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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公司的利息票據

發布時間:2021-06-17 14:43:57

『壹』 企業與企業之間借款利息開什麼發票

企業與企業之間借款利息不需要開發票,只要開收據並根據規定交稅就可以了。

根據《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准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規定: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後年度扣除。

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外,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

1、金融企業,為5∶1;

2、其他企業,為2∶1。

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17號――借款費用》(財會[2006]3號)第四條規定:

企業發生的借款費用,可直接歸屬於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的購建或者生產的,應當予以資本化,計入相關資產成本;其他借款費用,應當在發生時根據其發生額確認為費用,計入當期損益。

(1)金融公司的利息票據擴展閱讀:

企業借款財務會計分錄為:

1、取得借款的核算:

借:銀行存款

貸:短期借款

2、借款利息的核算,先計算每月負擔的利息=借款本金*年利率*1/12,如果是按期支付利息的借款,會計分錄為:

借:財務費用

貸:銀行存款

3、如果是到期一次還本付息的借款,會計分錄為:

借:財務費用

貸:應付利息

4、歸還借款的核算,也根據付息方式的不同,會計分錄分別處理如下:

按期計付利息的,會計分錄為:

借:短期借款

貸:銀行存款

到期一次還本付息的,會計分錄為:

借:短期借款;應付利息

貸:銀行存款

參考資料來源: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准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貳』 公司支付的利息,對方開具的發票寫的是金融貸款,我公司可以進財務費用嗎

只要是支付金融機構的借款利息就可以進「財務費用-借款利息」科目賬戶。

『叄』 金融行業的貸款利息給客戶應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嗎

由於貸款服務不得抵扣進項稅額額,所以金融行業的貸款利息給客戶應開具的,只能是增值稅普通發 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
5.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
(6)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7)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肆』 我們公司是開展轉貼現業務的金融機構,公司取得的轉貼現利息收入需要繳納增值稅嗎

根據情況判斷。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建築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機構開展貼現、轉貼現業務,以其實際持有票據期間取得的利息收入作為貸款服務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此前貼現機構已就貼現利息收入全額繳納增值稅的票據,轉貼現機構轉貼現利息收入繼續免徵增值稅。

『伍』 企業之間的借款利息開具什麼發票

企業與企業之間借款利息,不屬於銷售商品,也不屬於提供服務,是不需要開具發票的,只要開具收款收據就行。支付利息的一方的會計分錄是;借財務費用貸現金。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准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第四條的有關規定:企業自關聯方取得的不符合規定的利息收入應按照有關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也就是說對利息收入關聯方來說的,無論利息支付方支付的利息是否符合比例,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是否符合稅法規定的利率水平及范圍,利息收入關聯方都要按其實際取得的收入按稅法規定繳納所得稅。

(5)金融公司的利息票據擴展閱讀:

利息支出前扣除的法律規定 :

1、《企業會計准則第17號――借款費用》(財會[2006]3號)第四條:「 企業發生的借款費用,可直接歸屬於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的購建或者生產的,應當予以資本化,計入相關資產成本;其他借款費用,應當在發生時根據其發生額確認為費用,計入當期損益。

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是指需要經過相當長時間的購建或者生產活動才能達到預定可使用或者可銷售狀態的固定資產、投資性房地產和存貨等資產。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准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所稱債權性投資,是指企業直接或者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需要償還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質的方式予以補償的融資

『陸』 企業融資中利息費用扣除及發票處理的幾個問題

一、企業融資中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注意事項
(一)向金融機構融通資金利息支出的注意事項
(1)融通資金需與本企業生產經營有關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因此,稅前扣除的利息支出首先應該是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支出,現實情況中,企業向銀行借款又將借款資金轉借給其他企業的,或者其他企業以本企業的名義借款的,其利息支出將不能在所得稅前扣除。
(2)利息支出應取得合法有效的扣除憑證
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稱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以下稱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增值稅,不繳納營業稅。
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2018年7月1日實施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第九條 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於增值稅應稅項目(以下簡稱「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其支出以發票(包括按照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綜上可以得出,利息支出應取得增值稅發票做為合法有效的扣除憑證。
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二十七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六)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因此,利息支出向對方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即可。
(二)向非金融機構、自然人融通資金利息支出注意事項
除上述所說與生產經營有關,取得合法扣除憑證外,還要注意以下幾點:
A、貸款利率不超過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
文件依據:
《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二)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國稅函[2009]777號:企業向除第一條規定以外的內部職工或其他人員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況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根據稅法第八條和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准予扣除。
(一)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貸是真實、合法、有效的,並且不具有非法集資目的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二)企業與個人之間簽訂了借款合同。
那麼,同類貸款利率如何界定呢?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34號:「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中,應包括在簽訂該借款合同當時,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業提供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該金融企業應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成立的可以從事貸款業務的企業,包括銀行、財務公司、信託公司等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是指在貸款期限、貸款金額、貸款擔保以及企業信譽等條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業提供貸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業公布的同期同類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業對某些企業提供的實際貸款利率。
B、向無關聯的自然人借款支付還要考慮代扣個人所得稅的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柒』 金融業利息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嗎

不能。企業的利息支出不屬於增值稅可抵扣項目,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法票版,也不能作權為進項抵扣。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二十七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六)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文件中的「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業務活動。

『捌』 關聯企業間發生的利息支出如何開具發票

問:我公司是2007年成立的生產性企業,下設一個全資子公司,負責公司材料采購和產品銷售。通過這樣的職能分工,發揮采購、生產、銷售的專業化分工。目前,我公司欲加強對該子公司的財務管控,管控內容之一是統一投融資平台,子公司沒有對外融資資格,需要資金由母公司調撥。向子公司調撥資金的資金來源有:資本金投入、資本金之外的自有資金和銀行貸款。請問: 1、資本金之外的自有資金,因子公司是我公司的原料上游和產品下游,因此兩公司存在大量的貨款往來(即內部往來),既可以分別在應收賬款和應付賬款里反映,也可以設「內部往來」科目放映,月末根據科目余額方向填列資產負債表,這樣核算是否可行? 2、對於這三種資金來源,子公司負擔的資金成本不同:資本金無須負擔資金成本;自有資金和銀行貸款劃撥需要支付利息。利息負擔數額及利息往來單據具備什麼內控條件才能稅前扣除? 答:1、《企業會計准則》及其應用指南規定: 應收賬款科目核算企業因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經營活動應收取的款項。應付賬款科目核算企業因購買材料、商品和接受勞務等經營活動應支付的款項。 因此,公司與子公司的購銷業務往來一般應通過應收賬款、應付賬款科目反映。但是企業在不違反會計准則中確認、計量和報告規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自行增設、分拆、合並會計科目;即企業與子公司的購銷往來也可通過設「內部往來」科目反映。 2、將銀行貸款調撥到子公司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56號)第十條規定,問:非金融機構將資金提供給對方,並收取資金佔用費,如企業與企業之間借用周轉金而收取資金佔用費,行政機關或企業主管部門將資金提供給所屬單位或企業而收取資金佔用費,農村合作基金會將資金提供給農民而收取資金佔用費等,應如何徵收營業稅? 答:《營業稅稅目注釋》規定,貸款屬於「金融保險業」稅目的徵收范圍,而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根據這一規定,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徵收營業稅。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從銀行貸款取得資金後再將部分資金提供給子公司使用,向子公司收取費用。企業屬於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徵收營業稅。 (1)但若企業的貸款屬於統借統還業務,《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金融機構統借統還業務徵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0]7號)第一條規定,為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對企業主管部門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等單位(以下簡稱統借方)向金融機構借款後,將所借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包括獨立核算單位和非獨立核算單位),並按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屬單位收取用於歸還金融機構的利息不徵收營業稅。 第二條規定,統借方將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不得按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屬單位收取利息,否則,將視為具有從事貸款業務的性質,應對其向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全額徵收營業稅。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向金融機構貸款後將所借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包括獨立核算單位和非獨立核算單位),並按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屬單位收取用於歸還金融機構的利息不徵收營業稅。 (2)若企業向關聯方收取的費用需繳納營業稅的,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應向子公司開具發票。 若企業與子公司的轉貸屬於應徵收營業稅的,子公司應取得發票。子公司若未取得發票情況下: 《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普通發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8]80號)規定:「在日常檢查中發現納稅人使用不符合規定發票特別是沒有填開付款方全稱的發票,不得允許納稅人用於稅前扣除、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和財務報銷。」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意見》(國稅發[2008]88號)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據。」 因此,在子公司若未取得發票的情況下,子公司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 (3)若子公司取得企業開具的合法票據(企業應繳營業稅的開發票;不繳納營業稅的開具收據)。 《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部分的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利息支出准予稅前扣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准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第一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後年度扣除。 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外,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 (一)金融企業,為5:1; (二)其他企業,為2:1. 第二條規定,企業如果能夠按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並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或者該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於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為子公司的股東,子公司利息稅前扣除還應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312號)規定。 另外需提醒,企業與關聯企業為關聯方,將資金給關聯方使用收取費用,利息定價應符合公允價值。否則,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造成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合理調整。 同時,《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3、將自有資金通過購銷往來劃撥給子公司 此種情形,應依據具體情況判斷。對於正常的商業信用,我們認為企業可以不向子公司收取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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