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會計問題什麼叫金融機構的出納長款收入
1,出納人員長年與現金和銀行存款打交道,出現長款或短款是難免的。但是要把差錯率降至最低並徹底杜絕,這就要求出納人員於日常結算時,在「細心」和「認真」上下硬工夫才行。
長款中往往隱匿著短款的可能,應當認真查對賬目,看是否記賬、結賬有誤。
2,日常工作里,對於出納工作中出現長款現象,通常採取的處理原則是:
(1)屬於技術性的差款和一般責任事故的差款,經過及時查找確實無法核對時,可按規定的審批手續處理。即長款歸公,短款報損,不得以長款補短款。
(2)屬於當事者工作不負責任,玩忽職守,違章操作等原因造成的短款,應追究其經濟責任,視情節輕重和損失程度大小,賠償全部或部分損失,情節嚴重的要給予行政處分。
(3)屬於責任人監守自盜、侵吞公款,或挪用公款的,應以貪污論處,直至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財務制度規定,對於發生的長款或短款,必須查明原因,方可處理。
(4)在原因查明前,應由責任人出具「現金長款審批表」,經主管會計簽署意見予以證明,主管財務的領導同意後,先記入「應收款」或「應付款」賬戶(或「內部往來」賬戶),待查明原因批准後再進行結轉,記入「其他收入」或「其他支出」賬戶。
3,對金融機構的出納長款收入,不徵收營業稅。
❷ 存款准備金的繳存范圍
所有銀行類金融機構 都必須按照統一標准繳納存款准備金
通俗點說 凡是需要經人民銀行清算的 都必須
❸ 存款准備金制度的制度改革
為了進一步完善存款准備金制度,理順中央銀行與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之間的資金關系,增強金融機構資金自求平衡能力,充分發揮存款准備金作為貨幣政策工具的作用,經國務院批准,中國人民銀行決定,從1998年3月21日起對現行存款准備金制度實施改革。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一、存款准備金制度改革的內容
(一)調整金融機構一般存款范圍。將金融機構代理人民銀行財政性存款中的機關團體存款、財政預算外存款,劃為金融機構的一般存款。金融機構按規定比例將一般存款的一部分作為法定存款准備金存入人民銀行。金融機構繳存款范圍見附件二。
(二)將現行各金融機構在人民銀行的「繳來一般存款」和「備付金存款」兩個賬戶合並,稱為「准備金存款」賬戶。
(三)法定存款准備金率從現行的13%下調到8%。准備金存款賬戶超額部分的總量及分布由各金融機構自行確定。
(四)對各金融機構的法定存款准備金按法人統一考核。 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信實業銀行、中國光大銀行、華夏銀行、中國投資銀行、中國民生銀行的法定存款准備金,由各總行統一存入人民銀行總行。 交通銀行、廣東發展銀行、深圳發展銀行、招商銀行、上海浦東發展銀行、福建興業銀行、海南發展銀行、煙台住房儲蓄銀行、蚌埠住房儲蓄銀行的法定存款准備金,由各總行統一存入其總行所在地的人民銀行分行。 各城市商業銀行的法定存款准備金,由其總行統一存入當地人民銀行分行。 城市信用社(含縣聯社)的法定存款准備金,由法人存入當地人民銀行分、支行。農村信用社的法定存款准備金,按現行體制存入當地人民銀行分、支行。 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的法定存款准備金,由法人統一存入其總部所在地的人民銀行總行(或分行)。 經批准,已辦理人民幣業務的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等外資金融機構,其人民幣法定存款准備金,由其法人(或其一家分行)統一存入所在地人民銀行分行。 (五)對各金融機構法定存款准備金按旬考核。 各商業銀行(不含城市商業銀行)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當旬第五日至下旬每四日每日營業終了時,各行按統一法人存入的准備金存款余額,與上旬末該行全行一般存款余額之比,不得低於8%。 城市商業銀行和城鄉信用社、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法人暫按月考核,當月8日至下月7日每日營業終了時,各金融機構按統一法人存入的准備金存款余額,與上月末該機構全系統一般存款余額之比,不得低於8%。 從1998年10月起,上述金融機構統一實行按旬考核。 各商業銀行(不含城市商業銀行)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法人按旬(旬後5日內)將匯總的全行旬末一般存款余額表,報送人民銀行。 執行按月考核存款准備金的城市商業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暫按月(月後8日內)將匯總的全系統旬末一般存款余額表,報送人民銀行。自10月份起統一執行按旬(旬後5日內)報送一般存款余額表的制度。 各金融機構按月將匯總的全系統月末日計表,報送人民銀行。人民銀行定期對金融機構上報的有關數據進行稽核。 從2001年1月1日起,各金融機構法人每日應將匯總的全系統一般存款余額表和日計表,報送人民銀行。 (六)金融機構按法人統一存入人民銀行的准備金存款低於上旬末一般存款余額的8%,人民銀行對其不足部分按每日萬分之六的利率處以罰息。金融機構分支機構在人民銀行准備金存款賬戶出現透支,人民銀行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金融機構不按時報送旬末一般存款余額表和按月報送月末日計表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八條予以處罰。上述處罰可以並處。
(七)金融機構准備金存款利率,由現行繳來一般存款利率7.56%和備付金存款利率7.02%(加權平均7.35%)統一下調到5.22%。
同業存款利率不得高於准備金存款利率。
2015年9月11日央行發布公告,為進一步完善存款准備金制度,優化貨幣政策傳導機制,增強金融機構流動性管理的靈活性,中國人民銀行決定,自2015年9月15日起改革存款准備金考核制度,由現行的時點法改為平均法考核。即維持期內,金融機構按法人存入的存款准備金日終余額算術平均值與准備金考核基數之比,不得低於法定存款准備金率。
同時,為促進金融機構穩健經營,存款准備金考核設每日下限。即維持期內每日營業終了時,金融機構按法人存入的存款准備金日終余額與准備金考核基數之比,可以低於法定存款准備金率,但幅度應在1個(含)百分點以內。將存款准備金時點法改為平均法考核,既可以為金融機構管理流動性提供緩沖機制,也有利於平滑貨幣市場波動。 中國人民銀行決定實施平均法考核存款准備金。
為進一步完善存款准備金制度,優化貨幣政策傳導機制,增強金融機構流動性管理的靈活性,中國人民銀行決定,自2015年9月15日起改革存款准備金考核制度,由現行的時點法改為平均法考核。即維持期內,金融機構按法人存入的存款准備金日終余額算術平均值與准備金考核基數之比,不得低於法定存款准備金率。同時,為促進金融機構穩健經營,存款准備金考核設每日下限。即維持期內每日營業終了時,金融機構按法人存入的存款准備金日終余額與准備金考核基數之比,可以低於法定存款准備金率,但幅度應在1個(含)百分點以內。將存款准備金時點法改為平均法考核,既可以為金融機構管理流動性提供緩沖機制,也有利於平滑貨幣市場波動。
❹ 存款准備金計提范圍是什麼意思
二級存款准備金的一計提范圍:
(1)二級存款准備金的計提范圍不應包括有貸款企業存款 工商銀行現行的二級存款准備金計提范圍是山有貸款企業存款、無貸款企業存款、儲蓄存款和單位其他存款四部分組成的各項存款的增加領。
(2)在各項存款增加額中,儲蓄存款來源於社會公眾的游資;無貸款企業存款來源於各種業務收入,如鐵進、郵電企業的貨運、客運、裝卸、郵政、電信等營業收入;
(3)單位其他有款來抓於不屬於企業性質又無財政撥款單位的出賣技術專利、提供信息咨詢等收入,上述三項是銀行真實的資金來源,約占各項存款增加額的三分之二。
存款准備金是指:
(1)金融機構為保證客戶提取存款和資金清算需要而准備的在中央銀行的存款,中央銀行要求的存款准備金占其存款總額的比例就是存款准備金率(deposit-reservation)。存款准備金的比例通常是由中央銀行決定的,被稱為存款准備金率。
(2)存款准備金已成為中央銀行貨幣政策的重要工具,是傳統的三大貨幣政策工具之一。
❺ 請問人民銀行對單位大額現金支票有關的規定
一、嚴格企事業單位賬戶大額現金支付的管理
各開戶銀行應繼續嚴格執行已經頒布的企事業單位賬戶大額現金支付管理的各項規定。
為了便於企業生產和經營,對於企業單位開立的臨時存款賬戶,經人民銀行批准,開戶銀行在《現金管理暫行條例》規定的范圍內,可為開戶單位辦理現金收支。
開戶銀行未經人民銀行批准,不得在企事業單位開立的專用存款賬戶中支付現金。 開戶銀行未經人民銀行批准,不得在行政單位開立的專用存款賬戶中支付現金。
開戶單位轉賬結算起點以上的支付,必須使用轉賬結算。
二、嚴格企事業單位的庫存現金管理
2002年2月1日以前,各開戶銀行對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單位,要進行一次全面的庫存現金限額的核定工作。在大中城市銀行開戶的單位,可保留3天日常零星開支所需的現金量;在縣及縣以下銀行開立賬戶的單位,可保留5天日常零星開支所需的現金量;邊遠地區和交通不便地區的開戶單位,可保留10天以下日常零星開支所需的現金量。各開戶銀行可按以上標准,重新核定開立基本存款賬戶單位的庫存現金限額,並監督開戶單位認真執行。核定的庫存限額如需調整,原則上一年調整一次。開戶銀行對開戶單位超庫存限額的部分要及時回籠。
人民銀行各分支行要督促金融機構對開戶單位的庫存現金情況進行定期檢查並形成制度,對於違規的開戶銀行和開戶單位都要給予經濟處罰。
三、加強對鄉鎮企業、私營企業和個體經營者提取大額現金的管理
開戶銀行不得為鄉鎮企業、私營企業和個體經營者將經營性資金轉入個人儲蓄賬戶提供方便,並為其通過儲蓄賬戶辦理結算。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要督促開戶銀行將鄉鎮企業、私營企業和個體經營者的生產經營資金從其個人儲蓄賬戶及時劃入基本存款賬戶進行結算,並不得為其通過儲蓄賬戶支取大額現金提供方便。
各商業銀行必須制定具體的措施和辦法落實該規定。
四、加強居民個人儲蓄賬戶大額現金支付管理
除繼續執行人民銀行已經頒布的有關加強居民個人儲蓄賬戶大額現金支付管理的有關規定外,對於居民個人一次性支取50萬元(含50萬元)以上大額現金的,或一日數次支取累計超過50萬元(含50萬元)的,開戶銀行應單獨登記並於次日向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備案。
五、嚴禁公款私存
各開戶銀行應繼續執行嚴禁公款私存的有關規定。
對於單位付給個人小額勞務報酬等,如附有完稅證明,開戶銀行可以為其辦理轉入個人儲蓄賬戶的業務,否則,不予辦理。
六、加強對銀行卡存取現金的管理
凡是單位持有的具有消費結算、轉賬結算(包括自動轉賬、自動轉存、代發工資、代繳費用等)、存取現金和一卡多戶等功能的銀行卡,在使用過程中需要注入資金的,必須從單位的基本存款賬戶中轉入,不得繳存現金,不得將銷貨款存入。開戶銀行對持卡人持有的單位銀行卡一律不得支付現金。對於轉入單位持有的銀行卡中的轉賬支票,收款人必須寫收款單位的賬戶名稱,不得將發卡的開戶銀行作為收款人。
七、加強現金銀行匯票和銀行本票大額提取現金的管理
企業單位不得使用現金銀行匯票和銀行本票,銀行不得為企業單位簽發和解付現金銀行匯票和銀行本票。
因生產經營需要,個體經營者繳存匯票或本票保證金後,銀行可為其簽發現金銀行匯票或銀行本票,但每張現金銀行匯票或銀行本票的金額不得超過30萬元(不含30萬元)。
同一開戶銀行一日內不得對同一收款人簽發兩張(不含兩張)以上的現金銀行匯票或銀行本票。
如果簽發的每張現金匯票本票的金額超過30萬元或一日對同一收款人簽發兩張以上的現金銀行匯票或銀行本票,須經開戶銀行上級行批准並報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備案。
八、加強對非銀行金融機構大額現金支取的管理
非銀行金融機構,如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和金融期貨公司等,是開戶單位,不是開戶銀行。
鑒於以上非銀行金融機構業務經營上的特殊性,開戶銀行為其核定的庫存現金限額,必須報經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批准。
非銀行金融機構不得保留超過開戶銀行為其核定的庫存現金限額。為防止非銀行金融機構坐支現金和違規支付客戶現金,超過庫存現金限額的部分,非銀行金融機構必須於當日營業結束前上繳開戶銀行。
非銀行金融機構對單位客戶辦理股票交易、債券、保險以及期貨交易業務,必須採用轉賬結算;對個人客戶從事上述業務應委託開戶銀行收取或支付現金。
證券機構不得將客戶轉賬進來的資金通過有關賬戶轉為現金支付。證券機構不得將單位轉入的資金通過股市投資後再轉入個人儲蓄存款賬戶,不得為其支付現金。
九、加強對異常大額現金支取的監管
開戶銀行應對櫃台發生的異常現金支取活動進行登記備案,並及時報告上級主管部門和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
開戶銀行應密切配合國家有關職能部門對發生的異常大額現金支取行為進行調查。
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應制定本地區異常大額現金支付管理辦法,並報人民銀行總行。
十、加強開戶銀行庫存現金管理
開戶銀行應在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的發行庫和業務庫中選擇一個,繳存和領取現金,確有困難的,經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批准,可在國有獨資商業銀行業務庫繳存和領取現金。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應核定當地商業銀行、城鄉信用社的業務庫現金庫存限額,對超過合理庫存的部分,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要及時督促商業銀行以及城鄉信用社及時繳存人民銀行發行庫或業務庫。
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要進一步改進和完善發行庫管理制度,採取靈活多樣的出入庫服務措施,及時滿足各商業銀行每日現金收付和繳存的需要,不得以增加業務量為由拒收商業銀行及時繳存的現金。
十一、加快各商業銀行及全國金融系統大額現金支取管理監測系統建設
各商業銀行要改進現有的大額現金支付監管系統,加強科技手段監控力度,完善電子制約程序,堵塞非正常支取現金的漏洞。設置必要的制約程序,防止利用新的結算工具超額大額支取現金。盡快建立本系統內部大額現金支取的檢測網路,系統掌握本系統每月及每日大額現金支取情況。
人民銀行將建立全國大額現金支取監測網路,監測全國大額現金支取情況。
十二、開展一次大額現金制度執行情況檢查,強化內部控制制度、健全監管機制
各商業銀行要在2002年2月1日前開展一次大額現金制度執行情況的檢查。檢查的重點是:大額現金有關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內部控制制度、監督制約機制和監管機制的運作情況。通過檢查,找出漏洞和管理的薄弱環節,並通過典型案件教育從業人員。
根據大額現金管理規定的有關要求,各商業銀行要進一步建立和健全行內現金管理制度和完善管理措施,固定管理崗位,確定管理人員,強化內部控制制度,使相關崗位能夠互相制約和監督,並對部分大額現金審批崗位實行輪崗以及進行離崗審查。健全和完善開戶銀行臨櫃大額現金管理、審批、登記以及備案制度,定人定崗,落實責任。
建立健全各商業銀行現金收支統計制度,按時上報現金收支情況。
各商業銀行不得以放鬆現金管理特別是以放鬆大額現金支取為條件進行不正當的競爭。
各家銀行要迅速將本通知轉發至下屬分支機構及營業網點,要認真落實執行本通知有關規定,建立和健全必要的規章制度,堵塞管理中存在的漏洞。
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要按照本通知的精神,制定本轄區大額現金管理實施細則,並報總行備案。同時,要組織本轄區商業銀行、城鄉信用社和非銀行金融機構,認真學習和落實有關規定,分析當地現金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制定加強大額現金支取管理的具體措施,明確現金管理責任。
❻ 保證金納入存款准備金的繳存范圍是什麼意思
存款准備金是指金融機構為保證客戶提取存款和資金清算需要而准備的在中央銀行的存款。中央銀行要求的存款准備金占其存款總額的比例就是存款准備金率。中央銀行通過調整存款准備金率,可以影響金融機構的信貸擴張能力,從而間接調控貨幣供應 准備金利率量。存款准備金占金融機構存款總額的比例則叫做存款准備金率。打比方說,如果存款准備金率為10%,就意味著金融機構每吸收1000萬元存款,要向央行繳存100萬元的存款准備金,用於發放貸款的資金為900萬元。倘若將存款准備金率提高到20%,那麼金融機構的可貸資金將減少到800萬元。在存款准備金制度下,金融機構不能將其吸收的存款全部用於發放貸款,必須保留一定的資金即存款准備金,以備客戶提款的需要,因此存款准備金制度有利於保證金融機構對客戶的正常支付。
存款准備金分為法定準備金和超額准備金兩部分。
央行在國家法律授權中規定金融機構必須將自己吸收的存款按照一定比率交存央行,這個比率就是法定存款准備金率,按這個比率交存央行的存款為法定準備金存款。而金融機構在央行存款超過法定準備金存款的部分為超額准備金存款,超額准備金存款與金融機構自身保有的庫存現金,構成超額准備金(習慣上稱為備付金)。超額准備金與存款總額的比例是超額准備金率(即備付率)。金融機構繳存的法定準備金,一般情況下是不準動用的。而超額准備金,金融機構可以自主動用,其保有金額也由金融機構自主決定。 在實踐中人們發現,法定存款准備金率的提高或降低,引起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資產業務規模變化,進而對貨幣供給有重大影響。央行通過調整存款准備金率,可以影響金融機構的信貸擴張能力,從而間接調控貨幣供應量。一般來說,在其他條件不變時,央行提高法定存款准備金率,金融機構繳存央行的法定準備金增加,可供自主運用的資金減少,其放 中國人民銀行款和投資能力削弱,全社會貨幣供給隨之減少;反之,央行降低法定存款准備金率,金融機構向央行繳存的法定準備金存款減少,可供自主運用資金增加,其放款和投資能力增強,貨幣供給隨之擴張。 我國的存款准備金制度是在1984年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央行職能後建立起來的。近20年來,存款准備金率先後經歷了六次調整。1984年,中國人民銀行按存款種類規定了法定存款准備金率,企業存款為20%,農村存款為25%,儲蓄存款為40%。過高的法定存款准備金率使當時的專業銀行資金嚴重不足,人民銀行不得不通過再貸款(即央行對專業銀行貸款)的形式將資金返還給專業銀行。
❼ 金融機構開展哪些業務取得的利息收入,屬於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金融機構同業往來等增值稅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16〕70號)規定:「一、金融機構開展下列業務取得的利息收入,屬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16﹞36號,以下簡稱《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二十三)項所稱的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
(一)同業存款。
同業存款,是指金融機構之間開展的同業資金存入與存出業務,其中資金存入方僅為具有吸收存款資格的金融機構。
(二)同業借款。
同業借款,是指法律法規賦予此項業務范圍的金融機構開展的同業資金借出和借入業務。此條款所稱「法律法規賦予此項業務范圍的金融機構」主要是指農村信用社之間以及在金融機構營業執照列示的業務范圍中有反映為「向金融機構借款」業務的金融機構。
(三)同業代付。
同業代付,是指商業銀行(受託方)接受金融機構(委託方)的委託向企業客戶付款,委託方在約定還款日償還代付款項本息的資金融通行為。
(四)買斷式買入返售金融商品。
買斷式買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金融商品持有人(正回購方)將債券等金融商品賣給債券購買方(逆回購方)的同時,交易雙方約定在未來某一日期,正回購方再以約定價格從逆回購方買回相等數量同種債券等金融商品的交易行為。
(五)持有金融債券。
金融債券,是指依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機構法人在全國銀行間和交易所債券市場發行的、按約定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六)同業存單。
同業存單,是指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法人在全國銀行間市場上發行的記賬式定期存款憑證。
......五、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
❽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公布廢止和失效的部分規范性文件公告的附件1:廢止的規范性文件
(共計61件)
一、匯兌結算會計核算手續((74)銀令字第2號)
二、關於嚴格禁止銀行貸款給城鄉集體和個體購買進口汽車的通知((85)銀發字第40號)
三、關於發行企業短期融資券有關問題的通知((85)銀發字第84號)
四、關於對銀行金店進行整頓和加強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1986〕243號)
五、關於開辦住房存、貸款業務以及發行「有價房券」問題的通知(銀發〔1986〕403號)
六、關於頒發《全國銀行統一會計基本制度(試行本)》的通知(銀發〔1987〕108號)
七、關於檢查糾正發放「購貨券」問題的通知(銀發〔1987〕181號)
八、關於依法加強人民銀行行使國家保險管理機關職責的通知(銀發〔1988〕74號)
九、關於印發《中國人民銀行貨幣發行管理制度(試行)》、《全國銀行出納基本制度(試行)》的通知(銀發〔1988〕79號)
十、關於設立證券公司或類似金融機構須經中國人民銀行審批的通知(銀發〔1988〕212號)
十一、關於發行企業短期融資券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1989〕45號)
十二、關於發行企業短期融資券問題的補充通知(銀發〔1989〕93號)
十三、關於專業銀行報送會計報表問題的通知(銀發〔1989〕345號)
十四、關於做好大型企業指令性計劃銷貨的結算通知(銀發〔1989〕366號)
十五、關於金融債券轉讓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
十六、關於中信實業銀行簽發跨系統銀行匯票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兌付的通知(銀發〔1990〕32號)
十七、關於金融性公司撤並留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1990〕84號)
十八、關於印發《工、農、中、建、交、中信銀行劃繳存款范圍》的通知(銀發〔1990〕191號)
十九、關於設立信譽評級委員會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1990〕211號)
二十、關於增設「其他專項貸款」等會計科目的通知(銀發〔1990〕298號)
二十一、關於整頓結算秩序嚴肅結算紀律的通知(銀發〔1991〕32號)
二十二、關於印發《關於防詐騙、防盜竊切實保障資金安全的意見》的通知(銀發〔1993〕17號)
二十三、關於建立新的信貸統計旬報制度的通知(銀發〔1994〕106號)
二十四、關於進一步做好企事業單位基本存款賬戶管理的通知(銀發〔1995〕247號)
二十五、關於進一步改進對國有大中型企業金融服務的通知(銀傳〔1996〕44號)
二十六、關於使用新版銀行匯票和支票有關問題的通知(銀傳〔1996〕60號)
二十七、關於收繳非法印刷的貨幣放大樣印刷品的通知(銀發〔1996〕110號)
二十八、關於印發《金融對外宣傳管理規定》的通知(銀發〔1996〕208號)
二十九、關於取締私人錢庄的通知(銀發〔1996〕230號)
三十、關於印發《金融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規定》的通知(銀發〔1996〕307號)
三十一、關於印發《中國人民銀行對農村信用合作社貸款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銀發〔1997〕17號)
三十二、關於進一步加強銀行結算管理的通知(銀發〔1997〕143號)
三十三、關於印發《關於對金融系統工作人員違反金融規章制度行為處理的暫行規定》的通知(銀發〔1997〕167號)
三十四、關於印發《中國人民銀行金融詐騙盜竊搶劫涉槍案件報告制度》的通知(銀發〔1997〕281號)
三十五、關於加強銀行卡品種管理的通知(銀發〔1997〕361號)
三十六、關於防止利用銀行卡進行資金傳銷活動的通知(銀發〔1998〕107號)
三十七、關於批准外資銀行加入全國同業拆借市場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1998〕114號)
三十八、關於加大住房信貸投入,支持住房建設與消費的通知(銀發〔1998〕169號)
三十九、關於頒布《中國金融集成電路(IC)卡規范(版本1.0)第3部分——終端規范》的通知(銀發〔1998〕479號)
四十、關於印發《銀行卡異地跨行業務資金清算規則》的通知(銀發〔1998〕598號)
四十一、關於嚴格執行支付結算業務收費標準的通知(銀發〔1999〕58號)
四十二、關於印發《銀行信貸登記咨詢制度實施意見》的通知(銀發〔1999〕178號)
四十三、關於重新頒發銀行行別、行號標識代碼和規范客戶賬戶的通知(銀發〔1999〕406號)
四十四、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貫徹《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民銀行關於企業逃廢金融債務有關情況報告的通知》的通知(銀發〔2001〕143號)
四十五、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規范住房金融業務的通知(銀發〔2001〕195號)
四十六、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部分商業銀行行內大額匯劃款項轉匯等事宜的通知(銀發〔2001〕271號)
四十七、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加強開辦銀行承兌匯票業務管理的通知(銀發〔2001〕346號)
四十八、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銀行磁條卡自動櫃員機(ATM)應用規范》行業標準的通知(銀發〔2001〕404號)
四十九、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嚴格執行假幣收繳程序防止蓋章假幣流入社會的通知(銀發〔2002〕11號)
五十、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中國建設銀行行內大額款項匯劃事宜的通知(銀發〔2002〕59號)
五十一、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銀行科技發展獎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銀發〔2002〕262號)
五十二、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加強銀行反洗錢工作的通知(銀發〔2002〕351號)
五十三、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辦理銀行匯票及銀行承兌匯票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02〕364號)
五十四、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調整部分商業銀行繳存款范圍的通知(銀發〔2004〕74號)
五十五、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調整部分商業銀行繳存款范圍的通知(銀發〔2004〕129號)
五十六、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調整部分銀行繳存款范圍的通知(銀發〔2005〕59號)
五十七、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遠期交易主協議》的通知(銀發〔2005〕140號)
五十八、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調整建設銀行和招商銀行准備金存款范圍的通知(銀發〔2005〕185號)
五十九、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調整建設銀行准備金存款范圍的通知(銀發〔2005〕274號)
六十、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調整中國農業銀行財政存款和准備金存款范圍的通知(銀發〔2005〕404號)
六十一、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調整存款類金融機構同業拆借期限相關事宜的通知(銀發〔2006〕32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