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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韓合資金融機構

發布時間:2021-07-08 01:10:08

⑴ 注冊虛假中外合資企業犯什麼法

《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

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十四條規定,合營企業如發生嚴重虧損、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規定的義務、不可抗力等,經合營各方協商同意,報請審查批准機關批准。

並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門登記,可終止合同。如果因違反合同而造成損失的,應由違反合同的一方承擔經濟責任。

所以,相關人員在籌備公司的設立時,應當依法履行設立程序,根據設立公司的性質遞交相應的合法有效的材料。若在公司設立時提交了虛假材料,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如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在設立時提交虛假材料,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中韓合資金融機構擴展閱讀:

公司設立時提交虛假材料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具體內容如下:

1、提交虛假材料包括虛假的場地使用證明、虛假的設立批文、虛假的股東身份、虛假的股東簽名等。對於在企業設立登記時提交虛假材料的行為,根據設立企業的類型不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也不同。

2、對於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等,由登記主管機關根據情況分別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停業整頓、扣繳、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處罰。

3、對於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對於合夥企業,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企業登記,並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5、對於個人獨資企業,有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吊銷營業執照。

另外,在我國境內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必須適用我國法律,受我國法律的管轄。我國法律對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適用法律問題有明確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企業和其他外國經濟組織以及中外合資經營的企業,都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它們的合法權利和利益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合營企業的一切活動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令和有關條例規定。

⑵ 上海金融學院中外合資教學細節。

中丹合作國際金融
國際金融(中丹合作)專業是為了適應對外經濟發展和人才競爭需要而設立的,主要是為國內外金融機構及各類企事業培養與國際接軌的、具有扎實的外語基礎和國際金融知識,較強的運用所學專業知識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具有獨立見解和創新精神的寬口徑、高素質、復合型、應用型、涉外型專門人才。
本專業教學計劃由我校與丹麥哥本哈根商學院雙方根據各自的教學優勢共同協調安排,課程設置突出實用性,強調復合性,採用新穎的教學方法,注重學生個性發展。每學期由丹麥派教師來滬承擔部分課程教學,並採用丹麥方提供的原版教材。
本專業學制三年。開設的主要專業課程有:大學英語、商務英語、英語口語、經濟學、微機應用基礎、資料庫運用、市場營銷、會計與財務管理、金融管理、國際商法、投資學、金融營銷、談判技巧、國際金融、國際貿易等。
中丹合作市場營銷
市場營銷(中丹合作)專業培養與國際接軌的,既掌握國際商貿專業知識,又熟悉WTO規則和國際商務慣例,具有較強的營銷和創新能力,能運用英語直接進行交流的高素質、復合型、應用型專門人才。學生畢業後可以在國內外各類金融機構、企事業單位從事營銷調研、營銷咨詢、營銷戰略策劃等各類營銷實務工作。
本專業教學計劃由我校與丹麥哥本哈根商學院根據各自的教學優勢共同協調安排,採用丹麥提供的原版教材。課程突出前瞻性和先進性,注重吸收國外的教學理念,教學方法新穎,能充分發揮學生的個性與潛能。丹麥每學期都派教師承擔部分課堂教學。
本專業學制三年。開設的主要課程有:管理學、經濟學、會計與財務管理、商務英語、市場營銷、國際營銷學、企業經濟學、國際經濟學、國際商務交流與溝通、國際商法、電子商務、物流管理、金融服務市場、計算機應用基礎、資料庫應用等。

⑶ 在國內注冊中外合資企業需要辦理那些手續

中外合資企業注冊流程:

中外合資企業注冊商務局審批所需准備資料:

1.立項的請示(原件)

2.合資(合作)意向書(原件)

3.可行性研究報告(原件)

4.投資中方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單位印章)

5.投資外方合法開業證明(復印件)

6.投資各方資信證明(復印件)

7.新設立企業房屋使用證明(包括租房協議、房產證)(復印件)

8.合營企業合同(原件)

9.合營企業章程(原件)

10.法人身份證明及一寸照片兩張(身份證或護照或台胞證等)

11.董事會成員名單及身份證明(復印件)

12.董事會成員委派函(原件)

13.工商名稱登記核准通知書(復印件

中外合資企業注冊可行性報告主要應包括以削要內容:

1.基本概況。

(1)合營企業名稱、法定地址、宗旨、經營范圍和規模;

(2)合營各方基本情況,包括名稱、注冊國家、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國籍(中方要說明主管部門);

(3)合資企業投資總額、注冊資本,包括合營各方出資比例、出資方式、出資期限;

(4)合營期限和合營各方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比例;注冊北京公司

2.產品生產安排及其依據。國內外市場情況預測,以及國內目前已有和在建的生產裝置能力。

3.物料供應安排(包括能源和交通等)及其依據。注冊北京公司

4.項目地址選擇及其依據。

5.技術設備和工藝過程的選擇及其依據(包括國內外設備分配的安排)。

6.生產組織安排(包括職工數、構成、來源及經營管理)及其依據。

7.環境污染治理和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及其依據。注冊北京公司

8.建設方式、建設進度安排及其依據。

9.資金籌措及其依據(包括原廠房、設備入股計算的依據)。

10.外匯收支安排及其依據。

11.技術經濟效益的綜合分析

項目各方除向審批機關提交可行性研究報告外,還應向審批機關提交下述文件:

1.項目建議書及批准文件;

2.項目各方所在國政府出具的合法開業證明;

3.國內外市場需求情況調研、預測報告;

4.有關主管部門對項目所需原材料、資金的安排意見;

5.審批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中外合資企業注冊審批機關自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90天之內做出批准或不批準的決定。

(三)合同、章程的審批。外商投資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經批准後,合營各方便開始簽訂合同,制定章程,報審批機關審批。

(四)合營企業合同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合營各方的名稱、注冊國家、法定地址和代表人的姓名、職務、國籍;

2.合營企業名稱、法定地址、宗旨、經營范圍和規模;注冊北京公司

3.合營企業的投資總額、注冊資本、合營各方的出資額、出資比例、出資方式、出資的繳付期限以及出資額欠繳、轉讓的規定;

4.合營各方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的比例;注冊北京公司

5.合營企業董事會的組成、董事名額的分配以及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職責、許可權和聘用辦法;

6.採用的主要生產設備、生產技術及其來源;

7.原材料購買和產品銷售方式,產品在中國境內和境外銷售的比例;

8.外匯資金收支的安排;注冊北京公司

9.財務、會計、審計的處理原則;

10.有關勞動管理、工資、福利、勞動保險等事項的規定;

11.合營企業期限、解散及清算;

12.違反合同的責任;

13.解決合營各方之間的方式和程序;注冊北京公司

14.合同文本採用的文字和合同生效的條件。

合營企業合同的附件,與合營企業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五)合營企業的章程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合營企業名稱及法定地址;

2.合營企業的宗旨、經營范圍和合營期限;

3.合營各方的名稱、注冊國家、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國籍;

4.合營企業的投資總額、注冊資本、合營各方的出資額、出資比例、出資額轉讓的規定,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的比例;

5.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劃,董事的任期,董事長、副董事長的職責;

6.管理機構的設置、辦事規則,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職責和任免方法;

7.財務、會計、審計制度的原則;

8.解散和清算;

9.章程修改的程序。

(六)申請設立中外合資企業,應向審批機關提交以下文件:

1.設立合營企業的申請書;

2.合營各方共同編制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3.由合營各方授權代表簽署的合營企業合同和章程;

4.由合營各方委派的合營企業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人選名單;

5.中方合營者的企業主管部門和合營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設立該合營企業簽署的意見。

上列各項文件必須用中文書寫,其中2、3、4項文件可同時用合營各方商定的一種外文書寫。兩種文字書寫的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審批機關自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三個月內決定批准或不批准。

(七)設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以下文件:

1.設立合作企業的項目建議收,並附送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文件;

2.合作各方共同編制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並附送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文件;

3.由合作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表簽署的合作企業協議、合同、章程;

4.由合營各方委派的合營企業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人選名單;

5.中方合營者的企業主管部門和合營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設立該合營企業簽署的意見。

上列各項文件必須用中文書寫,其中2、3、4項文件可同時用合營各方商定的一種外文書寫。兩種文字書寫的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審批機關自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三個月內決定批准或不批准。

(七)設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以下文件:

1.設立合作企業的項目建議收,並附送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文件;

2.合作各方共同編制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並附送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文件;

3.由合作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表簽署的合作企業協議、合同、章程;

4.合作各方的營業執照或者注冊登記證明、資信證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證明文件,外國合作者是自然人的,應當提供有關其身份、履歷和資信情況的有效證明文件;

5.合作各方協商確定的合作企業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的人選名單;

6.審查批准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

前款所列文件,除第4項所列外國合作者提供的文件外,必須報送中文本,第2項、第3項和第5項所列文件可以同時報送合作各方商定的一種外文本。

審批批准機關應當自收到規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45天內決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八)外國投資者擬在中國境設立外資企業,應當通過擬設立外資企業所在地的縣級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並報送下列文件:

1.設立外資企業申請書;

2.可行性研究報告;

3.外資企業章程;

4.外資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會人選)名單;

5.外國投資者的法律證明文件和資信證明文件;

6.擬設立外資企業所在地的縣級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書面答復;

7.需要進口的物資清單;

8.其他需要報送的文件。

前款1、3項文件必須用中文寫;2、4、5項文件可以用外文書寫,但應當附中文譯文。注冊北京公司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外國投資者共同申請設立外資企業,應當將其簽訂的合同副本報送審批機關備案。

審批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設立外資企業的全部文件之日起90天內決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外商投資項目的合同、章程經審批機關批准並頒發批准證書後,標志著項目審批

的最後完成。外商投資項目的各方應在合同章程批准之日起30天內到登記主管機關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com

四、工商注冊設立登記程序:

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申請經審批機關批准後,申請者應在收到批准證書之日起30日內,到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辦理設立登記。登記主管機關自受理申請人設立登記全部文件、證件之日起30日內,做出核准登記或不予核准登記的決定,經核准登記的,按規定收取登記費後,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並由登記主管機關發布公告。營業執照簽發日期,即為外商投資企業的成立日期。

外商投資企業申請設立登記時,應向登記機關提交以下文件:

(一)由企業正、副董事長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申請登記表》;

(二)《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三)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其批准文件;

(四)合同、章程(含附件、中外文本)以及審批機關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證書(副本原件一份);

(五)投資者所在國家(地區)政府出具的合法開業證明;

(六)投資者的資信證明(應由同該投資者有業務往來的金融機構出具,中方投資者為全民所有制企業的,應提交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明);

(七)董事會名單及董事會成員、正、副總經理的委派任職文件及上述人員的簡歷、身份證明;

(八)企業住所使用證明

⑷ 中日韓自由貿易區的展望

中華人民共和國、日本國和韓國的領導人,於2010年5月29日在韓國濟州市舉行了第三次中日韓領導人會議。
我們對於中日韓在政治、經濟、文化和人員交流方面所取得的務實合作成果表示滿意。我們將繼續堅持和全面落實《中日韓推進三國合作聯合宣言》、《中日韓夥伴關系聯合聲明》和《中日韓合作十周年聯合聲明》中的各項共識。
我們確認,在促進人員、貨物、服務和資金往來,以及應對經濟全球化潮流為首的地區和國際問題方面,中日韓合作還有很大的發展空間。我們將繼續秉承正視歷史、面向未來的精神,堅持不懈地推動中日韓關系向著睦鄰互信、全面合作、互惠互利、共同發展的方向前進。
我們一致認為,提出到2020年,即下一個十年結束時應該實現的具體目標和遠景後,中日韓需要集中力量,推動中日韓合作達到新的高度,使得中日韓面向未來和全方位合作的夥伴關系更加鞏固,各領域互利合作更具成果,人民之間的友好感情更加深厚,中日韓合作將促進中日韓的共同利益,為東亞國家乃至世界的和平、穩定與繁榮作出貢獻。
念及上述,我們決定:
一、機制化與提升中日韓夥伴關系
(一)我們將加強中日韓高層交往,增進中日韓人民友誼與和睦,並以領導人會議、外交部部長會議、其他部長級會議、外交高官磋商等政府間合作機制來深化和擴大各領域的交流合作,從而進一步構築穩定的戰略互信。
(二)我們將於2011年在韓國建立中日韓合作秘書處,以促進和加強中日韓合作。中日韓合作秘書處將支持領導人會議、外交部部長會議、其他部長級會議和外交高官磋商等中日韓磋商機制的運行和管理,協助探討落實合作項目。
(三)我們將充分利用中日韓災害管理部門負責人會議等現有機制和機構,分享與災害有關的信息、政策和技術,以共同有效應對自然災害,減少東亞災害風險。
(四)我們將探討建立「中日韓國防對話」機制的可能性,以加強國家安全對話,促進中日韓國防或軍事人員的交流合作。
(五)我們將在中日韓警察部門間建立緊密的合作機制,以共同應對國際犯罪,提升中日韓警察合作。
(六)我們將推進中日韓地方政府交流,通過拓展中日韓友好城市關系來加強行政、經濟和文化領域的合作。
二、發展可持續經濟合作,實現共同繁榮
(一)我們將努力在2012年之前,完成於2010年5月啟動的中日韓自由貿易區政府·企業·學界聯合研究。通過中日韓自由貿易區政府·企業·學界聯合研究,我們將尋求中日韓對有關問題的共識,為將來談判建立中日韓自由貿易區提供務實參考。另外,我們將繼續努力,促進中日韓經濟在遠期實現一體化,包括在本地區建立共同市場。
(二)我們致力於在2020年前擴大中日韓貿易量,這對於促進東亞國家經濟增長和一體化至關重要。我們將加大貿易便利化力度,不斷改善中日韓貿易環境。
(三)我們認為,中日韓建立協調、高效的運輸和物流系統,有助於降低中日韓產品成本,提高國際競爭力。因此,我們主張繼續充分利用「中日韓運輸及物流部部長會議」機制和雙邊政策對話,推動東亞國家運輸物流網路建設,實現無縫物流體系。
(四)我們重申海關合作的重要性,這有助於實現中日韓乃至東亞國家貿易便利化和供應鏈安全。為此,我們將通過中日韓海關領導人會議來落實「中日韓海關合作行動計劃」,進一步提升海關合作。
(五)我們將努力完成《中日韓投資協定》談判,以積極促進域內企業在中日韓投資,在法律、機制和程序方面提供有利的投資環境,使域內投資者能夠成功經營。此外,我們將努力為促進本地區投資資本自由流動提供必要的基礎設施。
(六)我們將進一步加強金融主管部門的協調,努力通過鼓勵中日韓金融機構互相進入對方市場來加強金融合作,以應對國際金融市場的變化。我們歡迎泰國清邁倡議多邊化成功實施和亞洲債券市場發展倡議取得的實質性進展。我們將進一步努力提升亞洲財政金融合作,包括增強泰國清邁倡議多邊化的有效性。我們將積極參加由二十國集團引領的加強國際金融體系的討論,包括改進全球金融安全網的工作。
(七)我們認為,一個開放、公平和自由化的多邊貿易體系不僅對中日韓,而且對於整個世界都至關重要。為維護和鞏固這一體系,我們必須反對任何形式的保護主義。為此,我們決心促進多哈發展回合依據其授權,在包括模式等已有進展基礎上,取得迅速、豐碩、平衡的結果,加強中日韓合作,推動多哈回合後多邊貿易體系不斷取得進展。。
(八)我們同意通過加強科技與創新合作,提升我們的研究能力,增強中日韓工業技術的競爭力並應對共同的地區和國際問題,探討有利於實現建設東亞共同體長遠目標的途徑。為此,我們將繼續為中日韓自由貿易區政府·企業·學界聯合研究計劃和前瞻計劃提供經費支持,並根據實際情況探索進一步擴大投入的可能性。此外,我們將探索建立新的合作基金的可能性,以支持在中日韓共同感興趣的領域,以中日韓商定的方式開展中日韓自由貿易區政府·企業·學界聯合研究。
(九)我們將繼續探討加強工業、能源、能效、資源、信息通信、高科技、文化產業、交通、衛生、農業、漁業、旅遊和知識產權保護等領域的政策合作與磋商。
(十)我們確認標准化合作能夠消除不必要的技術壁壘,為促進貿易發揮重要作用。因此,我們將利用東亞標准合作論壇,通過研究協調標准和提出協調一致的國際標准,進一步提升標准化領域的合作。
(十一)我們認識到,中日韓更加協調的經濟合作對於推動東亞國家經濟活動至關重要。我們承諾通過以上所列措施,進一步加強合作。而且,我們認識到中日韓在東亞國家和全球經濟中的重要作用,我們應該在多邊論壇特別是二十國集團和亞洲太平洋經濟合作組織內共同行動,以實現強勁、可持續和平衡的全球發展。為此,我們將積極參與發起一個合作與磋商、旨在相互評估政策框架的進程。
三、環保合作
(一)我們歡迎哥本哈根會議(COP15/CMP5)的成果,支持《哥本哈根協定》。基於哥本哈根會議的積極成果,我們將加強合作,根據《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的原則,特別是共同但是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共同推動墨西哥會議(COP16/CMP6)取得成果,包括建立2012年後應對氣候變化的有效國際合作框架。
(二)我們認為有必要加強環境保護合作,為此,我們支持中日韓環境保護部部長採取切實行動,必要時與適當的地區或國家框架合作,落實2010年5月第12次中日韓環境保護部部長會議通過的《中日韓環境合作聯合行動計劃》的十大優先合作領域,包括:1、環境教育,環境意識和公眾參與;2、氣候變化;3、生物多樣性保護;4、沙塵暴;5、污染控制;6、環境友好型社會/減量化、再使用、再循環/資源循環型社會;7、電子廢物越境轉移;8、化學品無害管理;9、東北亞環境管理;10、環境保護產業和環境保護技術。
(三)我們將緊密合作,推動將於2010年10月在日本愛知縣名古屋舉行的第10次《生物多樣性公約》締約國大會取得成功,支持自然保護國際聯盟將於2012年在韓國濟州市舉行的世界自然保護大會。
(四)我們將合作加強地區海洋環境保護,努力提升公眾減少海洋垃圾的意識,重申落實西北太平洋行動計劃框架性防止海洋垃圾的「區域海洋垃圾行動計劃」的重要性。
(五)我們注意到沙塵暴的頻率和強度。我們將加強在沙塵暴檢測方法、預防技術和能力建設方面的合作。
(六)我們將提升危險廢物特別是電子廢物方面的合作。我們認為三國應該提升電子廢物管理方面的合作,交流信息,共同打擊非法跨國轉移,加強立法執法方面的能力建設。
(七)我們重申關於探討建立中日韓循環經濟示範基地的承諾。
四、擴大人員和文化交流合作,增進友好關系
(一)我們將通過擴大和發展中日韓活躍的人員交流,促進中日韓友誼與和睦。
(二)我們深信文化作為精神橋梁,對促進中日韓人民的相互理解與信任有重要作用。為此,我們將進一步加強中日韓文化部部長會議框架內的合作,以進一步推動中日韓文化交流,辦好一年一度的中日韓文化產業論壇,鼓勵開展文化產業合作,促進文化產業結構優化與升級,進一步提升包括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框架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在內的各領域合作。
(三)我們將顯著擴大中日韓人員交流規模,以增進友好關系和相互理解,進一步促進地區經濟社會發展。
(四)我們將通過學分互認、聯合學位等交流項目推動增強大學的競爭力,培育合格人才。為此,我們確認中日韓推動大學交流合作委員會會議將持續舉行。我們還將推動中日韓教育質量保障機構合作,共同起草一份指導文件,以提升大學之間的交流。另外,我們將考慮切實促進優異學生交流的一攬子政策。同時,為進一步推動中日韓教育合作,我們將充分利用各種會議,推動建立中日韓教育部部長會議機制。而且,我們將推動中日韓教師交流。
(五)我們將擴大中日韓政府主辦的青年交流活動規模,以在中日韓未來領導者中間積極開展交流。
(六)我們將加強中日韓體育合作,為實現《2020展望》目標作出貢獻。為此,我們將鼓勵中日韓體育組織、機構和運動員開展交流,積極參與在中日韓舉行的各類體育活動。
(七)在推動中日韓開展社會、文化領域各類合作項目的過程中,我們承諾關注婦女、兒童、殘疾人和老年人等弱勢群體。我們將加強中日韓有關交流與合作,以全面增進並實現這些群體的權利。
五、共同促進地區和國際的和平穩定
(一)我們認為,朝鮮半島無核化非常有利於東亞的持久和平、安全和經濟繁榮。為此,我們將繼續共同努力,通過朝鮮核問題六方會談實現2005年《9.19共同聲明》的目標。
(二)我們認識到恐怖主義對國際安全構成重大威脅,將繼續緊密合作,消除恐怖主義。為此,我們將召開一次中日韓在該領域的專家會議。
(三)我們認識到在地區層面有效應對包括涉毒犯罪在內的毒品問題的必要性,將加強在該領域的中日韓合作。
(四)我們將通過交流各自國家的食品安全標准等信息,及時通報主管部門檢測到的問題以及防止其再次發生的措施,努力提高食品安全。
(五)我們將通過擴大中日韓合作范圍,納入可能的新領域,來進一步增強中日韓防治傳染病的地區合作。
(六)我們將繼續分享相關信息,包括疾病發生形勢和各國採取的預防措施,以有效應對直至最終消除禽流感和口蹄疫等惡性動物疾病。
(七)我們高度關注全球貧困和飢餓問題的加劇,將為實現可持續的全球糧食安全,繼續在聯合國等國際框架下開展中日韓合作。
(八)我們將進一步加強在中日韓-東盟合作、東亞峰會、東盟地區論壇和亞洲太平洋經濟合作組織等各種地區框架內的合作,以促進亞洲地區的和平、穩定和繁榮。我們支持東盟作為東亞合作的主導力量。我們重申致力於建設東亞共同體的長遠目標。
(九)我們認為,為有效應對全球性威脅和挑戰,應進一步加強聯合國的作用,應當按照2005年聯合國峰會成果文件等所述,加強改革聯合國的努力,以增強其權威性、效率和有效性。
(十)我們將輪流主辦中日韓非洲政策對話會,以分享有關經驗,尋求有效措施,支持非洲的和平與發展。

⑸ 請問哪位能告訴我我們國家現有的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各有哪些

目前在抄華注冊的外資獨襲資銀行有6家,分別為荷蘭合作銀行(中國)有限公司、泰華國際銀行、寧波國際銀行、珠海南通銀行、新聯商業銀行、協和銀行,分布於上海、寧波、珠海、廈門等四個城市。
中外合資銀行7家,分別為廈門國際銀行、上海巴黎國際銀行、福建亞洲銀行、浙江商業銀行(不是浙商銀行)、華商銀行、青島國際銀行、華一銀行,分布在上海、寧波、廈門、福州、青島等五個城市。上述13家銀行全部分布在沿海地區。

⑹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必須經過審批的情形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
(2001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2001年3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八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根據1990年4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的決定》修正根據2001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了擴大國際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允許外國公司、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或個人(以下簡稱外國合營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經中國政府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同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它經濟組織(以下簡稱中國合營者)共同舉辦合營企業。
第二條中國政府依法保護外國合營者按照經中國政府批準的協議、合同、章程在合營企業的投資、應分得的利潤和其它合法權益。
合營企業的一切活動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的規定。
國家對合營企業不實行國有化和徵收;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對合營企業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實行徵收,並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三條合營各方簽訂的合營協議、合同、章程,應報國家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以下稱審查批准機關)審查批准。審查批准機關應在三個月內決定批准或不批准。合營企業經批准後,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門登記,領取營業執照,開始營業。
第四條合營企業的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
在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中,外國合營者的投資比例一般不低於百分之二十五。
合營各方按注冊資本比例分享利潤和分擔風險及虧損。
合營者的注冊資本如果轉讓必須經合營各方同意。
第五條合營企業各方可以現金、實物、工業產權等進行投資。
外國合營者作為投資的技術和設備,必須確實是適合我國需要的先進技術和設備。如果有意以落後的技術和設備進行欺騙,造成損失的,應賠償損失。
中國合營者的投資可包括為合營企業經營期間提供的場地使用權。如果場地使用權未作為中國合營者投資的一部分,合營企業應向中國政府繳納使用費。
上述各項投資應在合營企業的合同和章程中加以規定,其價格(場地除外)由合營各方評議商定。
第六條合營企業設董事會,其人數組成由合營各方協商,在合同、章程中確定,並由合營各方委派和撤換。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合營各方協商確定或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中外合營者的一方擔任董事長的,由他方擔任副董事長。董事會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決定合營企業的重大問題。
董事會的職權是按合營企業章程規定,討論決定合營企業的一切重大問題:企業發展規劃、生產經營活動方案、收支預算、利潤分配、勞動工資計劃、停業,以及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的任命或聘請及其職權和待遇等。
正副總經理(或正副廠長)由合營各方分別擔任。
合營企業職工的錄用、辭退、報酬、福利、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事項,應當依法通過訂立合同加以規定。
第七條合營企業的職工依法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合營企業應當為本企業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
第八條 合營企業獲得的毛利潤,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規定繳納合營企業所得稅後,扣除合營企業章程規定的儲備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企業發展基金,凈利潤根據合營各方注冊資本的比例進行分配。
合營企業依照國家有關稅收的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享受減稅、免稅的優惠待遇。
外國合營者將分得的凈利潤用於在中國境內再投資時,可申請退還已繳納的部分所得稅。
第九條合營企業應憑營業執照在國家外匯管理機關允許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或其它金融機構開立外匯帳戶。
合營企業的有關外匯事宜,應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辦理。
合營企業在其經營活動中,可直接向外國銀行籌措資金。
合營企業的各項保險應向中國境內的保險公司投保。
第十條合營企業在批準的經營范圍內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資,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可以在國內市場或者在國際市場購買。
鼓勵合營企業向中國境外銷售產品。出口產品可由合營企業直接或與其有關的委託機構向國外市場出售,也可通過中國的外貿機構出售。合營企業產品也可在中國市場銷售。
合營企業需要時可在中國境外設立分支機構。
第十一條外國合營者在履行法律和協議、合同規定的義務後分得的凈利潤,在合營企業期滿或者中止時所分得的資金以及其它資金,可按合營企業合同規定的貨幣,按外匯管理條例匯往國外。
鼓勵外國合營者將可匯出的外匯存入中國銀行。
第十二條合營企業的外籍職工的工資收入和其它正當收入,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後,可按外匯管理條例匯往國外。
第十三條合營企業的合營期限,按不同行業、不同情況,作不同的約定。有的行業的合營企業,應當約定合營期限;有的行業的合營企業,可以約定合營期限,也可以不約定合營期限。約定合營期限的合營企業,合營各方同意延長合營期限的,應在距合營期滿六個月前向審查批准機關提出申請。審查批准機關應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決定批准或不批准。
第十四條合營企業如發生嚴重虧損、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規定的義務、不可抗力等,經合營各方協商同意,報請審查批准機關批准,並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門登記,可終止合同。如果因違反合同而造成損失的,應由違反合同的一方承擔經濟責任。
第十五條合營各方發生糾紛,董事會不能協商解決時,由中國仲裁機構進行調解或仲裁,也可由合營各方協議在其它仲裁機構仲裁。
合營各方沒有在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的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六條本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⑺ 中外合作會計是不是acca

中外合作會計不是acca。acca是特許公認會計師公會,是當今世界上規模最大、發展最快的全球性專業會計師組織。目前在全球170多個國家和地區擁有32.6萬多名學員和12.2萬多名會員。在中國大陸,現已擁有學員20000多人,會員2000多人。ACCA的宗旨是為那些願意在財會、金融和管理領域一展宏圖的能人志士,在其職業生涯的全程提供高質量的專業機會。隨著中國加入WTO後,金融市場已經逐漸對外開放,企業融資、財務管理趨向多元化、專業化、並已向國際慣例接軌。使得具備國際視野的ACCA會員與學員備受跨國企業和國內大型企業所追捧。
最新調查顯示,ACCA占據短缺人才的榜首,在未來10年裡,無論在中國還是全球,對具有國際視野的高素質財會人才的需求會繼續增加。ACCA在歐洲及全球許多國家被認為是法定的會計師資格。會員可從事審計、稅務、破產執行及投資顧問等工作。現在中國大陸的絕大多數學員及會員在外資企業、合資企業、金融機構和會計師事務所擔任重要的管理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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