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農行現金收支統計表儲蓄收入包括哪幾項怎樣得出這個數據,還有收入總計,收入合計
儲蓄存款收入(支出)。各地銀行(包括儲蓄所)辦理儲蓄收入(支出)現金列入本項目,儲蓄所代收房租、水費列入「業務事業收入」中,代收稅款收入列入「稅款」收入中,郵政儲蓄的現金收入(支出)列入此項目,個人信用卡收入(支出)列入本項目。
收入項目(外部)部分
一、商品銷售收入。在銀行開立帳戶的國有、集體企事業單位,股份制企業,三資企業,民營企業及其它單位銷售商品收入的現金列入此項目。
(一)上述各單位直接銷售商品收入及內部附設的小賣部的商品銷售收入。石油液化站罐裝液化氣和灶具銷售收入。
(二)書店、郵局出售書報、雜志、郵票(集郵性質)的收入;學校代售書本費收入;醫療單位葯費收入。
(三)貿易貨棧、工農商聯合企業銷售商品的現金收入。
(四)飲食業收入。
(五)學校勤工儉學產品銷售收入。
(六)售房收入。拆遷舊房屋變賣廢料收入。
(七)單位伙食費收入,包括軍隊連以上的伙食費收入。
(八)上列項目以外的商品性銷售收入。
二、業務業收入。在銀行開立帳戶的國有、集體企事業單位,股份制公司,三資企業,民營企業及其它業務單位(指文化、教育、醫療、衛生、環衛、交通運輸、郵政電訊、公用事業、生活業務及其它勞務業務單位),其現金收入列入此項目。
(一)鐵路、水路、航空、公路等運輸單位的客運業務收入,包括運輸業務附屬性業務(如行李運費、保管費等)收入,公路養路費收入,汽車公司計程車、租賃收入及非運輸單位的運輸收入,運輸站管理費等。
(二)影劇院(隊)、公園、博物館、展覽會、溜冰場、文化宮、俱樂部、游泳場等單位的門票收入,及其場地、設備用具的租賃收入。
(三)旅店、理發、浴池、照相、洗染、縫補、傢俱租賃、裝裱業、喜慶殯葬、招待所、畫像、廣告、制圖謄印、加工費、修理費等生活業務收入、及其它勞動單位的收入和業務性押金。企事業單位自設不對外營業的生活業務事業的現金收入,如與其主要業務收入劃分不清者,可並入
其主要業務收入中。
(四)學校的學雜費、幼兒園、托兒所的托兒費、雜費等收入。
(五)醫療單位的診費、手術費、住院費(包括押金)掛號費收入。
(六)房租、水電、管道煤氣等公共事業收入,電話初裝費收入,郵電費收入,保險公司的保費收入,保險箱業務收入,典當行業的收入,咨詢公司的收入,公證公司的收入,律師事務所收入,拖拉機站代耕費收入,交易費收入,訴訟費收入等。
(七)單位收取的各種手續費和管理費(如工商管理部門收取的管理費)。
(八)土地租賃費、土地局的配套費、城建部門的城市規劃費收入。
(九)各種評審費收入,檢驗費收入,報關費收入。
(十)單位收取的住房公積金、保證金。
(十一)養老統籌基金收入。
(十二)其它業務性(勞務)收入。
三、稅款收入。指中央、地方財政部門各項現金收入。包括國有企事業、集體企業、三資企業、股份制企業、民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徵收的各項稅款,對個人徵收車船牌照稅、屠宰稅、房地產稅、獎金稅、個人所得稅、教育附加費,以及各項罰沒收入(財政部門及有關單位按章罰沒款
收入,屬應交財政的)等財政收入。
四、城鄉個體經營收入(支出)。指在銀行開立結算戶的城鄉個體工商戶、農村各種專業戶的各種現金收入(支出),包括國家對個人發放和收回的各種貸款以及利息收入,農產品預購款、個體運輸費、修理費,個人上繳的更改基金、育林基金等。
五、儲蓄存款收入(支出)。各地銀行(包括儲蓄所)辦理儲蓄收入(支出)現金列入本項目,儲蓄所代收房租、水費列入「業務事業收入」中,代收稅款收入列入「稅款」收入中,郵政儲蓄的現金收入(支出)列入此項目,個人信用卡收入(支出)列入本項目。
六、其它金融機構收入(支出)。其它金融機構(如信託投資公司、證券公司、融資租賃公司、保險公司、財務公司、期貨公司等(農村基金會為非金融機構,作為一般企事業單位辦理)。現金收入中除保險公司的保險費收入、有價證券收入(支出)以外,所有存入銀行或從銀行提取的經營性現金收入和現金支出。
七、居民歸還貸款收入。城鄉居民歸還銀行、信用社貸款的現金收入(包括利息)。
八、匯兌收入(支出)。指郵局向銀行交存(支取)的匯兌款。此外,凡國有、集體企事業單位,三資企業單位、股份制公司、民營企業等通過銀行匯兌(包括解付僑匯)的收入(支出),能註明匯款來源和解付匯款用途者,應分別統計在有關項目內,分不清者列入本項目。
九、有價證券收入(支出)。個人或單位購買國家建設債券、國庫券、金融債券、其它債券、股票的現金收入或還本付息支出及集資、彩票的現金收入(支出)。其它金融機構(如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等)辦理的所有發行、代理發行、買賣、兌付有價證券業務發生的現金收支。
十、其它收入(支出)。上列項目以外的現金收入(支出)。
(一)黨、團、工會費收入。
(二)多支退還的現金。
(三)儲蓄代辦所借備用金或收回的備用金。
(四)個人的捐獻款或贊助收入。
(五)其它收入。
本項目下設其中項:「兌換外幣收入(支出)」,指辦理外幣兌換業務收入(支出)的現金。
收入合計。上述各項收入之合計。
⑵ 關於央行「金融機構本外幣信貸收支表」的兩個問題
你在哪看的金融機構本外幣信貸收支表啊
http://www.pbc.gov.cn/diaochatongji/tongjishuju/gofile.asp?file=2009S03.htm
我看的存款項下是
一、各項存款
1.企事業單位定活期存款
(1)活期存款
(2)定期存款
2.儲蓄存款
(1)活期儲蓄
(2)定期儲蓄
3.委託及信託存款
4.其他存款
二、對國際金融機構負債
三、其他
金融機構人民幣信貸收支表http://www.pbc.gov.cn/diaochatongji/tongjishuju/gofile.asp?file=2009S03.htm
和貨幣供應量表中
都有流通中的現金數據
⑶ 人民銀行要求銀行上報的季報中:金融機構現金收入情況表內的對公收入指哪些項目
人行報表中會有計算方法和公式。及你指的對公收入需要統計的科目,
⑷ 《山東省銀行業金融機構現金收支分析報告報送管理辦法》
《反洗錢法》
《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
《人民幣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管理辦法》
《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以這個為重點,內容如下:
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2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經2006年11月6日第25次行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行長:周小川
二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防止利用金融機構進行洗錢活動,規範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下列金融機構:
(一)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政策性銀行。
(二)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四)信託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
(五)中國人民銀行確定並公布的其他金融機構。
從事匯兌業務、支付清算業務和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報告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對金融機構履行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設立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負責接收人民幣、外幣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
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發現金融機構報送的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有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錯誤的,可以向提交報告的金融機構發出補正通知,金融機構應在接到補正通知的5個工作日內補正。
第五條 金融機構應當設立專門的反洗錢崗位,明確專人負責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工作。
金融機構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內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並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備。
金融機構應當對下屬分支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六條 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報告可疑交易的情況予以保密,不得違反規定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
第七條 金融機構應當在大額交易發生後的5個工作日內,通過其總部或者由總部指定的一個機構,及時以電子方式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沒有總部或者無法通過總部及總部指定的機構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大額交易的,其報告方式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確定。
客戶通過在境內金融機構開立的賬戶或者銀行卡發生的大額交易,由開立賬戶的金融機構或者發卡銀行報告;客戶通過境外銀行卡發生的大額交易,由收單行報告;客戶不通過賬戶或者銀行卡發生的大額交易,由辦理業務的金融機構報告。
第八條 金融機構應當將可疑交易報其總部,由金融機構總部或者由總部指定的一個機構,在可疑交易發生後的10個工作日內以電子方式報送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沒有總部或者無法通過總部及總部指定的機構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可疑交易的,其報告方式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確定。
第九條 金融機構應當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告下列大額交易:
(一)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交易2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交易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現金繳存、現金支取、現金結售匯、現鈔兌換、現金匯款、現金票據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現金收支。
(二)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銀行賬戶之間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20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20萬美元以上的款項劃轉。
(三)自然人銀行賬戶之間,以及自然人與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銀行賬戶之間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5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萬美元以上的款項劃轉。
(四)交易一方為自然人、單筆或者當日累計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累計交易金額以單一客戶為單位,按資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況,單邊累計計算並報告,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除外。
客戶與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等進行金融交易,通過銀行賬戶劃轉款項的,由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政策性銀行按照第一款第(二)、(三)、(四)項的規定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大額交易報告。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需要可以調整第一款規定的大額交易標准。
第十條 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大額交易,如未發現該交易可疑的,金融機構可以不報告:
(一)定期存款到期後,不直接提取或者劃轉,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續存入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轉為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內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轉為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內的活期存款。
(二)自然人實盤外匯買賣交易過程中不同外幣幣種間的轉換。
(三)交易一方為各級黨的機關、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人民政協機關和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但不含其下屬的各類企事業單位。
(四)金融機構同業拆借、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的債券交易。
(五)金融機構在黃金交易所進行的黃金交易。
(六)金融機構內部調撥資金。
(七)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轉貸業務項下的交易。
(八)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項下的債務掉期交易。
(九)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政策性銀行發起的稅收、錯賬沖正、利息支付。
(十)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政策性銀行、信託投資公司應當將下列交易或者行為,作為可疑交易進行報告:
(一)短期內資金分散轉入、集中轉出或者集中轉入、分散轉出,與客戶身份、財務狀況、經營業務明顯不符。
(二)短期內相同收付款人之間頻繁發生資金收付,且交易金額接近大額交易標准。
(三)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短期內頻繁收取與其經營業務明顯無關的匯款,或者自然人客戶短期內頻繁收取法人、其他組織的匯款。
(四)長期閑置的賬戶原因不明地突然啟用或者平常資金流量小的賬戶突然有異常資金流入,且短期內出現大量資金收付。
(五)與來自於販毒、走私、恐怖活動、賭博嚴重地區或者避稅型離岸金融中心的客戶之間的資金往來活動在短期內明顯增多,或者頻繁發生大量資金收付。
(六)沒有正常原因的多頭開戶、銷戶,且銷戶前發生大量資金收付。
(七)提前償還貸款,與其財務狀況明顯不符。
(八)客戶用於境外投資的購匯人民幣資金大部分為現金或者從非同名銀行賬戶轉入。
(九)客戶要求進行本外幣間的掉期業務,而其資金的來源和用途可疑。
(十)客戶經常存入境外開立的旅行支票或者外幣匯票存款,與其經營狀況不符。
(十一)外商投資企業以外幣現金方式進行投資或者在收到投資款後,在短期內將資金迅速轉到境外,與其生產經營支付需求不符。
(十二)外商投資企業外方投入資本金數額超過批准金額或者借入的直接外債,從無關聯企業的第三國匯入。
(十三)證券經營機構指令銀行劃出與證券交易、清算無關的資金,與其實際經營情況不符。
(十四)證券經營機構通過銀行頻繁大量拆借外匯資金。
(十五)保險機構通過銀行頻繁大量對同一家投保人發生賠付或者辦理退保。
(十六)自然人銀行賬戶頻繁進行現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一次性大額存取現金且情形可疑。
(十七)居民自然人頻繁收到境外匯入的外匯後,要求銀行開具旅行支票、匯票或者非居民自然人頻繁存入外幣現鈔並要求銀行開具旅行支票、匯票帶出或者頻繁訂購、兌現大量旅行支票、匯票。
(十八)多個境內居民接受一個離岸賬戶匯款,其資金的劃轉和結匯均由一人或者少數人操作。
第十二條 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將下列交易或者行為,作為可疑交易進行報告:
(一)客戶資金賬戶原因不明地頻繁出現接近於大額現金交易標準的現金收付,明顯逃避大額現金交易監測。
(二)沒有交易或者交易量較小的客戶,要求將大量資金劃轉到他人賬戶,且沒有明顯的交易目的或者用途。
(三)客戶的證券賬戶長期閑置不用,而資金賬戶卻頻繁發生大額資金收付。
(四)長期閑置的賬戶原因不明地突然啟用,並在短期內發生大量證券交易。
(五)與洗錢高風險國家和地區有業務聯系。
(六)開戶後短期內大量買賣證券,然後迅速銷戶。
(七)客戶長期不進行或者少量進行期貨交易,其資金賬戶卻發生大量的資金收付。
(八)長期不進行期貨交易的客戶突然在短期內原因不明地頻繁進行期貨交易,而且資金量巨大。
(九)客戶頻繁地以同一種期貨合約為標的,在以一價位開倉的同時在相同或者大致相同價位、等量或者接近等量反向開倉後平倉出局,支取資金。
(十)客戶作為期貨交易的賣方以進口貨物進行交割時,不能提供完整的報關單證、完稅憑證,或者提供偽造、變造的報關單證、完稅憑證。
(十一)客戶要求基金份額非交易過戶且不能提供合法證明文件。
(十二)客戶頻繁辦理基金份額的轉託管且無合理理由。
(十三)客戶要求變更其信息資料但提供的相關文件資料有偽造、變造嫌疑。
第十三條 保險公司應當將下列交易或者行為,作為可疑交易進行報告:
(一)短期內分散投保、集中退保或者集中投保、分散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釋。
(二)頻繁投保、退保、變換險種或者保險金額。
(三)對保險公司的審計、核保、理賠、給付、退保規定異常關注,而不關注保險產品的保障功能和投資收益。
(四)猶豫期退保時稱大額發票丟失的,或者同一投保人短期內多次退保遺失發票總額達到大額的。
(五)發現所獲得的有關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姓名、名稱、住所、聯系方式或者財務狀況等信息不真實的。
(六)購買的保險產品與其所表述的需求明顯不符,經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解釋後,仍堅持購買的。
(七)以躉交方式購買大額保單,與其經濟狀況不符的。
(八)大額保費保單猶豫期退保、保險合同生效日後短期內退保或者提取現金價值,並要求退保金轉入第三方賬戶或者非繳費賬戶的。
(九)不關注退保可能帶來的較大金錢損失,而堅決要求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釋退保原因的。
(十)明顯超額支付當期應繳保險費並隨即要求返還超出部分。
(十一)保險經紀人代付保費,但無法說明資金來源。
(十二)法人、其他組織堅持要求以現金或者轉入非繳費賬戶方式退還保費,且不能合理解釋原因的。
(十三)法人、其他組織首期保費或者躉交保費從非本單位賬戶支付或者從境外銀行賬戶支付。
(十四)通過第三人支付自然人保險費,而不能合理解釋第三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關系的。
(十五)與洗錢高風險國家和地區有業務聯系的。
(十六)沒有合理的原因,投保人堅持要求用現金投保、賠償、給付保險金、退還保險費和保單現金價值以及支付其他資金數額較大的。
(十七)保險公司支付賠償金、給付保險金時,客戶要求將資金匯往被保險人、受益人以外的第三人;或者客戶要求將退還的保險費和保單現金價值匯往投保人以外的其他人。
第十四條 除本辦法第十一、十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發現其他交易的金額、頻率、流向、性質等有異常情形,經分析認為涉嫌洗錢的,應當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第十五條 金融機構對按照本辦法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的所有可疑交易報告涉及的交易,應當進行分析、識別,有合理理由認為該交易或者客戶與洗錢、恐怖主義活動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有關的,應當同時報告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並配合中國人民銀行的反洗錢行政調查工作。
第十六條 對既屬於大額交易又屬於可疑交易的交易,金融機構應當分別提交大額交易報告和可疑交易報告。
交易同時符合兩項以上大額交易標準的,金融機構應當分別提交大額交易報告。
第十七條 金融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所附的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要素要求(要素內容見附表),提供真實、完整、准確的交易信息,製作大額交易報告和可疑交易報告的電子文件。具體的報告格式和填報要求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
第十八條 金融機構違反本辦法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區別不同情形,建議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或者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採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金融機構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二)取消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任職資格、禁止其從事有關金融行業工作。
(三)責令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中國人民銀行縣(市)支行發現金融機構違反本辦法的,應報告其上一級分支機構,由該分支機構按照前款規定進行處罰或提出建議。
第十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和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對金融機構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遵守《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如下:
「短期」系指10個工作日以內,含10個工作日。
「長期」系指1年以上。
「大量」系指交易金額單筆或者累計低於但接近大額交易標準的。
「頻繁」系指交易行為營業日每天發生3次以上,或者營業日每天發生持續3天以上。
「以上」,包括本數。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3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人民幣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2號)和《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3號)同時廢止。
⑸ 現金流量表中的"現金"具體指什麼
現金流量表的現金是指企業庫存現金、可以隨時用於支付的存款以及現金等價物。
具體包括以下四個方面內容:
(一)庫存現金
庫存現金是指企業持有可隨時用於支付的現金,即與會計核算中「現金」科目所包括的內容一致。
(二)銀行存款
銀行存款是指企業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隨時可以用於支付的存款,即與會計核算中「銀行存款」科目所包括的內容基本一致。它們的區別在於:存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款項中不能隨時用於支付的存款,不應作為現金流量表中的現金,如不能隨時支取的定期存款。但提前通知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便可支取的定期存款,則包含在現金流量表中的現金概念中。
(三)其他貨幣資金
其他貨幣資金是指企業存在銀行有特定用途的資金或在途中尚未收到的資金,如外埠存款、銀行匯票存款、銀行本票存款、信用證保證資金、在途貨幣資金等。
(四)現金等價物
現金等價物是指企業持有的期限短、流動性強、易於轉換為已知金額現金、價值變動風險很小的投資。現金等價物的主要特點是流動性強,並可隨時轉換成現金的投資。通常指購買在三個月或更短時間內即到期或即可轉換為現金的投資,如企業於1998年12月1日購入1996年1月1日發行的期限為三年的國債,購買時還有一個月到期,這項短期投資應視為現金等價物。
(5)金融機構現金收支表擴展閱讀
現金流量表中的現金的含義
閱讀現金流量表,首先應了解現金的概念。現金流量表中的現金是指庫存現金、可以隨時用於支付的存款和現金等價物。庫存現金,可以隨時用於支付的存款,一般就是資產負債表上"貨幣資金"項目的內容。准確地說,則還應剔除那些不能隨時動用的存款,如保證金專項存款等。現金等價物是指在資產負債表上" 短期投資"項目中符合以下條件的投資:
1、持有的期限短
2、流動性強
3、易於轉換為已知金額的現金
4、價值變動風險很小
在中國,現金等價物通常是指從購入日至到期日在3個月或3個月以內能轉換為已知現金金額的債券投資。例如,公司在編制1998年中期現金流量表時,對於1998年6月1日購入1995年8月1日發行的期限為3年的國債,因購買時還有兩個月到期,故該項短期投資可視為現金等價物。
⑹ 急!金融業現金流量表如何填
企業(不包括金融企業)的往來掛賬借款,通常在「其他應收款」科目和「其他應付款」科目核算,是企業現金流量表編制中最容易被忽視的收付項目。因此在會計實務中填報現金流量表時,其收付通常會被視為「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填報為「收到其他與經營活動有關的現金」或「支付其他與經營活動有關的現金」。但這是不準確的,對於企業之間的借款,會計人員應區分具體情況分別列示,視為「投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或「籌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
企業之間的借款
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投資或開辦性質的借出款,應作為「支付的其他與投資活動有關的現金」填報,而不要填報為「投資支付的現金」,因為「投資支付的現金」項目主要是指明確的權益性長期股權投資及股票、債券等現金等價物以外的金融資產投資。新《長期股權投資准則》及其應用指南規定,投資企業確認被投資單位發生的凈虧損,應當以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以及「其他實質上構成對被投資單位凈投資的長期權益」減記至零為限,投資企業負有承擔額外損失的情況除外。「其他實質上構成對被投資單位凈投資的長期權益」,通常是指長期應收項目。比如,企業對被投資單位的長期債權,該債權沒有明確的清收計劃、且在可預見的未來期間不準備收回的,實質上構成對被投資單位的凈投資。
當然,如果收到現金還款,應填報為「收到其他與投資活動有關的現金」,不要填報為「收回投資收到的現金」,因為「收回投資收到的現金」項目反映企業出售、轉讓或到期收回除現金等價物以外的交易性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性房地產而收到的現金。
企業之間拆借,收取資金佔用費或無償借款,應作為「支付的其他與投資活動有關的現金」填報。
我們知道,資金佔用費視同借款利息,該借款應視為債權投資。如果收到現金還款或收取資金佔用費,應填報為「收到其他與投資活動有關的現金」。收取資金佔用費不能填報為「取得投資收益收到的現金」,因為該項目是對應本期或以前各期「投資支付的現金」項目的。
從其他企業借入的現金款項,應作為「收到的其他與籌資活動有關的現金」填報。不要填報為「借款收到的現金」,因為該項目主要是企業從金融機構舉借各種長短期借款和對外發行債券而收到的現金。
歸還借款支付現金,應填報為「支付其他與籌資活動有關的現金」。不要填報為「償還債務所支付的現金」。「償還債務所支付的現金」項目是對應本期或以前各期「借款收到的現金」項目的,主要反映歸還金融企業的借款本金、償付企業到期的債券本金等
⑺ 財務費用中的金融機構手續費應放在現金流量表中的哪一項
若是經營性的金融機構手續費,例如普通的網銀支付手續費,應放在:「支付其他與經營活動有關的現金」。
假如是因投資活動,比如發行股票、債券支付金融手續費則應放在:」支付的其他與投資活動有關的現金「。
假如是因銀行貸款等籌資性的支出,則應放在:「支付的其他與籌資活動有關的現金」。
⑻ 怎樣編制商業銀行現金流量表
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合並現金流量表及編制說明
一、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合並現金流量表
編制單位: 年度 金額單位:人民幣
項目 項目編號
金額
一、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
貸款利息收入 1
金融機構往來收入 2
其他營業收入 3
活期存款吸收與支付凈額 4
吸收的定期存款 5
收回的中長期貸款 6
收回已核銷的貸款 7
與中央銀行往來現金凈額 8
與金融機構往來現金凈額 9
收到的其他與經營活動有關的現金 10
現金流入小計
存款利息支出 11
金融機構往來支出 12
其他營業支出 13
支付給職工以及為職工支付的現金 14
支付定期存款本金 15
短期貸款發放與收回凈額 16
中長期貸款 17
支付營業稅金及附加 18
支付所得稅 19
支付除營業稅金及附加、所得稅以外的其它稅費 20
支付其他與營業活動有關的現金 21
現金流出小計
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
二、投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
收回投資所收到的現金 22
分得股利或利潤所收到的現金 23
取得債券利息收入所收到的現金 24
處置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長期資產所收到的現金凈額 25
收到其他與投資活動有關的現金 26
現金流入小計
購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長期資產而支付的現金 27
權益性投資所支付的現金 28
債權性投資所支付的現金 29
支付其他與投資活動有關的現金 30
現金流出小計
投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
三、籌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
吸收權益性投資所收到的現金 31
其中:子公司吸收少數股東權益性投資收到的現金 32
發行債券所收到的現金 33
收到其他與籌資活動有關的現金 34
現金流入小計
償還債務所支付的現金 35
發生籌資費用所支付的現金 36
分配股利或利潤所支付的現金 37
其中:子公司支付少數股東的股金 38
償還利息所支付的現金 39
減少注冊資本所支付的現金 40
其中:子公司依法減資支付給少數股東的現金 41
支付的其他與籌資活動有關的現金 42
現金流出小計
籌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
四、非常項目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 43
五、匯率變支對現金流量的影響額 44
六、現金及現金等價物凈增加額 45
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合並現金流量表編制說明
合並現金流量表以合並資產負債表、合並損益表及其他有關現金流入、現金流出的資料為基礎編制。
(一)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
1.貸款利息收入,反映金融企業在各類貸款業務中實際收到的利息收入,包括收到本期貸款利息收入、收到前期貸款利息以及預收以後期間的貸款利息。
2.金融機構往來收入,反映金融企業在與其他金融企業往來業務中實際收到的利息收入,包括存放中央銀行款項利息收入、存放同業利息收入、拆放同業利息收入、拆放金融性公司利息收入、系統內往來利息收入(減利息支出,如為負數,列入第12項「金融機構往來支出」)、系統內拆借利息收入、轉貼現利息收入等。
3.其他營業收入,反映金融企業除利息收入和金融企業往來收入以外的經營收入實際收到的現金,包括手續費收入、證券買賣差價收入、證券發行差價收入、租賃收入、匯兌收益、其他營業收入等。
4.活期存款吸收與支付凈額,反映金融企業吸收的單位和個人活期存款及信用卡存款等業務實際現金收付的差額。如實際收入的現金小於支付的現金,列為現金流出。
5.吸收的定期存款,反映金融企業吸收的單位和個人定期存款等業務實際收入的現金。
6.收回的中長期貸款,反映金融企業收回的期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各種中長期貸款收入的現金。收回的逾期貸款,不論在逾期前是作為短期貸款或中長期貸款,均在此項目反映。
7.收回已核銷的貸款,反映金融企業已作為呆賬損失核銷的貸款本期重新收回而收入的現金。
8.與中央銀行往來現金凈額,反映金融企業與中央銀行發生資金往來實際收付現金的差額,如實際收入的現金小於支付的現金,列為現金流出。
9.與金融機構往來現金凈額,反映金融企業與其他銀行、金融性公司之間拆入拆出、同業存放與存放同業以及其他資金往來實際收付現金的差額,如差額為負數,列為現金流出。
10.收到其他與經營活動有關的現金,反映金融企業除上述項目外與經營活動有關的其他現金流入。
其他現金流入如果數額較大,應單列項目反映。
11.存款利息支出,反映金融企業在各類存款業務中實際支付的利息,包括支付本期存款利息、支付前期存款利息以及預付以後期間存款利息。
12.金融機構往來支出,反映金融企業與其他金融企業往來業務中實際支付的利息,包括向中央銀行貸款利息支出、同業存放利息支出、同業拆入利息支出、金融性公司拆入利息支出、系統內往來利息支出(減利息收入,如為負數,列入第2項「金融機構往來收入」)、系統內拆借利息支出、轉貼現利息支出、再貼現利息支出等。
13.其他營業支出,反映金融企業除利息支出和金融企業往來支出以外的經營活動實際支付的現金,包括手續費支出、匯兌損失以及除工資、福利性支出以外的用現金支付的各種營業費用等。
14.支付給職工以及為職工支付的現金,反映金融企業以現金支付給職工的工資和為職工支付的其他現金,包括支付給職工的工資、獎金、各種補貼以及為職工交納的養老、失業等社會保險基金和各種商業保險金等。
15.支付定期存款本金,反映金融企業在吸收單位和個人定期存款等業務中實際支付的定期存款本金。
16.短期貸款發放與收回凈額,反映金融企業發放與收回期限在一年以內的各種貸款本金的差額。
17.中長期貸款,反映金融企業發放期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各種中長期貸款。
18.支付營業稅金及附加,反映金融企業實際繳納的營業稅金及附加。
19.支付所得稅,反映金融企業實際繳納的所得稅款。因年終匯繳或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等原因退回或返還的所得稅,抵減實際繳納的所得稅。
20.支付除營業稅金及附加、所得稅以外的其他稅費,反映金融企業按國家有關規定實際繳納的除營業稅金及附加、所得稅以外的其他各種稅費。與投資有關的稅金支出,在投資項目中反映。
21.支付其他與營業活動有關的現金,反映金融企業除上述項目外與經營活動有關的其他現金流出。
(二)投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
22.收回投資所收到的現金,反映金融企業出售、轉讓或收回除現金等價物以外的各種股權投資、債權投資和其他投資實際收到的現金,包括投資本金(賬面價值)的收回和因收回款項大於(或小於)投資本金而確認的投資收益(或損失)。與債券投資本金同時收回的利息收入,列入第24項「取得債券利息收入所收到的現金」。
23.分得股利或利潤所收到的現金,反映金融企業因股權投資而分得的現金股利,以及因股權投資和其他投資以現金方式實際分得的利潤。
24.取得債券利息收入所收到的現金,反映金融企業因債權性投資而收到的現金利息收入。包括現金等價物范圍內的債券投資,其利息收入應在本項目反映。
25.處置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長期資產所收到的現金凈額,反映金融企業出售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長期資產而收到的現金,扣除為出售這些資產而支付的有關費用後的凈額。固定資產和其他長期資產報廢、毀損的變賣現金凈收入,也在本項目反映。
處置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長期資產而收到的現金凈額若為負數,應作為投資活動現金流出項目反映,列入第30項「支付其他與投資活動有關的現金」。
26.收到其他與投資活動有關的現金,反映金融企業除上述項目外與投資活動有關的其他現金流入。
其他現金流入如果數額較大,應單列項目反映。
27.購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長期資產所支付的現金,反映金融企業因購買或建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長期資產而支付的現金。
28.權益性投資所支付的現金,反映金融企業從事股票投資和其他權益性投資而支付的現金,包括支付的投資價款和傭金、手續費、稅金等各項附加費用。
29.債權性投資所支付的現金,反映金融企業購買除現金等價物以外的債券而支付的現金。債券價格中含有應收債券利息的,以及溢價或折價購入債券的,均按實際支付的金額反映。購買債券發生的傭金、手續費等附加費用,也在本項目反映。
30.支付其他與投資活動有關的現金,反映金融企業除上述項目外與投資活動有關的現金流出。
其他現金流出如果數額較大,應單列項目反映。
(三)籌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
31.吸收權益性投資所收到的現金,反映金融企業收到投資者作為資本金投入的現金。其中,委託證券機構代理公開發行股票籌集資金的,由證券機構直接支付的手續費、宣傳費、咨詢費、印刷費等費用,從發行股票取得的現金收入中扣除,以凈額列示。
子公司的少數股東增加在子公司中的權益性資本投資收到的現金,單列在第32項「其中:子公司吸收少數股東權益性投資收到的現金」反映。
33.發行債券所收到的現金,反映金融企業發行債券籌集資金收到的現金。委託證券機構代理發行債券的,由債券機構直接支付的手續費、宣傳費、咨詢費、印刷費等費用,從發行債券取得的現金收入中扣除,以凈額列示。
34.收到其他與籌資活動有關的現金,反映金融企業除上述項目外與籌資活動有關的其他現金流入。
其他現金流入如果數額較大,應單列項目反映。
35.償還債務所支付的現金,反映金融企業償還到期債券等籌資債務本金所支付的本金。支付債務利息所支付的現金,列入第39項「償還利息所支付的現金」。
36.發生籌資費用所支付的現金,反映金融企業除發行股票、債券以外的籌資活動發生的各種費用,如咨詢費、公證費、印刷費等。
37.分配股利或利潤所支付的現金,反映金融企業實際支付的現金股利,以及分配利潤所支付的現金。
對於子公司向少數股東支付現金股利,單列在第38項「其中:子公司支付少數股東的股利」反映。
39.償還利息所支付的現金,反映金融企業實際償還債券利息等籌資債務利息所支付的現金。
40.減少注冊資本所支付的現金,反映金融企業經批准減少注冊資本,投資者抽回投資所發生的現金支出。
對於少數股東依法抽回其在子公司中的權益性投資,單列在第41項「其中:子公司依法減資支付給少數股東的現金」反映。
42.支付其他與籌資活動有關的現金,反映金融企業除上述項目外與籌資活動有關的其他現金流出。
其他現金流出如果數額較大,應單列項目反映。
(四)非常項目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反映非常性、偶發生的項目對現金流量的影響,按現金流入與現金流出的差額在本項目列示。非常項目包括自然災害損失、保險索賠收入、捐贈、接收捐贈、罰沒收入、罰沒支出等。
(五)匯率變動對現金流量的影響額,金融企業發生的外幣現金流量及境外機構的現金流量,按現金流量發生日的匯率或平均匯率折算成人民幣,而編制現金流量表時,按期末匯率對外幣現金流量進行調整,本項目反映此項調整對現金流量的影響。
(六)現金及現金等價物凈增加額,反映金融企業在本期內現金及現金等價物的變動情況,即現金及現金等價物期末余額與期初余額之差。如果期末余額大於期初余額,以正數表示;如果期末余額小於期初余額,以負數表示。
本項目應等於經營活動、投資活動、籌資活動和非常項目產生的現金流量以及匯率變動對現金流量影響之和。
(七)本說明使用的術語,定義如下:
現金流量:是指金融企業在某一期間內現金流入和流出的數量,包括現金流入量、現金流出量和現金凈流量。
本說明所提「現金」,包括現金及現金等價物。
現金:是指金融企業庫存現金以及存放在中央銀行及其他金融企業中隨時可用於支付的存款,但不包括向其他金融企業拆放的資金。
現金等價物:是指金融企業持有的從編表日起三個月內到期、流動性強、價值變動風險很小、易於轉換為已知金額現金的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