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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法律顧問涉及問題

發布時間:2021-06-18 15:56:40

㈠ 法律顧問的工作范圍

(一)為企業生產、經營、管理中遇到的法律問題提供法律意見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管理決策,直接關繫到企業的經濟效益,甚至關繫到企業的生存和長遠發展,因此,顧問律師為企業決策提供法律意見尤為重要。顧問律師為企業決策提供法律意見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口頭解答法律咨詢,一種是書面提供法律意見或建議。顧問律師在全面掌握企業的基本情況和有關的法律、政策之後,對企業決策的合法性、可行性提出法律建議。(1) 可行性法律分析。顧問律師對企業決策的法律分析主要包括:某項決策是否符合我國現行法律、政策的要求,國家對此有哪些相應政策,立項採用哪種法律形式對聘請方便更為有利等。(2) 風險分析。顧問律師對企業決策可能帶來的風險進行分析,並針對不同的風險制定相應的法律對策。(二)為聘請方草擬、審查法律文書企業涉及的法律文書包括經濟合同、企業章程、管理規定等。(三)參加重大經濟活動的談判顧問律師參加重大經濟活動談判的職能作用是為使聘請方利益的最大化提供法律上的幫助。在談判過程中,顧問律師與聘請方密切合作,根據談判情況,及時提供法律意見。在談判後,顧問律師綜合各方面的意見,製作有關法律文書,並協助辦理好合同的審批、公證等手續。(四)代理參加訴訟、調解或仲裁活動聘請方在對內、對外活動中發生糾紛後,顧問律師作為聘請方的代理人參加訴訟、調解或仲裁活動。顧問律師代理的案件主要涉及兩方面的內容:一是對外經濟活動中發生的經濟糾紛,主要是經濟合同糾紛;二是對內管理中發生的糾紛,主要是涉及勞動法方面、公司與股東之間的糾紛。(五)幫助企業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在現在化社會中,企業內部的規章制度,對於企業管理的規范化、科學化起著重要作用。顧問律師一方面要適應企業生產經營和管理的現實需要,幫助企業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勞動人事制度、產品質量管理制度、商業秘密保守制度;另一方面,對企業已經有的規章制度進行審查、清理,加以完善。(六)協助企業建立法律服務機構,進行法制培訓和法制宣傳顧問律師根據企業的具體情況,有計劃、有步驟地幫助企業建立內部法律服務機構。(七) 辦理其他法律事務如幫助企業轉換經營機制、幫助企業股份制改造、破產清算、企業轉產、合並、兼並、幫助企業進行資信調查、工商登記、商標注冊、專利申請和轉讓,辦理公證、抵押、租賃,幫助企業業務宣傳、發表啟事聲明等。

金融機構涉及犯罪問題的現象主要有哪些

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金融管理制度。所謂金融,即貨幣資金的融通,是貨幣流通和信用活動以及與之相關的經濟活動的總稱。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行為。根據《商業銀行法》和有關銀行法規的規定,設立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按照規定的程序提出申請,經審核批准,由中國人民銀行或者有關分行發給《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始得營業。凡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開業或者經營金融業務,構成犯罪的,以本罪論處。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既可以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單位犯本罪的,實行兩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相應刑罰。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直接故意,間接故意或過失都不能構成本罪。這就是說,行為人明知設立金融機構應當經過批准,擅自設立屬於違法的行為,亦明知自己是在私自設立金融機構而仍決意設立之,並希望發生金融機構擅自設立成功的危害結果。至於設立的目的,則是為了牟取非法利潤。如果設立後又從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進行集資詐騙等犯罪活動的,則又牽連觸犯其他罪名,如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等,這時,應按牽連犯的處罰原則擇一重罪處罰。

㈢ 有關法律顧問的問題

企業的法律顧問一般情況是不承擔責任的,如在公司任職就要看在公司的職責是什麼,與違法事實是否有關系。

㈣ 法律顧問能夠解決哪些問題

一.日常法律服務。
1.對顧問單位各部門業務上涉及的法律問題提供法律咨詢,提出法律建議。
2.根據顧問單位的需要,列席顧問單位會議,現場提供法律咨詢。
3.為顧問單位起草、審核、修訂經濟合同、勞動合同等各類合同。
4.為顧問單位起草、審核、修訂合同管理制度。
5.協助顧問單位起草、修訂顧問單位內部的各項規章制度,協助顧問單位起草、修訂工作流程及其他法律性文書,以增強企業抵禦法律風險的能力,使企業經營管理納入法制軌道。
6.根據顧問單位的需要,對企業管理層進行法律輔導,增強管理人員的法律意識。
7.根據顧問單位的需要,對員工進行法律培訓,提高員工的法制意識,保障企業規章制度得到貫徹執行。
8.根據顧問單位的需要,以法律顧問的名義對外簽發律師函。
9.對涉及企業工商管理和稅收法規等法律事務提供指導。
二.專項法律服務。
1.為顧問單位進行有關的企業資信調查,並出具調查報告。
2.接受顧問單位的委託代為或協助辦理各類公證。
3.接受顧問單位的委託代為或協助辦理工商、房管、商標、專利等登記、注冊、轉讓和報批手續。
4.為顧問單位辦理信貸、抵押貸款、商業貸款、專案融資及其它籌資事宜的法律事務。
7.為顧問單位查詢涉外投資所在國有關法律。
8.對新注冊企業工商登記資料、企業章程等法律文件進行起草、審核。
9.參與企業的合並、分立,對其法律可行性和操作性進行論證,起草、審核、修訂具體的法律文件,參與談判。
10.參與企業招標投標活動,參加項目談判,對招標投標活動出具法律意見書以及協助顧問單位製作項目標書。
11.參與企業的股份制改造或資產重組,出具法律意見書和起草、審核相關法律文件。
12.參與企業收購與反收購,配合企業進行法律論證分析,起草審核相關法律文件並處理相關法律事務。
13.參與投資項目的選擇、談判,設計投資方案,協助尋找投資機會和投資夥伴。
14.參與融資租賃、資產轉讓等其他重要經濟活動,處理相關法律事務。
15.為顧問單位的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商業秘密和專有經營權的保護提供法律建議,並協助顧問單位制定保密制度和保密協議。
16.根據顧問單位提供的財務資料,對公司債權、債務進行分析,對不良資產、到期債權債務提出相應的處理方案。
17.協助顧問單位設立法律室,並對其日常工作進行指導。
三.訴訟法律服務。

㈤ 金融業法律顧問應該是什麼樣的人

中國銀監會關於銀行業金融機構法律顧問工作的指導意見

銀監發〔2016〕49號

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郵儲銀行,外資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其他會管金融機構:
為貫徹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16〕30號),落實《中國銀監會黨委關於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的指導意見》(銀監黨發〔2015〕5號)要求,加強銀行業法治建設,提升銀行業金融機構法律風險管理水平,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合法穩健經營,現就銀行業金融機構法律顧問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監督、指導銀行業金融機構法律顧問工作。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按照本指導意見,建立健全法律顧問制度,完善法律風險管理框架,將法律顧問工作納入全面風險管理體系。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法律顧問,是指在銀行業金融機構中從事法律工作的專業人員。在銀行業金融機構中擬擔任法律顧問的人員應當具有法律職業資格或者律師資格;在銀行業金融機構中已擔任法律顧問但未取得法律職業資格或者律師資格的人員,可以繼續履行法律顧問職責。
三、銀行業金融機構法律顧問享有下列權利:
(一)處理銀行業金融機構經營、管理和決策中的法律工作;
(二)列席本機構經營管理決策的相關會議;
(三)對涉嫌損害銀行業金融機構合法權益和銀行業消費者合法權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部門發布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行為,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根據工作需要查閱本機構有關文件、資料,詢問有關人員;
(五)獨立開展工作,不受其他部門干涉;
(六)法律、行政法規、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部門發布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及銀行業金融機構授予的其他權利。
四、銀行業金融機構法律顧問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部門發布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以及銀行業金融機構規章制度,恪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二)維護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合法權益和銀行業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依法經營;
(三)對所提出的法律意見、起草的法律文書以及從事的其他法律工作的合法性負責;
(四)法律、行政法規、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部門發布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以及銀行業金融機構規定的其他義務。
五、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建立規范的法律顧問工作制度,規定法律顧問的職務序列、考評體系以及處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法律工作的許可權和流程等內容,確保銀行業金融機構法律顧問順利開展工作。
六、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郵儲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當設置專職總法律顧問,專職總法律顧問不得兼任單位內部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層其他職務。外資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信託公司等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應當設置總法律顧問。
七、銀行業金融機構總法律顧問對行長(總經理)負責。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將總法律顧問制度納入本行規章制度,並建立總法律顧問與董事會進行直接溝通的機制。總法律顧問是否納入高管人員管理由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根據經營狀況自行確定;如納入高管人員管理的,應當符合本指導意見、《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及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其他規章、規范性文件對於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要求。
八、銀行業金融機構總法律顧問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熟悉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監管規則;
(二)熟悉銀行業金融機構法律風險管理的制度、流程;
(三)熟悉銀行業金融機構經營管理;
(四)具有本科以上學歷或者通過國家司法考試,並且在金融業法律部門工作6年以上,具有法律工作經驗和能力;
九、銀行業金融機構總法律顧問作為高管人員管理的,應當通過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任職資格審查。任職資格審查過程中,應當聽取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法律部門意見。
十、銀行業金融機構總法律顧問應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法律工作並發表法律意見,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落實法律、行政法規、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部門發布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要求;
(二)負責銀行業金融機構法律風險管理工作,統一協調銀行業金融機構法律工作;
(三)參與銀行業金融機構重大經營決策,並對相關法律風險提出意見;
(四)負責本單位法律工作體系的建立,管理本單位的法律工作部門;
(五)負責指導、協調分支機構的法律工作,對分支機構法律工作負責人的任免提出建議;
(六)負責指導協調銀行業金融機構並表管理子公司的法律工作;
(七)其他應當由銀行業金融機構總法律顧問履行的職責。
十一、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於每年一季度末向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法律部門及機構監管部門報送法律顧問工作報告。
十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總法律顧問應當每年向行長(總經理)提交法律風險報告。銀行業金融機構發生重大法律風險時,總法律顧問應當向行長(總經理)報告,同時報告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法律部門及機構監管部門。
十三、銀行業金融機構總法律顧問應當參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重大決策。在提交決策機構審議的重要事項議案中,應當附有經總法律顧問簽字的揭示風險和應對措施的專項法律風險評估報告,總法律顧問有權獨立提出法律意見。銀行業金融機構總法律顧問有權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重大關聯交易獨立提出法律意見。
十四、銀行業金融機構法律工作機構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設置的專門承擔銀行業金融機構法律工作的職能部門。法律工作機構負責人向總法律顧問負責。
十五、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工作需要為法律工作機構配備與其業務規模相適應的法律顧問。銀行業金融機構總行(公司)應設置獨立的法律工作機構。銀行業金融機構分行(公司)應設置獨立的法律工作機構或崗位。
十六、銀行業金融機構法律工作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起草或者參與起草、審核銀行業金融機構重要規章制度;
(二)對章程制定、組織架構設計、管理職能劃分等進行法律論證;
(三)起草或審核銀行業金融機構合同,制定標准合同文本;
(四)參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分立、合並、破產、解散等重大經濟活動,處理有關法律工作;
(五)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產品及其創新、經營行為等進行法律審查,並提出法律意見;
(六)負責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法治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組織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法律顧問業務培訓制度;
(七)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分支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提出意見,協助有關部門進行整改;
(八)負責銀行業金融機構商標、專利等知識產權保護工作;
(九)參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訴訟、仲裁、調解、行政復議和聽證等活動;
(十)加強法治文化教育,負責對職工進行法治宣傳教育;
(十一)負責選聘律師,與律師進行溝通,並對其工作進行監督和評價;
(十二)與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就重要法律問題進行溝通;
(十三)代表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外開展法律協調工作;
(十四)負責銀行業金融機構重大法律問題的研究工作;
(十五)辦理銀行業金融機構總法律顧問交辦的其他法律工作。
十七、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境外機構應當設置獨立的法律工作機構,定期向總行(公司)法律部門報告工作。總行(公司)法律部門要加強對境外機構法律工作機構的指導和監督。境外機構法律工作機構應該承擔本指導意見所規定的職責,並重點關注屬地監管國家(地區)的國別風險狀況、熟悉屬地監管國家(地區)的法律制度、加強與屬地監管國家(地區)監管當局、警察當局及司法機關的溝通協調。
十八、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建立法律風險管理評價與考核制度,將法律風險管理納入分支機構、業務部門及其負責人績效考核指標體系。
十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建立法律風險責任追究機制,依法追究對於銀行業金融機構重大法律風險負有責任的負責人與工作人員的責任。
二十、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保障法律顧問和總法律顧問的各項權利,為其開展工作創造條件。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設立專項法律經費預算,為法律工作提供必要的組織、制度和物質等保障。
二十一、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法律顧問工作情況的監督檢查,定期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法律顧問工作情況和法律風險管理的有效性進行評價,並將評價結果作為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監管評級的重要因素之一。
二十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要定期對本指導意見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法律顧問工作進行通報。
二十三、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的,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章規定,根據其違法違規情節,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或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採取監管措施:
(一)未按照規定建立健全法律顧問制度的;
(二)重大經營活動未經過法律審核,或雖經審核但不採納正確法律意見造成重大損失的。
二十四、銀行業金融機構總法律顧問和法律顧問有下列情形的,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章規定,根據其違法違規情節,對其採取監管措施:
(一)濫用職權、謀取私利,給銀行業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的;
(二)明知銀行業金融機構存在違法違規行為,不警示、不制止的。
二十五、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外聘法律顧問,外聘法律顧問的具體管理細則由銀行業金融機構自行制定。本指導意見中規定的法律顧問不包括外聘法律顧問。
二十六、2017年底前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郵儲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當深入推進法律顧問制度,建立完善法律工作機制。外資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信託公司等機構應逐步建立法律顧問制度,到2020年全面建立與自身風險狀況相適應的法律工作體系,有效提升銀行業法律風險管理水平。本意見實施中遇到的問題要及時向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2016年11月16日

(此件發至銀監分局和地方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

㈥ 律師在擔任企業法律顧問時需要注意的問題

除了法律規定之外,提幾點供你參考:
1、我們常說先做人再做事,做法律顧問也是如此。要遵重顧問單位的每一個人,不要時間一長,因為熟悉了,不尊重對方,開一些不適當的玩笑。要重承諾,守信用。
2、遇到你沒有把握的問題,不要當時回答,告訴企業研究一下在回答,企業反而會看重你,認為你很認真。但是,不能總是這樣,所以要結合你為顧問單位經常處理的業務,如買賣合同,認真學習業務。
3、不要介入到顧問單位內容的人事糾紛中,要避而遠之,實在躲不過,也不要輕易發表意見。
當然了,要注意的地方太多了。

㈦ 請問去應聘法律顧問這個職位,通常都會被提什麼問題的

據我所知,法律顧問是要通過國家司法考試以後,再參加一個法律顧問資格考試

所以,我想在你應聘這個職位前,你要弄清這個職位的性質,要不不這個法律顧問資格證。

我想你要問是公司法務一類的職位。這類職位,問的問題可能大部分合同法這一塊會多一些,本人曾應聘過一家銀行的法務,問的就是合同這一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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