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什麼是金融機構往來支出
金融企業往來支出()金融企業往來支出是指銀行系統商業銀行商業銀行中央銀行間、同業及其他金融機構之間因資金往來而發生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往來支出,是商業銀行支出的重要組成部分,金融企業往來支出的多少,直接影響損益的變動,而且還可以從中分析了解銀行拆借、佔用聯行資金等所佔負債管理
Ⅱ 商業銀行與同業往來銀行的關系
商業銀行同業業務和投行業務的區別:
(1)同業業務主要是指銀行之間的業務往來;
(2)投行業務是指為企業IPO、債券承銷等業務。
商業銀行同業金融業務是指:
(1)以金融同業客戶為服務與合作對象,以同業資金融通為核心的各項業務,是商業銀行近年來興起並蓬勃發展的一項新業務。
(2)具體包括:代理同業資金清算、同業存放、債券投資、同業拆借、外匯買賣、衍生產品交易、代客資金交易和同業資產買賣回購、票據轉貼現和再貼現等業務。近年來,一些股份制商業銀行同業業務發展迅速,同業業務量、收入、利潤等在商業銀行各項業務的佔比和貢獻明顯提高。
Ⅲ 商業銀行之間往來業務的內容
具體包括:
1、各銀行按國家規定存入中國人民銀行的准備金。
2、人民銀行對各商業銀行的貸款。
3、各銀行在結算過程中相互佔用的資金。
4、拆借。金融機構之間的相互借貸行為。
5、再貼現,是商業銀行辦理票據貼現業務後,如自身資金緊張,可將通過辦理貼現取得的票據轉讓給人民銀行,由人民銀行按票據面值和規定的利率扣除貼現日至票據到期日的利息後,將票面余額支付給商業銀行。
待票據到期後,人民銀行按票據面值向商業銀行兌取現款。前面已介紹過,商業銀行辦理的票據貼現業務從性質上說,類似於貸款業務,那麼人民銀行對商業銀行辦理的再貼現業務,也就類似於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的貸款業務。
(3)金融機構同業往來主要包括擴展閱讀:
商業銀行之間的往來,包括同城票據交換及清算、異地跨系統匯劃款項相互轉匯、同業拆借等;商業銀行和中央銀行的往來,包括商業銀行向中央銀行送存或提取現金、繳存存款准備金、向中央銀行借款、辦理再貼現及通過中央銀行匯劃款項。
金融機構往來由四個方面組成 :
1、與央行所發生的資金往來,包括金融機構按國家規定繳存央行的法定準備金,存放中央銀行的備付金等款項,以及央行對一般金融機構貸款包括央行 對商業銀行的再貼現等。
2、同一銀行系統內部不同行處之間所發生的資金賬務往來業務即聯行往來
3、與其他銀行之間的資金往來即同業往來,包括同業拆借,同業存放,結算過程相互佔用的資金。
4、與其他金融機構的資金往來,即與信託投資公司,證券公司等其他金融機構之間的往來。
Ⅳ 金融機構哪些業務取得的利息收入,屬於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
可以包括存放同業的存款利息,也就是某銀行存放在別的銀行的存款生成的利息;還有同業拆借產生的利息費用。
Ⅳ 試述銀行之間往來業務的內容
銀行之間業務往來有很多的,比如銀行間同業拆借,銀行間相互的資金匯劃,
Ⅵ 金融機構開展哪些業務取得的利息收入,屬於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
①金融機構從事貼現、轉貼業務取得的收入,不徵收營業稅。 ②金融企業聯行、金融企業與人民銀行及同業之間的資金往來業務取得的收入,包括購買金融機構發行債券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徵收營業稅。
Ⅶ 金融機構往來的收入組成
金融機構往來由四個方面組成 ,一是與央行所發生的資金往來,包括金專融機構按國家規定繳存央行的屬法定準備金,存放中央銀行的備付金等款項,以及央行對一般金融機構貸款包括央行 對商業銀行的再貼現等;二是同一銀行系統內部不同行處之間所發生的資金賬務往來業務即聯行往來;三是與其他銀行之間的資金往來即同業往來,包括同業拆借,同業存放,結算過程相互佔用的資金;四是與其他金融機構的資金往來,即與信託投資公司,證券公司等其他金融機構之間的往來。
這里所說的資金往來包括本、外幣資金。各金融機構對往來資金均按規定或相互約定的利率相互計息,其取得的利息收入即是金融機構往來收入,在實際操 作過程中,金融機構對往來收入和支出核算過程是:金融機構將相互佔用的資金每天分別計算借方和貸方發生額,由此推算出一個計息積數,定期結算一次 ,貸方積數乘以利率,得出該時期金融機構往來收入;反之,為金融機構往來支出。
Ⅷ 為什麼金融機構同業往來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
納入試點范圍,由繳納營業稅改為繳納增值稅。
經國務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以下稱營改增)試點,建築業、房地產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等全部營業稅納稅人,納入試點范圍,由繳納營業稅改為繳納增值稅。
各地要高度重視營改增試點工作,切實加強試點工作的組織領導,周密安排,明確責任,採取各種有效措施,做好試點前的各項准備以及試點過程中的監測分析和宣傳解釋等工作,確保改革的平穩、有序、順利進行。遇到問題請及時向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反映。
(8)金融機構同業往來主要包括擴展閱讀:
免徵增值稅要求規定:
1、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不得免稅、減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銷售勞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
3、納稅人銷售額未達到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增值稅起征點的,免徵增值稅;達到起征點的,依照本條例規定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Ⅸ 金融機構開展哪些業務取得的利息收入,屬於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金融機構同業往來等增值稅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16〕70號)規定:「一、金融機構開展下列業務取得的利息收入,屬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16﹞36號,以下簡稱《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二十三)項所稱的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
(一)同業存款。
同業存款,是指金融機構之間開展的同業資金存入與存出業務,其中資金存入方僅為具有吸收存款資格的金融機構。
(二)同業借款。
同業借款,是指法律法規賦予此項業務范圍的金融機構開展的同業資金借出和借入業務。此條款所稱「法律法規賦予此項業務范圍的金融機構」主要是指農村信用社之間以及在金融機構營業執照列示的業務范圍中有反映為「向金融機構借款」業務的金融機構。
(三)同業代付。
同業代付,是指商業銀行(受託方)接受金融機構(委託方)的委託向企業客戶付款,委託方在約定還款日償還代付款項本息的資金融通行為。
(四)買斷式買入返售金融商品。
買斷式買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金融商品持有人(正回購方)將債券等金融商品賣給債券購買方(逆回購方)的同時,交易雙方約定在未來某一日期,正回購方再以約定價格從逆回購方買回相等數量同種債券等金融商品的交易行為。
(五)持有金融債券。
金融債券,是指依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機構法人在全國銀行間和交易所債券市場發行的、按約定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六)同業存單。
同業存單,是指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法人在全國銀行間市場上發行的記賬式定期存款憑證。
......五、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