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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公司倒閉國家有沒有說法

發布時間:2021-06-17 10:32:22

1. 涉及金融的案子國家什麼時候給個說法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九十九條至一百零二條對舉證期限、舉證期限的再次確定、舉證期限的延長、逾期提供證據的處理等進行了詳細規定。區別於《民事訴訟法》,《解釋》的該等規定表現出對舉證期限寬松化的趨勢,例如規定了當事人即使逾期提交證據也有可能得到採納的種種情形。
對於互聯網金融案件而言,由於線上證據既不好搜集,也不好提交,有的電子證據由於需要進行公證等還耗時較長。從而,整理和提交證據既是訴訟工作中的重點,也經常成為難點。《解釋》對於舉證期限的寬松化規定,將使得互聯網金融案件中舉證時限方面壓力得以一定程度的緩解。

2. 如果一個金融公司倒閉了,不還錢,5年後徵信報告上還會有嗎

有。這個錢必須還,否則黑一輩子,欠債還錢,天經地義

3. 金融公司倒閉的可能性有多大

沒有誰能肯定哪個平台會倒閉,這個需要你自己辨別,需要對你投資的P2P平台進行了解,可以從三方面關註:首先,P2P理財平台的風控能力,其次,P2P理財平台的注冊資金、成立時間以及行業口碑等,第三,P2P理財平台整體收益率不宜過高,且具備一定的風險保障方式。

4. 中國人民銀行允許倒閉嗎

中國人民銀行是直屬於國務院的政府機構,是不存在倒閉的情況的。在我國,普通銀行是允許倒閉破產的,但是在破產時,其資產在支付清算費用、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後,應當優先支付個人儲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一條商業銀行不能支付到期債務,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產。商業銀行被宣告破產的,由人民法院組織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有關部門和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商業銀行破產清算時,在支付清算費用、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後,應當優先支付個人儲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第七十二條商業銀行因解散、被撤銷和被宣告破產而終止。

(4)金融公司倒閉國家有沒有說法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十二條設立商業銀行,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規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

(三)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四)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設立商業銀行,還應當符合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十三條設立全國性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十億元人民幣。設立城市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一億元人民幣,設立農村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五千萬元人民幣。注冊資本應當是實繳資本。

5. 地方銀行倒閉國家管嗎

銀行倒閉?絕大多數在國內銀行存款的人從未考慮過這個問題,因此,他們也從不擔心自己存在銀行的錢有可能拿不回來。


現在,這種觀念要換一換了。央行日前發布《2013年中國金融穩定報告》稱,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各方面條件已經具備,內部已達成共識,可擇機出台並組織實施。


什麼意思呢?通俗理解就是,國家不再為儲戶在商業銀行的存款兜底,允許銀行破產倒閉,一旦有銀行破產,儲戶的存款將由存款保險機構賠償,但賠償有一定限額。根據目前透露的消息,儲戶在單個銀行的存款,最大賠付額度可能是50萬元,超過這一限額的存款部分,將得不到賠償。


按照央行計劃的50萬元限額,實行存款保險制度之後,假如儲戶在單一銀行的存款不高於50萬元,萬一銀行破產倒閉,儲戶將獲得與實際存款金額相等的全額賠償;如果存款超過50萬元,則最多獲賠50萬元,超出部分或者不能獲得賠付,或者像美國和中國台灣一樣,按一定比例賠付。


此外,限額保險賠付金額究竟是包括本金和利息在內,還是只賠付本金,目前尚無明確信息。


杭州某國有銀行理財經理說,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儲戶一定要做好兩個轉變,一是觀念轉變,不能再迷信銀行不會倒閉了,要有風險意識,把銀行當作一般企業來看待,經營得不好,一樣會關門。二是儲蓄方式轉變,大額存款盡量分開存放,也就是雞蛋要放在不同的籃子里。這樣萬一一家銀行發生風險,也不至於損失過大。


利率浮動空間可能更大


從各國的經驗來看,利率市場化往往導致更加激烈的市場競爭,由此市場存款利率上升,貸款利率下降,商業銀行利潤空間被擠壓。為了防止出現銀行不良貸款增多和資產貶值帶來的擠兌危機,各國一般都會建立存款保險制度。


中國央行去年6月開始打開存款浮動區間,開閘利率市場化,當然不能讓各銀行挾帶著廣大儲戶光著膀子沖鋒陷陣。


今年以來,隨著流動性收緊,利率價格戰愈演愈烈,不少銀行(特別是中小銀行)開始偏重於風險較大的中小企業貸款等業務。激烈的市場競爭下,國內商業銀行經營風險顯著上升,破產倒閉再也不是「不可能的任務」。


中央財經大學金融學院教授郭田勇認為,在銀行利率市場化進程中,如果存款保險制度繼續缺失甚至不完善,那麼,不是有些中小商業銀行因為儲戶缺少安全感,使之存款過少而無法生存下去;就是有些膽大妄為的銀行以高利吸引儲戶而過度投機,造成商業銀行風險約束機制弱化,弱化了市場約束。


近日國務院相關金融工作會議上還提出,要讓更多的民間資本和民營金融機構進入銀行業,如果沒有存款保險制度,民間資本和民營金融進入銀行業可能存在較大的後顧之憂,儲戶也未必放心在這些銀行存款。


可以預見的是,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之後,商業銀行間的差異化將更加明顯,利率市場化的進程加快,未來存貸款利率的浮動空間將遠遠大於目前。


不過,也有專家擔憂,如果只是負責為商業銀行的風險埋單,存款保險制度會助長後者的道德風險。


復旦大學金融研究中心主任孫立堅表示,大多數國家和地區的存款保險機構都有風險管控職能,比如在美國和中國台灣,存款保險機構除負責賠付外,還具備對銀行重組甚至監管等廣泛的功能,投保銀行有任何污點,存款保險機構一清二楚,同時保費也區別對待,商業銀行要為違反道德運作增加更多的成本。他認為,如果存款保險機構真的是在一個信息透明的情況下,信用都建立在銀行的行為、大家都能聯網,道德風險是不可能的。


保障存款人權益

所謂存款保險制度,是指銀行等存款類金融機構按照一定比例標准向特定機構繳納一定保險金,當自身發生危機時(如兌付風險、破產等),由存款保險機構通過資金援助等方式來保障其清償能力的一項制度。在這一制度下,一旦銀行發生破產倒閉等事件,儲戶存放在銀行的資金不至於顆粒無收。


存款保險制度並不是新生事物。1929-1932年的金融危機中,美國先後有近萬家商業銀行受沖擊倒閉,存款人損失嚴重。1933年,美國通過《銀行法》,據此設立了聯邦存款保險公司,為已投保銀行和儲蓄機構的存款人提供保護,目前為大多數存款賬戶提供10萬美元全額保險,部分退休賬戶達到25萬美元,超出限額的按比例賠付。


在2008年的金融危機中,美國有數十家商業銀行轟然倒下,如果沒有存款保險公司「兜底」,必定引發更大的恐慌。目前,在金融穩定理事會的24個成員國(地區)中,只有南非、沙烏地阿拉伯和中國沒有建立。


在我國,國家一直作為金融機構的最後擔保人,實行的是隱性存款保險制度,這也是老百姓對銀行有天然信任感的原因所在。但這並不代表金融機構就不存在經營危機,1998年,受亞洲金融危機沖擊,海南發展銀行因嚴重支付能力不足而關閉,境內居民在該銀行的儲蓄存款本金及合法利息,最後由人民銀行指定工商銀行保證支付。此後發生在河北省肅寧縣的尚村農信社破產案,最後同樣由央行指定其他商業銀行予以救濟。


在存款保險制度下,金融機構將自身兌付風險轉嫁給存款保險機構,必須支付一定的保險金。值得注意的是,存款保險制度在全球通行的一個做法是,只對自然人存款承擔賠付責任,企業存款不在賠付范疇之內。並且,隨保對象是儲戶的各類存款,但不包括在銀行購買的理財產品或其他投資產品。


最多可能賠付50萬元


存款保險制度一旦建立,哪些銀行會被納入保障范圍?中央財經大學銀行業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認為,按照國際經驗,可能會實行強制性保險原則。由於國內大部分金融機構的風險管理有待提高,有必要將國有銀行、股份制銀行、城商行、農商行、信用社、郵政儲蓄銀行以及外資銀行在華的法人子公司都納入保險體系中。保險范圍涵蓋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這代表大多數存款者利益。


儲戶能獲得多少賠償呢?央行相關負責人曾在研討會上表示,未來存款保險機構可能實行限額保險制,央行計劃為98%的儲戶提供全額保險。有專家據此分析,由於目前50萬元以下存款戶佔比超過98%,這意味著,未來限額保險的上限可能是50萬元。


此前,瑞銀證券發布報告預計,目前國際上存款保險限額大多集中在人均GDP的2-5倍左右,但由於中國的儲蓄率相對較高,限額設定在人均GDP的4-6倍較為合適。國家統計局公布的2012年我國人均GDP為38354元,若以此計算,存款保險限額應在15萬-23萬之間。但由於20萬-30萬元以下的存款賬戶佔到總賬戶的95%以上,將保險限額定在20萬-30萬元可保證保險涵蓋的廣度。

6. 國家允許銀行倒閉,有一定內涵

第一,宣告允許銀行業破產的時代即將到來。銀行業經營的好壞,全交給市場去裁定。金融行業之下,政府罩著的「保險箱」要被打破了!

第二,此舉有利於整頓金融行業的秩序,銀行業「大而不倒、僵而不死」的怪圈將不復存在。既然傳統行業,尤其是鋼鐵、煤炭等行業能大刀闊斧去產能,銀行業為什麼不能去去低效的產能呢?淘汰僵屍企業應將金融行業納入其中,不能淪落為一句空話。

在中國,金融業准入門檻上比較低,一些存在經營問題的金融機構也「混跡」其中,只有使出破產的殺手鐧,將一些資不抵債、扭虧無望的金融企業實現「安樂死」,才能釋放出市場活力,將有限的金融資源讓位給具有創新意識的金融機構,才能實現優勝劣汰。那些還企圖躺著掙錢的銀行們,趕緊醒醒吧!

第三,給金融行業敲響了市場化競爭的警鍾。盡管中國的很多商業銀行陸續實現了上市,但仍殘留著政府的「烙印」,出了問題,還指望著政府來兜底。

於是,一些銀行肆無忌憚地在信貸上片面追求高風險、高回報產業項目,甚至是拯救僵屍國企,導致繼續推高產能過剩,銀行壞賬頻出,可能引發潛在的金融風險。還有一些銀行打著政府機構的金字招牌,四處推銷高回報率的理財產品,殊不知背後暗藏著不可預測的「跑路」風險。

請各大國有銀行,放下高冷的架子,親民一回吧,認認真真做好金融服務,要不就會被儲戶拋棄了。

第四,銀行也能破產,有利於打開社會融資的有效渠道。數據顯示民間投資下降,實體經濟缺乏資金,這是最近幾個季度甚至是最近幾年中國經濟都在面臨的大問題。另一方面,民營企業老闆為貸款跑斷腿,銀行也愛搭不理。

如今一旦金融機構允許破產了,斷了政府救濟的後路,那些「不差錢」的銀行就會緊張起來,而不是把錢源源不斷輸血給有權有勢的產能過剩的國企央企們,造成壞賬一大把的;銀行也不會把資金大把撒給央企去買地當地王,要知道一旦樓市泡沫破碎了,多米諾骨牌倒下,銀行才是最大的受害者,最終難逃自身難保的命運。

所以,銀行會從利潤角度出發,更多考慮把錢投給最有回報率的行業和企業,一些發展勢頭正猛的民企才有機會獲得銀行的貸款。這對缺錢的實體經濟而言,也是一件好事。

7. 我國現行法律對金融機構破產有哪些特殊規定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與金融改革的不斷深化,金融機構破產問題日益引起人們的關注。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在競爭規律的作用下,由於市場變化以及管理團隊經營能力的差別,金融機構可能出現經營困難、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境況。在這種情況下,金融機構既有可能通過重整或和解方式走出困境,起死回生,也有可能從此陷入破產,最後走向清算注銷。

在過去一個較長時期內,由於金融機構主要是由國家投資設立,而且是作為事業單位運行,因此對於金融機構不論因何種原因出現的經營困境,均由國家出面解決。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形成與完善,對金融機構陷入困境的問題要逐步通過市場的方式來解決,即要通過重整或和解使其緩解糾紛走出困境,或者通過破產清算走向「死亡」。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以下簡稱《企業破產法》)起草過程中,對於金融機構破產的問題一直存有爭議。有人主張納入《企業破產法》,使金融機構的重整破產完全按市場規律辦事;也有人主張不納入《企業破產法》,直接針對金融機構破產制定專門法律。經過反復討論和徵求意見,最後通過的《企業破產法》作出了將其納入該法的規定。

金融機構破產的特殊性及國外立法概況

金融機構,即依據有關法律設立的、從事某種金融業務的企業機構。由於國家根據不同金融機構的經營情況分別制定有若干不同的法律,金融機構分為若干不同的類別。我國的金融機構主要包括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此外,金融機構還包括依法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如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有關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期貨經紀公司等。金融機構在其市場經營中由於市場變化或經營方面的原因,也會發生一般企業一樣的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資產不足以清償所有債務或者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情況,需要依法終止經營,解散機構,清理清償債權債務並消滅法人資格,即需要依法進行破產。

在破產過程中,金融機構具有不同於一般企業的特點:第一,金融機構所從事經營的資產由兩部分構成。一是公司的自有資本或者固有財產,包括企業設立時由股東投入的出資與經營所形成的資產,為公司資本與權益;二是由金融機構管理的客戶財產,包括吸收客戶的存款,接受委託的投資,吸收的保費,管理的保證金等。金融機構的投資經營活動要以兩部分財產來進行,他們既不能只管理客戶財產而放棄管理自己的財產,也不能只經營自己的財產而將客戶的財產棄之不理。法律要求金融機構在經營中將其自有資產與管理的客戶財產嚴格分離,甚至進行物理分離,嚴禁將兩種財產進行混淆經營,特別禁止侵佔客戶的利益。金融機構破產時,能用於清償債務的財產只限於其自有財產,不能拿客戶的財產清償債務。第二,由於上述特點,一旦市場變化或出現經營失誤,造成的損失就不僅是金融機構自己的損失,也勢必同時造成客戶的損失。在這種情況下,即使金融機構不能拿客戶的財產清償債務,也往往會導致不能「完璧歸趙」地歸還客戶財產。第三,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的破產關閉涉及人數眾多,關繫到社會穩定,如果啟動破產程序,必須經監管機關批准。

對於金融機構破產問題,國外通常採取參加保險或建立基金的做法,即在有關金融機構開業時,就要參加保險或者參與相關基金,向其投入一定的費用,一旦這類金融機構破產,就可將破產事務移交保險公司或有關機構進行處理。

世界各國破產法對於金融機構破產的立法規定也各有不同,有的直接適用破產法,也有的由專門法或特別法加以規定。德國是在破產方面針對金融機構進行專門立法的國家。德國通過立法建立了金融機構破產的預警機制,設立了專門的聯邦銀行貸款監督管理局,各類銀行每年須向監督管理局上報年度財務審計報告。監督管理局對銀行實行分類管理。一是對風險較大的銀行實行以下措施:進行放貸限額管制;必要時凍結銀行資金;重新選擇銀行主管;禁止銀行向其股東分紅;派員進駐銀行以改善其工作。二是對危機嚴重的銀行從嚴處理,措施包括:全面凍結銀行資產(即停業);積極尋求新股東注入資金以挽救危機(最長不能超過六個月);申請銀行破產(只有監督管理局才有此權力)。三是注重預警機制,實行銀行再保險基金制度。即要求所有銀行在開業時按業務額自動交納一定會費形成基金,一旦銀行破產,以此基金支付儲戶。美國的破產法適用於金融機構的破產。該法規定國內保險公司、銀行、儲蓄銀行、合作銀行、信用合作社、住房貸款協會、信貸協會或工業銀行、股票經紀人和商品經紀人、投保銀行等類似機構都屬於該法規定的破產主體。俄羅斯破產法對金融機構破產和特殊主體破產規定得比較詳細,除在該法第九章對金融機構,包括信貸組織、保險組織、證券公司等的破產作出規定外,又制定了單行法,如適用於俄羅斯銀行業的《關於「信用機構破產」的聯邦法》,作為破產法關於金融機構破產規定的支持法。

我國《企業破產法》關於金融機構破產的特殊規定

金融機構破產總體上屬於企業破產,要適用《企業破產法》規定的原則與程序,但金融機構有自己的特點,也不能完全依照該法的所有條文來執行。針對金融機構破產的特點,借鑒國外經驗,我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有本法第二條規定情形的,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該金融機構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出現重大經營風險的金融機構採取接管、託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中止以該金融機構為被告或者被執行人的民事訴訟程序或者執行程序。這一規定要求:

第一,金融機構達到破產界限的,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該金融機構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這對國務院金融監管機構來說是一種特定的權力。在一般企業的破產中,能夠對債務人提出破產申請的,只有債務人與債權人,以及處於清算中的債務人的有關人員,如法定代表人、高管、股東等。而在金融機構破產中,需要破產的金融機構及其債權人,通常都不會主動提出破產申請,其風險和債務會繼續積累、擴大。本條授權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有關金融機構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金融監管機構對其監管的金融機構的風險既了解得比較詳細,其評價也比較客觀,規定金融監管機構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或重整申請對於及時防範、發現和處理這種經營風險十分必要,也有利於對出現經營困難的機構進行及時救助,使其擺脫困境,起死回生。國外很多法律也有這樣的規定,有的甚至規定金融機構的破產只能由金融監管機構提出。當然,本條對於金融監管機構提出破產申請的規定,並不排除金融機構本身及其債權人依法提出破產申請的權利。

第二,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可以依法對出現重大經營風險的金融機構,採取接管或託管措施,採取必要的手段對其進行救助與 「整改」,使其擺脫困境。這是其他有關法律對監管機構的一種授權,即對於陷入困境的金融機構採取的相關救助措施,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證券公司違法經營或者出現重大風險,嚴重危害證券市場秩序、損害投資者利益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該證券公司採取責令停業整頓,指定其他機構託管、接管或者撤銷等監管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保險公司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可能嚴重危及或者已經危及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的,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該保險公司實行接管。該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接管組織的組成和接管的實施辦法,由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決定,並予以公告。

第三,對於對有關金融機構採取接管、託管等措施的,允許監管機構向人民法院申請中止以該金融機構為被告或者被執行人的民事訴訟程序或者執行程序,如以商業銀行為被告的經濟糾紛,以信託公司為被告的商事糾紛等。這一規定是針對當前金融機構清算中的特殊情況所採取的應對之策。近幾年來,國家對於出現風險的金融機構,絕大多數是由金融監管機構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施接管、託管等風險處置措施的。在此期間,經常發生債權人通過向各地法院提出訴訟或對訴訟結果要求強制執行,搶先取得金融機構的財產,使金融監管機構採取的行政處置措施無法正常實施的情形。為了順利處置出現風險的金融機構,維護金融和社會穩定,有關監管機構只能進行個案處理,由最高人民法院發出通知,要求各級法院中止對被接管、託管的金融機構的民事案件的受理、審理和執行(即所謂「三中止」)。但由於法院採取「三中止」措施法律依據不足,也引起一些當事人的非議,為此,上述規定為這種「三中止」措施的採取提供了法律依據,規定「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出現重大經營風險的金融機構採取接管、託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中止以該金融機構為被告或者被執行人的民事訴訟程序或者執行程序」。人民法院對這樣的申請進行審查後,認為符合法律要求的,應裁定對該申請予以支持,待接管、託管人接管相關業務後,再依據有關法律對這種中止的程序進行恢復或採取其他形式進行處理。

金融機構實施《企業破產法》相關辦法的制定

金融機構破產不同於一般企業,因為這類機構的自有資產與他們負責管理的客戶財產是分離的,而他們的經營又要包括客戶資產。一旦出現破產,他們只能以自有的資產清償債務,而不能動用客戶資產。加之金融機構的破產涉及眾多客戶的財產利益,針對金融機構破產的這種特點,有關法律對於金融機構破產規定有一些相應的措施。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對於商業銀行的破產規定為,商業銀行不能支付到期債務,要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產。商業銀行被宣告破產的,要由人民法院組織國務院銀行業監管機構等有關部門和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即對商業銀行的破產,一是要經銀行業監管機構同意,二是要由有關部門參加組成清算組,三是在有關程序上也需要有一些特殊規定。《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規定,信託投資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債務,經銀行業監管機構同意,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即對信託投資公司的破產要經銀行業監管機構同意。

針對金融機構破產的特殊性,《企業破產法》也規定了一些原則性要求,對這種要求的實施,有賴於一系列具體措施相支撐,為此,《企業破產法》規定,國務院可以依據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製定實施辦法。即對這類機構的破產,從總的原則來說要適用《企業破產法》,但就操作而言,還要由國務院依據《企業破產法》和有關專門的金融法律的規定製定實施辦法後,按照《企業破產法》與有關實施辦法的規定來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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