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人民銀行各類專業的工作內容是什麼
1.經濟金融類
經濟金融類崗位屬於人行相對「萬能」的崗位,除貨幣信貸政策執行落實和監督、調查研究、數據分析、行業報告、徵信業務辦理、國庫業務、外匯業務、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等工作外,一些分支行經濟金融類崗位人員還會參與會計類、統計類、管理類等其他工作內容,具體以分支行人員需求為准。
2.會計類
會計類崗位的主要工作職責是負責國庫收支會計業務操作、貨幣發行(出庫入庫)、操作運營支付系統、資金劃撥、賬戶管理、支付結算、銀行間資金往來、外匯業務等人行日常業務以及行內內部審計等工作。
3.法律類
法律類崗位的主要職責是依法承辦金融法律法規的有關解釋工作,承擔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開展金融法律咨詢服務,組織金融法制教育和宣傳,同時做好行內法律合規等常規性工作。
4.計算機類
計算機類要去應聘人員需要有相關專業背景,之後主要從事人民銀行業務系統的開發、運營、維護,履行央行職責對轄內的金融機構進行信息安全、金融IC卡、互聯網金融等多方面的監管工作。
5.英語類
由於中國人民銀行分支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機構為合署辦公,所以人民銀行分支行也承擔相應的外匯管理工作。英語類崗位主要從事外匯管理相關工作以及研究分析工作中的資料編譯等。
6.統計類
統計類崗位一般要求有經濟學、統計學相關專業背景,之後主要根據自身專業優勢從事統計經濟指標、調查統計、數據分析、行業研究、提供金融信息咨詢、徵信管理等相關工作。
7.管理類
管理類職位的主要工作內容是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的辦公室、內勤相關工作,包括承擔有關文件的起草、重要會議的組織、文電處理、秘書事務、信息綜合、新聞發布、檔案、信訪、保密、人力資源管理等。
8.其他類
至於其他類考生,每家分支機構的崗位職責安排主要是安全保衛崗和一些特殊要求。其中,安全保衛崗的特點是:一些招聘機構要求應聘人員需要是軍校、警校及公安院校治安管理、安全防範等安全保衛相關專業,入職之後主要從事貨幣發行、守庫運等相關工作,出差頻繁,所以工作崗位適合男性;特殊要求招錄的人數很少,例如一些民族地區會招收當地民族語言專業人員,主要從事特殊工作的編譯工作。此外,一些分支機構的其他類崗位也會從事一些臨時機動性工作,並不統一。
2. 事業單位考試,其中有個職位是金融服務中心,上屬單位是中國人民銀行。這個具體是干什麼的呀
現在還是事業編,事業編改制全國現在推進都比較慢,待遇、福利不用擔心,畢竟屬於人行下單位,壓力也不會太大,加班也不會太多,事業單位都這樣 人民
3. 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關於進一步做好中小企業金融服務工作的若干意見的改革創新
(一)深化認識、轉變觀念,切實提高對中小企業的金融服務水平。金融系統要深入學習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務院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13號)等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要求,進一步增強做好中小企業金融服務的責任感和大局意識,切實改變經營和服務理念。要把改進中小企業金融服務、擴大中小企業信貸投放作為各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信貸經營業務的重要戰略,確保小企業信貸投放的增速要高於全部貸款增速,增量要高於上年。
(二)改造審批流程、提高審批效率,確保符合貸款條件的中小企業獲得方便、快捷的信貸服務。各金融機構要對中小企業設立獨立的審批和信貸准入標准,壓縮中小企業貸款審批流程,切實提升貸款審批效率。鼓勵有條件的銀行為中小企業開辦一站式金融服務。積極推廣靈活高效的貸款審批模式。研究推動小企業貸款網路在線審批,建立審批信息網路共享平台。
(三)堅持有保有壓、明確支持重點,積極推動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要求的中小企業健康發展。優先滿足中小企業符合國家重點產業調整和振興規劃要求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新興業態項目資金需求,加大對具有自主知識產品、自主品牌和高附加值拳頭產品中小企業的支持,提升中小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和國際競爭力。嚴格控制過剩產能和「兩高一資」行業貸款,鼓勵對納入環境保護、節能節水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投資項目的支持,促進中小企業節能減排和清潔生產。鼓勵金融機構支持東部地區先進中小企業通過收購、兼並、重組、聯營等多種形式,加強與中西部地區中小企業的合作,有序實現產業轉移。加快推動發展文化創意、服務外包以及其他就業吸納能力強、市場需求大的服務業中小企業發展。
(四)實施小企業金融服務差異化監管。銀監會派出機構要因地制宜制定科學、審慎的小金融機構市場准入細則,實行分類監管、差異化監管,不斷提高監管技術和監管有效性。小企業金融服務專營機構要進一步落實小企業金融服務「四單」原則,既單列信貸計劃、單獨配置人力資源和財務資源、單獨客戶認定與信貸評審、單獨會計核算,構建專業化的經營與考核體系。各金融機構要增強風險管理意識,針對小企業客戶風險狀況,制定風險管理業務規則,培養熟悉小企業業務的風險管理經理,逐步建立與小企業業務性質、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完善、可靠的市場風險管理體系。認真貫徹落實對小企業授信工作的相關規定,制定小企業信貸人員盡職免責機制,切實做到盡職者免責,失職者問責。
(五)推動適合中小企業需求特點的金融產品和信貸模式創新。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在有效防範風險的基礎上,推動動產、知識產權、股權、林權、保函、出口退稅池等質押貸款業務,發展保理、福費廷、票據貼現、供應鏈融資等金融產品。探索開展依託行業協會、農村專業經濟組織、社會中介等適合中小企業需求特點的信貸模式創新。加大電子銀行業務宣傳,引導和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提高電子商業匯票在中小企業客戶中的使用率。鼓勵金融機構依法合規開展同業合作,穩步發展貸款轉讓業務,合理調劑信貸資源,增加對中小企業的貸款支持。
二、 建立健全中小企業金融服務的多層次金融組織體系
(六)提高大型銀行對中小企業的服務意識和能力。國有商業銀行和股份制商業銀行要繼續推進中小企業金融服務專營機構建設。大型銀行在已建立中小企業金融服務專營機構基礎上,要進一步向下延伸服務網點,切實做到單獨統計和調控,完善評審機制,使專營機構充分發揮作用,實現中小企業尤其是小企業金融業務的針對性服務。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要加快改造機構網點,完善小額貸款功能,創新信貸產品,提升對微小企業、個體工商戶等重點客戶的金融服務。
(七)積極發揮中小商業銀行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重要作用。中小商業銀行要准確把握「立足地方、服務中小」的市場定位,把支持地方經濟發展,支持中小企業、私人企業以及個體工商戶作為工作重點,努力打造自身「服務中小企業」品牌。充分發揮中小商業銀行的地緣優勢,挖掘企業信用信息,為降低中小企業融資門檻創造良好環境。建立穩定的信貸員隊伍,以適應中小企業特點為標准,探索提供延伸服務,較好滿足中小企業的特殊金融服務需求。取消符合條件的中小商業銀行分支機構准入數量限制,鼓勵其優先到西部和東北地區等金融機構較少、金融服務相對薄弱地區設立分支機構。
(八)推動服務縣域中小企業的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和小額貸款公司穩步發展。鼓勵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到金融服務空白鄉鎮開設村鎮銀行和貸款公司。堅持小額貸款公司風險防範和規范發展並重,支持符合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轉為村鎮銀行。大中型商業銀行在防範風險的前提下,為小額貸款公司提供批發資金業務,但小額貸款公司從銀行業金融機構可獲得融資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0%。
三、拓寬符合中小企業資金需求特點的多元化融資渠道
(九)完善中小企業股權融資機制,發揮資本市場支持中小企業融資發展的積極作用。鼓勵風險投資和私募股權基金等設立創業投資企業,逐步建立以政府資金為引導、民間資本為主體的創業資本籌集機制和市場化的創業資本運作機制,完善創業投資退出機制,促進風險投資健康發展。加大中小企業上市前期輔導培育力度,支持自主創新和有發展前景的中小企業發行上市。積極發展中小板市場,加快發展創業板市場,努力擴大中小企業上市規模。建立和完善中小板和創業板上市公司再融資及並購制度,完善中小企業上市育成機制。積極推進證券公司代辦股份轉讓系統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報價轉讓試點,適時將試點擴大到其他具備條件的國家級高新技術園區,完善監管和交易制度,改善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環境。
(十)逐步擴大中小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發行規模。積極推進完善短期融資券、中小企業集合債券和集合票據的試點工作,適當簡化審批手續,對中小企業發行債務融資工具實行綠色通道。對符合國家政策規定的中小企業發行直接債務融資工具的,鼓勵中介機構適當降低收費,減輕中小企業的融資成本負擔。培育銀行間債券市場合格投資者,為中小企業直接融資市場創造條件。進一步完善風險控制、信用增進等相關配套機制,為優質中小企業在債務融資工具發行階段提供信用增進服務。
(十一)大力發展融資租賃業務。扎實推進擴大商業銀行設立金融租賃公司試點工作。支持金融租賃公司按照「商業持續」原則,開展中小企業融資租賃業務創新。完善融資租賃公示登記系統,加強融資租賃公示系統宣傳,提高租賃物登記公信力和取回效率,為中小企業融資租賃業務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加強對融資租賃業務的指導監督,促進融資租賃行業規范化,管理統一化,合同統一化,在規避風險的同時保證融資租賃有序、規范發展。
四、大力發展中小企業信用增強體系
(十二)加強對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日常監管。督促融資性擔保公司依法合規審慎經營,嚴格控制風險集中度和關聯方擔保。指導融資性擔保公司加強資本金管理和內控機制建設,不斷提高風險管理水平。將擔保機構經營情況納入人民銀行企業徵信系統實施統一管理。推動地方政府建立各類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基金、融資擔保基金、非營利性小企業再擔保公司、貸款獎勵基金,合理分擔小企業貸款風險。貫徹落實擔保行業各項法規,完善規章制度建設,盡快形成以出資人自我約束為監管基礎,以地方政府部門為監管主體,全國統一規范運營的擔保體系,提高融資性擔保公司資金使用效率。
(十三) 完善創新適合中小企業需求特點的保險產品。繼續推動科技保險發展,為高新技術型中小企業提供創新創業風險保障。積極發展信用保險和短期抵押貸款保證保險等新型保險產品,鼓勵保險機構積極開發為中小企業服務的保險產品。科學合理地釐定針對中小企業的保險費率,提高保險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保險服務的積極性。繼續落實對中小商貿企業投保國內貿易信用險給予保費補助政策。
(十四)推進中小企業信用體系建設。加強中小企業信用宣傳,增強中小企業信用意識。多渠道採集中小企業信息,擴大、豐富中小企業信用檔案信息,結合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提高對中小企業的信用信息服務水平。推進中小企業信用制度建設,建立多層次的中小企業信用評估體系,發揮信用擔保、信用評級和信用調查等信用中介的作用,增進中小企業信用。開展信用培植、延伸金融服務,提高中小企業融資機會。在有條件的地區開展中小企業信用體系試驗區建設,探索建立中小企業徵信系統。
(十五)建立健全信息溝通機制,創造良好生態環境。鼓勵舉辦多種銀企對接活動,為銀行業金融機構和中小企業提供交流合作的機會。向中小企業提供融資輔導和咨詢服務,幫助和支持中小企業健全企業制度,強化內部管理,提高生產經營信息的透明度,有效減少借貸雙方信息不對稱,增強中小企業市場融資能力。建立合作平台,發揮行業協會、民間商會、工商聯等在銀企對接中的橋梁作用,爭取在信息搜集、客戶篩選、風險防範等方面取得成效。
五、多舉措支持中小企業「走出去」開拓國際市場
(十六)充分發揮中小企業出口信用保險的作用,加大優惠出口信貸對中小企業的支持力度,支持中小企業開拓國際市場。鼓勵和支持中小企業在跨境貿易試點地區使用人民幣進行計價結算。鼓勵金融機構提高服務質量,幫助中小企業降低成本,拓展業務。
(十七)改進中小企業外匯管理,為中小企業提供便利。減少中資企業和外資企業在借用外債政策方面的差別,允許有借款能力和資金需求的各類中資企業對外借款以滿足其境外資金需求。支持中小企業購匯對外投資。
六、加強部門協作和監測評估機制建設
(十八)各級金融管理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強協作,督促和指導政策的貫徹落實工作,在政策規劃、機構建設、人員培訓、宣傳服務等方面加強合作交流,建立信息共享和工作協調機制,建立定期通報制度。要建立健全中小企業信貸政策導向效果評估制度,將中小企業貸款納入信貸政策導向效果評估內容,對中小企業信貸業務設立單獨的考核指標,定期公布考核結果並上報人民銀行總行,督促金融機構提高對中小企業的信貸支持力度。要加強中小企業信貸統計監測與分析,督促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認真貫徹落實大中小型企業貸款專項統計制度和國家中小企業劃分標准,切實提高數據報送質量,進一步完善中小企業貸款統計制度。
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會同所在省(區、市)銀監局、證監局、保監局將本意見聯合轉發至轄區內金融機構,並協調做好本意見的貫徹實施工作。
中國人民銀行
銀 監 會
證 監 會
保 監 會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一日
4. 基層人民銀行如何提供高質量的金融服務
其一,監管就是服務。基層人民銀行要督促各金融機構認真學習、貫徹金融法規,嚴格依照法律的要求開展業務活動,對金融機構的違規違紀行為,人民銀行置充分運用稽核、金管、紀檢等手段嚴肅查處,合理引導各金融企業開展公平競爭,保障轄區金融秩序的穩定,把好貨幣、信貸兩個閘門,保證信貸、利率、匯率等政策的統一性,為金融企業創造一個管理嚴格、競爭有序的外部環境,促進金融企業依法守規經營,推動金融業的健康發展;其二,服務需要監管。基層人民銀行在強化監管主體的同時,應加大監管網路的建設,充分發揮各金融企業自律管理和社會監督的基礎作用,通過制定「同業自律公約」、
5. 中國人民銀行經濟金融類崗位主要負責什麼工作
1、貨幣政策的制定;
2、貨幣政策執行;
3、貨幣政策工具的研究與選擇;
4、黃金儲備、外匯儲備的研究與管理;
5、負責法定數字貨幣的經濟機理分析、機制設計、風險管理、政策研究等工作;
6、金融業務認證、金融研究分析、需求分析等相關工作;
7、銀行業務的監管工作;
8、貨幣的發行與貨幣供應量研究。
6. 金融外包公司要擔保人
一、金融服務外包行業總體簡介
巴塞爾銀行監督委員會在其公布的《金融服務外包》中將金融外包定義為:「指金融機構在持續經營的基礎上,利用外包服務商(可以是集團內的附屬實體或集團以外的實體)來實施原由自身進行的業務活動。」
當前,我國金融業呈現出核心業務和非核心業務、前台業務和後台業務、標准流程業務和非標准流程業務加快分離的趨勢。國內金融機構開始更多關注自身核心業務的發展創新和整體經營效益的提升,逐步形成了金融機構專注核心能力、服務供應商提供其他專業服務的金融產業鏈生態環境。而將如數據中心、清算中心、銀行卡中心、研發中心等金融後台服務與前台經營分離。金融服務外包主要有三種形式,分別是信息技術外包(ITO)、業務流程外包(BPO)和知識處理外包(KPO)。
金融服務外包的意義在於金融機構重新進行戰略定位,將其非核心的業務外包,利用企業外部更優質的資源來完成這一部分業務,通過開放式創新將資源集中於相對優勢領域,從而使企業集中所有資源專注於其核心業務,以更低的成本、更高的效率,提升自身的競爭優勢與核心競爭力。因此,金融外包行業將迎來廣闊的發展前景。
委外清收行業屬於金融服務外包中業務流程外包(BPO)的細分行業。業務流程外包關注的是支持進入機構內部運作和客戶的後端服務,通過業務流程的優化組合,提高整個業務的生產效率和競爭力,從而提高利潤水平。中國的金融服務外包始於2000年的信息技術外包(ITO),至今信息技術外包仍舊占據了金融服務外包60%的份額。但是業務流程外包(BPO)越來越受到各金融機構的重視,所佔的比重也越來越大,由2006年的17%上漲到2014年的33%。知識處理外包處於整個產業的最高端,對從業人員各方面能力要求很高,因此所佔的比例較低。
根據IDC的統計,業務流程外包領域的市場規模從大到小以此是:保險外包、信用卡外包、其他銀行業務外包、其他外包。國內信用卡外包服務主要集中於運用平台,如資料錄入、信息核對、呼叫中心、逾期賬款清收等板塊。從外包業務內容來看,信用卡外包服務又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外包內容是邊緣化的業務,相對低級,操作標准化,對銀行的價值貢獻較少,如資料錄入、呼叫中心、信息核對等業務;一類是外包內容屬於需要技術支持的核心業務,但銀行本身不具備支持該業務的技術能力或成本較高,如信用卡發卡業務、逾期欠款清收等,這類業務對外包服務商要求較高,對銀行的價值貢獻也相對較高。其中,發卡業務及預審業務作為風險控制的核心環節之一被銀監會明令禁止外包。委外清收行業則是可以進入的,且由於信用卡及個人貸款的增多和壞賬率的提升有較廣闊的發展前景和進入空間。
二、金融外包行業的發展現狀
我國的金融服務外包處於發展的初級階段,但是近年來發展十分迅猛。隨著我國金融業的發展,競爭日益加劇,將有更多的金融機構選擇外包服務。根據IDC的調查,2014年的信息技術外包規模達到51億美元左右,業務流程外包規模達到13億美元。而2014年全球的信息技術外包和業務流程外包規模分別達到了740億美元和250億美元。相較於全球的金融外包服務行業規模,中國的金融外包服務規模較小。
但是,中國金融服務外包的增長速度遠高於全球的水平。信息技術外包的平均增長率為13%左右,業務流程外包的平均增長率為18%左右。而全球信息技術外包和業務流程外包的平均增長率均僅為5%左右。尤其是業務流程外包的增長率遠高於世界平均水平,也高於信息技術外包的增長水平,越來越成為金融服務外包的重點。
我國金融服務外包行業的主要特點有以下三點:
1、承接的金融服務以在岸為主,離岸市場在逐步開拓中。我國金融外包服務的市場規模在岸和離岸之比大約為10:1。而目前我國金融外包支出約占金融業運營支出的0.53%,而美國為1.86%,因此在岸的金融服務外包市場還有很大的空間。同時,隨著我國金融業對外開放的步伐加快,跨國金融機構也會越來越多選擇中國的金融服務外包公司。
2、金融服務外包企業呈現金字塔結構,跨國金融服務外包企業示範效應明顯。最上端以國際巨頭為主,中間層次則以中國本土企業為主,第三層次則是眾多的中小型國內企業為主。跨國服務提供商帶來了成熟的外包運營模式和管理理念,對本土服務商產生示範效應,提升了整體服務質量。
3、國內金融服務外包企業市場開拓能力增強,開始拓展價值鏈高端業務。以華道數據、萬國數據等為代表的一批金融服務外包企業,通過專注國內市場不斷充實自身的競爭優勢。這類服務商長期同國內金融機構保持良好合作,建立了牢固的地位與影響力。在發展國內市場的同時,將逐漸開拓海外市場,支撐企業新的成長。同時,這類企業正在逐步通過服務創新提高附加值,提供更多元化服務模式。
我國金融服務外包行業主要存在以下幾個問題:
1、相較於國際領先服務外包公司,國內金融服務外包企業規模較小。根據《中國外包行業深度研究報告》,我國服務外包企業平均人員規模200人左右,超過1000人的企業僅220家,占企業總數的2.5%。而IBM、HP、埃森哲等達到上萬人、幾十萬人的規模。從營業收入來看,2010年度評選的中國服務外包企業最佳實踐50強中,服務外包企業最高營業收入不超過50億元;而IBM、HP等營業收入均超過200億美元。
2、相較於國際領先服務外包公司,國內大部分金融服務外包企業承接的業務以低端為主,提供服務的能力較弱。雖然業內領先的金融服務外包企業有意識的開拓高附加值的業務,從總體上看,大部分國內金融服務外包供應商目前尚不具備承接高技術含量外包業務的能力,大多業務處於價值鏈低端。金融服務外包商往往不能為金融機構提供全面業務范圍的外包服務,尚不具備為金融機構提供咨詢和支持的能力,還沒有出現提供全方位業務范圍的金融外包提供商。
3、金融服務外包人才缺乏,隨著金融外包的發展加快,人才匱乏已經成為制約金融服務外包發展的瓶頸。人才總量存在較大缺口,尤其是缺乏精通外語、外包行業規則,擁有豐富金融知識、計算機技能的專業性高端人才。一些金融服務外包企業受限於自身規模,不得不放棄一些較大的外包項目。
隨著國內商業銀行信用卡和個人貸款業務規模進一步擴大,銀行現有風險管理人員規模無法適應其業務的增長。逾期欠款清收業務是勞動密集型和技術密集型相結合的工作,但更多的體現為勞動密集型,需要清收人員與客戶進行一對一的溝通,有技巧的進行逾期欠款的清收。各大銀行為了提高核心競爭力,優化生產流程提高運營效率,均會選擇將逾期欠款的業務外包給第三方服務公司。而專業的第三方逾期欠款清收公司以其專業的操作流程和有專注的業務目標,能夠有效的提高欠款的回收率,幫助銀行控制不良資產規模。
委外清收行業的市場規模取決於我國信用卡和個人貸款的不良資產規模。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各季度的《支付體系運行總體情況》的數據,截至到2015年第1季度,國內信用卡授信總額達到6.23萬億元,近四年平均年增長率達到29%,增長勢頭猛勁,信用卡市場規模進一步擴大。2010-2014年,僅四年的時間內,信用卡授信總額擴大為原來的3倍。
相比快速增長的信用卡數量和授信額度,信用卡壞賬率以更快的速度上升更值得注意。據中國人民銀行的數據顯示,2010年至2014年,未償信貸總額從73.2億上升到357.6億,規模擴大了4.9倍,而授信總額擴大了不到3倍;其中,2013年第一季度到2014年第二季度,未償信貸總額連續五個季度增速超過10%。委外清收業務的市場容量增長迅速。
委外清收行業有以下三個特點:
1、國內已逐步開放信用卡催收外包的經營許可權。2007年起,上海工商管理部門向中外資催收工商放款了信用卡催收外包的經營許可權,允許清收公司經營「信用卡繳款提醒通知專業服務」。目前,中外資催收公司已經站在同一起跑線,致力於「陽光」下的信用卡催收外包工作。
2、目前國內的逾期欠款清收公司資質良莠不齊,缺少評判標准。銀行主要通過實地調研,或向其他銀行打聽清收公司的口碑。因此,業內公司要通過合法合規的作業流程樹立良好的品牌形象吸引金融機構的委託。
3、逾期欠款清收公司相較於銀行等金融機構處於弱勢地位,議價能力較弱。由於外包的逾期欠款質量不同,回收率和清收難度大相徑庭。由於信息不對稱,清收公司並不能事先判斷委託案件的質量和清收成本。一些清收公司為了中標不惜超低報價,卻在服務過程中降低服務品質,造成不良的影響,破壞了行業的良性競爭。
三、行業主要法律法規及產業政策
目前涉及不良個人貸款和信用卡透支委外非訴清收的主要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和相關政策如下:
①《國務院關於促進服務外包產業加快發展的意見》
《國務院關於促進服務外包產業加快發展的意見》(國發〔2014〕67號)明確提出「十三五」服務外包產業的重點領域、主要任務和保障措施:科學謀劃服務外包產業集聚區布局,盡快形成產業集聚,發揮引領帶動作用;加強金融服務:拓寬服務外包企業投融資渠道;支持政策性金融機構在有關部門和監管機構的指導下依法合規創新發展,加大對服務外包企業開拓國際市場、開展境外並購等業務的支持力度,加強服務外包重點項目建設。
②《中國銀監會關於進一步規范信用卡業務的通知》
《中國銀監會關於進一步規范信用卡業務的通知》(銀監發[2009]60號)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審慎實施催收外包行為。實施催收外包行為的銀行業務金融機構,應建立相應的業務管理制度,明確催收外包機構選用標准、業務培訓、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等,選用的催收外包機構應經由本機構境內總部高級管理層審核批准,並簽訂管理完善、職責清晰的催收外包合同,不得單純按欠款回收金額提成的方式支付傭金。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持續關注催收外包機構的財務狀況、人員管理、業務流程、工作情況、投訴情況等,確保催收外包機構按照本機構管理要求開展相關業務。對因催收外包管理不力,造成催收外包機構損害欠款人或其他相關人合法權益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承擔相應的外包風險管理責任。
③《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銀監發[2011]02號)規定:發卡銀行應當建立信用卡欠款催收管理制度,規范信用卡催收策略、許可權、流程和方式,有效控制業務風險。發卡銀行不得對催收人員採用單一以欠款回收金額提成的考核方式。
發卡銀行應當對債務人本人及其擔保人進行催收,不得對與債務無關的第三人進行催收,不得採用暴力、脅迫、恐嚇或辱罵等不當催收行為。對催收過程應當進行錄音,錄音資料至少保存2年備查。
信用卡催收函件應當對持卡人充分披露以下基本信息:持卡人姓名和欠款余額,催收事由和相關法規,持卡人相關權利和義務,查詢賬戶狀態、還款、提出異議和提供相關證據的途徑,發卡銀行聯系方式,相關業務公章,監管機構規定的其他內容。發卡銀行收到持卡人對信用卡催收提出的異議,應當及時對相關信用卡賬戶進行備注,並開展核實處理工作。
④《銀行業金融機構外包風險管理指引》
《銀行業金融機構外包風險管理指引》(銀監發[2010]44號)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外包業務的風險管理做出了較為詳盡的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應當承擔外包活動的最終責任;制定外包的風險管理框架以及相關制度,並將其納入全面風險管理體系;根據審慎經營原則制定其外包戰略發展規劃,確定與其風險管理水平相適宜的外包活動范圍;進行外包活動時應當對服務提供商進行盡職調查,簽訂書面合同或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並建立嚴格的客戶信息保密制度,並依法履行告知義務;應當關注外包服務提供商分包的風險,並在合同中明確相關事項;應當在合同中約定服務提供商不得將外包活動轉包或變相轉包;應當定期對外包活動進行全面審計與評價;應當定期向所在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遞交本機構外包活動的評估報告;在開展外包活動時如遇到對本機構的業務經營、客戶信息安全、聲譽等產生重大影響事件,應當及時向所在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報告;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根據需要對外包活動進行現場檢查,採集外包活動過程中數據信息和相關資料,並將檢查結果納入對該機構的監管評級。
同時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在外包合同中應當要求外包服務提供商承諾的事項,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會、高級管理層外包管理團隊的職責進行了列示。
四、影響該行業發展的有利和不利因素
1、有利因素
①產業政策支持,《國務院關於促進服務外包產業加快發展的意見》(國發〔2014〕67號)
意見中明確提出「十三五」服務外包產業的重點領域、主要任務和保障措施:科學謀劃服務外包產業集聚區布局,盡快形成產業集聚,發揮引領帶動作用;加強金融服務:拓寬服務外包企業投融資渠道;支持政策性金融機構在有關部門和監管機構的指導下依法合規創新發展,加大對服務外包企業開拓國際市場、開展境外並購等業務的支持力度,加強服務外包重點項目建設。
②2012年8月,廣東省政府發布了《關於加快發展服務外包產業的意見》
意見提出創新服務外包企業孵化模式,支持專業化服務外包企業設立和發展。對從事服務外包業務的企業,在市場准入、工商登記中給予便利。加強本地服務外包企業投融資服務和上市培育輔導,鼓勵有條件的服務外包企業通過兼並、收購、重組、聯營等方式,擴大企業規模。鼓勵企業獨立或合作建設研發機構、公共技術服務平台,加大研發投入力度,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對外包企業研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及技術轉讓、專利申請等,按規定落實財稅優惠政策。
③相關監管措施逐步出台,有利於行業的規范發展
在沒有相關法規和監管出台之前,催收行業在某種程度上處於灰色地帶。近幾年,在銀監會出台的多個文件中,對外包催收行為做出了一系列規范與要求,如《銀行業金融機構外包風險管理指引》、《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等。同時,各商業銀行也制定了詳細的業務規范和指引,使催收業務更加透明合規。隨著這監管、規范力度的加大,委外催收行業逐步走向正規,也有利該行業的發展。
④市場規模的快速增長
隨著國內信貸市場的急速擴張,大量的信用卡、消費金融、P2P、小額貸款、車貸等逾期賬款開始涌現。這些不良資產的增多對於金融行業本身是個消極的信號,但卻委外給催收公司的發展和壯大提供了機遇。
⑤大數據的應用
在如今「互聯網+」的時代里,任何行業都可以從大數據分析中獲利。目前,有不少,大型催收公司利用大數據,對逾期信貸進行有效的分析和管理,提高了公司業務的效率和質量。可以預見的是,越來越多的催收公司將利用大數據,進行科學的管理,從而促進整個行業的發展與規范。
2、不利因素
①行業亂象帶來的社會不良印象
雖然委外清收行業近年來發展勢頭強勁,並且逐步得到規范,業內出現了不少規模較大、具有一定影響力的外包服務公司。但是,業內也存在眾多小型催收公司服務質量良莠不齊,在清收過程中存在不合規情形,不但會損壞公司的聲譽,更會引發一系列的社會問題,阻礙行業良性發展。
②提供的服務種類單一,議價能力較弱
國內委外清收企業規模普遍較小,提供的服務也較為單一,附加值較低。在面對規模龐大的金融機構時,處於弱勢地位,議價能力較弱。而且由於業務的特殊性,存在信息不對稱,一些小公司為了爭取到委案會壓低報價,但是在服務過程中降低服務質量,導致行業的不良競爭。
③缺失高素質、綜合性人才
雖然委外清收行業經過十多年的發展,累積了一批有豐富清收經驗的人才,但是還缺失高素質的綜合性人才。特別是金融服務外包行業要向高附加值產業鏈轉型升級,向金融機構提供綜合性強、附加值高的服務,擁有管理能力、技術研發能力等綜合實力的人才是必不可缺的。如果不能吸引到高素質的人才,會影響行業的進一步發展。
7. 中國人民銀行針對我國的非金融機構的第三方支付服務有什麼規范
中國人民銀行針對我國的非金融機構的第三方支付服務有明文規范。
隨著網路應用的不斷發展與成熟,電子商務產業已進入高速發展階段,第三方支付業務更是快速發展。保持其獨有的高速發展態勢。
目前第三方支付業務已經涵蓋網路交易平台及網路交易服務平台提供支付服務、水電費、寬頻、移動手機代繳服務等眾多公共事業繳費領域、房產交易領域等。而隨著合作領域的不斷拓寬,通過第三方支付來進行信用卡套現、洗錢,參與境外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也開始頻頻出現。
中國行業發展史表明,初期國家為了支持某行業的發展,總是給其提供寬松的環境,甚至對一些打擦邊球、鑽政策空子的行為也是睜隻眼閉隻眼,但發展到一定程度特別是高速發展的時期,國家有關部門就會插手進行管理,提供必要的、有效的規范、監督與管理,以保證行業繼續健康發展。為此,探討已久的第三方支付「牌照」問題最終還是明朗化。為規范非金融機構的支付服務、防範市場風險,中國人民銀行於近日發布了《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並從今年9月1日起正式實施。該規定全文:《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促進支付服務市場健康發展,規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行為,防範支付風險,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是指非金融機構在收付款人之間作為中介機構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貨幣資金轉移服務:
(一)網路支付;
(二)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
(三)銀行卡收單;
(四)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支付服務。
本辦法所稱網路支付,是指依託公共網路或專用網路在收付款人之間轉移貨幣資金的行為,包括貨幣匯兌、互聯網支付、行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等。
本辦法所稱預付卡,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發行的、在發行機構之外購買商品或服務的預付價值,包括採取磁條、晶元等技術以卡片、密碼等形式發行的預付卡。
本辦法所稱銀行卡收單,是指通過銷售點(POS)終端等為銀行卡特約商戶代收貨幣資金的行為。
第三條 非金融機構提供支付服務,應當依據本辦法規定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成為支付機構。
支付機構依法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管理。
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機構和個人不得從事或變相從事支付業務。
第四條支付機構之間的貨幣資金轉移應當委託銀行業金融機構辦理,不得通過支付機構相互存放貨幣資金或委託其他支付機構等形式辦理。
支付機構不得辦理銀行業金融機構之間的貨幣資金轉移,經特別許可的除外。
第五條 支付機構應當遵循安全、效率、誠信和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客戶合法權益。
第六條 支付機構應當遵守反洗錢的有關規定,履行反洗錢義務。
第二章 申請與許可
第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負責《支付業務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申請《支付業務許可證》的,需經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審查後,報中國人民銀行批准。
本辦法所稱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以上的分支機構。
第八條 《支付業務許可證》的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為非金融機構法人;
(二)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
(三)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出資人;
(四)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
(五)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錢措施;
(六)有符合要求的支付業務設施;
(七)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措施;
(八)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安全保障措施;
(九)申請人及其高級管理人員最近3年內未因利用支付業務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為違法犯罪活動辦理支付業務等受過處罰。
第九條申請人擬在全國范圍內從事支付業務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擬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從事支付業務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千萬元人民幣。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實繳貨幣資本。
本辦法所稱在全國范圍內從事支付業務,包括申請人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從事支付業務,或客戶可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辦理支付業務的情形。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調整申請人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
外商投資支付機構的業務范圍、境外出資人的資格條件和出資比例等,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報國務院批准。
第十條 申請人的主要出資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為依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截至申請日,連續為金融機構提供信息處理支持服務2年以上,或連續為電子商務活動提供信息處理支持服務2年以上;
(三)截至申請日,連續盈利2年以上;
(四)最近3年內未因利用支付業務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為違法犯罪活動辦理支付業務等受過處罰。
本辦法所稱主要出資人,包括擁有申請人實際控制權的出資人和持有申請人10%以上股權的出資人。
第十一條 申請人應當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書面申請,載明申請人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組織機構設置、擬申請支付業務等;
(二)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公司章程;
(四)驗資證明;
(五)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
(六)支付業務可行性研究報告;
(七)反洗錢措施驗收材料;
(八)技術安全檢測認證證明;
(九)高級管理人員的履歷材料;
(十)申請人及其高級管理人員的無犯罪記錄證明材料;
(十一)主要出資人的相關材料;
(十二)申請資料真實性聲明。
第十二條 申請人應當在收到受理通知後按規定公告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的注冊資本及股權結構;
(二)主要出資人的名單、持股比例及其財務狀況;
(三)擬申請的支付業務;
(四)申請人的營業場所;
(五)支付業務設施的技術安全檢測認證證明。
第十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依法受理符合要求的各項申請,並將初審意見和申請資料報送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審查批準的,依法頒發《支付業務許可證》,並予以公告。
《支付業務許可證》自頒發之日起,有效期5年。支付機構擬於《支付業務許可證》期滿後繼續從事支付業務的,應當在期滿前6個月內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提出續展申請。中國人民銀行准予續展的,每次續展的有效期為5年。
第十四條 支付機構變更下列事項之一的,應當在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前報中國人民銀行同意:
(一)變更公司名稱、注冊資本或組織形式;
(二)變更主要出資人;
(三)合並或分立;
(四)調整業務類型或改變業務覆蓋范圍。
第十五條 支付機構申請終止支付業務的,應當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書面申請,載明公司名稱、支付業務開展情況、擬終止支付業務及終止原因等;
(二)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支付業務許可證》復印件;
(四)客戶合法權益保障方案;
(五)支付業務信息處理方案。
准予終止的,支付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批復完成終止工作,交回《支付業務許可證》。
第十六條 本章對許可程序未作規定的事項,適用《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許可實施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4〕第3號)。
第三章 監督與管理
第十七條 支付機構應當按照《支付業務許可證》核準的業務范圍從事經營活動,不得從事核准范圍之外的業務,不得將業務外包。
支付機構不得轉讓、出租、出借《支付業務許可證》。
第十八條支付機構應當按照審慎經營的要求,制訂支付業務辦法及客戶權益保障措施,建立健全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並報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備案。
第十九條 支付機構應當確定支付業務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准,並報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備案。
支付機構應當公開披露其支付業務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准。
第二十條 支付機構應當按規定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送支付業務統計報表和財務會計報告等資料。
第二十一條 支付機構應當制定支付服務協議,明確其與客戶的權利和義務、糾紛處理原則、違約責任等事項。
支付機構應當公開披露支付服務協議的格式條款,並報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備案。
第二十二條 支付機構的分公司從事支付業務的,支付機構及其分公司應當分別到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備案。
支付機構的分公司終止支付業務的,比照前款辦理。
第二十三條 支付機構接受客戶備付金時,只能按收取的支付服務費向客戶開具發票,不得按接受的客戶備付金金額開具發票。
第二十四條 支付機構接受的客戶備付金不屬於支付機構的自有財產。
支付機構只能根據客戶發起的支付指令轉移備付金。禁止支付機構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戶備付金。
第二十五條 支付機構應當在客戶發起的支付指令中記載下列事項:
(一)付款人名稱;
(二)確定的金額;
(三)收款人名稱;
(四)付款人的開戶銀行名稱或支付機構名稱;
(五)收款人的開戶銀行名稱或支付機構名稱;
(六)支付指令的發起日期。
客戶通過銀行結算賬戶進行支付的,支付機構還應當記載相應的銀行結算賬號。客戶通過非銀行結算賬戶進行支付的,支付機構還應當記載客戶有效身份證件上的名稱和號碼。
第二十六條 支付機構接受客戶備付金的,應當在商業銀行開立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存放備付金。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除外。
支付機構只能選擇一家商業銀行作為備付金存管銀行,且在該商業銀行的一個分支機構只能開立一個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
支付機構應當與商業銀行的法人機構或授權的分支機構簽訂備付金存管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支付機構應當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送備付金存管協議和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的信息資料。
第二十七條支付機構的分公司不得以自己的名義開立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只能將接受的備付金存放在支付機構開立的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
第二十八條支付機構調整不同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頭寸的,由備付金存管銀行的法人機構對支付機構擬調整的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的余額情況進行復核,並將復核意見告知支付機構及有關備付金存管銀行。
支付機構應當持備付金存管銀行的法人機構出具的復核意見辦理有關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的頭寸調撥。
第二十九條備付金存管銀行應當對存放在本機構的客戶備付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並按規定向備付金存管銀行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及備付金存管銀行的法人機構報送客戶備付金的存管或使用情況等信息資料。
對支付機構違反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相關規定使用客戶備付金的申請或指令,備付金存管銀行應當予以拒絕;發現客戶備付金被違法使用或有其他異常情況的,應當立即向備付金存管銀行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及備付金存管銀行的法人機構報告。
第三十條 支付機構的實繳貨幣資本與客戶備付金日均余額的比例,不得低於10%。
本辦法所稱客戶備付金日均余額,是指備付金存管銀行的法人機構根據最近90日內支付機構每日日終的客戶備付金總量計算的平均值。
第三十一條 支付機構應當按規定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文件,並登記客戶身份基本信息。
支付機構明知或應知客戶利用其支付業務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停止為其辦理支付業務。
第三十二條支付機構應當具備必要的技術手段,確保支付指令的完整性、一致性和不可抵賴性,支付業務處理的及時性、准確性和支付業務的安全性;具備災難恢復處理能力和應急處理能力,確保支付業務的連續性。
第三十三條 支付機構應當依法保守客戶的商業秘密,不得對外泄露。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支付機構應當按規定妥善保管客戶身份基本信息、支付業務信息、會計檔案等資料。
第三十五條支付機構應當接受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定期或不定期的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如實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阻撓、逃避檢查,不得謊報、隱匿、銷毀相關證據材料。
第三十六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依據法律、行政法規、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對支付機構的公司治理、業務活動、內部控制、風險狀況、反洗錢工作等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依法對支付機構進行現場檢查,適用《中國人民銀行執法檢查程序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1號發布)。
第三十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可以採取下列措施對支付機構進行現場檢查:
(一)詢問支付機構的工作人員,要求其對被檢查事項作出解釋、說明;
(二)查閱、復制與被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對可能被轉移、藏匿或毀損的文件、資料予以封存;
(三)檢查支付機構的客戶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及相關賬戶;
(四)檢查支付業務設施及相關設施。
第三十八條 支付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有權責令其停止辦理部分或全部支付業務:
(一)累計虧損超過其實繳貨幣資本的50%;
(二)有重大經營風險;
(三)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十九條 支付機構因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被宣告破產而終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辦理。
第四章 罰 則
第四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審查批准《支付業務許可證》的申請、變更、終止等事項的;
(二)違反規定對支付機構進行檢查的;
(三)泄露知悉的國家秘密或商業秘密的;
(四)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一條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並給予警告或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責令其暫停或終止客戶備付金存管業務:
(一)未按規定報送客戶備付金的存管或使用情況等信息資料的;
(二)未按規定對支付機構調整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頭寸的行為進行復核的;
(三)未對支付機構違反規定使用客戶備付金的申請或指令予以拒絕的。
第四十二條 支付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並給予警告或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建立有關制度辦法或風險管理措施的;
(二)未按規定辦理相關備案手續的;
(三)未按規定公開披露相關事項的;
(四)未按規定報送或保管相關資料的;
(五)未按規定辦理相關變更事項的;
(六)未按規定向客戶開具發票的;
(七)未按規定保守客戶商業秘密的。
第四十三條支付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3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注銷其《支付業務許可證》;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轉讓、出租、出借《支付業務許可證》的;
(二)超出核准業務范圍或將業務外包的;
(三)未按規定存放或使用客戶備付金的;
(四)未遵守實繳貨幣資本與客戶備付金比例管理規定的;
(五)無正當理由中斷或終止支付業務的;
(六)拒絕或阻礙相關檢查監督的;
(七)其他危及支付機構穩健運行、損害客戶合法權益或危害支付服務市場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十四條支付機構未按規定履行反洗錢義務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依據國家有關反洗錢法律法規等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注銷其《支付業務許可證》。
第四十五條支付機構超出《支付業務許可證》有效期限繼續從事支付業務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責令其終止支付業務;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申請《支付業務許可證》但未獲批準的,申請人及持有其5%以上股權的出資人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或參與申請《支付業務許可證》。
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申請《支付業務許可證》且已獲批準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責令其終止支付業務,注銷其《支付業務許可證》;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申請人及持有其5%以上股權的出資人不得再次申請或參與申請《支付業務許可證》。
第四十七條任何非金融機構和個人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從事或變相從事支付業務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責令其終止支付業務;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從事支付業務的非金融機構,應當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1年內申請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逾期未取得的,不得繼續從事支付業務。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