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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內生缺陷

發布時間:2021-06-03 23:27:45

金融機構信息安全包括哪些方面

(1) 信息泄露:保護的信息被泄露或透露給某個非授權的實體。
(2) 破壞信息的完整性:數據被非授權地進行增刪、修改或破壞而受到損失。
(3) 拒絕服務:信息使用者對信息或其他資源的合法訪問被無條件地阻止。
(4) 非法使用(非授權訪問):某一資源被某個非授權的人,或以非授權的方式使用。
(5) 竊聽:用各種可能的合法或非法的手段竊取系統中的信息資源和敏感信息。例如對通信線路中傳輸的信號搭線監聽,或者利用通信設備在工作過程中產生的電磁泄露截取有用信息等。(6) 業務流分析:通過對系統進行長期監聽,利用統計分析方法對諸如通信頻度、通信的信息流向、通信總量的變化等參數進行研究,從中發現有價值的信息和規律。
(7) 假冒:通過欺騙通信系統(或用戶)達到非法用戶冒充成為合法用戶,或者特權小的用戶冒充成為特權大的用戶的目的。我們平常所說的黑客大多採用的就是假冒攻擊。
(8) 旁路控制:攻擊者利用系統的安全缺陷或安全性上的脆弱之處獲得非授權的權利或特權。例如,攻擊者通過各種攻擊手段發現原本應保密,但是卻又暴露出來的一些系統「特性」,利用這些「特性」,攻擊者可以繞過防線守衛者侵入系統的內部。
(9) 授權侵犯:被授權以某一目的使用某一系統或資源的某個人,卻將此許可權用於其他非授權的目的,也稱作「內部攻擊」。
(10)抵賴:這是一種來自用戶的攻擊,涵蓋范圍比較廣泛,比如:否認自己曾經發布過的某條消息、偽造一份對方來信等。
(11)計算機病毒:這是一種在計算機系統運行過程中能夠實現傳染和侵害功能的程序,行為類似病毒,故稱作計算機病毒。
(12)信息安全法律法規不完善:由於當前約束操作信息行為的法律法規還很不完善,存在很多漏洞,很多人打法律的擦邊球,這就給信息竊取、信息破壞者以可趁之機。

Ⅱ 金融業混業經營的優點缺點

混業經營與分業經營相比較有以下的優點:
(1)混業經營使銀行優化資產結構,實現資產多元化和資產風險分散化,降低非系統性風險,使商業銀行資產比分業經營具有更大的整體穩定性。
(2)混業制度下銀行新增投資業務,對企業提供包括投資在內的全方位的金融服務,既有利於企業的發展,又有利於建立起密切協調的銀企關系,增強銀企綜合的競爭能力,使銀行在經濟發展中發揮更大的作用。
(3)從效率方面看,混業制度下全能型銀行通過向客戶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務,一方面,銀行業可以利用客戶資源加長業務鏈條,另一方面,證券業、保險業等也可共用銀行網點、設備、人員,接受銀行客戶委託買賣有價證券及辦理保險業務,大大方便銀行客戶的資產「一條龍」運作。另外,金融業共用日益更新和增加的技術、信息和設備資源,可以大大降低各自經營成本。


但是,實施混業經營也有它的缺點:
(1)如果允許銀行資金直接進入證券市場,會產生三個問題:一是銀行運用他人資金買賣證券,但一般投資者是用自有資金進行證券買賣,顯然,在資金方面一般投資者與銀行相比處於不平等的競爭地位。二是相對一般證券投資者,銀行可更方便迅速地獲得外界難以知道的各種內幕信息,從而容易造成內幕交易。三是由於銀行負債具有流動性的特點,因而進入證券市場的銀行資金不可避免地帶有短期的特性。這將加大證券價格的波動性,影響證券市場的穩定。四是證券市場風險大,而銀行在經濟中扮演極重要角色,允許銀行資金直接進入證券市場,容易產生泡沫股市,一旦泡沫破裂,會引發股市危機--銀行危機--經濟危機。
(2)金融業務多元化可能會引起在經營方面的一系列問題:一是從事多元化經營的全能金融機構,在其不同的側面、不同的服務對象和不同的服務品種上,有不同的文化、不同的傳統、不同的運行機制,它們交織在一起必然有顯現的和潛在的矛盾和沖突。二是為保持多元化的經營優勢,全能金融機構必須不斷推行金融創新,如果在新業務領域的創新活動不幸失敗,很容易會傳染開去,導致其他業務也會遭受挫折。三是容易形成金融壟斷,不利於競爭。
(3)金融機構復雜的混業經營結構,產生了不利於實施有效的金融監管的問題。如果實行功能型監管,期貨證券、保險和銀行業的監管結構界限分明,這些監管部門如何進行協調,誰負責牽頭監管者並負總責任等問題尚需妥善解決。

Ⅲ 次貸危機中暴露出的金融監管的漏洞有哪些

美國次貸危機最早顯現跡象是在2007年2月,當時匯豐控股最先發出警告,稱由於大批低收入房貸客戶無力償還貸款,公司為其在美國的房屋按揭業務增加18億美元的壞賬撥備。需要指出的是,當時市場上很少有人注意到問題的嚴重性,但實際上這是一個已經孕育了很久的危機。早在2000年,美國經濟學家、前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委員愛德華?葛蘭里奇就已經向當時的美聯儲主席格林斯潘指出了快速增長的居民次級住房抵押貸款可能造成的風險,希望美國有關監管當局能夠「加強這方面的監督和管理」;在2002年,他再次拉響警報,認為「一些次級房屋貸款機構沒有任何監管,它們的貸款行為最終會危及美國人實現擁有住房和積累財富的兩個美國夢想」;到2004年5月,他更是明確地指出,「快速增長的次級房屋抵押貸款已經引發貸款違約的增加,房屋贖回的增多以及不規范的貸款行為的涌現」;在他2007年9月逝世不久前發表的文章里,葛蘭里奇揭示出美國的金融監管存在著嚴重的空白和失控問題,「次級房貸市場就像是狂野的美國西部,超過一半以上的這類貸款由沒有任何聯邦監管的獨立房貸機構所發放」。

今天我們再次重溫葛蘭里奇的文章時感到非常遺憾,葛蘭里奇的警告並沒有得到美國主要貨幣和監管當局高層的重視。究其原因,有很多因素,其中非常重要的一點就是葛蘭里奇的絕大多數同事過度相信市場的自我調節作用,相信任何從事放貸的金融機構都有能力控制它們的風險。正如格林斯潘在他2007年的新書《動盪年代》(The Age of Turbulence)里所闡述的那樣,「政府幹預往往會帶來問題,而不能成為解決問題的手段」,「只有在市場自我糾正機制威脅了太多無辜的旁觀者的那些危機時期里,監管才是必要的」,他們認為監管往往或者總是會妨礙市場的發展和創新。
但是,在2008年10月23日美國眾議院召集的聽證會上,執掌美聯儲達18年之久的格林斯潘坦承,缺乏監管的自由市場存在缺陷,眼下的金融危機證明,他針對自由市場經濟體系的想法和做法存在缺陷,這一點讓他「震驚」。在次貸危機進一步惡化為金融危機之後,格林斯潘這位自由市場主義的信徒呼籲應加強對金融機構的監管,這與其之前的態度發生了180度的大轉變。
次貸危機下金融監管的六宗罪
次貸危機所暴露出的金融監管問題,一方面體現在對金融衍生產品設計及交易的監管不足,另一方面也體現在對相關金融機構,如房貸機構、投資銀行、銀行表外投資實體、評級機構、對沖基金的監管存在漏洞。
金融衍生產品監管——監管存在真空地帶
次貸危機被稱為「21世紀第一個復雜金融衍生市場危機」。就連美國證監會(SEC)主席克里斯托弗?考克斯也認為,「大量的沒有被監管的類似CDS 的衍生品為此次金融危機的頭號惡棍」。
2000年,在美國金融行業更加有力的公關活動推動下,美國國會通過了《商品期貨現代化法案》,解除了對包括被視為華爾街金融創新「毒丸」的信用違約互換(CDS)在內的金融衍生品的法律監管,自此,金融衍生品的風險監控重任則全部落到了華爾街投行等金融機構內部治理的肩上。然而,目前的危機證明,單純依靠金融機構自身對衍生產品風險進行控制是遠遠不夠的。金融衍生產品監管制度和交易規則的缺陷,助長了衍生產品的過度投機,並最終引爆了危機。
首先,政府在金融衍生產品的設計與構造方面幾乎不加干涉,政府隱含地假定衍生品交易雙方均能准確理解衍生產品的構造與風險,因此雙方的交易純屬市場行為,沒有干預的必要。在監管縱容下,金融衍生產品創新逐步偏離了基本經濟學原理:一是信用衍生產品的基礎產品違背了銀行信貸「可償還性」原則,沒有注重借款人的第一還款現金流,而是寄託於抵押物持續升值的前提上;二是衍生產品結構過於復雜,使基礎產品的風險在層層設計中變得更加隱蔽,違背了「讓客戶充分了解金融風險」的原則;三是監管當局對衍生產品的杠桿率沒有限制,致使風險過度放大,超出了市場參與者可承受的范圍。
第二,金融衍生產品的交易方式分為場內交易和場外交易,大量的CDO、CDS(信用違約掉期)主要通過場外交易(OTC)的方式進行。一般來說,場內交易會受到交易所的監管,但由於場外交易的衍生產品具有非標准性和不透明性,基本游離於監管體系之外。如債券之王比爾?格羅斯(Bill Gross)所說,「金融衍生商品是個新的『影子銀行體系』,是企業與機構間的私人合約,是在正常的央行流動法則之外創造金錢,它不是真正的貨幣,跟美元相比衍生商品只是寫有承諾的紙,甚至只是一個電子符號,它存在於正常的商業管道之外,缺乏有效監管」。
第三,由於金融衍生產品屬於表外業務,不需要在銀行的資產負債表中顯示,銀行對相關信息的披露相對有限,監管當局無法得到關於金融機構經營及投資金融衍生產品的充分而准確的信息,一旦出現問題,短期內無法確知問題的嚴重程度,導致難以採取有效的補救措施。
第四,由於缺乏一個統一的金融衍生產品清算系統,交易缺乏透明度,政府事實上並不清楚市場上各種衍生產品的交易規模與頭寸分布,因此一旦危機爆發後,政府在很長時間內甚至不能准確估計危機的嚴重程度以及波及范圍。
房貸機構監管——監管缺失導致次貸發放的失控
2001?2005年,美國房市在長達5年的時間里保持繁榮。另外,由於資產證券化技術的發展,住房按揭貸款的「發放—銷售」模式使風險得以輕易轉移,這些因素均刺激了抵押貸款機構超常規發展的慾望。特別是2005年下半年開始,美國眾多貸款機構紛紛降低住房按揭貸款的准入標准,放鬆了資信審查,向大量收入較低、信用記錄較差的人發放了「次級按揭貸款,甚至接受了缺乏充分資信證明文件或具有高債務—收入比的借款申請。值得注意的是,這些放貸標準的降低基本上都發生在聯邦銀行監管規定的范圍之外。此外,信息披露的不充分,使房貸機構得以在脫離消費者監督的條件下大量發放高價貸款。盡管相關監管部門一再要求改善次貸的信息披露,但收效甚微。
還有一點需要指出的是,發放房屋按揭貸款的不僅僅是商業銀行,還包括許多獨立的住房貸款公司或經紀商。根據2007年的統計數據,美國市場全部房貸中約60%和高價房貸中約45%經住房貸款經紀商發放,這些經紀商根本不在聯邦銀行監管機構的監管范圍內。

在上述背景下,美國金融監管當局並沒有及時對次級貸款的發放標准提供有效指引,也沒有及時將獨立放貸機構納入監管體系內。筆者認為,原因無非是兩方面:一是過於相信金融機構自身的風險控制能力,認為市場能夠通過自行調節解決風險;二是認為次級貸款佔美國全部房貸的比例較低,不會引起較大的系統性風險。

在金融機構出於競爭壓力及利益驅動,放鬆資信審查、降低貸款標準的情況下,監管當局應及時對有可能危及金融系統的上述行為進行規范和引導,才能防患於未然。而在次貸危機爆發之前,無論是美聯儲還是美國財政部,都沒有對這一高風險的貸款發出任何警示,這表明美國金融監管部門對次貸監管的確存在疏忽。

投資銀行監管——對流動性和資本金缺乏約束

隨著金融危機的蔓延,人們開始將此次危機的誘因集中到美國監管者對華爾街大行過度寬容及監管缺失的制度層面上。在獨立投行模式下,美國證監會是投行的唯一監管機構,其對投行的監管也只限於與證券交易相關的活動,相關的審慎性監管和投資風險監管一直存有漏洞,因此一度成就了次貸危機之前美國投資銀行高杠桿、高盈利、自由擴張的發展模式。

美國曾在1929年大危機後一度加強了投資銀行監管。為了防止危機的再度爆發,美國相繼出台了多項重要法律,其中對投資銀行業務影響最大的是1933年美國頒布的《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Glass Steagall Act of 1933)。這一法律規定商業銀行(從事吸取和貸款業務)和投資銀行(承銷和發行證券)實行嚴格的分業經營,使真正意義上的投資銀行出現了。但投資銀行與商業銀行的分業與混業一直是美國政策與立法中爭論的主要問題之一。20世紀80年代以來,隨著世界一體化的發展,分業型的金融體制無法適應國際市場競爭的需要,投資銀行和商業銀行分業管理限制了美國投資銀行的發展。因此,要求混業經營的呼聲越來越高。從20世紀80年代以來,美國逐漸放寬了投資銀行的業務限制,並於1999年11月通過了《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限制投機和分業經營的禁令全部被解除。也就是從上世紀90年代後期開始,由於投資銀行不受傳統銀行資本充足率等方面的約束,它們開始通過金融創新廣泛使用高杠桿,投資行為越來越短期化,甚至為賺取高額利潤不惜違背職業操守。而上述高杠桿化且具有短期行為特點的業務擴張幾乎是游離於聯邦政府的監管之外的。
從2003年以來,高盛、美林等投行的杠桿率都從十幾倍躍升到30倍左右,而商業銀行的杠桿率仍只有十幾倍。在經濟繁榮年代,高杠桿為投行帶來豐厚利潤。但高杠桿使得投資銀行對流動性和維持自身高級別評級的要求很高。一旦市場環境惡化或自身財務狀況不佳,被評級公司降低評級,導致融資成本上升,繼而出現流動性問題等連鎖反應,就容易陷入困境。由於美國對投行的資本金、流動性等均缺乏嚴格的監管標准,導致風險與資本並不匹配。另外,作為獨立法人的投資銀行不是美聯儲的成員,出現問題時也不能得到美聯儲的救助,只有在商業銀行收購投資銀行後,美聯儲才能通過救助商業銀行間接救助投資銀行。

經過次貸危機的沖擊,美國投資銀行業進入重新洗牌的階段。美國五大投行中的三家(貝爾斯登、雷曼和美林)已經垮台,高盛、摩根斯坦利兩家碩果僅存的投資銀行也於2008年9月申請改組為銀行控股公司,這意味著它們從此納入傳統銀行的監管體系,美國獨立投行高杠桿、高盈利、自由擴張時代宣告終結。

銀行「表外投資實體」監管——虧損時重新並表引致信心危機

金融機構常常為特定的融資、並購等交易活動設立特殊目的實體(SPE,即Special Purpose Entities)。在融資活動中,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可注冊成立一個與發起人隔離的特殊目的實體。這種實體不需要大額的資本金,一般由其母體注入高等級的債券作為資產,在此基礎上通過評級、增信等手段,獲得在資本市場發行債券的資格。這樣的實體以不同的名稱出現,其依據的法律和遵循的監管准則和會計准則也有所差別。

SPE在2001年安然、世通等企業會計丑聞中已經聲名狼藉,但在這次金融機構危機中以新的變形體——銀行表外投資實體的形式卷土重來。銀行表外投資實體是一種由銀行發起設立並提供全部或部分債務擔保的證券套利安排,主要形式包括專為發行資產支持商業票據(ABCP)而設立的管道公司(conit)、結構性投資工具(SIV, Structured Investment Vehicles)等。

2001年安然公司破產事件發生前,SPE在發生損失時,其損失不須並入其母公司。安然事件促使美國監管當局從公司治理、信息披露以及會計合並准則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監管規則,以加強對SPE的監管。特別是在2003年對相關會計准則做出修改,要求在SPE發生損失時,對其擁有控制權並需承擔最終損失的金融機構應將此合並入資產負債表中。

但是,表外投資實體信息不透明的狀況仍然沒有得到根本改觀,對表外實體尤其是銀行表外投資實體的有效監管不足的狀況依然在延續。
次貸危機爆發以來,表外投資實體的業務模式給設立機構帶來的巨大風險逐漸暴露。以SIV為例,銀行通過發行短期票據和中期債券,將所得收益投資於如抵押貸款證券等高回報資產,所發行票據與結構性證券之間的差額即銀行所得利潤。由於旗下的SIV大規模投資於次級抵押貸款支持證券,次貸危機的爆發給大多數發達國家商業銀行均造成巨額損失。例如,管理著全球規模最大SIV資產、約佔全球SIV總資產四分之一的花旗集團,由於次貸危機以來SIV資產大幅縮水近40%,被迫於2007年12月將旗下7個結構性投資實體並入資產負債表中。另外,匯豐控股、法國興業銀行(23.12,0.48,2.12%)、西德意志州銀行也因旗下SIV的巨額虧損已經將各自的SIV並入資產負債表內。SIV成立之初獨立於銀行之外,不屬於銀行本身的業務,但造成損失後,銀行按照相關會計原則將其納入自己的資產負債表,從而造成了銀行的巨額虧損和投資者信心危機。

評級機構監管——利益沖突規制有限,評級方法不夠透明

早在美國安然事件及世通公司倒閉案發生時,評級機構就曾因為相關的評級失責問題受到各方的關注和質疑,美國各界也以上述事件為契機開始重新審視信用評級業之運作及監管體制。在此背景下,美國國會於2006年9月通過了《信用評級機構改革法案》。該法案的實施規則雖然填補了美國信用評級業監管體制的空白,但仍未解決諸多根本性問題。

首先,法案對信用評級業利益沖突的監管非常有限,評級機構對結構性融資產品構建的直接參與基本不受法案限制。2006年《信用評級機構改革法案》及其實施規則明令禁止的利益沖突情形只有四種:(1)若評級機構最近財政年度內10%以上的評級收入來自某一發行人,則該評級機構不得參與對其的評級;(2)若評級機構或其評級分析師、評級審核人員直接擁有某一發行人的證券或所有者權益,則該評級機構不得參與對其的評級;(3)評級機構不得參與對與其有關聯的發行人的評級;(4)若評級機構的評級分析師、評級審核人員擔任某一發行人的董事或管理人員,則該評級機構不得參與對其的評級。

此外,監管部門無權對信用評級模型及方法的科學、合理性進行實質審查,評級的准確性得不到保障。目前評級機構僅僅是簡要介紹評級的方法,無論是作為監管部門的美國證監會,還是機構投資者和普通公眾,都難以深入了解評級的數據來源和核心的評級方法。這使得市場和監管當局對評級機構的約束作用減弱,評級機構容易出現道德風險。

更重要的是,即使評級失真,投資者受到誤導,評級機構通常也無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為其評級只代表評級機構自身對次貸產品信用風險的「看法」,而非投資建議。例如,在美國涉及公司債務評級的法律案件中,法官一般會裁定評級結果屬於「觀點」,就像報紙的社論一樣受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First Amendment)的保護。也許只有當法官不再把評級機構的評級結果視為言論自由范疇內的「觀點」,評級機構的現有業務模式才可能被打破,其評級結果的可信度才會得以真正的提高。
對沖基金監管——各國監管理念存在分歧,監管環境總體寬松

目前歐美等主要工業國家對對沖基金的監管比較寬松。首先,各國在是否加強對對沖基金的監管方面還存在分歧,體現為直接監管和間接監管的理念沖突。以德、法為代表的一些歐洲大陸國家堅持前一種監管理念,強調監管的法律強制性、廣泛的適用性和市場規則的外部性,而美、英等國則主張後一種監管理念,認為應更多地強調監管的非強制性,市場參與個體的差異性和市場規則的自發性。

自2005年以來,德國對對沖基金提出了強烈質疑,將這個問題上升到政治高度,主張實施政府主導的強制性監管,增強對沖基金的透明度。但德國的主張遭到了美英等國的強烈反對,只好轉向「自願地」建立行業行為規范,起草了《對沖基金行為規范》,目前也僅處於積極尋求相應支持的階段。

美、英等國認為政府指定的行為規范有可能會扼殺市場自發的金融創新並進一步阻礙市場效率的提高,因此反對在目前的監管框架下對對沖基金提出進一步的監管要求,主張尊重對沖基金的天然特性,由市場自發地進行調節。盡管美聯儲一向堅持審慎監管原則,但由於衍生品市場屬於一個發展迅猛的新興領域,很多配套的監管制度和法律體系尚未健全。保爾森認為,金融市場監管越少越好。伯南克亦表示,金融監管機構不應為信貸衍生品和對沖基金制定特別規則。

其次,對沖基金事實上在美國和英國享有較為寬松的法律及監管環境。美國實行高度自由的市場經濟體制,其監管原則在一定程度上以市場為指導,認為市場自律是對沖基金監管的主要方式,不主張對沖基金進行登記注冊,從而使對沖基金在信息披露、投資策略等方面享有較大的自由度。根據美國1940年《投資公司法案》及其修正案,對沖基金在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對投資公司的監管范圍之外,免於注冊登記。投資對沖基金的機構和個人的最低資本限額分別為2500萬美元和500萬美元,投資者人數限定在500人以內。盡管先後發生了長期資本管理公司和「不凋花」(Amaranth)等大型對沖基金倒閉的事件,但美國仍傾向於維持目前的監管現狀。如2007年2月,美國總統金融市場工作小組發布了《私募基金管理指引》,肯定了目前的監管體制,認為足以防止對沖基金及其他形式的私人資本威脅金融系統的穩定。

最後,客觀上存在相當的監管難度。從注冊地來看,全球大約有55%的對沖基金選擇開曼群島、英屬維京群島以及百慕大等地作為注冊地,此類離岸基金管理了全球約2/3的對沖基金資產。在美國注冊的對沖基金數量佔全球的34%,管理的資產佔24%;在歐洲注冊的對沖基金數量佔全球的9%,管理的資產佔11%;剩餘的對沖基金大多在亞洲注冊。

「吃美國一塹,長中國一智」

美國次貸危機無疑為中國金融風險的防範與監管提供了反面的經驗教訓,尤其是引起人們對中國住房按揭貸款市場潛在風險的高度關注。中國會不會重蹈美國次貸危機之覆轍?「吃美國一塹,長中國一智」,美國次貸危機對完善我國金融風險的防範與監管具有重要啟示。

美國金融監管模式的一個重要特徵就是採用規則導向監管,即政府部門制定各項法律法規、規章制度,並強制要求被監管對象執行。美國財長保爾森(Hank Paulson)於2007 年1月在喬治華盛頓大學演講時提出,「我們也應該研究在美國採用更多原則導向監管的現實可能性和好處的問題」;美聯儲主席本。伯南克於2007 年5 月發表演講指出,「監管最好的選擇就是用持續的、原則導向和以風險為本的監管方法來應對金融創新。」

美國金融專欄作家吉姆?索羅維基曾以美式足球和英式足球的不同來比喻規則導向監管與原則導向監管的不同:「美式足球(橄欖球)和大部分其它的美國體育運動項目一樣,制定了詳細的比賽規則,它們有細致入微的比賽規則手冊,嚴格規定了運動員能做什麼,不能做什麼(甚至限制了他們在場上應處的位置);而英式足球是一種更純粹的以原則導向的體育項目,與眾多的美國體育項目相比較,英式足球規則更少,並且賦予裁判員至高的許可權,裁判員能夠打斷比賽進程甚至能影響比賽結果。」

美國的監管規則很多,因為美國金融市場的參與者們更偏好「邊界明確的規則」。這種規則體系要求明確說明什麼是准許的,什麼是不準的。監管者也喜歡明確的規則,因為這樣的規則容易執行。結果是市場有越來越多的規則。但是,市場變化如此之快,以至於任何規則都會出現漏洞和例外。另一方面,如果規則太多,各個規則之間就可能出現矛盾,可以說,繁雜的規則也能創造套利的機會。實際情況正是由於這些規則自身愈來愈復雜,最終不能夠被人們充分理解,市場開始發展出用以避稅或者逃避規則約束的產品和服務。應對快速變化情形的最好辦法,就是要有一套清晰的指導原則。

調整監管理念,加強外部監管、功能監管和事前監管

次貸危機是一場系統性風險引發的危機,所受損失的大小基本由參與程度決定,其深層次原因主要是多項因素導致系統性風險不斷疊加,但一直沒有得到監管及貨幣當局的足夠重視。次貸危機的爆發表明,以金融機構內部風險控制為主、外部監管為輔的風險管理和監管理念無法克服市場固有的缺陷,一方面是由於機構追逐利潤的動機可能使機構做出非理性的行為;另一方面,由於金融機構只對機構自身負責,而不對市場整體風險負責,因此其自身擴張行為就易埋下產生系統性風險的隱患。要識別和降低系統性風險,就必須從市場整體發展的角度,加強金融機構的外部監管,通過反周期的監管要求和宏觀政策,消除順周期的風險疊加因素。

另外,現代金融體系的監管應該更多地強化功能監管和統一監管。監管者要能夠審慎地評估金融產品,洞悉其對整個金融體系的風險。針對這些變化,監管體系有必要從過去強調針對機構進行監管的模式向功能監管模式過渡,即對各類金融機構的同類型的業務進行統一監管和統一標準的監管,以減少監管的盲區,提高監管的效率。

最後,要變「事後補救」為「事前監管」。雖然美國在次貸危機爆發後開始反思並計劃變革金融監管體制,但損失已經發生,並造成了嚴重影響。最好的辦法是加強事前監督,對創新產品進行深入研究,評估金融產品對經濟可能帶來的風險,將風險消滅在萌芽中。

Ⅳ 從光大證券烏龍指事件看金融衍生工具 的基本功能及內在缺陷

金融機構開辦衍生工具交易業務所受的約束大多散見於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的外匯管理規定,不利於金融機構對衍生工具交易業務實行有效的風險管理,也不利於監管部門實施審慎監管.為此,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004年2月4日發布了《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以切實有效控制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風險.

Ⅳ 金融生態環境的存在問題

(一) 金融產權制度性缺陷阻礙了我國金融業的正常發展
我國正處於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度的轉軌時期,現有的國有商業銀行都是在以計劃經濟為大的背景環境下建立並成長起來的。伴隨著中國經濟的發展,國有商業銀行一直都肩負著支持國有企業發展與解困的重任。由於行政上的不當干預、政策性貸款等使得國有商業銀行積累了大量的不良資產。中國人民銀行曾作過專門的抽樣調查統計,統計結果顯示: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的形成過程中,由於計劃和行政干預而造成的約佔30%,政策上要求國有銀行支持國有企業而國有企業違約的約佔30%,國家安排的關、停、並、轉等結構性調整約佔10%,地方干預,包括司法、執法方面對債權人保護不利的約佔10%,而真正由於國有商業銀行的內部管理原因形成的不良貸款佔全部不良貸款僅為20%(周小川,2004)。
我國商業銀行的產權制度是一種以公有制為絕對主體的制度安排。按其表面形式,銀行經營者應代表國家對銀行進行管理、經營並承擔相應的責任。但事實是,由於產權主體權利缺失以致形成了「重權輕責」的怪現象。這嚴重削弱了我國銀行自主經營權利和抗風險能力。
目前我國的主要商業銀行已經進行了成功的股份制改造,明確了產權制度,提高了商業銀行的工作效率,保證了金融體系的穩定,促進了我國經濟的發展。
(二) 法律環境不完善加大了我國金融業的信用風險
我國已經頒布實施的與金融生態相關的法律法規有《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保險法》、《合同法》、《銀行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基本上能與金融業的發展相互協調,為整個金融業的發展提供了一個基本的法律框架。
然而,我國《破產法》是1986年頒布實施的,當時主要是針對全民所有制企業的政策性破產,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深入,相關規定已與時代不相適宜。由於其缺乏對債權人的合法保護,後果是導致大量的逃廢債事件發生,加大了銀行的信用風險。另外《刑法》在對金融犯罪的打擊力度不夠,難以對違法亂紀行為產生足夠的威懾力。
(三) 社會信用缺失加劇了我國金融業的不穩定性
市場經濟應該是一種信用制度高度發達的經濟。但由於我國還處於經濟的轉軌時期,市場經濟法制還不成熟,社會信用水平仍很低下。正是由於社會信用缺失已造成了嚴重的後果。據統計,我國每年因企業和個人逃廢債務而蒙受直接經濟損失約1800億元,由於三角債務和為避免信用風險而進行的現金交易而增加交易成本約 2000億元。
信用環境的優劣直接影響到金融創新效率和金融的穩定。目前我國社會信用信息徵集系統、信用中介服務機構的建設尚處於起步階段,企業和個人的信用信息還得不到有效的歸集和評估,金融機構在作出相關決策時難度很大,使「騙貸」事件屢有發生。與此同時,失信懲戒機制尚未有效建立。

Ⅵ 目前我國金融市場功能的缺陷有哪些,以及如何改變

一,目前我國金融市場功能的缺陷具體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1,銀行機構設置行政化,業務范圍狹窄,仍以傳統業務為主,服務手段落後,金融產品單一,中國有價證券只佔20%,無法與發達國家實力雄厚的大金融機構相比。
2,中國金融近幾年還正在推行嚴格的分業經營和分業管理制度,雖有利於降低金融風險,但卻不利於金融機構拓展業務,限制了我國資本市場的發展,也限制了銀行業的發展,目前金融市場處於早期發展階段,很難適應加入WTO 後中國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


3,中國金融業最令人擔憂的是透明度低,內部監控機制不完善,道德風險普遍存在。我國銀行雖然已經開始實行資產負債比例和貸款五級分類管理辦法,但相應的機制還不健全,造成整體協調不強、很難接受國際挑戰。


4,金融擴大開放,對我國宏觀經濟穩定和金融監管帶來許多難題。


5,金融業將面臨所有制及管理體制與人事制度等體制上的競爭壓力。
二,可以通過以下幾點改變:
1,完善金融管理制度與管理技術。
2,盡快培育市場體系,實現本國的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在封閉運行下的完善性,然後通過不斷健全市場運行機制和利率、匯率機制、使市場開放後能夠具備基本的抵抗、緩沖和化解風險的能力。
3,提高國內金融市場的市場化程度,按照先利率後匯率的開放秩序,讓市場決定價
格。
4,確立正確的對外開放策略。
5,實行穩健的宏觀經濟政策。
6,政府應加強金融的監管。

Ⅶ 金融危機是怎麼發生的

解析美國金融風暴之原因篇:六因素推動金融危機爆發

自2007年2月13日美國新世紀金融公司發出2006年第四季度盈利預警,美國次級抵押貸款風險浮現開始,次貸危機開始逐漸顯現。2008年9月15日有著158年歷史的雷曼兄弟公司宣布申請破產保護;同一天,美國銀行以約440億美元的價格收購了華爾街投行美林公司;美國國際集團(AIG)的信用評級下調。美聯儲前主席格林斯潘稱,美國遭遇了「百年一遇」的金融危機。那麼,這場危機的根源到底是什麼?

美國連續17次加息——壓垮駱駝的最後一根稻草

美國長久以來的經濟政策導致了鮮明的兩極分化,自1971年8月15日美國時任總統尼克松宣布美元與黃金掛鉤,世界逐步進入跨國金融壟斷資本主義階段以來,資本全球調度導致美元濫發,1971年至今,全球基礎貨幣供應量呈數十倍增長,全球物價飛漲,世界平均通脹水平日益增加,由此導致的貧富分化問題也逐漸惡化,次貸危機的深層次根源,實際就是兩極分化的結果。正是由於處於社會底層民眾經濟條件差,甚至沒有住房,寬松的次級貸款政策極大的點燃了民眾購房的熱情,推動了美國房市的繁榮,吹大了美國房市泡沫。然而,當貸款優惠時間結束。貧困的民眾無法償付房貸的時候,這一龐大的金融鏈條便開始從根部斷裂,並最終導致次貸危機的爆發。

當然,即便有豐厚的貸款優惠政策,如果出於社會下層的貧苦民眾能夠冷靜的看待,這場危機或許也能避免,然而人性的弱點致使這些民眾在當時美國經濟一片大好,房市節節攀高的環境下,忽視了自己的生存條件,高估了自己的償付能力。甚至有相當部分的貧苦民眾貸款購房是為了在繁榮的房市中炒房掙錢。華爾街金融巨頭更是把人性的弱點表現得淋漓盡致:對財富的貪婪追求、在金融操作過程中的種種欺詐,正是導致這場危機爆發並廣泛傳播的根本原因。美國人理查德-比特納2008年7月出版的《貪婪、欺詐和無知:美國次貸危機真相》,僅從書名就一針見血的揭示了次貸危機爆發的根本原因,書中所描繪的篡改信用、放大收入等行為極大的擾亂了信貸市場,為了獲得更多的貸款以及更大的利益,從普通民眾到金融機構,這種欺詐行為蔓延在金融領域的各個角落。

持續升溫的美國房價在2004年時上漲幅度比正常情況高出了30%,美國總體房價比實際價值高出15%以上。鑒於此,自2004年6月起,在美聯儲連續17次加息的影響下,美國房市開始逐步降溫。穆迪2008年3月19日發布公告稱,用於衡量美國商業房地產價格的穆迪/REAL商用物業價格指數1月份下降0.6%,美國房價連續下滑已經逐漸扭轉了美國過去幾年房價的持續上漲幅度。至此,美國房市逐漸萎靡、次貸危機愈演愈烈,並逐步蔓延到與次貸相關的金融市場各個角落。因此可以說,美國政府的利率政策正是導致次貸危機爆發的導火索。

六大因素推動「百年一遇」金融危機爆發

從表象上看,有相當多的因素促使了這場次貸危機的爆發。

1.寬松的信貸條件和日益膨脹的住房泡沫

格林斯潘曾被譽為「世上最偉大央行行長」,他在擔任美聯儲主席期間創造了輝煌的紀錄,美國經濟在他的帶領下出現了長達十年的持續增長。在面對亞洲金融危機、科技股泡沫破滅以及「9-11」恐怖襲擊事件等一系列重大危機時,格林斯潘的寬松貨幣政策使美國經濟得以很快擺脫困境,但是,在他退休兩年後,經濟界卻發出這樣的疑問:格林斯潘實際上是次貸危機的罪魁禍首?

住房貸款本應當是一件非常嚴肅的事情。按揭貸款的提供者要求借款者既要有充足的收入又要有一大筆存款來支付首付。可是,自上個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獲取住房貸款變得極其容易。為了應對2000年前後的網路泡沫破滅,2001年1月至2003年6月,布希在格林斯潘支持下推行令富人受益的減稅政策,為了促進經濟增長和就業,美聯儲連續13次下調利率,聯邦基金利率由6.5%降至1%的歷史最低水平,並且在1%的水平上停留了一年之久。過低的利率引發了寬松信貸,也直接刺激了民眾的貸款投資熱潮,越來越多的生活狀況不穩定的民眾通過銀行貸款加入到購房者的行列中,「在經濟形勢一片大好,房屋價格節節攀高的環境下,即便是無力償貸賣掉房屋,自己也不會吃虧。」正是市場對美國房市前景普遍預期過高,極大的刺激了美國房市,房價在1996年至2006年飛漲了大約85%,為次貸危機的爆發埋下了種子。格林斯潘在2007年12月12日出版的《華爾街日報》發表文章,首度承認他任職期間施行的低利率政策可能助長了美國房地產泡沫。

2.華爾街對金融衍生品的濫用

美國的金融衍生品在近幾年發展很快,其復雜程度也日益加劇,以至於連投資大師巴菲特都弄不明白。在巴菲特看來,衍生工具是金融界大規模毀滅性武器。
正常意義上來說,提供按揭貸款的銀行通常都把按揭貸款當作一種優良資產持有到期並賺取相應月利潤以及銀行資金成本之間的利差,這樣做在獲取相應利潤的同時,也具有較高的安全性,但是這種金融產品一開始並不適合華爾街的運作,因此在將按揭貸款證券化並產生第一隻CDO(擔保債務權證)之前,這類產品並沒有獲得華爾街的青睞,CDO的出現使得資產證券化產品風險劃分更細致,投資受益率也更高,同時也極大地激起了華爾街的熱情。打著金融創新的口號,華爾街大舉涉足次貸領域,並迅速推高其規模。2004年,全球CDO發行量為1570億美元,到了2006年,這一規模達到5520億美元。

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華爾街投行將原始的金融產品分割、打包、組合開發出多種金融產品,根據風險等級的不同,出售給不同風險偏好的金融機構或個人,在這個過程中,最初的金融產品被放大為高出自身價值幾倍或十幾倍的金融衍生品,極大地拉長了交易鏈條。從本質上看,這類金融衍生品並沒有降低投資的風險,它僅僅是將風險進行轉移,而且隨著金融衍生品的不斷開發,風險在無限分散的同時,也變得越來越隱蔽,越來越難以察覺。以至到後來,買家看到的這類金融產品,除了投行提供的數字以外,根本無法判斷資產的質量。

因為CDO等金融衍生品蘊含的巨大利潤,美國幾乎所有金融機構都參與其中,商業銀行、保險機構等等,都大量持有CDO等債券,無論美國本土還是海外,越來越多的投資者開始了對這種金融產品近乎瘋狂的追求。美國房地產的泡沫,也通過這類金融衍生品將風險擴散到了全球范圍,這也正是次貸危機為什麼能夠波及到全球范圍的原因。

金融衍生品是一把雙刃劍,它的確擁有活躍交易,分散風險的功能,但如果不加監管控制的濫用,它憑借杠桿效應掀起金融波瀾的能力便會顯現。一旦危機爆發,金融衍生品的這種杠桿效應以及風險的分散性,必將極大地擴張危機的廣度和深度。在過去的十年當中,華爾街投行在金融衍生品上「玩」得過火了。

3.華爾街激進的財務政策和僥幸心理

流動性過剩致使資本不斷湧入美國住房市場,為了謀求更多的經濟利益,也為了不致讓這些日益膨脹的資本影響次貸市場發展,華爾街以瘋狂放貸作為解決方案,花樣繁多的月利率、甚至零首付的出現,極大刺激了次級按揭貸款市場。在這樣的背景下,按揭貸款的流程變得日益簡單,有的按揭依據完全憑借借款者自己填報的虛假收入作為依託,甚至有的按揭貸款額竟然大於實際總房價。至此,借貸標准變得名存實亡,2006年的美國房屋按揭貸款甚至平均只有6%的首付款比率。當房市蕭條,次級貸款者無資金償還債務的時候,危機便以極快的速度蔓延開來。

華爾街在財務上過於激進,這也直接導致了困境的生成。在無限放大的利益面前,華爾街日益變得瘋狂。在對CDO的追逐中,華爾街日益提高資產權益比率,與此相對應的是,各家投行的杠桿率也逐漸變得越來越大。2003年底,美林的資產是其所有者權益的17.9倍,而到了2007年中期,美林的資產達到了其所有者權益的27.8倍。受危機影響最深的雷曼兄弟,同期杠桿率甚至高達31.7倍。對利益最大化的追求也令公司領導者喪失了理智,雷曼兄弟便是華爾街的一個縮影。就在2007年貝爾斯登、美林紛紛為減值做准備的時候,雷曼兄弟首席執行官福爾德爾仍然堅定地說:「我們的目標股價是200美元。」當2007年夏天次貸危機發生之後,福爾德仍然固執地認為抄底的時機已到,大量購進與次貸相關的金融產品,這直接加速了雷曼最終的破產。

不可否認,華爾街不可能覺察不到近幾年如日中天的次貸市場上的風險,但是對利益最大化的追求致使華爾街普遍蔓延著一種僥幸心理,這也是導致華爾街眾多金融巨頭折戟沉沙的原因之一。直到2008年6月,福爾德爾仍然對外宣稱雷曼兄弟資本和流動性狀況處於前所未有的強勁水平。

4.監管機構的失職與政策的失誤

次貸危機產生的深層制度原因就在於對金融監管存在缺陷,美國金融監管機構對次貸及各類衍生產品的發行規模和數量沒有控制,監管力度的鬆懈以及對市場潛在金融風險的忽視,都是監管不力的表現。放鬆監管一向是格林斯牌所推崇的管理之道,也正是他擔任美聯儲主席的這段時間里,美國央行降低了抵押貸款的標准,導致相當一部分信用或生存狀況不佳的貸款人以低廉的成本通過貸款購買房屋;美國監管機構對市場評級機構監管不嚴,也導致了評級機構在對次貸相關產品評級時的主觀性,在大范圍調低次貸相關產品的評級時,極大打擊了投資者的信心,加深了投資者的恐慌情緒,最終導致全球范圍內的恐慌。

自上世紀90年代末美國監管機構放寬對銀行和證券公司的監管之後,銀行和證券公司可以合法地把很多虧損的投資科目不列入「資產負債表」以達到迷惑投資者的目的。在這樣的背景之下,監管機構本應當從現實出發制定新的更加詳盡的規定,以打擊這種有害金融市場的行為。但是遺憾的是,監管機構的失職在一定程度上縱容了這類對市場有害的行為,並為最終危機的爆發釀下了惡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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