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銀行業金融機構外部審計監管指引的第四章 終止審計委託
第十三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發現外審機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特別關注,並可專以終止委託其審屬計工作:
(一)未履行誠信、勤勉、保密義務,並造成嚴重不良後果的;
(二)將所承擔的審計業務分包或轉包給其他機構的;
(三)審計人員和時間安排難以保障銀行業金融機構按期披露年度報告的;
(四)審計報告被證實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
第十四條 銀行業監管機構發現外審機構存在下列問題時,可以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立即評估委託該外審機構的適當性:
(一)審計結果嚴重失實的;
(二)存在嚴重舞弊行為的;
(三)嚴重違背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准則,存在應發現而未發現的重大問題的。
對因上述原因被終止委託的外審機構,銀行業金融機構二年內不得委託其從事審計業務。
第十五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或外審機構單方要求終止審計委託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及時報告銀行業監管機構。

B. 銀監會對於員工行為管理四大禁止之一禁止員工個人賬戶與客戶發生資金往來具體是出自哪個文件
《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行為管理指引的通知》第十五條規定:
銀行業金融機構制定的行為守則及其細則應要求全體從業人員遵守法律法規、恪守工作紀律,包括但不限於:
1、不得在任何場所開展未經批準的金融業務;
2、不得銷售或推介未經審批的產品;
3、不得代銷未持有金融牌照機構發行的產品;
4、不得利用職務和工作之便謀取非法利益。

(2)金融機構員工強制休假審計報告擴展閱讀
銀監會對銀行業金融機構貫徹行為准則的要求是:加強宣傳教育,完善實施細則,接受社會監督,領導以身作則,特別是要把行為准則的貫徹執行情況與部門績效考核相結合、與從業資格考試認證標准相結合、與新錄用人員簽訂合同相結合、與本單位原有的規章制度相結合。
銀監會對監管人員貫徹行為准則的要求是:「嚴」字當頭,加強教育,嚴格管理,強化監督,嚴肅懲處。通過巡視、執法監察、內部審計、履職問責、績效考核、行風評議等方式加強監督檢查,有效防止利益沖突,提高監管公信力。
銀監會對銀行業金融機構貫徹行為准則的要求是:加強宣傳教育,完善實施細則,接受社會監督,領導以身作則,特別是要把行為准則的貫徹執行情況與部門績效考核相結合、與從業資格考試認證標准相結合、與新錄用人員簽訂合同相結合、與本單位原有的規章制度相結合。
C. 銀行業金融機構外部審計監管指引的第六章 審計結果的利用
第十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收到外審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和管理建議書後及版時將副本報送權銀行業監管機構。
第二十條 銀行業監管機構應當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外部審計結果、整改建議等審計信息系統,充分利用外部審計相關信息。
第二十一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重視並積極整改外部審計發現的問題,並將整改結果報送銀行業監管機構。

D. 為什麼對處於關鍵控制崗位的員工未實行強制休假制度是侵佔資產的機會
對處於關鍵控制崗位的員工如果未實行強制休假制度,長期下去,會給予關鍵控制崗位的員工侵佔資產的機會。
有些企業為了防範風險,對於本企業的關鍵崗位實行強制休假制度,關鍵崗位人員休假期間企業會安排他人臨時接替其工作,該措施可及時發現關鍵人員工作期間是否存在不良或違規行為,便於企業有效控制內部風險。
所指強制休假具有強制性,凡休假范圍內員工,都要對強制休假無條件服從;強制休假具有突然性,強制休假通知要在員工毫無准備的情況下送達,休假人員接到通知後須立即與接管人員進行交接並離崗;強制休假具有隨機性,強制休假對象由強制休假領導小組根據年度強制休假計劃、結合工作需要臨時決定,或由強制休假領導小組隨機抽取確定。
如果不實行關鍵崗位實行強制休假制度,就給關鍵控制崗位的員工的違規行為創造毫無顧忌的機會和誘惑。
因此此種強制休假制度,能夠有效的防範各種違法違規,包括侵佔資產的機會。
E. 銀行員工離職拿到審計報告不認可怎麼辦,後續流程怎麼處理
朋友銀行員工離職拿到審計報告不認可,按照法律規定可以到上一級審計機關復審。
F. 銀監部門對高管人員任職有期限管理嗎
銀監部門對高管人員任職沒有期限的管理規定,只要符合任職條件即可。
根據《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理事) 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八條金融機構擬任、現任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基本條件包括: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規記錄;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聲譽;
(四)具有擔任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職務所需的相關知識、經驗及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經濟、金融從業記錄;
(六)個人及家庭財務穩健;
(七)具有擔任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職務所需的獨立性;
(八)履行對金融機構的忠實與勤勉義務。

(6)金融機構員工強制休假審計報告擴展閱讀:
《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理事) 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十九條金融機構董事長(理事長)的離任審計報告應當至少包括對以下情況及其所負責任(包括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的評估結論:
(一)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各項規章制度的情況;
(二)所任職機構或分管部門的內部控制、風險管理是否有效;
(三)所任職機構或分管部門是否發生重大案件、重大損失或重大風險;
(四)本人是否涉及所任職機構經營中的重大關聯交易,以及重大關聯交易是否依法披露;
(五)董(理)事會運作是否合法有效。離任審計報告還應當包括被審計對象是否存在違法、違規、違紀行為和受處罰、受處分等不良記錄的信息。
G. 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報送反洗錢統計報表、信息資料以及()與反洗錢工作有關的內容。
C、稽核審計抄報告。
《金融機構襲反洗錢規定》第十七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報送反洗錢統計報表、信息資料以及稽核審計報告中與反洗錢工作有關的內容。

(7)金融機構員工強制休假審計報告擴展閱讀: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根據履行反洗錢職責的需要,可以採取下列措施進行反洗錢現場檢查:
(一)進入金融機構進行檢查;
(二)詢問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要求其對有關檢查事項作出說明;
(三)查閱、復制金融機構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並對可能被轉移、銷毀、隱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資料予以封存;
(四)檢查金融機構運用電子計算機管理業務數據的系統。
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分支機構實施現場檢查前,應填寫現場檢查立項審批表,列明檢查對象、檢查內容、時間安排等內容,經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分支機構負責人批准後實施。
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應出示執法證和檢查通知書;檢查人員少於2人或者未出示執法證和檢查通知書的,金融機構有權拒絕檢查。
現場檢查後,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分支機構應當製作現場檢查意見書,加蓋公章,送達被檢查機構。現場檢查意見書的內容包括檢查情況、檢查評價、改進意見與措施。
H. 銀監會對財務公司負責人任職有什麼規定
銀監會發布《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辦法》從制度上確立了高管人員任職資格核准、動態持續管理、任職資格終止等全流程監管模式,是董事、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管理的基礎性規章。
《辦法》與之前的規章相比,內容更加完備具體。任職資格管理方面,除了對董事、高管人員准入條件程序等進行規定外,還規定了持續監管的內容。任職資格終止方面,根據《行政許可法》和監管實際需要,明確了任職資格撤銷、失效等終止形式。此外,對金融機構的管理責任、離任審計報告制度及監管信息系統建設等,都進行了詳細規定,為銀監會及各級派出機構依法開展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管理及銀行業金融機構實施任職管理制度提供了更加良好的法規環境。
一、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村鎮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外國銀行分行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消費金融公司、貸款公司、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省(自治區)農村信用社聯合社、農村資金互助社、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以及經監管機構批准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的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高級管理人員,是指金融機構總部及分支機構管理層中對該機構經營管理、風險控制有決策權或重要影響力的各類人員。
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須經監管機構核准任職資格,具體人員范圍按銀監會行政許可規章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任職資格管理,是指監管機構規定任職資格條件,核准和終止任職資格,監督金融機構加強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確保其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全過程。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監管機構,是指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
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在任職資格管理中的職責分工,按照銀監會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金融機構應當確保其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就任時和在任期間始終符合相應的任職資格條件,擁有相應的任職資格。
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任期間出現不符合任職資格條件情形的,金融機構應當令其限期改正或停止其任職,並將相關情況報告監管機構。
二、任職資格條件: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任職資格條件,是指金融機構擬任、現任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品行、聲譽、知識、經驗、能力、財務狀況、獨立性等方面應當達到的監管要求。
第八條 金融機構擬任、現任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基本條件包括: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規記錄;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聲譽;
(四)具有擔任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職務所需的相關知識、經驗及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經濟、金融從業記錄;
(六)個人及家庭財務穩健;
(七)具有擔任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職務所需的獨立性;
(八)履行對金融機構的忠實與勤勉義務。
第九條 金融機構擬任、現任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規定之條件:
(一)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犯罪記錄的;
(二)有違反社會公德的不良行為,造成惡劣影響的;
(三)對曾任職機構違法違規經營活動或重大損失負有個人責任或直接領導責任,情節嚴重的;
(四)擔任或曾任被接管、撤銷、宣告破產或吊銷營業執照機構的董事(理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的,但能夠證明本人對曾任職機構被接管、撤銷、宣告破產或吊銷營業執照不負有個人責任的除外;
(五)因違反職業道德、操守或者工作嚴重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六)指使、參與所任職機構不配合依法監管或案件查處的;
(七)被取消終身的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或受到監管機構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門處罰累計達到兩次以上的;
(八)有本辦法規定的不具備任職資格條件的情形,採用不正當手段獲得任職資格核準的。
第十條 金融機構擬任、現任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六)項、第(七)項規定之條件:
(一)本人或其配偶有數額較大的逾期債務未能償還,包括但不限於在該金融機構的逾期貸款;
(二)本人及其近親屬合並持有該金融機構5%以上股份,且從該金融機構獲得的授信總額明顯超過其持有的該金融機構股權凈值;
(三)本人及其所控股的股東單位合並持有該金融機構5%以上股份,且從該金融機構獲得的授信總額明顯超過其持有的該金融機構股權凈值;
(四)本人或其配偶在持有該金融機構5%以上股份的股東單位任職,且該股東單位從該金融機構獲得的授信總額明顯超過其持有的該金融機構股權凈值,但能夠證明相應授信與本人或其配偶沒有關系的除外;
前項規定不適用於企業集團財務公司。
(五)存在其他所任職務與其在該金融機構擬任、現任職務有明顯利益沖突,或明顯分散其在該金融機構履職時間和精力的情形。
本辦法所稱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第十一條 除不得存在第九條、第十條所列情形外,金融機構擬任、現任獨立董事還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本人及其近親屬合並持有該金融機構1%以上股份或股權;
(二)本人或其近親屬在持有該金融機構1%以上股份或股權的股東單位任職;
(三)本人或其近親屬在該金融機構、該金融機構控股或者實際控制的機構任職;
(四)本人或其近親屬在不能按期償還該金融機構貸款的機構任職;
(五)本人或其近親屬任職的機構與本人擬(現)任職金融機構之間存在因法律、會計、審計、管理咨詢、擔保合作等方面的業務聯系或債權債務等方面的利益關系,以致於妨礙其履職獨立性的情形;
(六)本人或其近親屬可能被該金融機構主要股東、高管層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以致於妨礙其履職獨立性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金融機構擬任、現任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出現法律、行政法規所規定的不得擔任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其他情形,視為不符合監管機構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
第十三條 各類金融機構擬任、現任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備的學歷和從業年限按銀監會行政許可規章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相關規定執行。
三、任職資格審查與核准:
第十四條 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任職前獲得任職資格核准,在獲得任職資格核准前不得履職。
第十五條 金融機構任命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或授權相關人員履行董事(理事)或高級管理人員職責前,應當確認其符合任職資格條件,並向監管機構提出任職資格申請。
第十六條 各類金融機構報送任職資格申請的材料和程序按銀監會行政許可規章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除審核金融機構報送的任職資格申請材料外,監管機構可以通過以下方式審查擬任人是否符合任職資格條件,並據以向金融機構發出核准或不予核准任職資格的書面決定:
(一)在監管信息系統中查詢擬任人或擬任人曾任職機構的相關信息;
(二)調閱監管檔案查詢擬任人或擬任人曾任職機構的相關信息;
(三)徵求相關監管機構或其他管理部門意見;
(四)通過有關國家機關、徵信機構、擬任人曾任職機構等渠道查證擬任人的相關信息;
(五)對擬任人的專業知識及能力進行測試。
第十八條 擬任人曾任金融機構董事長(理事長)或高級管理人員的,申請人在提交任職資格申請材料時,還應當提交該擬任人的離任審計報告。
離任審計報告一般應當於該人員離任後的六十日內向其離任機構所在地監管機構報送。在同一法人機構內平行調動的,應當於該人員離任後的三十日內向其離任機構所在地監管機構報送。
第十九條 金融機構董事長(理事長)的離任審計報告應當至少包括對以下情況及其所負責任(包括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的評估結論:
(一)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各項規章制度的情況;
(二)所任職機構或分管部門的內部控制、風險管理是否有效;
(三)所任職機構或分管部門是否發生重大案件、重大損失或重大風險;
(四)本人是否涉及所任職機構經營中的重大關聯交易,以及重大關聯交易是否依法披露;
(五)董(理)事會運作是否合法有效。離任審計報告還應當包括被審計對象是否存在違法、違規、違紀行為和受處罰、受處分等不良記錄的信息。
第二十條 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離任審計報告至少應當包括對以下情況及其所負責任(包括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的評估結論:
(一)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各項規章制度的情況;
(二)所任職機構或分管部門的經營是否合法合規;
(三)所任職機構或分管部門的內部控制、風險管理是否有效;
(四)所任職機構或分管部門是否發生重大案件、重大損失或重大風險;
(五)本人是否涉及所任職機構或分管部門經營中的重大關聯交易,以及重大關聯交易是否依法披露。
離任審計報告還應當包括被審計對象是否存在違法、違規、違紀行為和受處罰、受處分等不良記錄的信息。
第二十一條 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在同一法人機構內同類性質平行調整職務或改任較低職務,不需重新申請任職資格。在該擬任人任職前,應當向擬任職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提交離任審計報告及有關任職材料。異地任職的,擬任職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當向原任職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徵求監管評價意見。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擬任職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應當書面通知擬任人所在金融機構重新申請任職資格:
(一)未在擬任人任職前提交離任審計報告及有關任職材料的;
(二)離任審計報告結論不實、或顯示擬任人可能存在不適合擔任新職務情形的;
(三)原任職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的監管評價意見顯示,該擬任人可能存在不符合本辦法任職資格條件情形的;
(四)已連續中斷任職1年以上的。
第二十二條 金融機構董事長(理事長)、行長(總經理、主任)及分支機構行長(總經理、主任)缺位時,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等規定指定相關人員代為履職,並在指定之後三日內向監管機構報告。
金融機構應當確保代為履職人員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
第二十三條 監管機構發現代為履職人員不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應當責令金融機構限期調整代為履職人員。
代為履職的時間不得超過銀監會相關行政許可規章規定期限。金融機構應當在期限內選聘獲得任職資格核準的人員正式任職。
第二十四條 金融機構收到監管機構核准或不予核准任職資格的書面決定後,應當立即告知擬任人任職資格審核結果。
第四章 任職資格終止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管機構應當撤銷已做出的任職資格核准決定:
(一)監管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超越職權、違反法定程序對不具備任職資格條件的人員核准其任職資格的;
(二)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申請任職資格時存在不具備任職資格條件的情形,監管機構在審核時未發現,但在核准其任職資格後發現該情形的;
(三)不符合任職資格基本條件的人員通過不正當手段取得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
(四)依法應當撤銷任職資格核准決定的其他情形。
I. 賬目混亂 審計局如何進行審計 能出具審計報告嗎
審計能否順利進行,實現既定目標,審計調查人員不但要掌握並熟練運用各種查賬技巧,更重要的是能否發現問題,找出疑點。筆者在多年的審計實踐中,運用審計查賬方法與技巧,經常會發現各種違紀違規和一些經濟案件,現就審計財務查賬技巧方面談十點看法。1、收入不入賬、多收少記或少付多記的查賬技巧。通常發生於財會制度不健全的單位,特別是開票與收款同屬於一人最易出現此種現象。作案人大都是那些直接經手管理財物的人員。例如采購員、出納員、倉庫保管人員以及收款員等。這些作案成員有的是開票時,提高單價從中吃回扣或報銷後佔有,有的是內外勾結一票兩開進行貪污,有的是收款後只給交款人開收據不記賬,情況比較復雜。針對這種作案手段,一般應從以下幾個方面組織調查:一是應將所有已使用過的發票和收據的存根聯都收集起來,檢查號碼是否連續,有無缺號、缺頁以及作廢的發票和收據的正聯以及入賬聯是否粘在存根聯上,然後對發票和收據存根聯的合計數同入賬數進行核對,看是否符合。二是對收款人員和交款人保存的單據相互核對,擠出差額,追去向。三是筆數、金額相核對,擠差額追去向。四是從人與人之間,收集人證與其他資料相核對。五是賬實核對,然後進行綜合分析,實事求是地加以判斷。2、虛報冒領費用開支的查賬技巧。這類案件大都發生在直接經手管理財物的人員中,作案手段多種多樣。對這種違紀,主要舞弊手段是偽造、盜用、塗改或重報購貨發票和費用單據。偽造單據常見於利用白條發票或收據,主要有:虛報冒領職工旅差費、臨時工工資以及長期支取已死亡職工的退休金等。對此應從以下幾個方面組織調查:一是要組織審查可疑憑證的來源,看所報銷的票據是單位還是個人出具的,有沒有收款人的手印或印章。二是要注意審查支出的流向和支出形式是不是人為的從中作弊。三是帶著從賬目中審查的疑點,找領款人或領款單位進行核對,去獲取有無虛報冒領的依據。四是對已獲取的證據進行技術鑒定,如筆跡、手印、印章等。3、對開假單據報銷的查賬技巧。這種作案手段大都是直接經管財物的產、供、銷人員或金融管理人員,他們在作案時開假單據的形式很多,而且比較復雜,但分析起來不外兩種,即合法與非法。一種是經稅務機關登記的有稅契的合法形式的發票;另一種是未經有關部門允許而印製的非法發票和白條。對使用這種作案手段進行貪污的案件查法:一是組織查賬人員認真細致地審查發票的來源,重點應審查票據的出處、樣式、規格和發票本身記載的品名、數量、單價、金額等。要注意查對發票的出處與購貨渠道和內容是否一致,發票本身反映的內容與購貨的渠道是否一致,發票上反映出的內容與購貨單位所需要的產品、原材料是否相符,發票的首尾內容是否相一致,是何人書寫等等。通過審查,從中發現疑點,進行追查。二是發票與入庫的實物相對照,從中發現有無實物入庫。三是對發票進行科學的筆跡鑒定,以證實是否偽造。4、隱瞞收入,搞「小金庫」的查賬技巧。這種手段是近年來才有的,而且較為普遍。這種情況往往是公私交融,以公家名義達到營私之目的。有些「小金庫」名義上是為集體,而實際上是為隱形私利服務。「小金庫」的存在,給貪污受賄違紀活動大開了方便之門。對這類案件,往往是難查,不好認定,時常以不正之風為借口,以退代罰。對這種案件的查法:一是審查支出單位的賬目與收入單位的賬目相對照、擠差額,看是否入賬。二是審查單位設立的賬薄與科目是否合法。三是支出賬與庫存賬對照,看是否存在差額,有差額的是否入賬。四是收貨單位的支出賬與發貨單位的收入賬相對照,看有無差額,以便從中發現賬外資金。五是查銷售物品或門類繁多的各種扣款、罰沒款、集體存款利息以及合理的回扣是否入賬。六是查「小金庫」是否建賬和有記載,賬薄與庫存相對照,看使用渠道是否合理。七是查「小金庫」與賬外資金的實際支配權,看是否個人支配,以及是否存入銀行個人從中貪污利息。5、「對大頭小尾」查賬的技巧。這種手段的作案成員多是各類開票人員和業務員,他們相互勾結進行作案。所謂的「大頭小尾」,也就是存根聯、記賬聯上邊的數字小,而收款聯上的數字大。在做法上將正聯撕下另寫或隔開套寫。對這種作案手段,在查法上:一是派人持開票方的底聯與業務單位的報銷聯相核對;二是票據與實物相核對;三是發動知情人揭發。6、重復報銷查賬的技巧。重復報銷,是指一張單據報銷兩次或者正副聯各入賬報銷一次,把已經掛失和作廢的單據又私自報銷,把前個年度已入賬的單據抽出在下個年度報銷。這類作案成員一般是直接從事財務工作的財會人員或管財物的人員。他們鑽管理混亂或制度不健全的漏洞,尋機作案。對採取這種手段進行貪污的,在組織查賬時應注意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一是要審查入賬的票據憑證是正聯還是副聯,一般副聯是不能作為記賬憑據的。二是要審查票據的發生時間,看是否是當年當月發生,發現跨年度票據,尤其是原因不明的要當做重點進行追查。三是賬據核對,查驗是否重復報銷。7、虛設賬戶從中侵吞公款的查賬技巧。虛設賬戶從中侵吞公款的情況,一般發生在應收、應付貨款等往來結算賬戶上。如事先將一筆賒銷的貨款業務記入一個虛設的應收銷貨款賬戶上,而不以客戶真實名稱開立賬戶,該貨款收到後,即將該筆貨款侵吞入私囊,然後再採用壞賬方法注銷該賬戶。其查賬技巧是:一方面清查應收銷貨款賬戶上處理壞賬損失的手續是否完備真實;另一方面可通過其他途徑進行追查,弄清情況。8、利用賬目混亂渾水摸魚的查賬技巧。利用賬目混亂渾水摸魚的情況,通常發生在會計制度不健全和機構不健全,財務工作無人負責的單位。其查賬技巧首先要清理賬目,通過賬證、賬賬和賬表的相互核對,清理所有賬目,然後採取內查外調來搞清是屬於會計業務處理上的問題,還是屬於違法違紀舞弊的問題。9、利用漏賬、錯賬,截留中飽私囊的查賬技巧。在往來結算中發生漏賬、錯賬或者原始憑證的計算上發生錯誤的情況下,因長期無人過問,一直掛在賬上,財會人員便可能乘機截留中飽私囊。一般採用的手法是:將收到的其他現金款項不如實入賬,而直接沖銷該賬戶;或者將該賬戶轉入其他應收款賬目上所虛擬的暫付款賬目後,再開具現金支票,落入私囊,並用以沖平該項虛擬的暫付款賬戶。其查賬技巧是:前者可通過現金收入憑證與該賬戶進行核對驗證;後者可通過仔細審查其他應收款賬目上的暫付賬戶,即能查清。10、運用計算機輔助查賬手段,巧妙的發現問題。涉及單位財務數據量大,必須要改進查賬技術方法,可運用計算機輔助查賬手段,提高工作效率上求突破。充分運用審計軟體,提高查賬調查工作的科技含量,如用友審計軟體、AO現場審計系統等。如運用現場審計實施系統對某金融機構信貸進行分析,通過數萬戶的篩選搜索某個信息,發現某金融機構以活期存款戶「信貸科」、「信貸股」戶頭命名,該賬戶是以虛列信貸支出,套取收入用於攬儲貼息和走訪費用等項開支。