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銀行與境外建立業務關系經什麼批准
銀行機構與境外金融機構建立代理或類似業務應經人民銀行批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銀監會),負責對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監督管理的工作。
B. 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的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
境外金融機構向已依法設立的中資金融機構投資入股,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境外金融機構包括國際金融機構和外國金融機構,國際金融機構是指世界銀行及其附屬機構、其他政府間開發性金融機構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的其他國際金融機構;外國金融機構是指在外國注冊成立的金融控股公司、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基金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的其他外國金融機構。
本辦法所稱的中資金融機構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中資商業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以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設立的其他中資金融機構。
本辦法所稱的投資入股比例是指出資額或者所持股份佔中資金融機構的實收資本總額或者股份總額的比例。 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投資入股中資商業銀行的,最近一年年末總資產原則上不少於100億美元;投資入股中資城市信用社或農村信用社的,最近一年年末總資產原則上不少於10億美元;投資入股中資非銀行金融機構的,最近一年年末總資產原則上不少於10億美元;
(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的國際評級機構最近兩年對其給出的長期信用評級為良好;
(三)最近兩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四)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不低於8%;非銀行金融機構資本總額不低於加權風險資產總額的10%;
(五)內部控制制度健全;
(六)注冊地金融機構監督管理制度完善;
(七)所在國(地區)經濟狀況良好;
(八)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金融業風險狀況和監管需要,可以調整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的資格條件。
第八條單個境外金融機構向中資金融機構投資入股比例不得超過20%。
第九條多個境外金融機構對非上市中資金融機構投資入股比例合計達到或超過25%的,對該非上市金融機構按照外資金融機構實施監督管理。
多個境外金融機構對上市中資金融機構投資入股比例合計達到或超過25%的,對該上市金融機構仍按照中資金融機構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條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由吸收投資的中資金融機構作為申請人,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
(一)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直接監管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吸收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的,直接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批准;
(二)本條第一項規定以外的中資金融機構吸收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的,向所在地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省級派出機構提出申請,經審核後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
第十一條中資金融機構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吸收投資入股申請時,應提交下列文件:
(一)中資金融機構吸收投資入股的申請書;
(二)中資金融機構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同意吸收投資的決議或上級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
(三)境外金融機構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同意向中資金融機構投資入股的決議;
(四)雙方簽訂的意向性協議;
(五)境外金融機構最近三年的年報或經審計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等財務報表;
(六)境外金融機構的資金來源、經營情況等資料;
(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的其他相關資料。
投資人為外國金融機構的,中資金融機構還應當提交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的國際評級機構對該外國金融機構最近兩年的評級報告和注冊地金融監管當局的批准文件。
第十二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自接到完整的申請文件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准或不批準的決定;決定不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境外金融機構應當在收到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批准決定後60個工作日內將資金足額劃入中資金融機構賬戶,並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的會計師事務所驗證。
第十四條中資金融機構因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而變更注冊資本或股權結構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五條中資金融機構違反本辦法,擅自變更股東、調整股權結構的,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六條已向中資金融機構投資入股的境外金融機構增加持股比例的,適用本辦法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的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適用本辦法;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十八條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購買上市中資金融機構流通股不適用本辦法。
第十九條投資入股汽車金融公司,依照《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2003年12月31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頒布的有關文件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C. 銀行機構與境外金融機構建立代理,或者類似業務關系的辦理流程是什麼
銀行機構來與境外金融機構建立代理源或類似業務應經人民銀行批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銀監會),負責對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監督管理的工作。
D. 境外設立機構境內批復有法律意義嗎
離岸帳戶實際是離岸銀行業務,是服務於非居民的一種金融活動,銀行吸收非居民的資金。銀行的服務對象為境外(含港、澳、台地區)的自然人、法人(含在境外注冊的中國境外投資企業)、政府機構國際組織及其它經濟組織,包括中資金融機構的海外分支機構。離岸銀行業務的經營幣種僅限於可自由兌換貨幣。非居民資金匯往離岸帳戶、離岸帳戶資金匯往境外帳戶和離岸帳戶間的資金可以自由劃撥和轉移。資金調撥自由客戶的離岸賬戶即等同於在境外銀行開立的賬戶,可以從離岸賬戶上自由調撥資金,不受國內外匯管制。存款利率、品種不受限制存款利率、品種不受境內監管限制,比境外銀行同類存款利率優惠、存取靈活。特別是大額存款,可根據客戶需要,在利率、期限等方面度身訂做,靈活方便。免徵存款利息稅中國政府對離岸存款取得之利息免徵存款利息稅。離岸存款實際凈收益更為可觀。提高境內外資金綜合運營效率可充分利用香港銀行既可提供在岸業務同時具備境外銀行業務功能的全方位服務特點,降低資金綜合成本,加快境內外資金周轉,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境內操控,境外運作可以使用網上銀行或電話理財,方便日常操作離岸帳戶:銀行為非居民開立的帳戶成為離岸帳戶。非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離岸銀行業務是指銀行針對非居民的銀行業務,如果法人或自然人是居民則不能使用離岸銀行業務。離岸帳戶的特點:(1)不受本地外匯管制;(2)離岸帳戶收益在本地免稅;(3)離岸帳戶存款利息免稅;(4)帳戶保密;(5)規避政治風險;(6)規避金融風險;(7)規避商業風險;(8)方便集團投融資業務操作。
E. 跨國銀行在海外設立分支機構的形式有哪些
中資銀行「走出去」應以設立分支機構為主 交通銀行行長李軍日前在一次論壇上表示,中資商業銀行要成功進行跨國經營,首先必須進一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而在當前,中資銀行跨國經營的方式應以設立分支機構為主,參股和並購為輔。 李軍指出,近年來我國經濟實力不斷增強並帶來了國際地位的明顯提升,為中資銀行跨國經營提供了不斷改善的國際環境。人民幣的持續升值則有助於降低中資銀行的海外經營成本,提高其經營能力。去年以來爆發的美國次貸危機,在給國際金融市場和一批國際金融機構帶來負面影響的同時,也為中資銀行走出去提供了難得的機遇。 「 綜觀世界各國,金融市場環境和政策監管環境差異很大,本地金融機構通常具有各種不同程度的競爭優勢,中資銀行跨國經營必然會遇到比境內大得多的挑戰與競爭。」李軍表示,因此,中資銀行只有通過進一步推進體制機制改革創新,大力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不斷提高產品創新能力、客戶服務能力、資源配置能力、集約經營能力和風險控制能力,繼續增強資本實力,培育高水準的經營管理隊伍,才能具備在國際市場成功展開經營的堅實基礎。 李軍認為,作為一項戰略舉措,中資銀行應從實際出發,理性選擇跨國經營方式。 「我認為,在目前階段,開設分支機構仍應成為中資商業銀行走出去的主要方式,而參股和並購則可以作為一種輔助形式。」至於採用這種方式在原因,李軍表示一是因為設立分支機構開展經營是較為傳統的經營方式,中資銀行在這方面已積累了較為豐富的實踐經驗;二是中資銀行近年來跨國經營的主要方式是開設分支機構,對在海外設立分支機構的相關監管框架和審批程序已有一定了解;三是目前很多國家對金融機構的跨國並購和參股採取了非常審慎的策略,通常會制定嚴格的審批程序,有的甚至要通過議會的批准,因而並購的成本高,難度大;四是收購兼並最難的地方在於並購之後的整合,目前中資銀行在這方面的經驗和人才都相對不足。 「 當然,以上幾種形式可以考慮在整體海外戰略布局下同時搭配採用,互為補充。」李軍表示,他認為在參股和並購對象的選擇上要考慮與現有業務的互補性,努力使戰略並購成為改善業務結構的重要手段。在參股方式下,中資銀行初期可以財務投資者或戰略投資者的身份進入,等條件逐漸成熟時再爭取掌握控制權。 此外,他還指出,面對經濟發展水平差異很大的國際市場,中資銀行應謹慎選擇走出去的目標區域,實行差別化地域擴展策略。(唐真龍)
F. 境內企業投資境外金融機構需要哪些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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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銀行機構與境外金融機構建立代理或類似業務應經什麼部門批准
董事會或者其他高級管理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