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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分支機構變更營業場所問題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1-07-09 09:01:47

A. 北京銀保監局推16項「證照分離」改革新舉措

今後,北京地區的中資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審批,不用再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和金融許可證復印件;中資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准,也不用再提供擬任人個人及其主要家庭成員的徵信報告,改為申請人作出有關承諾。昨日,北京銀保監局印發《關於進一步明確「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對於該局行政許可許可權范圍內的「證照分離」改革事項,並推出16項具體改革措施,此舉將進一步優化本市營商環境,給銀行、金融機構、保險機構等帶來更多便利。
據悉,《通知》涉及精簡申報材料、壓減審批環節兩類改革方式,對「證照分離」改革的落實和管理提出三方面要求。一是深化簡政放權。明確中資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審批不需再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和銀保監會出具的金融許可證復印件、保險公司重大事項變更審批中因變更注冊資本等前置審批事項申請修改公司章程由審批改為報告等16項具體改革措施,其中有13項屬於精簡申報材料,還有3項舉措屬於壓減審批環節。
二是強化機構主體責任。要求各機構確保報送的報告、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准確性以及報告所涉機構、高管的合規性、適格性,以強化機構依法合規意識。
三是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為防範合規風險,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通知》將放開前端與管住後端有機結合,通過現場檢查、非現場監管、信用監管等方式,密切關注風險,持續對有關人員履職情況進行監管,發現違法違規行為將依法對機構和個人進行查處。

B. 保險公司分支機構開業申請書

保險公司的支公司和營銷部的區別主要是工作職能不一樣,二者是上下級關系,營銷服務部隸屬於支公司,營銷服務部主要就是做銷售,支公司架構要全一些,有理賠、客服等職能崗位。
第一,保險公司的分公司是二級機構,中心支公司是三級機構,支公司和營銷服務部都是四級機構。
第二,根據保監會《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市場准入管理辦法》(保監發〔2013〕20號)的規定,保險公司分支機構設立分兩個步驟:籌建和開業。
(一)籌建申報材料
1、設立申請書;
2、保險公司申請前連續2個季度的償付能力報告和上一年度經審計的償付能力報告;
3、保險公司總公司上一年度公司治理結構報告;
4、保險公司分支機構設立的可行性論證報告(包括擬設機構三年業務發展規劃和市場分析,設立分支機構與公司風險管理狀況和內控狀況相適應的說明);
5、申請人分支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制度;
6、申請人內控制度清單;人身保險公司還須就《人身保險客戶信息真實性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七條情況作出說明;
7、申請人作出的受到行政處罰或者立案調查情況的說明;
8、擬設機構籌建負責人簡歷及相關證明材料(要求提供學歷原件、學歷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教育部學信網電子注冊表,沒有學歷原件或教育部學信網電子注冊表的,由申請人出具學歷真實性與否的承諾);
9、擬設機構所在地保監局轄區內的其他分支機構運營情況說明,並就是否存在《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市場准入管理辦法》第十二條所列情形做出聲明;
10、籌建機構電子數據客戶端;
11、保險監管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應報送以上材料一式一份,按照目錄逐一蓋印,每份材料加蓋騎縫章;制度類可報送光碟。材料中有復制資料的,應當簽注「經核對與原件無誤」字樣,並加蓋申請人公章。)
(二)籌建注意事項
1、保險公司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申請人自身發展規劃;
(二)保險公司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請前連續兩個季度償付能力均達到充足Ⅰ類;
(三)保險公司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請前連續兩個季度分類監管類別不低於B類,且省級分公司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請前連續兩個季度分類監管類別不低於C類;
(四)保險公司具備良好的公司治理,內控健全;
(五)申請人具備完善的分支機構管理制度;
(六)在保險公司住所地以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申請設立的,當地省級分公司已經開業;
(七)擬設機構的上級直接管理機構開業滿三個月。省級分公司在其所在地市設立分支機構不受此限制;
(八)擬設機構的上級直接管理機構內控健全;
(九)有符合擬設機構主要負責人任職條件的籌建負責人。
2、《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市場准入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申請設立省級分公司以外分支機構的,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申請人或者擬設機構所屬省級分公司最近兩年內受到金融監管機構重大行政處罰的;
(二)申請人或者其管理人員因工作行為涉嫌重大違法犯罪,正在受到金融監管機構或者司法機關立案調查的;
(三)在擬設機構所在地保監局轄區內的其他分支機構最近六個月內受到重大保險行政處罰的;
(四)在擬設機構所在地保監局轄區內,最近一年內有三家次以上分支機構受到保險行政處罰的;
(五)擬設機構的上級直接管理機構最近六個月內受到保險行政處罰的。
3、《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市場准入管理辦法》第十二條:
申請設立省級分公司以外分支機構的,在擬設機構所在地保監局轄區內的其他分支機構運營情況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無主要負責人或者臨時負責人超期的;
(二)無穩定、規范的營業場所的;
(三)自行停業連續三個月以上的。停業情形已向保險監管機構報告的除外;
(四)存在重大內部控制缺陷,尚未整改到位的;
(五)最近一年內撤銷分支機構三家以上的;
(六)最近一年內同一分支機構變更營業場所兩次以上或者變更主要負責人三次以上的;
(七)最近六個月內發生過五十人以上群訪群訴事件,或者一百人以上非正常集中退保事件,影響較為惡劣的;
(八)保險監管機構認定的其他情形。
4、《人身保險客戶信息真實性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七條:
人身保險公司違反本辦法,有下列內控不健全情形之一的,不予許可其設立分支機構的申請:
(一)未建立健全客戶信息真實性管理制度。
(二)核心業務系統、銀(郵)保通系統等有關業務系統不具備客戶信息欄位完整性和邏輯准確性的控制功能。
(三)未將客戶信息真實性納入對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和公司其他從業人員的考核體系,並建立相應的懲戒機制。
5、保險公司可以根據業務發展需要申請設立分支機構。營業部、營銷服務部不得再管理其他任何分支機構。
6、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籌建通知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分支機構的籌建工作。籌建期間屆滿未完成籌建工作的,應當重新提出設立申請。
7、籌建機構在籌建期間不得從事任何保險經營活動。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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