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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為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擴大解釋

發布時間:2021-07-18 16:28:29

❶ 搶劫罪加重犯罪的八個法定情節,並加以說明,做簡答題用

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這規定已經很明確了,還有什麼不明白的地方嗎?請指出,再做說明。

❷ 搶劫罪8種加重情節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中可以知道以下八種搶劫罪加重情節: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2)視為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擴大解釋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 搶劫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

所謂暴力,是指行為人對被害人的身體實行打擊或者強制。搶劫罪的暴力,是指對被害人的身體施以打擊或強制,藉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從而劫取他人財物的行為。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為人實施暴力、脅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凡年滿14周歲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構成搶劫罪的主體。

❸ 刑法中幾種常見的升格法定刑

一、搶劫罪升格法定刑

犯搶劫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入戶搶劫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7日《關於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入戶搶劫」,是指為實施搶劫行為而進入他人生活的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包括封閉的院落、牧民的帳篷、漁民作為家庭生活場所的漁船、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進行搶劫的行為。對於入戶盜竊,因被發現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入戶搶劫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根據上述司法解釋,「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既包括在從事旅客運輸的各種公共汽車,大、中型計程車,火車,船隻,飛機等正在運營中的機動公共交通工具上對旅客、司售、乘務人員實施的搶劫,也包括對運行途中的機動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攔截後,對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員實施的搶劫。小型計程車不應視為公共交通工具。

(3)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根據司法解釋,「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是指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經營資金、有價證券和客戶的資金等。搶劫正在使用中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運鈔車的,視為「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

(4)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多次搶劫」應指三次以上搶劫;「搶劫數額巨大」的認定標准,參照各地確定的盜竊罪數額巨大的認定標准執行。對搶劫博物館、重要文物的,應作為搶劫數額巨大處理。

(5)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搶劫致人重傷、死亡」,既包括行為人的暴力等行為過失致人重傷、死亡,也包括行為人為劫取財物而預謀故意殺人,或者在劫取財物過程中,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殺人。

(6)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是指冒充軍人或警察搶劫。

(7)持槍搶劫的;

「持槍搶劫」,是指行為人使用槍支或者向被害人顯示持有、佩帶的槍支進行搶劫的行為。這里的「槍」僅限於能發射子彈的真槍,不包括模擬手槍與其他假槍;但不要求槍中裝有子彈。

(8)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中的「軍用物資」僅限於武裝部隊(包括武警部隊)使用的物資,不包括公安警察使用的物資。「搶險、救災、救濟物資」是指已確定用於或者正在用於搶險、救災、救濟的物資。

二、強奸罪升格法定刑

具有下列情形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強奸婦女情節惡劣的。

主要是指利用殘酷的暴力手段如捆綁、捂嘴、卡脖等強奸婦女的;在行奸過程中肆意蹂躪婦女的;長期多次對某一婦女進行強奸的;強奸精神病患者、嚴重的痴呆症患者、孕婦、病婦的;等等。

(2)強奸婦女多人的,既可以是多次強奸多名婦女,又可以是一次強奸多名婦女,多人是指3人以上。

(3)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

所謂「當眾」是指能為不特定的3人以上所見的情形。如在車站、碼頭、醫院、學校、公園、劇院等人來人往較多的場所強奸婦女。

(4)二人以上輪奸的

(5)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是指行為人在強奸婦女之前或在強奸過程中故意使用暴力或因自己的性行為直接導致被害人重傷或者當場死亡或經治療無效死亡。如果出於殺人故意而採用暴力將其殺死後再進行奸屍的,應以故意殺人罪論處,奸屍作為一個嚴重情節考慮。如果行為人在強奸婦女後,出於報復、滅口又將婦女殺害或傷害的,應以強奸罪和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數罪並罰。其他嚴重後果,是指因強奸行為導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殺或者婚姻破裂的等情況。

三、拐賣婦女兒童罪升格法定刑

(1)首要分子。

(2)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

(3)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這個姦淫既包括強奸,也包括被害人自願與人販子發生性關系的。

(4)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5)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的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6)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在刑法裡面把人分為成年人(18周歲以上)、未成年人(不滿18周歲)、兒童(不滿14周歲)、幼兒(1-5周歲)、嬰兒(不滿1周歲)。

(7)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這里的造成指的是過失導致,如果是故意,數罪並罰。

(8)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這個境外既包含國外,也包含港澳台。但是將境外的女子賣到境內不算。

(口訣:多次手淫,媽有外傷!)

四、組織、強迫賣淫罪的升格法定刑

組織他人賣淫或者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組織他人賣淫,情節嚴重的;

(2)強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

(3)強迫多人賣淫或者多次強迫他人賣淫的;

(4)強奸後迫使賣淫的;

(5)造成被強迫賣淫的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❹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案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發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發布文號】法釋[2000]35號
【發布日期】2000-11-22
【生效日期】2000-11-2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文件來源】-----------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於2000年11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41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0年11月28日起施行。

二000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41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0〕35號)

為依法懲處搶劫犯罪活動,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現就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入戶搶劫」,是指為實施搶劫行為而進入他人生活的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包括封閉的院落、牧民的帳篷、漁民作為家庭生活場所的漁船、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進行搶劫的行為。
對於入戶盜竊,因被發現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入戶搶劫。

第二條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既包括在從事旅客運輸的各種公共汽車,大、中型計程車,火車,船隻,飛機等正在運營中的機動公共交通工具上對旅客、司售、乘務人員實施的搶劫,也包括對運行途中的機動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攔截後,對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員實施的搶劫。

第三條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是指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經營資金、有價證券和客戶的資金等。
搶劫正在使用中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運鈔車的,視為「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

第四條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四)項規定的「搶劫數額巨大」的認定標准,參照各地確定的盜竊罪數額巨大的認定標准執行。

第五條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七)項規定的「持槍搶劫」,是指行為人使用槍支或者向被害人顯示持有、佩帶的槍支進行搶劫的行為。「槍支」的概念和范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的規定。

第六條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攜帶凶器搶奪」,是指行為人隨身攜帶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進行搶奪或者為了實施犯罪而攜帶其他器械進行搶奪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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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搶劫量刑

第一,這個案子屬於共同犯罪,因此,基礎法定刑應當根據整個案件情況來確定。第二,在上面法定刑基礎之上未成年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第三,如果是從犯,也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第四,具體結果根據上面因素以及律師辯護情況而定。

第二百六十三條 【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搶劫罪,是指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當場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司法實踐中對於本罪的認定應注意下列問題:

1 本罪刑事責任年齡為14周歲。只要已滿14周歲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2 行為人客觀上實施了搶劫行為是構成本罪的關鍵。根據刑法規定,搶劫行為有以下四種具體表現:(1)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當場劫取公私財物;(2)在實施盜竊、詐騙、搶奪的過程中,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3)攜帶凶器搶奪公私財物;(4)聚眾「打砸搶」中砸毀、搶走公私財物。

上述四種搶劫行為中,理論上將第一種稱之為標準的搶劫,第二種叫轉化型搶劫,後兩種則屬於准搶劫。行為人只要有四種行為之一即可構成搶劫罪。

另外,根據有關司法解釋,凡在列車內對旅客使用暴力、脅迫手段,如以語言相威脅、暴露或者暗示攜帶有凶器,或者依仗人多勢眾,對被害人施加精神壓力等,強拿旅客財物或者以「借錢借物」為名,索取財物的,以及對旅客實行強買強賣,侵犯旅客財產權利的,均應以搶劫罪論處。

3 搶劫罪侵犯客體的雙重性,決定其犯罪對象也有雙重性,既包括人,也包括財物。其中的人,既可以是財物的所有人、持有人、管理人,也可以是當時在場的與被害人有直接關系的其他人。其中的財物,可以是公共財物,也可以是私有財物;可以是合法擁有的財物,也可以是非法取得的財物或者違禁品。但一般認為,不動產不能成為搶劫罪的對象。

4 本罪主觀方面限於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據此,如果行為人只是為搶回自己被騙、被盜的財物或者其他合法債務,而不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之目的的,不能構成本罪。

5 鑒於搶劫行為本身有較大的危害性,刑法對搶劫罪沒有情節和數額的要求,因此,只要實搶劫行為,原則上都應當以搶劫罪論處。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應當除外。

6 明知是槍支、彈葯、爆炸物、危險物質而搶劫的,應當以刑法第127條第2款規定的搶劫槍支、彈葯、爆炸物、危險物質罪定罪處罰,而不構成本罪。但誤把槍支、彈葯、爆炸物、危險物質當成一般財物搶劫的,應以本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

第1141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0〕35號)

為依法懲處搶劫犯罪活動,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現就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入戶搶劫」,是指為實施搶劫行為而進入他人生活的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包括封閉的院落、牧民的帳篷、漁民作為家庭生活場所的漁船、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進行搶劫的行為。

對於入戶盜竊,因被發現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入戶搶劫。

第二條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既包括在從事旅客運輸的各種公共汽車,大、中型計程車,火車,船隻,飛機等正在運營中的機動公共交通工具上對旅客、司售、乘務人員實施的搶劫,也包括對運行途中的機動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攔截後,對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員實施的搶劫。

第三條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是指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經營資金、有價證券和客戶的資金等。

搶劫正在使用中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運鈔車的,視為「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

第四條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四)項規定的「搶劫數額巨大」的認定標准,參照各地確定的盜竊罪數額巨大的認定標准執行。

第五條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七)項規定的「持槍搶劫」,是指行為人使用槍支或者向被害人顯示持有、佩帶的槍支進行搶劫的行為。「槍支」的概念和范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的規定。

第六條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攜帶凶器搶奪」,是指行為人隨身攜帶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進行搶奪或者為了實施犯罪而攜帶其他器械進行搶奪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

^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搶劫、搶奪是多發性的侵犯財產犯罪。1997年刑法修訂後,為了更好地指導審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先後發布了《關於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搶劫解釋》)和《關於審理搶奪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搶奪解釋》)。但是,搶劫、搶奪犯罪案件的情況比較復雜,各地法院在審判過程中仍然遇到了不少新情況、新問題。為准確、統一適用法律,現對審理搶劫、搶奪犯罪案件中較為突出的幾個法律適用問題,提出意見如下:

一、關於「入戶搶劫」的認定

根據《搶劫解釋》第一條規定,認定「入戶搶劫」時,應當注意以下三個問題:一是「戶」的范圍。「戶」在這里是指住所,其特徵表現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與外界相對隔離兩個方面,前者為功能特徵,後者為場所特徵。一般情況下,集體宿舍、旅店賓館、臨時搭建工棚等不應認定為「戶」,但在特定情況下,如果確實具有上述兩個特徵的,也可以認定為「戶」。二是「入戶」目的的非法性。進入他人住所須以實施搶劫等犯罪為目的。搶劫行為雖然發生在戶內,但行為人不以實施搶劫等犯罪為目的進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戶內臨時起意實施搶劫的,不屬於「入戶搶劫」。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脅迫行為必須發生在戶內。入戶實施盜竊被發現,行為人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脅迫行為發生在戶內,可以認定為「入戶搶劫」;如果發生在戶外,不能認定為「入戶搶劫」。

二、關於「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認定

公共交通工具承載的旅客具有不特定多數人的特點。根據《搶劫解釋》第二條規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主要是指在從事旅客運輸的各種公共汽車、大、中型計程車、火車、船隻、飛機等正在運營中的機動公共交通工具上對旅客、司售、乘務人員實施的搶劫。在未運營中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上針對司售、乘務人員搶劫的,或者在小型計程車上搶劫的,不屬於「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

三、關於「多次搶劫」的認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四)項中的「多次搶劫」是指搶劫三次以上。 對於「多次」的認定,應以行為人實施的每一次搶劫行為均已構成犯罪為前提,綜合考慮犯罪故意的產生、犯罪行為實施的時間、地點等因素,客觀分析、認定。對於行為人基於一個犯意實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點同時對在場的多人實施搶劫的;或基於同一犯意在同一地點實施連續搶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點連續地對途經此地的多人進行搶劫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對一棟居民樓房中的幾戶居民連續實施入戶搶劫的,一般應認定為一次犯罪。

四、關於「攜帶凶器搶奪」的認定

《搶劫解釋》第六條規定,「攜帶凶器搶奪」,是指行為人隨身攜帶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進行搶奪或者為了實施犯罪而攜帶其他器械進行搶奪的行為。行為人隨身攜帶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搶奪,但有證據證明該器械確實不是為了實施犯罪准備的,不以搶劫罪定罪;行為人將隨身攜帶凶器有意加以顯示、能為被害人察覺到的,直接適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行為人攜帶凶器搶奪後,在逃跑過程中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適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五、關於轉化搶劫的認定

行為人實施盜竊、詐騙、搶奪行為,未達到「數額較大」,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情節較輕、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論處;但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的規定,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1)盜竊、詐騙、搶奪接近「數額較大」標準的;

(2)入戶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詐騙、搶奪後在戶外或交通工具外實施上述行為的;

(3)使用暴力致人輕微傷以上後果的;

(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脅的;

(5)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六、關於搶劫犯罪數額的計算

搶劫信用卡後使用、消費的,其實際使用、消費的數額為搶劫數額;搶劫信用卡後未實際使用、消費的,不計數額,根據情節輕重量刑。所搶信用卡數額巨大,但未實際使用、消費或者實際使用、消費的數額未達到巨大標準的,不適用「搶劫數額巨大」的法定刑。

為搶劫其他財物,劫取機動車輛當作犯罪工具或者逃跑工具使用的,被劫取機動車輛的價值計入搶劫數額;為實施搶劫以外的其他犯罪劫取機動車輛的,以搶劫罪和實施的其他犯罪實行數罪並罰。

搶劫存摺、機動車輛的數額計算,參照執行《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

七、關於搶劫特定財物行為的定性

以毒品、假幣、淫穢物品等違禁品為對象,實施搶劫的,以搶劫罪定罪;搶劫的違禁品數量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搶劫違禁品後又以違禁品實施其他犯罪的,應以搶劫罪與具體實施的其他犯罪實行數罪並罰。

搶劫賭資、犯罪所得的贓款贓物的,以搶劫罪定罪,但行為人僅以其所輸賭資或所贏賭債為搶劫對象,一般不以搶劫罪定罪處罰。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關規定處罰。

為個人使用,以暴力、脅迫等手段取得家庭成員或近親屬財產的,一般不以搶劫罪定罪處罰,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關規定處理;教唆或者夥同他人採取暴力、脅迫等手段劫取家庭成員或近親屬財產的,可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八、關於搶劫罪數的認定

行為人實施傷害、強奸等犯罪行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覺,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處境,臨時起意劫取他人財物的,應以此前所實施的具體犯罪與搶劫罪實行數罪並罰;在被害人失去知覺或者沒有發覺的情形下,以及實施故意殺人犯罪行為之後,臨時起意拿走他人財物的,應以此前所實施的具體犯罪與盜竊罪實行數罪並罰。

九、關於搶劫罪與相似犯罪的界限

1、冒充正在執行公務的人民警察、聯防人員,以抓賣淫嫖娼、賭博等違法行為為名非法佔有財物的行為定性

行為人冒充正在執行公務的人民警察「抓賭」、「抓嫖」,沒收賭資或者罰款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以招搖撞騙罪從重處罰;在實施上述行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脅的,以搶劫罪定罪處罰。行為人冒充治安聯防隊員「抓賭」、「抓嫖」、沒收賭資或者罰款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在實施上述行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脅的,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2、以暴力、脅迫手段索取超出正常交易價錢、費用的錢財的行為定性 從事正常商品買賣、交易或者勞動服務的人,以暴力、脅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與合理價錢、費用相差不大錢物,情節嚴重的,以強迫交易罪定罪處罰;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買賣、交易、服務為幌子採用暴力、脅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與合理價錢、費用相差懸殊的錢物的,以搶劫罪定罪處刑。在具體認定時,既要考慮超出合理價錢、費用的絕對數額,還要考慮超出合理價錢、費用的比例,加以綜合判斷。

3、搶劫罪與綁架罪的界限

綁架罪是侵害他人人身自由權利的犯罪,其與搶劫罪的區別在於:第一,主觀方面不盡相同。搶劫罪中,行為人一般出於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故意實施搶劫行為,綁架罪中,行為人既可能為勒索他人財物而實施綁架行為,也可能出於其它非經濟目的實施綁架行為;第二,行為手段不盡相同。搶劫罪表現為行為人劫取財物一般應在同一時間、同一地點,具有「當場性」;綁架罪表現為行為人以殺害、傷害等方式向被綁架人的親屬或其他人或單位發出威脅,索取贖金或提出其他非法要求,劫取財物一般不具有「當場性」。

綁架過程中又當場劫取被害人隨身攜帶財物的,同時觸犯綁架罪和搶劫罪兩罪名,應擇一重罪定罪處罰。

4、搶劫罪與尋釁滋事罪的界限

尋釁滋事罪是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犯罪,行為人實施尋釁滋事的行為時,客觀上也可能表現為強拿硬要公私財物的特徵。這種強拿硬要的行為與搶劫罪的區別在於:前者行為人主觀上還具有逞強好勝和通過強拿硬要來填補其精神空虛等目的,後者行為人一般只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前者行為人客觀上一般不以嚴重侵犯他人人身權利的方法強拿硬要財物,而後者行為人則以暴力、脅迫等方式作為劫取他人財物的手段。司法實踐中,對於未成年人使用或威脅使用輕微暴力強搶少量財物的行為,一般不宜以搶劫罪定罪處罰。其行為符合尋釁滋事罪特徵的,可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5、搶劫罪與故意傷害罪的界限

行為人為索取債務,使用暴力、暴力威脅等手段的,一般不以搶劫罪定罪處罰。構成故意傷害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等規定處罰。

十、搶劫罪的既遂、未遂的認定

搶劫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既侵犯財產權利又侵犯人身權利,具備劫取財物或者造成他人輕傷以上後果兩者之一的,均屬搶劫既遂;既未劫取財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傷害後果的,屬搶劫未遂。據此,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的八種處罰情節中除「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這一結果加重情節之外,其餘七種處罰情節同樣存在既遂、未遂問題,其中屬搶劫未遂的,應當根據刑法關於加重情節的法定刑規定,結合未遂犯的處理原則量刑。

❻ 搶劫罪中符合哪些情形可以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有下列嚴重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入戶搶劫的
這是指行為人用各種非法手段進入公民家中實施搶劫的行為。入戶搶劫是近年來搶劫罪中的常見多發情形。這里所說「戶」,應理解為居民住宅,並不包括其他場所,如單位的辦公樓、學校、公共娛樂場所等。對「入戶」不能僅理解為進入住宅房間或者室內。對於搶劫獨門獨院居民住宅的,只要行為人進入了住宅院內,也應視為「入戶搶劫」。人戶搶劫的犯罪分子的入戶行為,在實踐中往往是到居民住宅破門撬鎖,危害非常嚴重,這種入戶行為本身就已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只是由於搶劫罪的入戶行為是其搶劫行為的手段行為的一部分,根據刑法處理牽連犯的一般原則,只以搶劫罪一罪從重處罰,不必再以搶劫罪和非法侵入住宅罪實行並罰。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公共交通工具主要是指從事旅客運輸的各種公共汽車、電車、計程車、客運列車、客運輪船、客運飛機等正在運營中的交通工具。在運營中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應當包括行為人本身就在該公共交通工具上,對旅客、司機、乘務人員實施的搶劫,也包括行為人對運行途中的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攔截後實施的搶劫。這種搶劫一般是針對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員及所載財物實施的,不應包括搶劫公共交通工具本身。公共交通工具往往載客較多,在它上面實施搶劫,一則說明搶劫犯的主觀惡性較大,膽敢在公共場合搶劫;二則因公共交通工具正在行進途中,可能給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的旅客、司機、乘務員等多人造成人身或者財產上的重大損失,甚至危及交通安全,因而危害特別嚴重。
3、搶劫金融機構的
銀行,包括國家銀行,也包括民營銀行和外國在我國境內設立的銀行,這里的其他金融機構,是指銀行以外的依法從事貨幣資金的融通和信用的機構,如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融資租賃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是指行為人侵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所在建築物內對其財物進行的搶劫,也包括對正在行駛途中的運鈔車中的財物等實施的搶劫。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承擔著貨幣的發行與回籠,存款吸收和貸款發放,現金流通和轉帳結算,金銀外幣、有價證券的買賣等多種任務,是國家動員和分配社會閑散資金的必經渠道,又是國家對經濟進行宏觀調控的重要環節。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行為一旦得逞,搶劫的錢物數額往往非常巨大,且常伴隨著嚴重的暴力行為,社會危害性極為嚴重。
4、多次搶劫或搶劫巨額的
多次搶劫,是指在一定時期內搶劫三次以上,對於搶劫犯中的慣犯、屢犯來說,由於其在一定時間內多次犯罪,除了主觀惡性大之外,對社會治安秩序造成嚴重威脅,有時盡管實際搶劫到的財物總額可能並不很大,但是嚴重影響社會的安寧,社會危害性很嚴重。因而對多次搶劫的,作為搶劫罪的嚴重情形之一處罰。這里的另一種情形是搶劫數額巨大的。刑法雖然沒有把搶劫數額較大作為搶劫罪構成的要件,但本罪作為最嚴重的一種侵犯財產罪,其搶劫的財物的數額大小,反映出搶劫行為對公私財物所有權的危害程度,從一個方面決定著搶劫罪的輕重。搶劫數額巨大(也包括搶劫文物的情節),應當作為搶劫罪的一種嚴重情形。至於這里所說的「數額巨大」的具體數額起點,有待司法機關作出解釋。
5、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這里所說的致人重傷、死亡,是指行為人在搶劫過程中,因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而直接導致被害人重傷、死亡,其特徵在於:①、客觀上出現了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結果;②這種重傷、死亡的結果是由搶劫的暴力或者其他方法等手段行為所直接造成的兩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③行為人對這種嚴重結果的發生在主觀上有罪過,一般是過失,但也可以是間接故意,甚至直接故意殺人。對於因行為人的搶劫行為導致被害人自殺的,不應視為"「搶劫致人死亡」。此外,在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到財物後,出於滅口或報復等其他動機又故意殺死被害人的,以及在實行搶劫罪後,當時沒有暴露,以後被人發覺,而故意殺死(或害死)檢舉揭發人、抓捕他的人的,也不屬於這里所說的「搶劫致人死亡」,應對犯罪分子以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實行並罰。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構成轉化的搶劫罪,因行為已轉化成搶劫罪,不再以盜竊、搶奪、詐騙等罪與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搶劫等罪合並論處。如果行為人當場使用的暴力手段直接導致被害人、抓捕他的人重傷或者死亡的,也應屬於「搶劫致人重傷、死亡」,也不能再以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並罰。
6、冒充軍警搶劫的
軍警人員,是指軍人和警察,軍人是指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現役軍官(警官)、文職幹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警察是指我國武裝性質的國家治安行政力量,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冒充,是指通過著裝、出示假證件或者口頭宣稱的行為。只要行為人搶劫時有冒充軍警人員的行為表示,無論被害人對這種冒充行為是以假當真還是未被蒙騙,都不影響這一情形的認定。這種情形應包括以下情況,行為人冒充軍警人員查處違法犯罪行為,如查處博、賣yin piaochang、吸、走si行為等。行為人冒充軍警人員的身份雖然對其侵佔非法財物如資、違禁品、違法所得等犯罪目的的實現具有一定作用,但是,其獲取財物的主要手段是憑借當場實施的暴力或者暴力脅迫,對方交出財物或者任其搶走財物有誤認其為軍警人員的因素,但更重要的是懼怕其暴力,甚至在已經對行為人的真實身份發生壞疑或看出系冒充時,也不敢反抗。如果行為人僅僅通過單純的冒充軍警人員執行查處違法犯罪的公務行為的方式侵佔非法財物,未對被害人實施暴力或者暴力威脅行為,被害人僅僅基於其冒充的軍警人員的身份而交出或自動放棄非法財物,符合招搖撞騙罪和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的構成特徵的,應以該罪論處,不應定為搶劫罪。
7、持qiang搶劫的
8、搶劫軍用物資或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❼ 搶劫運鈔車的可否視為「搶劫銀行或者其他的金融機構」

可以視為「搶劫銀行或者其他的金融機構」。因為運鈔車屬於金融機構進行經營行為的必要組成部分。

❽ 求:綁架罪、搶劫罪、敲詐勒索罪的有關司法解釋~~

第239條綁架罪的司法解釋只有: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6月30日《關於對為 索取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拘禁他人行為如何定罪問題的解釋》。�具體內容沒有找到。
第263條搶劫罪的司法解釋:為依法懲處搶劫犯罪活動,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現就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入戶搶劫」,是指為實施搶劫行為而進入他人生活的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包括封閉的院落、牧民的帳篷、漁民作為家庭生活場所的漁船、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進行搶劫的行為。
對於入戶盜竊,因被發現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入戶搶劫。
第二條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既包括在從事旅客運輸的各種公共汽車,大、中型計程車,火車,船隻,飛機等正在運營中的機動公共交通工具上對旅客、司售、乘務人員實施的搶劫,也包括對運行途中的機動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攔截後,對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員實施的搶劫。
第三條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是指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經營資金、有價證券和客戶的資金等。
搶劫正在使用中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運鈔車的,視為「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
第四條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四)項規定的「搶劫數額巨大」的認定標准,參照各地確定的盜竊罪數額巨大的認定標准執行。
第五條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七)項規定的「持槍搶劫」,是指行為人使用槍支或者向被害人顯示持有、佩帶的槍支進行搶劫的行為。「槍支」的概念和范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的規定。
第274條敲詐勒索罪的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敲詐勒索罪數額認定標准問題的規定》(2000.5.12 法釋〔2000〕11號)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的規定,現對敲詐勒索罪數額認定標准規定如下:
一、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為起點;
二、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一萬元至三萬元為起點。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上述數額幅度內,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敲詐勒索罪「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具體數額標准,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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