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可以請喝茶不
代銷金融產品是需要向中國證監會申請銷售資質的。
證券公司多數都是有這個資質的,只要銷售的金融產品經過正規備案是完全合法的。
多數銀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都有這個銷售資質。
❷ 代銷金融產品需要取得代銷資格嗎
需要取得代銷資格證的
❸ 證券公司可以代銷金融產品的券商名單
中信證券、海通證券、廣發證券
從券商創新大會的內容看,監管層將放寬券商的業務范圍和投資方式限制,支持證券公司開展市值管理等各類中介服務,並放開證券公司依法設立直投、並購基金、另類投資等子公司。同時,擴大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范圍,擬允許證券公司代銷經國家有關部門或授權機構批准、備案發行的各類金融產品。此外,允許券商開展轉向QDII經紀業務、以自有資金及專項理財基金或直投基金進行跨境投資。
這意味著,券商將見證並參與中國資本市場的改革,其自身也將迎來大發展大變革的黃金年代。
希望採納
❹ 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管理規定的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管理規定
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應當遵守本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規定所稱代銷金融產品,是指接受金融產品發行人的委託,為其銷售金融產品或者介紹金融產品購買人的行為。 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應當按照《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和證監會的規定,取得代銷金融產品業務資格。
證券公司住所地證監會派出機構按照證券公司增加常規業務種類的條件和程序,對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業務資格申請進行審批。 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應當建立委託人資格審查、金融產品盡職調查與風險評估、銷售適當性管理等制度。
證券公司應當對代銷金融產品業務實行集中統一管理,明確內設部門和分支機構在代銷金融產品業務中的職責。禁止證券公司分支機構擅自代銷金融產品。 證券公司應當與委託人簽訂書面代銷合同。代銷合同應當約定雙方權利義務,並明確約定以下事項:
(一)向客戶進行信息披露、風險揭示以及後續服務的相關安排;
(二)受理客戶咨詢、查詢、投訴的相關安排和後續處理機制;
(三)出現委託人對客戶違約情況下的處置預案和應急安排;
(四)因金融產品設計、運營和委託人提供的信息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而產生的責任由委託人承擔,證券公司不承擔任何擔保責任。 證券公司向客戶推介金融產品,應當了解客戶的身份、財產和收入狀況、金融知識和投資經驗、投資目標、風險偏好等基本情況,評估其購買金融產品的適當性。
證券公司認為客戶購買金融產品不適當或者無法判斷適當性的,不得向其推介;客戶主動要求購買的,證券公司應當將判斷結論書面告知客戶,提示其審慎決策,並由客戶簽字確認。
委託人明確約定購買人范圍的,證券公司不得超出委託人確定的購買人范圍銷售金融產品。 證券公司應當採取適當方式,向客戶披露委託人提供的金融產品合同當事人情況介紹、金融產品說明書等材料,全面、公正、准確地介紹金融產品有關信息,充分說明金融產品的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等主要風險特徵,並披露其與金融合同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關聯關系。
代銷的金融產品流動性較低、透明度較低、損失可能超過購買支出或者不易理解的,證券公司應當以簡明、易懂的文字,向客戶作出有針對性的書面說明,同時詳細披露金融產品的風險特徵與客戶風險承受能力的匹配情況,並要求客戶簽字確認。
證券公司應當向客戶說明,因金融產品設計、運營和委託人提供的信息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而產生的責任由委託人承擔,證券公司不承擔任何擔保責任。 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採取誇大宣傳、虛假宣傳等方式誤導客戶購買金融產品;
(二)採取抽獎、回扣、贈送實物等方式誘導客戶購買金融產品;
(三)與客戶分享投資收益、分擔投資損失;
(四)使用除證券公司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外的其他賬戶,代委託人接收客戶購買金融產品的資金;
(五)其他可能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行為。
證券公司從事代銷金融產品活動的人員不得接受委託人給予的財物或其他利益。 證券公司從事代銷金融產品活動的人員,應當具有證券從業資格,並遵守證券從業人員的管理規定。
證券公司應當對金融產品營銷人員進行必要的培訓,保證其充分了解所負責推介金融產品的信息及與代銷活動有關的公司內部管理規定和監管要求。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❺ 第三方機構代理銷售金融產品出現兌付問題有責任嗎
這個要根據實際情況下做分析:
首先是理財產品中協議內否有對無法兌付的補償條款和責任條款,如果協議內規定不保證盈利或者虧損了銷售機構無責,那麼原則上就不用付法律責任;
其次,您和第三方簽的合同是否正規和有效,如果不正規,是無效合同,那麼合同本身就不成立。如果協議無效的話,銷售機構和投資機構仍有可能需要負責;
最後,第三方在銷售時有無欺詐宣傳。如果有的話,銷售機構必須負責(前提是你保留了相關證據),這在以前一段時間,銀行中經常有一些金融機構的銷售人員對欲存款的人進行誇大利率匯報欺騙其進行高風險理財投資的案例屢見不鮮。
不過,一般來說監管機構都傾向於保護投資者,所以就算不符合上述任何一條,仍有一定希望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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❻ 代銷金融產品管理辦法涵蓋公募基金嗎
1、第三方代銷基金將來是可以獨立的,根據目前的第三方代銷基金基金的本質和本身的費用等來說,第三方代銷基金有相比於銀行和證券公司的優勢。
2、第三方營銷是在生產者和消費者之間引入第三方利益攸關者埋單,把競爭贏利轉化為合作贏利的營銷方。
❼ 資管新規指出:非金融機構不得發行、銷售資產管理產品,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為當前還處於徵求意見的范疇,還不是正式實施的措施
互聯網平台如果與金融機構合作,且資金流向是金融機構的話,應該算不上違規。
在824網貸監管細則出台後,細則明確規定,網貸機構不能代銷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託產品等金融產品,所以不少平台陸續下架了金交所產品和一些資管產品。
但理財通、京東金融、360你財富、VB錢包-理財、涌金錢包、網信、聚寶匯這些互金平台,仍在發售資管產品,你能說它違規了,但你能忽視它的創新嗎?
❽ 銷售理財產品需要什麼經營許可,什麼資質嗎,不是銀行的話是根據什麼法律法規條例規定的呢
銷售理財產品有兩種形式,一是金融機構銷售自行開發的產品,二是非金融機構代銷理財產品。兩種形式的銷售都要取得國家金融管理機構的授權和許可。
具體管理部門有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和國家外匯管理局。
沒有取得備案和許可的理財產品銷售,均為不合法。
目前國家對非法經營理財產品的定性一般就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擾亂金融秩序」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