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常年企業法律顧問的服務范圍和內容有哪些
企業常年法律顧問的服務范圍和內容有:
1.1法律咨詢服務:對顧問單位有關業務上涉及的法律問題提供法律咨詢。
1.2法律文書服務:為顧問單位審查、修改各類合同、協議、章程、聲明、備忘錄、索賠理賠書、意向書、委託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紀要等。根據顧問單位的需要,以法律顧問的名義對外簽發律師函、律師聲明、法律建議書等法律事務文書。協助顧問單位制定、修改內部的規章制度。
1.3項目綜合法律服務:針對顧問單位較大的經濟貿易項目或其它重大項目,提供參與式、綜合性法律顧問服務。包括項目的可行性研究、談判,提供法律咨詢,出具法律意見書及項目所需法律、法規、政策依據。
1.4為顧問單位草擬和修改勞動合同,協調勞資關系。
1.5協助顧問單位管理經濟合同,監督跟蹤合同的履行。
1.6為顧問單位催討欠款、處理貿易糾紛。審核仲裁及訴訟資料,提供法律建議和依據。
1.7知識產權服務:為顧問單位的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商業秘密和專有經營權的保護提供法律建議,並協助顧問單位制訂保密制度和保密協議。
1.8根據顧問單位的需要,列席重大會議,現場提供法律咨詢。
1.9法律培訓服務:根據顧問單位的需要,為提高顧問單位職員的法律意識,以座談會、講座等方式對員工進行法律培訓。
1.10根據顧問單位提供的財務資料,對公司債權進行分析,對不良資產提出相應的處理方案。
1.11法律信息服務:不定期向顧問單位介紹宣傳國家和地方新頒布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等法律信息,並提供有關規避風險的法律建議或相應的對策。
② 公司里有哪些顧問類的職位 比如:法律顧問,投資顧問等。
這種東西沒有硬規定,是否需要設立這里職位完全由老闆決定,即使是你說的這兩個很多公司其實也沒有。他真想要的話弄個衛生顧問,消防顧問來都可以。
③ 律師法律顧問有哪些類型
關於律師法律顧問的類型,存在多種劃分方式:
首先,根據聘方性質之不同,律師法律顧問可以劃分為國家機關法律顧問、企業法律顧問、事業單位法律顧問、社會團體法律顧問和公民法律顧問等類型。一般而言,聘方性質不同,法律顧問服務的側重點亦有區別。國家機關法律顧問的工作主要側重於公權力行使當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務,企業法律顧問主要處理企業經營行為所引起的法律問題,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法律顧問則以該單位所涉公益事業或社團活動范圍的法律事項為工作重心,而公民法律顧問主要是為公民的民商事活動提供法律顧問服務。由上可見,依聘方性質之不同來劃分法律顧問類型,有利於把握各種類型法律顧問工作的特點。
根據法律顧問合同是否約定聘期之不同,律師法律顧問可以劃分為定期法律顧問與項目法律顧問兩種類型。定期法律顧問,亦可稱之為常年法律顧問,有明確的聘期約定,一般為一年或一年以上,聘期屆滿且未延聘或續聘的,律師事務所與聘方的法律顧問關系即行終止。項目法律顧問,實踐當中亦稱之為臨時法律顧問,沒有明確約定聘期,顧問律師僅對聘方的特定事項提供法律顧問服務,特定事項完成,法律顧問關系即行終止,如公司為股票發行、上市等事務而聘請的法律顧問即為此種類型。從實務做法來看,定期法律顧問與聘方的關系一般較為穩定,主要適用於日常法律服務需求相對較多的聘方;項目法律顧問與聘方的關系相對不太穩定,主要適用於有季節性或臨時性法律顧問服務需求的聘方。
根據法律顧問服務領域之不同,律師法律顧問有專業法律顧問與綜合法律顧問之分。專業法律顧問的專業分工很細,僅對聘方特定領域的事項提供法律顧問服務,如勞資法律顧問、金融法律顧問、建築法律顧問、稅務法律顧問、知識產權法律顧問等,他們僅對勞資、金融、建築、稅務或知識產權領域的事項提供法律顧問服務,主要適用於法律服務需求較多且專業分工較強的聘方,如大型企業、層級較高的政府機關。綜合法律顧問則不分專業,類似於醫院的「全科醫生」,對聘方所有領域的涉法事項提供法律顧問服務,主要適用於法律服務需求不多或專業性需求不強的聘方,如中、小型企業、層級較低的政府或政府部門。
此外,按法律顧問服務內容是否包含訴訟代理之不同,律師法律顧問還可以分為含訴訟代理的法律顧問和不含訴訟代理的法律顧問。前者除了提供非訴訟法律顧問服務之外,還提供訴訟代理服務。顧問律師在提供訴訟代理服務時,無需與聘方另行簽訂訴訟代理合同,聘方也無需另行支付訴訟代理服務費。而後者僅為聘方提供非訴訟的法律顧問服務,如需委託顧問律師提供訴訟代理服務,聘方須與律師事務所另行簽訂訴訟代理合同,並且,聘方還須向律師事務所另行支付訴訟代理服務費。
④ 企業法律顧問有哪些種類
企業法律顧問分,為企業專職法律顧問、企業兼職法律顧問、助理企業法律顧問和外聘律師顧問。
依據服務的時間分,常年法律顧問、專項事務法律顧問
依據服務的內容分,一般咨詢顧問、高級法律顧問
依據服務的對象分,企業法律顧問、家庭法律顧問、個人法律顧問
依據提供服務的人員分,法律顧問、法律顧問組、法律顧問團
⑤ 單位犯集資詐騙罪後其法律顧問承擔什麼職責
您好,參與非法集資活動不受法律保護。有關法律明確規定:因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活動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而所形成的債務和風險,不得轉嫁給未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活動的國有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以及其他任何單位。債權債務清理清退後,有剩餘非法財物的,予以沒收,就地上繳中央金庫。
在取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活動的過程中,地方政府只負責組織協調工作,而不能採取財政撥款的方式來彌補非法集資造成的損失。
如果非法集資案件到了法院,法院會組織清退,清退階段會把剩餘的全部錢款返還給集資人,餘下的被集資組織者花費完的不予補償,由集資人自行承擔。
⑥ 企業常年法律顧問的收費標准
自定標准,3-5萬左右,多比幾家,我們現在簽的京益律師事務所,是3萬差不多,關鍵我們公司沒太多,就審審合同。
⑦ 有沒有專業一點的金融律師呢
律師業也是個專業性極高的行業,專業知識是行業的立足根本。所以,業內對於律師個人或團金融業在國民經濟中處於牽一發而動全身的地位,關繫到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具有優化資金配置和調節、反映、監督經濟的作用。金融業的獨特地位和固有特點,使得各國政府都非常重視本國金融業的發展。隊的業務能力評判標准也主要集中在從專業度上進行考量。
一個出色的金融行業律師,需要以下幾方面的能力:
1、面對問題善於獨立思考冷靜分析
2、要有法律和經濟結合的思維模式
3、要有法律和會計交叉的知識儲備
⑧ 非訴訟業務包含哪些
律師的非訴訟業務范圍主要包括提供法律咨詢、擔任常年法律顧問、辦理合同事務、接受委託對某一專門問題進行調查並提供解決方案、辦理交涉和談判,主持調解和參與和解、代為辦理法律文書、作為行政相對人的代理人與參與行政活動以及代理委託人參與仲裁活動這八大內容。
一、提供法律咨詢
通過法律咨詢,才能達成委託人對律師的理解和信任,雙方的委託關系才能依法建立,所以說律師咨詢是律師業務水平和律師人格的充分展現,是每一個律師都不能忽視的重要環節。但是,需要說明的是,這里所說的咨詢是狹義的,它只包括不建立委託關系的一般性的法律問題解答,包括有償的法律咨詢和公益性的法律咨詢活動。
二、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擔任機關、企事業位的法律顧問,依法向顧問單位提供系統的有針對性的法律指導,通過參與內部規章制度修定、重大活動策劃、涉法文書審查、法律法規培訓等活動,適時掌握顧問單位的基本情況和活動特點,以便對其運作實行全程的法律監控,確保其在符合法律規定的軌道上運行。
三、辦理合同事務
合同事務包括律師在顧問單位辦理合同事務和接受委託處理專項合同事務兩種情況,它是律師非訴訟業務的重要內容之一,是律師的工作重要性和律師責任嚴格性的統一,在處理時來不得半點的疏忽大意。合同事務的范圍涵蓋了投資決策、招標投標、項目開發、知識產權保護、對外投資合作、企業改制、股份轉讓等各個經濟領域的,其辦理過程包括方案制定、合同起草、招投標組織、商務談判、條款議定、合同簽訂、合同履行、合同修改和解除、履約過程中糾紛的處理等環節。因為不論是經濟合同還是其它合同,都與當事人都有密切利害關系,在以後較長的一段時間內,企業的資源調配和發展方向都要圍繞合同進行,個別重大的合同甚至會影響到委託人的甚至生命存亡,處理起來不可不慎。
四、接受委託對某一專門問題進行調查並提供解決方案
在委託人的生產、生活中,常常會遇到一些涉及法律方面的問題而委託人自己又因為沒有專業知識,不能獨立處理或無權處理這些問題的問題,這時候他們會選擇委託專業的機構或人員進行調查並提供專業的意見,作為他們決策的依據,其中聘請律師為最常見。律師接受委託從事專項調查活動,並根據調查和結果向委託人出具法律意見書,這種業務其實是律師法律咨詢的擴張和深化,但它比法律咨詢顯得更正式、更專業,後果也更嚴重。
五、辦理交涉和談判,主持調解和參與和解
在社會活動中,委託人的相對人由於對法律認識的誤區、對司法機關司法權的輕視,會憑一時的僥幸企圖逃避法律責任。這時候委託人可以聘請律師,向其發送律師函,從法律的角度告知其繼續違反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可能造成的嚴重後果,督促其停止侵權行為和其它不當行為、盡快履行法定義務。律師也可以接受委託直接與相對人進行面對面的交涉,主持調解或參與和解,以達到不訴而解決糾紛的目的。
六、代為辦理法律文書
法律文書一般都有嚴格的程式規定,欠缺法定要素的法律文書可能會被人民法律判決無效或撤銷;依照法定程序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行政許可的法律文書會因格式的不對被發回。……所以接受委託代理委託人擬定涉及法律事務的文書,是律師工作的內容之一。律師擬定的法律文書包括訴訟文書和非訴文書,內容五花八門,不一而足。
七、作為行政相對人的代理人與參與行政活動
根據法律的規定,律師可以按受委託人的委託,代為辦理行政許可、行政注冊、簽訂行政合同、參與行政仲裁,在行政機關對相對人提出行政處罰時,代理行政相對人聽取行政機關的權力告知和違法內容告知,代理委託人進行辯解,申請並參與聽證、提出行政復議,對國家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為提起控告、申訴,申請國家賠償等,在必要時還可以進入行政訴訟程序。
八、代理委託人參與仲裁活動
仲裁雖然從形式上與訴訟非常接近,但是仲裁的性質卻與訴訟大相徑庭,它沒有以國家強制力作後盾,而是以仲裁機構及其仲裁員的專業知識和信譽度作為生存的基礎。隨著仲裁製度的不斷完善,仲裁將成為更多委託人的選擇,律師依法代理委託人參與仲裁活動的機會會更多。
⑨ 金融業法律顧問應該是什麼樣的人
中國銀監會關於銀行業金融機構法律顧問工作的指導意見
銀監發〔2016〕49號
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郵儲銀行,外資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其他會管金融機構:
為貫徹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16〕30號),落實《中國銀監會黨委關於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的指導意見》(銀監黨發〔2015〕5號)要求,加強銀行業法治建設,提升銀行業金融機構法律風險管理水平,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合法穩健經營,現就銀行業金融機構法律顧問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監督、指導銀行業金融機構法律顧問工作。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按照本指導意見,建立健全法律顧問制度,完善法律風險管理框架,將法律顧問工作納入全面風險管理體系。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法律顧問,是指在銀行業金融機構中從事法律工作的專業人員。在銀行業金融機構中擬擔任法律顧問的人員應當具有法律職業資格或者律師資格;在銀行業金融機構中已擔任法律顧問但未取得法律職業資格或者律師資格的人員,可以繼續履行法律顧問職責。
三、銀行業金融機構法律顧問享有下列權利:
(一)處理銀行業金融機構經營、管理和決策中的法律工作;
(二)列席本機構經營管理決策的相關會議;
(三)對涉嫌損害銀行業金融機構合法權益和銀行業消費者合法權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部門發布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行為,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根據工作需要查閱本機構有關文件、資料,詢問有關人員;
(五)獨立開展工作,不受其他部門干涉;
(六)法律、行政法規、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部門發布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及銀行業金融機構授予的其他權利。
四、銀行業金融機構法律顧問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部門發布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以及銀行業金融機構規章制度,恪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二)維護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合法權益和銀行業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依法經營;
(三)對所提出的法律意見、起草的法律文書以及從事的其他法律工作的合法性負責;
(四)法律、行政法規、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部門發布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以及銀行業金融機構規定的其他義務。
五、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建立規范的法律顧問工作制度,規定法律顧問的職務序列、考評體系以及處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法律工作的許可權和流程等內容,確保銀行業金融機構法律顧問順利開展工作。
六、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郵儲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當設置專職總法律顧問,專職總法律顧問不得兼任單位內部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層其他職務。外資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信託公司等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應當設置總法律顧問。
七、銀行業金融機構總法律顧問對行長(總經理)負責。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將總法律顧問制度納入本行規章制度,並建立總法律顧問與董事會進行直接溝通的機制。總法律顧問是否納入高管人員管理由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根據經營狀況自行確定;如納入高管人員管理的,應當符合本指導意見、《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及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其他規章、規范性文件對於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要求。
八、銀行業金融機構總法律顧問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熟悉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監管規則;
(二)熟悉銀行業金融機構法律風險管理的制度、流程;
(三)熟悉銀行業金融機構經營管理;
(四)具有本科以上學歷或者通過國家司法考試,並且在金融業法律部門工作6年以上,具有法律工作經驗和能力;
九、銀行業金融機構總法律顧問作為高管人員管理的,應當通過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任職資格審查。任職資格審查過程中,應當聽取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法律部門意見。
十、銀行業金融機構總法律顧問應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法律工作並發表法律意見,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落實法律、行政法規、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部門發布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要求;
(二)負責銀行業金融機構法律風險管理工作,統一協調銀行業金融機構法律工作;
(三)參與銀行業金融機構重大經營決策,並對相關法律風險提出意見;
(四)負責本單位法律工作體系的建立,管理本單位的法律工作部門;
(五)負責指導、協調分支機構的法律工作,對分支機構法律工作負責人的任免提出建議;
(六)負責指導協調銀行業金融機構並表管理子公司的法律工作;
(七)其他應當由銀行業金融機構總法律顧問履行的職責。
十一、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於每年一季度末向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法律部門及機構監管部門報送法律顧問工作報告。
十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總法律顧問應當每年向行長(總經理)提交法律風險報告。銀行業金融機構發生重大法律風險時,總法律顧問應當向行長(總經理)報告,同時報告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法律部門及機構監管部門。
十三、銀行業金融機構總法律顧問應當參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重大決策。在提交決策機構審議的重要事項議案中,應當附有經總法律顧問簽字的揭示風險和應對措施的專項法律風險評估報告,總法律顧問有權獨立提出法律意見。銀行業金融機構總法律顧問有權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重大關聯交易獨立提出法律意見。
十四、銀行業金融機構法律工作機構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設置的專門承擔銀行業金融機構法律工作的職能部門。法律工作機構負責人向總法律顧問負責。
十五、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工作需要為法律工作機構配備與其業務規模相適應的法律顧問。銀行業金融機構總行(公司)應設置獨立的法律工作機構。銀行業金融機構分行(公司)應設置獨立的法律工作機構或崗位。
十六、銀行業金融機構法律工作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起草或者參與起草、審核銀行業金融機構重要規章制度;
(二)對章程制定、組織架構設計、管理職能劃分等進行法律論證;
(三)起草或審核銀行業金融機構合同,制定標准合同文本;
(四)參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分立、合並、破產、解散等重大經濟活動,處理有關法律工作;
(五)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產品及其創新、經營行為等進行法律審查,並提出法律意見;
(六)負責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法治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組織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法律顧問業務培訓制度;
(七)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分支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提出意見,協助有關部門進行整改;
(八)負責銀行業金融機構商標、專利等知識產權保護工作;
(九)參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訴訟、仲裁、調解、行政復議和聽證等活動;
(十)加強法治文化教育,負責對職工進行法治宣傳教育;
(十一)負責選聘律師,與律師進行溝通,並對其工作進行監督和評價;
(十二)與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就重要法律問題進行溝通;
(十三)代表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外開展法律協調工作;
(十四)負責銀行業金融機構重大法律問題的研究工作;
(十五)辦理銀行業金融機構總法律顧問交辦的其他法律工作。
十七、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境外機構應當設置獨立的法律工作機構,定期向總行(公司)法律部門報告工作。總行(公司)法律部門要加強對境外機構法律工作機構的指導和監督。境外機構法律工作機構應該承擔本指導意見所規定的職責,並重點關注屬地監管國家(地區)的國別風險狀況、熟悉屬地監管國家(地區)的法律制度、加強與屬地監管國家(地區)監管當局、警察當局及司法機關的溝通協調。
十八、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建立法律風險管理評價與考核制度,將法律風險管理納入分支機構、業務部門及其負責人績效考核指標體系。
十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建立法律風險責任追究機制,依法追究對於銀行業金融機構重大法律風險負有責任的負責人與工作人員的責任。
二十、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保障法律顧問和總法律顧問的各項權利,為其開展工作創造條件。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設立專項法律經費預算,為法律工作提供必要的組織、制度和物質等保障。
二十一、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法律顧問工作情況的監督檢查,定期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法律顧問工作情況和法律風險管理的有效性進行評價,並將評價結果作為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監管評級的重要因素之一。
二十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要定期對本指導意見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法律顧問工作進行通報。
二十三、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的,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章規定,根據其違法違規情節,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或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採取監管措施:
(一)未按照規定建立健全法律顧問制度的;
(二)重大經營活動未經過法律審核,或雖經審核但不採納正確法律意見造成重大損失的。
二十四、銀行業金融機構總法律顧問和法律顧問有下列情形的,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章規定,根據其違法違規情節,對其採取監管措施:
(一)濫用職權、謀取私利,給銀行業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的;
(二)明知銀行業金融機構存在違法違規行為,不警示、不制止的。
二十五、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外聘法律顧問,外聘法律顧問的具體管理細則由銀行業金融機構自行制定。本指導意見中規定的法律顧問不包括外聘法律顧問。
二十六、2017年底前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郵儲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當深入推進法律顧問制度,建立完善法律工作機制。外資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信託公司等機構應逐步建立法律顧問制度,到2020年全面建立與自身風險狀況相適應的法律工作體系,有效提升銀行業法律風險管理水平。本意見實施中遇到的問題要及時向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2016年11月16日
(此件發至銀監分局和地方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