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股權轉讓糾紛原告是否必須為股東
因股權轉讓合同糾紛而提起的訴訟的當事人確定問題。
1、對股權轉讓合同的違約之訴,因主要針對的是合同法律關系,所以,應當以股權轉讓合同的簽訂人,即股權的轉讓人和受讓人作為原告或被告;另外,在涉及辦理股權工商變更登記等事項方面還涉及利害關系人公司,所以,還可以將公司列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2、對股權轉讓合同的無效和撤銷之訴,主要是因為公司其他股東認為股權轉讓合同違法、違反《公司章程》並且損害其股東利益(如優先購買權等)而提起的訴訟,此類訴訟的原告應當是認為自己權益受到侵害的公司其他股東,被告應當是股權的轉讓人和受讓人。若股權轉讓合同的受讓人認為股權轉讓方存在違法、違規或欺詐等情形,也可以直接以自己為原告、以轉讓方為被告,提起請求確認股權轉讓合同無效或撤銷股權轉讓合同的訴訟。對股權轉讓合同的無效和撤銷之訴,我們認為,公司不宜作為訴訟當事人參加訴訟,因為公司不是股權轉讓合同的一方當事人,而且實際受公司某一股東(一般是控股股東)所控制,如果允許公司作為當事人(尤其是原告)提起股權轉讓合同的無效和撤銷之訴,很容易造成一方股東或公司管理人員假借公司之名濫用訴權。
3、股權轉讓合同生效後,若公司或公司其他股東不給提供股權工商變更登記的手續而產生的糾紛,股權轉讓合同的受讓人可以單方作為原告或與轉讓方一起作為共同原告提起侵權之訴,被告方應為有義務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的公司或提供協助義務的公司其他股東(若公司其他股東存在不行使優先購買權、也不參加作出股權轉讓的股東會決議等情形)。在股權轉讓合同的受讓人單方作為原告且以公司為被告提起訴訟時,如果涉及工商變更登記外股權轉讓事宜的,還可以將股權轉讓人列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❷ 股權轉讓糾紛中存在哪些疑難問題
您好,
一、股東資格的認定標准
1、在股權原始取得的前提下,未到工商局登記備案的修改後公司章程,效力如何?
析:審核該公司章程是否經過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變更,如經過同意變更,則在公司內部產生效力,不產生對抗公司外部的效力。
2、股權能否轉為債權?能否由控股股東和某股東簽訂退股,即轉為借款關系,將股權關系轉為債權?
析:不能,如未經減資或內部股東會決議,通知債權人等法定程序,直接將股權轉為債權關系,將導致股東可以隨便退股,不利於公司內外部的穩定。
3、在原始取得的情況下,公司設立時即取得股權與公司成立後通過增資擴股取得的股權,工商登記備案對章程效力的影響?
析:前者具備發起人出資、章程、股東名冊,到工商登記備案後取得股東資格,此時工商登記備案是取得股東資格的生效條件,不備案,章程無效。
後者涉及出資是否為取得股東資格的必備條件?出資是實質條件,目前分實繳出資、認繳出資。主流觀點以形式要件為主。形式要件即股東會決議、出資證明書、股東名冊、修改章程等,只要能證明其是股東即可。此時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未登記備案的,對內有效,不能否認章程中記載的股東的資格,登記備案僅是對抗效力。
4、繼受取得股權中,有償股權轉讓時,受讓人何時取得股權,即何時承擔股東的權利義務?
析:目前有意思主義、形式主義的不同觀點。主流觀點為形式主義,即登記生效主義,股權轉讓合同生效不代表股權變動,需記載於股東名冊,工商登記備案,或者提供變更的章程、存在股東會決議、以股東身份參與股東會等佐證時,承擔股東的權利義務。
5、特別提示
①公司負有向受讓人變更工商登記、記載於股東名冊的義務。
②轉讓人負有向公司通知股權轉讓事宜的義務。
③如發生糾紛,受讓人可以公司為被告提起訴訟,如轉讓人未完全履行轉讓合同,則可以公司和轉讓人為被告,而僅以轉讓人為被告提起訴訟,可能訴訟主體存在問題。
④關於公司內部事務上,如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不一致,以股東名冊為准;外部事宜,如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不一致,應以公示公信原則,以工商登記為准。
二、瑕疵股權轉讓
1、瑕疵出資是否認可其股東資格?瑕疵股權能否轉讓?
析:以形式主義認可其股東資格。此時轉讓瑕疵股權屬於有權處分,即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2、瑕疵股權受讓人能否取得股東資格,是否應承擔股東義務?
析:主要存在有效、無效、可撤銷學說,主流觀點是先分析受讓人的主觀狀態,後確認有效或可撤銷。如受讓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受讓的股權存在瑕疵,自甘冒險,則該股權轉讓合同屬於有效合同,受讓人應承擔相應責任。如受讓人被欺詐或從常理認為其不可能知道的,則屬於可撤銷合同。
3、瑕疵股權轉讓後轉讓人應承擔的責任?
析:①對公司,應補足出資。因出資是股東法定義務,故不享有訴訟時效抗辯。未及時補足,可通過股東會決議,解除其股東資格。如公司大股東擁有2/3以上表決權,則因其屬於利害關系人,應不參與該股東會決議(實踐中能否實現,需視具體情況而定)。
可對瑕疵出讓股東權利進行限制。如在章程中或股東會決議,限制其股權收益權、清算解散時剩餘財產分配權、新增股份時限制其優先認購的權利等。
②對其他股東而言,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③對受讓人,應承擔買賣瑕疵擔保責任。
④對公司債權人而言,債權人可要求該股東在瑕疵出資的本息范圍內對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4、瑕疵股權轉讓後受讓人應承擔的責任?
析:如受讓人為善意的,不知或不應知道受讓股權有瑕疵的,受讓人不承擔責任。如受讓人知道有瑕疵還受讓的,則其應和瑕疵股權的轉讓人承擔連帶責任。
5、能否對瑕疵股權受讓人的股權設置限制(如利益分配、財產有限分配等權利)?
析:依據後手取得的權利不能大於前手的理論基礎,可以追及至受讓人,但受讓人可不對其他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三、股東名實不符時的股權轉讓糾紛
1、特別提示
①隱名和顯名股東的關系,可參考信託關系,依據信託原理來處理。
②顯名股東根據外觀條件,推定為股東。
③顯名股東取得了名義上的股權,但其股權受到一定的限制,特別是其股權處分權。
④隱名股東不享有顯名股東的法律地位,隱名股東為實際出資人或實際投資人,可享有股份所帶來的權益(收益權等)。
2、隱名股東要求顯名,如何處理?
析:欲顯名,需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可顯名。如其他股東事先不知道其隱名股東身份,事後也不同意顯名的,則隱名股東顯名不成。可依據其與顯名股東之間的協議解決。
3、實際出資的隱名股東轉讓股權,效力如何?
析:因實際出資人不顯示為公司股東,從外觀形式上不享有股權,不能使受讓人取得股權,公司可以股東名冊的記載或工商登記信息對抗該股權轉讓。
4、顯名股東轉讓股權,效力如何?是否為有權處分?
析:根據股權的外觀條件,應為有權處分。但法律規定,可適用善意取得制度,顯名股東如未經實際出資人同意轉股權的,可參照《物權法》第106條規定的善意取得制度。受讓人能否取得股權,取決於受讓人是否符合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
❸ 合同是民間借貸糾紛還是股權轉讓糾紛
1、這個要看你們合同中是如何約定的,如果合同的名稱是民間借貸合同但是合同的實際內容是hi股權轉讓,那就是合同轉讓糾紛;如果合同的實質是股權轉讓,那就是不是民間借貸糾紛。
2、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民間借貸糾紛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❹ 股權轉讓糾紛與買賣合同糾紛的區別
股權轉讓也屬於買賣的范疇,一般的買賣是屬於經濟類的糾紛,但股權轉讓更多的是涉及商事。股權轉讓協議中不僅內容要合法,而且對於轉讓程序也是有要求,須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而通常情況下,買賣合同中不涉及交易程序問題。
❺ 「股權轉讓糾紛」,公司是訴訟主體嗎
1、「股權轉讓糾紛」的范圍過大,不能僅憑這個詞就確定糾紛的訴訟主體,因為糾紛是多種多樣的,不同的股權轉讓糾紛的訴訟主體是不同的。
2、在實踐中,一般情況下的股權轉讓糾紛都是發生在出讓方和受讓方之間,比如說出讓方按照合同約定轉讓了股權,但是受讓方卻不支付剩餘的股權轉讓費用;又比如說受讓方支付了股權轉讓費用,但是出讓方卻不按照合同約定辦理股權轉讓手續等,這些情形下訴訟主體都是股權轉讓雙方當事人,公司並不涉及其中。
3、但是有些情形下的糾紛,公司就是糾紛的當事人,也是訴訟的主體,比如說出讓方和轉讓方已經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錢款也已經支付好了,但是公司卻不及時為其辦理工商變更手續,此時轉讓雙方就可以以公司為被告提起訴訟。
4、因此,「股權轉讓糾紛」中需要根據不同的情形確定訴訟主體,糾紛在誰之間產生的,誰就是訴訟的主體。實踐中公司作為股權轉讓糾紛訴訟主體的情形還是比較少的,通常情況下都是發生在股權轉讓雙方當事人之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