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關於現金管理,現金管理辦法,企業現金管理內容與方法相關書籍,最好是新版的
財務管理系統。現金管理
1。企業融資百貨店現金控制在核定限額以內現金不得超過極限。
2。嚴格執行的現貨庫存系統,日清的目的,以確保現金的安全。現金短款的情況下,應查明原因的報告單位領導,並負責。
3。 「白條」是不允許被記錄下來。
4。不允許私人挪用,佔用和借用公款現金。
5。公司以外的金融機構提取現金存款(萬元以上的限制),你需要坐汽車到該公司的兩名軍官。
6。必須嚴格現金出納和保管庫密碼和密鑰。
7。現金和有價證券,現金保管庫保管和存放個人物品可能無法存儲在條目中。
8。現金出納員必須隨時准備接受檢查和監督銀行和單位領導。
9。收銀員必須嚴格遵守上述規定的實施。
二。銀行存款管理
1。本公司必須遵守的規定,中國銀行申請一個基本的銀行賬戶,兩個賬戶開立賬戶和各種銀行結算業務。
2。要認真貫徹落實公司的結算系統,人民銀行,中國法學,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3。空心從出納,保管銀行支票,加蓋作廢戳記。
4。按照本公司的實際情況,採取以下方式:銀行結算(現金支票轉帳支票),信匯,電匯,銀行匯票,銀行承兌匯票,委託收款(僅限於水費,電費,電話費結算),除了上述的方法,結算,以及其他非使用。
5種不同的結算單據從銀行獲取的,要及時。
6家公司需要開立銀行帳戶,帳戶分類帳,建立銀行存款,銀行本票應該是公司銀行存款總賬和銀行對賬單單獨檢查。在每季度末銀行和解16。
7銀行出納員銀行調整記錄在帳戶列表中,必須查明原因,糾錯,不合格賬戶進行清理,並及時通知有關負責人。帳戶不一致的結果應該盡快得到解決。
8預留印鑒必須負責實施的一項空白銀行支票。通過出納的目的,使用單位,金額,支票號,逐筆登記,記錄和檢查。
3。需求應收賬款的管理
應收賬款管理:銷售部門的基礎上,形成的收入,以確定標準的開放的公司,根據財政部及時准備的會計處理發票,編制會計文件,登記會計書和客戶,銷售部門之間的收入和應收賬款的定期檢查,檢查,以確保各方相同的帳戶。
2。應收款管理:各部門形成了業務的借款人,借款人的采購部門備用金及時償還應在業務後,今年12月中旬進行清理。部門備用金清理,每年12月中旬,新的和舊的。
應付帳款管理:該公司的各個部門應及時采購,應付會計處理注冊和解和有關部門,以確保該法案,雙方定期檢查一致性。
。內部牽制:
1日實施的銀行支票和銀行系統
非出納人員負責保留砍不能處理現金,銀行支付業務。
庫存現金和有價證券每季抽查。
4。提取現金不播放系統,使系統單制單,只能由財政部指定。
② 什麼企業網銀,什麼叫現金管理
企業網銀是銀行面向企業用戶開發的一種網上銀行服務,相對於個人網銀而言,企業網銀擁有更高的安全級別,更多針對企業的功能等。
現金管理
cash-management 社會主義國家對一切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等單位使用現金的數量與范圍進行控制與管理。其目的是為了保證貨幣發行權集中於中央,有計劃地調節貨幣流通,節約現金使用,穩定市場物價。在中國,實行現金管理,結合執行國家對信貸與結算的其他有關規定,可以使中國人民銀行成為國民經濟的信貸中心、結算中心與現金出納中心,充分發揮銀行對國民經濟各部門的監督作用。對於防止與打擊非法分子進行貪污盜竊、投機倒把,保衛社會主義的經濟建設都具有重要的意義。 中國的現金管理始於1950年4月7日政務院公布的《關於實行國家機關現金管理的決定》。1977年11月28日國務院頒布《關於實行現金管理的決定》,這是中國現金管理制度的基礎。主要內容有:①各單位所有現金,除核定的現金庫存限額外,其餘必須存入銀行,各單位經濟往來,必須通過銀行轉賬結算。②各單位庫存現金限額,一般按本單位日常零星現金開支的三天需要量核定,離銀行較遠,交通不便的單位,可適當放寬,但最多不超過15天的日常開支。③各單位使用現金的范圍:支付職工工資、津貼、福利費、退休金;支付各種撫恤金、學生助學金、喪葬補助費;支付城鄉居民個人的勞務報酬;支付出差人員的差旅費等。④各單位到外地采購,必須通過匯兌或者其他結算形式 ,不得自帶現金。⑤各單位的現金收入及時存入銀行,零星開支的現金可以從單位現金庫存限額中支付,其他一切支出必須從開戶銀行提取,不得從本單位收入現金中直接支付。⑥現金收支量較大的單位,要編報現金收支計劃,在批准范圍內使用現金。為了加強現金管理,按照賬錢分管的原則,凡與現金有密切聯系的賬冊,出納員不得兼管。會計人員在監制現金收付記賬貨單時,必須嚴格審查有關憑證,堅持現金管理制度和財務管理制度。 現金管理作為國際銀行界一項成熟的金融服務,歷經30多年的發展,現已成為歐美銀行面向優質企業支柱型的中間業務之一。自從1999年花期銀行首先將企業現金管理產品帶到中國以來,目前國內幾乎全部的全國性商業銀行都推出了自己的現金管理服務。在銀行業內,現金管理已經成為銀行爭奪高端企業和機構客戶的重要競爭工具。近幾年來現金管理業務的在華迅速擴張,幾乎全部的全國性商業銀行都紛紛推出了自己品牌的現金管理產品,工商銀行旗下有財智賬戶,中信銀行有財智合動力,招商銀行有點金現金管理、上海浦東發展銀行有浦發創富、上海交通銀行有蘊通賬戶、華夏銀行有現金新干線。對於銀行來說,現金管理服務已經不再是簡單的收付款服務,而是銀行為客戶量身定製個性化現金管理方案,提供綜合化的服務,協助客戶對現金流入、流出及存量進行統籌規劃,在保證流動性的基礎上,實現客戶效益最大化的金融服務。 在國內的現金管理市場上,各家銀行都打出了自己的品牌。對於國內金融機構來說,工行起步較早,在2002年就在全國推廣現金管理業務的試點。目前,工行已經推出了收款、付款、賬戶管理及信息服務、流動資金頭寸管理等幾大類現金管理業務。 中信銀行現金管理是其為客戶實現對其現金、銀行存款及貨幣等價物等廣義現金進行統籌規劃和管理而提供的系列產品,旨在幫助客戶獲得和保持最佳現金流。中信的現金管理主要包括賬戶信息管理、收付款管理、流動性管理、短期投資管理和資金風險管理。 招商銀行之前和GE合作的外幣現金池業務在業內眾所周知,招商銀行也借著GE的案例打響了現金管理品牌。日前招商還被《亞洲貨幣》(Asia Money)評為「中國本土最佳現金管理銀行」,該行是國內唯一獲評最佳、並且是連續第二次獲得該獎的商業銀行。招商銀行應用名義資金管理、本外幣現金池、集團協議轉賬、集團資金余額管理、集團財資管理平台等現金流動性管理產品的大型集團企業。 浦發銀行全新推出的企業現金管理解決方案是為客戶提供的集收款、付款、賬戶資金管理、信息服務的整體服務方案。該方案以浦發銀行全行一體化的綜合業務處理平台為依託,藉助更新、更便捷、更科學的金融工具,幫助企業有效運作資金,不斷降低成本、提高收益。目前企業現金管理解決方案推出了「中軍帳」、「集團贏」、「匯時達」、「付輕松」、「利多多」、「網上銀」和「及時語」七項現金管理特色產品,突破銀行產品同質性的制約,凸現個性化、差異性和價值增值的服務優勢。 交通銀行蘊通賬戶是其現金管理的服務子品牌。蘊通賬戶集賬戶管理、現金管理、票據管理於一體,通過組合賬戶、現金池、票據池等特色功能,為客戶提供一站式、高質量、個性化的資金管理服務,協助客戶在集團財務管理、流動資金安排、票據集中管理等領域優化流程、提升效率、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提升。 「現金新干線」則是華夏銀行現金管理業務的專屬品牌,包括「集算快線」、「集付快線」、「E商快線」、「速匯快線」、「直聯快線」、「透支快線」、「銀關快線」等七大快線。 國內各大銀行的現金管理產品如同雨後春筍般不斷涌現。另外內資行為了加強自身產品的競爭力和產品優勢,也紛紛與外資行合作。希望藉助外資行的產品和技術優勢,並結合自身的客戶資源和地區優勢,來更好地提升自身現金管理的產品水準的品牌形象。
編輯本段現金管理的原則
會計范疇中的現金又稱庫存現金,是指存放在企業並由出納人員保管的現鈔,包括庫存的人民幣和各種外幣。現金是流動性最大的一種貨幣資金,它可以隨時用以購買所需物資,支付日常零星開支,償還債務等。 在這里,需要特別指出的是「現金」一詞,依國際慣例解釋,是指隨時可作為流通與支付手段的票證,不論是否法定貨幣或信用票據,只要具有購買或支付能力,均可視為現金。所以,現金從理論上講有廣義與狹義之分。狹義現金是指企業所擁有的硬幣、紙幣,即由企業出納員保管作為零星業務開支之用的庫存現款。廣義現金則應包括庫存現款和視同現金的各種銀行存款、流通證券等。我國所採用的是狹義的現金概念。 現金管理就是對現金的收、付、存等各環節進行的管理。依據《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現金管理的基本原則是: 第一,開戶單位庫存現金一律實行限額管理。 第二,不準擅自坐支現金。坐支現金容易打亂現金收支渠道,不利於開戶銀行對企業的現金進行有效地監督和管理。 第三,企業收入的現金不準作為儲蓄存款存儲。 第四,收入現金應及時送存銀行,企業的現金收入應於當天送存開戶銀行,確有困難的,應由開戶銀行確定送存時間。 第五,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開支范圍使用現金,結算金額超過起點的,不得使用現金。 第六,不準編造用途套取現金。企業在國家規定的現金使用范圍和限額內需要現金,應從開戶銀行提取,提取時應寫明用途,不得編造用途套取現金。 第七,企業之間不得相互借用現金。[1]
③ 什麼是現金管理類理財產品
現金管理類理財產品就是能夠提供現金管理服務的理財產品,特指那些期限短、交易靈活,能夠作為現金管理工具的理財產品。
現金管理類理財產品大多可以隨時變現,流動性近似於活期儲蓄,申購和贖回交易都非常方便。具有投資期短、交易靈活、收益較活期存款高等特點,通常作為活期存款的替代品,用來管理短期閑置資金。
(3)金融機構現金管理與服務擴展閱讀:
理財類型
銀行人民幣理財產品大致可分為債券型、信託型、掛鉤型及QDII型。
1、債券型
投資於貨幣市場中,投資的產品一般為央行票據與企業短期融資券。因為央行票據與企業短期融資券個人無法直接投資,這類人民幣理財產品實際上為客戶提供了分享貨幣市場投資收益的機會。
2、信託型
投資於有商業銀行或其他信用等級較高的金融機構擔保或回購的信託產品,也有投資於商業銀行優良信貸資產受益權信託的產品。
3、掛鉤型
產品最終收益率與相關市場或產品的表現掛鉤,如與匯率掛鉤、與利率掛鉤、與國際黃金價格掛鉤、與國際原油價格掛鉤、與道·瓊斯指數及與港股掛鉤等。
④ 誰有對公的中國銀行《現金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改善現金管理,促進商品生產和流通,加強對社會經濟活動的監督,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開戶銀行)開立帳戶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單位(以下簡稱開戶單位),必須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收支和使用現金,接受開戶銀行的監督。 國家鼓勵開戶單位和個人在經濟活動中,採取轉帳方式進行結算,減少使用現金。 第三條 開戶單位之間的經濟往來,除按本條例規定的范圍可以使用現金外,應當通過開戶銀行進行轉帳結算。 第四條 各級人民銀行應當嚴格履行金融主管機關的職責,負責對開戶銀行的現金管理進行監督和稽核。 開戶銀行依照本條例和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負責現金管理的具體實施,對開戶單位收支、使用現金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 現金管理和監督 第五條 開戶單位可以在下列范圍內使用現金: (一)職工工資、津貼; (二)個人勞務報酬; (三)根據國家規定頒發給個人的科學技術、文化藝術、體育等各種獎金; (四)各種勞保、福利費用以及國家規定的對個人的其他支出; (五)向個人收購農副產品和其他物資的價款; (六)出差人員必須隨身攜帶的差旅費; (七)結算起點以下的零星支出; (八)中國人民銀行確定需要支付現金的其他支出。 前款結算起點定為一千元。結算起點的調整,由中國人民銀行確定,報國務院備案。 第六條 除本條例第五條第(五)、(六)項外,開戶單位支付給個人的款項,超過使用現金限額的部分,應當以支票或者銀行本票支付;確需全額支付現金的,經開戶銀行審核後,予以支付現金。 前款使用現金限額,按本條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 轉帳結算憑證在經濟往來中,具有同現金相同的支付能力。 開戶單位在銷售活動中,不得對現金結算給予比轉帳結算優惠待遇;不得拒收支票、銀行匯票和銀行本票。 第八條 機關、團體、部隊、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購置國家規定的專項控制商品,必須採取轉帳結算方式,不得使用現金。 第九條 開戶銀行應當根據實際需要,核定開戶單位三天至五天的日常零星開支所需的庫存現金限額。 邊遠地區和交通不便地區的開戶單位的庫存現金限額,可以多於五天,但不得超過十五天的日常零星開支。 第十條 經核定的庫存現金限額,開戶單位必須嚴格遵守。需要增加或者減少庫存現金限額的,應當向開戶銀行提出申請,由開戶銀行核定。 第十一條 開戶單位現金收支應當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開戶單位現金收入應當於當日送存開戶銀行。當日送存確有困難的,由開戶銀行確定送存時間; (二)開戶單位支付現金,可以從本單位庫存現金限額中支付或者從開戶銀行提取,不得從本單位的現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況需要坐支現金的,應當事先報經開戶銀行審查批准,由開戶銀行核定坐支范圍和限額。坐支單位應當定期向開戶銀行報送坐支金額和使用情況; (三)開戶單位根據本條例第五條和第六條的規定,從開戶銀行提取現金,應當寫明用途,由本單位財會部門負責人簽字蓋章,經開戶銀行審核後,予以支付現金; (四)因采購地點不固定,交通不便,生產或者市場急需,搶險救災以及其他特殊情況必須使用現金的,開戶單位應當向開戶銀行提出申請,由本單位財會部門負責人簽字蓋章,經開戶銀行審核後,予以支付現金。 第十二條 開戶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現金帳目,逐筆記載現金支付。帳目應當日清月結,帳款相符。 第十三條 對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發放的貸款,應當以轉帳方式支付。對確需在集市使用現金購買物資的,經開戶銀行審核後,可以在貸款金額內支付現金。 第十四條 在開戶銀行開戶的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異地采購所需貨款,應當通過銀行匯兌方式支付。因采購地點不固定,交通不便必須攜帶現金的,由開戶銀行根據實際需要,予以支付現金。 未在開戶銀行開戶的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異地采購所需貨款,可以通過銀行匯兌方式支付。凡加蓋「現金」字樣的結算憑證,匯入銀行必須保證支付現金。 第十五條 具備條件的銀行應當接受開戶單位的委託,開展代發工資、轉存儲蓄業務。 第十六條 為保證開戶單位的現金收入及時送存銀行,開戶銀行必須按照規定做好現金收款工作,不得隨意縮短收款時間。大中城市和商業比較集中的地區,應當建立非營業時間收款制度。 第十七條 開戶銀行應當加強櫃台審查,定期和不定期地對開戶單位現金收支情況進行檢查,並按規定向當地人民銀行報告現金管理情況。 第十八條 一個單位在幾家銀行開戶的,由一家開戶銀行負責現金管理工作,核定開戶單位庫存現金限額。 各金融機構的現金管理分工,由中國人民銀行確定。有關現金管理分工的爭議,由當地人民銀行協調、裁決。 第十九條 開戶銀行應當建立健全現金管理制度,配備專職人員,改進工作作風,改善服務設施。現金管理工作所需經費應當在開戶銀行業務費中解決。 第三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開戶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開戶銀行應當依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責令其停止違法活動,並可根據情節輕重處以罰款: (一)超出規定范圍、限額使用現金的; (二)超出核定的庫存現金限額留存現金的。 第二十一條 開戶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開戶銀行應當依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予以警告或者罰款;情節嚴重的,可在一定期限內停止對該單位的貸款或者停止對該單位的現金支付: (一)對現金結算給予比轉帳結算優惠待遇的; (二)拒收支票、銀行匯票和銀行本票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不採取轉帳結算方式購置國家規定的專項控制商品的; (四)用不符合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憑證頂替庫存現金的; (五)用轉帳憑證套換現金的; (六)編造用途套取現金的; (七)互相借用現金的; (八)利用帳戶替其他單位和個人套取現金的; (九)將單位的現金收入按個人儲蓄方式存入銀行的; (十)保留帳外公款的; (十一)未經批准坐支或者未按開戶銀行核定的坐支范圍和限額坐支現金的。 第二十二條開戶單位對開戶銀行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必須首先按照處罰決定執行,然後可在十日內向開戶銀行的同級人民銀行申請復議。同級人民銀行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復議決定。開戶單位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三條 銀行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玩忽職守縱容違法行為的,應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施行細則由中國人民銀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自一九八八年十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七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發布的《國務院關於實行現金管理的決定》同時廢止。
⑤ 關於現金管理辦法的規定
開戶單位現金收入應當於當日送存開戶銀行。當日送存確有困難的,由開戶銀行確定送存時間;
開戶單位支付現金,可以從本單位庫存現金限額中支付或者從開戶銀行提取,不得從本單位的現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況需要坐支現金的,應當事先報經開戶銀行審查批准,由開戶銀行核定坐支范圍和限額。坐支單位應當定期向開戶銀行報送坐支金額和使用情況;
開戶單位根據本條例第五條和第六條的規定,從開戶銀行提取現金,應當寫明用途,由本單位財會部門負責人簽字蓋章,經開戶銀行審核後,予以支付現金;
因采購地點不固定,交通不便,生產或者市場急需,搶險救災以及其他特殊情況必須使用現金的,開戶單位應當向開戶銀行提出申請,由本單位財會部門負責人簽字蓋章,經開戶銀行審核後,予以支付現金。
開戶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現金賬目,逐筆記載現金支付。賬目應當日清月結,賬款相符。對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發放的貸款,應當以轉賬方式支付。對確需在集市使用現金購買物資的,經開戶銀行審核後,可以在貸款金額內支付現金。
在開戶銀行開戶的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異地采購所需貸款,應當通過銀行匯兌方式支付。因采購地點不固定,交通不便必須攜帶現金的,由開戶銀行根據實際需要,予以支付現金。未在開戶銀行開戶的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異地采購所需貨款,可以通過銀行匯兌方式支付。凡加蓋現金字樣的結算憑證,匯入銀行必須保證支付現金。
具備條件的銀行應當接受開戶單位的委託,開展代發工資、轉存儲蓄業務。
為保證開戶單位的現金收入及時送存銀行,開戶銀行必須按照規定做好現金收款工作,不得隨意縮短收款時間。大中城市和商業比較集中的地區,應當建立非營業時間收款制度。
開戶銀行應當加強櫃台審查,定期和不定期地對開戶單位現金收支情況進行檢查,並按規定向當地人民銀行報告現金管理情況。
一個單位在幾家銀行開戶的,由一家開戶銀行負責現金管理工作,核定開戶單位庫存現金限額。
開戶銀行應當建立健全現金管理制度,配備專職人員,改進工作作風,改善服務設施。現金管理工作所露經費應當在開戶銀行業務費中解決。
《現金管理暫行條例》是國務院發布的條例,已經1988年8月16日國務院第十八次常務會議通過,並發布,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於2011年1月8日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8號發布的《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所修訂。
⑥ 大額現金管理新規會不會明顯影響到社會公眾日常經濟活動
大額現金管理新規不會明顯影響到社會公眾日常經濟活動。
一是目前我國現金、移動支付等支付方式多且應用廣,多元化支付方式能夠滿足絕大多數社會公眾日常生產生活的需要。
二是大額現金管理金額起點設置經過調研論證,高於絕大多數社會公眾日常現金使用量。
三是只要客戶依規履行登記義務,大額存取現金並不受到限制。更何況,對於有實際正常需求的公眾,銀行業金融機構也會提前做好現金服務保障措施,正常的經濟活動並不會受到明顯影響。
(6)金融機構現金管理與服務擴展閱讀:
大額現金管理新規出台原因
此次規范大額現金主要是為了打擊犯罪、維護國家經濟金融安全。由於現金具有不記名、不可追蹤等特點,大額現金容易為貪污腐敗、偷逃稅等洗錢犯罪行為和地下經濟活動提供便利,可能危及國家經濟金融秩序和安全。2017年,中國人民銀行調研發現,有單次取款超過1億元現金的情況,在如今銀行卡支付、銀行轉賬等方式十分便捷的環境下,這種情況不合常理。
近年來,現金特別是大額現金需求仍呈上升態勢。與此同時,我國大額現金流通監測和管理方面仍屬空白,已經與我國市場經濟發展和社會治理的需要不相適應。根據2017年中國人民銀行不完全統計與調研論證,個別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現金存取業務中單筆超過10萬元的業務數量佔比雖不及1%,金額卻接近27%。
因此,當前我國亟需借鑒各國管理經驗,從我國實際出發,優化大額現金服務,引導並規范社會公眾現金使用行為,保證合理需求、抑制不合理需求、遏制非法需求。
⑦ 金融機構違反中國人民銀行有關現金管理的規定,應如何處罰
根據《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19條,「金融機構違反中國人民銀行有關現金管理的規定,允許單位或者個人超限額提取現金的,給予警告,並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⑧ 到工商銀行去開企業基本戶,要我開通現金管理服務,收費為1000元/年,這是什麼服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現金管理暫行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改善現金管理,促進商品生產和流通,加強對社會經濟活動的監督,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開戶銀行)開立賬戶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單位(以下簡稱開戶單位),必須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收支和使用現金,接受開戶銀行的監督。
國家鼓勵開戶單位和個人在經濟活動中,採取轉賬方式進行結算,減少使用現金。
第三條 開戶單位之間的經濟往來,除按本條例規定的范圍可以使用現金外,應當通過開戶銀行進行轉賬結算。
第四條 各級人民銀行應當嚴格履行金融主管機關的職責,負責對開戶銀行的現金管理進行監督和稽核。
開戶銀行依照本條例和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負責現金管理的具體實施,對開戶單位收支、使用現金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 現金管理和監督
第五條 開戶單位可以在下列范圍內使用現金:
(一)職工工資、津貼;
(二)個人勞務報酬;
(三)根據國家規定頒發給個人的科學技術、文化藝術、體育等各種獎金;
(四)各種勞保、福利費用以及國家規定的對個人的其他支出;
(五)向個人收購農副產品和其他物資的價款;
(六)出差人員必須隨身攜帶的差旅費;
(七)結算起點以下的零星支出;
(八)中國人民銀行確定需要支付現金的其他支出。
前款結算起點定為1000元。結算起點的調整,由中國人民銀行確定,報國務院備案。
第六條 除本條例第五條第(五)、(六)項外,開戶單位支付給個人的款項,超過使用現金限額的部分,應當以支票或者銀行本票支付;確需全額支付現金的,經開戶銀行審核後,予以支付現金。
前款使用現金限額,按本條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 轉賬結算憑證在經濟往來中,具有同現金相同的支付能力。
開戶單位在銷售活動中,不得對現金結算給予比轉賬結算優惠待遇;不得拒收支票、銀行匯票和銀行本票。
第八條 機關、團體、部隊、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購置國家規定的專項控制商品,必須採取轉賬結算方式,不得使用現金。
第九條 開戶銀行應當根據實際需要,核定開戶單位3天至5天的日常零星開支所需的庫存現金限額。
邊遠地區和交通不便地區的開戶單位的庫存現金限額,可以多於5天,但不得超過15天的日常零星開支。
第十條 經核定的庫存現金限額,開戶單位必須嚴格遵守。需要增加或者減少庫存現金限額的,應當向開戶銀行提出申請,由開戶銀行核定。
第十一條 開戶單位現金收支應當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開戶單位現金收入應當於當日送存開戶銀行。當日送存確有困難的,由開戶銀行確定送存時間;
(二)開戶單位支付現金,可以從本單位庫存現金限額中支付或者從開戶銀行提取,不得從本單位的現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況需要坐支現金的,應當事先報經開戶銀行審查批准,由開戶銀行核定坐支范圍和限額。坐支單位應當定期向開戶銀行報送坐支金額和使用情況;
(三)開戶單位根據本條例第五條和第六條的規定,從開戶銀行提取現金,應當寫明用途,由本單位財會部門負責人簽字蓋章,經開戶銀行審核後,予以支付現金;
(四)因采購地點不固定,交通不便,生產或者市場急需,搶險救災以及其他特殊情況必須使用現金的,開戶單位應當向開戶銀行提出申請,由本單位財會部門負責人簽字蓋章,經開戶銀行審核後,予以支付現金。
第十二條 開戶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現金賬目,逐筆記載現金支付。賬目應當日清月結,賬款相符。
第十三條 對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發放的貸款,應當以轉賬方式支付。對確需在集市使用現金購買物資的,經開戶銀行審核後,可以在貸款金額內支付現金。
第十四條 在開戶銀行開戶的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異地采購所需貸款,應當通過銀行匯兌方式支付。因采購地點不固定,交通不便必須攜帶現金的,由開戶銀行根據實際需要,予以支付現金。
未在開戶銀行開戶的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異地采購所需貨款,可以通過銀行匯兌方式支付。凡加蓋現金字樣的結算憑證,匯入銀行必須保證支付現金。
第十五條 具備條件的銀行應當接受開戶單位的委託,開展代發工資、轉存儲蓄業務。
第十六條 為保證開戶單位的現金收入及時送存銀行,開戶銀行必須按照規定做好現金收款工作,不得隨意縮短收款時間。大中城市和商業比較集中的地區,應當建立非營業時間收款制度。
第十七條 開戶銀行應當加強櫃台審查,定期和不定期地對開戶單位現金收支情況進行檢查,並按規定向當地人民銀行報告現金管理情況。
第十八條 一個單位在幾家銀行開戶的,由一家開戶銀行負責現金管理工作,核定開戶單位庫存現金限額。
各金融機構的現金管理分工,由中國人民銀行確定。有關現金管理分工的爭議,由當地人民銀行協調、裁決。
第十九條 開戶銀行應當建立健全現金管理制度,配備專職人員,改進工作作風,改善服務設施。現金管理工作所露經費應當在開戶銀行業務費中解決。
第三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開戶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開戶銀行應當依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責令其停止違法活動,並可根據情節輕重處以罰款:
(一)超出規定范圍、限額使用現金的;
(二)超出核定的庫存現金限額留存現金的。
第二十一條 開戶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開戶銀行應當依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予以警告或者罰款;情節嚴重的,可在一定期限內停止對該單位的貸款或者停止對該單位的現金支付:
(一)對現金結算給予比轉賬結算優惠待遇的;
(二)拒收支票、銀行匯票和銀行本票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不採取轉賬結算方式購置國家規定的專項控制商品的;
(四)用不符合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憑證頂替庫存現金的;
(五)用轉賬憑證套換現金的;
(六)編造用途套取現金的;
(七)互相借用現金的;
(八)利用賬戶替其他單位和個人套取現金的;
(九)將單位的現金收入按個人儲蓄方式存入銀行的;
(十)保留賬外公款的;
(十一)未經批准坐支或者未按開戶銀行核定的坐支范圍和限額坐支現金的。
第二十二條 開戶單位對開戶銀行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必須首先按照處罰決定執行,然後可在10日內向開戶銀行的同級人民銀行申請復議。同級人民銀行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復議決定。開戶單位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三條 銀行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玩忽職守、縱容違法行為的,應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施行細則由中國人民銀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1977年11月28日發布的《國務院關於實行現金管理的決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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