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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立村級金融綜合服務站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1-07-31 00:26:01

Ⅰ 我想知道中國銀行江蘇的農村金融綜合服務站業務是什麼

中國銀行江蘇農村金融綜合服務站介紹,我行通過與江蘇省農業委員會合作共建「專益農信息屬社」,在益農信息社中接入我行的金融服務,通過農村金融綜合服務站在農村鄉(鎮)、村的服務點布放助農固話POS、中銀自助通銀行卡受理終端為農民提供金融服務
以上內容供您參考,最新業務變動請以中行官網公布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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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中國銀行江蘇地區有一個農村金融綜合服務站,這是什麼

中國銀行江蘇農村金融綜合服務站介紹,我行通過與江蘇省農業委員會合作共建「益內農信容息社」,在益農信息社中接入我行的金融服務,通過農村金融綜合服務站在農村鄉(鎮)、村的服務點布放助農固話POS、中銀自助通銀行卡受理終端為農民提供金融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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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中國銀行江蘇農村金融綜合服務站介紹

中國銀行江蘇農村金融綜合服務站介紹,我行通過與江蘇省農業委員會專合作共建「屬益農信息社」,在益農信息社中接入我行的金融服務,通過農村金融綜合服務站在農村鄉(鎮)、村的服務點布放助農固話POS、中銀自助通銀行卡受理終端為農民提供金融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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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那個可以幫我寫10條村級綜合服務站公約

1、組織形式。村級綜合服務站是為建立起一個區、鄉(鎮)、村三級的經營服務網路的基礎,即形成以區直專業公司和批發市場為龍頭,鄉鎮綜合服務社、專業合作社為載體,村級綜合服務站為基礎的綜合經營服務網路。村級綜合服務站本著「聯辦、社管、民營、私有」的原則,即供銷社和村委會聯合組織興辦,由供銷社管理,同時接受村「兩委會」的監督指導,實行民有、民營、民享。

2、網點布局。依據當地農村人口數量,地理位置、經濟狀況,堅持因地制宜,實事求是,量力而行。原則上應做到村村有站,規模較大的村設綜合服務社。

3、經營服務

范圍。村級綜合服務站的經營服務范圍主要是:生產、生活資料銷售(生產資料包括化肥、農葯、種子、飼料、農具、農械、農機)和農副產品、廢舊物資收購等。傳授農業科普知識,提供農業產業信息,開展文化娛樂和其它便民服務。條件成熟的,經葯品管理部門批准,開展葯品零售業務;

4、建站標准。一是綜合服務站的房屋達到有100平方米以上經營門面,有50平方米以上的倉庫;綜合服務社房屋應有200平方米以上的經營面積,並配有文化活動設施。二是經營設施做到「三新」,即店內牆壁、頂棚、地面建新,山架、櫃台刷新,度量衡器更新。

5、建站經營投資。建站投資原則上由經營者個人承擔。根據各地實際,中心村及原供銷社的分銷店有剩餘房屋的,可變賣轉讓給經營者;現有的雙代店,也可以通過變賣的形式轉讓給經營者;雙代店屬村委會所有的,供銷社可出面協商,出售轉讓給經營者;目前建站無房屋的,供銷社幫助選址,協助辦理有關手續,由經營者投資興

建。

6、經營人員。本著開放辦社、入社自願和公開、公正、公平、雙向選擇的原則,確定綜合服務站經營人員。鼓勵原供銷社職工回村經營,對於精簡的村組幹部、民辦教師、原雙代員、回鄉的復退軍人,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競爭入社辦站。

7、經營管理。村級綜合服務站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遵守法律法規,照章經營,為農民提供各種服務。供銷社統一配送的商品,統一結算手續費。供銷社對綜合服務站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負責對經營人員開展業務培訓,代辦證照、組織年檢、統一提供標牌、統一服務公約。

四、切實加強對村級綜合服務站建設工作的組織領導

發展村級綜合服務站是一項直接為「三農」服務的系統工程,涉及面廣、工作量大,各級政府要大力支持。區政府成立「發展村級綜合服務站工作領導小組」,常務副區長舒啟敏同志為組長,區政府辦副主任李孔華、區農辦主任王春友、供銷社主任李成耀為副組長,財政局副局長任席義、國稅局副局長劉明生

、地稅局副局長齊耀武、農業局副局長欒愛華、工商局副局長袁紹連、農業銀行副行長續彥超和信用聯社副主任李邦全為成員,把發展村級綜合服務站工作納入農村經濟工作重要事項進行統籌安排、搞好規劃,認真組織實施,切實解決有關問題。各鄉鎮政府也要成立相應領導小組和工作專班,積極支持、配合建站工作,促使綜合服務站成為當地的經濟、文化中心。

區直各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強扶持供銷社發展村級綜合服務站的力度。各級財政部門安排部分資金用於綜合服務站建設。金融部門要為村級綜合服務站發展提供資金支持和服務。稅務部門要比照連鎖企業對村級綜合服務站落實稅收優惠政策;村級綜合服務站屬供銷社的分支機構,工商所在辦理工商登記、年檢等方面收費取下限並適當照顧。國土、建設等部門對村級綜合服務站建設,盡量簡化手續,建設過程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免收;當地農民個人投資的,作為農民私人住宅建房審批收費。任何部門和單位都不得挪用或平調綜合服務站

的資產,不得亂攤派、亂集資、亂收費。

Ⅳ 蚌埠人民銀行百村金融綜合服務站管理辦法

紫金縣鄉村金融服務站管理暫行辦法
為進一步明確鄉村金融服務站工作職責和要求,加強鄉村金融服務站管理,加大金融支持新農村建設力度,促進農村金融服務水平提高,繁榮農村經濟,結合我縣農村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組織機構
第一條 鄉村金融服務站是依託村支部和村委會,在行政村一級建立的為農戶提供相關金融服務的機構,旨在解決農村金融機構網點少、金融服務缺位、農民金融知識貧乏、融資難、資金使用效率低、農民理財不發達等現實問題。
第二條 鄉村金融服務站與村委會合署辦公,服務站工作納入村委會日常工作內容。
第三條 鄉村金融服務站由各行政村黨支部書記或村主任擔任站長,從村幹部、大學生村官、農村經濟能人中選拔招聘工作人員,並專門指定一名工作人員為聯絡員。有條件的村委可聘請金融機構離退休人員對日常金融業務進行指導。
第四條 為加強組織領導,成立縣鄉村金融服務站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落實縣委、縣政府有關鄉村金融服務站建設的工作決策部署和要求,部署開展鄉村金融服務站建設工作,研究並決策工作中遇到的重要問題和困難。
第五條 縣鄉村金融服務站工作領導小組由縣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成員由縣府辦、人民銀行紫金縣支行、財政局、農業局、林業局、扶貧辦等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
第六條 縣鄉村金融服務站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人民銀行紫金縣支行,負責鄉村金融服務站的設立、運行、督促、檢查和指導工作。縣府辦和人民銀行紫金縣支行負責對鄉村金融服務站的業務指導。
第七條 各涉農金融機構要指定相關部門及人員掛點鄉村金融服務站,專門負責加強與鄉村金融服務站的聯系與協作,共同做好農村金融服務工作。
第二章 設立程序
第八條 設立鄉村金融服務站,應當由行政村村委會向當地鎮政府提出設立申請,經鎮政府審批同意後,上報縣鄉村金融服務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批。對各方面條件比較成熟的行政村,也可由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或鎮政府直接向縣鄉村金融服務站領導小組辦公室推薦設立。
第九條 縣鄉村金融服務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對村委會(鎮政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提交的設立申請進行審查核准,作出批准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對於批准成立的,通知其掛牌開展工作,並協調安排涉農金融機構進行掛點;決定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條 縣鄉村金融服務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縣府辦、人民銀行紫金縣支行應當組織相關金融機構、部門派出工作人員,對新設立的鄉村金融服務站進行指導和培訓。掛點涉農金融機構應當指派工作人員到鄉村金融服務站上門指導開展相關業務。
第三章 工作職責
第十一條 鄉村金融服務站負責行使下列工作職責:
(一)開展金融知識宣傳;
(二)受理金融業務咨詢;
(三)協助收集、反饋農戶金融服務需求信息、投訴、意見建議等;
(四)在金融機構授權范圍內,代理部分金融業務;
(五)協助開展農戶信用信息採集和評級工作;
(六)協調處理農民日常生活中的金融糾紛;
(七)推廣非現金支付工具;
(八)協助開展反假貨幣、打擊非法集資和六合彩等違法活動;
(九)貫徹落實國家惠農補貼的有關政策,協助農民辦理各種涉農補貼、社保、醫保、農保等資金的繳納與領取;
(十)辦理各級政府及部門交辦的其它相關工作。
第十二條 鄉村金融服務站應當大力開展金融知識宣傳,主要宣傳反假貨幣、反洗錢、個人信用、利率、匯率等政策法規;貸款、國債、股票、保險、基金等金融產品業務知識;預防和打擊非法集資、識別金融詐騙、抵制六合彩等金融風險知識;其他百姓需要的金融知識。
第十三條 鄉村金融服務站可以採取下列方式開展金融知識宣傳:
(一)懸掛、張貼金融知識圖片、宣傳口號;
(二)在鄉村金融服務站辦公場所開辟「金融知識角」、設立信息宣傳、公示窗口;張貼公布相關金融監管部門、掛點涉農金融機構信貸部門及工作人員聯系方式;
(三)協助舉辦金融知識宣傳咨詢服務活動;
(四)利用鄉村廣播滾動播報金融知識;
(五)定期聯系掛點涉農金融機構舉辦金融知識宣傳會;
(六)其他宣傳方式。
第十四條 鄉村金融服務站受金融機構委託,代辦金融業務應當按照雙方約定的期限和流程進行辦理。具體包括下列工作內容:
(一)收集農戶貸款需求,協助開展貸前調查,指導借款人准備貸款材料,向掛點涉農金融機構推薦和報送申請資料;
(二)收集農戶其他金融需求情況,並及時反饋掛點涉農金融機構;
(三)協助監督貸款使用、催收到期貸款;
(四)定期開展農戶與掛點金融機構的對接互動,協助掛點涉農金融機構處理鄉村金融服務站收集的金融服務需求;
(五)代理辦理評估、登記、保險等事項;
(六)接受農戶有關金融業務咨詢;
(七)金融機構委託辦理的其他業務。
第十五條 農戶向鄉村金融服務站提出的有關金融服務的投訴、意見建議,鄉村金融服務站應當進行登記,並在5個工作日內向金融主管部門或相關金融機構進行反饋。
第十六條 鄉村金融服務站應當按照相關職能部門的要求,定期採集農戶信用信息,按時將採集的農戶信用信息原始數據報送縣徵信中心(設在人民銀行紫金縣支行)。引導農民樹立信用意識和金融意識,自覺維護自身信用記錄。
第十七條 鄉村金融服務站應當指導農村企業運用網上銀行建立資金流轉中心,推動電話銀行在農村的廣泛運用,推動金融機構在農家店、便民超市安裝POS機具、ATM機具等。
第四章 工作機制
第十八條 鄉村金融服務站應當建立與農戶、金融機構的信息聯系和反饋機制。通過開通聯系電話、手機簡訊、電子信箱等途徑,幫助農民及時反映金融服務需求、投訴和意見建議等。
第十九條 鄉村金融服務站應當與掛點涉農金融機構簽訂協議,明確雙方職責、權利、義務,促進村銀(社、司)合作常態化。
第二十條 鄉村金融服務站應當建立工作台賬,對服務站開展的金融知識宣傳活動、受理的金融業務咨詢、掛點涉農金融機構到村開展培訓、對接辦理業務等情況進行登記備案。
第二十一條 鄉村金融服務站應當加強與涉農金融機構的溝通與協作,根據農戶金融需求情況,協助掛點涉農金融機構建立移動農村金融超市。掛點涉農金融機構應當定期組織工作人員攜帶相關設備直接到村集中辦理金融業務。包括:貸款申請、信用評級、組織信用擔保、理財、結算、咨詢和人民幣兌換等無需在金融機構網點辦理的金融業務。
第二十二條 各掛點涉農金融機構應當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的服務、培訓方案,定期對鄉村金融服務站工作人員進行培訓。
第二十三條 縣鄉村金融服務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定期組織鄉村金融服務站工作人員進行考試,對成績達標者頒發崗位培訓合格證書。通過舉辦培訓班、報告會、座談會、咨詢會等方式加強金融機構與鎮、村群眾交流。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四條 縣鄉村金融服務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縣府辦、人民銀行紫金縣支行等部門應當建立鄉村金融服務站監督管理協調機制,並指定專門部門和人員負責鄉村金融服務站建設工作。
第二十五條 縣鄉村金融服務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及時匯總工作情況,定期向領導小組匯報鄉村金融服務站工作開展情況,及時報告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研究部署相關工作,促進鄉村金融服務站建設工作深入開展。
第二十六條 各鎮政府、各行政村村委會的鄉村金融服務站建設、村銀(社、司)合作、農村金融服務改進等工作情況納入鎮政府和村委會年度工作考核內容。縣鄉村金融服務站領導小組辦公室每年對各鎮政府、各行政村村委會的該項工作情況進行考核,考核指標和考核方式由縣鄉村金融服務站工作領導小組另行規定。對工作突出的給予通報表彰和獎勵,對工作落後的給予通報批評或警告。
第六章 經費來源和管理
第二十七條 鄉村金融服務站工作經費主要來源於縣政府和金融機構的獎勵資金。縣政府對工作突出的鄉村金融服務站給予適當獎勵;相關金融機構根據鄉村金融服務站協助辦理業務情況給予適當獎勵,具體獎勵比例由金融機構和鄉村金融服務站協商確定。
第二十八條 鄉村金融服務站應當指派專人建立賬戶,加強對獎勵資金的管理,做到賬目清楚、手續完備。
第二十九條 鄉村金融服務站的資金應當主要用於服務站建設、業務開展以及服務站工作人員的獎勵等。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鄉村金融服務站工作人員守則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縣鄉村金融服務站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Ⅵ 什麼是農村金融服務站

現階段深化我國農村金融服務是提高我國特色社會主義新農村的根本要求,同時也是建設新農村的基本前提。從當前農村金融服務的發展趨勢上來看,我國應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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