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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式的混業經營

發布時間:2021-06-15 07:39:45

1. 求文獻綜述:關於金融業混業經營的

金融體系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據和准則。金融分業經營由此確立,並一直延續到今天。在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制度下,商業銀行主要從事存貸業務和其他服務性中間業務,銀行提供的金融商品少,盈利渠道單一,不允許金融資本和產業資本相互直接投資,金融資本的規模擴張被制約,也降低了資金配置效率。
當然,我國分業經營模式在特定條件下為國民經濟的穩定和發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隨著證券市場執法的加強和股市價值回歸,我國的資金絕大部分被圈到了銀行,不僅儲蓄資金,就連保險資金,也大部分存在銀行,工商企業的融資也主要由四大國有銀行完成,形成目前金融業中銀行業一枝獨大的局面(見1).這引出下面兩個問題:資金存入銀行是否就安全了?銀行融資為主導的經濟能否持續高速增長?答案其實不見得!
因為銀行必須把大部分存入的資金貸出去,在我國企業資本金普遍缺乏、銀行內部貸款的風險控制和激勵機制尚不健全、銀行對經濟周期和行業周期風險的認識還很不到位的情況下,貸出去資金中的很大一部分將變成不良貸款而引發諸多金融問題,而銀行不良貸款最終還是由政府消化,由政府買單。因此,資金存在銀行,對政府來說並不安全。其二,我國社會儲蓄的配置,一直主要由銀行進行,目前大約有80%以上的儲蓄資源,通過銀行配置到生產和消費的各個領域。如前所述,我國銀行的不良貸款率從中長期看難以保持在一個低的水平上,也就是說,銀行配置資源的效率不高,這對我國的經濟增長是個拖累。事實上,日本、德國等以銀行融資為主導的經濟近年來都不同程度地陷入了困境,而英美等以證券市場融資為主導的經濟則較好的表現。這表明從我國金融業現狀能夠得出變革金融經營管理體制和均衡發展金融各行業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的結論。
我國將逐步對外資銀行開放人民幣業務,在華外資銀行獲得國民待遇,這將導致中資銀行原有的市場准入方面的優勢不復存在,意味著中外資銀行間進入全面競爭時代。面對挑戰,國內各家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都在積極討論金融產業應分業經營還是混業經營。顯然,大型金融機構在推動混業經營上積極性最高,它們推崇金融超級市場、金融百貨公司,認為這種超級復合體既能分散風險,又能增強金融競爭實力,提高市場效率,同時也能給消費者帶來實惠。關於中國金融業路徑選擇,金融界的學者也存在不同的觀點。湖南大學彭建剛教授認為如果盲目跟進美國等西方國家做法將對國內現有的金融格局與穩定的金融形勢造成巨大沖擊國。著名經濟學家王國剛先生認為由於在我國金融業中存在一個行政分管導致的「行政性分業體制」會阻礙實現跨行業的合並和組建混業經營機
構。,原因是現有這些金融機構都分別受不同政府部門的行政管理,如果要進行金融機構之間的合並,將會牽涉到大量國有資產評估,人事管理、行政級別等問題,加大了通過機構合並實現混業經營的難度,所以實現混業經營並非易事。廈門大學張亦春教授則認為外資銀行基本上是在混業經營的框架下運作的,如果我國繼續堅持分業經營的政策,則置國內外金融機構於不平等競爭的境地,因而應加快金融混業經營化進程,推動銀證、銀保合作發展囝。總的來看,專家觀點的差異主要體現在引入混業經營的時機選擇,而對金融混業經營是大勢所趨則普遍認同。事實上,金融混業經營苗頭初現。中信集團、光大集團,平安保險已經形成了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中銀國際經證監會批准成立了中銀國際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設立基金管理公司,也已經成為事實。雖然我國在法律上還沒有對混業經營解禁,在相應制度安排不到位的情況下,事實上的混業已悄然萌動來。
從目前的情況看,金融混業經營取向似乎得到普遍的認同。為什麼會產生這種共同的理念呢?其背後的動因是什麼?我國的微觀基礎又怎樣?我國該如何開展金融混業經營實現金融制度的變革?實行混業經營該如何監管?這些問題是本文將要面臨和研究的主要問題,也將構成本文的主要內容。而且,在我國目前金融運行形勢面臨重大變化之前,對金融改革進行系統全面深入的分析和評價,無論對豐富學術研究理論,還是對促進金融改革實踐,特別是對提高我國金融機構競爭力,維護國家金融安全都是十分有意義的。

2. 我國銀行可不可以搞混業經營

一、混業經營與分業經營的內涵

混業經營是指金融企業以科學的組織方式在貨幣和資本市場進行多業務、多品種、多方式的交叉經營和服務的總稱。

混業經營制度的特徵是國家對商業銀行的經營范圍如間接融資與直接融資業務、短期信貸與長期信貸業務、銀行業務與非銀行業務之間不作或很少作法律方面的限制。而分業經營是一種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信託業分別設立機構獨立經營業務的經營方式。

目前,混應經營一般可分為兩種模式:一種為綜合銀行制,可設置內部業務部門全面經營銀行證券和保險業務,如德國、瑞士、荷蘭等國的商業銀行。另一種為全能銀行制,通過在外部設立公司或控股公司的形式兼營證券、保險業務等,如英國、日本、美國的商業銀行。在目前的國內文獻中,有部分人將混業經營等同於全能銀行。我認為有必要區分以下兩個概念:全能銀行主要是從銀行為其客戶提供服務的角度來講的,對應傳統銀行服務;而混業經營則是從銀行運作的角度講的,對應分業經營。

根據默頓與博迪提出的「功能觀點」認為:金融體系最基本的功能是在不確定的環境下,跨時空配置經濟資源。金融體系的功能相對於金融機構更具穩定性,金融體系的功能及競爭性組合方式決定了金融產品及金融機構的外在形式。因此,金融機構的形式和金融業務范圍和產品門類都是可變的。它們都是滿足實體經濟發展需要的金融功能的外在表象。金融分業經營轉向混業經營,實際上是金融分工模式的轉變。混業經營知識金融結構變化的外在表象,其深層次原因是市場利益誘導下的金融功能配置格局的重構。

二、國際金融業經營模式發展歷程

國際金融業經營模式的歷史沿革了分—混—分—混的發展歷程。

早期的經營模式是自然分離的,到19世紀末20世紀初,隨著證券市場日益繁榮和膨脹,證券市場上的投資、投機、包銷等經濟活動空前活躍,商業銀行與投資銀行各自憑借雄厚的資金實力大量地向對方行業擴張業務,這是金融業最初的混業經營。但1929-1933年經濟危機的爆發使商業銀行、投資銀行混業的弊端暴露無遺。美國政府為了加強對資本市場的控制,於1933年通過了《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嚴格限制商業銀行和投資銀行的業務界限。隨後,許多國家也紛紛效仿,形成了西方金融分業經營的格局。

到了20世紀80年代,科技進步與世界金融市場的不斷發展,促使各種金融衍生工具創新推陳出新,金融業之間的滲透融合力度逐步加強,原來的分業經營與監管的機制阻礙了金融業務創新和服務效率的提高。在這種背景下,西方各國金融當局如英國、德國、法國、瑞士、日本等紛紛進行了已打破證券和銀行業界限為主要內容的改革,形成了現代銀行混業經營的趨勢。

進入九十年代以後,隨著金融管制的放鬆和金融創新活動加劇,商業銀行和投資銀行的業務融合進一步發展,金融業並購潮風起雲涌。銀行、證券、信託、保險等跨行業強強聯合,優勢互補的購並,加快了國際銀行業向混業經營邁進的步伐。美國國會於1999年11月4日通過的《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從法律上取消了商業銀行和證券公司跨界經營的限制,以此為標志,現代國際金融業務走上了多樣化、專業化、集中化和國際化的發展方向。

三、銀行業混業經營的優勢與風險

混業經營制度通過多樣化、綜合化的業務經營,可以分散風險。

另外,其本身也具有一些分業經營模式所缺乏的優點:

1、混業經營增強了銀行業對金融市場變化的適應性。從業務開發來看,全能銀行的多元化經營為銀行的金融產品創建了巨大的發展空間,從而極大的增強了商業銀行對金融市場變化的適應性。

2、混業經營通過銀行內部之間的業務交叉,提高了服務效率,特別是針對中小客戶時,成本降低更為明顯,有利於增強競爭力。

3、混業經營可使商業銀行的資源得到充分利用,降低社會成本,促進金融機構的競爭,有助於社會資源的有效配置,提高經濟效率。

4、從政府的角度看,混業經營精簡了金融機構,便於當局進行監管。金融機構與監管當局的協調配合加強,有利於提高政府的宏觀調控能力。

但是,我們也應該看到,混業經營也帶來了巨大的風險。例如:因哈格進入證券業後加劇證券行情的波動,損害中小投資者的利益。並且,證券市場上的公開市場業務歷來是貨幣當局對貨幣供應量進行調控的中介場所,銀行業的介入將降低其可控性。另外,銀行業經營的證券業務若遭遇失敗,其風險將由存款人乃至整個社會負擔,這就可能使銀行鋌而走險,放鬆對風險的控制,不利於社會穩定。可見,混業經營對金融監管和金融風險控制能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四、中國金融業經營模式的發展趨勢

1、我國金融業經營模式的發展歷史。新中國成立後,我國金融業的經營模式沿襲了混—分兩個發展階段,1993年以前實行混業經營。從建國到20世紀80年代中期,銀行業在中國金融體系中一直處於主導地位。20世紀80年代末國家開創了證券的發行和流通市場,銀行在資金、人員、技術和組織管理上都發揮了巨大的作用。但1992年下半年開始,伴隨著房地產熱和證券投資熱的出現,各專業銀行都介入了股票、房地產、保險等業務,導致了金融秩序混亂甚至於一度失控的局面。因此,國家於1993年7月開始大力整頓金融秩序,並於1993年十四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中提出了「銀行業與證券業實行分業經營管理」。1995年5月10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進一步明確了我國實行銀行、證券、信託、保險業分業管理的基本原則。

2、當前我國銀行業分業經營的必要性與面臨的挑戰。目前,我國銀行業的開放程度還不高,金融市場體系、法律體系還不健全,監管水平低,資本流動性差等許多條件還達不到金融業混業經營條件的標准。在這種情況下,分業經營是必然的選擇。因為分業經營有利於國家監管,有利於防範金融風險,保障金融體系的安全。而一旦實行混業經營又無法依靠自律、法律機制約束,難以有效控制風險。

但是,中國銀行的分業經營也面臨著巨大的挑戰。一方面,國內銀行業的風險增加,經營效益下降,競爭能力差。由於證券市場的發展,直接融資渠道增加,銀行優質客戶丟失,盈利能力下降,同業競爭加劇。也涌現出了一些混業經營的金融創新產品,像存摺炒股、銀行資產證券化、保險資金入市等。銀行業本身產生了擺脫分業經營束縛的要求。另一方面,加入WTO以後,外資銀行的進入對中資銀行形成了巨大的競爭壓力。其業務涉及銀行、保險、證券、信託等多個領域。資金實力雄厚,管理經驗豐富,人才儲備全面,服務產品齊全,創新能力強,具有許多中資銀行短期內無法比擬的優勢。這也要求國內商業銀行加大發展混業經營的步伐,增強競爭力。

3、對我國金融業經營發展方向的思考。綜合以上多方面的分析可見,混業經營是當今國際金融法發展的趨勢,也是我國金融業經營模式發展的必然取向。

我認為,根據我國金融環境的具體情況,混業經營的第二種模式:金融控股公司的全能銀行制是我國合理的選擇。它是指在統一控制權下完全或主要在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中至少兩個不同的金融行業大規模提供服務的金融集團。一般以一個金融企業或非金融企業為控股母公司,全資或控股擁有專門從事某些具體業務的子公司。這些子公司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獨立對外開展相關業務,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一方面,通過投資控股形成多重資本杠桿,有利於資本的集約化經營。另一方面,各子公司相對獨立核算,便於子母公司內部監管,也大大降低了整體風險。

金融組織形式的變革在一定程度上來說是金融發展需求與金融監管不斷博弈的結果。金融控股公司的全能銀行正是在最大限度提高金融運作效率與降低奉獻這兩種力量在既定金融環境的均衡而產生的。分業經營是九十年代初我國經濟運行產生泡沫、金融秩序出現混亂的條件下,金融發展與監管的矛盾均衡點。然而,隨著我國經濟不斷發展,經濟金融環境不斷變化,又客觀要求形成新的均衡。從我國金融業發展需求來看,金融創新、科技進步以及國際金融業的競爭使我國金融業受到強大的沖擊,我國金融業必須以多樣化的金融服務去滿足需求和贏得競爭。同時金融混業經營的全球性趨勢對金融監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我國金融監管水平與風險管理的能力不高,如果監管力度和方式不當,就會給金融穩定和發展帶來風險和負面效應。而且,雖然我國近年大力推行金融體制改革,但許多深層次問題尚未解決,市場體系不完善,監管效率不高,監督體系尚未發展到以金融功能監管為主的階段。因此,綜合各方面條件,必須使我國金融業經營模式的轉變在過渡中逐步解決矛盾。金融控股公司或全能銀行無疑是我國在分業監管模式下對其低效率弊端不斷改進的一種合理選擇。

雖然全能性銀行是我國金融業今後發展的方向,但並不是所有的商業銀行都要向全能發展,一些中小銀行尚不具備發展多種業務的能力,也可以集中專項發展為特色銀行。全能性銀行與專項小銀行協調發展,互為補充,才能構件完善的金融體系,為經濟發展提供良好的條件

3. 金融控股公司和全能銀行的概念和區別

德意志銀行與匯豐控股都是全能銀行。
英國最大的銀行集團匯豐控股,匯豐銀行是匯豐控股的子公司。

金融控股公司和全能銀行是有區別的:

1999年2月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國際證券聯合會和國際保險監管協會聯合發布的文件《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原則》中,金融控股公司被定義為「在同一控制權下,完全或主要在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中至少兩個不同的金融行業大規模提供服務的金融集團」。這里需要明白的是金融控股公司中的母公司至多從事銀行、證券、保險等業務中的一種業務,而其餘業務由其控股子公司經營,這是金融控股公司與全能銀行的重要區別。金融控股公司通常具有三大特點,「集團控股,聯合經營;法人分業,規避風險;財務並表,各負盈虧,合理避稅」。

全能銀行(Universal Banking)源於德國,本是德國銀行業的分類概念,但在現代金融里其含義已經超出了統計概念的范疇。全能銀行是一種銀行類型,它不僅經營銀行業務,而且還經營證券、保險、金融衍生業務以及其他新興金融業務,有的還能持有非金融企業的股權。廣義的全能銀行等於商業銀行加投資銀行加保險公司再加非金融企業股東。人們常說的全能銀行主要是指能夠從事所有金融業務的銀行,不包括非金融業務。全能銀行首先是金融中介(相對於金融市場),其次是集多種金融業務於一體的金融聯合體或金融混業集團(Financial Conglomerates),再次是意味著混業經營(相對於分業經營)。

請參考以下資料,希望能夠幫到你
http://www.yeqi.net/lunwen/html/?436.html
http://wiki.mbalib.com/wiki/%E5%85%A8%E8%83%BD%E9%93%B6%E8%A1%8C

4. 根據《商業銀行法》銀行業不能混業經營,但現在的保險和基金業務的銷售是否違法

「《商業銀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股票業務,不得投資於非自用不動產。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
上述規定奠定了我國「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法律基礎。一國有大行戰略管理部人士認為,該條規定同時也附加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因而國內銀行業屢屢突破分業經營的原則。
事實上,一些部委也出台了部門性規章文件批准小范圍局部的混業試點。例如,2009年末,銀監會曾下發《商業銀行投資保險公司股權試點管理辦法》,開閘商業銀行投資保險公司股權試點。」

混業經營是大趨勢,法律會跟著經濟的發展而改變的!當然,目前我國銀行的混業經營還有待規范。但方向是沒錯的。

5. 銀行參股保險公司屬於混業經營的什麼方式

如果按照你提供的分類,我認為是銀行母公司模式

6. 中國銀行業的混業經營從什麼時候開始

不是混業經營而已金融控股公司。在中國實行的是分業經營分業監管。中國和美國六七十年代的比較相似 雖然不允許混業經營但允許金融控股公司的存在 ,實際上效果和混業經營相似,但金融控股公司的各子公司實行單獨經營 ,分業監管,所以風險在一定程度上相互隔離。

7. 混業經營如何分業監管

「銀行號」基金公司已經呼之欲出,而隨著中行、建行股份公司的相繼掛牌,其未來的發展路徑必然也是向金融控股集團靠攏。可以說,金融機構的混業經營以及隨之而來金融控股公司已成為中國金融機構從「分業經營」過渡到「多元化混業經營」的現實選擇,中國的金融業已經進入了「混業經營,分業管理」的時代。 實際上,我國金融機構的混業經營早已經風起雲涌。首先是銀行與證券、保險之間的業務的混合,最近准許銀行設立基金公司就是一個典型。而金融控股集團是目前我國分業體制下混業經營的突出表現,我國出現了多種形式的金融控股公司。 從理論上說,金融機構混業經營所可能導致的風險要遠遠多於分業經營。其中,系統內關聯交易是最大問題。這種關聯交易行為包括系統內部交易,為了避稅或逃避監管而相互轉移利潤,以及系統內部資金和商品的互相劃撥、互相擔保和抵押等。同時,還有資本充足率的風險。如集團公司撥付子公司資本金,這樣一筆資金在集團公司和子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中同時反映,造成資本金的重復計算。事實上降低了金融控股集團公司的資本充足率,影響整個集團公司的財務安全。此外,財務杠桿比率過高等等都是金融控股公司內部風險的具體體現。 目前看來,我國現行的分業監管的架構已經滿足不了對一些金融控股公司以及對混業經營的監管需要。目前的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是各司其職,在各自領域的監管都比較明確,但是部門之間缺乏有效的協調機制,信息的割裂以及工作機制的缺失使其難以對目前的混業趨勢和金融控股公司進行有效的監管,而現實發生的一些重大金融事件更是凸現了目前監管體制的缺陷,因此,如何適應市場要求,建立一套在分業監管體制下對混業經營有效監管的制度,便成為當務之急。 但是,現存的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金融體制,與我國金融市場的發展水平還是基本符合的。想在短期內完全打破這種體制還是沒有太多必要的,也很難設想在短期內就對我國的金融監管體製作很大的改革。在現有的框架上進行循序漸進的改革才是最現實的選擇。目前,首當其沖應該加強的就是建立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機制,在這個方面,去年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已經以備忘錄的形式對如何協調進行了明確,但是僅僅停留在這個層面上顯然是不夠的,具體到一個金融機構如果發生擠兌、發生金融風險,怎麼及時地按照一步步的程序走,這方面還不明確,缺乏操作細則導致的就是無法實施有效監管。 此外就是要加強央行在整個協調監管中的地位。目前,央行的宏觀調控能力的發揮只是在銀行業金融機構中,無法到達證券業和保險業金融機構。事實上,由於無法參與對其他金融機構的監管和監督,其貨幣政策的執行以及維護金融運行穩定的職能已經在某種程度上被削弱。 遵循這個思路,在如何加強各個部門的協調監管方面,應該建立三個層面的協調機制。一是妥善處理中央銀行與監管機構之間的職能分工,二是監管機構之間應該建立實質性的協調安排,三是中央銀行、監管機構和其他政府部門之間的合作。這在廣泛的政府層面上,在宏觀管理上處理金融風險是非常必要的。畢竟只有形成合力才能真正保證金融機構的安全運行。 從長遠看,應構建打破銀行、證券、保險等分業界限的綜合性監管體系,成立統一的金融監管當局,也就是要建立一個統一監管的長效機制。目前,盡管各個部門已經開始合作,但是禁錮於傳統的內部架構和行政級別,相互之間的合作還是互有牽制,往往造成效率不高甚至出現監管上的真空。而如果成立金融監管最高權力機構,其監管權利將會覆蓋到銀行、證券、信託、保險等各個方面,其內部機構也按照監管對象分業設置銀監局、保監局、證監局、信託監管局等部門,分別對銀行、證券、保險、信託業進行監管。同時,中央銀行作為整個金融體系最後貸款人,與國家金融安全監管總局建立協商機制。統一監管的目的在於實現金融立法與執法的統一,這樣既能避免重復監管,又能避免監管上的真空。當然,這一目標必須循序漸進分階段完成,不可急功近利。 (作者為安邦集團研究總部分析師)陳偉

8. 混業經營模式同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有什麼區別

成立金融控股公司是混業經營的一種實現形式
金融控股公司不直接經營銀行 保險 證券或信託等業務
而是通過旗下的子公司經營這些業務 比如光大集團

當然也可以不設立金融控股公司 母公司通過不同的部門既做銀行 也做證券業務 這些部門不同於上述具有法人資格的子公司

金融控股公司的設立是為了適應我國目前的分業監管 分業經營的模式
同時也有利於金融各業務的獨立運作 避免相互干擾

9. 想了解一下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我國現有的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有哪些有沒有私營的,不是銀行,國企背景的!

成立金融控股公司是混業經營的一種實現形式,金融控股公司不直接經營銀行、保險、證券或信託等業務,而是通過旗下的子公司經營這些業務,比如**集團。
當然也可以不設立金融控股公司 母公司通過不同的部門既做銀行也做證券業務,這些部門不同於上述具有法人資格的子公司金融控股公司的設立是為了適應我國目前的分業監管分業經營的模式;同時也有利於金融各業務的獨立運作,避免相互干擾。
金融控股(集團)公司一般都是混合型的金融集團(Mixed Financcial Conglomerates),即母公司除了從事一定范圍的金融業務之外,還通過控股從事其他非金融業務,如工業、商業、貿易、建築、運輸、不動產等,如英德兩國的金融集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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