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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非保險金融產品整改措施

發布時間:2021-06-14 23:28:49

A. 保險公司自查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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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保險公司自查整改措施
答:首先要寫對自查工作的重視,對自查的布署、安排,自查步驟等;再就是通過自查哪些方面做得很好,要逐條說明,哪些方面存在問題,也要逐條說明;最後就是對存在的問題制定出整改措施。

B. 非傳統保險保全業務風險管控措施有哪些

保險風險是指尚未發生的、能使保險對象遭受損害的危險或事故,如自然災害、意外事故或事件等。被視為保險風險的事件具有可能性和偶然性。

一、保險風險包括承保風險、管理風險、投資風險和道德風險等。

1、承保風險
由於保險公司的粗放性經營而帶來的風險。如在產險承保上,只注重保費收入,而忽視承保質量,對標的物缺乏充分的分折、預測、評估、論證.而導致風險;在壽險營銷上,對被保險人缺乏必要的調查、了解,簡化必要的手續,致使被保險人狀況失真,一旦與保險人簽訂保險合同,就易形成風險。
2、管理風險
由於保險公司管理不善,內控機制不嚴密,或缺乏必要的制約監督機制,而導致的風險。如在理賠過程中。沒有嚴格執行理賠管理規定、履行有關手續。或由於審查把關不嚴,而盲目暗付、隨意賠付,導致保險暗付率過大,造成保險公司資產流失.甚至入不敷出,加大了保險公司的經營成本和經營風險。
3、投資風險
市場經濟的發展和保險的金融屬性決定了保險企業具有運用保險資金、開展投資、向資產業務轉化的職能。保險資金運用也已成為保險企業轉化經營機制的主要內容,如何安全、合理、充分、有效地運用保險資金是增強保險企業的後勁問題。在我國保險經營初期,保險資金的運用主要向企業單位發放貸款。但由於映乏有效的信貸管理機制,形成了相當大的風險,至今許多貸款已無法收回目前,雖然保險公司在融通資金方面有了新的高招,如參與證券投資等,但這種投資風險可想而知。
4、道德風險
由於受利益的驅動,人們的主觀心理行為、道德觀念發生扭曲,而形成道德風險。反映在保險公司方面,近幾年不斷發生的騙保騙賠案件,自己編造保險事故案件, 投保後有意疏於防範釀成的各類事故等屢見不鮮;保險代理過程中的惡意代理、惡意串通;內部員工的違法違紀、內外勾結等等。這種由於人的因素引發的道德風險,往往給保險公司經營造成較大的損失。

二、控制風險的措施:
1、提升保險市場的軟環境
提升保險市場的軟環境是指創造良好的氛圍,提高人民的物質文化水平,從源頭上、思想上使投保人主動減少發生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的動機。
首先要繼續發展生產力,奠定物質基礎。物質基礎豐厚了,人民才會注重精神領域,降低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的發生。其次要加強誠信治理,建立誠實守信的良好風氣。中國保監會、各地方保監局和保險行業協會應扛起維護保險信用;保險公司應加大對保險消費者保險知識的宣傳和普及;投保人應落實以人為本的誠信交易行為。

2、提升保險市場的硬環境
提升保險市場的硬環境指的是通過法律規章、條款制度等的頒布實施以及制度體制的強化。第一,完善法律法規,嚴格執法和司法制度。只有不斷完善有關保險的法律,才能最大限度地減少投保人有可乘之機,大大地提高了道德風險的成本,也有效起到警戒的作用。第二,保險公司內部也應加強管理,加強核保驗險,保險人從投保人那裡獲取更多的信息,並對投保人進行更准確分類和嚴格篩選;靈活設計費率體系,滿足不同投保者需要從絕對公平的角度看;有效運用免賠條款,降低道德風險通過設計免賠條款可以使投保人在簽訂合同之後不隱瞞或者是較少隱瞞自己的行為。

C. 嚴格規范非保險金融產品銷售造成了什麼影響

你所說的是「銀保業務」,就是銀行作為保險公司的代理來銷售保險。這種業務是得到保監會和銀監會批準的,所以銀行代理出售保險本身是不違規的。

但是保監會和銀監會都已下令,禁止保險公司再派人到銀行網點駐點來銷售保單,而應該由獲得保險代理從業資格的銀行工作人員來從事這個業務。如果你看到的在銀行從事保單銷售的人員是聲明人壽派去的,那這樣的行為是違規的。

銀保業務在國內出現的時間並不長,曾因為中國老百姓對銀行固有的信任而迅猛發展,隨之而來的就是無恥的保險公司和無良的保險從業人員利用於此而大肆欺詐。比如保險公司的駐點人員都和銀行工作人員穿一樣的服飾,也根本不主動介紹自己的身份,很容易導致客戶誤將他們視為銀行的工作人員。又比如,不跟客戶說明這是保險,而是以」銀行理財產品「,」存款送保險「這樣的名義向客戶推薦;也根本不和客戶說明保險產品的特點,比如提前支取會導致損失,等等;再比如,用儲蓄上的一些概念來描述保險,比如」本金「,」利息「,刻意混淆保險和存款之間的區別。而銀行為了保險公司的返佣,往往也對保險駐點人員的欺詐營銷選擇性失明。現如今銀保已經成為保險欺詐銷售的重災區,中國老百姓多年來累積起來的對銀行的信任開始出現崩塌,而本就名聲不太好的保險行業更因此為人唾棄。監管層對此也出過一些整頓措施,天津市郵儲銀行就因為銀保業務混亂而受到保監會銀監會的重罰。但是鑒於中國普通老百姓對商業保險了解的不足,以及商業銀行(尤其是國有大銀行)的影響力的存在,欺詐銷售的現象仍然時有發生,整頓銀保業務任重道遠。

D. 如何看待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推薦或銷售非保險類金融理財產品的行為

保監會稱,近年來,一些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向客戶直接推介銷售包括第三方理財產品在內的非保險金融產品,或者以介紹客戶等方式間接從事相關銷售活動,在滿足客戶多層次金融需求的同時,也暴露出銷售行為不規范、金融風險交叉傳遞等問題,有的甚至已經構成金融詐騙和非法集資。
此次修改主要涉及五個方面:一是進一步明確可銷售產品范圍。新規定要求,「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經相關金融監管部門審批的非保險金融產品除外」,從而將無需審批和未經審批的非保險金融產品列入禁止銷售的范圍。
二是進一步明確銷售人員資質要求。新規定要求,與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簽訂勞動合同、代理合同等的所有從事銷售活動的人員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前,必須符合相應的資質要求。
三是進一步強化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的責任。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對其從業人員違反規定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的行為,要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管理責任。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應當切實加強對從業人員的管理,並加強教育、督查、糾正、懲處,確保其銷售行為依法合規。
四是增加對互聯網渠道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的相關規定。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通過互聯網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應當符合相關規定,在藉助第三方網路平台銷售時要實施有效的風險隔離。五是強調了各保監局日常監管和風險處置的屬地責任。

所以保險銷售人員推薦或銷售非保險類金融理財產品的行為是違規的

E. 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保險領域非法集資的形式和手段主要包括以下三類:1.主導型案件。指保險從業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或公司管理漏洞,假借保險產品、保險合同或以保險公司名義實施集資詐騙。主要手段有:犯罪分子虛構保險理財產品,或者在原有保險產品基礎上承諾額外利益,或者與消費者簽訂「代客理財協議」,吸收資金;犯罪分子出具假保單,並在自購收據或公司作廢收據上加蓋私刻的公章,甚至直接出具白條騙取資金。2.參與型案件。指保險從業人員參與社會集資、民間借貸及代銷非保險金融產品。主要手段有:保險從業人員同時推介保險產品與非保險金融產品,混淆兩種產品;保險從業人員承諾非保險金融產品以保險公司信譽為擔保,保本且收益率較高;誘導保險消費者退保或進行保單質押,獲取現金購買非保險金融產品。3.被利用型案件。指不法機構假借保險公司信用,誤導欺騙投資者,進行非法集資。主要手段有:不法機構謊稱與保險公司聯合,虛構保險理財產品對外售賣,進行非法集資;將投保的險種偷換概念或誇大保險責任,宣稱投資項目(財產)或資金安全由保險公司保障,進行非法集資;偽造保險協議,對外謊稱保險公司為投資人提供信用履約保證保險,同時以高息為誘餌開展P2P業務;假借保險名義,以籌建相互保險公司、獲取高額投資收益為名吸引社會公眾投資,或者以「互助計劃」、眾籌等為噱頭,藉助保險名義進行宣傳,涉嫌誘導社會公眾參與非法集資。另外,消費者在購買保險過程中要盡量做到「三查、兩配合」,即通過保險公司網站、客戶熱線或保監會、行業協會網站查人員、查產品、查單證,配合做好轉賬繳費、回訪

F. 非保險的金融產品包括哪些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保監會稱,近年來,一些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向客戶直接推介銷售包括第三方理財產品在內的非保險金融產品,或者以介紹客戶等方式間接從事相關銷售活動,在滿足客戶多層次金融需求的同時,也暴露出銷售行為不規范、金融風險交叉傳遞等問題,有的甚至已經構成金融詐騙和非法集資。
此次修改主要涉及五個方面:一是進一步明確可銷售產品范圍。新規定要求,「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經相關金融監管部門審批的非保險金融產品除外」,從而將無需審批和未經審批的非保險金融產品列入禁止銷售的范圍。
二是進一步明確銷售人員資質要求。新規定要求,與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簽訂勞動合同、代理合同等的所有從事銷售活動的人員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前,必須符合相應的資質要求。
三是進一步強化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的責任。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對其從業人員違反規定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的行為,要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管理責任。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應當切實加強對從業人員的管理,並加強教育、督查、糾正、懲處,確保其銷售行為依法合規。
四是增加對互聯網渠道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的相關規定。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通過互聯網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應當符合相關規定,在藉助第三方網路平台銷售時要實施有效的風險隔離。五是強調了各保監局日常監管和風險處置的屬地責任。
所以保險銷售人員推薦或銷售非保險類金融理財產品的行為是違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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