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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底金融機構赤道原則

發布時間:2021-07-21 13:51:09

Ⅰ 銀行方面的赤道原則是什麼

赤道原則(the
Equator
Principles,簡稱EPs)是由世界主要金融機構根據國際金融公司和世界銀行的政策和指南建立的,旨在判斷、評估和管理項目融資中的環境與社會風險的一個金融行業基準。
赤道原則是2002年10月世界銀行下屬的國際金融公司和荷蘭銀行,在倫敦召開的國際知名商業銀行會議上,提出的一項企業貸款准則。這項准則要求金融機構在向一個項目投資時,要對該項目可能對環境和社會的影響進行綜合評估,並且利用金融杠桿促進該項目在環境保護以及周圍社會和諧發展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目前赤道原則已經成為國際項目融資的一個新標准,包括花旗、渣打、匯豐在內的40餘家大型跨國銀行已明確實行赤道原則,在貸款和項目資助中強調企業的環境和社會責任。原則列舉了赤道銀行(實行赤道原則的金融機構)做出融資決定時需依據的特別條款和條件,共有9條。在實踐中,赤道原則雖不具備法律條文的效力,但卻成為金融機構不得不遵守的行業准則,誰忽視它,就會在國際項目融資市場中步履艱難。
赤道原則是參照IFC績效標准建立的一套旨在管理項目融資中環境和社會風險的自願性金融行業基準。赤道原則適用於全球各行業總成本超過1000萬美元的新項目融資。目前全球已有超過60家金融機構宣布採納赤道原則,項目融資額約佔全球融資總額的85%

Ⅱ 赤道原則的相關機構

督導委員會
赤道原則金融機構現有來自全球的72個金融機構,其中包括亞洲,澳大利亞,巴西,歐洲,拉丁美洲,英國和美國。
2010年3月26日,作為赤道原則四家發起銀行之一的花旗,由於其對赤道原則發展做出的長期貢獻,獲選擔任新一屆赤道原則金融機構督導委員會主席機構這一重要角色。肖恩·米勒先生(Mr. Shawn Miller)作花旗全球環境和社會風險管理總監將具體負責代表花旗執行相關主席機構的工作。

Ⅲ 什麼是赤道原則

簡述
赤道原則(the Equator Principles,簡稱EPs)是由世界主要金融機構根據國際金融公司和世界銀行的政策和指南建立的,旨在判斷、評估和管理項目融資中的環境與社會風險的一個金融行業基準。
赤道原則是2002年10月世界銀行下屬的國際金融公司和荷蘭銀行,在倫敦召開的國際知名商業銀行會議上,提出的一項企業貸款准則。這項准則要求金融機構在向一個項目投資時,要對該項目可能對環境和社會的影響進行綜合評估,並且利用金融杠桿促進該項目在環境保護以及周圍社會和諧發展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目前赤道原則已經成為國際項目融資的一個新標准,包括花旗、渣打、匯豐在內的40餘家大型跨國銀行已明確實行赤道原則,在貸款和項目資助中強調企業的環境和社會責任。原則列舉了赤道銀行(實行赤道原則的金融機構)做出融資決定時需依據的特別條款和條件,共有9條。在實踐中,赤道原則雖不具備法律條文的效力,但卻成為金融機構不得不遵守的行業准則,誰忽視它,就會在國際項目融資市場中步履艱難。
赤道原則是參照IFC績效標准建立的一套旨在管理項目融資中環境和社會風險的自願性金融行業基準。赤道原則適用於全球各行業總成本超過1000萬美元的新項目融資。目前全球已有超過60家金融機構宣布採納赤道原則,項目融資額約佔全球融資總額的85%。
產生背景
赤道原則是一套非官方規定的,由世界主要金融機構根據國際金融公司的環境和社會政策和指南制定的,旨在用於確定、評估和管理項目融資過程中所涉及環境和社會風險的一套自願性原則。赤道原則的產生根源在於金融機構履行企業社會責任的壓力。當銀行向一些大型項目融資後,由於項目產生的負面環境影響和引發社會問題而備受爭議,並給銀行聲譽帶來損失,包括政府、多邊貸款機構以及非政府組織和社區民眾在內的利益相關方認為,銀行有責任對項目融資中的環境和社會問題進行審慎性調查並督促項目發起人或借款人採取有效措施來消除或減緩所帶來的負面影響。2002年10月,國際金融公司和荷蘭銀行等9家銀行在倫敦主持召開會議討論項目融資中的環境和社會問題,會後由荷蘭銀行、巴克萊銀行、西德意志州立銀行和花旗銀行在國際金融公司環境和社會政策基礎上共同起草了一套針對項目融資中有關環境與社會風險的指南,這就是赤道原則。2003年6月,包括4家發起銀行在內的10家大銀行宣布接受赤道原則。2006年7月,根據國際金融公司修訂後的《績效標准》對赤道原則進行了修正並重新發布。
主要內容
赤道原則的內容和結構比較簡單,包括序言、適用范圍、原則聲明和免責聲明四部分。其中,序言部分對赤道原則出台的動因、目的和採用赤道原則的意義作了簡要說明;適用范圍部分規定赤道原則適用於全球各行業項目資金總成本超過1000萬美元的所有新項目融資和因擴充、改建對環境或社會造成重大影響的原有項目。原則聲明是赤道原則的核心部分,列舉了採用赤道原則的金融機構(EPFIs,即赤道銀行)作出投資決策時需依據的10條特別條款和原則,赤道銀行承諾僅會為符合條件的項目提供貸款。
第一條規定了項目分類標准,即基於國際金融公司的環境和社會篩選准則,根據項目潛在影響和風險程度將項目進行分為A類,B類或C類(即分別具有高、中、低級別的環境或社會風險);
第二條規定對A類和B類項目要進行社會和環境評估並給出評估報告應包含的主要內容;
第三條規定了適用的社會和環境標准,對位於非OECD(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國家或非高收入OECD國家的項目,除遵守所在國的法律外,必須滿足國際金融公司《績效標准》和按行業細分的《環境、健康和安全指引》;
第四條規定針對分類時發現的環境和社會問題借款人要制定以減輕和監控環境社會風險為內容的行動計劃和環境管理方案;第五條和第六條規定了借款人應當建立公開征詢意見和信息披露制度,並建立投訴機制徵求當地受影響的利益相關方的意見;
第七條規定對A類項目和B類項目(如適用)有關的環境評估報告等文件,應由獨立的社會和環境專家審查;
第八條規定借款人必須在融資文件中承諾的事項,包括承諾遵守東道國社會和環境方面的所有法律法規、在項目建設和運作周期內遵守行動計劃要求以及定期向貸款銀行提交項目報告等;
第九條規定了獨立監測和報告制度,即貸款期間赤道銀行應聘請或要求借款人聘請獨立的社會和環境專家來核實項目監測信息;
第十條規定了赤道銀行報告制度,應至少每年向公眾披露其實施赤道原則的過程和經驗。最後,免責聲明部分規定了赤道原則的法律效力,即赤道銀行自願獨立採用和實施赤道原則。
特別條款和條件細則
第1條規定了項目風險的分類依據,即根據國際金融公司的環境與社會審查標准而制定的內部指南(具體內容見該文件附件1)。
第2條規定了A類項目和B類項目的環境評估要求,包括環境影響評估、社會影響評估和健康影響評估以及更深層次的要求。
第3條規定了環境評估報告應包括的主要內容,這是赤道原則的核心部分,共17項。這一條下面還有一個注釋,規定環境評估要說明遵守東道國現行的法律、法規和項目要求的許可以及世界銀行和國際金融公司預防和減少污染指南,對於坐落在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國家的項目還需進一步考慮國際金融公司的保全政策。
第4條規定了環境管理方案要求,適用對象是A類項目(在適當的情況下包括B類項目),內容是環境和社會風險的降低、行動方案、監控和管理以及計劃表。
第5條規定了向公眾征詢意見制度,A類項目(在適當的情況下包括B類項目)的借款人或第三方專家要用各種適當的方式向受項目影響的個人和團體,包括土著民族和當地的非政府組織,徵求意見;環境評估報告或其摘要要在合理的最短時間內以當地語言和文化上合適的方式為公眾所獲得;環境評估和環境管理方案要考慮公眾的這些意見,對於A類項目還需獨立的專家審查。
第6條規定了借款人的約定事項:遵守項目建設和運營過程中的環境管理方案;定期提供由本單位職員或第三方專家准備的有關環境管理方案遵守情況的報告;在適當的情況下,還需定期提供根據商定的拆除方案拆除設施的報告。
第7條規定了補充監督和報告服務,由貸款人聘請的獨立環境專家提供。
第8條規定了違約救濟制度,如果借款人沒有遵守環境和社會約定,赤道銀行將會迫使借款人盡力尋求解決辦法繼續履行。
第9條規定了赤道原則的適用范圍,即只適用於總融資5000萬美元以上的項目。
意義
赤道原則對於負責的銀行業來說猶如一個重要的里程碑,它第一次把項目融資中模糊的環境和社會標准明確化、具體化,使整個銀行業的環境與社會標准得到了基本統一,有利於平整游戲場地,也有利於形成良性循環,提升整個行業的道德水準;對單個的銀行來說,接受赤道原則有利於獲取或維持好的聲譽,保護市場份額,也有利於良好的公司治理和對金融風險科學、准確的評估,同時也能減少項目的政治風險;對於整個社會來說,可以使環境與社會可持續發展戰略落到實處,赤道銀行客觀上成為保護環境與社會的私家代理人,通過發揮金融在和諧社會建設中的核心作用,可以使人與自然,人與社會、人與人等達到真正的和諧。
在國外金融機構的應用和實踐
赤道原則的重要意義在於它第一次把項目融資中模糊的環境和社會標准明確化、具體化,為銀行評估和管理環境與社會風險提供了一個操作指南。截至2007年12月,採用「赤道原則」的金融機構已有56家,其業務遍及全球100多個國家,項目融資總額佔全球項目融資市場總份額的80%以上。但是在亞洲和太平洋地區,接受赤道原則的金融機構卻只有6家。成為遵守赤道原則的金融機構不需要簽署任何協議,而只是宣布接受赤道原則即可。赤道原則雖不具備法律條文的效力,但隨著其在國際項目融資市場中的廣泛應用,赤道原則已經逐漸成為國際項目融資中的行業標准和國際慣例。
日本瑞穗實業銀行作為亞洲首批採納赤道原則的金融機構,對我國銀行業有重要的借鑒意義。2003年10月,瑞穗實業銀行宣布採納赤道原則,並著手制定包括內部38個行業的實施細則的操作手冊並建立內部操作流程。2004年10月,編制完成《瑞穗實業銀行赤道原則實施手冊》,並將其應用於全球的項目融資和財務顧問活動。採納和實施赤道原則使瑞穗實業銀行的聲譽和經營績效得到顯著提升,據統計,該行在國際項目融資排名由2003年的第18位上升至2006年第3位,已突破7.72億美元。
對我國銀行業的借鑒作用
我國銀行業也開始認識到環境和社會風險問題對自身信貸資產安全和銀行聲譽的重要性,部分銀行已經開始將「綠色信貸」引入到信貸管理工作中。但是,我們必須看到我國銀行業對赤道原則等國際慣例和規則了解不深,仍然停留在審查借款人或項目環境守法信息的初級階段,在銀行內部尚未形成系統、規范的環境和社會風險管理流程和制度。我國銀行業有必要重新考慮如何應對所面臨的環境和社會問題以及如何履行銀行社會責任的問題。
一是要提高認識,要把可持續發展與社會責任提升到銀行的戰略層面。關注環境與社會問題不僅是銀行的社會責任,也關繫到銀行業務活動開展和可持續發展。因此,要把可持續發展和銀行社會責任作為現代銀行業的核心經營理念和價值導向,轉變以往追求利潤最大化或股東財富最大化的傳統經營理念,在項目融資決策時充分考慮相關利益主體的訴求。我國的銀行業應該從現在做起,積極學習國外銀行業處理環境和社會風險的先進理念和方法,通過熟悉、採納赤道原則等國際慣例和規則,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綠色信貸」體系,並逐步參與到國際金融規則的制定和修改過程中。
二是要發揮金融監管部門和環保主管部門政策指導作用,積極引導銀行業履行環境保護責任。一方面,人民銀行、銀監會和環保總局應當繼續加強合作,引導和督促商業銀行認真落實國家產業政策和環保政策,進一步豐富納入徵信系統的環保信息,並將商業銀行落實環保政策法規、控制污染企業信貸風險的有關情況納入監督檢查范圍。另一方面,還要加強與國際金融公司等機構的交流與合作,把國際先進經驗和最佳實踐引入國內,幫助商業銀行制定環境政策並編制環境風險管理手冊,用以指導商業銀行信貸活動及其他業務的開展。
三是要做好銀行內部組織結構調整和人才儲備等准備工作。可以考慮在銀行內部設立環境與社會發展部,首先專門負責處理融資過程中的環境與社會風險評估等問題。其次是人才准備,由於環境風險評估專業性強,有必要在銀行系統內部開展有針對性的培訓或從外部引入專業人才。同時,為滿足赤道原則中獨立審查的要求,銀行還應當聘請和儲備一些社會和環境專家或行業環保專業人員充當外部顧問,在必要時提出專業意見和建議並審查項目融資過程中的環境評估報告、行動計劃等相關文件。
官方網站: http://www.equator-principles.com/

Ⅳ 赤道原則

赤道原則(the Equator Principles,簡稱EPs)是由世界主要金融機構根據國際金融公司和世界銀行的政策和指南建立的,旨在判斷、評估和管理項目融資中的環境與社會風險的一個金融行業基準。

Ⅳ 目前全球有多少家金融機構採納赤道原則

目前沒有準確數據
可以詢問一些相關部門

Ⅵ 中國有幾家赤道銀行啊

2月27日,重慶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重慶農商行」)正式宣布採納赤道原則。這也意味著,繼興業銀行、江蘇銀行、湖州銀行之後,重慶農商行成為了全國第4家、中西部首家「赤道銀行」

盤古智庫高級研究員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全國第四家赤道銀行的出現是國內綠色金融建設深化的又一個典型範例,隨著五大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的深入推進,商業銀行在綠色金融的理論和實踐方面都取得了較多進展。在他看來,為進一步提高金融機構發展綠色金融的能動性和積極性,未來還應重點解決明確綠色金融項目界定標准、理順資源環境定價機制等方面的問題。

國內赤道銀行增至4家
據悉,「赤道銀行」是指宣布在項目融資中採納赤道原則的銀行。赤道原則倡導金融機構對1000萬美元以上的項目融資的環境和社會問題盡到審慎性核查義務。採用赤道原則的金融機構應擔負相應的責任。

資料顯示,赤道原則形成於2003年,是由花旗集團、荷蘭銀行等全球主要金融機構參照世界銀行下屬國際金融公司(IFC)的可持續發展政策與指南建立的一套自願性金融行業基準。

據國海證券一份研報介紹,採用赤道原則的金融機構應擔負的責任有:一是在全球范圍所有超過1000萬美元項目融資都必須符合赤道原則的各項要求;二是在授信風險管理體系中增加環境風險評估體系;三是須適當地向公眾披露實施「赤道原則」的過程和經驗。

赤道原則官網顯示,來自38個國家的101家金融機構已採用了赤道原則。

在重慶農商行之前,國內「赤道銀行」陣營中已有興業銀行、江蘇銀行以及湖州銀行三家銀行。據了解,截至2019年9月末,重慶農商行貸款余額超過4000億元。2019年末,該行綠色信貸貸款余額超過180億元,較上年末增長逾30%。

國內赤道銀行數量漸次增多的另一面,是中國綠色金融發展正呈縱深之勢。據人民銀行統計,截至2018年末,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綠色信貸余額為8.23萬億元,同比增長16%;全年新增1.13萬億元,占同期企業和其他單位貸款增量的14.2%。

業內:綠色金融未來應重點解決四個方面的問題
「隨著五大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的深入推進,商業銀行以此為依託,在綠色金融的理論和實踐方面都取得了較多進展。」盤古智庫高級研究員吳琦對記者表示,近年來,商業銀行結合綠色環保產業特點,加快業務模式和產品服務創新;同時通過發行綠色債券等拓寬資金來源,加大綠色金融支持力度;此外,行業自律機制、環境信息披露制度等綠色金融基礎制度和基礎設施建設也在持續推進。

我國綠色債券市場自2015年末啟動後,發展確實十分迅猛。來自東方金誠國際信用評估有限公司的研究報告顯示,2019年中國境內「貼標」綠色債券累計發行195隻,發行規模2827.6億元,約占同期全球綠色債券發行規模的17.47%,發行數量和發行規模較上年分別上漲52.34%和26.86%。

不過,綠色金融在發展中也面臨著綠色金融體系總量較小、市場專業性服務體系發展滯後等不容忽視的問題。吳琦指出,中小企業是綠色金融的主要目標對象,這些企業往往存在一些弊端,使得商業銀行開展業務存在高風險低收益的問題。疊加當前疫情的影響,中小企業面臨生存之困,綠色金融發展也面臨著更大的困難。

看來,為進一步提高金融機構發展綠色金融的能動性和積極性,未來還應重點解決四個方面的問題:一是明確綠色金融項目的界定標准,由央行、發改委和銀保監會統一綠色金融項目的認定標准,有利於降低金融機構和投資機構對綠色項目的識別成本,鼓勵和引導其投資綠色金融產品。同時,提升包括綠色信貸在內的綠色金融指標在MPA考核中的地位和考核權重;二是理順資源環境定價機制,實現資源環境的科學合理定價,對綠色企業給予稅收減免、財政貼息等優惠政策,提高綠色項目的收益率;三是促進銀行改革內部考核和服務機制,提升發展綠色金融的意願和能力;

Ⅶ 赤道原則的背景

赤道原則是一套非官方規定的,由世界主要金融機構根據國際金融公司的環境和社會政策和指南制定的,旨在用於確定、評估和管理項目融資過程中所涉及環境和社會風險的一套自願性原則。赤道原則的產生根源在於金融機構履行企業社會責任的壓力。當銀行向一些大型項目融資後,由於項目產生的負面環境影響和引發社會問題而備受爭議,並給銀行聲譽帶來損失,包括政府、多邊貸款機構以及非政府組織和社區民眾在內的利益相關方認為,銀行有責任對項目融資中的環境和社會問題進行審慎性調查並督促項目發起人或借款人採取有效措施來消除或減緩所帶來的負面影響。2002年10月,國際金融公司和荷蘭銀行等9家銀行在倫敦主持召開會議討論項目融資中的環境和社會問題,會後由荷蘭銀行、巴克萊銀行、西德意志州立銀行和花旗銀行在國際金融公司環境和社會政策基礎上共同起草了一套針對項目融資中有關環境與社會風險的指南,這就是赤道原則。2003年6月,包括4家發起銀行在內的10家大銀行宣布接受赤道原則。2006年7月,根據國際金融公司修訂後的《績效標准》對赤道原則進行了修正並重新發布。

Ⅷ 赤道原則的主要規定

赤道原則的內容和結構比較簡單,包括序言、適用范圍、原則聲明和免責聲明四部分。其中,序言部分對赤道原則出台的動因、目的和採用赤道原則的意義作了簡要說明;適用范圍部分規定赤道原則適用於全球各行業項目資金總成本超過1000萬美元的所有新項目融資和因擴充、改建對環境或社會造成重大影響的原有項目。原則聲明是赤道原則的核心部分,列舉了採用赤道原則的金融機構(EPFIs,即赤道銀行)作出投資決策時需依據的10條特別條款和原則,赤道銀行承諾僅會為符合條件的項目提供貸款。
第一條規定了項目分類標准,即基於國際金融公司的環境和社會篩選准則,根據項目潛在影響和風險程度將項目進行分為A類,B類或C類(即分別具有高、中、低級別的環境或社會風險);
第二條規定對A類和B類項目要進行社會和環境評估並給出評估報告應包含的主要內容;
第三條規定了適用的社會和環境標准,對位於非OECD(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國家或非高收入OECD國家的項目,除遵守所在國的法律外,必須滿足國際金融公司《績效標准》和按行業細分的《環境、健康和安全指引》;
第四條規定針對分類時發現的環境和社會問題借款人要制定以減輕和監控環境社會風險為內容的行動計劃和環境管理方案;第五條和第六條規定了借款人應當建立公開征詢意見和信息披露制度,並建立投訴機制徵求當地受影響的利益相關方的意見;
第七條規定對A類項目和B類項目(如適用)有關的環境評估報告等文件,應由獨立的社會和環境專家審查;
第八條規定借款人必須在融資文件中承諾的事項,包括承諾遵守東道國社會和環境方面的所有法律法規、在項目建設和運作周期內遵守行動計劃要求以及定期向貸款銀行提交項目報告等;
第九條規定了獨立監測和報告制度,即貸款期間赤道銀行應聘請或要求借款人聘請獨立的社會和環境專家來核實項目監測信息;
第十條規定了赤道銀行報告制度,應至少每年向公眾披露其實施赤道原則的過程和經驗。最後,免責聲明部分規定了赤道原則的法律效力,即赤道銀行自願獨立採用和實施赤道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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