,合並各方解散。例如:現有A公司和B公司均為X公司控股下的子公司,現A公司和B公司將全部資產和負債轉讓給C公司,C公司向X公司支付30%股權作為對價。合並完成後,A公司和B公司均解散。在該新設合並中,A公司和B公司為被合並企業,C公司為合並企業。
6、分立
分立,是指一家企業(以下稱為被分立企業)將部分或全部資產分離轉讓給現存或新設的企業(以下稱為分立企業),被分立企業股東換取分立企業的股權或非股權支付,實現企業的依法分立。分立可以採取存續分立和新設分立兩種形式。存續分立是指被分立企業存續,而其一部分分出設立為一個或數個新的企業。
案例:A公司將部分資產剝離,轉讓給B公司,同時為A公司股東換取B公司100%股權,A公司繼續經營。在該分立重組中,A公司為被分立企業,B公司為分立企業。新設分立是指被分立企業解散,分立出的各方分別設立為新的企業。而新設分立如:A公司將全部資產分離轉讓給新設立B公司,同時為A公司股東換取B公司100%股權,A公司解散。
Ⅷ 重組通過什麼方式改變銀行金融機構的資本結構
1、資產重組是指企業資產的擁有者、控制者與企業外部的經濟主體進行的,對企業資產的分布狀態進行重新組合、調整、配置的過程,或對設在企業資產上的權利進行重新配置的過程。 2、對銀行來說,資產重組包括很多形式,具體如下: 1、內部整合,分...
Ⅸ 企業重組有哪些類型
您好,希望以下答案對您有所幫助!
當前,重組案例層出不窮,歸納起來有以下三種類型:
1.大型非上市公司入駐小型上市公司;
2.上市公司內部資產重組或資產置換;
3.上市公司兼並收購非上市公司。
參考資料:《中小企業板上市與投資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