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什麼是對賬函,對賬函的格式和作用
一、什麼是對賬函
對賬函,又稱詢證函,一般是指審計機構(包括內部審計機構或外部審計機構)直接發給被審計單位的債務人,要求核實應收賬款的記錄是否正確的一種審計文書。其發函的目的主要是通過確認被審計單位債務人及其債務的存在從而達到核實被審計單位應收賬款記錄真實性、正確性的目的。對賬函是債務糾紛中重要的證據,要妥善保管。
二、對賬函的格式
從對賬函的內容上看,一般情況下是由兩部分內容構成的:
一是對賬聯,由發出對賬函的一方根據自己的財務記錄,列明原因並推導得出結算數額,並蓋章、簽名,以示對該數額負責。有些時候,發出對賬函的一方不僅在此部分告訴相對方最終的往來金額,而且還具體描述業務發生的過程,包括貨物的發出時間、數量,提供勞務的時間,已經結算的金額等情況;
二是確認聯,由相對方對對賬聯所確認的包括往來數額在內的信息進行核對,如無異議則蓋章、簽名確認。
三、對賬函的作用
從法律上看,我認為對賬函至少具有如下三個方面的法律效力:
(1)有效地證明了交易關系的存在;
(2)有效地證明了債權債務關系的存在。一份經過相對方有效確認或者部分確認的對賬函相當於欠條;
(3)可能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斷。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之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因此,一份表述恰當的對賬函還可能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斷。
因此,對賬函是可以單獨作為債權憑證使用的。
據我國合同法第10 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第36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由此可見,只要法律、行政法規未規定簽訂某類合同必須採用書面形式,而雙方意思表示一致,一方當事人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本著意思自治、維護交易安全的目的,應該認定雙方存在事實上的合同關系。
B. 銀行查詢函是什麼
並沒有銀行查詢函一說,專業的術語叫做銀行詢證函。
一、銀行詢證函是指會計師(審計)事務所在執行審計過程中,以被審計企業名義向銀行發出的,用以驗證該企業的銀行存款與借款、投資人(股東)出資情況以及擔保、承諾、信用證、保函等其他事項等是否真實、合法、完整的詢證性書面文件。
二、銀行詢證函的要點:
1、分清銀行余額的詢證和銀行發生額的詢證。余額是某一截止時點之前所有發生額的最終結果,通過詢證銀行余額可以證實截止某一時點的銀行余額是否真實存在。發生額是業務發生時的原始記錄,通過詢證銀行發生額可以證實某一筆銀行業務是否真實發生。如在驗證投資人以貨幣資金投資時銀行詢證函就是對銀行發生額的詢證。在對資產負債表所列銀行存款項目審計時銀行詢證函就是對銀行余額的詢證。
2、正確簽章。發函方應該簽署公章。復函方應根據實際情況分別在「數據證明無誤」、「數據不符及需加說明事項」簽署單位公章,並由經辦人員簽名或蓋章。不能以單位內部機構公章代替單位公章。
3、如實填寫,及時回復。發函方應根據本單位帳簿記錄如實填寫,作為復函方的金融機構應根據原始記錄核對,按銀行詢證函項目逐一填寫,填寫完畢後及時回復至會計師事務所,並按有關規定向發函方收取詢證費用。
4、注意銀行詢證范圍。銀行詢證不僅包括某一截止時點有餘額的銀行,還包括存款、借款、託管證券、應付票據已結清的帳戶。因為有可能存款帳戶已結清,但仍有銀行借款或其他負債存在;也有可能借款帳戶已結清,但仍有未付利息。
5、詢證程序要恰當。注冊會計師寫好詢證函交給被審計單位蓋章後,應親自將詢證函寄出,不可將詢證函交給客戶,從客戶取得詢證函回函要評估回函的可靠性,不可粗心大意。
6、詢證工作底稿要齊備。銀行詢證的名單、寄發詢證函的郵費單據復印件、到銀行實地詢證的工作記錄等工作底稿要齊備,附於銀行有關項目審定表下。正確運用銀行詢證函對於提高會計信息質量,保證銀行有關項目的真實性完整性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C. 金融機構之間,要求合作方提供報表時的函件應該表述為「關於要求提供……的函」么
《關於要求貴行提供……的函》是不是更好一些。
D. 哪個公司投標保函、履約保函、銀行保函出函快,有保證
可以找擔保公司,一般這樣的公司都是和銀行有合作的,出函相對是比較快的
E. 我是農村信用社,請問如何寫一篇人大會議關於加大對地方金融機構支持的建議答復函的簡報
這個應該由人大的來寫吧,如果代筆,要看當地的地方金融機構發展情況,地方金融機構不單指農信社,還是村鎮銀行、小額貸款擔保公司之類的機構
F. 審計中的長短期借款該怎麼函證是每一筆的借貸方都要函嗎已經歸還的借款還用函嗎
書面詢證函件原則上親自到對方取得結果,但考慮距離等原因可考慮傳真或郵件至對方簽章,再加回傳。已經歸還的貸款可以不用函證。因為每一筆貸款合同函證時已經將還款包括在內了,對方既要確定總額又要確定余額。
若審計師在實施函證後的合理時限內未能收到回函,則應被詢證人進行二次函證。若審計師就同一審計目標發出向多位被詢證人進行函證,則應在收到回函後,編制《函證結果匯總表》作為綜合性的審計證據和審計工作底稿,並記錄對函證結果做出的評價。
函證結果匯總表應當包括:函證編號;被詢證人名稱;函證信息;函證方式;函證日期,包括第一次和第二次的日期;回函日期;回函結果;可確認的信息;信息差異及說明;審計結論。
(6)對金融機構出函擴展閱讀:
審計是由國家授權或接受委託的專職機構和人員,依照國家法規、審計准則和會計理論,運用專門的方法,對被審計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經營管理活動及其相關資料的真實性、正確性、合規性、合法性、效益性進行審查和監督,評價經濟責任,鑒證經濟業務,用以維護財經法紀、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一項獨立性的經濟監督活動。
審計作為一種監督機制,其實踐活動歷史悠久,但人們對審計的定義卻眾說紛紜。公認具有代表性且被廣泛引用的是美國會計學會1972年在其頒布的《基本審計概念公告》中給出的審計定義,即「審計是指為了查明有關經濟活動和經濟現象的認定與所制定標准之間的一致程度,而客觀地收集和評估證據,並將結果傳遞給有利害關系的使用者的系統過程」。
G.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保函等 ,會被處以什麼刑罰
銀行或者其他抄金融機構的工作襲人員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保函等造成較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7)對金融機構出函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H. 地方銀監會,是否可以為中小金融機構的債權債務問題出具證明函
作為相關的監管機構,特別是職權范圍內的事務,銀監部門有權為銀行機構特定事務提供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