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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金融機構打擊網路傳銷

發布時間:2021-06-18 13:23:45

Ⅰ 目前政府對於打擊網路傳銷有什麼舉措嗎

有的,前不久騰訊與工商總局共同創建了網路傳銷監測治理基地,政企聯手協同開展網路傳銷的打擊治理工作。

Ⅱ 公安部工商總局重點打擊哪幾類網路傳銷

公安部工商總局重點查處以下四類網路傳銷活動:

一是以「消費返利」「資金互助」「虛擬貨幣」「投資理財」「網路游戲」等為幌子的網路傳銷活動;

二是假借「慈善」「扶貧」「創新」「均富」「軍民融合」等名義,故意歪曲國家有關政策的網路傳銷活動;

三是侵害學生、低保、殘疾人員等弱勢群體的網路傳銷活動;

四是跨境操縱實施的網路傳銷活動。同時,對於網路傳銷組織的核心成員、骨幹分子、「職業化」參與人以及協助轉移資金、提供網站設計和維護的違法犯罪人員,依法嚴肅查處。

(2)銀行業金融機構打擊網路傳銷擴展閱讀:

《禁止傳銷條例》已經2005年8月10日國務院第101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刑事打擊

至2008年以來,以「拉人頭」、收取「入門費」等方式組織傳銷的違法犯罪活動時有發生,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影響社會穩定。國務院法制辦、公安部、國家工商總局等部門提出,為更有利於打擊組織傳銷的犯罪,應當在刑法中對組織、領導實施傳銷行為的犯罪作出專門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

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Ⅲ 銀行和傳銷是怎麼回事

銀行的業務是負責存錢,取錢的業務,沒有查案的業務,除非有公安機關的協查通知,無論你存多少錢和取多少錢,他們都是沒有義務管的,也沒有權利去管的。
傳銷最初表現為組織者假借「特許加盟經營」、「網路銷售」、「市場營銷」等名義從事傳銷的行為,逐步演變為現在的借用傳銷組織體系形式和計酬方式,不銷售商品或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幌子,從事集資詐騙等違法犯罪的商業欺詐行為,本質是一種有組織詐騙活動,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為目的。
盡管各種變相傳銷的名字表述不同,但其行為卻如同一轍:
1、參加者通過繳納「人頭費」或「資格費」或者以認購商品(含服務)等形式變相繳納「人頭費」或「資格費」取得加入、介紹他人加入的資格;
2、通過介紹他人參加發展下線人員,並由此建立具有上下層級內部財富再分配關系的組織體系;
3、組織者利用參加者交付的部分費用支付先參加者的報酬維持運作;參加者的收益由其加入的先後順序及其發展人員數量決定

Ⅳ 網路傳銷會受到什麼處罰

傳銷與互聯網聯手,產生了許多不同於傳統法律規范的特點,而現行立法對網路傳銷沒有給予明確的界定並賦予工商部門有效的查處手段。至2013年,商務部正會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著手起草直銷法,立法核心是區分直銷和各種形式的傳銷。我們希望在這部法律中能對網路傳銷給予明確界定並賦予工商部門相應的執法職權,旨在有效打擊網路詐騙、維護網路的安全和秩序。
管理條例:《禁止傳銷條例》已經2005年8月10日國務院第101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刑事打擊:至2008年以來,以"拉人頭"、收取"入門費"等方式組織傳銷的違法犯罪活動時有發生,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影響社會穩定。國務院法制辦、公安部、國家工商總局等部門提出,為更有利於打擊組織傳銷的犯罪,應當在刑法中對組織、領導實施傳銷行為的犯罪作出專門規定。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Ⅳ 網路傳銷僅有銀行流水和證言能定罪嗎

不能。
列印銀行流水可以通過四種方法操作:
1、需要攜帶身份證、銀行卡到所屬銀行營業網點非現金業務窗口通過銀行工作人員列印;
2、攜帶銀行卡到銀行營業網點自助查詢設備列印。自助查詢機----》插入卡或存摺----》輸入密碼----》進入查詢明細頁面----》歷史明細----》輸入查詢列印所需日期----》查詢----》列印流水;
3、登錄個人網上銀行----》打開個人賬戶賬單----》選擇查詢賬單的周期----》導出賬單明細,保存文檔,然後通過列印機列印(前提條件:需要開通網銀功能);
4、下載銀行手機APP客服端----》登錄手機銀行----》我的賬戶----》賬戶明細---》即可查看賬單流水,僅供查詢,不能列印(前提條件:需要開通手機電子銀行)。

Ⅵ 如何舉報金融詐騙、金融傳銷、非法集資 我知道深圳有這樣一個團伙,他們正在設一個很大很大的局……

可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報案、控告、舉報可以用書面或者口頭提出。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報案、控告、舉報可以用書面或者口頭提出。接受口頭報案、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寫成筆錄,經宣讀無誤後,由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

接受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向控告人、舉報人說明誣告應負的法律責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實,偽造證據,即使控告、舉報的事實有出入,甚至是錯告的,也要和誣告嚴格加以區別。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如果不願公開自己的姓名和報案、控告、舉報的行為,應當為他保守秘密。

(6)銀行業金融機構打擊網路傳銷擴展閱讀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集資詐騙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貸款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匯票、本票、支票的;

(四)簽發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的;

(五)匯票、本票的出票人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的。

使用偽造、變造的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條,有價證券詐騙罪: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進行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領導傳銷活動罪:

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參照《關於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關於傳銷組織層級及人數的認定問題。

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組織。

其組織內部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應當對組織者、領導者追究刑事責任。組織、領導多個傳銷組織,單個或者多個組織中的層級已達三級以上的,可將在各個組織中發展的人數合並計算。

組織者、領導者形式上脫離原傳銷組織後,繼續從原傳銷組織獲取報酬或者返利的,原傳銷組織在其脫離後發展人員的層級數和人數,應當計算為其發展的層級數和人數。

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中,確因客觀條件的限制無法逐一收集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的言詞證據的,可以結合依法收集並查證屬實的繳納、支付費用及計酬、返利記錄,視聽資料,傳銷人員關系圖,銀行賬戶交易記錄,互聯網電子數據,鑒定意見等證據,綜合認定參與傳銷的人數、層級數等犯罪事實。

參照《關於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條,關於「騙取財物」的認定問題。

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採取編造、歪曲國家政策,虛構、誇大經營、投資、服務項目及盈利前景,掩飾計酬、返利真實來源或者其他欺詐手段,實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規定的行為,從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的費用中非法獲利的,應當認定為騙取財物。參與傳銷活動人員是否認為被騙,不影響騙取財物的認定。

參照《關於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條,關於「情節嚴重」的認定問題。

對符合本意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的傳銷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組織、領導的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達一百二十人以上的;

(二)直接或者間接收取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數額累計達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曾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一年以內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行政處罰,又直接或者間接發展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達六十人以上的;

(四)造成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五)造成其他嚴重後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

Ⅶ 為何要打擊非法集資網路傳銷行動

1月26日消息,近年來,公安機關加大了對違規金融活動、非法集資等的打擊力度。據公安部官網消息,在日前召開的全國公安廳局長會議上,公安部黨委書記、部長趙克志指出,防範化解金融風險,事關國家安全、發展全局,人民群眾財產安全。按照中央經濟工作會議要求,公安機關將深入開展打擊非法集資、網路傳銷等涉眾型經濟犯罪專項行動,嚴防經濟金融風險向社會穩定領域傳導。

此外,會議還強調稱,在打擊中把控贓追贓作為重點,規范資金查控,強化追贓挽損,嚴懲首要犯罪份子,最大限度保護受騙群眾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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